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双头金刚挖出装备的狗头金要怎么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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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家中挖出百万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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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牧民捡8公斤狗头金 归属引关注举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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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在宋朝挖到一块“狗头金”
14:39 来自
&#160;&#160;&#160;&#160;&#160;&#160;&#160;最近新疆有位牧民,与朋友到阿勒泰地区的青河县“合伙探金”,结果撞了大运,一日“他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捡回家才知道这是一块极贵重的“狗头金”,重量接近8公斤,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一位牧民日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160;&#160;&#160;&#160;&#160;&#160;&#160;但这位牧民且慢高兴,因为有律师跳出来说,应该组织专家对金块“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或文物;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我知道,中国的《矿产资源法》与《文物保护法》确实规定“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与“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但牧民捡到的“狗头金”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那么它算不算“矿产资源”呢?我认为也不能算,因为“矿产资源”显然指复数的矿藏,而非单个一块石头。&#160;&#160;&#160;&#160;&#160;&#160;&#160;还有一名“法理学学者”大约根据《民法通则》的条文,也认为这块“狗头金”当属国家所有,“因为发现、得到于国家的土地之上,其所有权关系应当是明晰的,并非必然的谁发现就应当归谁”。《民法通则》确实有这么一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所谓“隐藏物”,即不易被发现、隐蔽的财物,将“狗头金”纳入“隐藏物”,大致是说得通的。然而,现行《民法通则》将无主物收归国有的规定,是否符合现代国家通行的物权通例呢?又是否符合中国传统的民法精神?&#160;宋朝法律如何规定“埋藏物”的归属&#160;&#160;&#160;&#160;&#160;&#160;&#160;让我们假设,如果宋朝人发现了一块“狗头金”,当时的法律又是如何划定它的物权归属的呢?&#160;&#160;&#160;&#160;&#160;&#160;&#160;宋朝的文献资料中不乏发现“狗头金”的记录,如周密的《齐东野语》记载说,北宋政和年间,“长沙、益阳山溪,流出生金数百斤,其间大者一块至重四十九斤”。山溪流出“狗头金”,被当时的地方官当成“祥瑞”,献给朝廷。不过这块“狗头金”为何人发现,又如何到了官府手里,《齐东野语》并未交待清楚。不过,按照宋朝的立法,我们有理由相信,平民如果是在公地或自家田宅发现“狗头金”,它毫无疑问将归发现人所有,官府可以出资购买,但不得无偿征收。&#160;&#160;&#160;&#160;&#160;&#160;&#160;今日《民法通则》中的所谓“埋藏物、隐藏物”,宋人称之为“宿藏物”。《宋刑统》与《宋令》都非常明确、细致地划分了“宿藏物”的物权归属。请允许我将相关法律条文抄录下来——&#160;&#160;&#160;&#160;&#160;&#160;&#160;一、“诸官地内得宿藏物者,听收”;&#160;&#160;&#160;&#160;&#160;&#160;&#160;二、“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若有隐而不送,计应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160;&#160;&#160;&#160;&#160;&#160;&#160;三、“藏在地中,非可预见,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即发现人)及耕犁人得者,合与佃、住之主中分”;&#160;&#160;&#160;&#160;&#160;&#160;&#160;四、“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与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160;&#160;&#160;&#160;&#160;&#160;&#160;五、“得古器锺鼎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官、酬直,隐而不送者,即准所得之器坐赃论减三等”。宋朝的“基本法”《宋刑统》&#160;&#160;&#160;&#160;&#160;&#160;&#160;这些条款见于《宋刑统》,《宋令》也有类似立法:“凡于官地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于他人私地得,与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160;&#160;&#160;&#160;&#160;&#160;&#160;根据上面援引的法律条文及宋人的立法精神,我们可以确知,在宋代,一件被发现的“宿藏物”应当归谁所有,将取决于这件“宿藏物”的所在地点,以及它是否属于“古器锺鼎之类”、“形制异于常”的珍稀文物。&#160;&#160;&#160;&#160;&#160;&#160;&#160;——如果平民在自己的土地、住宅或者公共田宅中发现了“宿藏物”,那么“宿藏物”的物权将归发现人所有;&#160;&#160;&#160;&#160;&#160;&#160;&#160;——如果在他人的田宅发现“宿藏物”,则“宿藏物”的物权由发现人与业主均分,倘若发现人不归还业主应得的那部分收益,则按盗窃罪减三等论罪,以发现人应交还业主的那部分收益计赃;&#160;&#160;&#160;&#160;&#160;&#160;&#160;——如果在已经租赁出去的公地、官宅发现了“宿藏物”,则由发现人与承租人均分“宿藏物”;&#160;&#160;&#160;&#160;&#160;&#160;&#160;——如果发现“宿藏物”的田宅乃承租自私人,由发现人与业主共同享有“宿藏物”所有权,承租人如果在发现“宿藏物”的过程中未出功力,将无权参与分配。&#160;&#160;&#160;&#160;&#160;&#160;&#160;——如果发现的“宿藏物”是珍稀文物,则必须报官,当然官府不能无偿征收这件“宿藏物”,而是要按“宿藏物”的估价掏钱购买,发现人如果“隐而不送”,同样按盗窃罪减三等论罪,以发现人得到的“宿藏物”价值计赃。&#160;&#160;&#160;&#160;&#160;&#160;&#160;可以看出来,宋朝政府对于“宿藏物”物权归属的立法,采取了“先占取得”的原则,承认并保护发现人的物权,同时兼顾“宿藏物”所在地的业主的权利,政府不与民争利,即使出于保护珍稀文物之目的,要求“得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政府也要向发现人支付价钱。&#160; &#160; &#160; &#160;&#160;在洛阳买房补交“掘钱”&#160;&#160;&#160;&#160;&#160;&#160;&#160;由于国家法律承认并保护“宿藏物”发现人的权利,宋朝洛阳形成了一个非常独特的住宅交易惯例:“凡置第宅未经掘者,例出掘钱”。凡未经挖掘的宅第,如果你想盘买下来,业主会要求你补偿一笔“掘钱”。为什么?原来洛阳为前朝古都,居住者非富即贵,“地内多宿藏”,往往一挖就能挖出不知什么年代什么人埋下的财物。&#160;&#160;&#160;&#160;&#160;&#160;&#160;曾有一位姓张的宰相,“以数千缗买洛大第”,价钱都谈好了,但卖家临时又提出要加“掘钱”千余缗,否则房子就不卖了。张宰相对这宅第志在必得,只好同意多掏这笔“掘钱”。大家都认为张宰相太傻,被宰了,花了冤枉钱。谁知张宰相在翻修宅第时,真的从地下挖出一个石匣,“不甚大,而刻镂精妙,皆为花鸟异形,顶有缘字二十余,书法古怪,无人能读”。打开石匣,里面有“狗头金”数百两。“鬻之”,“金价正如买第之直”,“不差一钱”。换言之,张宰相白得了一套宅子。&#160;&#160;&#160;&#160;&#160;&#160;&#160;这一故事记录在沈括的《梦溪笔谈》。沈括记载此事,本意是想表达一种“数已前定”的宿命论。但我们不妨从社会史的视角来解读这个故事:如果宋朝法律不承认发现人对于“宿藏物”的所有权,张宰相挖到的金子能合法地卖出去吗?洛阳能形成“凡置第宅未经掘者,例出掘钱”的交易惯例吗?显然不可能。因为你挖到的财物如果悉数被政府收为国有,必不可能影响房产交易的价格。唐代洛阳城地图&#160;&#160;&#160;&#160;&#160;&#160;&#160;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宋朝关于“宿藏物”所有权的立法,继承自唐朝法律,只是比唐朝立法更为详尽。《唐律疏议》规定:“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官酬直”。《唐令》亦规定:“诸官地内得宿藏物者,听收;他人地内得者,与地主中分之;即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其值。”可见物权立法在中国其实源远流长,许多人认为中华法系没有民事立法传统,显然是偏见、成见。&#160;&#160;&#160;&#160;&#160;&#160;&#160;明王朝对“宿藏物”的物权立法,出现了退化,《大明律》规定:“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法律不再区分“宿藏物”所在地的产权区别,一概将“宿藏物”归发现人所有,显得比较粗糙;而“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则没收入官,不再向发现人支付价钱。不过,明清法律对“宿藏物”物权归属的划定,大体上还是遵循“先占取得”的古老惯例。&#160; &#160; &#160; &#160;&#160;“先占取得”原则的西方法律渊源&#160;&#160;&#160;&#160;&#160;&#160;&#160;当今绝大多数国家关于“无主物”所有权取得的民事立法,也都采用“先占取得”的原则,比如德国的《民法典》规定,“每一个自主占有人都可以先占无主动产”,“发现因长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权人的物,并因发现而占有该物时,其所有权的一半归属于发现人,另一半归属于宝藏埋藏所在地的物的所有权人”。这样的法律条文与立法精神,跟我们前面引用的宋朝律法几乎如出一辙。&#160;&#160;&#160;&#160;&#160;&#160;&#160;“先占取得”的物权原则,在西方也有着古老的法律渊源,古罗马法就是这么规定的:“某人在自己的地方发现的财宝,被尊为神的阿德里亚奴斯遵循自然平衡,把它授予发现人。如果它是某人在圣地或安魂地偶然发现的,他作了同样的规定。但如果它是某人在并非致力于这一业务,而是出于意外的情况下在他人的地方发现的,他将一半授予土地所有人。”&#160;&#160;&#160;&#160;&#160;&#160;&#160;古今中外的法律都对“宿藏物”归属权作出了类似的划分,并不是偶然。从法理上来说,无主物所有权的“先占取得”原则,乃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承认。所谓无主物,我们视其为造物主给予人类的恩赐,人类获得造物主的恩赐,自古便以“先占先有”为通则。&#160;&#160;&#160;&#160;&#160;&#160;&#160;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不承认无主物所有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确定为“归国家所有”,只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埋藏物、隐藏物”发现人的权利作出有限的保护:“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你证明不了你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产权属于自家,对不起,它只能上缴给国家。&#160;&#160;&#160;&#160;&#160;&#160;&#160;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认可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原则,于是,当有人捡到价值不菲的“狗头金”,或者挖出价值连城的乌木时,总是要引发“归谁所有”的争吵。2012年2月,四川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耕地发现天价乌木,当地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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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宋朝,狗头金,民法通则,齐东野语,宋刑统,宋令,沈括,梦溪笔谈,唐律疏议,大明律
澎湃新闻APP下载照金 让农民走上幸福路,农民挖出武则天的金简,农民捡到狗头金,照金红色旅游名镇,金泫雅全婐体照,金-卡戴珊曾经的海滩巨臀照
照金 让农民走上幸福路
时间:日02:5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照金 让农民走上幸福路
  农村发展得好不好,打光棍的比例是个重要指标。  3月12日,记者来到陕西省铜川市照金镇,了解这里的红色旅游名镇建设情况,得知一个消息:几年前,照金镇的照金村还有13个光棍,现如今其中的11个人都娶了媳妇生了娃。  农村里娶不到媳妇,大多因为家里穷。如今他们日子过得好不好?  记者碰到30岁的照金村人卢建欢时,他正在照金公司修电机。卢建欢2003年出铜川,去西安、四川等地打工多年,没挣到多少钱,家里一直是几间土屋。长得虽然斯斯文文,可这么多年还是讨不到媳妇,成了村子里的老光棍。  照金镇是革命老区,坐落在黄土高原的南端,山高沟深,2011年人均纯收入5410元。“红色资源是个宝,可是如何用我们不知道。政府常说发展民生,往细了说,啥时候让我们也过上好日子,娶到媳妇才实在。”年纪渐长的卢建欢当时也发愁、郁闷。  2012年8月,照金红色旅游名镇一期项目全面启动。专门成立了照金景区管委会和照金公司,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推进照金镇的开发建设。  2013年春天,在西安打工的卢建欢回了趟照金,照金的变化让半年没回家的他吃了一惊!原来在推进照金景区镇区发展的一期项目中,80%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群众安置工程。照金的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教育、文化、卫生、商业金融等配套服务一应俱全。  家里的土坯危房要拆了,卢建欢很高兴:外出打工期间,他曾陆续带过几个女朋友回来,可人家看了他的房子后,婚事就黄了。如今按照补偿标准,他将分到两套小区新房。  2013年9月份才能住进新家,5月份卢建欢的婚事就定了。他也决定不再外出打工了。凭着机电维修的手艺,他来到照金公司上班。为了让村民就地城镇化,照金采取安排就业、发展产业、扶持创业的思路,解决了多数村民的就业创业问题。  回乡不久,卢建欢和340名老乡一起参加了铜川市人社局开办的照金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培训班,并获得了铜川市就业局颁发的《技能培训证》,有条件的村民在照金村旅游(集团)公司入股,既是股东,也是员工。  一系列的红色旅游产业、千余亩的照金牧场、西北一流的照金国际滑雪场……照金现如今的72家商户,2家大型酒店,直接带动村民就业600多人。不仅如此,这些产业的上马更是带动了照金周边村镇的发展。从失地农民就地转化成了景区员工,卢建欢和老乡们上着班,不用再背井离乡。  “少了大都市的繁华,这里的工资怎么样?”记者问道。  “目前工资2700元,家里的5亩土地租给公司,每年还能收2500元,妻子在镇上开了个文具店,商铺是成本价租的,镇上还补助了2000元创业资金。” 卢建欢给记者算着账:“照金村集体还占了照金公司的股份,村集体每年拿到入股分红后还会给村民进行二次分配。”每年都见到实实在在的分红,卢建欢在照金的日子过得蛮不错,如今孩子也一岁多了。  照金镇派出所提供的一份数据挺有意思:前些年照金镇每年都有10多个人迁出。近两年,每年都有好几个年轻人又回来问:我父母户口还在这里,我能不能再迁回来,在家乡好好发展?  渐渐地,外出打工的少了。之前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妇女,也都打心眼里高兴。  照金这几年飞速的变化,卢建欢老觉得有些像做梦:从日第一个基坑开挖,到2013年8月底建成运营,照金红色旅游名镇的建设用了不到一年时间。  听见卢建欢这么说,陕西照金公司的董事长赵文涛有点着急。他插话说:我希望大家不要只关注“照金速度”。“照金速度”的创造是“政企合作、企业主导、政府服务、市场化运作”的“照金模式”的探索和实践。这种模式激发了活力,也保证了质量和方向。  “照金是革命老区,建设红色旅游名镇,必须和一般的景区不一样。它要传承红色基因,会努力走出一条改善民生、振兴老区经济的好路子。”赵文涛说。  走进照金,红色旅游名镇的建设还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不远处,卢建欢正在广场上工作,几百米外的文具店内,他的妻子在整理着货架。临近下午,这条红色文化创意街区上的游客渐渐多了起来。街道两边的空地上,邻村的村民拎着鸡蛋、土豆等土特产赶过来,趁着客流想再多赚几个钱。  作者:王乐文 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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