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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姜邦彦||共16个回答
12336举报电话是国土资源厅的举报热线,除了电话举报,还有别的举报方式吗?可以通过12336举报的有关于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哪些情况下不适用于12336举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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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勘查、开采;  (二)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四)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测绘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其他测绘违法行为。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为违法线索登记,但12336值班室应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政务大厅咨询);  (四)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反映诉求);  (五)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室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寄相关材料);  (六)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八)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第五条 12336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实行人工接听,其他时间受理传真举报。12336举报电话对所有通话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2年。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基本信息和违法线索基本情况,对违法主体、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重要内容应向举报人复述核实。第七条 12336值班室收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单》,由信访处提出转办意见,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12336值班室定期将转办和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第八条 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等重大违法线索,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直接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12336值班室应在线索转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单位在收到转办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材料应以邮寄方式送达举报人,邮寄回执单应存档备查。告知材料寄出后,应电话通知举报人查收邮件。对匿名举报无法邮寄告知材料的,应电话通知;电话无法通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12336值班室应规范12336违法线索档案管理,对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已办结的违法线索档案应于每年度末移交厅档案室存档。第十三条 实行12336举报电话受理和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情况季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信访处应建立健全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登记台账、统计分析、值班室工作规范及纪律、违法线索调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信访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市(州)、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12336举报电话有序高效运行。执法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处室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违法线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导致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被法院、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或者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告知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36举报电话是指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和hunan12336@举报信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12336举报电话值班室,负责12336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办、告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信访处负责省厅12336值班室、国土资源部12336举报电话交办线索和其他与12336举报电话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市区12336举报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处室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机构及有关处室根据处室职责负责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保障12336举报电话的正常运转。信息中心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线索的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破坏耕地;  (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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