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沙溪坝城是多少年搬到沙溪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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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县城沙溪坝片区居民居住環境完善城市功能,改造城市危旧房顺利推进推进沙溪组团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剑阁县沙溪坝下寺镇原镇政府办公房片的房屋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次征地拆迁地块范围位于沙溪社区四组东临沙溪社区㈣组赵芝明等住户,南至沙溪四组西临剑门关高级中学学士路,北临翠云大道规划用地面积约8.16亩。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剑阁县沙溪坝沙溪坝原老政府地块征地拆迁范围图》

本次土地征收主体为剑阁县沙溪坝人民政府,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具体负责下寺镇人民政府為实施主体。

规划范围内拟征收拆迁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條例》《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规定征收补偿;属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忣附属物拆迁的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广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㈣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廣府发〔2018〕13号)等文件规定补偿和安置。需补征的集体土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转让、分割房地产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申请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拆迁补偿中涉及人口安置的人口锁定时间为2018年6月7日为止。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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