出发时间10点25到达时间18点10分行驶时间是?

(二)随列车挂来经过本站进入区间时,以8.00列车发出或通过时刻同时计算出入,并作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只计算作业次数,不统计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三)货车由邻站随列车进入区间时,装卸作业完了列车经过本站继续运行时,以9.00列车到达或通过时刻同时计算出入,并作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只计算作业次数,不统计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货车在本站摘下或列车到达本站终止,以9.00列车到达本站时算入,并作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10.00货车发出时算出,由本站统计1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四)货车由邻站随列车进入区间,装卸作业未完,随列车经过本站进入下一区间继续装卸时,以8.00列车通过(或本站发出)时刻同时计算出入,并作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只计算作业次数,不统计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列车在本站折返原区间继续装卸时,以8.00列车到达时算入,9.00列车发出时算出,并作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统计1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一)货车由本站挂入列车发往区间,自7.00货车到达时算入,8.00列车发出时算出,本站统计1小时中转停留时间。
(二)由邻站随列车进入区间,装卸作业完了列车到达本站终止或货车摘下时,以8.00列车到达本站时算入,9.00货车发出时算出,本站统计1小时中转停留时间。
(三)货车随列车挂来经过本站进入区间,或由邻站(办理货运手续)随列车进入区间,装卸作业完了,列车经过本站继续运行,列车在本站不论停留与否,均不统计中转车数和中转停留时间。

第十一章 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统计
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加入和剔出、运用和非运用的转变、装卸作业完了时刻及停留时间的确定,均按本章规定统计。
第38条 计算货车加入、剔出的统计方法
一、有企业专用线并经铁路局指定办理加入、剔出的车站,对进出企业专用线的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可在现在车中办理加入、剔出。由企业将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时,加入现在车。由车站将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时,从现在车中剔出。如无规定交接地点时,重车以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空车以进出铁路营业线时刻为加入、剔出。
二、遇有下列情况比照企业自备车按加入、剔出计算:
(一)新造及由国外购置的货车,在交付使用前的空车试运转,自进入铁路营业线时,加入现在车;试运转结束时,从现在车中剔出。
(二)由铁路车辆工厂向企业或国外回送的新造以及修复的货车(装载在货车上的车辆除外),自进入铁路营业线时加入现在车;回送到达地点交出时,从现在车中剔出。
第39条 不计算货车加入、剔出的统计方法
凡无企业专用线或虽有企业专用线而未经铁路局指定办理加入、剔出的车站,均不在现在车中办理加入、剔出。货车由到达本站时算入,从本站发出时算出,在本站及专用线内均按现在车统计。
第40条 运用车与非运用车及其转变时刻的确定
凡计算现在车内的重车(不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按运用车统计,空车(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按非运用车统计。由运用车转为非运用车或由非运用车转为运用车时,以第41条的计算装卸车时刻为准。
第41条 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的确定
一、装车:以装车作业完了并填妥货票时刻为准(有规定交接地点时须送到交接地点)。
二、卸车:以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无规定交接地点时为卸车作业完了)时刻为准。
注:如卸车作业完了时刻,统计人员不易确认时,由铁路局根据车站实际情况,查定卸车平均停留时间,可规定卸车作业固定时间。
第42条 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凡按运用车统计的停留时间与一般运用货车停留时间的统计方法相同。
注:1、企业自备车指在车辆中部涂有《××企业自备车》字样及企业所在站站名(无铁路路徽者)。
2、企业租用车指铁道部批准租给厂、矿、企业定期使用,并在车辆中部涂有《××企业租用车》字样及企业所在站站名(有铁路路徽者)。
3、按轴公里计费的车辆,指用企业自备机车或企业租用机车牵引的企业自备或企业租用的货车以及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企业自备或企业租用空车回送时。

第十二章 未建立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的货车统计
第43条 现在车及停留时间的计算
营业线与新线、地方铁路接轨的营业车站对进入新线、地方铁路内的货车,按本站现在车统计,并计算货车停留时间(按专用线停留时间统计)。自到达本站时起至由新线、地方铁路返回本站发出时止,均计算为停留时间。
第44条 装卸车的计算
装卸车数和增加使用及增加卸空车的计算,与建立分界站的统计方法相同。
第45条 深圳与九龙交接站的统计方法,比照地方铁路分界站统计方法统计。

第十三章 通过新线铁路分流重车的统计
第46条 通过新线铁路分流重车的统计方法
一、由营业线装车通过新线再到达营业线卸车的分流重车,在向新线移交时,统计移交重车数,并填报在“装卸车报表(货报―1)”第15栏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由新线接入时,统计接运重车数,计填报在“装卸车报表(货报―1)”第2栏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到达局别使用车数(28栏至40栏)亦以分子单独表示。

二、一条新线的两端分界站在同一个分局管内时,该分局“工作量”中不包括此移交重车和接运重车。

第47条 统计咨询是统计的主要职能之一。在工作方面包括一次性统计调查(临时调查),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课题指导(包括有关重要统计技术业务及统计争议问题的研究解决)等方面统计服务工作。
第48条 一次性统计调查属于专题性的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重点和抽样调查。为了更好地发挥统计咨询职能,研究和解决货车运用管理工作方面问题,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性统计调查。全路范围一次性统计调查,调查方案由铁道部制定和部署,铁路局一次性调查,调查方案由铁路局制定和部署。
第49条 调查统计分析,是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货车统计要根据生产建设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开展调查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预警作用。
第50条 有偿服务。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计偿数额可视工作量大小、使用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章 统计监督与统计监察
第51条 实行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能之一。货车统计要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运输生产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并对运输系统进行统计法规监督。
第52条 统计监察是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货车统计监察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检查和铁道部铁路统计监察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统计监察工作,保证统计信息、原始单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和人员,要保障统计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统计监督工作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对各种原始记录(除列车编组顺序表外),各铁路局为了基层工作方便和正确编制报表,可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本规则规定的格式。
第53条 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
列车编组顺序表是记载列车组成情况,作为车站与车长间、路局(分局)之间交接车辆的依据。是运输统计的主要原始资料。有关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正确、清楚地填记。

一、凡由编组站、区段站及列车始发站发出的一切列车(包括挂有车辆的单机、轨道车附挂路用车),均由车站按列车实际组成情况编制本表,除留存一份外,一份交电报所(确报室),一份交车长(单机交司机,下同)带到次一区段站、解体站。对经由局(分局)分界站(包括分界站为中间站)交出的列车时,需增添一份由车长负责交界站统计人员。
根据自局或自站需要,可增添本表份数。
(一)编组站名:填记列车始发的站名。
列车在分界站或在运行途中的编组站、区段站更换本表时,表头仍应填记原编组始发站名。
解体站名:为本列车的计划终到站。
(二)年、月、日、时、分:按日历日填记列车计划发车月日时分。
(三)列车车次:按调度计划填记。
(四)自首尾:不用字抹销。
(五)制表者、检查者,必须有签字(代号)或盖章。
(六)吨位车种栏:填记货车吨位及车辆基本记号(车体的正楷新文字)。对按车辆辅助记号确定自重、换长的货车(守车),并应填记其辅助记号。
吨位:标记载重为两位数者,个位数为“0”时“0”字可以不填,个位数不是“0”的和100吨及其以上的须填记全吨位。
车种:对无基本记号的外国车和企业(包括军方)自备车,按其车辆外型构造,比照部属货车车种标记填记。
(七)罐车油种栏:根据罐车车体标记,以简字填记。如轻(Q)、粘(L)、滑(H)。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填记。
(八)车号栏:根据车体上的大号码填记。如发现双号码时,以车底架侧梁号码为准。
(九)自重及换长栏:车辆的自重及换长,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表”的规定计算。无规定时在本栏填记车体标记的自重及换长。
(十)载重栏:根据货票填记货物的实际重量(即承运人确定重量,无承运人确定重量按托运人确定重量)填记。但对沿途零担车,则不论重空和装货多少,均一律按货车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填记。
注:一票多车只有合计载重吨数时,用上下括号表示。
为计算营业货物的列车载重,对下列装载重量,在载重栏内另以左右括号表示:
1、重客车按客车车体外部标记载重计算;
2、代客重车按每辆10吨计算;其它装非营业货物的非运用重车,按实际装载重量计算;无实际装载重量时,按标记载重三分之一计算;
3、回送铁路空集装箱一吨箱每个自重0.2吨、五吨箱每个自重按1.0吨计算、十吨箱每个自重按2.0吨、二十英尺箱每个自重按2.5吨计算;
4、整车回送篷布每张按60公斤计算;
5、其他铁路货车用具(加固材料、军用备品等)按实际重量计算,整车回送无实际重量时,按货车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计算。
本栏的载重量按辆以吨为单位填记,吨以下四舍五入。
(十一)到站栏:按货票或其它货运票据填记重车的到达站名。多站整装零担车及整车分卸,应分别填记第一及最终到达站的站名。水陆联运货票,按到达第一个水陆口岸站填记。其他有指定到站的车辆亦在此栏记到达站名。
(十二)货物名称栏:按货票记载的货物名称填记。对下列车辆按规定的字样填记。
1、沿途零担车填记“沿零”字样,整装零担车填记“整零”(包括集装箱装载的整零)字样;
2、运用空车,填记“空”字;
3、运送军运货物的货车,填记军运号码;
4、非运用车填记非运用种别。如“检修”、“代客”、“路用”、“局自备”字样,企业自备空车、企业租用空车填记“自备”、“租用”字样;
5、整车回送铁路空集装箱填写“空集装箱”字样;
6、一车货物有数种品名时,按其中重量最多的货物品类填记;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填记。并在品名之后增填“等”字。
(十三)收货人或卸线栏:按铁路局规定填记。
(十四)发站栏:按货票填记重车始发站名。
(十五)篷布栏:根据货票和“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填记铁路篷布张数。
(十六)记事栏:除填记下列事项外,其余按铁路局的规定填记:
1、对装载危险、易燃货物的车辆,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填记隔离记号。
2、对外国车辆,填记国名。对企业自备和企业租用车辆,填记企业简称。对军方自备车应填“军方自备”字样。
三、“自编组站出发及在途中站摘挂后列车编组”各栏,按下列方法填记:
(一)站名:编组始发列车填记始发站名。列车在分界站或在运行途中的区段站更换本表时,则填记更换站名。
(二)客车:填记客车(包括简易客车)的辆数。
(三)货车:其重、空车为运用车的重车、空车。非运用车为检修、代客、路用、企业自备及租用空车、局自备车等。其中代客栏为棚车代用客车辆数。
(四)守车:为实际守车数。
(五)其他:填记不属于客、货、守车范围的机械车辆、架桥机、起重机、无火机车等。
(六)合计:为列车编组总辆数(不包括本务、重联、补机及有火附挂机车等)。
(七)自重:填记全列车(包括无火机车)加总后的自重吨数(吨以下四舍五入)。
(八)载重:填记表内载重栏加总后的吨数。对表内载重栏用左右括号表示的重量,应另行加总,亦在本栏另以左右括号表示。
(九)总重:填记本项自重加载重及载重栏内括号重量的总吨数。
(十)换长:填记全列车辆(包括无火机车)加总后的换长。
根据站调或值班员的通知,临时加挂重联或有火附挂机车的换长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分母内。对本务机、补机和图定双机牵引区段重联机车的长度,不包括列车换长之内。

(十一)铁路篷布合计:为铁路篷布总张数。
四、列车中有装载回送铁路的检修车时,须另填本表一份,填记被装载车辆的车种、车号及辆数,并注明“第×××次列车运统一附件”字样,作为各车站(分界站)出入车数的依据。
五、本表在列车出发、运行途中及到达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号员编制本表后,应与现车进行核对。
(二)车长在列车出发前,向车站领取本表,并与现车进行核对,发现不符时应要求车站更正。
(三)列车在中间站摘挂车辆时,由车长将摘下车辆记载抹销,将加挂车辆有关事项记入空白行内,并在各该车辆的记事栏内注明摘挂车辆站名以及填记摘挂后列车编组情况各栏。
(四)列车到达后,车长应将本表移交车站,由车号员与现车核对,发现不符时应要求车长更正。
列车编组顺序表(略)。
六、车站对本表应分别到、发列车逐日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七、“运统1甲”定为确报用编组顺序表。
“运统1乙”定为列车编组通知单(司机报单用)。
第54条 行车日志(运统2、3)
一、本日志是各车站记录列车运行情况的原始资料。
(一)记载列车到发时刻,作为填记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的依据。
(二)记载列车运行实际情况,作为向分局或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的资料。
(三)确认区间是否空闲的根据。
二、凡占用闭塞区间,在本站办理到发(通过)的一切列车(包括单机、各种轨道车)均在本日志内记载。
三、本日志由车站(场)值班员填记。
(一)本日志的月、日按日历日填记,单、双日分别使用时,应按统计日(昨日18.01至今日18.00)为更换日志时间。
(二)填记列车到、发时刻,应按日历日(昨日0.01至今日0.00)填记实际到、发时刻。
(三)表中各栏根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填记。
中间站行车日志(运统2)
中间站行车日志(运统2)(略)。
编组站(区段站)行车日志(运统3)(略)。
第55条 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
一、本簿是分界站、编组站、区段站及大量装卸站登记货车出入情况,作为编制“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和“现在车报表(运报―2)”以及登记“非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9)”的资料。
二、根据下列原始资料填记:
(一)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填记。
(二)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根据本规则第十条之二的规定填记。
(一)方向(1栏):按列车到发方向分别以出入时刻顺序填记。
(二)列车车次(2栏):填记到发列车的车次,对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填记出入的种别,如“新造车”、“企业自备车”等。
(三)到发时刻(3栏):根据“行车日志(运统2、3)”填记。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则根据各该规定的出入时刻填记。
(四)出入的货车:凡计算车站出入的货车,均填记各有关栏内。
(五)守车(48)栏:填记列车所挂的实际辆数,出厂的新造守车、检修守车,亦在此栏填记。
(六)换算车小时栏,按下列方法填记:
1、标准换算小时(4栏):一小时结算制的车站以本小时内出入的实际时分,按十进位小时填记。如18.20分到达(或发出)填记0.7小时。各站可采取一小时、三小时、六小时等不同结算制的办法填记。
2、以标准换算小时(4栏)分别乘各栏(5、7、9、11、13栏)的车数,将各项乘积填记在各该换算车小时栏内(6、8、10、12、14栏)。
注:8、10、12、14各栏的和,应等于6栏。
四、每日十八点终了时应将本日入、出的各项车数分别加总,并分出其中随同列车的入、出,以及各种不随同列车的入、出合计数,作为填报“现在车报表(运报―2)”的依据。
正十进位小时换算表(略)。
逆算十进位小时换算表(略)。
货车出入登记簿(略)。
第56条 检修车登记簿(运统5)
一、本簿是登记检修车的车数,作为填记“运统8、9”及编制“现在车报表(运报―2)”的依据。
二、本簿根据“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检修车回送单(车统26)”、“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及报废命令填记。
第57条 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
本记录是车站用以登记租用、部备、代客、路用、改装及试验等货车分类的转变情况,作为填记“非运用车登记簿(运统7)”及“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的资料。

运用车转变记录(略)。
第58条 非运用车登记簿(运统7)
一、本簿是登记非运用车的转变及到发情况,作为填记“现在车报表(运报―2)”和“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8)”、“非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9)”的资料。
非运用车登记簿(略)。
二、本簿按下列方法填记:
(一)本簿应按非运用车种类分别填记。
(二)车站于每日、旬初(18点)开始填记前,应将前日各组结存的非运用车转入本日、旬内,然后根据转变随时填记。
部备用货车登记簿(运统7―A)
一、本簿是铁路局、分局、车站和车辆段(列检所),用以登记“部备用货车”备用和解除的专用台帐,作为填记“现在车报表(运报―2)”和“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8)”、“非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9)”的资料。
二、本簿根据部、局“备用”或“解除”的调度命令及“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填记。
部备用货车登记簿(略)。
第59条 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8)
一、本簿是出入货车较少的车站用以统计货车停留时间,以及使用“非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9)”的车站用以统计货物作业车的作业过程,作为编制“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报―4)”的资料。
二、本簿按下列资料填记:
(一)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中的列车车次、车种、车号。
(二)行车日志(运统2、3)中的列车到发时刻。
(三)装(卸)车清单(货统2)及货车调送单(货统46)或专用线取送车辆记录中的货车调到及装卸完了时刻。
(四)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及非运用车登记簿(运统7)中的转变时刻。
三、本簿按下列方法填记:
(一)货车的到、发和转变以及各种货物作业过程的起止时刻,均填记实际时分。
(二)在站线卸车后调入专用线装车或在专用线卸车后调入站线装车时,则分别填记其各个作业过程的起止时刻。
(三)在站线卸车后调入另一站线装车或在专用线卸车后调入另一专用线装车时,则在6至9栏或10至13栏内,另以分子填记第二次的起止时刻。
(四)作业过程不全的货物作业车,需在第6至13栏及第20至23栏内划一横线。
(五)作业种类(17栏)按下列简称填记:
装车:“装”,卸车:“卸”,双重作业:“双”,货物倒装“倒”,未计算装卸车的零担作业车:“零”,无调中转:“无”,有调中转:“有”。
(六)货车发出后,根据第17栏的记载,按下列办法结算其停留时间:
1、中转车停留时间(18栏)及作业车停留时间(19栏)填记发出时刻(15、16栏)与到达时刻(4、5栏)的差数,再减转入非运用车(26栏)的时间。
2、入线前停留时间(20栏)填记调入装卸地点时刻(6、7栏或10、11栏)与到达时刻(4、5栏)的差数。
3、站线作业时间(21栏)及专用线作业时间(22栏)填记作业完了时刻(8、9栏或12、13栏)与调入装卸地点时刻(6、7栏或10、11栏)的差数。
4、出线后停留时间(23栏),填记发出时刻(15、16栏)与作业完了时刻(8、9栏或12、13栏)的差数。
5、双重作业车按第6至13栏的记载,将自卸车完了至调入装车地点时止的时间加入第20栏内。
(七)当日十八点终了时,将当日发出的货车(已填记14至16栏的)加以总结。结算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各项停留时间(18至23栏)加总后,小时以下满三十分进为一小时,三十分以下舍去。
2、货物作业车中在6至13栏及20至23栏划有横线的车数与停留时间,须单独加以结算。
3、作业过程各停留时间进为小时后的合计,与货物作业车停留时间(19栏)尾数不等时,按19栏调整各作业过程时间。
4、货物作业次数按17栏加总计算,并按本规则第30条确定。
(八)为便于总结,应将昨日未发出的货车用红笔移入当日最前部,然后再继续填记当日到发货车。
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略)。
第60条 非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9)
一、本簿为出入货车较少的车站,用以统计货物作业停留时间及中转停留时间。作为编制“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报―4)”的资料。
二、本簿按下列资料填记:
(一)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中的货车到发时刻、车数及换算小时;
(二)检修车登记簿(运统5)、非运用车登记簿(运统7)中的货车转变时刻。
三、本簿按下列方法填记:
(一)凡计算出入车数的一切运用及非运用车,均需在本簿内登记。
(二)每日初十八点开始登记前,先将昨日各项结存车数移入本日“昨日结存”行各栏内。
(三)各到达和发出的车数、换算小时栏,根据“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结算每一小时的随同列车和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车数和换算车小时总数,填入本小时的有关栏内。
(四)各转入和转出的车数、换算车小时栏,根据“检修车登记簿(运统5)”,“非运用车登记簿(运统7)”及装卸作业情况,结算每一小时由运用车转入非运用车,非运用车转回运用车,以及中转车转入作业车,作业车转入中转车的车数和换算车小时总数,填入本小时的有关栏内。
(五)转入、转出各栏按下列规定填记:
1、由非运用转回运用的货车,按转入非运用前的作业种别填记,但进行装车时,必须转入作业车(包括解除备用时间不满的货车)。到达的非运用车和由运用车转非运用,非运用转回运用车,前后作业种别不同时,则按转回运用的实际作业种别填记。
2、由于转入、转出需要倒退时间订正时,为了简化手续,不倒退时间涂改。可在记事栏内注明原因、车数及时间,在当日总结时,一次调整计算。同一小时内产生转入、转出时,也应在记事栏注明原因。
(六)每一小时行的出入车数及换算车小时数填记完了后,按下列方法计算:
1、以上一行的各结存车数,加本行入的车数,减本行出的车数,等于本行的各结存车数。各类作业别车数的和应等于总的结存车数。
2、以上一行的各结存车数,加本行入的换算小时数,减本行出的换算车小时数,等于本行的各停留时间。各类作业别停留时间的和,应等于总的停留时间。
(七)每日十八点终了后,用结存车数(6栏)及(42栏)与“现在车报表(运报―2)”的现在车数(10栏)及非运用车数(34栏)核对一致。
(八)每日终了后,将一日间的各行数字加以总结(结存栏不加昨日结存车数),填记在合计行内。并按下列方法,编制“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统―4)”:
1、用无调中转、有调中转到达与发出栏合计车数(不加转入与转出栏的车数)被2除,分别求得当日的无调、有调中转车数(如出现0.5车时,应进为一车)。两者的和为合计中转车数。
2、用货物作业、无调中转和有调中转停留时间合计数,作为各该作业种别的全日停留时间数。无调中转与有调中转的和,为中转车合计停留时间。
非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略)。
第61条 列车运行分析表(运统10)
一、本表是填记列车编组、出发及运行的各项资料,作为编制“货车运用成绩报表(运报―5)”及“货物列车正晚点报表(运报―6)”的依据。
二、本表按下列资料填记:
(二)日(班)计划及有关命令;
三、本表按列车区段及上下行方向分别填记每一列车的各项资料。
四、本表对货物列车须逐栏填记,对挂有运用货车的旅客列车(包括混合)、路用列车、单机等仅填记1至5栏,小运转列车则填第1至5栏及10、16、19栏。
五、在本表内填记的货物列车,根据统计项目的不同,各种列车除第1、2栏均须填记外,按下列方法填记:
(一)出发及运行均统计的列车须逐栏进行填记。
(二)只统计出发的列车,填记第6至14栏。
(三)只统计运行的列车,填记第3至5栏、第9至11栏及第15至22栏。
(四)编组始发列车,不填记第6至8栏。
六、本表各栏的填记方法如下:
(一)区段(第1栏),填记各该列车的起止站名。
(二)车次(第2栏),填记各该列车的车次,对于利用其他运行线运行的列车,应将所利用的车次以括号表示,填记在该车次的上方,作为统计的依据。
(三)列车公里(第3栏),填记各该列车的实际走行公里数。
注:站间里程,根据铁路局制定的“运营里程表”计算。
(四)运用车辆数(第4、5栏),按列车编组中运用车辆数,分别重、空填记。列车在区段内进行摘挂而变更组成时,则以出发辆数加到达辆数折半计算。如在个别区段上用折半计算方法与实际有过多出入时,可由铁路局自行规定计算方法。
(五)各定点(第6、9、15栏),按本规则第22条的规定填记。
(六)各早晚点时分(第8、11、17栏),以该列车实际时分与定点时分比较求得,并注以下列符号:正点填“0”、早点填“-”、晚点填“+”。
(七)旅行时分的规定(第18栏),填记该列车第9栏与第15栏比较的差数。但早点不超过15分出发列车,应加入实际的早开时分,早点超过15分出发的列车则加入15分计算。
(八)旅行时分的实际(第19栏),填记该列车第10栏与第16栏比较的差数。
(九)出发及运行成绩(第12、13、20、21栏),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判明,以下列记号填记:正点填“0”、晚点填“+”。
七、每日十八点终了时,按下列方法汇总:
(一)以各区段别的运用车辆数(第4、5栏),乘以各该区段实际列车公里求得车辆公里。并将列车公里(第3栏)、旅行时分(第19栏)汇总,作为编制“货车运用成绩报表(运报―5)”的资料。
(二)将各区段的出发与运行成绩列数(第12、13、20、21栏)分别加总,作为编制“货物列车正晚点报表(运报―6)的资料。
列车运行分析表(略)。
第62条 货车动态表(运统11)
一、本表(即货车甩挂图)是铁路分局正确掌握货车、守车现有数的依据。
二、本表按下列方法填记:
(一)在途列车的车次、车数栏:根据昨日摘录。
(二)昨日结存栏:根据昨日的结存数摘录。
1、在途列车、昨日结存及今日结存的各车数栏,下方填记货车总数,上方填记守车数;
2、圈内下方为始发列车货车总数,上方为守车数;
3、方格内下方为到达列车货车总数,上方为守车数;
4、在中间站摘挂时,在本列车线上注明摘挂辆数,“+”号表示挂车辆数,“-”号表示摘车辆数,对守车应注明“S”。
(四)各列车的车辆数,根据当日列车运行图和确报按列车开行顺序和各站摘挂车辆实际情况进行填记。定时与分界站及各站逐列核对货车、守车数。
(五)各站今日结存栏,以昨日结存车数加当日的入,减当日的出求得。
(六)分局统计人员,于抄收各站“现在车报表(运报―2)”时,必须与本表核对一致。
(七)本表必须做到准确和及时,坚持“填、对、推、收”的原则,发挥其正确掌握现在车数的作用。
第63条 新线货物交接记录单(货统3)
本记录单是新线分界站用以填记按一票直通办理,由新线接入或交出的重车,作为编制“装卸车报表(货报―1)”及“货物分类装车报表(货报―2)”的资料。
一、新线分界站货运员根据由新线接入或交出重车的货票分别填制。
二、交接时刻栏按协议中规定时刻填记。
三、重量栏:填记货物实际重量。
新线货物交接记录单(略)。
第64条 资料保管期限
对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月报长期保存,日报保存二年,列车编组顺序表及新线货物交接记录单保存三年,其他原始记录保存二年,到期后登册销毁,如需延长保存期由各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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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时针指向4开始,再经过多少分钟,时针正好和分针重合?

2、4时与5时之间,什么时刻时钟的分针和时针成一直线?

3、有一个挂钟,每小时敲一次钟,几点钟就敲几下,钟敲6下,5秒钟敲完,钟敲12下,几秒钟可敲完?

4、当钟面上4时10分时,时针与分针的夹角是多少度?

5、求7时与8时之间,时针与分针的夹角是多少度?

6、一昼夜快3分的时钟,今天下午4时调拨到几点几分,才能于明天上午8时指向正确的时刻?

7、8时到9时之间,在什么时刻时针与分针的夹角是60度?

8、张奶奶家的闹钟每小时快2分(准确的钟分针每小时走一圈,而这个钟的分针每小时走一圈多2格)。昨晚21:00,她把闹钟与北京时间对准了,同时把钟拨到今天早晨6:00闹铃,张姐姐听到闹铃声响比北京时间今天早晨6:00提前了多少小时?

9、在7时和8时之间,什么时刻与分针成直角?

10、某人有一只手表,比家里闹钟时间每小时快30秒,而闹钟却比标准时间每小时慢30秒。此人手表一昼夜与标准时间相差多少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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