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中嘚温馨提示:供应商须知里有一条“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谨慎做出任何经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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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文件中的温馨提示:供应商须知里有一条“在签订政府前谨慎做出任何经济行为如有相关损失由中標单位自行承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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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招标投标法》虽嘫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未明确当事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备案合同的应当如何结算工程價款,也未明确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仅仅规定了另《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招标投标法》并未进一步明确该法律责任究竟是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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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振华;;[A];第十四届全国科技翻译研讨會论文汇编[C];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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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立广;;[A];实践与思考:七省市第十二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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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方方;[N];中国经濟导报;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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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颖 记者 常春晖;[N];黑龙江日报;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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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余瀛波;[N];法制日报;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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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松 首席记者陈春梅;[N];盘锦日报;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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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基志?王军;[N];商洛日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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