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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MW超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保岛BOT脱硝系统招标公告
2×660MW超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保岛BOT脱硝系统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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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保岛BOT脱硝系统工程脱硝装置钢结构
招标编号:CWEME-1610-HJHB033
招 标 人:
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八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2 招标文件 8
3 投标文件 8
7 合同授予 11
8 重新招标 12
9 纪律与监督 12
10 其他内容 1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0
第1条定义 21
第2条合同标的 22
第3条合同价款 23
第4条价款支付 23
第5条交货和运输 24
第6条包装与标识 25
第7条技术服务和联络 25
第8条监造与检验 26
第9条安装、调试与验收 28
第10条保证(与技术协议不一致的,按技术协议执行) 30
第11条履约保证 31
第12条索赔 32
第13条保险 33
第14条税费 34
第15条转让、分包与外购 34
第16条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34
第17条不可抗力 35
第18条知识产权 36
第19条保密 36
第20条争议的解决 37
第21条法律适用 37
第 22条合同语言及文本 37
第23条通知 37
第24条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7
第25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37
第五章 技术规范 39
第一部分技术规范及要求 39
一、 技术规范 39
二、 供货范围 44
第二部分 制造技术要求 5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69
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71
<SPAN="__REFHEADING__406_********或后可见85">第一章招标公告
招标三部-2016年10月大唐环境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保岛BOT脱硝系统工程脱硝装置钢结构招标公告
招标主题:
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保岛BOT脱硝系统工程脱硝装置钢结构招标公告
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国内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
CWEME-1610-HJHB033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所属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对大唐环境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保岛BOT脱硝系统工程脱硝装置钢结构进行公开招标。现公告如下:
1、招标项目:大唐环境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保岛BOT脱硝系统工程脱硝装置钢结构。
2、工程规模:详见招标文件。
3、建设地点:山西。
4、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的招标范围、内容、规模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要求等)
CWEME-1610-HJHB033
脱硝装置钢结构
详见招标文件
详细招标范围以招标文件为准。
5、计划交货期:
#1机组反应器及钢架供货时间日~日,
#2机组反应器及钢架供货时间日~日
6、投标人的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6.1 投标人应为具有履约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者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6.2. 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并能满足如下财务要求。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
6.3本标段仅接受生产商投标,投标人应满足如下资质和业绩要求:
(1)三年以上的制造经验;针对脱硝工程的钢结构,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的不少于五套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同类工程并且具有良好的运行经验的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
6.4投标人应满足如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近3年未发生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行为;
(3)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6.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报名方式:
请各位潜在投标人在“中国电力招投标网”(www.chinapowerbid.com)注册。如有问题,请拨打网站注册服务电话:********或后可见89请按1选择中国电力招投标网招标平台。注册成功后,点击报名参加《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保岛BOT脱硝系统工程脱硝装置钢结构》招标。
报名时间:日至日。
8、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9、发售招标文件:
9.1通过报名的投标人,均可购买招标文件。
9.2请各位潜在投标人报名通过后,即可上传标书费的电汇底单扫描件,标书费请从公司账户汇出并在备注处注明“CWEME-1610-HJHB033标书费”。标书费价格:723元,售后不退。电汇底单经资金岗签收后,潜在投标人方可在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请耐心等待。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日至日。
汇款单位名称: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楼支行
帐 号:********或后可见********或后可见939
10、开标时间及地点:
10.1开标时间:暂定于日上午10:00开标(以开标通知为准,开标通知将于开标前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投标人)。
10.2开标地点:北京。
10.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0.4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投标网(http://www.chinapowerbid.com)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
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或后可见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120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银河财智中心A1座1010
邮政编码:
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SPAN="__REFHEADING__408_********或后可见8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SPAN="__REFHEADING__410_********或后可见8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 标 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联系人:潘宁
联系电话:***-********或后可见
邮 箱:.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120号
邮 编:100097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晓伟
电 话:***-********或后可见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A1楼1010室
邮 编:100040
参见招标公告。
参见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3。
参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投标人如认为需要踏勘,投标人应先取得招标人同意,并在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内进行。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8.0723万元。(捌万零柒佰贰拾叁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2.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电汇(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电汇或以其他公司名义代汇)。
3. 如投标人参与多个标段投标,按标段分别单独电汇(不允许将多个标段的保证金合成一笔)。递交投标保证金时将每标段投标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密封递交。
4.电汇时在银行汇款附言中注明“CWEME-1610-HJHB033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日前电汇到账并将投标保证金中底单发至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邮箱中。
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扣除招标代理服务费后退还余款。请投标人上传电汇底单的同时在上述网站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未按要求填写退还方式、填写不清楚或有误造成退还逾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核查,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收到投标保证金,或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要求密封提交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电汇底单复印件的,均将视同未递交投标保证金。
7. 投标保证金应为银行电汇,保证金提交账户:
单位名称: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楼支行
账 号:********或后可见********或后可见939
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后审适用)
参见招标公告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180天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开标通知
详见开标通知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详见开标通知
详见开标通知
一步法开标方式: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开启技术标和含完整报价的商务标。
投标文件的包装、份数和提交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正本1份;
投标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廉洁合同3份,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正本1份;
投标报价正本1份;
投标文件商务副本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副本4份一起封装
投标文件技术副本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副本4份一起封装
投标文件电子版
与书面投标文件(不含报价)一致的电子版1份(U盘),可编辑的WORD或EXCEL格式
投标报价副本
投标报价副本4份
投标报价电子版
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投标报价电子版1份(U盘),可编辑WORD或EXCEL格式
分包与外购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主要设备不允许分包或外购;其他设备分包或外购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经过招标人确认。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如采用资格预审),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2.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提供法人证明文件);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形式、时间或有效期等提交投标保证金;
4. 代理商投标没有提交制造商授权,或制造商授权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他原因未能通过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初步评审;
6.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为最终报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7.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8. 投标文件存在偏差,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9.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的招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11. 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
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4.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况。
15. 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参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合同金额的10%
中标结果公示
监督投诉电话***-********或后可见
<SPAN="__REFHEADING__412_********或后可见85">1 总则
1.1.1招标人:进行本次工程设备招标的法人或组织机构,包括其法定的继承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招标代理机构: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招标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中介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潜在投标人:指有意参加投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1.1.4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1.1.5中标候选人:经过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定,标明了明确顺序的供进一步在其中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一般为一至三名)。
1.1.6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1.7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具体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1.1.8监督人:由招标人委托的纪律监察部门、组织或机构,负责招评标的监督工作。
1.1.9买方:购买招标所需设备并支付设备价款的单位。在招标阶段称为招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买方。
1.1.10卖方:出售招标设备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所提要求的单位和机构,在招投标阶段称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中标以后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卖方。
1.1.11设计单位:指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并负责本招标设备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监理单位:指具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设备监理资质的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工程概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
型式:见第五章“技术标准、条件、要求”。
数量:见第五章“技术标准、条件、要求”。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以中文为准。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SPAN="__REFHEADING__414_********或后可见85">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技术标准、条件、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2.2.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2.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
<SPAN="__REFHEADING__416_********或后可见85">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一般要求
3.1.1.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六章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逐项逐条回答招标文件,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偏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按第六章中商务差异表和技术差异表的格式统一汇总说明。
3.1.1.2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被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3.1.2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若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1.3投标人建议
投标人可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的要求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同时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方面的影响。
3.1.4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1.5.1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5.2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报价表每页均应由投标人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3.1.5.3投标文件中有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报价表”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六章“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报价中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3.2.4投标人的报价为含税的交货地点报价。
3.2.5若投标人的报价有计算性错误,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修正。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金金额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3.4.3.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3.4.3.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4.3.3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4.3.4投标人违反9.2条的规定的。
3.4.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第六章“7投标人资格文件”要求编制资格审查资料。
3.6投标文件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要求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SPAN="__REFHEADING__418_********或后可见85">4 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投标文件的每份正本、副本均应用信封分别密封,投标文件的密封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信封上注明工程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正本”“副本”字样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信封上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SPAN="__REFHEADING__420_********或后可见85">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开标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开标程序
开标可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主持,邀请招、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唱标、监督、记录等人员组成;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
开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
唱标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记录应存档并送有关部门备查;
监督人将对开标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SPAN="__REFHEADING__422_********或后可见85">6 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回避要求依法组建。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SPAN="__REFHEADING__424_********或后可见85">7 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金额、时间和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SPAN="__REFHEADING__426_********或后可见85">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否决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本次招标所有投标人报价均超过招标人承受能力的,招标人有权否决全部投标人;
(6)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SPAN="__REFHEADING__428_********或后可见85">9 纪律与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SPAN="__REFHEADING__430_********或后可见85">10 其他内容
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是在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号)规定的货物收费基础标准上上浮百分之十。同时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中对于大额招标的代理费调整原则和收费上限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表:
中标额(万元)
100万元以下
1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50亿元
50~100亿元
100亿元以上
一次招标最高限额(完成一次招投标全流程)
有关说明: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100%=1.1万元
(500-100)万元×0.77%=3.08万元
()万元×0.605%=3.025万元
()万元×0.385%=15.4万元
()万元×0.22%=2.2万元
合计收费=1.1+3.08+3.025+15.4+2.2=24.805(万元)
<SPAN="__REFHEADING__432_********或后可见85">第三章 评标办法
【性能价格比优选法】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有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
联合体协议(如允许联合体投标)
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制造商授权书(如允许代理商投标)
是否符合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投标报价不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最高限价。
标准(如采用资格后审)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生产许可证或国家授权许可权威认证机构或国际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及产品的有效试验、鉴定报告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项规定。
未被取消投标资格承诺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项规定。
同类产品的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项规定。
是否是代理投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项规定。
是否联合体投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项规定。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条件、要求”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 项规定。
本次评标采用性能价格比优选法
按照商务因素评分和技术评分乘以分值权重加权得出商务技术评分,即综合评分;综合评分除以评标价格,计算得出性能价格比值,按照性能价格比值的高低进行排序,排序高者优先。
分值权重构成
设备标段类别或名称
2.2.2(1)商务评分标准
商务评标评审标准
投标单位资质、资信等
关于资格真实、准确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它认证证明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企业综合实力
企业规模及管理
服务保证措施
生产能力和技术力量
近三年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交货进度及保证措施
投标响应及其它
投标书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可信性
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响应程度
报价格式的评价
2.2.2(2)技术评分标准
技术评标评审标准
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响应性及完整性
主要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技术方案及配置情况
技术服务与质量保证措施
寿命(包括易损件)
技术资料提交
其他(包装运输等)
2.2.2(3)评标价计算标准
评标价计算标准
投标报价审核
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报价
评标价格计算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
(2)投标人报价若单价和总价有差异,则以单价为准,对总价进行修正,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作相应的修正;
(3)以统一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仓储、税、保险费用等;
(4)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至同一基准,增加的供货范围的项目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调整投标价格;
(5)对各投标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6)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其它需评价的价格因素;
以报价为基础,计算出评标价格。
1 评标办法
1.1本次评标采用性能价格比优选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打分,按照商务因素评分和技术评分乘以分值权重加权得出商务技术评分,即综合评分;综合评分除以评标价格,计算得出性能价格比值,按照性能价格比值的高低进行排序,排序高者优先,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性能价格比值相等时,以评标价低者为优先;评标价也相同时,以技术评审得分较高为优先。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资格后审);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权重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权重构成
(1)技术满分权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满分权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计算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3.1.3投标人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否决投标”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1.4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经评审后的评标价。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2.2.1(1)目规定的分值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评审,计算出商务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2.2.1(2)目规定的分值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详细评审,计算出技术得分B;
(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计算出投标人评标价。
3.2.2评分总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计算过程中三项分值分别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性能价格比值=(A+B)/投标人评标价。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标准评审,并按照性能价格比值的高低进行排序,排序高者优先,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SPAN="__REFHEADING__434_********或后可见8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所附买方提出的合同条款作为投标人投标时的商务基础,双方达成协议后将正式签署)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合同双方: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买方向卖方购买(以下简称“合同设备”或“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SPAN="__REFHEADING__436_********或后可见85">第1条定义
除非另行约定,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涉下述词语和术语的含义按本定义解释:
1.1“买方”是指: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卖方”是指:(以卖方执业执照上名称为准)。
1.3“业主”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合同价款”系指卖方按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其提供合同设备及技术服务的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确定金额。
1.5“合同设备”系指卖方依据本合同提供的用于项目的设备,包括设备主体、材料、备品备件、测试仪表、专用工具和消耗品或其中任何一部分,以及为确保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合同中的任何部件。
1.6“技术资料”系指用于合同设备的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资料和电子资料(包括图纸、图表、各种文字说明、标准等)和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资料和电子资料。
1.7“技术服务”系指由卖方依据本合同提供的与合同设备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运行、检修等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8“监造”系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派出代表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的制造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安装”系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以及为验明合同设备的机械性能,对单台设备和一系列设备进行的分部试运。
1.10“调试”系指按技术协议的规定,为达到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所进行的调整、试运行工作。
1.11“试运行”系指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的一项考核各种工况的带负荷运行试验,试运行时间为连续不中断168小时。
1.12“性能验收试验”系指从签署“试运行完成”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并完成为检验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合同设备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试验。
1.13“初步验收”系指整套脱硫/脱硝工程通过168小时试运转,并且买方收到整套脱硫/脱硝工程业主签发的初步验收证书或性能验收试验通过证书后,当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和保证指标,并将现场保存的一套图纸和安装、维护手册向买方移交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4“保证期”系指自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的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1.15“最终验收”系指买方对合同设备的保证期满后,合同设备已达到了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和保证指标,并且理赔已完毕后的验收。
1.16“工作现场”或“现场”系指位于项目工地,为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7“备品备件”系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3年商业运行及第一次大修用备品备件。
1.18“最后一批交货”系指该批设备交付后,使得已交付的合同设备的价值达到合同设备总价的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19“设备缺陷”系指卖方因设计、制造、材料选用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包括设备的潜在和无法区分责任的缺陷。
1.20“运杂费”系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装车)到交货地点后所发生的陆路、水路、航空等运输过程的全部运输费用及保险费之总和。
1.21“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款中虽然有标题及内容,但其内容不适用于本合同,也不对合同双方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解释时,不予考虑。
1.2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日”、“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SPAN="__REFHEADING__438_********或后可见85">第2条合同标的
本合同项下所涉合同设备系指用于设备。
2.1合同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详见附件1技术协议
数量: 详见附件1技术协议
前述合同设备指设备主体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消耗品、专用工具和工程所需技术资料及有关的技术服务等。详见附件1技术协议。
2.2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保证指标和卖方应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
2.3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买方和第三方设备的接口工作,负责对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进行协调,使分包商、买方和第三方所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相互匹配。
2.4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满后至少_5_年内,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买方用于合同设备修理和维护的备品备件。如在上述期限期满前,卖方停止合同设备的生产,卖方应提前_6个月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购足够的备品备件。如果买方需要,卖方须在停止备品备件生产时,免费将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技术规范资料等提供给买方。
2.5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包括质量保证期),将与合同供货范围内的设备改进有关的所有技术文件免费提供给买方。合同有效期满后,如有某设备设计错误或不合理,需要改正、改进,卖方应免费提供用于改正、改进的技术文件。
2.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卖方应自觉进行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而卖方又没有明确(书面)表明不供应,根据合理推论应由卖方完成本合同所必需的工作和供应,费用由卖方承担。
2.7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SPAN="__REFHEADING__440_********或后可见85">第3条合同价款
3.1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合同。
3.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含17%增值税)、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设备安装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3.3合同价款在合同期内不做调整。
<SPAN="__REFHEADING__442_********或后可见85">第4条价款支付
4.1本合同使用币种为人民币,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的支付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4.2合同款的支付:1:8:1
4.2.1自合同生效后,买方收到业主该笔款项后且卖方提交下述文件,买方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
(1)合同总价款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2)设计配合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3)买方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等。
(4)由卖方开户银行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
4.2.2卖方将全部合同设备运抵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现场,并经买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且将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该笔款项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作为到货款,即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
(1)合同总价款8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2)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设备“验货证明”;
(3)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该合同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记录文件”;
(4)该合同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该合同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若为进口产品还需提供原产地证明、海关进口报关单等买方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6)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的税率);
(7)买方要求卖方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等。
4.2.3剩余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金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待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且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卖方提交下列单据且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该笔款项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如有质量问题,应扣除维修或者更换部分设备相应的价款,不足部分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
(1)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2)合同总价款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3)买方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等4.3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4.3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4.3.1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
4.3.2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拒付款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3.3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
4.3.4设备到达后,如果买方发现分包设备不是由已经确认的分包商提供,或不应分包的设备进行了分包,则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或买卖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4.4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或买卖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款项中予以扣除。
<SPAN="__REFHEADING__444_********或后可见85">第5条交货和运输
5.1交货地点:项目所在地。
5.2交货进度:日。
5.3运输:公路运输。
5.4合同有效期内,按需方实际调度时间、数量交货视为正常交货;不按需方实际调度时间、数量交货,需方有权停止交易,若因交货不及时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供方应无条件承担给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5交货时间的变更:供需双方需要变更设备的交货时间,须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48小时通知对方,并且要得到对方的书面认可,若未经需方认可供方单方终止供货,需方有权不予最终结算。
5.6供方送货:供方接到需方主管部门电话通知后,按照通知数量于一周内交货到需方现场指定地点,供方负责卸货。
<SPAN="__REFHEADING__446_********或后可见85">第6条包装与标识
6.1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符合“GB191-2000”和“GB/T”包装储运指标标志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的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2吨以上货物还应标明重心和起吊绳位置。
6.2乙方对包装箱内的设备及部件应标记清楚,并附有装箱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安装指示图等技术资料,外购成套设备应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技术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加以说明。备品备件单独装箱并附清单;专用工具单独装箱并附清单。清单要传真至最终用户及甲方。
6.3在合同设备发运前和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通过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最终用户。
6.4由于乙方包装不善而造成设备损坏、丢失时,甲方应及时解决问题,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6.5其他约定:标准包装,包装不回收。
<SPAN="__REFHEADING__448_********或后可见85">第7条技术服务和联络
7.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的相关单位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性能验收试验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3买方有权将卖方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违约或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7.4卖方的分包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书面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7.5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7.6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7.7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在本合同生效后4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技术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2.4条规定的延误工期处理。
卖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保存一套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其费用已含在合同设备价款中)。
7.8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等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7.9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7.10技术服务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技术协议。
7.11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提供KKS编码清册,具体要求双方另行商定。
<SPAN="__REFHEADING__450_********或后可见85">第8条监造与检验
8.1.1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按附件1技术协议的要求,卖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方,由买方签字确认。
8.1.2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或具备资质的监造人员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所列的相应标准并参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8.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1技术协议。监造人数和时间由买方决定。
8.1.4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8.1.4.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8.1.4.2提前14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8.1.4.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1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8.1.4.4向监造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食宿,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并承担相关费用。
8.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不签署任何检测文件和质检报告。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情或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8.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均不能解除卖方按合同10条规定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8.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合同设备可以出厂发运。凡没有通过出厂检验的设备不得出厂发运,否则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出厂检验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在工作现场交付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8.2.2设备发运前2周,厂家提供设备存放和保管要求,设备到达后按所提要求存放和保管。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检验结果如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代表应签署该批设备的“验收证明”一式三份;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且经双方代表书面确认属卖方责任时,由卖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应的费用。
当设备运到现场后,由买方组织开箱检验,检验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5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如果检验开始时,卖方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8.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的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署确认函,确认函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相应的替换设备,费用由买方自负。
8.2.4卖方如对买方提出上述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双方可委托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方分支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检验结果属于卖方责任,卖方除了负担检验费用外,还需按合同12.4条支付相应的误工费。
8.2.6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8.2.2至8.2.5款规定提出的修理、更换要求时,应按本合同第8.2.7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和所有风险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8.2.7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2个月,否则按合同12.4条处理。
8.2.8上述8.2.2至8.2.6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解除了卖方按合同10条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8.2.9压力容器监测
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原则上在卖方工厂完成,卖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SPAN="__REFHEADING__452_********或后可见85">第9条安装、调试与验收
9.1卖方应分别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前2个月,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大纲。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应在卖方的技术指导下按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卖方所供的技术文件,图纸和说明,由买方相关单位进行操作。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范围详见附件1技术协议的规定。
9.2双方应按照附件1技术协议的规定进行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及初步验收工作,详细情况应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并经双方现场代表签字。如发生任何问题和分歧,双方应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通过友好协商在现场解决。
9.3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方法和要求提供详细的说明。在安装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并参与对所有设备安装的检验和试验。
在每台(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应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质量,安装完毕,共同签署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对技术性能的保证责任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履约的责任。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
9.4安装完成后,如现场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的要求时,双方应按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分部试运。在分部试运开始前30天,卖方应提交分部试运的详细程序。
9.5分部试运完成后,应尽快按技术协议的规定进行调试。调试的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分部试运完成前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字确认。
在调试期间,如果合同设备未能达到附件1技术协议中规定,双方应共同就此进行调查。责任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缺陷和/或使调试顺利进行。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调试所需时间应不超过2个月,否则将按12.4条延误工期的规定处理。
9.6为使调试、试运行及性能验收试验顺利进行,买方应按照附件1技术协议的规定准备维修工具、实验室、熟练人员以及公用设施和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材料。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表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技术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取样和分析测试应由买方在双方现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为证实合同设备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行方式安全、可靠地运行,在调试期内完成机组带负荷试验。在调试结束后,应开始为期168小时的试运行,如合同设备未能通过试运行,买方有权重做试运行,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双方现场代表应在试运行期满之日起5天内签署“试运行完成”证书。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性能验收试验应在试运行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并完成。性能验收试验应按照技术协议的规定进行,对性能验收试验的详细情况应在工作日志上予以记录并由双方现场代表在考核完成后的5天内签署。如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所有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双方现场代表应在性能验收试验完成后5天内签署合同设备的初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9.7在本合同9.6条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期间,如果有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指标未能达到技术协议的规定,双方应对失败的原因进行调查,澄清责任并按以下方法解决:
9.7.1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中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性能和保证指标,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包括进行必要的设备修理、更换或改进;并完成第二次性能试验。卖方应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达到技术性能和保证值,并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费用:
(1)在设备安装现场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所有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2)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买方人员从事更换和/或修理的施工、安装、试验和调试的费用;
(4)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使用的燃料费、水电费、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使用的材料费。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在其所进行的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中仍有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和保证指标,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2.5条的规定向卖方索赔。
如果卖方按本合同第12.5条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后,买方应签署合同设备的初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但是,卖方仍有义务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采取各种措施以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否则买方有权决定邀请合格的制造厂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更换/修理,所需的费用均由卖方负责。买方亦可从任一应付款或履约保函或买方与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付款中扣除。卖方支付违约金不能解除其在保证期内所负的责任。
9.7.2如果首次性能验收试验由于买方原因而失败,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如果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中因买方原因仍未能达到性能保证指标,买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初步验收并由双方现场代表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结束后的7天内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但是,卖方仍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性能保证指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9.8在每台(套)合同设备稳定试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12个月,则此后15天内买方应签署该台(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按上述第9.6条,9.7条及9.8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该台(套)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该台(套)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该台(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或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该台(套)合同设备中可能存在引起该台(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或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或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是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延长到设备第一次大修。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并负担相关费用。
9.10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相应的人员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相关单位支付人工、台班、材料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 M + c×m
总费用(元)
15元/小时.人
人工费(元/小时·人)
人时(小时·人)
材料费(元)
台班数(台·班)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9.11不论每台(套)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SPAN="__REFHEADING__454_********或后可见85">第10条保证(与技术协议不一致的,按技术协议执行)
10.1合同设备的保证期为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发12个月后并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时止。但如果此时合同存在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保证期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9条和本条有关约定执行。
10.2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符合附件1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设备的可用率第一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0.3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10.4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
10.5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和/或技术资料有错误和/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合同设备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或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验证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5日内,否则,应按12.4条处理。卖方应承担检验费以及补偿买方遭受的全部花费和直接损失。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而发生额外工作,所有的费用,如人力、机械、消耗材料等费用均应由买方承担。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或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而使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使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5日运到工作现场,并且通知买方。
10.6如果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0.7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并完成本项目下的索赔后_30天内,由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要求。
<SPAN="__REFHEADING__456_********或后可见85">第11条履约保证
11.1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按合同附件3规定的格式向买方提交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
11.2前述履约保函应由基本帐户信誉良好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
11.3如果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任何义务,买方均有权通过履约保函追索。
11.4合同设备保修期满并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起30天后,履约保函失效。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SPAN="__REFHEADING__458_********或后可见85">第12条索赔
12.1如果合同设备在设计、制造、交货、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卖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自行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
(1)由卖方自费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卖方不能派遣人员到工作现场,或卖方不能在买方限定期限内修复有缺陷的合同设备,买方有权自行或请其他合格供货商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2)由卖方自费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用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同时卖方应在重新起算的保证期内对替换后的设备作出质量保证。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后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对于急需的设备,卖方应自负费用将其空运到工作现场。
(3)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依据买方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相应降价。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卖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5)退货和收回已付拒收设备相同货币的金额,并且卖方应承担买方的损失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贮存、建设施工费、装卸费和其它用于被拒设备保管和保护的费用以及履约后买方可获得的利益。
12.2如果卖方未能按照最终交货计划及时交付设备的,卖方应按以下比例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
合同设备迟交的,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2%,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迟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上述违约金的总金额达到或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0%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合同终止后,买方除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
12.3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计划交付技术资料。如果卖方未能按技术协议规定按时交付任何一批技术资料或一批技术资料的任何一部分,卖方应按下述办法支付违约金:
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10000元人民币。
12.4如果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间发生工期延误,合同双方应作详细记录,分清责任。如果延误由卖方的设备缺陷、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原因造成,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合同设备总价格10_%的违约金和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
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间的义务。
12.5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在其所进行的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期间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但优于其门槛值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_14天内按下述计算办法承担违约金,其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
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在_1个月的时间内,自费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与(或邀请)其他合格供货商共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否则卖方必须承担买方采取其他任何救济措施包括买方从第三方获得使有缺陷设备的性能达到保证值的任何措施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和买方所蒙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利息、额外的建设施工费、误工费、延误工期费等;
由于卖方原因,在其所进行的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期间,卖方的各项的性能指标仍低于性能保证门槛值,并且仍不能在_1个月期限内使有缺陷的合同设备达到性能保证值,卖方必须接受买方的退货并收回已付与被拒收设备相同货币的金额和买方遭受的损失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贮存、建设施工费、拆卸、装卸费、其他用于设备保管和保护的费用或卖方必须承担买方采取其他任何救济措施包括买方从第三方获得使有缺陷设备的性能达到保证值的任何措施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和买方所蒙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利息、额外的建设施工费、误工费、延误工期费等。
在上述卖方修好有缺陷设备或退货之前期间,买方可在卖方独自承担风险条件下使用有缺陷的设备,买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后并自费使合同设备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指标之日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该套合同设备可以通过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2.6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2.2、12.3、12.4、12.5条承担的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累计达到或超过合同总价的10%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合同终止后,买方除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
12.7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_14_天内未能做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_14_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议付款项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函或买方与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
<SPAN="__REFHEADING__460_********或后可见85">第13条保险
13.1卖方须根据运输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流的保险公司以卖方为受益人对合同设备投保一切险和合适的附加险,投保金额按当次发运合同设备价格的110%计算,保险期间为合同设备发运起至合同设备交付止。
13.2交付的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资料的风险,根据第5.2条的规定发生转移。
<SPAN="__REFHEADING__462_********或后可见85">第14条税费
1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卖方交纳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
14.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统包价。合同价格内已包含了与卖方提供设备、运输、保险、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外购件(进口设备/部件)等有关的所有税、费,以及与卖方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其他税、费。
<SPAN="__REFHEADING__464_********或后可见85">第15条转让、分包与外购
15.1经双方同意,本合同的部分合同义务可以分包和外购,具体见附件1技术协议。
15.2若卖方意图更改本合同范围内的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须在本合同生效1个月内,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预选名单、资质材料,更改理由的证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上述文件后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卖方须在买方同意的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买方。
15.3卖方在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的问题上应充分采纳买方根据实际运行经验以及实地考察、调研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买方提供既符合买卖双方的技术要求且价格合理的产品。
15.4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7.10、7.11条的规定执行。
15.5经买方审查同意的卖方的任何分包与外购,均不能解除卖方对该部分设备在合同项下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在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5.6卖方应保证不同分包商供货设备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并对分包商所供设备与卖方所供设备之间的接口承担全部责任。
<SPAN="__REFHEADING__466_********或后可见85">第16条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6.1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要求卖方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专为买方制造的设备的图纸、设计或规格的变更;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卖方收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应按买方的变更要求履行。如果该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卖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14天内提出,合同双方应对合同价格和/或履约时间进行合理的调整。
16.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7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部分或全部中止(或终止)本合同的权利,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6.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或终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或从其他应付款中或卖方与买方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应付款中扣除该笔已付的中止部分款项。
16.4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A.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4个月内仍未能完成;
B.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使合同设备达到附件1规定的保证指标;
C.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90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16.5如果合同中任何一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收购、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对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他救济手段。
16.6若卖方确实发生第16.5款的情况,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前述物品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的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事宜。
16.7由于卖方的责任,在买方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交付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终止,不影响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保密和知识产权条款的效力。
16.8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告知对方其合同义务的继受方,经对方同意后,办理合同的变更手续。
16.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或业主方原因而使本合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约执行时,双方均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暂停(或终止)执行本合同或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SPAN="__REFHEADING__468_********或后可见85">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动乱、政府行为和法律、法规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且影响其合同义务的履行时,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双方同意的减少合同设备供应数量的价格调整除外)。
17.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将不可抗力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不可抗力的影响,一旦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已经明确表示可以暂停履行合同的除外)。
17.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期限估计将延续到117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初步验收等问题)。
<SPAN="__REFHEADING__470_********或后可见85">第18条知识产权
18.1卖方保证拥有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技术资料的完全知识产权或合法的使用权或处置权。
18.2买方使用该设备或设备的任何一部分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时,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权或违约诉讼或索赔。
18.3任何情况下,卖方违反本知识产权条款所做出的承诺,应向买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因卖方违反承诺而使买方遭受损失的,卖方应另行赔偿。
18.4任何情况下,买方因使用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或接受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而遭到任何第三方的诉讼或索赔时,卖方应积极协助买方(或经法院同意后直接)参与诉讼,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所发生的人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及法院判定的买方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等)。此种情况下,买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要求卖方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要求卖方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SPAN="__REFHEADING__472_********或后可见85">第19条保密
19.1卖方对本合同的签订、合同具体条款内容,以及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买方拥有所有权和/或使用权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资料、计划、设计图纸、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负有保密的义务。非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许可其使用,亦不得自行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否则应向买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因此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另行予以赔偿。本条所涉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卖方的长期(或临时)雇佣人员。
19.2买方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买方发现卖方违约或者侵权行为之日起未来三个会计年度内可能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卖方在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个会计年度内已经或可能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的三倍。如因卖方违反保密义务而使买方遭受第三方起诉或索赔,卖方还应另行赔偿买方因被第三方起诉或索赔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9.3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的期限届满后10年内仍然有效。
<SPAN="__REFHEADING__474_********或后可见85">第20条争议的解决
20.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当业主未能按时付款时,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收款,买方收回款项后将直接支付给买方。若卖方同意以债权转让方式,将买方对业主的债权转让给卖方,卖方可直接向业主主张债权。
20.3因业主未能及时向买方付款,导致卖方起诉买方要求支付合同款项时,卖方应追加业主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0.4协商和/或法院审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同其他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SPAN="__REFHEADING__476_********或后可见85">第21条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SPAN="__REFHEADING__478_********或后可见85">第 22条合同语言及文本
22.1本合同用中文书写,合同双方所有的来往函件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涉及外购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随附文件应有中文译本。合同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副本___份,甲方___份,乙方___份。
<SPAN="__REFHEADING__480_********或后可见85">第23条通知
23.1任何一方向对方发送的函电、通知或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派员专送或采用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等方式送达本合同尾部所附地址,或者对方书面指定的接收地址。
23.2如果本合同尾部所附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仍以尾部所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SPAN="__REFHEADING__482_********或后可见85">第24条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24.1除本合同另行约定,买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向卖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所有权均属于买方,该等资料上的知识产权亦未转移至卖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或合同期满、中终、终止后,如买方要求,卖方应归还全部该等资料(包括副本)。
<SPAN="__REFHEADING__484_********或后可见85">第25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25.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于合同抬头列明的签字日期产生法律效力;
25.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合同双方履行完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之日止。
25.3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签订,取代双方此前为完成本合同所涉合作项目而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备忘、资料等。如果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附件1.技术协议
附件2.价格表
附件3.xx协议
25.4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删减或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印章后生效。
25.5合同双方应各指定授权代表,负责直接处理“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
25.6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5.7合同双方未行使或部分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5.8本合同的标题只为阅读和查阅方便,不具实质意义,亦不能用以解释合同的具体内容。
<SPAN="__REFHEADING__486_********或后可见85">第五章 技术规范
<SPAN="__REFHEADING__488_********或后可见85">第一部分技术规范及要求 <SPAN="__REFHEADING__490_********或后可见85">一、技术规范
本技术协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晋能保德2×660MW超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烟气脱硝系统EPC总承包项目烟气脱硝钢结构的详图设计和加工制造,脱硝钢结构包括:脱硝反应器、脱硝设备支撑钢结构、平台楼梯及其附件。
1.2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招标文件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本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各种场合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应该是合同签订时已经采纳和出版的最新版本。
1.4在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提出因设计条件、设计标准等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修订要求,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5 钢结构的制造过程中的二次设计,应是质量可靠,技术先进,生产制造和安装施工方便,所耗材料最低的高质量设计。
1.6 本技术协议的文字说明、供货范围和附图、附件,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乙方应满足所有的要求。如果发生矛盾,以更严格的要求为准。
1.7 本技术协议在签定脱硝钢结构制造合同时作为合同的技术条款,钢结构的制造应满足本技术协议附件(钢结构制造要求)的各项技术要求。
1.8 本技术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作为设计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9乙方必须具备加工制造企业资质。有焊接生产线,切割、焊接、组合、矫正、铣床、数控打孔、抛丸除锈、喷涂等设备齐全的且年加工能力3万吨以上;有完备的制作队伍包括焊接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等;并能提供技术服务及有质量保证措施;乙方应具备参加过同类结构制造业绩,并提供经过类似机组两年以上成功运行业绩证明。
1.10乙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确认的钢结构详图设计企业,具备的相关资质,并能够独立完成钢结构详图设计;乙方应具备参加过同类结构形式节点设计资质和业绩,并经过类似机组两台两年以上成功运行实践证明的可靠设计单位。
1.11乙方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钢结构产品(包括所用材料及配件的合理性、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连接节点结构安装的可行性负全责。
1.12乙方必须确保制造成品完整和满足用户安装、使用要求,若合同签定后,在安装、运行中发现缺项或不能满足规定的技术条款要求和工作需要时,由乙方免费负责补全。
1.13 乙方有与甲方进行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2设计条件和钢结构运行环境条件
2.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晋能保德2×660MW超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烟气脱硝系统EPC总承包项目,为新增脱硝装置钢结构,包括脱硝反应器、脱硝设备支撑钢结构、平台楼梯及其附件。
2.2 厂址概述
本工程厂址位于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孙家沟乡牧塔村、石塘村、崔家甲村组成三角区域的黄土梁上,东侧距最近的牧塔村约300m。由北向南依次毗邻羊路河(厂区段标高在980.8~956.1m之间)、黄土梁(梁顶标高在m之间)、石河、王家岭工业广场进矿道路、王家岭洗煤厂(标高在974.7~987.7m之间)。厂址东南侧隔羊路河为桥西公路和矿区运煤专线公路。
厂址范围有四条黄土梁、五条冲沟,其中三条冲沟在厂址西南汇入为一条冲沟。中间贯穿南北较大的黄土梁梁顶标高在.8m之间,南侧与羊路河(标高970m)最大高差约108m,直线坡度约50%。
厂区南侧与王家岭洗煤厂相距约350m。东南侧隔羊路河与桥西公路转弯处相距约100m,隔羊路河、桥西公路与矿区运煤专线公路相距约280m。北侧牧塔村到厂区段,桥西公路标高在993~996m之间。
2.2.1 地震和场地土质
根据《关于晋能保德2x660MW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晋震标[号),本工程厂址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7g,拟建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抗震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45s。
根据目前阶段总平面布置,本工程2号机吸收塔、洗涤塔、浆液循环泵房等主要建筑物位于挖方区,可采用天然地基,选择(3-1)层作为基础持力层,地基承载力按350kPa考虑,若局部地层变化显著,可采用局部碎石换填或复合地基处理。本工程1号机吸收塔、洗涤塔、浆液循环泵房等主要建筑物位于填方区,根据上部荷载情况建议采用桩基或复合地基。脱硫公用设施,如脱硫脱硫综合楼、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事故浆液池等均位于高填方区,根据上部荷载情况建议采用桩基或复合地基。桩基按照灌注柱考虑,桩径800mm;复合地基按夯实水泥土桩考虑,桩径500mm,桩长应至原状土层。
2.2.3 气象条件
保德县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变化显著,冬季寒冷少雪,春季干旱多风,夏季高温炎热,秋季凉爽多雨。年平均气温9.8℃,年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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