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的五个阶段

1978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这次全会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工作重点转移的决策,实现了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形成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取得了组织路线拨乱反正的最重要成果;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任务;审查和解决历史上遗留的一批重大问题和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问题,开始了系统清理重大历史是非的拨乱反正。会议还提出要正确对待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和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全会做出的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开始了中国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僵化半僵化到全面改革、从封闭半封闭到对外开放的历史性转变。

1979年 设立经济特区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共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报告,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特区。8月1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是扩大地方和企业的外贸权限,鼓励增加出口,办好出口特区。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正式将“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改革开放之初,在缺少对外经济交往经验、国内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形势下,设立经济特区为国内的进一步改革和开放、扩大对外经济交流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982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1984年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

198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一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是当前我国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认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各项要求,为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创造了条件。

1986年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启动

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规定》的出台是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善企业外部条件,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987年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提出

1987年10月25日―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赵紫阳作《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报告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制定了到下世纪中叶分三步走、实现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并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十三大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的继续、丰富和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飞跃,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之路。

1988年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出

1988年9月5日邓小平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现代科学技术是新的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和决定性的因素,全党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同时规定了当前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决定》从宏观上制定了科学技术必须为振兴经济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等方针和政策,促进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揭开了文革后国家全面科技体制改革的序幕。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和最先实施内容,这一改革政策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科技的结合以及由此而生的中国多领域跨越式进步。

1992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

1992年10月12日—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江泽民作《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报告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4年的实践经验,决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写进党章。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十多年来党进行理论探索得出的最重要的结论之一,也是社会主义认识史上一次历史性的飞跃。

1993年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93年11月11日—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举行。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993年 进行分税制改革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1995年开始又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加之2002年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体制框架。这是我国建国以来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涉及范围最广、调整力度最强、影响最为深远的重大制度创新。

1993年 提出金融体制改革目标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通过金融体制改革,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的金融组织体系;从1994年起实行汇率并轨。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从1996年12月1日起,我国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1994年 外贸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1994年1月11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统一政策、开放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1996年4月1日,我国对4000多种商品进口关税进行大幅度削减,关税总水平降至23%。

1992、1994年 医疗、住房市场化改革施行

1985年,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之下,医疗卫生系统也开启了改革的历程。医改的核心思路是:放权让利,扩大医院自主权。医改的政府态度是:给政策不给钱。其政策为药品可加价15%,以弥补政府投入之不足。上世纪90年代,医改再掀波澜。1992年9月,卫生部根据国务院意见,提出医院要“以工助医”、“以副补主”。 2000年,改革逐渐向纵深发展,触及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问题。200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八部委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俗称医改“十四条”;200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四部委的《关于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在这一过程中,医改的矛盾与困惑日益增多,随着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不断下降,到2002年已经下降到15.2%,而这些卫生费用主要来自地方财政,于是产权改革、“国退民进”的呼声日益高涨;2004年底全国有近百亿元民营和外资介入中国的近百家医院的改制工作;到2005年,中国医疗产业的总市场价值达到6400亿元。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其中包括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决定》的出台,开启了城镇住房商品化的大门,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确立,其最大意义在于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通过向城镇职工出售原公有住房,逐步完成了我国住房私有化的进程。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是由于此文件废除了住房实物分配的制度,为商品房的发展扫清了“竞争对手”,从而确立了商品房的市场主体地位。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将调控方向由调市场转向调保障,首次明确廉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中心。

1995年 提出“两个根本性转变”目标

1995年9月25日—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举行。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建议》提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关键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两个根本性转变,是我们党在深入探索和全面把握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重要方针,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标志着我国经济建设将朝着深化体制改革、提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1996年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1996年12月1日,中国开始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提前达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标志着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1997年 “十五大”提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1997年9月12日-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系统、完整地提出并论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这个纲领,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基本路线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展开,对于动员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具有重大意义。

1999年 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3月5日—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经历了一个从探索到完善的过程。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经过全面修改的宪法,确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提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内容。党的十四大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肯定。

1999年 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

1999年3月2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十条意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有利于培育全国统一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扩大国内需求,为国民经济增长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持久的推动力量;有利于改善全国的生态状况,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

2001年 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它标志着经过15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终于成为世贸组织新成员。世贸组织成员在乌拉圭回合作出的所有承诺都是中方的权利,中国将享受多边贸易体系多年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成果,享受多边的、稳定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中国享受的权利有助于中国商品进入国际市场。但入世也给中国政府和企业带来挑战,对政府加快转换职能,依法行政,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加快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出了新要求。

2002年 中共十六大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中共十六大立足于我国已经解决温饱、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的基础,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想,即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经过这一阶段的建设,再继续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必经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提出这一奋斗目标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为这一目标而奋斗也就是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准备物质和精神条件。

2003年 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提出

2003年9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提出了振兴东北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和政策措施。2003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指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是十六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着眼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走出一条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新路子。

2004年 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国九条”颁布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对我国实现本世纪头2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 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8月26日和9月21日成立。两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年 保护私有财产入宪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等内容写入宪法。它适应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客观需要,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005年 农业税条例废止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新中国实施了近50年的农业税条例被依法废止,一个在我国延续两千多年的税种宣告终结。自2004年开始,国务院就实行了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2005年岁末,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废止农业税条例,使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九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废止农业税条例,使解决“三农”问题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

2005年 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这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不但惠及亿万农民、而且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是我们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必须担负和完成的一项重要使命。

2005年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一年后,中国资本市场在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以及健全和完善市场法制等五个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或阶段性成果。股权分置改革后,发行管理制度可以更加突出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

2006年 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决定

2006年10月8日-11日举行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这一重要论断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

2007年 《物权法》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内容非常丰富。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关系着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7年 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这是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作出的科学定位,也是党的十七大的一个重要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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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揭开了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序幕,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40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也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一方面,经济建设客观上产生了对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有利地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回应了经济建设所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新问题,为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分为四个阶段:拨乱反正阶段、促进经济发展阶段、构建和谐社会阶段和全面深化法治阶段。  

(一)拨乱反正阶段  

1978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致力于党和国家战略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部署的要求,法治建设集中于构建基本法律制度,为改革开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总结反思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重新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重心转移到立法上。这次会议提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9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提出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同年12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和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法制保证作用。  

1987 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  

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一方面,应当加强立法工作,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法制建设又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  

(二)促进经济发展阶段  

20世纪80年代末到21世纪初,法治建设的重心开始由社会生活转入经济生活领域,目标是构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这一阶段法治建设的基本口号是“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1992 年中共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快车道,提出了法治经济的时代命题,加大了市场经济的立法进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6 3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并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 3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从而翻开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新的一页。  

(三)构建和谐社会阶段  

年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进入新世纪以后,党中央确立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法治建设重心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领域,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事业。新世纪的法治建设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和现代化腾飞,明确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法治建设一体建设共同推进、绘就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路线图”。  

2002 11月,中共十六大首次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目标,明确立法工作要以保障人权为重点的社会立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人权和私有财产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使党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执政能力纳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框架内,并科学界定“依法执政”的内涵。2006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这是在党的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科学命题。  

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四)全面深化法治阶段  

党的十八大至今,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法治建设摆在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加以谋化和推进,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建设重点将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向纵深领域发展。  

2012 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3 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为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勾画了蓝图。  

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会议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与思考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国家建设的全过程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日起,就担当起了领导中国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从社会主义初期建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国共产党始终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现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党积极发挥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表率作用。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证明,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坚持党的领导和法治国家建设才能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指导,沿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向前行。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分于西方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和优势。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进一步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把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科学认识三者之间的统一性并处理好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三)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整体上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政治体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立法、普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建设的每个环节都是紧密相连的,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体现全面性和系统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专题提出了多项重要改革举措,涵盖了立法、司法等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实践中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决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改革开放40年的法治国家建设的经验也显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是单一方向的而是多方向的,具有系统性。  

(四)立足中国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归根到底是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由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当前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仍不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仍有诸多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就必须立足于这个最大的实情,逐渐抵制和消除“人治”影响,正确处理好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把国家政治生活规范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法治国家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立足于国情,不断在实践中总结和运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成功经验。  

(五)把继承发扬优秀的传统法文化和借鉴吸收国外法治建设的经验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不是固步自封的也不是盲目排外的。一方面,我们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传统法家学派关于“法治”的思想,他们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强制性工具。对于当今我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法律和宪法的权威,营造全社会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氛围以及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信仰等,仍具有积极地指导意义。另一方面,我们也继承和发扬中国儒家学派关于“礼治”的传统思想,将“法治”思想和“礼治”思想进行相互补充,正是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的思想渊源。第三,我们积极借鉴和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经验,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国外资本主义法治具有本质区别,但是资本主义法治建设所积累的有益经验、所体现的法治精神的一般原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国外在长期的法治建设实践中所积累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六)坚持长期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曾指出“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立法、司法等事业协同发展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我们要看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仍存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公民仍受传统专制文化的影响,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观念仍比较浓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一定要有坚持长远的决心,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以其至上的法治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40年的法治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治;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法治;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未来的中国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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