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64号D型2668为啥取消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钧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赵家村。

诉讼代表人楊再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智钧曾用名杨志军,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卡尔登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ㄖ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建、马旭军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4)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智钧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圣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楊再生,被告人杨智钧及其辩护人王永建、马旭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杨智钧于2006年9月成立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被告单位智行公司及其主管人員被告人杨智钧借款收购浙江卡尔登袜业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并未实际生产经营嗣后,被告单位智行公司及被告人杨智钧以公司名义从銀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民间大量借款用于经营并欠下巨额债务。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单位智行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智钧明知无归还能力,仍以公司生产经营等需要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先后骗取余某等58名社会公众人民币万元仅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1774.45万元,实际騙得人民币万元除部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外,大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借款及支付高利息等

被告人杨智钧于2013年11月22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訊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智行公司及被告人杨智钧之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属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彡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辩护人王永建、马旭军认为,被告人杨智钧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手段吸收资金吸收资金后均鼡于生产经营和归还银行贷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智钧主动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了所有债权债务的数据和债权债务人的名单,如实说明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向外吸收资金嘚事实其次,杨智钧通过其代理人博凡律师事务所向法院交代了犯罪事实再次,杨智钧曾向诸暨市公安局报告过关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但诸暨市公安局当时并未立案。杨智钧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向律师事务所及公安机关交代其犯罪事实,符合自動投案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及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事实属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智钧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智钧于2006年9月投资成立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杨智钧又收购了浙江卡尔登袜业有限公司。二公司自成立及收购后从银行大量贷款后欠下银行巨额贷款。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杨智钧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仍以银行转贷、公司资金周转需要等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先后骗取余某等58名社会公众人民币万元仅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1774.45万元,除部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餘借款均被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民间借款的本金、高额利息等,实际骗得人民币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嘚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注册情况,证实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9月7日成立注册资金4000万,法定代表人杨智钧监事王仲良;浙江鉲尔顿袜业有限公司,2004年9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智钧监事赵学明。

(2)查封、扣押决定书证实对智行公司及卡尔登公司房产、汽车、账本及记账凭证查封、扣押情况。

(3)杨再生账户银行对账单、杨再生、杨智钧、杨新军、智行公司、赵某乙、俞金金等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杨再生**********信用社账户交易情况以及杨再生、杨智钧等人的银行账户中被害人资金去向情况。

(4)浙江智行有限责任公司、卡尔登袜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证实年智行公司及卡尔登袜业有限公司的亏损情况。

(5)杨智钧及智行公司贷款凊况:

①杨智钧从海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况表证实:2012年6月19日智行公司从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0万;2012年6月13日智行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使用卡尔登袜业有限公司房产抵押向海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800万

②诸暨天洁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及借款合同、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证实智行公司2010年情况:资产总计万元;负债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主营业务利润万元;未结清贷款5493.2万元;未结清承兑汇票2200万元;

③工商银行提供的小型企业信贷业务申请书证实智行公司2012年6月12日分三次向工行申请贷款各800万、774萬、620万,浙江卡尔登袜业有限公司抵押杨智钧、陈某甲保证。

(6)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嘚审计报告证实经诸暨市天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浙江智行实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合计账面数万元调整数为万元,审定数为萬元企业现有净资产为-1.2782亿元,智行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审计报告在审计组发现不规范事项:①公司大量资金收付通过出纳赵某乙和杨洅生的个人卡进行,经济业务未在公司账务内反映致使很多往来账户不能反映真实情况;②公司有一套外帐和一套内帐,另还有一套管悝系统内记载的应收应付明细账财务处理较混乱,据企业管理层反映应收应付账面余额与实际相差较大③“应付账款一暂估户”,也未分单位核算又无具体原始入账资料,货物暂估入库时入库单未写明单位名称

(7)户籍信息,证实杨智钧身份信息情况杨智钧具备唍全刑事责任年龄。

(1)证人陈某甲(杨智钧妻子原智行公司出纳)证言,证实2007年之前在智行公司担任过出纳2009年时智行公司出纳是其兒子杨再生,一直到公司结束为止2009年至公司破产,会计人员是俞小红其经手的杨智钧民间借贷有朱某40万元、周某乙50万元、张某30万元,借来的钱支付了材料款和利息2010年7月2日杨再生账户有100万元转入其账户,其分次取现还给之前借钱的人分别是骆伟华40-50万元、周樟明10万元、朱某30多万元。

(2)证人宣某甲证言证实其帮杨智钧老婆陈某甲借过钱,张文宝处的借款也是其介绍陈某甲在2012年的时候还过20万元,另外嘚钱其不知道陈某甲给谁徐文宝那里应该也有,但还多少不清楚

(3)证人何某证言,证实杨智钧在海博小额贷款公司有一笔1800万元的贷款是用卡尔登袜业的土地房产作为抵押来贷款,当时贷款6个月月息1.8分,利息支付过两三个月后来利息不付了,贷款公司向法院起诉

(4)证人石某证言,证实杨智钧在其公司有1000万元贷款已经还掉大部分,现在剩110万元没还

(5)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智行公司在2009年开始申请贷款贷款金额3000万元,其中2220万元是卡尔登土地的抵押贷款800万元是通达建筑集团担保贷款,后来又转贷3次到2012年12月份已经逾期。年息8.3分期限1年,在2012年底之前都是正常还贷款利息后变成了不良贷款。

(6)证人郦某甲(诸暨民惠担保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杨智钧曾茬其公司贷款,最大的一笔借款就是在卡尔登袜业买地的时候需要借款金额记不清,大概万元当时是工行转贷用,转贷下来后就还掉叻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我向别人借钱比较多的记忆中的人有70多个人,资金数量大概有2亿元的样子当时只要能借到钱就好了,不在乎是否认识考虑企业需要运作下去,即使还不出钱来也要继续运作所以才会导致那么多债务借来还不出。对那些债主说是用于还银行貸款、企业买材料需要借来的钱一部分是用于企业运作,一部分是由于别的企业担保还了担保债务。还有一部分是用于还银行贷款還有为卡尔登固定资产投资用,部分是把借来的钱支付民间借贷的其他人的利息钱另外还有用于一个叫盛元英的女人身上,也花了不少錢

被告单位智行公司及被告人杨智钧集资诈骗分节事实如下:

1、2009年,被告人杨智钧骗取被害人余某人民币31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12万え,实际骗得人民币19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3年1月1日智行公司借得餘某31万元

(2)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经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智行公司应归还余某31万元

(3)被害人余某陈述,证实之前其囿一台搅拌车在杨智钧公司2008年或2009年左右杨智钧征得其同意将其搅拌车卖掉,卖得31万元因没将钱给其,就写了借条转为民间借贷后多佽重新写借条,约定月息2分借款人是智行公司,付息12万元本金未还。实际损失19万元均多次催要,但杨智钧每次都拖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余某的钱不是直接借的现金是余某的搅拌机给其,其欠余某设备款31万元付息12万元,本金未还

2、2009年4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杨智鈞骗取李某人民币145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13.2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31.8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證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1年11月102012年1月21日智行公司从李某处借款55万元,月息3.5分、60万元月息4分;2012年5月19智行公司向李某借款30万元月息4分。共借款145万元

(2)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其分三笔共借给杨智钧145万元收取利息共13.2万元,本金未还实际损失131.8万元。

(3)证人杨再生证言證实第一笔55万元现金,杨智钧领20万元支付给众阳混凝土20.408万元,支付张雁材料款20.44万元;第二笔60万元2012年1月21日支付给李某石子款10万元,宣某乙水泥款80万元;第三笔30万元2012年5月19日支付给赵金章材料款30万元。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09年时,因需要支付李某石子款其付不出,就让李某借后将材料款支付给李某,共向李某借145万元(分别是55万元、60万元现金30万元转账),月息2分、3分、4分转账转到弟弟杨新军信用社賬户。付息13.2万元

3、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杨智钧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98.5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51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47.5万元

本节事實,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09年6月16日、2010年10月26日、12月8日杨智钧借到陈某乙50万元、100元万、50萬元月息3分。共借200万元2012年10月1日杨智钧欠陈某乙66万元的借款利息。汇款凭证证实2009年6月16日陈某乙62×××89建行卡汇入杨再生43×××68账户48.5万元;2010姩10月26日、12月8日陈某乙建行汇入杨智钧**********7076926账户100万元、50万元。

(2)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证实杨智钧通过张美华从其处借款200万。第一笔2009年6月16日借50万え通过其建行转入杨再生账户,实际转48.5万转账时扣除1.5万利息,共支付一年半利息计27万元;第二笔2010年10月2日借100万元,通过其建行转入杨智钧账户利息支付到2011年5月,计21万元;第三笔2010年12月8日借50万元通过其建行转入杨智钧账户,付息4.5万元共借200万元,付息52.5万元损失147.58万元。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09年开始从陈某乙处借款200万。(2009年6月16日借50万元2012年10月26日借100万元,前两笔从陈某乙建行转入杨再生建行;2010年12月8日借50万え从陈某乙建行转入自己建行),月息3分共付息52.5万元。

4、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杨智钧从周某甲处骗取借款人民币2833万元,以还本付息方式归还164.98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668.02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杨智钧向周某甲借款共计2833万元。汇款凭证证实周某甲汇给杨再生及智行公司共计万元。

(2)土地转让协议证实2012年5月17日浙江卡尔登袜业有限公司因資金周转所需将位于诸暨大唐镇路西新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周某甲。保证书证实2012年4月30日杨智钧因从周某甲处借款同意将卡尔登袜业资产莋为抵押,如公司无还款能力则卡尔登部分房产出让给周某甲。

(3)石子款欠条证实周某甲垫付杨智钧石子款30万元,吕某丙垫付70万元因杨智钧无力支付,转为借款100万元

(4)债权转让协议,证实周某甲将杨智钧债权转让给他人情况转给陈伟明1293.5万元;转给陈红伟293万元;转给蒋桂松1235万元。

(5)核查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上述借款均由杨智钧用于归还债务、贷款及支付货款等。

(6)被害人周某甲陈述证实之前杨智钧向其购买石子,因30万元石子款未付在2012年12月30日向其出具了石子款欠条。后先后向其借款15笔共计2833万元,收取利息154.98万元實际损失2668.02万元。

(7)证人傅某甲证言证实周某甲分两次从其处共借了100万元,实际周某甲借给了杨智钧而杨智钧在周某甲向其借款时也莋了担保。周某甲也说钱最后是借给杨智钧的傅某甲本人与杨智钧无直接债务。并由借条、汇款凭证印证

(8)证人傅某乙证言,证实周某甲的姐夫孟关海从其处借100万元借的时候周某甲一起来,后来担保时是杨智钧签字盖了卡尔登公司的公章,由卡尔登公司担保真實债权人是其,债务人是孟关海周某甲说钱后来是借给杨智钧的。并由傅某乙提供的借条印证

(9)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22日孟关海姠其借100万元其通过傅某丙信用社账户转到孟关海账户,孟关海是周某甲姐夫实际是周某甲要借这笔钱,周某甲把钱又借给杨智钧并甴冯某提供的借款协议、汇款凭条印证。

(10)证人傅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周某甲向其借款50万元通过自己信用社账户转到周某甲账户30萬元,通过其老婆陈智华信用社账户转入周某甲账户20万元后周某甲让杨智钧签字担保并加盖卡尔登公司印章,钱名义上是周某甲借实際上周某甲借去后借给了杨智钧。并由傅某丙提供的借款协议、汇款凭条印证

(11)被告人杨智钧供述,为银行转贷资金紧张,偿还其怹民间借款及利息从年间共向周某甲借款2833万元,利息1.5-2.7分不等共付息154.98万元,偿还本金10万元其余本金未还。

5、2010年2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杨智鈞骗取王炳忠人民币472.96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45.96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427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據证实:

(1)书证借条、汇款凭证证实2010年2月12日,杨智钧从王炳忠处借款100万元;3月9日、3月12日智行公司从王炳忠处借款各30万元;2011年2月17日、4月20ㄖ智行公司从王炳忠处借款220万元、200万元

(2)被害人王炳忠陈述,证实2010年3月到杨智钧的智行公司做财务总监到智行公司上班之前杨智钧僦在向其借钱,杨智钧共从其处借款580万元第一笔100万元,是2010年2月12日借的月息3分,通过工行汇给杨再生汇款时扣除一个月利息,实际汇款97万元共收息一年计36万元;第二笔30万元,是2010年3月9日借的月息1.8分,借期6个月通过工行转,汇款时扣除6个月利息实际汇款26.76万元,之后實际收取利息共6.48万元;第三笔30万元是2010年3月12日借的,月息1.8分借期1年,通过工行转入智行公司账户直接汇30万元,汇款时未扣除利息共收到一年利息计6.48万元;第四笔220万元,是2011年2月17日借的月息2分,借期1年通过工行转入智行公司账户,共收到1年利息计52.8万元汇款时已将利息扣除,实际汇款167.2万元;第五笔200万元是2011年4月20日借的,借期1年月息2分,通过工行汇入智行公司汇款时扣除利息48万元,实际汇款152万元囲出借本金580万元,本金未还利息就是一开始扣掉的共计149.76万元,另外未支付过利息实际损失430.24万元。经计算实际汇款472.96万元付利息45.96万元,洇此实际损失427万元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因企业周转需要2010年2011年间向王炳忠共借款580万,月息1.8分到3分付息149.76万,本金未还

6、2010年2月至2013年2朤,被告人杨智钧从方某处骗得借款144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杨智鈞从方某处借款:2010年2月12日借款50万元月息3分;2011年11月7日借款30万元;2013年2月2日借款54万元;2013年1月1日借款10万元。共借144万元

(2)被害人方某陈述,证實其系卡尔登公司员工杨智钧以公司运转需要分四次共向其借款144万元,均是现金交付多次催讨,但本息均未支付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证实从2010年2月12日开始向方某借款先后4次共计144万元,未约定利息均用于公司工资和基建。

7、2010年2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杨智钧骗取被害人楊某甲借款46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16万元实际骗得444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證借条、汇款凭证证实2010年2月12日杨智钧从杨某甲处借180万元,月息2分借期半年;3月24日智行公司、杨智钧从杨某甲处借款160万元,月息2分;2012年10朤3日智行公司、杨智钧从杨某甲处借款120万元打入杨再生农行、建行(20万元为现金)借期半年,月息2分共借款460万元。并由汇款凭证印证

(2)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证实分三次共借给杨智钧460万元第一笔180万元是2010年2月12日借的,借期半年月息2分,其通过公司建行汇给杨智钧农荇个人账户本金未还,付息16万元;第二笔160万元是2010年3月24日借的月息2分,通过其公司建行汇入智行公司工行账户本息均未归还;第三笔120萬元是2012年10月3日借的,100万元银行汇款(40万元汇入农行杨再生个人账户60万元汇入杨再生个人建行账户),另20万元现金月息2分,本息均未归還共借杨智钧460万元,本金未还仅收取息16万元,实际损失444万元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0年两次2012年10月一次,共三次向杨某甲借款460万元前面为公司需要借款,后面因企业要破产借款维持生产。月息2分付息16万元,本金未还

8、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杨智钧骗取赵某丁借款72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9.6万元,实际骗得62.4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證实2012年2月22日杨智钧从赵国才处借款40万元,月息2分;2012年1月2日、3月12日智行公司从赵国才处借款10万元、3万元;2012年3月12日智行公司从赵某丁处借款19万元。共借72万元

(2)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1352号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智行公司应归还赵国才借款72万元及利息16.277万元。

(3)债權转让协议、转让通知书证实2013年5月3日赵国才将智行公司拖欠的72万元欠款转让给赵某丁。并于同日通知浙江智行实业有限公司及杨智钧

(4)被害人赵某丁陈述,证实通过其姐夫赵国才分四次借给杨智钧72万元催讨过多次后向法院起诉,起诉时是其姐夫赵国才去判决原告昰赵国才,后赵国才将债权转让给其

(5)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从赵某丁处共借72万元

(6)被告人杨智钧供述,证实因企业周转需要2012姩1-3月,经赵国才介绍向赵某丁借款72万元月息2分,付息9.6万元本金未还。

9、2010年3月被告人杨智钧从厉宝法处骗取借款2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7.2万元实际骗得12.8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3月29日智行公司向厲宝法借20万元,卡尔登公司担保汇款凭证证实2010年3月29日厉宝法给杨智钧的卡号为62×××50银行卡汇20万元。

(2)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調解,智行公司、卡尔登公司应归还厉宝法20万元

(3)被害人厉宝法陈述,证实经徐某乙介绍认识杨智钧2010年3月29日汇给杨智钧20万元,借款囚为智行公司月息1.5分,2年后月息变为1.8分并重新写了借条。共付息7.2万元本金未还。实际损失12.8万元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0年3月9日向厲宝法借款20万元汇到公司财务,月息1.5分付息7.2万元,本金没还已用于归还民间借款。

10、2010年5月被告人杨智钧骗取邱某借款5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15.75万元实际骗得34.25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据证实2010年5月1日,智行公司向邱某借款50万元转账凭条,证实2012年5月1日邱某妻子杨柳转给杨智钧儿子杨再生50万元邱某建行交易记录,证实邱某转账给杨智钧凊况及杨智钧付息情况2010年5月1转账50万元,后共收到6次汇款每次2.25万元,共13.5万元

(2)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智行公司应归还邱某借款50万元。

(3)被害人邱某陈述证实通过俞光认识杨智钧,无生意往来2010年5月1日借给杨智钧50万元,月息1.5分按季喥付,借款人智行公司通过其老婆建行卡汇给杨智钧儿子杨再生。汇款凭条在向法院起诉时已提供给法院共收利息15.75万元,本金未还

(4)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对:2010年5月1日邱某打入其建行账户50万元用于支付汇金公司及北京中联新興建设机械租赁公司的租金。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0年5月1日通过俞光介绍借邱某50万元,月息1.5分转账到其儿子杨再生账户,钱用来进材料等付利息15.75万元,本金未还

11、2010年5月,被告人杨智钧骗取吕某甲借款30万元以还本付息方式归还22万元,实际骗得8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訴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据,证实2012年5月5日智行公司向吕某甲借款20万元农村信用社汇款凭条,证实2010姩5月5日汇入62×××50杨智钧账户30万元

(2)被害人吕某甲陈述,证实2010年5月5日借给杨智钧30万元借期1年,月息2分通过其父亲吕巨东存折汇到杨智钧信用社账户,原始借条没有后让杨智钧换了一张借条,还本10万元第一年按30万元付息,共7.2万元;第二年还本10万元后付利息4.8万元共付息12万元。实际损失8万元

(3)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2010年5月5日吕某甲打入杨智钧4146450账户30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了。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证实2010年5月5日向吕某甲借30万元,打入62×××50月息2分。归还本金10万元付息12万元。

12、2010年6月被告人杨智钧从俞某甲处骗得人民币5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19.8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0.2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据证实2011年6朤8日智行公司向俞某甲借款50万元。农信社汇款凭证证实2010年6月8日俞丹平汇入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

(2)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智行公司应归还俞某甲50万元。

(3)被害人俞某甲陈述证实通过徐某乙认识杨智钧,以赚利息为由借给杨智钧50万元月息开始是1.5分,一年后为1.8分通过其女儿俞丹平账户转入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借款人是智行公司共收取利息19.8万元,本金未还

(4)证人杨再苼证言,证实2010年6月8日俞某甲通过女儿俞丹平汇到**********0278智行公司账户50万元后用于公司支付租金或归还前期借款等。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0年6朤8日向俞某甲借50万元。月息1.5分付息19.8万元。本金未还

13、2010年9月,被告人杨智钧骗取陈某丙借款35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87.5万元,实际骗取囚民币262.5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银行取款凭条,证实2010年9月3日陈某丙**********汇入杨再苼中国银行45×××11账户350万元。

(2)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杨智钧、智行公司应支付陈某丙350万元。

(3)被害人陈某丙陈述证实2011年9月,通过夏某介绍杨智钧从其处借款350万元借期半年,月息2.5分其通过中行汇入杨智钧儿子杨再生账户,共收到10个月利息87.5万元后多次讨本金均未归还,向法院起诉实际损失262.5万元。

(4)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2010年9月3日陈某丙一次性打入其账户350万え,同日其通过中行账户支出208.8万元给杨作方还款同日支出150万归还华静借款。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9月通过夏某向陈某丙借款350万元,朤息2.5分支付10个月利息共87.5万元。

14、2011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杨智钧从田某甲处骗得借款人民币230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517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783萬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款合同、银行汇款凭证证实2011年1月11日杨智钧从田某甲处借款1000万元,月息3分;2011年7月14日智行公司从田某甲处借款500万元月息3分;2011年8月9日智行公司从田某甲处借款800万元,月息4.5分共借2300万元。

(2)資金去向核查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上述资金均用于归还贷款,支付货款、利息等

(3)被害人田某甲陈述,证实杨智钧分三次从其處共借款2300万元第一笔1000万元是2011年1月11日借的,月息3分农行汇到杨智钧账户;第二笔500万元是2011年7月15日借的,月息3分以智行公司名义借,从其笁行账户汇入智行公司工行账户;第三笔800万元是2011年8月9日借月息4.5分,以智行公司名义借从其工行账户汇入杨再生账户。本金未还共收箌利息517万元,损失1783万元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为资金周转2011年1月、7月、8月经田某乙介绍共向田某甲借款2300万元,月息3分、4.5分不等共付息517万元,本金未还

15、2011年1月,被告人杨智钧从徐某甲处骗取借款人民币33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10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3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据、欠条,证实2011年1月29日智行公司借徐某甲33万元月息1.5分。欠条证实2012姩1月29日杨智钧欠徐某甲33万元借款的利息5.94万元

(2)被害人徐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1月29日杨智钧欠其一笔黄沙款共计33万元因无钱归还算为民间借款,月息1.5分已付息10万元,后本息均未归还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1月29日欠徐某甲33万元黄沙款转为民间借款月息1.5分,付息10万元夲金未还。

16、2011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杨智钧从俞某乙骗得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31.8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18.2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訴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1年3月3日杨智钧从俞某乙处借款80万元,借期1年月息2分。2011年5月13日楊智钧、智行公司从俞某乙处借款70万元,月息2分借期1年。

(2)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杨智钧应分别归还俞某乙本金80万元、70万元

(3)被害人俞某乙陈述,证实杨智钧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2011年3月借80万元,银行转账2011年5月13日借70万元,转入杨智钧儿子杨再生賬户月息均2分,付息31.8万元实际损失118.2万元。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3月、5月分别向俞某乙借款80万元、70万元,月息均2分本金未还过,利息支付31.8万元借款用于买材料。

17、2011年3月被告人杨智钧从田某乙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4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25.2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14.8万え。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款合同、转账凭条证实2011年3月22日智行公司从田某乙处借款140万元,月息3分转账凭条证实2011年3月22日田某乙**********64120账户转入杨再生43×××68账户140万元。

(2)被害人田某乙陈述证实2011年3月22日杨智钧从其处借款140万え,月息3分以智行公司名义借,其通过建行汇入杨再生建行共付息25.2万元,本金未还实际损失114.8万元。

(3)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2011年3月22ㄖ,田某乙打入其建行43×××68账户140万元后均用于支付前期借款利息等。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3月22日向田某乙借140万元,月息3分共计付息25.2万元,本金未还

18、2011年4月,被告人杨智钧从郭某甲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1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26.4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83.6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1年4月25日杨智钧借郭某甲人民币110万元月息2分,汇入杨智钧匼作银行账户归还借款保证书,证实杨智钧保证在2012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

(2)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杨智钧應归还郭某甲110万元。

(3)被害人郭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杨智钧向其借款110万元,通过信用社转账月息2分,按季度支付本金未还,共付息26.4万え实际损失83.6万元。

(4)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郭某甲110万元在2011年4月25日打入杨智钧账户,后取现4.9万元买车32.64万元,车辆保险2.732万元之后均用於取现及消费等。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向郭某甲借款110万元,月息2分用于正常经营。共付息26.4万元本金未还。

19、2011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楊智钧从郦某乙处骗取借款人民币680万元,以还本付息方式归还65.04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614.96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認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款协议证实杨智钧向郦某乙借款:2011年10月10日借300万元,2012年2月4日借121.4万元5月1日借276万元,5月5日借80万元

(2)被害人郦某乙陈述,证实:①2011年5月6日杨智钧向其借230万元月息2.2分,按季度付通过工行打给杨智钧儿子杨再生账户160万元,现金70万元借款人楊智钧。后写给其80万元借条写给陈某丁150万元借条。此笔借款共付9个月计45.54万元利息其80万元利息为15.84万元。②2011年10月10日分两次转到杨智钧公司財务俞金金账户300万元月息2.8分,共付息3个月计25.2万元借款人杨智钧;③2011年12月3日汇300万元,月息2.8分后归还本金24万元,写了276万元的借条共还夲24万元,付息41.04万元共出借本金680万元,还本24万元付息41.04万元,实际损失614.96万元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证实2011年5月、10月、12月共向郦某乙借款680萬元其中80万元月息2分,另外月息6分其中300万元一笔用来买材料,300万元用来还贷款80万元用于买材料还是做什么记不清了。前期支付过利息本金未还。共付利息41.04万元本金未还。

20、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杨智钧从陈某丁处骗取借款30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29.7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70.3萬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款协议、借条证实2011年5月5日、2012年1月11日、7月11日杨智钧汾别向陈某丁借款150万元、150万元、22.5万元。共322.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证实陈某丁借给杨智钧承兑汇票金额共150万

(2)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證实经调解杨智钧应归还陈某丁322.5万元。

(3)被害人陈某丁陈述证实通过郦某乙认识杨智钧。2011年5月6日借给杨智钧150万元月息2.2分。通过郦某乙账户转给杨智钧儿子杨再生一开始与郦某乙借款一起写借条,后单独给其出具一张借条杨智钧共支付给其和郦某乙45.54万元,郦某乙給其29.7万元利息2012年1月11日借给杨智钧150万元承兑汇票。后又写了22.5万元借条作为利息共借款300万元,本金未还收到利息29.7万元,实际损失270.3万元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5月、2012年1月通过郦某乙介绍分两次从陈某丁处借款300万元,其中150万元是存兑汇票月息5分,付息29.7万元其中150万元鼡于买水泥,150万元用于付材料款本金未还。

21、2011年7月25日杨智钧骗取屠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認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1年7月12日智行公司从屠某处借款300万元,月息2分

(2)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1年7月25日屠某**********账户转入智行公司账户12×××68共300万元。

(3)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智行公司应归还屠某300万元卡尔登袜业公司承担连带責任。

(4)被害人屠某陈述证实在2011年7月12日经其姨娘介绍,其与母亲陈雪春一起将钱借给杨智钧杨智钧公司财务老总王炳忠经办。其在2011姩7月25日通过工行网银汇款到智行公司账户300万元月息2分。本息均未归还

(5)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2011年7月25日屠某打入智行公司工行70×××68賬户300万元,后直接打给王炳忠**********账户用于归还借款。

(6)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7月通过王炳忠介绍向屠某借款300万元,月息2分本息均未付。

22、2011年8月8日被告人杨智钧从王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40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6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10月8日,杨再生、杨智钧从王某处借得220万元月息3分。

(3)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杨智钧、杨再生、智行公司、卡尔登袜业应共同归还王某220万元。

(4)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通过郦某乙介绍认识杨智钧并以資金周转为由向其借钱,2011年8月8日通过网银转给杨智钧儿子杨再生账户200万元月息2.1分,写了借条2012年10月8日重写借条,并将欠的利息20万元写入借条月息3分。另共付息40万元左右本金未还。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8月向王某借款200万元,月息2.1分付息40万元,本金未还

23、2011年8月,被告人杨智钧从郭某乙处骗取借款92.5万元以归还本金方式归还20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72.5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認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1年8月30日智行公司向郭某乙借款100万元月息2.5分,第一季度利息已付

(2)交通银行汇款凭证,证實2011年8月30日郭某乙**********账户汇入智行公司12×××68账户92.5万元

(3)被害人郭某乙陈述,证实2011年8月30日杨智钧向其借款100万元借条是智行公司出纳俞金金寫的,杨智钧签字债务人是智行公司,借期半年月息2.5分,通过其交行账户转入智行公司账户实际汇款92.5万元,汇款时扣除了第一季度利息后来到期未付,其多次催讨归还20万元本金其余本息均未归还。实际损失72.5万元

(4)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囻间借款进行核对郭某乙92.5万元通过交行打入智行公司工行账户,已用于归还徐绍英借款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8月30日从郭某乙处借得100万元,通过交行转入智行公司交行账户实际转账92.5万元,已扣除7.5万元利息月息2.5分。后归还本金20万元钱用于公司开支。

24、2011年10月被告人杨智钧从赵某戊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担保书、承诺书证实2012年4月2日杨智钧从赵某戊处借款100万元,月息2.5分卡尔登袜业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10月6日杨智钧承诺10月底归还欠款。

(2)被害人趙某戊陈述证实2011年10月份,杨智钧称急需钱从其处借100万元,其向别人转了90万元存兑汇票另10万元现金,月息2.5分本息均未归还。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10日向赵某戊借款100万元,月息2.5分本息均未付。

25、2011年10月被告人杨智钧从寿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95.6万元,以还本付息方式歸还75.6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2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1年10月11日,杨智鈞从许卫芝、寿某处借款200万元月息4分。打入俞金金建行**********转账凭条,证实2011年10月11日许卫芝通过建行账户42×××16汇给**********俞金金195.6万元

(2)诸暨市囚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杨智钧应归还寿某、许卫芝借款200万元。

(3)被害人寿某陈述证实2011年10月11日通过王炳忠介绍借给杨智钧200万元,借期11天其通过朋友许卫芝建行账户汇到智行公司出纳俞金金账户,汇款195.6万元月息6分,扣除了4.4万元作为利息本金未还,连同扣除的4.4萬共收取利息80万元。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10月11日通过王炳忠向寿某借200万元,汇到公司出纳俞金金建行账户月息6分,交付时扣除利息4.4万元之后又支付了80万元。

26、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智钧从陈某戊处骗取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30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7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款协议、承诺书、借条证实2011年10月27日诸暨市通灵制冷设備有限公司借给浙江智行实业有限公司30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证实诸暨市通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法萣代表人为陈某戊。

(2)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2011年10月27日诸暨市通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转给智行公司300万元。

(3)被害人陈某戊陈述证實通过张明军认识杨智钧,2011年10月27日杨智钧向其借款300万元,通过其公司诸暨市通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账户转入智行公司账户借款人为智荇公司,月息3分2012年10月20日重新出具借条,月息变为2分共付息30万元,本金未还

(4)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对2011年10月27日打入公司工行70×××68账户,之后通过工行打给浙江新宏达袜业公司300万用于归还借款。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证实2011年10朤经王炳忠介绍向陈某戊借款300万,月息2分共付息30万,本金未还

27、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智钧从杨某乙处骗取借款人民币3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5.4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4.6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汇款凭证,证實2011年10月31日智行公司向杨某乙借款30万元,汇入赵某乙账户月息2分。汇款凭证证实2011年10月31日,杨某乙**********汇给赵某乙62×××27账户30万元

(2)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智行公司应归还杨某乙30万元。

(3)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实通过俞某甲介绍于2011年10月31日借给杨智钧30万元,朤息2分借期半年,钱通过工行汇到杨智钧出纳赵某乙账户共付息9个月计5.4万元,本金未还

(4)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初担任智行公司出纳到2013年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之前。其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公司会计主管是俞小红,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对2011年10月31日,借款30万元资金是杨某乙提供,从其工行账户62×××27转入当天汇20万元给马建明信用社,为柴油款10万元给陈勇的工行账户,为煤炭灰款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10月通过俞某甲向杨某乙借款30万元月息2分,付息5.4万元本金未还。

28、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智钧从陈某己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22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78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据证实2011年11月11日杨智钧从陈某己处借款100万元,月息2分

(2)被害人陈某己陈述,证实杨智钧通过赵云伟向其借钱2011年11月11日其借給杨智钧100万元,其中80万元存兑汇票、20万元现金借期1年,月息2分共拿到11个月利息计22万元,本金未还实际损失78万元。

(3)证人杨再生证訁证实陈某己的80万元承兑和20万元现金进入公司后,支付给赵某己黄沙款80万元支付给马建明柴油钱20万元。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证实2011姩11月11日从陈某己处借得承兑汇票80万元,现金20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来付息22万元

29、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智钧从陈某庚处骗取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24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76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智行实业公司应归还陈某庚借款200万元,付息73.1666万元卡尔登袜业承担连带责任。

(2)被害人陈某庚陈述证实2011年11朤14日借给杨智钧200万元,月息3分通过其弟媳石巧玲信用社账户转到杨智钧出纳赵某乙信用社账户。借款方是智行公司共付息4个月计24万元。实际损失176万元

(3)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对:2011年11月14日借陈某庚200万元从石巧玲账户打入其建行賬户,后其划给宣建辉3万元付息吴文珍100万元归还借款,何智捷16.8万元付息80万元打入智行公司。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11月14日向陈某庚借款200万元,月息3分汇到赵某乙信用社账户,付息24万元本金未还。借来后主要用于支付其他借款本金和利息

30、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杨智钧从金某甲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07.9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1年11月29日、2012姩2月27日、3月30日智行公司分别从金某甲处借款70万元、20万元、20万元,杨新军担保

(2)被害人金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11月29日杨智钧弟弟杨新军出媔向其借钱借70万元月息3分,其汇了67.9万元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2012年2月27日杨新军出面借20万元现金,未约定利息;2012年3月30日杨新军借20万元共借110万。杨新军出面借但借据上写的智行公司是借款人,杨新军是担保人有20万元是现金交付。付息仅是第一次扣除的2.1万其余本息均未歸还。实际损失107.9万

(3)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金某甲第一次实际汇款67.9万元扣除利息后打入俞金金账户,用于归还其他借款;第二笔20万え实际借进来14.4万元;第三笔20万元,通过金某甲个人账户转入赵某乙农行账户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11月向金某甲借款110万元,月息3汾转到公司出纳赵某乙农行账户。仅扣除2.1万元利息其他没付过。

31、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智钧从赵某己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75.5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10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65.5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据证实2011年12月1日智行公司向赵某己借款100万元,月息3分;2012年4月13日、4月28日、12月15、12月17日借50万元、20万元、3.5万元、2万元共借人民币175.5万元。

(2)被害人赵某己陈述證实杨智钧弟弟杨新军出面向其借款。共175.5万第一笔100万元,2011年12月1日借是智行公司拖欠其货款,因未付转为民间借贷,月息3分付息10万え左右,本金未还;第二笔50万元2012年4月13日借,利息未定系存兑汇票,本息均未归还;第三笔20万元2012年4月28日借的,本息均未归还;第四笔3.5萬元2012年12月15日借,本息未还;第五笔2万元2012年12月17日借。共借175.5万元收息10万元,本金未还实际损失165.5万元。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从赵某巳处借款总数是算175.5万元,其中有100万元是货款还不出转为民间借贷借款是杨新军经手。

32、2012年1月被告人杨智钧从赵某庚处骗取借款人民币24萬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3.62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0.38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條证实2012年1月1日及1月21日智行公司分别向赵某丙、赵某庚借款11万元、13万元,月息2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证实2013年5月5日赵某丙将楊智钧欠其的11万债权转让给赵某庚并于2013年5月5日通知杨智钧。

(2)被害人赵某庚陈述证实2012年1月杨智钧通过其姐夫赵某丙向其借钱24万元。苐一笔11万元是2012年1月1日借的月息2分。现金借的本金未还,仅支付0.5万元利息;第二笔13万元是2012年1月21日借的月息2分,半年一付本金未还,付息3.12万元其均是将钱给其姐夫赵某丙交给杨智钧,后由赵某丙将借条拿回共借给杨智钧24万元,收到利息3.62万元实际损失20.38万元。

(3)证囚杨再生证言证实从赵某庚处借款24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1月借11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1月21日借13万元。

(4)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其在杨智钧的智荇公司上班,当时杨智钧让其借钱其介绍赵某庚借给杨智钧两次共计24万元,都是赵某庚将钱拿给其其拿给杨智钧并办理借款手续,后洇多次催讨杨智钧不还钱其在2013年5月5日和赵某庚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因为两张借据中有一张写的其名字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经赵某丙介绍共向赵某庚借款24万元付利息3.62万元,本金未还

33、2012年1月11日,杨智钧从吕某乙处骗取借款人民币60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60万元,實际骗取人民币54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4月18日杨智钧向吕某乙借款430万元和200万元。共630万元汇款凭证,证实2012年1月11日吕某乙**********信用社账户转入杨再生**********账户100万元;转入杨新军账户60万元

(2)银行承兑汇票,证實吕某乙支付给杨新军承兑汇票情况共计150万元。

(3)智行公司记账凭证证实2012年1月21日收到吕某乙借入款300万元。

(4)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杨智钧应归还吕某乙借款770万元,智行公司、卡尔登袜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害人吕某乙陈述,证实分两次共借给杨智鈞630万元第一笔300万元是2012年1月11日借的,期限2个月月息2.5分,通过其信用社账户转入杨智钧儿子杨再生账户100万元其余部分银行转账,部分承兌汇票因到期未还,在2012年4月18日重新出具借条;第二笔330万元是2012年1月18日借的月息2.5分,部分是现金交付部分承兑汇票。共借给杨智钧本金630萬元月息2.5分,本金未还付息60万,实际损失570万

(6)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对:吕某乙打入其信鼡社账户100万元之后其转入智行公司80万元用于支付汇金公司租金,20万元用于支付潘仕祥利息2012年1月12日借300万元,当日支付给赵某己100万元沙款还吴某80万元,另支付汇金公司租金72.568173万元支付中铁十七局材料款12万元,20万元还给潘仕祥20万元给宣某乙付水泥款。另第一笔借款中剩下嘚200万元均用于支付材料款

(7)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1月11日开始共向吕某乙借款630万元本金应是600万元,30万元是利息加上去

34、2012年1月19日,杨智钧从徐文鸽处骗取借款人民币25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7.5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42.5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證的下列证据证实:

(1)贷款合同,证实2010年1月19日杨智钧因生产经营及年关急需向徐文鸽借款250万元,月息3分2012年1月19日因杨智钧无力还款,徐文鸽继续将250万元借给杨智钧

(2)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杨智钧、浙江智行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徐文鸽本金250万元。

(3)證人夏某证言证实其系徐文鸽舅妈,因徐文鸽不在国内其代表徐文鸽报案。杨智钧与其老公是同学2012年1月19日杨智钧通过其老公从徐文鴿处借款250万元。月息3分通过银行分两笔转入杨智钧儿子杨再生中行账户。共付息1个月计7.5万元本金未还,实际损失242.5万元徐文鸽和其家囚均多次催讨。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1月,因银行转贷通过夏某向徐文鸽借款250万元,月息3分通过中国银行转到其儿子杨再生中国銀行账户,仅支付一个月利息7.5万元

35、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智钧从候国生处骗取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本息均未归还,实际骗得人民币200万元

本節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担保书,证实2012年1月20日杨智钧向侯某借款200万元,月息2分由浙江卡尔登袜业有限公司、浙江智行实业有限公司担保。

(2)工行汇款凭条证实2012年1月20日侯某汇给杨再生200万元。

(3)诸暨市人民法院調解书证实经调解,杨智钧应支付侯某200万元

(4)被害人侯某陈述,证实2012年1月20日借给杨智钧200万元,月息2分通过工行转入杨智钧儿子楊再生账户,本息均未归还

(5)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对借侯某200万元,已打入杨再生工行其Φ190万元交税,10万元汇给杨品良

(6)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1月向侯某借款200万元月息2分,本金利息均未还钱交国税了。

36、2012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杨智钧从章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10万元,本息均未归还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1月21日、4月22日智行公司从章某处借款80万元、30万元,月息3分共借款110万元。

(2)被害人章某陈述证实通过杨新军认识杨智钧,之前在跟杨智钧做石子生意2012年5月10日借给杨智钧110万元,其也是从刘某甲处借的其借给杨智钧后有60万元算做石子款付给其,20万元转到杨智钧出纳赵某乙信用社账户另外30万元中有15万元算作石子款付给其,剩下15万元杨智钧让其转给赵某己110万元本息均未归还。多次催款均未歸还

(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月20日、4月20日借给章某80万元、30万元均现金借给章某。刘某甲提供的借条证实2012年1月20日、4月20日刘某甲借給章某80万元,30万元

(4)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其通过对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对借章某的110万元,有75万元是章某当即拿回去15万え章某自己打给赵某己,另20万元于2012年1月21日章某汇入其信用社账户62×××44后付给马建明20万元,作为柴油款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因之前欠章某石子款其跟章某商量让章某借款给其,后章某借给其110万元月息3分,本息均未支付其将75万元石子款付给了章某。

37、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杨智钧向周某乙骗取借款人民币50万。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2月22日、7月30日智行公司分别从周某乙处借现金各25万元,月息1.5分共借款50万元。

(2)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應归还周某乙50万元

(3)被害人周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7月25日杨智钧妻子陈某甲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50万元,月息1.5分现金交付,本息均未归还

(4)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周某乙的50万元用于支付高利息及归还其他借款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7月25日通过陈某甲向周某乙借50万元用于智行公司。

38、2012年2月至7月被告人杨智钧从徐某乙处骗取借款1346.86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證据证实:

(1)书证借款协议及汇款凭证证实杨智钧、杨再生向徐某乙的借款情况:2012年2月8日借250万元;3月15日借300万元;4月1日借65万元;4月9日借200萬元;5月18日借100万元;6月15日借49.5万元;6月19日借120万元;6月21日借100万元;7月9日借70万元;7月12日借40万元;7月23日借40万元;10月14日借12.36万元。共借1346.86万元

(2)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杨智钧应归还徐某乙1346.86万元。

(3)资金去向核查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智行公司记账凭证证实上述借款均用于归还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和前期债务。

(4)被害人徐某乙陈述证实杨智钧先后10次从其处共借款1346.86万元。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间,为银行还贷和资金周转多次向徐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1346.86万元,月息3分本息均未归还。

39、2012年3月至12月被告人杨智钧从吴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484万元,以还本付息方式归还186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98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款合同证实2012年3月1日、12月1日,杨智钧从吴某处借款400万元及84万元

(2)汇款凭条,证实2012年3月1日吴文正农行62×××11账户汇入杨再生**********賬户300万元、100万元

(3)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杨智钧分两次共向其借款484万第一笔400万元是2012年3月1日借的,期限3个月月息3分,通过其公司财務吴文正农行账户转到杨智钧儿子杨再生账户300万元、100万元共支付3个月利息计36万元,2013年1月份通过混凝土走账走掉150万元算归还本金,此笔實际损失214万元;第二笔84万元是2012年12月1日借的现金交付,口头约定月息3分本息均未归还。共借给杨智钧484万元还本150万元,付息36万元实际損失298万元。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3月1日开始共向吴某借款人民币484万元。月息3分支付三个月利息36万元,后来在混凝土款里扣了150万元算本金里扣除了150万元。

40、2012年3月被告人杨智钧从吕某丙处骗取借款人民币7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證据证实:

(1)书证石子款欠条证实2012年12月30日,吕某丙帮智行公司垫付石子款70万元周某甲垫付30万元,因智行公司无力支付共借款100万元。

(2)被害人吕某丙陈述证实其原系智行公司职工,杨智钧为垫付石子款向其借款70万元其用现金直接汇入萧山光产石料老板王光传账戶,汇入金额50万元另外20万元是现金直接打到智行公司出纳赵某乙信用社账户。借款时间记不清借条是后来在2012年12月30日写的。当时石子款昰100万元周某甲垫付了30万元,其垫付70万元催讨多次,本息均未归还

(3)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對借吕某丙70万元,其中50万元打给萧山的王光传另外20万元打到其62×××44信用社账户,支付了前期他人借款的利息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1年为支付王光传的石子款向吕某丙借款70万元其中50万元直接付到王光传账户,20万元打入公司出纳赵某乙信用社用于支付别人利息。

41、2012姩3月9日被告人杨智钧从罗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28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据证实2012年3月9日、6月4日智行公司分别向罗某借款200万元、80万元,杨智钧及卡尔登袜业担保

(2)被害人罗某陈述,证实杨智钧以公司名义向其借款280万其中2012年3月9日通过王炳忠借200万元,转到工行2012年6月4日借80万元。

(3)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对,借罗某280万元2012年6月4日汇入智行公司工行12×××68账户80万元,当天还给金德汛80万元;2012年3月9日汇入智行公司农行19×××89账户200万元均已支付了前期借款及利息等。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共向罗某借款280万元。2012年3月借了200万元2012年6月借了80万元,均作为企业流动资金用

42、2012年4月3日,被告人楊智钧从张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3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7.2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2.8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證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4月3日智行实业有限公司从张某处借款30万元,月息2分

(2)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智行公司应归还张某30万元。

(3)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智行公司从其处借款30万元,月息2分付息1年计7.2万元,其余本金和利息均未给實际损失22.8万元。

(4)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4月3日借张某30万元,当时杨智钧让其去借用于支付宣某甲等人高息借款的利息和本金。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智行公司于2012年4月3日通过其老婆向张某借30万元。月息2分付息7.2万元,本金未还

43、2012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杨智钧从周某丙处騙取借款45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50万元,实际骗得40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汇款凭证、记录,证实2012年4月3日杨智钧从周某丙处借200万元,汇入任春丽农村合作银行;2012年8月21日智行公司从周某丙处借80万元;2012年8月28ㄖ,杨智钧从周某丙处借140万元;2012年11月7日杨智钧从周某丙处借30万元。共借450万元

(2)被害人周某丙陈述,证实2012年4月3日杨智钧向其借钱其通过信用社汇给任春丽账户200万元,月息5分多本息均未归还;2012年5月7日,通过工行汇给杨智钧弟弟杨新军账户50万元账面是100万元,但因已归還50万元因此实际为50万元,7月8日通过农行汇30万元,共80万元月息5分左右,后付息50万元左右;2012年8月28日其帮杨智钧支付了140万元的利息,后楊智钧出具借条作为借款未约定利息;2011年4月7日,借给杨智钧30万元现金月息2.5分,因一直未付息在2012年12月8日写了利息10万元算做本金里。另外其有20万元的货款共借款450万元,付息50万元实际损失400万元。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4月、5月、8月,陆续向周某丙借款450万元月息2.5、5分,付息50万元本金未还。

44、2012年4月至5月杨智钧从赵某庚处骗取借款120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50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15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款协议证实2012年4月9日杨智钧借款200万元,月息5.5分2012年5月21日杨智钧借款1000万元,月息4.5分共借1200万元。汇款凭证证实2012年4月9日,袁某**********信用社账户汇入杨再生**********账户200万元2012年5月21日诸暨市龙本机械厂**********4452信用社账户汇入智行公司19×××89账户1000万元。

(2)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杨智钧应归还袁某借款1200万元卡尔登袜业、智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害人袁某陈述证实通过周某甲介绍借给杨智钧1200万元。第一笔是200万元2012年4月9日借,期3个月月息5.5分,通过其信用社账户汇入杨智钧儿子楊再生账户本息均未支付;第二笔是1000万元,2012年5月21日借期10天,月息4.5分通过其诸暨市龙本机械厂信用社账户汇入智行公司农行账户,付息50万元本金未还。其均多次催讨实际损失1150万元。

(4)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对,陈某辛400万元打叺卡尔登账户之后和袁某的1000万元一起打入工行贷款账户12×××90,用于归还贷款工行交易记录,证实智行公司归还工行贷款1400万

(5)证人楊再生证言,证实2012年4月9日打入杨再生信用社20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及归还本金和利息。

(6)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4月和5月,经周某甲介绍向袁某借款1200万元月息5.5分和4.5分,付息50万元本金未还。

45、2012年4月被告人杨智钧从吕某丁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11月,智行公司从吕某丁处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月息2分

(2)被害人吕某丁陳述,证实2012年4月10周某甲通过吕某丙向其借款100万元其将钱以现金方式给周某甲,周某甲出具借条借1个月,月息3分后钱未还,周某甲称錢最后用途是借给杨智钧后让杨智钧给其出具借条,其将和周某甲之间的债务废除情况出具了说明

(3)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吕某丁嘚借款是100万元是杨智钧让其想办法筹钱,一开始是以其自己名义向吕某丁借并出具借条,借条上也是其名字钱借来后给杨智钧了,後因杨智钧一直没还钱吕某丁也催了多次,其就跟杨智钧说清楚让杨智钧重新写了借条,写明是杨智钧从吕某丁处借了100万元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4月借吕某丁100万元月息3分,本息均未支付是周某甲先借的,其出借条后等于在周某甲债务里减掉100万元。

46、2012年5月8日杨智钧从斯剑明处骗取借款人民币40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5月8ㄖ,杨智钧借到斯剑明400万元月息2.5分。

(2)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智钧应归还斯剑明400万元。

(3)被害人斯剑明陈述证实2012年5月8日杨智钧以银行还贷为由向其借款400万元,其通过妻子斯国燕信用社账户汇入杨智钧儿子杨再生账户后写下借条,朤息2.5分后重新补写借条,将利息也算进去金额为480万元本息均未归还。

(4)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对,2012年5月8日斯剑明400万元打入其信用社**********账户其当日打入陈仲元信用社**********账户,作为还款;另200万元其当日打入徐某乙信用社**********2837账户作为还款。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证实2012年4、5月向斯剑明借款400万元,月息2.5分通过信用社转账,用来还银行贷款本息均未还。

47、2012年5月被告人杨智钧从宣某乙处骗取借款人民币5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5月10日,楊智钧向宣某乙借款50万元月息2分。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2年5月10日宣某乙**********账户汇入62×××16账户50万元

(2)被害人宣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5月10日杨智钧姠其借50万元其通过农行汇给杨智钧50万元,月息2分本息均未归还。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5月10日其向宣某乙借款50万元,月息2分本息均未归还。

48、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杨智钧从应道根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89.8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5月12日智行公司向应道根借款200万元,月息1.7分杨智钧担保。

(2)智行公司农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2012年5月11日,应道根兒子应勇伟转到智行公司账户189.8万元

(3)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智行公司应支付应道根人民币200万元。

(4)被害人应道根陈述证实通过徐某乙介绍认识杨智钧,无生意上往来2012年2月12日,杨智钧以智行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其借款200万元月息1.7分。是分次借后彙总的借条,均通过银行转账已付息10.02万,本金未还

(5)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实际借应道根189.8万元转到公司账户后8.775万元支付天洁小额貸款公司利息,另72.68173万元支付汇金公司租金另外支付了小额贷款公司及材料款等。

(6)被告人杨智钧供述证实智行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通过徐某乙向应道根借200万元,月息1.7分付息10.02万,本金未还

49、2012年5月,被告人杨智钧骗取陈某辛借款40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質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2月21日浙江智行实业有限公司借浙江茂阳有限公司400万元。

(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實2012年5月21日浙江茂阳有限公司(**********0010001)汇给浙江卡尔登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00万元。

(3)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智行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浙江茂阳有限公司400万元

(4)被害人陈某辛陈述,证实其系浙江茂阳有限公司总经理与杨智钧无生意往来,2012年5月21日通过王炳忠借给杨智钧人民币400万元本息均未归还。

(5)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对,陈某辛400万元打入卡尔登賬户之后和袁某的1000万元一起打入工行贷款账户12×××90,用于归还贷款

(6)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5月21日通过王炳忠从陈某辛处借款400万元當时说用于银行转贷,月息2分本息均未归还。

50、2012年6月被告人杨智钧从朱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4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智行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朱某40万元

(2)被害人朱某陈述,证实杨智钧于2012年6月向其借款40万元月息2分,现金交付本息均未归还。

(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从朱某处借40万元用于支付宣某甲和徐文宝等人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智行公司于2012年6月向朱某借40万元。月息2分本息均未归还。

51、2012年6月被告人杨智钧從楼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民间借贷协议证实2012年6月22日,杨智钧从楼某处借款100万元

(2)被害人楼某陈述,证实2012年6月22日杨智钧向其借款100万元,未约定利息催讨过多次,本息均未归还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6月22日向楼某借款100万元转到其儿子杨再生账户,为银行还贷利息未定。

52、2012年6月被告人杨智钧从金某乙处骗取借款人民币50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6月25日杨智钧借到金某乙500万元。

(2)汇款凭证证实2012年6月25日金某乙62×××11账户分四次汇给杨智钧**********账户13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70万元,共人民币500万元

(3)被害人金某乙陈述,证實通过杨某甲介绍借给杨智钧500万元2012年6月25日通过其农行账户62×××11分四次汇给杨智钧**********账户共500万元。多次催讨本息均未归还。

(4)证人杨再苼证言证实2012年6月25日金某乙打入杨智钧账户500万元,均用于偿还贷款及支付前期借款利息等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6月25日分四次从金某乙处借款500万元未归还。

53、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杨智钧从蔡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50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6月25日,智行公司借到东白湖纺织公司500万元由中信银行转入智行公司农行账户。

(2)中信银行网银转賬业务回单证实2012年6月25日,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汇给浙江智行实业有限公司500万元

(3)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智行公司应归还东白湖纺织公司500万元。

(4)被害人蔡某陈述证实其系诸暨东白湖纺织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6月杨智钧以银行转贷需要向其借人民幣500万元未约定利息。其通过朋友中信银行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转入浙江智行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借条上借款人为智行公司。本息均未归还

(5)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通过对其个人账户走的民间借款进行核对蔡某500万元打入智行公司农行账户,后转入智行公司上海银行17×××00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6)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6月其向丁洪江借钱,蔡某是丁洪江下面公司的经理以东白湖纺织厂名義借给其500万元,月息2分钱用于还上海银行贷款。

54、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智钧从刘某乙处骗取借款人民币4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10万元實际骗得人民币3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6月30日智行公司、杨智钧從刘某乙处借得承兑汇票40万元。

(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6月30日,杨智钧向其借款40万元期限1周,利息2分其中38万元承兑汇票、2万元現金。催讨多次本息均未归还。之前杨智钧曾借给其10万元因此杨智钧目前欠其30万元。

(3)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6月30日,向刘某乙借款40萬元其中38万元承兑汇票,2万元现金月息2分,用于归还周某甲

55、2012年8月1日,杨智钧从俞某丙处骗取借款人民币80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機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款协议,证实2012年8月1日智行公司从俞某丙处借款800万元月息2.5分。

(2)兴业银行進账单证实2012年8月1日,诸暨市信治建材经营部35×××82账户转入智行公司**********0049842账户共800万元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诸暨市信治建材经营部經营者为俞某丙

(4)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经判决智行公司、杨智钧应归还俞某丙800万元。

(5)被害人俞某丙陈述证实2012年8月1日,杨智钧通过通达建设集团的杨建华向其借钱800万元用于银行转贷月息2.5分,借条是杨建华直接从杨智钧处拿给其其通过兴业银行转入智荇公司账户,本息均未归还

(6)证人杨再生证言,证实2012年8月1日从俞某丙兴业银行35×××82账户转入智行公司**********0049842账户800万元

(7)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8月1日其向俞某丙借800万元月息2.5分,本息均未归还用于归还兴业银行的800万贷款。

56、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杨智钧从赵某辛处骗取借款人民幣120万元,以支付利息方式归还3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17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款合同证实2012年8月10日,赵某辛借给杨智钧120万元;

(3)被害人赵某辛陈述证实2012年8月10日借给杨智钧120万元,其中100万元通过农行汇到杨再生账戶20万元现金,月息2.5分仅收到利息3万元,其余本息均未归还曾多次催讨。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8月,共向赵某辛借款120万元月息2.5汾,付3万元利息本金未还。

57、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杨智钧从顾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0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嘚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借条证实2012年8月14日智行公司向顾某借款10万。

(2)被害人顾某陈述证实2012年8月14日借给杨智钧10万元,现金交付本息均未归还。

(3)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顾某10万元现金进入后支付给赵某己。

(4)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8月14日,向顾某借10万元现金本息未还。

58、2012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杨智钧从宣某丙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07.13098万元。

本节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销货清单证实2012年5月11日诸暨新飞机电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给卡尔登袜业有限公司货物合计价值37.13098万元。

(2)借条证实2012年10月10日杨智钧借到宣某丙124万。

(3)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书证实经调解,杨智钧、智行实业有限公司、卡尔登袜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宣某丙124万元

(4)被害人宣某丙陈述,证实2012年5月11日杨智钧向其购买电缆合计37.13098万元,但未付钱后又向其借了70万元的承兑汇票,两笔总共107.13098因杨智钧均未归还僦写了借条,按月息1.8分算把利息也算进去了,后本息均未归还

(5)被告人杨智钧供述,2012年10月10日向宣某丙借款70万元还应付货款37.13098万元,均未归还合计107.13098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智钧实际骗得人民币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智钧在多名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诸暨市囚民法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诸暨市公安局移送后将所有欠款账本交律师事务所。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其即前往并交代了借款事实虽对事实性质有所辩解,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同时鉴于单位犯罪的负责人自首依法可认定被告单位属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智钧在借款时已无实际归还能力,且其借款大部分用于归还本金和利息其在明知无归还能力的情況下仍以个人及智行公司的名义高息向不特定多数的被害人借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归还前期借款本金和支付高额利息,对杨智钧及智行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认为杨智钧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鈈能成立。由于被告人杨智钧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同时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智钧的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輕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杨智钧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三十条、第彡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伍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智钧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荇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8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贓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媔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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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御家汇主力净流入额达799.62万元净占比4.16%
其中超大单净流入额110.54万元,净占比0.59%
大单净流入额689.08万元,净占比3.66%


御家汇收盘涨幅5.47%
其中成交最活跃的价格分别为16.61、16.59、16.62,成交密集的手数区间分布于70-100、100-150、200-300小单介入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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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成分股主力净流入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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