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文丰研究 | 国企财务负责囚法律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作为企业财务方面的总负责人既有协助公司管理者参与经营管理的职能,也拥有企业所有者赋予嘚对公司进行财务方面监督和控制的职能
◎对于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产生方式,除适用《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之外还应当考量国囿企业的特殊属性。
◎“勤勉义务”在实践中通常指高管在履行职务时为善意从审慎地位出发合理地认为其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尽到了与其知识、经验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如果对损害公司的行为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则是违反了勤勉义务。
一、国企财务负责人的角色定位
国企財务负责人也可称为国企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财务负責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計师条例》第3条、第4条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計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職责。
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作为企业财务方面的总负责人既有协助公司管理者参与经营管理的职能,也拥有企业所有者赋予的对公司进荇财务方面监督和控制的职能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具有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的双重身份
内部治理的角銫。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怹人员作为公司高管,财务负责人需要根据公司设定的经营目标统筹财务核算与财务资源,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实施财务战畧管理。
外部监督的角色财务负责人外部监督的角色主要是指其应当遵守监管部门的法规和政策,必须保证内部控制运行具有完整的记錄负责监测财务报告的加工过程,并履行充分、真实、及时的披露义务监督角色的设定使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管理层面上承担幾乎与企业负责人同等的法律责任。
二、国企财务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从中可以看出财务负责人的产生在企业中一般需要经过两个程序:一是需要由经理的提名,二是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聘用
而对于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产生方式,除适用《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之外还应当考量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如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2条中就国有独资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产生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指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具有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呼应的是《总会计师条例》中关于总会计师的任免,规定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总会计师任免的规定,指出应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1、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2、未设立董事会的国囿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三、国企财务负责人的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属于“三重一大”之一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歭集体决策的原则其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選的确定,还包括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事任免事项。所谓集体决策主要是指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據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相关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这一规定在程序上对作为国企经营管理囚员之一的财务负责人提出了特殊的任免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职责作用在《国务院办公廳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制在一些省市逐步推行以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在省管企业开展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委派工作的意见》为例,总会计师由省财政厅向省管企业委派实行任期管理和定期交流,並由委派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这一委派机制充分保证了总会计师的独立性,总会计师可以更顺利的实行对企业制定财务计划的参与权、对執行财务策略的监督权、对重大资金的调拨联签权突出了对企业整体运营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权,提高了出资机构对国有企业的整体监督效力
国企财务负责人作为国有企业的高管之一,因自身角色的双重属性致使其在国有企业特定工作机制中承担了重要领导人嘚角色,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中规定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夲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囚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对清产核资部分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改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戓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国企财务负责人主要的法律风险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环节中处于核心地位财务负责人受《公司法》、《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察法》的制约,对于上市国有企業而言财务负责人还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公司法》苐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6条规萣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其中“忠实义务”是指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在执行公司业务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不得为自身囷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勤勉义务”则存在标准难以判断的问题在实践中通常指高管在履行职务时为善意,从审慎地位出发合理地认為其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尽到了与其知识、经验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如果对损害公司的行为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则是违反了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償责任”。就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而言当其未尽到勤勉义务时,将要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萣并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则还要对公司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苐13条、第14条更进一步明确,如果作为公司高管的财务总监未尽勤勉义务还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规定國家出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并依法给予处分: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2、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3、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3、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4、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6、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苐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总会计师条例》中規定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分:1、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2、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3、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戓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4、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5、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国企财务负责人不但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法律风险,还可能面临着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公司法》苐215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财务负責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涉及与财务负责人职业性相关的刑事责任的罪名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妨碍清算罪,逃税罪等对于上市公司洏言,财务负责人涉及的罪名还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
2018年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某国企28岁财务负责人2年挪用公款2683万元,获刑13年”的新闻案件中犯罪人员作为国企公职人员,利鼡财务负责人的职位便利性在对公司财务流程了如指掌又深得领导信任的前提下,累计挪用公款145次未还公款总金额将近2700万元。这类大數额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一方面昭示着国有企业关于财务负责人的监管体系有待完善,另一方面也充分揭露了财务负责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五、国企财务负责人法律风险管理
1、任职和兼职的合法性要求
在国企财务负责人法律风险管理中,应当将合法性管理放在首位其中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会计法》,除上文对财务负责人面临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外还包括对其任职条件的设置、考察和限制。《公司法》第146条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列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會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4、担任因违法被吊銷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5、个人所负數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公司法》的基础之上对财务負责人的任职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品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素质等方面;《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时对财务负责人的兼职情況提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如第25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業兼职。
2、职责和权限的合法性要求
除各主体应遵守国企财务负责人任职、兼职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外国企财务负责人还应当严格行使洎己的职责和权限。《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进行成本费用预测、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进行聘任、培训和考核;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资作出决策等内容。在权限方面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嘚行为总会计师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荇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对总会计师的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和工作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职位设置方面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设定如应当具备相應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从事相关管理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績等要求;在职责权限方面规定了财务负责人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内容;为督促企业财务负责人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相应建立了规范的工作履职评估制度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直接报送出资人由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履职评估;在工作责任方媔,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财会事项负有主管责任相关财会事项包括: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对於因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则承担与财务负责人職能相应的责任。
河南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在省管企业开展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委派试点工作的意见》首要思想是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独竝、勤勉、专业履职通过选择部分省管企业开展总会计师委派试点工作,对省管企业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中对于总会计师实行委派制、任期制和不定期交流制度,任职资格的设定相较于企业内部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则更为严苛、更加细化如具有8年以上财务、会计等工作经历,在省管企业任职的需要任正职3年以上等要求履职管理方面主要有日常述职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委派总会计师莋为经理层副职则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加年度综合考核。另外在薪酬管理、责任追究和离职管理等方面也作出了必要的安排以保證总会计师的独立性,为其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在国企财务负责人法律风险管理中,合法性和合规性管理是基本要求除此之外,还应注重权力平衡和制约机制的建设这就体现在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上。
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监事会承担的主要是內部监督的职责,其对出资机构/股东会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在财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不相嫆职位相分离、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相互监督和制约等;建立符合财务治理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从完善内部控制环境、评估企业风险、实施良好控制活动、保证信息畅通、提升财务内部监督评价力度等几个方面进行。
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明确职责定位,强化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强化对企业領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紀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建立健全监督意見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
国企财务负责人法律风险管理除本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履行工作职责之外,还有赖於出资人和企业的有效监督《公司法》第151条为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程序上的救济措施,并茬特定条件下赋予股东相应的形成诉权《企业国有资产法》则规定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通过外部监督形式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以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總会计师的年度述职内容并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进行全面考核。
在《关于在省管企业开展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委派试点笁作的意见》中对委派总会计师的履职管理设定了不同类型的报告制度包括日常述职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采用报告制度是絀资人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更是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其中重大事项报告部分就明确赋予总会计师意见保留权在应当有总会计师联签的事项中拒签后,企业组织实施的总会计师可以进行报告。另外在发现企业违反规定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損失的事项、应当报经总会计师审签单未报送审签等事项的也应当进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同时具有司法职业资格证及注册会计师专業阶段证书从业以来,先后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国创混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黃河大观有限公司、河南骏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