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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KC-GD8-KD1[柳影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日期:日&&&&来源:&&&&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发展意图,合理控制用地建设,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是青年路以东,北环城路以南,凯旋路以西,青丘路以北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363.59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404.18万平方米,以下简称为“本控规单元”。
第三条 本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是:长春市宽城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以居住及相关配套为主的城市生活片区。
第四条 本控规单元为以旧改区、保留区为主的控规单元,旧改区主要位于菜市街以东、凯旋路以西、扶余路以北、北环城路以南的围合区域。
第五条 宋家公园是《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带状公园绿地,规划保证公园的用地规模,其周边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公园绿地。
第六条 宋家明沟水系沿线建设项目不得侵占水系及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水系退线范围内的绿地。结合宋家公园的建设对两侧建筑高度进行控制,保证公园景观的通透、开朗。
第七条 本单元内的一汽轻型车厂、一汽四环车轮厂用地在城市改造更新过程中,如有发生变化和调整,届时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方案完善相关的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及公用设施。
第八条 本控规单元各类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指标控制详见附表一。
第九条 本控规单元内“绿线”包括:宋家公园,北环城路南侧50米公园绿地。
第十条 本控规单元内“黄线”包括:青年路消防站、扶余路通信分局、宋家66kv变电站、一汽动能锅炉房、一汽轻型锅炉房、社会停车场、快速轨道交通4号线以及高压线走廊。
第十一条 本控规单元内“蓝线”包括:规划单元内宋家明沟。沿明沟水系地块出让时需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在本控规单元内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青年路一条城市快速路进行空间控制,其最终敷设方式和断面形式应由能够满足规划要求的施工图确定。
第十三条 在本控规单元内,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中的快速轨道交通4号线线路及其车站进行空间控制。
4号线延伸线为规划远期实施线路,其最终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和轨道工程严格控制区应依据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能够满足规划要求的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确定。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在相应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基础上,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噪声、震动等相关环评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等相关建设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及有关本控规单元河道的资料,确定宋家明沟水系按二十年一遇洪水标准作防洪规划。防洪标准根据水利部门审核确定的水利规划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控规单元的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详见附表二。
第十六条 本规划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长春市规划局。
附表一 柳影东单元控制指标一览表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米)
绿地率(%)
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中小学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加油加气站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注:1、表中各项控制指标是指单元内各类用地的极限指标,不是单元内各类用地的平均指标,也不代表单元内各个单独地块的控制指标。
2、表中的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为上限控制,在实际建设中不得高于该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下限控制);绿地率为下限控制,在实际建设中不得低于该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为上限控制)。
附表二 柳影东单元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一览表
所在地块编号
用地规模 (公顷)
KC-GD8-KD1-D08-01
定量、定位
KC-GD8-KD1-D33-02
定量、定位
长春第三十五中学
KC-GD8-KD1-D20-01
定位、定量
长春第十五中学
KC-GD8-KD1-D27-01
定位、定量
街道办事处
KC-GD8-KD1-D33-03
定量、定位
KC-GD8-KD1-D04-02
定量、定位
KC-GD8-KD1-D09-03
定位、定量
一汽轻型锅炉房
KC-GD8-KD1-D41-03
定量、定位
一汽动能锅炉房
KC-GD8-KD1-D01-05
定位、定量
青年路消防站
KC-GD8-KD1-D05-02
宋家66kv变电站
KC-GD8-KD1-D10-02
定位、定量
扶余路通信分局
KC-GD8-KD1-D05-03
定量、定位
公共停车场
KC-GD8-KD1-D19-01
定量、定位
KC-GD8-KD1-D24-05
定量、定位
KC-GD8-KD1-D43-04
定量、定位
注: 1、本表中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设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控制,不同的设施对应不同的控制类型,“定性”是确定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设施的类别,“定量”是确定设施的用地规模,“定位”是确定设施的位置,“定时”是针对不同时期对应不同规划设施布局。
2、本表中的设施所在地块位置详见“图则”。
1.1规划范围和规模
青年路以东,北环城路以南,凯旋路以西,青丘路以北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363.59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404.18万平方米,以下简称为“本控规单元”。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市建设部分)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7)《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试行)》
(8)国家相关规范及吉林省、长春市相关地方法规
(9)《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
1.3 本规划适用于本控规单元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4 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而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1.5 本规划对各地块用地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城市“四线”的规定为强制性内容。
1.6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说明、图则。“文本、图件、说明”为本控规单元控制的主要文件,上述文件表达不清的内容和更详细的控制内容,参见“图则”。
2.1本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是:
长春市宽城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以居住及相关配套为主的城市生活片区。
2.2本控规单元为以旧改区、保留区为主的控规单元,旧改区主要位于菜市街以东、凯旋路以西、扶余路以北、北环城路以南的围合区域。
3.1 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用地类别代号依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执行,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如总图中所示(各类用地总指标详见表3-1)。
表3-1& 规划用地汇总表
用地面积 (公顷)
城市建设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中小学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加油加气站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3.2 本规划中规定用地性质为地块主要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其使用性质须同所在地块的主要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3.3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有些建设用地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可以与其他用地兼容使用,但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相同、关联功能的建筑宜集中布置;
(2)功能相互干扰的设施不宜集中布置,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宜与居住、商业等人流集中的用地相邻布置;
(3)确保公益性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不被侵占;
(4)对于规划用地的兼容性,分为允许兼容、禁止兼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兼容三种情况(详见表3-2)。
表3-2&&& 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表
兼容主体 & & & 兼容客体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注:●为允许兼容;○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兼容;&为不允许兼容。
4.1 规划范围内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本控规文本的规定,严格按照地块控制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4.2 规划细分后的地块一般为基本地块,应作为基本出让单位;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地块合并或拆分开发时,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其内部用地边界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文本所规定的指标要求和以下原则要求:
(1)用地构成比例与原规划基本相同;
(2)绿地、广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必须得到充分保证;
(3)建设开发总容量不大于原各地块开发量之和。
4.3容积率控制
本控规单元居住用地容积率为3.5以下;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为3.0以下;中小学用地容积率为1.5以下;医疗卫生用地容积率为3.0以下;商业用地容积率为7.0以下;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容积率为1.2以下;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7以上,具体工业建设项目的容积率,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依据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中的《工业容积率控制指标》行业分类表确定。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4.4建筑密度控制
本控规单元居住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下;行政办公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下;中小学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下;医疗卫生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下;商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60%以下;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下;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上。
4.5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要考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居住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100米以下;行政办公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100米以下;中下学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医疗卫生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60米以下;商业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100米以下;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工业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特殊工艺要求企业的建筑高度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40米以下。
4.6 绿地率控制
本控规单元内各项建设应按不同用地性质分别控制附属绿地比例。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行政办公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中小学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不低于45%;商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工业用地绿地率不高于20%。
4.7 建筑退界控制
(1)沿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须满足建筑物及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详见表4-1)。
表4-1& 建筑物及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一览表
&& &&&&&&&&&&&&&&&&&&&&&&&&&&&&&&&&&&&&&&&&&&&&&&&&&&&&&&&&&&&&&&&&&&&&&单位: 米
公共建筑(含市政项目) 后退道路红线(米)
住宅建筑 后退道路红线(米)
24(含15米绿化带)
24(含15米绿化带)
24(含15米绿化带)
24(含15米绿化带)
59(含50米绿化带)
59(含50米绿化带)
59(含50米绿化带)
59(含50米绿化带)
柳江路、凯旋路
24(含15米绿化带)
24(含15米绿化带)
24(含15米绿化带)
24(含15米绿化带)
青丘路、富丰街、菜市街
21(含12米绿化带)
21(含12米绿化带)
21(含12米绿化带)
21(含12米绿化带)
19(含10米绿化带)
19(含10米绿化带)
19(含10米绿化带)
19(含10米绿化带)
17(含8米绿化带)
17(含8米绿化带)
17(含8米绿化带)
17(含8米绿化带)
注:特殊后退——对人流集散数量较大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在基本后退的基础上必须特别后退,具体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2)沿建设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要求外,同时要符合消防、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道路通行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并体现用地的公平性原则,其离界距离最小不得少于5米。
(3)大量人流集散的建筑在基本后退的基础上必须特别后退,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须经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研究后由规划部门确定。
(4)沿水系、公共绿地等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后退须满足消防、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道路通行等要求。
(5)本控规单元内建筑物及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在保证城市公共空间和市政管线埋设的的基础上,可与现有保留建筑相协调一致,最终退线需经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1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等城市“四线”内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本控规单元内城市“四线”详见本规划图件。
&&& 本次规划绿线重点划定《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包括各类城市公园、滨水绿地和特殊规定的街头绿地。
本控规单元内“绿线”包括:宋家公园,北环城路南侧50米公园绿地。
本控规单元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位置和规模,经过对单元内的建设规模测算后,划定城市黄线并规定其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
本控规单元内“黄线”包括:青年路消防站、扶余路通信分局、宋家66kv变电站、一汽动能锅炉房、一汽轻型锅炉房、社会停车场、快速轨道交通4号线以及高压线走廊。
本控规单元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系专项规划确定的水系蓝线,水系的蓝线需经水利部门确定河道设计方案后,方可确定准确位置。
本控规单元内“蓝线”包括:规划单元内宋家明沟。沿明沟水系地块出让时需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待其同意后方可实施。
城市道路规划
本控规单元内规划城市道路共分四个等级。
快速路:在本控规单元内规划快速路一条,为青年路,道路红线宽度为56至66米。
主干路:在本控规单元内规划主干路三条,为凯旋路、北环城路、柳江路,道路红线宽度为40至50米。
次干路:在本控规单元内规划次干路五条,为柳影路、宋家路、青丘路、富丰街、菜市街,道路红线宽度为28至40米。
支路:在本控规单元内规划支路二十五条,红线宽度为16至28米。
表6-1& 规划道路横断面表
道路起止点
规划道路长度(米)
规划红线宽度(米)
规划横断面(米)
中央分隔带
两侧分隔带
非机动车道(辅道)
北环城路-青丘路
北环城路-柳影路
凯旋路-青年路
青年路-富丰街
青年路-凯旋路
菜市街-凯旋路
青年路-富丰街
柳影路-青丘路
北环城路-柳江路
丙八十二路-农安路
农安街-菜市街
北环城路-柳江路
丙二十一路
丙二十八街-凯旋路
农安街-凯旋路
丙十六街-凯旋路
丙八十二路-丙十七街
青年路-富丰街
榆树街-菜市街
丙二十七路
榆树街-菜市街
丙八十二路
北环城路-柳影路
柳影路-扶余路
丙三十路-柳江路
丙二十八街
北环城路-宋家路
宋家路-柳影路
柳影路-扶余路
规划七路-青丘路
宋家路-柳影路
柳影路-扶余路
丙二十八路
青年路-丙十七街
丙二十九路
丙十五街-富丰街
丙一百零二路
丙十七街-丙十五街
丙三十三路
青年路-农安街
柳江路-青丘路
规划七路-青丘路
青年路-富丰街
柳江路-规划七路
6.2在本控规单元内,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中的快速轨道交通4号线线路及其车站进行空间控制。
4号线延伸线为规划远期实施线路,其最终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和轨道工程严格控制区应依据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能够满足规划要求的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确定。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在相应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基础上,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噪声、震动等相关环评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等相关建设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6.3在本控规单元规划公共停车场三处,总泊位数380个(详见表6-2)。本单元配建停车场指标按照《长春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执行(详见表6-3)。
表6-2& 交通设施一览表
所在地块编号
用地规模(公顷)
泊位数(个)
公共停车场
KC-GD8-KD1-D19-01
定量、定位
KC-GD8-KD1-D24-05
定量、定位
KC-GD8-KD1-D43-04
定量、定位
注:1、本表中交通设施的设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控制,不同的设施对应不同的控制类型,“定性”是确定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设施的类别,“定量”是确定设施的用地规模,“定位”是确定设施的位置,“定时”是针对不同时期对应不同规划设施布局。
2、本表中的交通设施所在地块位置详见“图则”。
表6-3& 长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
住宅(含单身公寓等)
未划分户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房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酒店式公寓等
未划分功能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饭店、宾馆客车
饭店、宾馆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中心地区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博物院、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中心地区其他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名师生
中学70 小学20
车位/100名师生
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或大于10000平方米的其他类建筑。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规划确定配建的停车泊位数。
注:1、配建停车指标必须保证不少于15%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含住宅)。
2、中心地区是指青冈路、台北大街、铁北四路、东荣大路、远达大街、东盛大街、仙台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宽平大路、普阳街、青年路围合的区域。
7.1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正、公平,在确定控制引导内容和标准时,首先应坚持保障公益的原则,强调城市整体格局的优化和功能完善。本次规划着重强调保证城市功能的公共、公用和公益设施的空间落实,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对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社会福利等设施应加强土地使用性质的控制力度。
7.2本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集中布置在柳影路、农安街沿线。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上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按“公共设施一览表”执行(详见表7-1),并应符合相关规定。居住区以下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相关规定在地块中合理设置。
7.3本规划经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本单元内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应满足“公共设施一览表”(详见表7-1)中的规定。
表7-1& 公共设施一览表
所在地块编号
用地规模(公顷)
KC-GD8-KD1-D08-01
定量、定位
KC-GD8-KD1-D33-02
定量、定位
长春第三十五中学
KC-GD8-KD1-D20-01
定位、定量
长春第十五中学
KC-GD8-KD1-D27-01
定位、定量
街道办事处
KC-GD8-KD1-D33-03
定量、定位
KC-GD8-KD1-D04-02
定量、定位
KC-GD8-KD1-D09-03
定位、定量
注:1、本表中公共设施的设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控制,不同的设施对应不同的控制类型,“定性”是确定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设施的类别,“定量”是确定设施的用地规模,“定位”是确定设施的位置,“定时”是针对不同时期对应不同规划设施布局。
2、本表中的公共设施所在地块位置详见“图则”。
消防工程规划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相关消防规范,预留消防车通道,保障供水、通讯通畅,设置相应消防设施——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鹤。
本控规单元内规划新建一座消防站(青年路消防站),占地0.6公顷。
8.2防洪工程规划
根据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及有关本控规单元河道的资料,确定宋家明沟水系按二十年一遇洪水标准作防洪规划。防洪标准根据水利部门审核确定的水利规划进行调整。
8.3抗震规划
长春市地震烈度属于七度区,规划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执行,一般建筑按七度设防。现状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筑和工程设施,应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
城市抗震主要应急措施:规划将北环城路、柳影路、菜市街等街路确定为震时市民疏散和救灾货物运输的主通道,对通向宋家明沟水系公园、宋家路与农安街交汇的中学用地、丙十五街与丙十四路交汇的中学用地、柳影路与农安街交汇的小学用地、榆树街与宋家路交汇的小学用地的城市道路设置明显路标,同时保证道路两侧建筑倒塌后有7-10米通道。规划广场、小型公园、中小学操场等做为震时备用集中避震场地。规划人均避震场地面积按1.5平方米设置。
8.4人防规划
根据人防规定,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大于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其它条件限制不宜就地修建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异地建设。
8.5 环境保护规划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做好相关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执行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全面消除单元内劣Ⅴ类水体以及河流水系黑臭的现象,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标准。全面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全部收集后汇入规划北部污水处理厂,达标后排放或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提高雨水收集和排放能力,积极推进低影响开发策略,降低雨水径流量和面源污染。
(3)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减排,空气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标准;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例,优化能源使用结构,提高除尘脱硫设施标准,减少烟尘、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禁止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推广使用绿色交通系统。
(4)优先开展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收集并运至北郊垃圾转运站,经过初步压缩后近期运至三道垃圾卫生填埋场,远期运至长春市蘑菇沟环保综合处理园进行最终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在储存、处置、综合利用、转移等环节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5)实施噪声环境综合整治,噪声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标准。依法限制建筑工地产生噪声工段的施工时间及周期,防止建筑噪声扰民。对厂界噪声进行防治,彻底解决工业企业噪声扰民的危害;加强车辆管理,改善路况,设置降噪墙或绿化隔离带,减少交通噪声。
(6)防治辐射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治光污染,科学合理使用灯光,将光污染对公众健康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名词解释与技术规定
1、长春市规划用地空间定位编码系统
特指为使长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便于规划管理和查询而建立的全覆盖的数字编码定位系统。
2、本规划KC—GD8—KD1—D01—01定位编码对应的中文含义为宽城分区(KC)——规划8单元(GD8)——控规1单元(KD1)——01地块(D01)——01分地块(01)。
3、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4、控规单元
控规单元是为了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兼顾规划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方便规划管理查阅而划分的结构单元。
5、用地面积
是规划地块划定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
6、用地边界
是规划道路与规划用地之间或规划用地之间的分界线。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8、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是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占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
10、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1、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2、建筑限高
根据建筑物所处不同区位及其对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筑建造高度提出的一个最大许可限制。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散水外缘处的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
13、建筑后退
建筑后退是在城市建设中,建筑物相对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
14、建筑间距
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5、城市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6、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功能绿地的控制界线。
17、城市紫线
指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市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8、城市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承办单位:长春市规划局 地址:南环城路3066号邮编:130022
电子信箱:admin-ghj@changchu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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