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碎三十万手镯视频30手镯应该赔不赔

游客失手摔碎30万元的手镯该不该赔?
游客失手摔碎<span STYLE="font-size:16.0 color:#万元的手镯该不该赔?
据报导,<span STYLE="font-size:16.0color:#月<span STYLE="font-size:16.0color:#日,一游客失手打碎喊价"30万"的翡翠手镯,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谁该负责?一时间议论纷纷,莫衷一是。那么客该不该承担责任呢?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span STYLE="font-size:16.0color:#万的翡翠手镯,应属于贵重商品,又是易碎品。对于商品的这个特点,商家当然是知道和应当知道的。
二,如果是正规的企业,对于贵重商品和易碎商品的陈列展示应当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三,本案发在个体商户,店铺没有雇用店员,是老板自己经营,因此没有管理制度。
四,即使是个体商户,对贵重易碎商品也应当有最起码的安全常识。如此贵重而又易碎的商品,陈列展示和让顾客挑选试戴等,当然是有风险和隐患的,所以应当要有相应的防范措施。如:防跌落和偷盗,商品要用绳索系住。防摔碎,要有柔性点桌垫和地面,或者当面递交亲手替顾客试戴商品不能离手离柜,等等。此外,还可以投保。但是保险公司也要检查其安全措施,如果不符合标准保险公司也不会准予投保或理赔的。
五,商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把贵重易碎商品开放陈列任由顾客挑选试戴,又没有投保,那么风险就只能自担。从法律和交易习惯上说,商品没有交割之前,风险和责任在家。商家也往往有“商品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
六,那么顾客是否有责任呢?顾客失手当然有责任,但是顾客只应承担相当于一般玻璃手镯的责任。因为顾客只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试戴的手镯是易碎品而不知道有多贵重。事实上该手镯到底价值几何,至今也说不清。有专家学者曾经告诉我们说,顾客就是上帝,上帝当然是没的错的,所以顾客永远是对的。如果此说不是不负责的胡乱放屁,那么这位顾客是不是就不须承担责任呢?
七,议论归议论,真要讨公道,还是应通过诉讼来解决。那么就要看法院如何来断了。不过商家是不是愿打这个官司?这就难说了。
<span STYLE="font-size:16.0color:#17,<span STYLE="font-size:16.0color:#,<span STYLE="font-size:16.0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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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摔碎了30w的手镯。真的能要求店家不追究赔偿了吗?摔碎了30w的手镯。真的能要求店家不追究赔偿了吗?原来都只是笑话百家号更多精彩关注百家号,为您呈现更多精彩内容。
30万的价格,云南,翡翠,游客。,这些关键词组合在一起,马上就让人心生不妙的感觉,“青岛大虾”之类的故事让我们对旅游市场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而“占领篮球场的老人”、“80岁老太向飞机发动机投硬币”等案例,让我们认识到,在特定的人群身上,事件的解读乃至处置,总是没那么容易。此次事件的人、事、物每一个关键点都在挑动着大众的神经。那么,这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事件呢?
事件回顾27日上午,江西籍女士费某在瑞丽市姐告玉城观光期间,试戴时不慎将卖家林某叫价30万元的手镯摔断。因过度紧张,费女士当场晕厥,商家和周边群众立即拨打了120,迅速对其进行救护。当事双方先是自行协商无果,后选择报警处理。事件发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介入,经调查了解,此事为意外事件,事发现场并未发生强买强卖、欺诈、胁迫、诱导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调解期间,卖家林某提供了由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天然翡翠饰品合格证书》。瑞丽市宝玉石协会评估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对手镯估价18万元。费某只愿赔偿3万。当事双方无法就赔偿条件达成一致,双方在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后,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请民事诉讼。
类似案例2011年,有家拍卖行在拍照时不小心摔坏了人家的翡翠,主任索价600万,拍卖行只愿意出200万,最后南京法院判决是赔偿600万。还有一个,顾客在新华书店湿滑的地面摔倒,跌碎了手上的翡翠镯子,在出示收据(非发票)证明镯子价值12000的情况下,判处新华书店赔偿70%。其实,从网上公开的信息来看,此次事件的过程还是相当清晰的,也是有类似案例可以援引的。对于吃瓜群众最关心的几点:1.费女士没有遭遇强买强卖、欺诈和胁迫,是自己手滑打碎的。2.卖家有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天然翡翠饰品合格证书》。3.有专家的价值评估。那么,该起事件的发生,是否有着其它更复杂的原因披露出来之前,结果应该是明确的:大家都是成年人,做错了事就该承担责任。类似“老人家不懂事,就想图个平安,怎么就不能宽容一下呢?”这种说法,请不要再出现了,毕竟咱们不是坐在飞机上面临生死一线的人,玉石商人的手镯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有什么想法请评论区留言给我哦,小编真是不胜荣幸,记得请点击关注哦!谢谢你长得这么好看还愿意关注我..如果你觉得小编哪里写的不好可以在下方的评论区进行评论,小编会再接再厉写出更好的文章供您欣赏哦…….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原来都只是笑话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那些关于我们的回忆,原来都只是笑话。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大家都在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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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碎玉镯到底该咋赔?民事责任详解
&nbsp&nbsp&nbsp&nbsp天津北方网讯:江西游客费女士在瑞丽市姐告玉城试戴手镯时,不慎将商家林某叫价30万元的手镯摔成两截,费女士紧张过度当场晕厥。此事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目前,问题仍未最终解决。而围绕此事的民事责任,民众意见争论颇多。&nbsp&nbsp&nbsp&nbsp玉镯摔碎玉器店也有责任&nbsp&nbsp&nbsp&nbsp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潘晓滨&nbsp&nbsp&nbsp&nbsp该事件中由于费女士不认可玉器店的报价以及第三方机构瑞丽市宝玉石协会对该手镯的估价,双方并未达成和解,并将根据法律提请民事诉讼。&nbsp&nbsp&nbsp&nbsp关键问题是费女士是否应当赔偿,以及是否应当全额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费女士因自己不慎摔碎手镯,确实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点应无争议。在确定赔偿金额的问题上,全额赔偿应建立在店方没有过错的基础上,本案中玉器店作为经营者也负有一定责任。案件中,玉器店理应知道普通消费者不具备或不甚了解玉器试戴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理应给予协助并提供必要防护措施,以防止发生所售玉器损坏情况的发生,但是店方未能给予必要注意,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法院在判决中应适当减轻费女士的赔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顾客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nbsp&nbsp&nbsp&nbsp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胡博晨&nbsp&nbsp&nbsp&nbsp根据报道的情形,费女士对玉镯的损坏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全国知名的翡翠交易市场之一,瑞丽市的姐告玉城属于专业正规交易场所,商铺及工作人员也为玉石专业人士,对于玉镯佩戴及正确的取玉镯方式,其负有告知与提醒义务,也就是在顾客试戴玉镯时需要进行必要的提醒,例如:在明显的位置上放置相应的警示牌或者小贴士。因此,如果商家在这一环节上存在过失,其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nbsp&nbsp&nbsp&nbsp另外,瑞丽宝玉石协会评估专业委员会对该玉镯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该玉镯在当时瑞丽翡翠市场的价值为18万元人民币。而顾客对该评估价格并不认可。律师认为:对于玉镯价值的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评估,而且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为玉镯损毁时的实际价值。&nbsp&nbsp&nbsp&nbsp不一定按照玉镯市场价赔偿&nbsp&nbsp&nbsp&nbsp天津师范大学郭明龙&nbsp&nbsp&nbsp&nbsp该事件需要处理两个问题:其一,玉镯被摔碎,应当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其二,案件处理有无过失相抵的适用。&nbsp&nbsp&nbsp&nbsp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不一定按照玉镯的市场价予以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如果玉镯能够修复且可行,应当优先修复,则赔偿的数额限于修复费用和贬值损失(即使修复价值仍与受损前有差额),只有不能修复或者“显有重大困难”,才可以要求赔偿整体的“重置费用”。由此,费女士赔偿的不一定是玉镯的本身价值,而可能是修复费用和贬值损失。&nbsp&nbsp&nbsp&nbsp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案可能不应适用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有人认为,商家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存在过失,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我认为,本案商场是开放商城,监控显示玉镯是因费女士不慎而滑落的。商场服务人员并无过错,每一进入商场的顾客都应当自行提高注意义务,与商家的提示义务并无关联,所以不能为了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强词夺理。“侵权法”的功能是在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不能对商家搞“有罪推定”,商家的正常经营应得到依法保护。(“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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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碎玉镯到底该咋赔?民事责任详解
日 16:31 来源:天津北方网 
&nbsp&nbsp&nbsp&nbsp天津北方网讯:江西游客费女士在瑞丽市姐告玉城试戴手镯时,不慎将商家林某叫价30万元的手镯摔成两截,费女士紧张过度当场晕厥。此事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目前,问题仍未最终解决。而围绕此事的民事责任,民众意见争论颇多。&nbsp&nbsp&nbsp&nbsp玉镯摔碎玉器店也有责任&nbsp&nbsp&nbsp&nbsp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潘晓滨&nbsp&nbsp&nbsp&nbsp该事件中由于费女士不认可玉器店的报价以及第三方机构瑞丽市宝玉石协会对该手镯的估价,双方并未达成和解,并将根据法律提请民事诉讼。&nbsp&nbsp&nbsp&nbsp关键问题是费女士是否应当赔偿,以及是否应当全额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费女士因自己不慎摔碎手镯,确实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点应无争议。在确定赔偿金额的问题上,全额赔偿应建立在店方没有过错的基础上,本案中玉器店作为经营者也负有一定责任。案件中,玉器店理应知道普通消费者不具备或不甚了解玉器试戴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理应给予协助并提供必要防护措施,以防止发生所售玉器损坏情况的发生,但是店方未能给予必要注意,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法院在判决中应适当减轻费女士的赔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顾客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nbsp&nbsp&nbsp&nbsp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胡博晨&nbsp&nbsp&nbsp&nbsp根据报道的情形,费女士对玉镯的损坏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全国知名的翡翠交易市场之一,瑞丽市的姐告玉城属于专业正规交易场所,商铺及工作人员也为玉石专业人士,对于玉镯佩戴及正确的取玉镯方式,其负有告知与提醒义务,也就是在顾客试戴玉镯时需要进行必要的提醒,例如:在明显的位置上放置相应的警示牌或者小贴士。因此,如果商家在这一环节上存在过失,其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nbsp&nbsp&nbsp&nbsp另外,瑞丽宝玉石协会评估专业委员会对该玉镯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该玉镯在当时瑞丽翡翠市场的价值为18万元人民币。而顾客对该评估价格并不认可。律师认为:对于玉镯价值的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评估,而且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为玉镯损毁时的实际价值。&nbsp&nbsp&nbsp&nbsp不一定按照玉镯市场价赔偿&nbsp&nbsp&nbsp&nbsp天津师范大学郭明龙&nbsp&nbsp&nbsp&nbsp该事件需要处理两个问题:其一,玉镯被摔碎,应当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其二,案件处理有无过失相抵的适用。&nbsp&nbsp&nbsp&nbsp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不一定按照玉镯的市场价予以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如果玉镯能够修复且可行,应当优先修复,则赔偿的数额限于修复费用和贬值损失(即使修复价值仍与受损前有差额),只有不能修复或者“显有重大困难”,才可以要求赔偿整体的“重置费用”。由此,费女士赔偿的不一定是玉镯的本身价值,而可能是修复费用和贬值损失。&nbsp&nbsp&nbsp&nbsp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案可能不应适用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有人认为,商家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存在过失,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我认为,本案商场是开放商城,监控显示玉镯是因费女士不慎而滑落的。商场服务人员并无过错,每一进入商场的顾客都应当自行提高注意义务,与商家的提示义务并无关联,所以不能为了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强词夺理。“侵权法”的功能是在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不能对商家搞“有罪推定”,商家的正常经营应得到依法保护。(“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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