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卷轴5多领养领养孩子后可以重新领养吗

江苏试行收养评估体系 想领养孩子,先要看能“考”多少分_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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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试行收养评估体系 想领养孩子,先要看能“考”多少分
  金山网讯《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近日正式实施。今后,本省需收养孩子的家庭须经过评估打分,民政部门按分数高低,择优选择收养家庭。该体系执行严格的“一票否决制”,58岁以上人士或有多种不良行为记录的家庭一律没有收养资格。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于2015年就率先对收养家庭的收养能力评估采取了打分制。
  已实施收养评估工作两年,共评估了127例
  市民政局社事处处长李正云介绍,镇江目前约有100户家庭在镇江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登记排队,希望收养一个健康孩子,且每年还不断有家庭加入。目前,镇江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共有65名儿童,不过全部为残疾儿童,更让人遗憾的是,这两年,福利中心接收的孤儿和弃婴也全部为残疾,没有一例登记排队的家庭收养成功。“现实的困境是,想收养的家庭,等不到孩子,求收养的孩子,没人肯收养。”李正云说。
  虽然这两年福利中心并没有收养成功的例子,不过事实上,现在民间收养的有不少。2012年8月省民政厅在南京、常州、连云港、南通四市试点收养评估工作。我市根据省民政厅要求,于日出台了《镇江市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4月,根据民政部的相关通知精神,我市又重新制定了《镇江市收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目前评估的,大多是民间收养的。2015年评估了62例,2016年评估了65例。共计127例。评估不合格,不符合收养条件,是拿不到收养证的。比如,就有一户家庭,夫妻双方都有精神疾病史,被一票否决。”李正云介绍。
  “镇江版”考量标准很细,有不诚信记录将扣5分
  目前江苏各地都推出了地方版的收养评估标准,昨天,记者在市民政局看到,“镇江版”考量标准共分10大项,38个指标。评估表总分为100分,通过约见、面谈、家访、走访等办法,对收养人的收养动机、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健康状况、养育安排等指标进行评估考察,以杜绝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孩子。
  评估表内不仅有得分项,也有扣分项,比如,收养人的年龄在30-40周岁得3分;41-50周岁得2分;51-60周岁扣10分。选择收养孩子的主要理由是因为不育而希望通过收养孩子成为父母、成立家庭,加之喜欢孩子,又有能力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让孩子更好的生活,同时帮助送养人解决实际困难,得3分;原来就有子女,因为喜欢孩子,又有能力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让孩子生活得更好,得2分;为了自己养老送终,分担家庭义务得0分;一时冲动扣1分;受周围有人收养孩子的影响扣1分。在收养准备方面,夫妻两人都有强烈收养愿望,对被收养儿童的成长、教育有充分准备,对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身体疾病家庭矛盾等都有充分认识和心理准备且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儿童,得3分;单身收养扣5分。在个人诚信记录中,无不诚信记录,得2分,有不诚信记录的则要扣5分。
  存在五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除了扣分项,我市还规定了“一票否决”项。具体包括,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有买卖、虐待或遗弃儿童行为的;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患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在传染期,患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有这五类情况之一的,不得收养儿童。
  “《镇江市收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规定,综合调查评估最低得分不得低于75分。如果好几户家庭都想收养同一个孩子,那就看谁的分数高。”李正云表示,建立收养评估制度,是为了给孩子挑选更为合适的收养家庭,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目前收养能力评估和跟踪回访工作暂由镇江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下一步待条件成熟,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朱秋霞)
编辑:邓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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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闹市区,一名90后女子坐在路边,要将身边的三个小女孩送给热心市民抚养,女子自称家庭遭遇不幸,无力抚养小孩,要求收养人必须为小孩提供住房,同时房产证上要写小孩名字,一时间,引来群众纷纷围观,最终女子被警方带走。
当天,这名女子坐在该路口一侧人行道上,怀里抱着一个孩子,更用绳子将自己和其他两个小孩绑在一起,三个孩子身上都脏兮兮的,其中一个孩子头上还贴着疑似退烧贴的物品。
在女子前方摊开一张纸“帮小孩寻找一个温暖的家庭”,纸上压着女子的身份证、三个小孩的出生证明。上面写着女子是湖南人,因家里房屋倒塌、三个小孩无房住沦落街头,没生活费、没钱治病,谁帮小孩解决困难,就把小孩送给谁。
除此之外,女子在纸上还提出了收养条件,收养孩子的市民必须买房,而且房子必须加孩子的名字,只要收养者把手续办齐,双方即可去办理领养手续,并注明“母亲必须知道女儿的住处,但将来绝不会去相认。
“要是真心想送养孩子,养父母对孩子好就可以了,为何一定要在房产证加上孩子的名字?”“如果真要送孩子,为何不去救助站求助?”众多市民对这一女子的身份表示怀疑,甚至猜测这3个孩子到底是不是她亲生的。
看着小孩甚是可怜,周边商铺主纷纷拿来食物递给小孩,小孩拿起来便狼吞虎咽,也有路人经过,心里不忍,丢下5元、10元的钞票。
90后女子当街送女儿要房产 写孩子名字手续办齐可领养
在女子前方摊开一张纸“帮小孩寻找一个温暖的家庭”,纸上压着女子的身份证、三个小孩的出生证明。看着小孩甚是可怜,周边商铺主纷纷拿来食物递给小孩,小孩拿起来便狼吞虎咽,也有路人经过,心里不忍,丢下5元、10元的钞票。
9月2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闹市区,一名90后女子坐在路边,要将身边的三个小女孩送给热心市民抚养,女子自称家庭遭遇不幸,无力抚养小孩,要求收养人必须为小孩提供住房,同时房产证上要写小孩名字,一时间,引来群众纷纷围观,最终女子被警方带走。
当天,这名女子坐在该路口一侧人行道上,怀里抱着一个孩子,更用绳子将自己和其他两个小孩绑在一起,三个孩子身上都脏兮兮的,其中一个孩子头上还贴着疑似退烧贴的物品。
在女子前方摊开一张纸“帮小孩寻找一个温暖的家庭”,纸上压着女子的身份证、三个小孩的出生证明。上面写着女子是湖南人,因家里房屋倒塌、三个小孩无房住沦落街头,没生活费、没钱治病,谁帮小孩解决困难,就把小孩送给谁。
除此之外,女子在纸上还提出了收养条件,收养孩子的市民必须买房,而且房子必须加孩子的名字,只要收养者把手续办齐,双方即可去办理领养手续,并注明“母亲必须知道女儿的住处,但将来绝不会去相认。
“要是真心想送养孩子,养父母对孩子好就可以了,为何一定要在房产证加上孩子的名字?”“如果真要送孩子,为何不去救助站求助?”众多市民对这一女子的身份表示怀疑,甚至猜测这3个孩子到底是不是她亲生的。
看着小孩甚是可怜,周边商铺主纷纷拿来食物递给小孩,小孩拿起来便狼吞虎咽,也有路人经过,心里不忍,丢下5元、10元的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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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孩子的详细定义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收养行为的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有关收养孩子的法律知识
  1、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2、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那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收养法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4、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a)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b)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c)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d)收养人的,证明身体,有条件抚养孩子;
  e)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f)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g)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5、收养法对无配偶的收养,有何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6、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7、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孩子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
  中国《收养法》只对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了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禁止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人不能同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发生矛盾;2监护人不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3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4有关收养的宗教性禁止规定、政治性禁止规定等等。这些方面,对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从相反方面加以限制,更能防止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关系的发生。因此,我认为在修改《收养法》时,应对此作出补充规定,以完善立法。
  (三)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基于收养关系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从有利于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也相应作了特殊规定。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日后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同时,对于单身男性收养养女的,除年龄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适用一般收养的各项条件。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中国《收养法》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际是鼓励此类收养的。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责任编辑:王玉玲)股票/基金&
网上收养儿童违法吗
新闻背景  一方叫“宝爸宝妈”,一方称“领爸领妈”,网络上活跃着一些收养孩子的交易平台。送养人通过网络发布孩子的信息,收养人如果有收养的意愿,需向送养人支付价格不等的“补偿费”。在这些平台中,管理员、志愿者一应俱全,代办出生证明等手续并明码标价。  这些游走在边缘的交易不免让人产生疑惑,这究竟是收养孩子,还是买卖儿童?  正规渠道难以满足需求  网络收养的供需两热,恰恰反映了我国官方收养体系存在的不足。一方面,我国存在大量想收养儿童的家庭。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世界不孕不育的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我国仅不孕不育家庭的收养需求就超过百万。而民政部公布的数字称,中国现有孤儿人数为61.5万人,在官方福利院收养的孤儿仅有10余万人。所以对大多数家庭来说,通过民政部门福利院领养孩子存在极大的困难,领养到一个符合自己需求的健康孩子更是希望渺茫。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收养人也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从保护孩子的立场来看,这些严格的规定无可厚非,不过,也将很多想收养孩子却不符合条件的人拒之门外。  基于官方收养渠道不畅和门槛过高的现状,需求迫切的领养者纷纷将目光转向了以网络收养为代表的民间收养。通过这种途径,收养人不仅可以更容易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孩子,而且能够“逃避”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  网络平台是否有法律责任  在领养人和送养人各取所需的过程中,网络平台显然起了关键作用。早在2000年,国务院就出台了《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资质、义务方面等作了详细规定,但并没有涉及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的相关规定;2011年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针对的仅仅是商务类交易平台及其管理者。而像“圆梦收养送养之家”这样的网络收养平台,它们如何为用户提供信息,是否真正“无偿”,是否需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是否具备提供涉及“人身属性”服务的资质,仍然存在争议。  无论对网络收养平台做何定性,可以确定的是,平台及其管理者的行为都不能触犯法律。网络收养平台在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分享的同时,有义务对平台用户及传输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网络收养平台上一旦出现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平台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私下收养给贩童提供空间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通过网络发布和获取信息、达成收养意愿,但送养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或生身父母,在送养孩子时,必须前往各区县收养登记中心办理资格审查与送养登记;收养人也必须向各区县收养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等待资格审查通过后再行收养,并严格办理相关手续。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如果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仅通过网站进行私下收养,没有通过审核和进行登记,这种收养关系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孩子今后的落户、入学等问题也会受到影响。  另外,在送养孩子的过程中,送养人以“补偿费”、“营养费”等名义索要的费用也受到颇多质疑。如果这种涉及金钱交易的网络收养行为没有得到有力监管,很可能给人贩子和不愿抚养孩子的父母提供违法犯罪的空间。收养法第31条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12年,省成都市一男子通过网站发布信息“送养”自己出生30多天的女儿,收取对方2.5万元的补偿费。最终,该男子因拐卖儿童罪获刑5年半。
07/23 21:4407/22 06:5907/0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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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生娃真是件神奇的事情!对于许多初尝禁果就怀上宝宝的少女来说,怀孕真的是很容易,易如反掌;但对于那些结婚三年五载都没受孕的女人来说,怀孕真的好难,难如登天。但民间有个说法“原本不孕不育的人,领养个孩子就能怀上”,并且有不少真实的案例发生。
小敏结婚5年多,一直备孕无果。由于之前年纪小,经历过两次流产,子宫内膜变得越来越薄,导致精子很难着床。一直怀不上孩子让小敏痛不欲生,家里的亲戚也都在问“什么时候生个孩子?”,“公公婆婆还年轻可以帮你们带”,“没个孩子总觉得家里少点什么...”等等。看到婆婆偷偷掉眼泪,时不时无心的叹气时,小敏觉得自己是一个罪人。
就在这时,村上一位大婶对小敏说,其实你可以领养一个孩子试试,隔壁村的小王家也是一直要不上,领养孩子后第二年就怀上了。经历过不孕不育的人都知道,只要别人提起“能怀上”这三个字,她基本都会奋不顾身的去试。哪怕是不知名的偏方童子尿,为了孩子一切都可以。但这次小敏犹豫了,领养的孩子毕竟不是亲生的,万一老公不同意怎么办?并且这毕竟不是领养一只小猫小狗那么简单。
回家后小敏和婆婆商量了这件事,没想到婆婆竟然高度赞同。婆婆说领养了以后她可以帮忙带,如果以后能怀上,我们更要对这个宝宝好,毕竟是他带来的福分。如果以后怀不上,那他就是我们的亲孙子。老公也默默的点了点头。
就这样,小敏一家从孤儿院接来一个三个月大的宝宝。小家伙皮肤白白的,眼睛黑溜溜的很是招人喜欢。小敏也已经把这个期盼已久的宝宝当成了自己生的宝宝来疼爱。有了孩子之后,小敏每天的生活过得很充实,不再像以前那样抑郁,愁眉不展的。她把孩子视为己出,把所有的心思都放在了孩子的身上,陪着孩子一天天的成长。
三年后,小敏果真顺利的怀上了自己的孩子。这种事很意外,却也不失真实。这样的案例并非这一件,相信大家每个人都听过。
究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压力,当所有人的焦点都在一个女人身上,甚至辞去工作专职为了备孕的人来说,压力非常的大。在医学上,压力过大容易导致内分泌失调,就会导致极难怀孕。更何况这种压力三年五年的存在于一个女人身上呢!
此外,不少夫妻在备孕期间,天天同房。事实上这样是不好的,按照我们中国传统伦理来说,同房过多是会损失精血的。也不利于怀孕。
一旦领养孩子后,夫妻双方的注意力就会从备孕的事情上转移很大一部分。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压力都不会那么大了,也有了照顾宝宝的责任和义务,同房的频率会相对较低。这两种情况都很有利于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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