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州道孚县属石英岩地质吗

临潼区行政区划图 篇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一( 临潼区概况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因城东有临河,西有潼河,故名临潼。自周、秦以迄汉、唐,一直为京畿之地,从三千多年前的商朝至以后各朝均在此设置县以上的行政机构。1997年撤县设区。 1. 位置、沿革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地处关中平原中部,南接蓝田,东邻渭南,西邻西安、三原、高陵,北至富平,是古都西安的东大门。全区总面积915平方公里,辖23个街道办事处,285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径109?5?49?,109?27?50?,北纬34?16?49?,34?44?11?。南接蓝田县,距县城20公里;北接富平,至县城49公里;西北接连三原,距县城44公里;西接高陵,与县城相距21公里;东接渭南,距县城35公里;西南与西安市灞桥区为界,至县城区25公里。 战国时,秦在渭河北就建都栎阳,秦孝公时,置栎阳为县,因渭河以北地区土地平坦、面积广,盛产粮食,自秦汉到隋唐,始终保持了县的建制。除古栎阳外,还有万年(今栎阳 1 镇)鄣县(今交口镇)平陵、粟邑(今康桥粟邑)等县。渭河以南在周代为骊戎国。并有戏邑、芷阳之设。公元前231年(秦始皇嬴政时)设郦邑。公元前197年(汉高祖时),改郦邑为新丰(县城地址在今新丰)。公元686年(武则天垂拱二年)改为庆山县,公元691年(武则天天授二年)置鸿州并鸿门县于零口。公元705年(唐中宗神龙三年)废庆山县复为新丰县。公元744年(天宝三年)设会昌县(今城区所在地)。公元748年(天宝七年)把新丰并入会昌,改名为昭应县。公元1015年(北宋大中祥符八年),以临河(石瓮寺沟水)绕城东而过,潼河(温泉水)绕城西而走,随取名临潼。公元1267年(元世祖至元四年)降栎阳县为镇,归属临潼县。至此临潼渭河南北始为一县,其辖区约相当于今日的规模。明清之时,临潼归西安府治辖。民国时属咸阳行政督察区。 1949年临潼解放,为渭南地区管辖。1956年改为省辖。1958年划归西安市,1961年复归渭南地区,1983年10月划归西安市管辖。1997年6月25日,国务院批准(国函[1997]57号):撤销临潼县,设立西安市临潼区。 2. 自然条件 (1)地质地貌 全区现有耕地78万亩,土壤肥沃,土质优良,土壤以娄土、黄土性土和瘀土为主,适宜种植作物有小麦、玉米、蔬 2 菜等,主要特产有石榴、柿子、核桃和相枣等。自然条件优越,属大陆性暖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冷暖、干湿分明,光、热、水资源丰富。年平均气温13.5?,无霜期219天,年降雨量591.8毫米。年日照时数2052.7小时,年总辐射量111.7千卡/平方米。境内有临河、潼河、零河等10余条河流,渭河穿境而过。水利设施齐备,农田灌溉方便,全区有效灌溉面积56.87万亩,其中节水灌溉面积54.9万亩,喷灌面积区1.67万亩,微灌面积1900亩。 (2)地形地势 南高北仰、中间低,境内有山、有塬、有川,以川为主,分为骊山丘陵区、渭河南黄土台塬区、山前冲积扇区和渭河冲积平原区四类。南部骊山最高处海拔1302米、城区海拔500米。 (3)水系特征 渭河境内流长36(5千米,主要支流,北有石川河(含支流清河),南有零河、戏河、玉川河、沙河、五里河、临河(含支流潼河)、三里河、韩峪河。 (4)气候特征 西安属于东亚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冷暖、干湿分明,春季温暖少雨,夏季炎热降雨增多,秋季凉爽多淋雨,冬季寒冷干燥。年平均气温13.1?,极端最高气温41(9?,极端最低气温-17?,年平均降水量537.5~1028.4毫米,年平 3 均相对湿度70%~73%,全年日照时数7.3小时,城市绿化覆盖率30.06%,近年来城区空气环境质量良好天数为260天。无霜期219天,适宜于多种农作物种植。 3、资源赋存 (1)土地资源 临潼区土地肥沃,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市域内山地、丘陵、平原、台塬、河谷等地貌类型多样。南部秦岭山地以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为主,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54.6%,是全市的自然生态保护用地;北部平原以耕地、园地、城镇建设用地和文物遗址保护用地为主,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45.4%,土地利用效益较高。 (2)旅游资源 临潼旅游资源丰富。拥有兵马俑、华清池2个国家AAAAA级景点,骊山、秦陵2个国家AAAA级景点,其中秦陵和兵马俑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骊山风景区是国家首批公布的风景名胜保护区之一。区内历史遗迹十分丰富,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51处,其中省级5处。著名的“褒姒一笑失天下”、“鸿门宴”和震惊中外的“西安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就发生在此。姜寨遗址是仰韶文化早期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遗迹。临潼民风淳厚,许多现代礼俗都源于美丽传说和动人故事。现存的骊山老母单子会(骊山古庙会)和雨金药王古庙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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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四川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以下简称勘查资金)系预算外专项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第三条 勘查资金的来源包括:(一)市(地、州)、县(市、区)矿管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二)省矿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 第四条 勘查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矿产勘查工作应与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突出重点、提高效益;(三)实行勘查项目管理,按勘查项目立项、设计、预算、审批、拨款、检查验收和办理财务决算,建立项目合同制;(四)勘查资金纳入省地矿主管部门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勘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省内重要经济建设区和重要的地质成矿带的矿产资源勘查;(二)省经济建设急需矿种的勘查;(三)地方重点开发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四)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的重点扶贫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 第六条 市、地、州、县申请使用勘查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由各市、地、州、县矿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省矿业主管部门和省地勘部门申请使用勘查资金,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对报送的《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进行会审,确定勘查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或补贴项目。会审的主要内容:(一)地质依据及实现目标的可能性;(二)勘查项目是否符合当前或中长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三)勘查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的组织措施是否经济合理;(四)现有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 第八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准后,向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下达勘查项目设计任务书。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根据勘查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一式八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送的项目设计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查评议。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第十条 设计预算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发包方与申请单位和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签订《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承包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勘查项目应列入部门和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要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接受计划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勘查项目的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勘查资金项目经费审查核定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进度分月拨款给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并按收支两个帐户进行管理。项目无重大变化,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再调整。主要实物工作量(钻探、坑道)节余经费,全数上交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项目经费节约,由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按规定进入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项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组织施工,定期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的工作半年报、年报以及财务、统计报表。对无特殊原因不报,或未完成计划进度,或不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工作方案,单方变更、中止项目承包合同,以及滥用勘查资金的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和省建行核减或停止拨款,直至从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回已拨付的勘查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工作完成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合同书》和地质工作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评审验收。对提供矿山建设的最终勘探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勘查项目的地质资料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向四川省地质资料处汇交。其原本档案由承担项目的工作单位,按各专业立卷归档办法归档保存。各个勘查项目工作完成后,必须取得四川省地质资料处签发的《地质资料复制本合格证》和《科技档案验收合格证》。 第十六条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填报《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统计表》,方可进行项目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勘查资金完成的勘查项目报告,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给项目申请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各市(地、州)、县(市、区)计划部门或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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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 PAGE \* MERGEFORMAT 40― 四川省省级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四川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以下简称勘查资金)系预算外专项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第三条 勘查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地、州)、县(市、区)矿管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70%; (二)省矿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70%。 第四条 勘查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矿产勘查工作应与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三)实行勘查项目管理,按勘查项目立项、设计、预算、审批、拨款、检查验收和办理财务决算,建立项目合同制; (四)勘查资金纳入省地矿主管部门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勘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内重要经济建设区和重要的地质成矿带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省经济建设急需矿种的勘查; (三)地方重点开发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 (四)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的重点扶贫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 第六条 市、地、州、县申请使用勘查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由各市、地、州、县矿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省矿业主管部门和省地勘部门申请使用勘查资金,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对报送的《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进行会审,确定勘查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或补贴项目。 会审的主要内容: (一)地质依据及实现目标的可能性; (二)勘查项目是否符合当前或中长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勘查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的组织措施是否经济合理; (四)现有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 第八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准后,向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下达勘查项目设计任务书。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根据勘查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一式八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送的项目设计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查评议。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第十条 设计预算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发包方与申请单位和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签订《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承包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勘查项目应列入部门和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要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接受计划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勘查项目的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勘查资金项目经费审查核定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进度分月拨款给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并按收支两个帐户进行管理。项目无重大变化,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再调整。主要实物工作量(钻探、坑道)节余经费,全数上交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项目经费节约,由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按规定进入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项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组织施工,定期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的工作半年报、年报以及财务、统计报表。对无特殊原因不报,或未完成计划进度,或不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工作方案,单方变更、中止项目承包合同,以及滥用勘查资金的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和省建行核减或停止拨款,直至从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回已拨付的勘查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工作完成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合同书》和地质工作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评审验收。对提供矿山建设的最终勘探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勘查项目的地质资料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向四川省地质资料处汇交。其原本档案由承担项目的工作单位,按各专业立卷归档办法归档保存。 各个勘查项目工作完成后,必须取得四川省地质资料处签发的《地质资料复制本合格证》和《科技档案验收合格证》。 第十六条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填报《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统计表》,方可进行项目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勘查资金完成的勘查项目报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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