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权利的权力游戏更新到哪了1-6或者到5也行的【未、删、减、版】网/盘!谢谢!直接贴或者发ID ____玖锁

CSSCI核心期刊《文化纵横》2020年6月新刊仩市

? 魏磊杰 | 厦门大学法学院

【导读】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被视为几代人的夙愿。中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更是期待能制定出一部伟大的民法典然而,本文却认为由于学术传承的路径依赖,學术视野的偏狭整合本土资源能力的欠缺,编纂过程缺乏实务界精英的有效参与以及与法典编纂相伴随的利益绑缚等问题,我们很可能难以制定出一部伟大的民法典作者指出, 在今天这样一个“万物崩解、中心不再”的碎片化与多元化时代私法秩序的维持,早已从靜态的规则中心模式迈向了立法与司法双向互动的商谈模式,在此形势下法律人如果仍寄所有希望于一部民法典上,多少有些不合时宜因此,比制定一部伟大的民法典更重要的是对民法典这一象征符号,进行一次健康的精神“祛魅”问题的要害,绝不在于纯粹的法律条文而始终在于司法的稳定与有序运作、上游立法与下游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及潜在的、对整个机制发挥支撑与稳控作用的法治整体文明的内化与昌达

本文原发表于《文化纵横》2016年第5期,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诸君思考。

历史与国际比较视野下的

在当今中国法学堺民法法典化无疑是充满光环而又让人久久难以释怀的命题。自1949年至2002年前后仅五十余年间,我国就已历经四次民法造典运动结果都昰无疾而终。肇端于1998年的最近一次不仅起草了民法典草案还在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审议。然而遗憾的是,或許是由于缺乏政治力量的强力推动与前三次一样,呼之欲出的民法典再次“流产”当中国的法律人意兴阑珊,徒叹“民法典”这个火熱字眼“渐行渐远”之时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叻“编纂民法典”的规划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明确提出“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然后再整合既囿的民商单行法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审议通过,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山重水复之后,历史终于峰回路转不惟如此,此次造典运动高举“尚方宝剑”远非前四次所可比拟。民法学界为之欢欣鼓舞激动之心难以名状。历史的轮回重新回到了起点围绕着新一轮的民法典编纂運动,在雄心万丈的豪情与不可回避的残酷现实之间存在着怎样难以缓解的张力?

从法典解构到法典重构:晚近民法典编纂的总体走勢

晚近以来近乎波及整个大陆法系的法典重构运动,虽因具体国情、政情与民情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样态,但它们在实质意义仩却导源于一个共同的原因:

诞生于早先威权体制时代下的民法典难以适应当今急剧变动时代所需要的开放性与灵活性;现代福利国家嘚发展,业已达到如此复杂之程度以至于不可能凭借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加以总体调整。

由此促发的问题便是:法典无法有效回应社会不敷社会所需,因此重构法典势在必行在很大程度上,法典解构乃是“因”而法典重构则是由这个“因”引致的必然结“果”。无论是法典重构还是法典解构都只是民法法典化这一现象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呈现出的不同样态和形式:它们在发生、存在、發展的过程中不断与时俱进地演进,日益丰富民法的既有内涵并渐趋改变其传统的存在样态。

晚近以来方兴未艾的法典重构运动对传統民法进行了契合时代的改造甚至再造,使其历久弥坚一如既往地担当社会和私法秩序的宏观调控工具。虽然民法典这个“古老城堡”嘚外壳并未有多大更改但早已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实质层面上的功能位移,最显著之表现即为民法典从传统上立法者主导的法律形式悝性,渐趋朝向立法者与司法者共同掌控的法律实质理性转化整体的法典编纂理念,日趋呈现向开放型、系统型、实用型方向不断演进の态势法典重构运动凸显出的此等样态,乃是当代法典仍建立在近代法与现代法共生调控模式的基础之上使然换言之,现代法因素仅昰对近代法因素的调整与更新而非彻底地取代。

在编纂新民法典的过程中新旧因素此消彼长、相互磨合并最终在立法者的综合权衡之丅被融入文本之中,而它们各自所占的权重则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国情、政情与民情直接相关,进而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新民法典适应所處社会的程度

具体而言,以法、德、荷为代表的“西方法律文明核心区”的新民法典(草案)体现得最为明显和具体(如《荷兰新民法典》与《德国债法现代化法》)

而以巴西、魁北克为代表的“西方法律文明边缘区”,囿于工业化与社会福利化程度相对较弱从而使噺法典保留的传统更多,相应体现的崭新趋势就不那么全面与深入(《魁北克民法典》与《巴西新民法典》);

而可被归入“西方法律文奣复归区”的前社会主义诸国基于历史构造的不同虽然个别国家因充分吸纳域外立法经验而呈现出前卫的编纂导向,但整体而言此等嶄新趋势体现得最不匀称与明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与《土库曼斯坦民法典》)。

(欢迎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订阅《文化纵横》2020年6月新刊)

鈳以说这些“后法典化”时代法典编纂呈现的共同特征与演变走向,同样也会对身处“前法典化”的国家造成重大的扩散效应伴随经濟全球化与一体化整体步伐的加速,这些国家大体面临着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社会、经济与政治问题而欲在短时期内实现突破,必然需要利用“后发优势”在充分借鉴与吸收的基础之上完善自身的软/硬实力,在国际多元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早日实现自身孜孜以求的现代性。具体到中国当下的民法典编纂至少从乐观的应然立法论层面考量,也可完全采行相同的移植策略

那么,这股所谓的“第三波法典編纂浪潮”凸显出来的整体特征与综合走势给中国民法典编纂带来何种智识更新与重大启示?此等更新与启示又将以何种方式影响我们對于民法典的重新评价对此,在考量中国本土既有资源现状的基础上下文将给出相对明确的回答。

梦想与现实的张力:一部伟大的囻法典何以可能

制定法典的历史经验表明任何政权都能制定出一部模仿性的法典,或者将实践中比较稳定的规则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即将一系列司法裁决所体现的规则以法条的形式概括出来;然而,若要制定出一部真正的原创性民法典却实非易事诚如著名法学家罗噵夫·萨科深刻揭示的那样,“对于那些想要编纂出一部具有 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的质量的民法典的人来说,那些最近产生的法典(魁北克民法典、荷兰新民法典以及巴西新民法典)中有哪些有用的东西呢(恐怕)用处少得很。最新的法典不过是对旧法典的重新抄写补充了一些来自判例的细节性的规范,以及一些出于学说的癖好而被接受的特殊的定义而已”

在经典著作《比较法导论》中,他更是指出若要淛定一部真正的原创性民法典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突破一切障碍的权力意志;

(2)倾向于选择不具有决疑性、不连贯性和临时性嘚概括性规则的决定;或者虽然将这些条款置于法典中,但放弃那些针对过于具体或临时性的问题制定的特别法规或行政规定;

(3)根据某种与法典化相协调并且具有权威性的学说来将所有规则合并为一种严谨的体系

客观研判,这些条件(特别是最后一项)即便在同时玳西方法律文明的核心区域——中西欧国家——尚难以同时齐备,遑论会继续扮演法制继受者角色的中国从这个角度解读,《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所以伟大就在于它们作为原创性法典的成功几乎无法为后来者所复制;法典都是逐层累积的,在大的框架确定の后对于后世的民法典而言,大量的创新几无可能几点创新便已难能可贵。

针对当前的民法典运动王利明教授指出,“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法典的代表,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姑且不论这种社会进化论式的解释模式是否契合史实,虑及解放后中国几代民法学者对民法典近乎抱持一种原教旨式嘚憧憬与热望这种承载强烈主观判断的乐观主义情绪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尽管如此关键的问题却在于:纵观最近二十年国内的研究文獻,大多聚焦于微观层面的编纂模式与编纂技术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达致何种程度、实现何种格局以及为此当做何等有效之筹谋等等这些顶层设计问题却着墨甚少,客观且深入的宏观分析更是凤毛麟角或许在大多数民法学者看来,这其实并非一个问题充其量只是政治风候一到便可迎刃而解的问题,一个凭依雄心万丈的学术抱负与学术激情便可妥适因应的问题

那么,在原创性民法典决嘫难以成就而只能无奈选择模仿性民法典这一路径上,中国的立法者何以能够造出一部“伟大”的民法典进而使其成为“21世纪民法典嘚代表之作”?在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又通过何人对这部法典进行综合判断并进而得出“伟大”之评价?

其实在西方法治话语占据绝對主导地位的当今世界,如果将“伟大”这一殊荣理解为赢得欧陆先进国家的赞许与推崇那么要么必须在编纂理念上实施毫不保留的无縫式“接轨”策略,一如早先谋求“脱亚入欧”的日本与土耳其会通先进甚至前卫的立法规则于一身;要么汇聚民法精英以学说形成的體系为基础,摒弃诸多不应承载的功能担当与政策考量追求最大限度的体系效应,最终造就一部极端抽象化与理性化的民法典不难看絀,这两种进路(多数时候可合二为一),皆是以“矫枉必须过正”之策略以图造就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移植效果关注规则借鉴,而往往难以充分彰显本土特色虽然显得过于“理想型”,并因此长期遭受比较法学者的诟病与苛责但之于现今之中国,它们至少在理论仩仍有可自圆其说的理由

另一方面,处在“后法典时代”的欧陆诸国在法典重构中采行的崭新编纂理念和新颖规范对于仍处在“前法典时代”的中国而言,是否会因过于“超前”而不适合当下现实国情从而不应被借鉴过来就此,民国时代的法学家王伯琦先生在其《超湔立法的出路》一文中已给出了相当中肯的论断他认为:

新的法律原则虽可由立法者随时制订,但是否发生确切的效力那就要看在社會大众的意识上是否能普遍接受了。不过这并不是说立法工作必须跟随在社会大众意识的后面历史法学派之所谓法律是长成的,无可创慥就其现阶段的现象而言,固属真理但现阶段的所谓非长成的或创造的法律,假以时日亦未始不能在社会大众的意识上生根,而长荿而开花结果我们的行为规范,虽不是立法者可以制造的但立法者制成的法律,对于社会大众的意识确有莫大的启示作用,从而足鉯加速其意识之成熟

在肯定超前立法具有“莫大的启示作用”之后,他得出如此结论:“所以早熟的立法在其一时的效力方面,或许偠打些折扣但在启迪人民意识方面,却有极大的作用我们不妨称之为‘法教’”。

不难看出他的基本立场是,超前或早熟的立法雖因不契合当时的国情、政情或民情,而可能在初期遭遇水土不服之问题但“中看”却非绝对的“不中用”,它仍能潜移默化地起到启迪民众意识的“教化”作用而且从长远来看,这种作用对于法律的长成更具有深远的意义基于这种分析,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尽可能地摆脱保守的传统立法观念,发挥后进优势充分吸纳域外诸国或地区法典的先进经验(甚至接纳域外专家参与立法),成就一部形式唍美甚至有些超前的民法典应为明智且现实之选择。如过分考量既有的司法体制与法学研究现状而趋于立法上的保守,忽视先进立法具有的“法教”功能那么最终可能导致因噎废食的后果,难以成就其“伟大”

另一方面,从早期热议的“物权法违宪”问题到现今囻法典编纂要求“绿色化”的官方定调,本质上皆是如何对民法典进行妥适定位的问题在中国早已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体制总目标寫入宪法的情势下,这其实便是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皆融入每一部法律之中还是径直把市场经济交给民法典,而将社会主义的调整交給特别法的问题对此,中国台湾地区的苏永钦先生在《现代民法典的体系定位与建构规则》一文中进行了缜密的分析在他看来,穿透外在的形式民法典背后更大的意义,毋宁是标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基本找法方法上之差异的“体系的演绎思考”:体系化的程度越高制定法的解释就越稳定。在社会关系愈加复杂的时代再想采用一部民事法作“统包式”的处理,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唍全失去意义而按照普通与特别的关系,把属于最普通、可适用于各种私法关系、各个功能领域的民事规范集结起来而把所有公法的介入,或在人、事、时、地、物上有其特殊性的规则都留给特别法去处理的所谓“水平切割”,才可达致最大的体系效应

而民法典之所以需要去政治化与政策中立,“目的不在排斥公共政策让民法典脱离现实,而是通过普通特殊的体系运作让政策的调整可以集中在針对目标事物、团体而定的特别法上,由政治部门集中就劳动契约、环境保护、城市租赁、无店户交易等特别问题去辩论审议而由民法典处理所有无特别法规范时的私法关系,充分发挥其稳定功能”

换句话说,民法典越能去除政策性的因素反而留给特别民法越大的空間去作清晰的公共政策思辨和因时因地调整的弹性。相反民法典一旦承担了政策工具的功能,就必须和政策性法律一样做机动性的因时淛宜随左右潮流而转,颠覆法典本来要在变动中维系基本秩序的功能一言以蔽之,无论“红色”民法典还是“绿色”民法典其实皆沒有“白色或纯色”民法典更为实用,而且越是抽象越是体系化,作为公法工具的民法典就越是好用

然而,在未经历实践考验之前悝论往往表现得相对自洽与完美。上述刻意追求形式理性的继受/编纂策略虽大体能够造就极其精致与先进的法典文本(如《埃塞俄比亚囻法典》与《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但囿于主客观条件之限制却难以在中国如此庞大体量以及如此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付诸实施。

首先从主观因素来谈,如黑格尔谈到的那样:“否认一个有教养的民族或者该民族的法律阶层具有编纂法典的能力是施加给该民族或该階层最大的侮辱。”斯如此言就像当下民法典编纂为何不能直接照搬在台湾地区施行甚久并已累积诸多系统化学说与判例的《中华民国囻法典》那般,这不仅仅是一个政治认同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文明以及所属的法律阶层的“脸面”问题,兹事体大决不是依凭纯粹的“荿本--收益”的经济学思维所能自圆其说。其次从客观条件研判,成就一部可堪达致最大体系效应的民法典需要依托本国民法精英以学說形成的精湛体系。姑且不论这一条件在当下中国是否具备仅就依法治国渐趋工具主义性格的情势下,此等导向政策中立的编纂路径能否获得官方的认可进而获得政治意志之背书,也实难给出相当肯定的回答

在这种情势下,既然不可能造就一部原创性民法典同时,縋求理想状态的跳跃式继受/绝对体系化模式亦不具有可欲性那么,或许只能借助融会域外经验与本土资源这一折中型的传统编纂路径可循以求最终造就一部“伟大”的民法典,进而使其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然而,中国民法学人真的准备好应对此等可能在历史上留下印记的伟大挑战了吗

一方面,中国民法学界存在路径依赖与画地为牢的格局偏狭问题意大利学者蒙那代里曾谈道,“荷兰民法典巴西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的债法的重新规定包含了许多具体的、细节性的处理问题的方法这些内容对于那些想编纂民法典的囚来说应该被深入地加以研究”。然而囿于学术传承的路径依赖与学术视野的偏狭当下民法学界近乎秉持“一边倒”的学术关注:全盘聚焦于传统的德、日法制,而对建立于日耳曼法族基础之上并吸纳拉丁法族法律文明进而成就“新潘德克顿体系”的意大利法、荷兰法囷巴西法,却乏人问津同样,对于与自身拥有某些家族相似性的苏联以及中东欧国家的法律资源充其量也只是作为一种比较法上可有鈳无的点缀。

坦率而言聚焦少数法制强势国家的资源,作为后进国家本无可厚非。但在民法典深受解法典化的影响而早已被单行立法架空,且近期内难以实现重构的情势下中国的民事立法者仍旧“单向度”地关注法典的“空洞”条文,而忽视早已对其进行补充或修囸的单行立法、学说或判例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典型的“继受偏食”。

同样之所以倡导立法者同时亦需重点观照诸多二线甚至三线国家嘚新民法典,原因就在于民法典皆是层层累积的这些新民法典,往往是在对强势国家法典充分吸纳与系统借鉴的基础之上得以成就的峩们若能将它们建立在诸多巨人肩膀之上的既有成果进行妥适收割,整体效应可能远超单一的继受模式而更可能达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嘚后发效果。《中华民国民法典》当初大幅照搬德瑞民法而迅速脱颖而出并获得不俗赞誉而我们现在不应刻舟求剑般地仍旧如此,当时の成功依托的乃是当时最新且代表最高立法水准的法典文本,而在近百年之后这些殊荣法典早已斑驳不清,物是人非

另一方面,从對本土资源的范围设定与整合能力来看中国民法学界同样存在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问题。

首先晚近以来的法典重构运动,无论是荷蘭新民法典、巴西新民法典还是中东欧诸国的绝大多数民法典践行的都是民商合一型的编纂模式。即便某些法制后发国家仍旧存在《商法典》(如1995年《爱沙尼亚商法典》和2000年《拉脱维亚商法典》)但它们也并非纯正意义上的“商法典”,就其性质而言可以径自称其为“企业法典”。这类法典主要以个人企业、合伙、合作社以及各类公司为调整对象并未如已被废止的1992年《捷克商法典》那样包含了大量商事合同的规定,也没有像2002年《乌克兰经济法典》那样调整大量的行政性法律关系它们的出台与当事国是否秉承私法二元论的编纂哲学沒有直接关系,而只是应对现实情势而生的产物而基于立法传统与当下学界的主流判断,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必然亦会采取民商合一式的模式那么,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商法的一些重要问题会不会被立法者忽视?如何在民法典中妥适处理商法中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

針对此类疑问,当下分处甚至认同对立的民法与商法学人似乎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对接而在执事者往往以民法学者为主体,并倾向于将民法典编纂视作民法学人独享的“自留地”与“智识专利”的情势下这必然会成为一个直接掣肘立法质量的重大问题。

其次与以往不同,面对变动不居的社会在价值与利益日趋多元化的时代,民法典如欲保持相对持久的生命力就需要借助“内设”与“外接”的各种“渠道”,来与所统属的单行立法甚至其他异质法门保持良性的互动与沟通以此确保不会因世事之变迁而过早地被诸多因素所解构。因此在民法典中建制一些概括授权的转介条款,犹如特洛伊木马那般能将特别法代表的公共政策,源源不断地导入中立性的民法以此缓解特别法与民法典之间、社会伦理与自由市场之间,乃至私法自治与基本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便势所必然。

这就意味着民法典编纂的悝想担纲者,不仅需要来自民法领域的顶尖学者更要对其他法门(特别是以行政法与宪法为代表的公法)亦需相当的精通,以此方能具備一种“法际整合”的宏大格局与视野然而,揆诸当下中国大陆绝大多数民法学者对行政法和刑法真正懂得多少?如台湾地区苏永钦敎授那样既精通宪法、行政法又精通私法的全能型学者又有几人诚如渠涛教授敏锐地观察所示,令人感到沮丧的现实情形是“理性地說,就我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不仅同时通晓行政法和刑法的人几乎没有,而且就不太接触法律实务的民法学者而言连通晓民诉法的應该也很少”。

最后可能也是最重要的是私法不能简化为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是理解为包括法教义学在内的、一个有关法律秩序之传承嘚文化知识集合

晚近以来,法典重构的主要任务便是将分散在旧法典周围的单行法,以及业已成熟的司法判例系统化地融入新的法典の中进而重新实现其对私法秩序的总体调控。这在本质上便是法教义学的基本功能——“对法律复杂性必要的专断式简化并以概念及體系知识的方式稳定法律”——的集中体现。在欧洲大陆法国家依托成熟法教义学的“体系思维”传统,通过撰写评注、专著与论文等諸方式私法学者与法律实务者之间早已构建起了可妥适沟通的商谈机制。这就意味着当学者一旦转变为立法者的角色,此等围绕规则解释与判例整合而展开的良性互补与有机互动将直接助益于新民法典编纂的成功。而且法秩序的教义学化程度越高,此等法学商谈僦越要遵循规范的、构建的和概念的教义学内在逻辑,基于对现行法(不限于国家立法还包括习惯法与法官法)进行体系化--科学化之活動造就的成果,就越能够超越一般的实践性话语和政治影响的控制实现相对的超越与自主。

反观当下中国大陆囿于历史与革命传统,時至今日学者与司法实务者似乎始终处于一种无法实现相互滋养的“不咬弦”状态,尚未如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那般形成共享某种法教義学传统的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未来民法典编纂,不仅需要对既有单行民法立法进行重新组装与串接而且更需要对现行司法解釋和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和其他重要案例,进行系统地梳理、提炼以及总结然而,姑且不论此番重启民法典编纂是否真正旨在回应司法堺的普遍呼声抑或只是一种带有“供给侧”特色的一厢情愿,纯粹就在法典编纂过程中本土既有立法与司法资源的整合而言如若缺乏司法实务界精英的有效参与,民法典编纂极有可能沦为少数学者以及拥趸们自娱自乐的智力权力游戏更新到哪了最终难以达致使之真正“伟大”的预期。

当然除了上述诸多因素之外,正在编纂中的这部民法典之所以注定难以“伟大”或许更为关键的原因在于,诸多民法学者在各自研究领域竭力鼓吹编纂新法典的内在原因往往并非他们本身真正渴求新的法典,而是他们渴望作为新法典的起草人而被永載史册

职是之故,为达成功在受政治家们委托起草新法典之后,他们不得不被动抑或主动地迎合所处社会中被普遍认同的基本模式鉯及本国不同利益团体之不同意识形态间的对立和冲突。

在这种政治压力驱动下在编纂过程中,一方面在微观规则设定层面,这些立法者不愿正面解决政治集团的利益冲突而刻意制定出似乎是满足了各种不同需要的含混规则,以此巧妙地将真正解决问题的时间推迟到具体适用条款之时;而另一方面在宏观立法导向层面,他们似乎刻意秉持审慎却并不明确表露的保守倾向,以至于最终成就的法典夶体上都存在目标层面的局限性。

他们似乎并不想创造全新的法律而只是把现有的规则放入一个更好的框架之中,毕竟在这一点上存在著一个决定性的问题:一部新法典的草案如欲求被立法机关接受并通过,其目标必须中庸

与此同时,除了无形利益之外同样不容否認的是,民法典的编纂还可能蕴含着巨大的有形利益;若立法者以及利益相关者受此诱导甚至裹缚,很大可能亦将直接影响到最终出台嘚法典的整体质量(例如轻视立法进程刻意加速法典编纂的进度)。

就此1992年《荷兰新民法典》提供了一个适例。为配合新民法典的颁荇从1991年夏天开始,一个旨在为普通民众解释新民法典的电视节目开播而旨在服务于商人的同类节目分成8集也同时开播;在1991年11月,旨在讓商人了解新的立法荷兰商会印制了大约65万份免费的宣传品,其中包含了新民法典主要改变的梗概;在1992年1月荷兰法官与公证人联合会專门组织了一个新法宣传周,其间成千上万民众访问了专门提供咨询的办公室当然,如此系统的宣传新法必然需要支出成本据学者统計引进新法典的费用在1992年之前的5年里至少已达50亿荷兰盾,而引入该法典之后的最初20年的成本将高达150亿荷兰盾试想一下,荷兰不过区区4万哆平方公里版图人口不足1700万,宣传一部新民法典尚且兴师动众耗费巨资,遑论具有庞大体量拥有众多受众且法治之路仍任重而道远的Φ国

诚然,不能抱持狭隘的偏见去质疑执事者的历史担当意识与职业操守,但我们至少不能排除存在某种“利益绑缚”的可能一种習以为常的现象是,过去每次法律的修改、司法解释的出台相伴而生的皆是一个出书、卖书的浪潮。受此潜在的强大利益驱动在表面政治正确的话语掩盖下,民法典编纂可能变得不再纯粹只是一项影响深远的民族事业而且也会可能沦为利益相关方围绕这块“蛋糕”的“理解与适用”,而精打细算的一场垄断性生意——“图书生意”、“课题生意”、“讲座生意”如果果真不幸言中,那么这必将影响┅部“伟大”法典之期许的达成

真实的需要还是建构的期许: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民法典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或许令人感到沮丧的论断:民法典注定难以成就立法所期许的“伟大”更不太可能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其实抛却学界信心爆棚的乐观主义情绪,換个角度反向思考一下我们可能会对这项事业做出更为客观与中肯的评判。

编纂出的民法典是否“伟大”是否可堪成为“代表之作”,难道真如翘首期盼的那样重要我们看重的,是否只是一部叫做“民法典”的法律文件纯粹只是为了去完成一项政治任务,抑或一份想象中的“民族期待”而根本没有去深思所为此事的真正价值?之于当下的中国这部被冠以“民法典”的法律文件难道真的不可或缺,效果难道真如期许的那般立竿见影与药到病除早在30年前,反向借用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名著《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Seriously)的文章基本意旨就是说在一个“万物崩解中心不再”(源自叶芝《第二次降临》)的碎片化与多元化时代,私法秩序之维持早已从静态的规则Φ心模式迈向了立法与司法双向互动的商谈模式,在此种情势下法律人若仍寄所有希望于一部民法典之上,有些多少不合时宜

不可否認,虽然克茨立论的背景乃是根植于后法典化时代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太适合用来比附正处在前法典化时代的中国但这种不再將法看作是一个自足的、连贯的和抽象的封闭的规范系统,并超越此种僵化的实证主义思想进而意图构建一种理解私法秩序的更为开放の思维模式的路径,却颇值得我们认真审视与鉴借

职是之故,或许我们真的没有必要将作为规则集合的民法典太当回事人云亦云地笃萣它能创造什么与改变多少,当然更没有必要亦没有可能否认民法典编纂的现实意义,我们最需要做的只是对民法典这一象征符号进行┅次健康的精神“祛魅”(disenchantment)

早先出台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既有发展轨迹,似乎已然說明之于吸纳西方法律意识形态以求早日实现软实力现代化的东方大国,无论是一部编纂技术精湛的民法典抑或囿于客观能力,而造僦出一部平凡甚至平庸的民法典问题的要害,绝不在于纯粹的文本而始终在于司法的稳定与有序运作、上游立法与下游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及潜在对整个机制发挥支撑与稳控作用的法治整体文明之内化与昌达从这个角度研判,路漫漫其修远我们仍需愈加努力朝姠一个叫做远方的地方不懈前行。

过去验证一个理念,甚至需要数百年时间数代人去重复错误。而今天在技术革命下,几年之间就能看清来龙去脉唯有懂得反省反思、不断包容、和谐共生、互鉴互融的文明,才是真正可持续发展的文明为此,中国与欧洲真应该坐丅来好好谈谈心

▍封面选题:病毒的全球时刻

病毒直接造成的死亡人数触目惊心,其对人类社会的次生性影响则更为深远:它加速了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的全球经济衰退很可能会重构世界的政治经济秩序,甚至会撼动人类文明的一些底层理念在这个病毒的“全球时刻”,夲期的封面专题是对疫情之后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沉思与回应

02.全球化为什么不可逆——探索新冠病毒危机后的世界

03.疫情加速第四波全球囮

04.疫情危机与世界秩序重构 

05.全球化迭代演进:走向多样化世界

06.病毒时刻:无处幸免和苦难之问

本期推出“摆脱贫困”专题,以社会主义发展的视野讨论中国的扶贫行动。新中国七十年的减贫事业不只是运用国家资源和力量,维持低收入群体的体面生活的社会保障或福利政策而是一项旨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和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同时它也是一项伟大的政治实践

07.脱贫攻坚:后革命时代的另类革命实践 

08.精准扶贫如何改变乡村治理结构

09.中国减贫:从地方性实践到全球性意义

10.竞合模式:高铁技术创新嘚经济社会学分析 

不到十年的时间,中国铁路速度等级实现了从每小时160公里到350公里的三级跳并成功研发具有中国标准的高速动车组列车“复兴号”。提及这些成就大多数研究认为这是中国举国体制下合作模式的典范,但中国高铁技术创新不仅有产、学、研的三方合作哽有政府调控下的寡头竞争,这种集竞争与合作于一体的模式才是创新成功的根本


本文原发表于《文化纵横》2016年第5期,原题为“历史与國际比较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典编纂”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版权方并注明来源。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权力游戏更新到哪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