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NN体系下所涉及域名人民香港法院体系判决如何执行?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美国在美军网络ARPANET基础上启动建设了基于TCP/IP协议的因特网(INTERNET),随后作为奉献给世界的礼物向国际社会开放。随着因特网的高度开放,世界各国纷纷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将因特网位于本国的部分建设成国家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这一举措使得因特网成为了真正的国际互联网。国际互联网在世界各国的推动下以空前的速度发展壮大,成为国家信息通讯的重要技术平台,是国家经济、社会活动所依赖的重要支柱。因此,世界各国对本国互联网的管理主权提出了明确的诉求。

    2013年6月24日,第6次联合国大会发布了A/68/98文件,通过了联合国“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政府专家组”所形成的决议。决议第20条内容是:“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讯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讯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本条款的本质就是承认国家的“网络主权”。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作为主权,需要确保其4个基本权利:即平等权、独立权、自卫权与管辖权。作为全球互联互通的互联网而言,自卫权与管辖权目前是明确的。就自卫权而言,美国等国家建立了网络战部队,其目的当然是要保护本国的网络主权不受侵犯,保护本国的网络基础设施与运行在互联网上的信息系统不受打击;就管辖权而言,各国都对本国的网络行为依据本国国情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他国对本国的互联网治理行为不容干涉已成为共识。

    就平等权而言,目前的国际互联网域名分配与管理格局对各国来说并不平等,实际上是各国与“国际互联网域名与IP地址分配机构(ICANN)”签约所形成,是一种“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关系;而ICANN是1998年10月在美国加州成立的非营利机构,受美国商务部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据“ICANN | ccTLD Sponsorship Agreement(.cn ccTLD)”协议,由中国负责“.cn”这个顶级域名的管理,相当于中国与美国签订国家级顶级域名解析分配协议,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平等关系。

    目前,美国政府宣布2015年9月份可以视情况将ICANN交给一个国际组织管理。如果这一承诺确实兑现,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各国把部分管理权力让渡给这个ICANN机构的国际组织,从而保证各国在互联网域名分配方面的平等性。

    就独立权而言,除了美国之外,各国实际上并不具备对本国互联网独立运行的能力,这是因为国际互联网的域名解析体系采取的是中心式分层管理模式,使得各国互联网的运行从域名解析的角度高度依赖于位于美国的原根域名解析服务器。所谓中心式,是指所有的域名解析过程都是从根域名开始自顶向下,从而根域名解析服务器成为整个国际互联网的控制点,任何在互联网上的访问行为通常都脱离不了根域名解析服务器的授权;所谓分层,是在顶级域名(如 .cn,.kr,.com,.info)体系之下,还可以形成二级、三级直至多级域名定义体系,使得各国可以管理本国的低层域名解析行为,但这些都依赖于其顶级域名的合理存在。

    就具体的域名解析过程来说,在网络当中设置了大量的递归解析服务器用于直接受理网络用户的域名解析请求,通过负载均衡提高解析效率。但这些递归解析服务器主要是依靠保存来自权威域名解析服务器的解析结果来提供给请求解析的用户,仅仅是承担着负载均衡与缓存的作用。对于在缓存中没有记录的、或记录过期的域名解析请求,递归服务器还需要从国际根域名解析服务器开始逐层请求解析,从而形成了国际互联网被集中控制的客观效果。就是说,国际根域名服务器决定了各级域名的存在性及逐层解析能力。原理上,根域名解析服务器还可以对请求解析的源IP地址作限制,例如拒绝响应来自某个国家内IP地址的域名解析请求。

    由于域名解析中心式管理模式的存在,使得各国互联网不具备只凭借自身也能够独立运行的能力。在这种体系架构下,域名解析存在着两种风险。一种是本国域名被封杀的风险,即只要在原根域名解析服务器中删除该国的顶级域名注册记录,即可让世界各国都无法访问这个国家域名下的网站,在这种情况下,该域名的多层解析体系也会跟着土崩瓦解。就是说,如果美国决定抛弃哪个国家的互联网,只要简单修改原根域名解析数据,被抛弃的国家基本上无还手之力。据报道,伊拉克、利比亚的顶级域名曾经先后被从原根域名解析服务器中抹掉了数天。这是一种“一国互联网体系被从国际互联网社会抹掉的风险”,我们姑且称之为“利比亚式风险”。

    另一种情况是无法接入国际互联网风险,即只要原根域名解析服务器及其所有从服务器、镜像服务器拒绝为一个国家的所有递归解析服务器的IP地址提供根域名解析服务,依赖这个国家递归解析服务器的网络用户就会因无法获得域名解析服务而无法上网。传言历史上索马里曾遭遇过这种封杀。这是一种“一国网络用户被限制到互联网上访问的风险”,我们姑且称之为“索马里式风险”。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出现断网的极端情况,就是切断一个国家的互联网通往国际社会的所有网络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依赖国际根域名解析体系的互联网在这个国家内部也同样无法运转。当然,封杀一个国家的互联网,需要所有直接连向这个国家互联网的那些国家的配合才能完成,这就如同美国的全球导弹防御系统一样,需要组织其他国家才能包围一个国家。这是一种“一国互联网被切断成为孤岛的风险”,我们姑且称之为“八国联军式风险”。

    从技术上说,顶级域名分为两个部分,一是gTLD,涉及的是通用顶级域名,例如.info、.pro、.com等;二是ccTLD,涉及的是国家地区顶级域名,如.cn、.jp、.kr等。人们既可以申请通用域名,也可以申请国家地区域名,差别在于谁来保护用户的利益。申请通用域名的人需要依赖企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VeriSign公司负责维护.com顶级域名的解析;而申请国别域名的人则可以依靠政府来保护。

    可以将通用顶级域名当作非政府组织范畴,而国家地区代码域名则作为网络独立权的涉猎范畴。当然,一旦美国也认可网络独立权的时候,他们自然会把通用顶级域名列入到美国的网络独立权体系之内。

    如上所述,我们需要应对的是三种风险:一是防范本国顶级域名被从原根域名服务器中抹掉的“利比亚式风险”,这就需要打破中心制根域名解析体系,采取去中心化的根域名解析体系的手段,以达到不受原根域名解析服务器唯一控制的目的。二是防范本国递归域名解析服务器群被根域名解析服务器群拒绝解析而无法访问国际互联网的“索马里式风险”,这就需要借助其他方式迂回访问根域名解析服务器,以达到获得根域名解析服务器解析信息的目的。三是防范本国被彻底从国际互联网中孤立的“八国联军式风险”,这就需要构建本国自身的域名解析体系,在本国内形成域名解析服务的自治解析体系。

    针对上述三个风险,相比而言,第一种风险最容易实施,因为只要简单从原根域名解析服务器中抹掉指定国家的顶级域名注册记录即可。因此,应对“利比亚式风险”最为迫切。但是,构建去中心化的域名解析体系尽管技术上并不复杂,可是其涉及面很广,最需周密设计。

    第二种风险实施起来并不容易。目前尽管只有一个原根及12个从根,但还有百余个镜像根,不像过去那样容易操纵所有根域名解析服务器来拒绝对某一国家的递归解析服务器所提出的解析请求。而且,网民自身也可以轻易地应对这种风险,因为网民只要选择境外未被封杀的递归解析服务器即可化解这一危机,例如选择、.mobi 、.pro 这类gTLD域名还由国际顶级域名解析服务器来解析,但.in、.kr、.de等ccTLD 国别域名是靠交换而来。甚至不排除一些通用顶级域名也像非政府组织一样,主动要求参与到交换体系中,例如负责维护.com的VeriSign公司也愿意以交换的形式与各国进行域名地址扩散。在这种情况下,联盟成员所属的顶级域名就能够防范“利比亚式风险”。

    由此,在两个极端情况之间,只要联盟内有成员存在,整个体系就自然可以运行起来,不仅联盟成员国可以防范住“八国联军式风险”,借助超级盟友,成员国还能防范住“索马里式风险”;在出现“利比亚式风险”时,联盟内成员仍然能够访问被国际根服务器抹除的成员国。所以,“国家级顶级域名联盟”方案能够同时应对三种域名解析的风险。

    在这种方案中,联盟成员国只需要各自建设一个根域名解析服务器,在该服务器中建设一组数据库,包括“国家级根域名解析数据库”、“本地注册数据库”、“国际根域名镜像信息库”、“本地交换解析信息库”,建设联盟成员根域名解析服务器之间的可信交换通道。再就是各递归域名解析服务器需要指向国家级根域名解析服务器,而不是指向国际根。显然,这种方案的改动是非常小的。

    “国家级顶级域名联盟”方案可以与现存方案共存。就是说,本国内的所有递归域名解析服务器可以分成两类,一类仍然采用原来的方法直接指向国际根域名解析服务器,称之为“原递归服务器”;另一类则直接指向本国根域名解析服务器,称之为“新递归服务器”。由此,使用“原递归服务器”的用户实际上就是采用原有的域名解析体系;使用“新递归服务器”的用户实际上就是采用“国家级顶级域名联盟”的域名解析体系。在推广过程中,“新递归服务器”可以逐渐扩充,开始时只是参与测试的用户选用这种模式,随着这种模式的成熟,“新递归服务器”不断扩充,不断鼓励网民选用“新递归服务器”作为域名解析的配置。当然,更为有效的模式是用户在首选DNS与辅助DNS的配置中,分别选择“原递归服务器”和“新递归服务器”,以便提高解析的可靠性。

    目前,人们对“索马里式风险”与“八国联军式风险”关注的比较多,因此提出了“应急根域名解析”模式。这种模式是指采取对根域名服务器解析数据库进行日常备份,在出现所有三种风险时,将国际根域名服务器的地址重定向到特定的应急替代服务器中,由该服务器进行解析,以确保本国的互联网能够正常运转。

    比较“应急根域名解析”模式与“国家级顶级域名联盟”模式之间的差异,显然后者占有明显的优势。一是“应急”模式是应急态,平时不能启用,因缺乏平时的运行考验,很难保证在需要的时候能够有效使用,尤其是根域名解析系统是否能承受大负荷缺乏实验检验;而“联盟”模式作为常态运行,平时就可以同步使用,根域名解析服务器的负载能力可以在日常运行的监控中不断扩充,可以使得运行过程得到长期有效的考验。二是“应急”模式所采取的技术过于复杂,地址重定向的可靠性缺少百分之百的把握;而“联盟”模式改动仅是递归服务器指向本国根域名解析服务器,没有技术门槛,属于常规的域名解析手段,不存在技术障碍。三是“应急”模式缺少必要的铺垫,用户缺少感知、配合与磨合的机会,很难保证有效;而“联盟”模式因为属于与传统的域名解析系统长期同时并行使用,从而可以逐渐被用户所接受,所以不存在任何使用过程中的障碍。四是“应急”模式由于需要构建庞大的重定向体系,投资巨大;而“联盟”模式只需要建设根域名解析服务器、四个数据库及安全可信的交换通道,且在建设之初国家根域名解析服务器的解析量极小,所以估计投资只是“应急”模式的一个零头。五是“应急”模式采取的是守势,如同颈带铁环“引颈就戮”,静等屠刀出鞘;“联盟”模式采取的是攻势,就是告诉世人,如果再有国家被根域名解析服务器抹去其顶级域名信息,那所有感到威胁的国家就会加入联盟,不再参与以根域名解析服务器为中心的域名解析体系,从而不再让根域名服务器掣肘联盟成员国互联网的运行。这种做法的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是支持“网络主权”的理念,确保网络独立权。

    “联盟”模式的常态使用可以首先建立起国家根域名解析体系,一方面同友好国家交换根域名信息以建立“本地交换解析数据库”,一方面通过复制的方法获得“国际域名解析数据库”的信息;同时,先选择少量递归服务器指向国家根域名解析服务器进行试点,在试点成功后可以让更多的递归服务器指向国家根服务器。而网民可以自主选择递归解析服务器,选择“原递归服务器”就属于传统的解析模式;选择“新递归服务器”就属于“联盟”的解析模式。由此,选择权交给网民,网民也就可以不为此争论孰是孰非,随意选择使用哪种模式,既可以平滑过渡,也可以在出现三种风险之一的情况下,选择“自主”解析模式来应对风险。(中国工程院院士,方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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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才能成为域名注册商?这篇文章带你了解

  域名注册商是商业实体或组织,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或一个国家性的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注册局委派,在指定的域名注册数据库中管理互联网域名,向公众提供此类服务。并负责提供DNS解析、域名变更过户、域名续费等操作。

  申请成为国际域名注册商,需要先向ICANN提出申请,等待申请通过后,再向Verisign申请认证。

  1、资金存款证明及公司人员说明(ICANN网站提供的申请表)

  2、500万美金以上额度的商业保险

  3、业务发展计划书

  5、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

  申请成为CN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二)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六)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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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域名注册商 域名注册服务商 域名查询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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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由上海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域名的广泛应用,域名争议纠纷日益增多,但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重大缺陷,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既不是诉讼,也不是仲裁,对其性质和特点的理解和把握是我们研究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关键。

关键词: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性质;特点

一、ICANN的成立及UDRP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产生

(一)ICANN的成立及其成立的原因

19986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一份名为《网络域名和名称管理》的白皮书,该文件正式决定在保持现有域名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将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管理权逐步移交至民间非盈利的国际性组织。在此背景下,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nternet

1.域名注册系统缺乏竞争,先注册先得的注册原则引起广泛的不满;

 2.域名持有人和商标持有人之间的冲突普遍,但是解决这些争议的既有机制成本昂贵、程序繁琐;

 3.随着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利益日渐增加,商业界要求一个更有稳健性和正规性的互联网管理架构,以便做出更有问责性的管理决定;

  4.处于美国以外的互联网使用者比例正在加大,他们对参与互联网的管理有了更为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UDRP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产生

一般而言,发生域名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仲裁、调解、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但是由于互联网跨国家跨地域的特点,既有的但是解决这些争议的既有机制成本过于昂贵、程序过于繁琐。因此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种快速、便捷的争议解决机制来出来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持有人之间的域名争议。

Policy)作为解决域名争议的根本制度规范。依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域名注册人在向域名注册商申请注册时,UDRP就同时被加入域名注册人及其所委托域名注册商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之中,该协议要求域名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域名有关的域名抢注争议的时候自愿将该争议交给ICANN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UDRP有如下规定:

该政策(UDRP)将并入申请注册域名者与域名注册机构(Registrar)之间签订的注册协议,以解决可能会出现的注册人与第三方(不包括注册机构)之间的域名争议。

2.       申请注册人向域名注册机构保证其所陈述事实是完全的、准确的,并认识到其所注册域名不侵犯他人权利,所注册的域名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3.       注册机构在接到注册人申请或法庭、仲裁庭裁决或行政处理程序专家组决定时,有权注销、转让、变更域名;

在第三方提出注册人所注册的域名侵犯商标权、恶意使用时,注册人有义务接受强制性行政处理程序,投诉人有权选择经ICANN批准、有权进行行政处理程序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二、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

 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的内容中可以看出,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

 UDRP要求在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商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中加入UDRP的强制条款,使得域名持有人在收到针对其域名的投诉时,有参加该程序以解决域名争议的法律义务。这是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得以存在和持续运作的前提。如果不是这样,大部分被投诉人将不会同意参加该域名争议解决机制,UDRP将没有存在的意义。

第二,   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简便、快捷、高效,判定标准统一,裁决结果公开。

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高效便捷可以说是它的生命线。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开发了先进的网上案件管理平台,程序性事项基本都是在网上进行。解决机构同专家及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基本以邮件为主,案件由域名争议专家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理。这种在线解决争议的模式极大提高了案件解决效率,降低了争议解决成本。另外,域名争议解决机制采用专家裁决的方式,这些专家都是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深专家,他们负责审理具体案件。专家依照UDRP规则,借鉴和引用之前的域名争议裁决结果,在14日内做出裁决,并按照程序将该裁决结果全部公开。这种裁决公开的机制促使专家组在裁决的过程中尽可能地保证案件裁决的公平公正,尽可能保证案件裁决的论述和理由必须充分得当。正是这种公开机制确保了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质量和规范,也正是因为如此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才得以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和尊重。

第三,UDRP中的救助措施只限于是否转移域名或注销域名,而不涉及损害赔偿或者是对商标的有效性作出判断。

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通过委派的中立第三人,作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争议。为了使域名争议得到快速高效解决,UDRP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域名抢注的规制,不适用当事人双方基于域名所产生权益而产生的争议,比如商标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损害赔偿等等。这是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很具特色的一点。

第四,域名注册商强制执行裁决结果。

与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不同,域名裁决做出之后,如果被投诉人在十天内没有到法院起诉的话,那么域名注册商必须执行UDRP裁决结果。如果域名注册商拒不执行,投诉人可以去ICANN对其进行投诉,ICANN将依据相关的规则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域名注册商资格。因此,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裁决结果能够得到高效的执行,这是ICANN有很强生命力的重要原因。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下的强制执行与我国法院执行难的状况存在鲜明的对比。

第五,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排斥法院管辖。

UDRP不排除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可选择只以法院诉讼来解决争议而不提起UDRP投诉,也可以通过诉讼来复核UDRP裁决结果。因为基于合同的条款,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实际上是域名管理制度中的自清机制(self-clean),它并不具有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司法判决的法律效力,那么当事人一方对UDRP裁决结果不满意理所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属性分析

 在中国,多数人习惯法院或传统仲裁机构、民间调解组织去解决纷争,相应地,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也被认为是解决争议的四种最主要的方式。那么对于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我们应当如何对其定性呢?它与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什么联系与区别?通过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的分析,笔者以为:

首先,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既不是法院诉讼也不是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争议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所谓司法诉讼,简言之是指争议双方去法院寻求公力救济的方式,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必须执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跟法院诉讼和仲裁有着很大不同。首先,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从性质上将既不是仲裁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它实际上是民间组织。其次,尽管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裁决形式作出决定,但其法律性质跟一般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不通。根据UDRP的规定,如果域名裁决后一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就同一争议域名的归属诉诸于司法程序,则域名注册商应依裁决转移或撤销争议域名。若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则要暂停执行,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做出的裁决不一致,域名注册商应当以法院判决为准。这样说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必须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其法律效力等级是比较低的。从这两点上看,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既不是诉讼也不是仲裁。

其次,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一种特定的调解,是一种域名纠纷前的约定。

所谓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从定义上看,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与调解存在很大的相似性,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实质上也是争议双方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专家作为第三者,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作为依据,进行居中裁决。但是与传统之调解不同的是,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并不需要争议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其裁决结果的执行是强制性的并不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我约束。

 综上,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实际上不是诉讼,也不是仲裁,它是一种特定的调解,是一种域名纠纷前的约定。在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商达成协议的时候,域名与在先民事权益的冲突纠纷还没有产生,但是一旦纠纷产生了,域名注册人必须要按照注册协议约定,将该域名争议交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实际上,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商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赋予了域名主管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照约定撤销域名注册人的域名或者转移域名注册人的域名的权力。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是一个法定程序,它只是域名管理制度中的自清程序,我们不能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理解UDRP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及其附属的程序规则。把握这一点,对于我们研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苏国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一案例与评析[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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