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兵役法 的规定 我国根据我国兵役法公民履行兵役义务务的主要形式不包括

  • 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防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体制编制、战争准备和动员、全面防御、国防建设、军费开支、国防教育、国防科研、国防生产、公民兵役义务、武装力量建设、军队人事管理、军事犯罪惩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现行国防法规的等级

    根据宪法规定和立法权力及立法原则,我国现行的国防法规在纵向结构上可划分为五个等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后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等。

    (2)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等;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等。

    (3)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中央军委所属各总部制定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如《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交通战备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等。

    (4)由大军区和各军兵种制定颁布的法规细则。如陆军颁布的《战斗条令》、空军颁布的《飞行条令》、海军颁布的《舰艇条令》等。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国防教育条例》等。

    (三)国防法规在国防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公民行为的法律依据。我国国防法规在国防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实现国防决策权威性和高效性。从国防实践看,只有建立权威、高效的国防决策机构,才能对战争作出迅速、果断的决策。

    (2)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国防实力是指能直接作用于国防的现实力量,包括:常备力量、后备力量、武器装备、国防基础工程设施等。只有借助于国防法律的手段,才能调整国家内部各力量要素的最佳结构和比例关系,以便获得最佳的整体效益。因此,国防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3)指导国家战争潜力积蓄的重要手段。国防潜力是指与国防有关的尚未作用于国防的潜在力量。国防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在平时国民经济建设中,各行各业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不忘国防建设,考虑战时的需要,注意国防潜力的发展,这一切需要用国防法规来对各行各业加以规范。

    (4)国防法规是促使国防潜力向国防实力转化的重要机制。国防建设的实质是战争准备。一旦国家面临战争,就通过国防动员法等国防法规迅速将国防潜力转化成国防实力,发挥国家的整体力量,赢得战争的胜利。

    二、我国现行主要国防法规简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10多部有关国防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其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防的领导,这一原则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因为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安全、政权的稳固和长治久安。《宪法》中对我国的国防建设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1)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明确了我军的建军宗旨。

    (2)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根本任务。《宪法》规定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3)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建设目标。我国武装力量的建设目标,《宪法》规定为: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4)规定了公民保卫祖国的义务。《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规定每个公民,都应该把祖国的利益置于高于一切的位置,自觉履行法定的光荣义务。

    (5)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宪法》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是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施行,并经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改的。《兵役法》是我国国防建设的根本大法。现行《兵役法》共12章,6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惩处;附则等。

    制定《兵役法》的目的是保障军队平时和战时的兵员补充,保证兵员的质量,加强武装力量建设,以满足我军现代化建设和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的需要。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役制是指国家法律要求公民在一定年龄必须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制度。它具有强制性。志愿兵役制是指公民本着志愿原则、根据军队需要确定其服役期限的制度。它不具有强制性。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现役士兵仍以义务兵为基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地方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以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一种形式。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就是国家在实行民兵制度的同时,建设预备役制度,并将民兵工作与预备役工作结合进行。《兵役法》规定,公民服士兵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年龄一样,都是年满18~35岁,经过登记的应征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2.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

    根据《兵役法》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主要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和高等院校的学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等四种形式。

    (1)服现役。服现役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最主要形式。服现役就是公民依法应征加入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目前在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及在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官和士兵,都是通过服现役来履行自己的兵役义务的。

    现役士兵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

    义务兵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服役期限为两年。

    志愿兵 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分为六级,服现役的年限分别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各3年;三级士官、四级士官各4年;五级士官5年;六级士官9年以上。

    现役军官 兵役法规定,平时现役军官的来源主要有:

    一是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是在中央军委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是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是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受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士兵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分为两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和第二类士兵预备役。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是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是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是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年龄在28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是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是其他经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预备役军官 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高等院校毕业学生;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及技术人员。

    (3)参加民兵组织。参加民兵组织也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两种。基干民兵一般指年龄在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普通民兵指年龄在18~35岁符合服兵役的男性公民。

    (4)高等院校的学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兵役法》第八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读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经过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这既是新时期赋予大学生的一项光荣任务,又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

    高等院校学生的军事训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学生普遍进行基本军事技能训练,学习必要的军事知识和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另一种是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训,经考核合格,并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国防法》共12章,70条,主要规定了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的构成、任务和建设,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对外军事关系等。《国防法》是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组织在国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公民、组织的国防权利是指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组织在国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享有这种权利的可能性。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每一个公民和社会组织都必须分担相应的国防义务;公民和组织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应承担的国防义务有以下六个方面:

    (1)应征服兵役。《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

    (2)参加民兵组织。凡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3)参加军事训练。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在校学生要依法接受军事训练。

    (4)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军事机密。

    (5)预备役军官要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活动,接受政治教育,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6)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的国防权利有以下五个方面:

    (1)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2)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3)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4)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预备役军官享有法律规定的因服军官预备役而产生的权利,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5)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抚恤优待。

    3.我国组织应承担的国防义务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我国组织应承担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2)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4.我国组织的国防权利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我国组织享有的国防权利有以下三个方面:

    (1)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2)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3)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的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国防教育法》共6章,38条,主要规定了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国防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1.国防教育的地位和目的

    (1)国防教育的地位。《国防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防教育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形成自觉支持国防建设的社会共识,引导全社会做到三个认清,确立三种观念:一是认清“有国无防,国将亡”的历史规律,确立国家安全是首位的观念。二是认清“国家富裕不等于国防强大”的辩证法则,确立国防和经济建设两手抓的观念。三是认清“安全威胁无时不在”的客观现实,确立常备不懈的观念。

    第二,在全民中确立强烈的的忧患意识,强化忧患意识的现实危机感。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人们容易滋生麻痹安乐思想,国防教育可以使整个社会认清国家安全形势严峻的一面,激发全社会爱国图强的责任感。

    第三,国防教育服务于国家安全战略,在全社会激起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怀,引导全民共同为国家强盛不懈奋斗。

    (2)国防教育的目的。《国防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国防教育的目的。

    增强国防观念 公民只有具有一定的国防观念,才能积极学习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主动履行国防义务。增强国防观念,主要是培养公民的忧患意识、尚武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人人关注国家安危和兴衰,在不同岗位上为国防建设作贡献。

    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 公民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可以使行动建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明确自己在国防活动中应该做什么及怎么做,从而更自觉、更有效地参加和支援国防建设。

    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 学习军事技能的过程可以使公民进一步加深对国防知识的理解,掌握、提高在战争中保卫国家和进行自卫的技术、能力。

    激发爱国热情 爱国热情是千百年来固定下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是国家安全最深厚的根基。要通过教育,激发公民对祖国辽阔土地、壮丽山河的无限热爱,对祖国灿烂文化、悠久历史的无限热爱,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和对国家命运的深切关心,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

    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要通过国防教育,使每个公民都明确应承担哪些国防义务,履行义务对国防事业具有什么作用,从而更好地在国家的领导下实施国防行为。

    《国防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因此,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国防教育工作的主体,在组织实施国防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

    (1)学校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国防教育法》对学校的国防教育作了具体要求。一是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小学和初级中学的有关课程,实行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同时,提倡有条件的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二是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高等学校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实行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三是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2)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全军部队应带头搞好国防教育,激发官兵的爱国之心、报国之志,保证打得赢、不变质。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结合军事训练、征兵工作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另外,《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以下简称《预备役军官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8号令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预备役军官法》分总则,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预备役军官的军衔,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预备役军官的培训,预备役军官的待遇,预备役军官的退役,法律责任,附则等,共10章,56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预备役军官制度的重要法律。

    预备役军官法第二章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第十条第四款关于从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中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规定,是改善预备役部队知识结构,适应未来高技术战争需要的重要措施。学校开展军训和军事教育的长远目的,就是使学生在校时打好基础,毕业后能够积极履行国防义务,参加预备役军官的选拔。

    国防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之外,国家还制定了针对性很强的法律,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中央军委为加强部队建设,颁布一系列专业性很强的条令、条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

    1.什么是国防?国防的目的有哪些?

    2.现代国防的基本类型有哪些?我国国防属于哪一类型?

    3.我国武装力量由哪几部分组成?

    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由哪几部分组成?各自的任务是什么?

    5.我国三位一体的战略核力量由哪几部分组成?

    6.我国对核战争的态度是什么?

    7.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特点有哪些?

    9.我国国土空防的主要兵力有哪些?

    10.什么是国防动员?它分哪几类?

    11.国防动员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2.武装力量动员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3.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有哪些?

    14.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有哪些?

    15.国防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16.我国现行国防法规划的等级有哪些?

    17.联系实际,试述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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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意识 目的 建设 动员

国防教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和威胁,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社会活动。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为增进全民国防思想、国防知识、国防技能和身体素质,以及有利于形成和增强国防观念、国防能力的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

国防意识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抵御外侮,捍卫祖国的独立和主权,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安全的主观认识。它主要表现为爱国主义精神和尚武精神。

国防教育内容与目的是什么?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和平时期为什么要加强国防建设?

1、和平时期仍存在着种种不安定的因素,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此伏彼起,不加强国防建设,就难以应付可能发生的突然事变。

2、战争准备是在长期的和平环境中进行的,只有在平时加强国防建设,才能在战争突然爆发时赢得优势和主动。

3、强大的国防是维护和平的重要保证,在政权巩固、经济繁荣,有足够的防御能力和充分战争准备的国家面前,任何敌人都是不敢轻举妄动的。

国防动员是指国家平时储备和战时调动各种资源,以适应战争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武装力量动员和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动员以及国防教育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

“紧急状态”下的动员机制如何运作?

我国国防法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规定,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武装力量动员的主要做法有哪些?

1、国家发布动员令后,现役军人一律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现役军人立即归队。

2、征召预备役人员,按战时编制补充现役部队,组建新的部队。

3、改编和扩充其他武装组织。

4、武装力量动员贯穿战争全过程。随着战争的发展,进行持续动员,以保证军队不断补充和扩大,直至战争结束。

我国武装力量建设的原则是什么?

1、以人民战争为指导,坚持和完善正规军、 地方部队和广大民兵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2、实行精兵政策,常备军精干化,减少数量,提高质量, 实现武器装备现代化。

3、不断改进和完善军队的组织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编制体制,形成强大的整体作战能力。

4、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常规力量和战略核力量相结合,国防实力和国防潜力相结合,全面提高武装力量的整体威力。

国家对公民服兵役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服现役,即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预备役,即预备役人员参加民兵组织、编入预备役部队或经过预备役登记;参加学生军训,即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

祝贺你!完成了这次学习!

编辑丨福建《政务新媒体》采编中心 柠檬君

本文由仓山区司法局出品,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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