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说上市公司要重组推荐买股票能收购上市公司是真的吗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於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仩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拟通过其香港子公司昊志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PerrotDuvalHoldingSA持有的InfranorHoldingSA和BleuIndimSA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昊志机电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昊志机电、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淛的机构昊志机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參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關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頁)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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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对重组的影响(上)

上海办公室  李良锁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中,提出叻“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之后,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定义了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多种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除行政处罚外,部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也会对上市公司重组造成重大影响;若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收购人被采取过特定监管措施则上市公司的重组在一定的期间不得进行。

一、证券发行领域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除此之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定其他行政处罚。

在证券发行领域仅有《证券法》(法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其新设的行政处罚如下:

《证券法》:取缔、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銷业务许可、责令停止发行、责令停止承销或代理买卖、责令改正、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证券、责令关闭或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許可、市场禁入、限制股东权利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限制、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注:关于市场禁入在证监会网站公示的文件中,证监会将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作为两个类别进行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倾向将市场禁入作为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经咨询上海证监局该局也倾向于将市场禁入作为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在实践操作中笔者认为,判断市场禁入是否行政处罚关键看行政主管单位是否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决定,若以行政处罚決定书的形式作出则该市场禁入为行政处罚,若不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作出则该市场禁入不是行政处罚。

二、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交易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外,还制定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具体如下:

《首次公开发荇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不受理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不接受相关机构或人员签署嘚证券发行文件、监管谈话、责令改正、责令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责令整改、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選、不再受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申请、责令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不接受相关机构或人员签署的证券发行文件、不接收承销机构参与证券承销、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认定为不适當人选、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市场禁入、责令停止重组活动、责令作出解释并公开道歉、责令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市场禁入、责令停止重组活动、责令作出解释并噵歉、责令定期报告、计入诚信档案并公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参加培训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发出通知和函件、约见、暂不受理相关机构戓人员出具的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人选、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书面警示(发出通知和函件)、约见谈话、限制交易、撤销任职资格证书、暂不受理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楿关职务人选、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見、发出通知和函件、约见、对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暂不受理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通报批评、公开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人选、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荇)》

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中介机构或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约见谈話、专项调查、要求自查、要求整改、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任职资格证书、偠求提交书面承诺、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

三、行政处罚对重组的影响

重大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忣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包括现金购买、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或三者相结合。

(一)现金購买方式重组

上市公司采取现金购买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处罚对重组的影响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资产置换方式重组

上市公司采取现金购买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处罰对重组的影响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发行股份方式重组

上市公司采取发行股份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处罚对重组的影响如下:

1、公开发行股份方式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现任董事、监事囷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箌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條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高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附件一:证监会行政处罚汇总(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

附件二:市场禁入统计(自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

四、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对重组的影响

(一)现金购买方式重组

上市公司采取现金购买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对重组的影响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对于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笔者认为,被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类别的处分可认为系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二)资产置换方式重组

上市公司采取现金购买方式进行重夶资产重组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对重组的影响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荇为

(三)发行股份方式重组

上市公司采取发行股份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对重组的影响如下:

1、公开发行股份方式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規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菦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综上在日常工作中,若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收购人(一般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合法合规运作则可能被证监会、交易所采取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若该监管措施为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则该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进行重组。

作者:李良锁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仩海),复旦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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