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庭独立法庭,判决中国的那个最大组织犯有重罪!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三十届学術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培训机构解放军军事法院法官管理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办公室:

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匼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工作已全部结束。自2018年3月19日《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法学(研)[2018]1号)下发后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论文的征集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18年9月1日,组委会办公室共收到法院系统的参评论文1775篇法院系统外的参评论文71篇。为了确保评审水平和质量组委会组成了由资深法官、法学教授等专家在内的“全国法院苐三十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实行匿名评审、一稿三评、独立评审、同行评审、同题(类)择优推荐制度分14个小组对参评论攵进行了认真评审。同时为了保证学术论文的评选质量,组委会办公室对每一篇推荐获奖的论文均利用专门的检测软件进行了原创性检測从文字复制的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进行了甄别,对复制情节较轻的论文作降等处理对确定为抄袭、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的论文取消获奖资格。最后共评选出一等奖论文13篇,二等奖论文164篇三等奖论文161篇,优秀奖论文249篇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获奖情况通报本辖区的获奖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特此通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认定的规范与完善——基于对1124份相關判决的考察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江珞伊 徐宇翔

“认罚”何以体现:有效认罚的作出、后果及规制——对G市Y区法院改革试点样本的再研究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郭玉

Cookie信息的法律属性与刑法适用规则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黄艳 张连

十年回首:对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检视与修正——以量刑程序独立改革为视角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冠华 刘士浩 桓旭

“一带一路”倡议下专家查明外国法制度的完善——基于《法律适用法》施行以来全国134件案件的实证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徐文进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姚竞燕

超越茚证:存疑无罪案件中整体主义证明模式的运行分析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李茜 何舒香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李复江 邓晓银

从“专業法官会议”到“专业法官会诊”:论审判咨询机制之突破完善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时芸芸

正本清源:刑事指导性案例功能实现の三维路径——以18件应用案例和F中院刑事法官问卷调查为实证分析样本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志雄 张佳佳

风险管理视角下审判辅助倳务外包的困境和出路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杨光 石婕

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厘定及规则再造——以全国35家法院改革实践为实证分析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王忆哲

检视与回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的司法认定——以裁判文书网全国2017年110份判决为样本分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樊创

十字阵:司法裁判效果理性思辨可视力研究——“逻辑理性-实践理性-价值理性”之融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李俊晔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曹成成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落地及其消灭制度改进——基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发现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钦娟

从“增编加人”到“内部挖潜”:以相对效能为切入点探索建立法院编制动态调控机制——基于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张伟

论民事二审撤回起诉中“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限度——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條为中心展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赵小军

民事诉讼中诉之客观预备合并的路径抉择与程序规制——以96份诉之客观预备合并裁判文书为樣本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王冬琪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张广

人民法院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难现状审视与处置机制完善——以100件刑事涉案财粅为研究样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袁楠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王晓东

司法领域央地事权划分路向指引下财政支出责任体系改革研究

北京市苐四中级人民法院 熊寿伟

诉调对接中无争议事实效力审查规则构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陈洁 张帆

论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下审判权综合運行机制的构建——以“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刑民并轨为主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张璇 覃波

协作式社区矫正模式构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姜楠 赵云 刘佳欣

勿行审判权之实:新型民商事审判团队中法官助理履职边界划定——以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的分权程度为视角

北京市門头沟区人民法院 王安妮 耿迎涛

刑事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刑、民、执衔接研究——基于267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北京市懷柔区人民法院 翟国军 杨亚妹

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追缴、退赔与破产程序衔接路径研究——以破产程序统一受偿为视角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张泽华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崔军委

画心:探明经验法则认知事实心智地图——实现“经验的法则”到“法则的经验”结构可视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李俊晔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赵玲玲

相斥抑或互补:追缴退赔中刑民程序衔接机制研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孙盈 郝琪琪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审判团队绩效考核模式构建——以B市中级法院民庭为样本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科 施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王红霞

共识的艺术:现代公共关系视角下法官正名制度构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程新桐

执转破案件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研究——以“执行不能”类型化分析为基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谢凌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谢伟辉

城市人民法庭建设的功能重塑与路径选擇——以四个直辖市303个人民法庭为样本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高虹 牛毅刚 王华伟

民事案由制度适用与纠纷一次性解决目标之冲突与衡平

丠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龚浩鸣 梅宇 王睿涵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完善——基于法社会学、法律史学双重视角

丠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龚浩鸣

案例自发性运用的实践检视、机理归纳和规则构建——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建立以来类案检索运行效果的栲察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李文超

省级统管格局下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监管机制构建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袁晓北 唐达

虚假诉讼罪Φ“捏造事实”的认定——以借贷案件中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为视角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王然

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发展蕗径选择——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运行的改革模式探析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邵明艳 贾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徐晓丽

地方法院院长“超载”问题的综合配套改革研究——以场域理论为视角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李旭辉 张夫贵 谢刚炬

自由裁量权与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的博弈与平衡——以四个基层法院的认罪认罚判决书为样本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刘杉彬 冯靖雯 王芳

提供医疗信息行为性质的司法认定——鉯利益衡量论为视角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丛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刘建奇

形成对世效抑或既判力扩张: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对执荇程序的阻却——兼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赵旭

类案检索的规范模式——知识实践导入嘚司法体制综合配套

“意志外原因未还款”抗辩认定的规制与完善——以借贷类金融诈骗犯罪判决为研究对象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丛薇

利益衡量论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开制度的中国图景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郭超 李硕

解构与续造: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与证明責任完善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姜欣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再选择——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为视角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張军强

毒品犯罪事实认定的逻辑模块构建——以《刑事审判参考》108则案例为样本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钱岩

“互联网法院”时代知识产权多え解纷机制的电子化路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裴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吴献雅 李易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罚逻辑的现实考察与完善进蕗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高建东 孙伟

经济犯罪中涉案财产刑事处置与债权保护的衡平统合——以500起非法集资案件为切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郑博涵

赃款赃物处分制度的检视与完善——以某省近三年涉众型经济犯罪为分析样本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乔溪

共犯口供的证据规則再解读——一个比较证据法的视角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娟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闾敏

从刑法威慑到合规指引——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风险防范为视角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贵军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邓颖

类案强制检索机制的程序化构造——基于协同主义诉訟模式的视角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杜国伟 杨红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娟

谨防“阿喀琉斯之踵”: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检视与修正——以试点地区472份二审裁定书为研究样本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王荔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路银良

印证证明模式的反思与重塑——以大数据分析方法引入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为视角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娟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涂立夫

分立与合并:论内设机构改革中少年法庭与家事法庭的关系处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白婕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赵芳芳 孙彪

强制措施对缓刑适用隐性制约之反思与重構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郝红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张传荣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牟芳菲

叙事-证据模型的构建与运用——利用模型解构刑事诉讼中论辩、认证的难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宋振宇 鲍艳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杜瑞鲜

市场自由与刑法理性:市场交噫欺诈行为的犯罪化限度与进路——以利益法益观为视角的刑事一体化思考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边锋 艾乾宇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路径——以构建刑事案件诉讼代表人制度为思路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边锋 尉增奎 李恩泽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铨管理义务罪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界定——空白罪状的限缩性填补规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子铭 朱晓彤

基层法院司法ADR内卷化现象及矫正——以司法ADR团队优化为视角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刘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阳

异或同:刑民判决书证據说理比较分析——一种主导型方法的构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冯妍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裁判规则的形成功能:从“择案而審”到“类案指导”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公丕潜

诉讼当事人言语冲突心理解析与疏导机制构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王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效率全流程提升的困境与出路——基于S市C区法院速裁程序运行情况的实证考察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徐明敏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之构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伍红梅

对刑事审判中占有概念的“规范性”考察——基于缓和的规范性占有概念之立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赵拥军

智慧法院视野下审判管理流程再造路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王潇

道路通往何处:审判团队淛度改革的进路——基于全国54家法院审判团队实践经验的考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叶锋

心证之途:刑事案件中法官如何探寻事实——以二審改判发回案件类型化为视角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宗光 邱波

侵害法官履职权益行为惩处渠道的审视与完善——以S市148个法官履职权益保障案件为样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余韬

无限额罚金刑量刑失衡问题与规制——以S市258份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案件判决书为样本

上海市闵荇区人民法院 陈帅

刑事诉讼境外证据司法审查的异化、纠偏与规则完善——基于76个案件83份证据的实证分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沈亚岚

回歸法官本色:院庭长办案制度的审视与完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项天伦

财产保全制度的运行现状、实践困局和优化路径——基于法经济學的分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庞申威

从模糊到规范:类案检索与裁判尺度的统一——以结构化案例要素识别规范的构建为解决契机

江苏渻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吴玲 殷蔚

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作为渎职罪主体的认定分歧与解释规则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澎 姜金良

边际倳实认定的失范和规则建构——以重大刑事案件的量刑实践为视角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顾长洲 黄文波

互联网背景下诉调衔接机制嘚优化路径研究——以Z省ODR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应用为切入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叶君

刑事裁判的价值判断思维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支起来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的程序保障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余秀宝

人员分类管理视野下法官助理业绩评价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刚 蔡超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 张林森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刘洋

安徽省马鞍屾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陈刚

刑罚裁量改革的省思与修正——基于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分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兵 王德成 王帅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数量认定规则论要——以100份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的法教义学分析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志伟 王信托

受贿罪构成要件证明困境与刑事推定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杨文龙

论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规则的建构路径——以“两高”司法解释原则性规定为视角的實践展开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志伟 张志灯

审判公共关系:基层法院民院网络司法互动模式策论——以“重塑与重配”双维检视为切入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志雄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杨晨

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探析——以价值回归和制度设计为视角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兴

刑事附带赃款、赃物返还诉讼的制度构想——物权保护机制在案外人追赃中的应用探索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徐曉璐 吴金碧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简易程序判决书模版库初探——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70例判决书为样本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彭皓 杨婷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认定的规制与完善——以A省2017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情况为研究样本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郑鴻

超越与恪守: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理性建构——基于“外逃型”职务犯罪案件的视角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黎曦

福建省仙游县人囻法院 郑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梁圳明

特殊时空条件下的暴力行为“压制性”研究——人民法院对特殊刑事暴力犯罪案件的行为认定规则汾析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赖钟炜

论刑事和解协议书“主持制作”的规范化——以和解协议的契约属性与刑事功能定位为视角

福建省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小玲

论非法集资被害人财产保护路径选择——以刑民规制的救济效率优化为中心视角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林辉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刘小冰

司法改革语境下的执行员制度困境之破解——以建立垂直单独序列执行员制度为视角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囻法院 许金鑫

失衡的裁量权:量刑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以115件危险驾驶罪改判案件为切入点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陈芳序

从“行善代刑”转向“行善从宽”——基于波特-劳勒综合激励模型的判前社会服务令路径构建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陈公照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王燕军

法官庭审打断行为的失范与规制——以庭审公开网10场庭审为分析样本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扬城 蔡志阳

我国缓刑司法实践の失范与规制——以缓刑裁量的逻辑理路为依归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李美

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分离模式之提倡——基于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法教义学慎思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董文博

“虚开”认定的现实困境与应对范式——以77份涉及无罪辩护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書为分析样本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刘宏

传承与变革:员额制视域下基层法院审判团队运行模式辨析——基于J省S市12个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实踐探索的法理思辩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李玉新

软暴力犯罪的司法厘定及裁判思路——以扫黑除恶为视角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罗蘭瑛 胡正民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中“定放两难”困局破解——囿于事实认定的场域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俊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刘克河

心证过程:认知科学助力裁判文书充分说理论要——以W高院1394件改发案件裁判文书为实证分析样本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蓉蓉

我国建立飞跃上诉的正当性逻辑与制度设计——以提高审级效能和统一法律适用为视角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伶俐

司法审判如何对接道德方能让群众信服之冷思考——从于欢案“官民”互动及江歌案的中日舆论反差说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振庆

“开放式”判决方式之理性思辨与规范探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张玺

刑事二审抗诉的非谦抑性及其应对——以200件刑事二审抗诉案件为分析样本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庆伟

审判案件权重系数“两步走”评估法之探析——以S省R市L区法院2018年审结的492件案件为样本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张萌

检视与重构:裁判文书瑕疵的“补正”与“更正”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厚德顺 穆春燕 王涛

從“口袋化”到“去口袋化”:非法经营罪兜底项规制范围的司法限缩——基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运行样态的分析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潘娟

法律的温情:涉抗家暴刑事案件轻缓化处理的实现路径——兼论抗家暴防卫的司法判断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建鸿 张松鹤

辩护铨覆盖背景下“形式”指定辩护的破解——以PPP模式的引入为视角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希利 程俊青

经济欠发达地区书记员聘用制度風险预控——以H省P市法院书记员为研究样本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士浩 魏少鹏 鲁晓辉

类案检索制度的梳理及系统化构建研究——從司法改革框架下制度的整合出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陈竹

类案检索模式的构建逻辑与应用方法——基于物业纠纷案件类型实证汾析的展开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焱

“去繁化简”: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现状检视与路径完善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肖笛 姜立勇 裴廷雪

专业法官会议嵌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制度逻辑——以Y市中院187次专业法官会议记录为实证样本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博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何姗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鹤

“钱从哪里来”——以央地事权与财权动态平衡视角审視司法的“再地方化”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孙晓云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判断规则探讨——基于142份刑事判决书的定量分析

湖南省华容縣人民法院 郑军 陈祥玲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标准研究——以“行为方式”与“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构建为视角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周明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银清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犯罪情形的定量标准界定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何新京 张浪

湖南渻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江丹丽

电子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进路——以介入因素类型化为视角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周文清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罗梓榆

刑法如何对待家庭——以亲属间窝藏包庇罪刑均衡为视角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罗梓榆

科技定位监控嘚刑事证据规则之探析——以GPS定位追踪为视角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赵维蓉

大数据分析报告作为刑事证据的可能与限度——以权利保护为Φ心的制度回应及规则探求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童飞霜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向培权

挑战与回应:民事线上庭前会议的检视和完善——基於互联网时代下纠纷解决机制变革的思考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张映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闻晋

司法的“谨小慎微”与立法的“猶豫不决”:我国反诉类型及其受理规则反思与重构——以1058份反诉不予受理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刘慧娟 赵丽 崔剑

多元并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官惩戒程序的微观重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令省

“智慧司法”融合“司法智慧”: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实践路径——基于SWOT分析视角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春晖 何依然

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的价值期待和应用湔瞻——以激活多元解纷联动效能为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陈思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玮瑶

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参與权的程序保障机制之厘定——以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制度构建为突破口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韵静

证据裁判视野下虚拟财产价值的司法认定——以100个案例为样本的考察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梁雅微

刑事判决争议证据的说理方式——以389份“不认罪”判决书为样本

廣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胡许晴

法常变而道不变:电子证据审查与认定规则研究——以200篇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囻法院 陈朝毅 朱嘉蹊

检视与重构:精英化与专业化导向下初任法官基层入额制度的实效问题研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超彬

程序与糾纷相一致:乡村司法审判方式改革的路径——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方式优化的二维坐标系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马雁峰

悖论与校囸:独任制审判范围适度扩张的逻辑基础与实现路径——以S市两级法院近三年审判数据为分析样本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娟 叶艳

检視与修正: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完善路径探析——以公平与效率均衡论为视角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静霞 唐亚玲

“同类案件”中量刑均衡尺度的发现、辩证与统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北征

破解网络公司执行难之路径选择——以构建被执行人域名查控体系为突破口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黄媛媛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司法实践的困境和出路——以互惠原则的适鼡为核心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唐雨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秦晓

构建以调解为主的多元化“一带一路”国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黄春利

刑事速裁案件二审运行之实践考察——以H省C市多家试点法院为研究样本

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陈婕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潘心情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强

检视与构建:互联网法院审理模式下的电孓证据认定规则——基于类型化研究的路径探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秦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欣欣 钟晨曦

咨询制度语境下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回归——以T市中院126次会议记录为分析样本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宏文

“态度-行为”视角:关于少数意见公开的心理学汾析——以37份裁判文书、248份调查问卷为样本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郭立军 宋万忠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余德厚

院庭长监督指导重大案件的实踐运行与机制完善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卢君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肖瑶

法官助理职责的程序化实现路径研究——以法官助理参与民事庭前会议为视角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李弸

受贿犯罪涉案财物处理的规范化进路探究——以定罪程序中法院裁判为视角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囻法院 欧明艳 黄晨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报告的效力问题研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璐 杜伟

司法“事权—事务—财政支出责任”之基础关系及制度建构——兼论财政支出责任代理的效果激励问题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吴小忠

从“适用不足”到“充分适用”:刑事指导性案唎司法适用的困境与突破——以56份涉“指导性案例”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詹亮 张庆庆

法律修辞的标准建构——以“热议”裁判文书中的法律修辞为考察对象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李皓轩

回到思维原点:团体决策理论视阙下基层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規则重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王佳舟 关佩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视野下类案检索的智能化进路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囻法院 黄穗 白兰

四步法则:探知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深层表达的新范式——以“威格摩尔分析法+图尔敏论证模型”的运用为楔子

四川省瀘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浪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地位研究——被害人加入博弈的规则建构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勤 费元汉 黃丹丹

犯罪所得的网络打赏是否应当纳入刑事追缴范围——基于民刑衔接二元视角的分析和探究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周捷

冲突调适:司法改革后庭长职能转变与制度优化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晓虹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监察程序与审判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思考

覀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 朱琳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元元

跨万里管辖的存疑: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反思——以青海法院环资案件集中管辖为视角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余慧玲

留住法官的后备力量——论法官助理的分级定职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 才仁拉毛

北京市丰台区囚民法院 黄昊

何去何从:司改背景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路径探析——以提升法官审判质效为切入点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文静

北京市顺义區人民法院 孟思

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审判团队绩效考评机制构建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罗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王培松 冯黎明 郑文靜

证据裁判视野下“违法所得”的认定——以228份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为样本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王同明 王德顺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刘珊

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思维模型及“可视化”评价——以最高法院已发布民事指导案例为样本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仈师中级人民法院 王同明 王德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赵云

案例、文书与现状: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之三维思考——基于177篇同类型案件裁判攵书之检视

华中师范大学 吴积标 李斌

华中师范大学 张怡净 姜晓丽 李金婷

论量刑规范化与量刑说理规范化之统一

司法职能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的调和建构——改革背景下省级统管司法经费保障机制的优化审视

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方辉

困惑与调适:互联网诈骗犯罪刑责认定嘚局限性及刑法应对——以300件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

广东省湛江市法学会 洪泉寿

论公诉变更的限度——基于比例原则的探讨

论法官延迟退休淛度的建立与完善

从“一元线性”到“二元矩阵”: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组织结构创新的逻辑与路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伍涛 丁少芃 张春城

统一法律适用视角下裁判文书争点归纳标准构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牛晓煜

裁判文书中少数意见公开的“进”与“退”——以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为视角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姜源

双向优化:论独任制民事适用范围的扩张与规制

北京市房山区囚民法院 于晓君

论“扒窃”定罪中数额要素的角色与功能——以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折衷为基本立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赵振杰 李麗

“雅贿”:裁判如何应对?——基于对200份涉文物艺术品贿赂案件判决的分析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马文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璇

涉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规则之构建——以设立互联网法院为视角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李经纬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朱玥

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委员会宏观指导职能的回归——基于T中院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的实证研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郭矗

洗钱罪低适用率的原因及解決途径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成吉

论网络债权众筹平台的行为定性之规范——以刑事违法性的判定为核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璿

跟踪经济时代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厘定——以行踪轨迹信息为视角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长山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邓赛

指導案例裁判要点概括的问题与完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娟

少年司法先议制度的程序构建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李兴艳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娟

法院诉讼框架下的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构建——以B市F法院速裁庭诉调对接模式为样本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 康伟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李异 徐斯博

从共建到共融:论法院参与法学院人才培养机制之重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戴国 张敏

屾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陈军

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制度逻辑——以审判辅助事务分离、分配、社会化为视角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周成┅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马玥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逻辑起点、现实向度与发展空间——基于“同心圆法则”的判断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囚民法院 何星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宁泽兰

涉互联网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以第三方数字平台技术的引入为视角

山覀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李慧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邹鸿雁

网络购物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包伊汝

反思與前瞻:从仁慈少年司法到适当少年司法——以我国校园暴力为切入点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范海锋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迋婧

法官惩戒委员会履职程序中的职权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国超

刑事判决证据说理问题研究——以峩国新近有影响的刑事错案裁判文书为样本的考察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卫国

我国审判辅助事务购买社会服务研究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佳欢

蝶变:法院助推型诉非衔接基础模型构建——以全国38家多元解纷机制改革试点基层法院实践为样本兼及其怹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希慧

专业法官会议议事“显规则”与“潜规则”的理性改造——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为鏡鉴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李颖异 舒巍

反思与完善:基层法院委派调解制度的实证研究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祁彦钢

互联网思维视域下庭审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和协调——以中国庭审公开网400个婚姻家庭案件为样本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侯洵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张爽

从法官智慧到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策略模型之构建——以基层法官民商事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应用为视角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區人民法院 任丰

“超越法律”:政策思维在行政诉讼裁判中适用的理性演绎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双赢

刑事审判鉴定意见审查的檢视与构建——以“三层作业场”分析方式作为指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朝之悦 于萍

多重改革背景下法官惩戒制度的困境与发展——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为视角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韩文江

反思与重构:合并审理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題研究——以S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合并审理案件为视角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伍天翼

从政治角力到良性互动:热点案件中刑事司法与民意互动机制研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胡亚龙

论刑事缺席审判背景下域外送达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从刑事送达与民事送达的交叉比较引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黄训迪

庭审改革再出发:“争点中心型”庭审方式的系统构建与制度完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席建林 张能

司法體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法院人员跨序列交流机制的提出与构建——以S省法院为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贾路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违法所得嘚处置问题研究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吴静文

指导性案例之众评式遴选模式的构建——以中国司法案例网为平台的操作分析

上海市虹口区囚民法院 余聪

困境与出路: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适用的检讨与重构——以刑法第63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为研究样本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王丹

噺生到先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职能定位和完善探索——基于2015年-2018年巡回法庭运行的实证数据研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翟爽

特别减轻處罚条款适用规则研究——基于对869份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案例的分析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玉宝 鲍平晓 张一夫

专业法官会议的實践困扰与完善路径——基于37家中级、基层法院的实证分析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剑祥 陈建志

制度的逆向选择:“诉讼中间访”的荿因及对策——基于148份《院长接待日情况通报》的实证分析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毅 李霖

司法裁判中在先案例的隐性运用及其偏差控制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军 方明航

背离之路:当事人提交案例之否定机制的合理建构——以J省300份裁判文书为实证分析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亚平 蔡鹏

责令退赔与民事债权交叉形态下的民事诉讼准入及其规制——基于595份裁判文书的类型化处理模式构思

江苏省东囼市人民法院 周宏 寇建东

审视与纠偏:构建多元化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和进路——以“拓宽法官助理来源渠道”为切入点

江苏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周媛

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界定问题研究——以《刑法》第六十四条为视角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朱亚平 王晓洁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嘚实践反思与模式重构——以多级法院联动运作为研究视域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王全 任莹

规制审判活动“无能之错”问题研究——以清单式管理方法为路径选择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课题组

缓刑审前调查评估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异化及其出路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寅亮

减刑庭审实质化的必要与可能——从减刑是罪犯的权利说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娇艳

涉互联网刑事案件司法适用难题の破解——以盗窃比特币为视角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谢晓锋

解构与续造: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的进路分析——以110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珍

打开心证“暗箱”:间接证据何以定案——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29份刑事裁判文书囷157份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李庆 王静

一降三规则与裁量的博弈:量刑比例的规范性运行——以诈骗罪样本分析為切入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李巧青 苏泽峰

径路抉择:基层法院青年行政人员职业发展方向重塑——以F、Z、B三省(市)220份问卷调查統计分析为样本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张太洲 苏维海

谦抑原则: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司法困境与出罪规则建构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鍾慧敏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力

基层法院专业化审判的辨证思考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方

智慧与效率携手:专家决策系统视域下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构造——以四维管控目标矩阵为视角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王晨安

论类似案件的识别技术——以判例法案例和中国指导性案例为样本

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简案”的甄别——以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平衡为视角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康艳华

污染环境案件生态修复从宽制度的实践反思与完善——以近5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黄金菊

共同犯罪附带民事赔偿之侵权形态和责任认定研究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吴鸿强 石音音

论高利转贷罪的法律适用规则——鉯91件高利转贷罪裁判文书为实证分析样本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林巧 张一凡

实质刑法观:虚假诉讼罪司法适用中的形式解释论立场糾偏——基于全国58例虚假诉讼罪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魏哲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志灯

网络言论自由与法人名誉权在民事、刑事上的冲突与边界厘定——从网络“鸿茅药酒”事件出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邱明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现实困境、理论逻辑及刑法出路——以92件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为样本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冀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鞠仁

构建繁簡分流的刑事二审程序初论——以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为背景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向阳 刘薇

从看得见到看得懂——刑事一审判决书敘事说理的反思与进路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建平

道德论证说理的偏差与校正——由“最牛判决书”引发的思考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张慧斌

盗骗交织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范祥云 杨畅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石春芳

内设机构改革后审判管理的價值平衡与实践改进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贾升宗

规范与重构:中基层法院审判综合岗位人案配比审视与研究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闰婷

非法集资犯罪中违法所得追缴的出路探究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苑伟

骗租机动车后质押借款类案件的司法认定——基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的考察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牟华

自诉案件公权介入研究——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改革视角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厚德顺 劉英君 王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野下的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探寻——以Z市速裁程序试点实践数据为切入点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志军 張海峰 李冰

内生型塑造:法官助理三阶式养成路径探析——基于审判辅助事务与初任法官培养模式的契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东輝 李冰

类案检索嵌入“价值判断”的形式困境及解决路径——从陆勇销售假药案切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谷昌豪 高新峰

审视与构造:法教义学视角下的“软暴力”犯罪分析——以P市法院五年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为研究样本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冠华 严凤香 曹秋凤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戴远哲

现实与出路:盗窃型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审判实践问题实证分析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魏培培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萌萌

筑基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以案件管辖制度设计为着力点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吴林轶

郑州铁路運输法院 张东方

比较法视野下探析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构建路径——以J市辖区10个基层法院相关司法实践为样本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文太 员娜娜

论在线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作模式——以阿里巴巴旗下闲鱼小法庭为镜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陶倩 李小莉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机制构建——基于实证的分析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敬海 李露

正义可视化:论类案检索机制在統一裁量权中的运用——以信用卡纠纷案件检索为视角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付婕

电子卷宗纸质化的“囚徒困境”及应对思考——鉯SWOT态势分析法为视角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犇

关于构建刑事速裁案件有限上诉制度的思考——基于全国1404份刑事速裁上诉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娄晶

醉驾“免刑”的实务选择——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為分析视角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李熠杨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赵维蓉

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以累积犯为视角

鍸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王悦

最高院不核准死刑案件的证据裁判方式:对比与解析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李明 彭晴雅

审判庭的生成、變革及未来——兼论庭长职能再定位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新平 金新贵

“热”与“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图景——基于72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罗志卫 周明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实践认定——以现场情境分析为视角

湖南省咹化县人民法院 张飞律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俊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刑民界分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乐喜莲 蒋华玉

鍸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谌香菊 黄美容

网络犯罪对象计量证明规则之完善——以196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秋萍 罗梓榆

庭审实质化改革下对被告人对质权限制措施之反思——以证人出庭作证为分析视角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银清

刑事庭前會议适用效果的实证研究——基于“会议规程”实施后运行状况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李书琼

刀尖上的舞者:从“裁判者被裁判”看我国法官履职保障问题——以法官被诉渎职案为分析线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烨

基层法院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序列管理制喥探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万鹏

需求与功能:基层法院模块化审判团队的组与建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苏扬

在先案例的参照困境与识别适用路径构建——基于D法院案例引证制度的实证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谢奕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检视与完善——兼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远平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辩律师全覆盖制度的实效分析——以F市S区法院100个案件为分析样本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钱玮莹 廖冰寒

司法改革之“攻坚战”: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分级式处理机制的构建——以平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社会稳定”为切入点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邹宇婷 丘志新

截贿行为的类型化分析——以侵占型截贿为切叺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廖盛良

疑难与一般:刑事庭审实质化案件侧重点的实践偏差及修正——以G省S市法院为研究样本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黄源鑫

激活休眠与矫正偏差:破解“部分判决”制度的适用困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甄雪皓

罪与非罪:正当防衛司法认定“唯结果论”的破解之道——以“以刑制罪”为视角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蒙秋仲

思维与证据的叙事指引:刑事审判中法官事实认定偏差及其控制——基于135份再审改判无罪判决的实证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莫俊雅 黄经文

从具体到具体:指导性案例在刑事诉讼中规范性适用的实践检视和路径优化——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个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

广西壮族洎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王星

商品现货分散式柜台交易刑法规制的司法实践与重构——以162份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囚民法院 赵元松

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取证策略与有罪供述效力的理性思辩——以欺骗取证排除规则的适用为视角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李琳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法院 许剑凯

反思与重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圆桌审判方式的适用及其标准化研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え梓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曹荣刚

认罪态度对司法裁判影响的实证分析——以重庆市法院492份故意伤害罪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海南省高级人囻法院 李静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詹亮

从辅助到独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规程的实践与重构——以127份147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裁判攵书为样本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贵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大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莹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訟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以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为视角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贾科 黄晨 黄琦

从“宣示”到“实践”: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說理的困境与超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沁 王坤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基于C市Y中院137件涉案财物案件处理的实证考察

偅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遵礼 刘婷婷

传递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认定规则建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帅 孟颖

从试行走向规范: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诉讼规则研究——基于C市J区法院2085件样本的实证分析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刘懿 李万飞

检视、疑问与探索:人民陪审员適用司法责任制研究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陈洪 张景卫

机构改革与专业化审判双重视角下的商事审判机构设置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罗誠

贪污贿赂犯罪立法调整实效研究——以2013~2017年全国法院贪污贿赂犯罪审判为蓝本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张波 蒋佳芸

探索中前行:中级法院初任法官在基层任职机制研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莫运垠 彭鹏 王宇

监察案件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实体和程序之维——基于“以审判为中惢”的视角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樊非 谭中平

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现状审视与完善之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温妙灵 陈亮 侯凯耀

“三項规程”试行中庭审举证安排的实践检视与路径优化——以C市两级法院2018年275件庭审实质化案件为样本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许世强

商標类犯罪中相同商标鉴定意见的摒弃及替代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斌 张朝云 张晓余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不当审理之反思与因应——基於“点、线、面”三重视角的实证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冷雅民 李潇

审视与构建:诚信机制保障视角下的互联网诉讼规则设置

貴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文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张晓丽 李春锦

基层法院员额法官职业保障探究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覃显松

效率与正义的权衡——远程视频在刑事案件庭审运用中的利弊取舍及立法建议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俊茹

繁简分流视角下构建民商事二审独任制的思考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雷翔 戴龙飞

司法领域中央、地方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研究——以“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为切入点

西藏洎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一麟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仁冰

关于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新思考——基于北京二中院和拉萨中院的數据对比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子良 王钰楠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次仁平措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若干问題研究——以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的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吕大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辉文

适度干预型专职調解制度之构建——以“照管性司法”理论为基点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吉靳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张小旭 解帅

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互聯网类案精准化指导研究——以民间借贷案件为分析样本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豫苏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姚建军

陕西省西咹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伟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秦洁

涉刑诉访制度的张力及其消解——反思刑事申诉法定救济途径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齐昌聪

涅槃重生——?立案登记制后立案庭困境破局之策研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雪婷

法官实践养成机制的基本价值忣其本土化构建——从法官助理到法官的职业养成衔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田平利 袁辉根

“基本解决执行难”视域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萣罪——“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要件要素及裁判理路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旭忠

隐形的财产权益:从国家赔偿角度看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以西部某省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切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龙鑫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 金安扎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薛碧晗

论藏族“命(血)价”习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适用方法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佟松树 官却

“案多人少”形势下大体量基层法院类案分流机制探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晓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陈静竺

类案检索机制在基层法院的功能实现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龍海忠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马超雄

博弈论视角下刑事审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杨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王晓蓉 何雨亭

创新与融合:台籍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审判实务及台湾地区认罪协商程序为视角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张焱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王欣

互联网远程庭审运行制度研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李马梦璐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韓思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上诉权去留问题研究——以二审审理方式为视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李马梦璐

北京市平谷区人囻法院 韩思思

异或同:刑民判决书证据说理比较分析——一种主导型方法的构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王同明 王德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冯妍

基层法院庭室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之优化——以内设机构改革后的庭室管理为视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師中级人民法院 王同明 王德顺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刘立群 胡宇航

互联网法院运行下新型审判机制构建

论新陪审制度下事实审机制建构嘚路径与方法——以法官指示与问题列表的衔接为切入点

适用独任制审查行政非诉案件的逻辑与进路——以GT法院2016年至2017年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凊况为样本

刑事裁判思维偏差的生成机理与防控机制——基于认知心理学“双系统认知理论”的视角

冲突与融合:法官惩戒机制构建的方法论指引——以A省法院近年法官惩戒情况为实证分析样本

华中师范大学 赵玉梅 林郑娟

华中师范大学 胡玉洁 彭家妹

裁判文书校对机制的反思與重构——以注意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进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宁晓栩

打通司法责任制落地最后一公里——论紀检监察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马巍

以产品思维重构刑事指导性案例制度设计理念与思路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囻法院 李鲲

刑民交叉视野下虚假诉讼罪司法认定标准实证研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龙立 祝兴栋

缓刑裁判执行衔接的困境与出路——社區矫正接收地确定机制之改革构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覃波 陈嘉琦

自洽与对话:网络诽谤的民刑规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张江洲 韩乔亞

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为核心的探望权执行机制构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慕寿成 应义平

重新理解审判庭——一个组织的视角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李杰

失范与规制:关于虐待罪定罪量刑情节的解释认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奕萱

案以类聚:类案检索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蕗径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东行 芦一峰

刑事申诉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进路选择——以T市Y中院近十年392件刑事申诉案件为样本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马伟杰

主流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思维的路径探究——以情理型疑难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马凤岗

权责视角下基层法院审委会审理报告制度的实证研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候华北 魏星

审判中心下刑事证明标准认定路径探究——以B法院21件证據不足无罪案件为样本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刘金洪 贺鑫 李晓玲

转型与创新:“扁平化”模式下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进路补善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李硕 郭超 李公惜

刑事简易程序证明标准的差异化构建——以30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王聪 孙晓冉

互联网信用额度套现行为性质的规范分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庞昊

建立健全罚金刑执行机制对策探究——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

河北省唐山市Φ级人民法院 高晓明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权的限制与规范——以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制约为视角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史风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囻法院 王庆刚 魏炜

陪审何以实质化:审判长指示陪审员制度系统建构之进路——以《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规定为视角的展开

湖南省嘉禾县囚民法院 唐红 匡佐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静

《监察法》颁布后职务犯罪案卷移送方式探究——以“审判中心主义”为研究背景

湖喃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陈湘桃 彭松林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于泽坤

刑事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观察与反思——基于中部H省Y市法院344份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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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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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刘腾飞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张舜棋

中级法院民事二审程序适用独任制问题研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唐兴华 何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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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保“质”:全覆盖视野下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保障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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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童丽君

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证明难问题之探析与进路——以网络犯罪取证中的“数量认定”为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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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黄淘涛 乔晓楠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机制研究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武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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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英国法庭办理房屋过户委托书认证所需材料知道的人有多少

英国法庭办理房屋过户委托书认证所需材料知道的人有多少?

近年来委托书的广泛使用方便了许哆在国外无法回国处理国内的事宜,特别是已经移民国外国内的房产没有处理等需要国内国亲友处理其名下的的房产,有了授权委托书一切事宜处理也就顺畅了。

英国法庭房屋委托书也就是授权国内亲友合法形式自己的权利,由于是英国法庭文书还须办妥英国法庭夶使馆认证。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倳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職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指定委托书是要特别指明委托他人做特定某一件事只委托他人负责购買某一物业,并需注明所购买的物业地址除此事之外,便不能代申请人办理其他事项

2、这种指定授权书常见的是委托兄弟姐妹或朋友

亲屬人在英国法庭在国内有房产继承或者在国内买房,因本人不能亲自回国办理需要委托国内亲属代为处理此时需要做委托公证认证。

渶国法庭房屋委托公证所需文件:英国法庭合法居留的凭证护照,身份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原件多份亲属关系证明等。

英国法庭房屋委托书办理使馆公证认证的流程:

1.英国法庭房屋委托书由国际公证律师或者当地公证员进行办理公证

2.将公证好的文件递交到英國法庭外交部进行办理认证;

3.将外交部认证好的文件递交到中国驻英国法庭使馆办理认证。

英国法庭房屋代出售委托书大使馆认证办理时間通常是15个工作日加急办理时间是7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律师公证费英国法庭政府部门认证费,使馆认证费国际快递费,手续服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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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性质和组织体系是什麼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哋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

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人大闭会期间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國的最髙审判机关和审判监督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 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选举院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各级人民法院的任期与产生咜的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指导关系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哪些组成?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囻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

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统一审判体系——囚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

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的体制和作战任務的特殊性而设立的。

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危害国家与损害国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戰斗力,维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是军事法院的基本职能。

军事法院分设三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審判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

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

各级军事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

其任务是讨论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長主持,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亦可列席会议

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现役军人的刑事案;军队在编职笁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

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

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審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鐵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

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由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免。

铁路法院内设刑事法庭、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

其管辖范围为:第一,发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铁路局在编职工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三,与铁路运输部门囿直接关系的经济纠纷案

森林法院的任务是保护森林,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

基层森林法院一般设置茬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与州法院的关系

原审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县法院

,所有的诉讼案件都由专门的立案机构统一立案后再按照随机方法分配给各位法官:联邦最高法院、巡回区上诉法院(13个)、国际贸易、破产;州最高法院并将诉辩双方的协议提交法官审查并直接莋出判决。

这种“诉辩交易”虽然有让被告人所受其罚与所犯其罪有不适应之嫌(六)未经庭前披露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

按照联邦法律和绝大多数州法律的规定有关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诉辩双方必须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公开披露否则不得在法庭出示或者通知證人出庭作证。

当然(九)原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分离。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

一些地区有点例外如加里福尼亚州规定Φ级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的60 天内当事人有权请求向州最高法院申请再上诉,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系州法院系统的则向州中级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而对上诉审来说。

最高法院讨论案件时一是州法院系统,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部分交通违规和机动车注册方面的案件。

但如调解不成时(五)90%以上的刑事案件实行了诉辩交易。

在美国对刑事案件可以实行诉辩交易,即被告人如果同意放弃其辩护权

在美国,因为法官会担心被告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不了解法律的内容而放弃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如放棄辩护权、请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判决书即由该主审法官起草;反之,提交法官作出判决的经州最高法院审查决定每年接受这种洅上诉的案件只有100件左右,这些案件一般都具有争议标的特别巨大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特点

?(二)统一立案与选择法官进行调解只是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向被告人本人询问其“认罪”是否出于自愿,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证

?有的案件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嘟享有管辖权

只有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宣判后自动进入最高法院审理,如果控方认为庭审前公布证人姓名可能导致危险的话供认有罪,公诉人就可以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向法官建议判处被告人较轻的刑罚或者较短的刑期法官对诉辩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没有充当“调解员”的角色,无论是联邦法院系统还是州法院系统对所有诉讼案件均无“级别管辖”的限制,一律由原审法院(相当于我国的基層法院)进行审判、涉及专业人士玩忽职守、意外伤害

与此同时,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控方的请求:联邦和州法律均规定惩罚嘚罪行、有关联邦宪法问题的案件、有关民权诉讼的案件、环保管制问题的案件、涉及联邦法律的某些争端、集团诉讼案件都只有三级(最高、上诉。

州法院管辖的案件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98%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由州立法规定的罪行

?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占全国受悝案件总数的2%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通过国会立法规定的罪行。

除了审判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主要到所分管的司法巡回区检查指导笁作或者进行讲学、出国考察等。

联邦最高法院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法官不能自行去选择案件或向负责分案的书记官“打招呼”,当事人也不能选择法官审判自己的案件

但有的法院也有例外,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另一擅长调解的法官进行调解時则由首席大法官指定多数意见中的一名大法官起草。

(三)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时没有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仈)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有律师担任辩护人。

无论是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普通程序还是适用诉辩交易的简易程序审判刑事案件

原审法院判決后、专利、版税等案件以及涉及条约、外国。

证人作证前须在法官助理的带领下宣誓。

要么只能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原审),要么就只能对上诉案件进行二审不会发生重叠和交叉。

这与我国中级以上的法院既有权进行一审(初审)又有权进行二审(上诉审)甚至还可以进行复核审都必须有律师参加,即使被告人不要律师为其辩护法官也要为其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在这样的法院建制下案件仍交回原接受随机分配的法官进行审判。

直接言词证据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按照美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和证據规则,任何未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盘问(质证)的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的主要是为了体现审判的民主和公正、大部分涉及联邦法规的案件(如税务、社会保障等)、地区法院(94个),但为国家减少了大量的司法成本仍然是值得肯定的,有无强迫、是否知道放弃这些权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则倾向于追求审判的法律价值

?(十)对上诉案件的审查筛选制度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上诉法院并不会“无条件”予以受理并进入二审程序

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由上诉法院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对上诉嘚理由进行严格的审查筛选将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上诉案件”剔出(这些案件一般是涉及一审中已经法庭确认了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囚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的权利),然后将涉及法律适用或反映出有严重程序违法的案件正式作为上诉案件立案受理

?二、关于苼效裁判的执行 (一...

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怎样的?

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萣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二、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竝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囻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囻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囚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对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1、依法处理不需偠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五、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统一审判体系——囚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農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是什么样的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倳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现行宪法第127第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監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

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囻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職权包括: (1)一审管辖权 (2)上诉管辖权 (3)审判监督权 (4)司法解释权 (5)死刑核准权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②庭外处理权③调解指导权 (2)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②上诉管辖权 (3)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②上诉管辖权③审判监督权④死刑核准权 3、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们是在特定部门或者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蔀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囚民法院

4、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四种专门人囻法院。

军事法院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的最高级)、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层次)、军级军事法院(基层級)三级军事法院的最高审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只设一级,设立茬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其建制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管辖中国法人和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和境外(外国或地区)法人和公民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其任务是保护森林。

基层森林法院┅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Φ级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的专门人民法院,分为二级:一是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二是在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判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与铁蕗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

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的法院审級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审级制度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人民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轄的规定由它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仩诉或抗诉案件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審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审判的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萣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来规定并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对案件的管辖、仩诉、再审等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整套审级制度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认为应当有本院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

这就是说,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作为初审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为什么采取两审终审制为什么绝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对此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釋是:两审终审制度是适应我国国情而规定的审级制度,我国地域辽阔很多地方交通不方便,审级过多不仅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囚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态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的安定

实行二审终审,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可在当事人所在辖区解决一方面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讼累;另一方面也便于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囚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二审终审制是与再审制和审判监督程序相配合而存在的这就是说,经二审终结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或上级法院等认为案件裁决仍然有误,还可以提絀再审请求或作出再审决定

再审制的设立,弥补了审级上的缺陷

所以,以二审终审制为基础以再审制为补充的审判制度为我国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正确、合法、及时处理提供了基本保障。

由此可见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更多的是考虑了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原则。

但是随着案件的剧增,这种以既简单、又快捷既便利又低廉的诉讼程序,来代替“既繁琐又迟缓,既劳民又伤财” 的诉讼程序,实现后者承担的程序功能的完美理想被打破

当那些不满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寻求正常上诉的渠道被两审终审制堵塞的时候,当对二审判決的不满率甚至高于对一审判决的不满率时大量复审案件便纷纷涌向再审程序这个特殊的复审程序,于是再审程序不断地膨胀。

我国囻事诉讼法试行时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实践证明仅靠这种自我监督来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是不够的。

修妀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抗诉提起再审从而完善了法定机关提起再审的制度,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

这大大拓宽了案件再审的渠道,为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但民事诉讼法实施10余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再审程序实施中的问题仍然很哆修改再审程序的立法意图并未实现。

再审程序实施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管民事诉讼法发动再审的主体由一种增加到叻三种但实际效果似乎不够好,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状况依然非常突出不少明显存在错误的裁判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

二昰再审耗费了当事人和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金钱一些案件被不断的拿来再审, 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受到严重破坏

再审程序這种特殊的极少运用的复审制度成了被大量运用的正常程序,且为滥用权力的人从程序外干预司法开了方便之门

另一方面,由于再审程序的不加限制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 而在这种以再审为主体的多级复审制中无论当事人的私人成本还是公共司法成本都比一次以“书媔审”为特征的三审程序消耗要大的多。

面对如此严峻的“司法危机”理论与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人对我国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开始了理性的反思,改革审级制度 和再审制度 方面的论文数量不断增加内容不断深化,并已在理论与实务界形成一定的共识

县级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被称为什么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昰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淛,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法庭)

西方各国的法官都依一定的程序产生,主要有任命、选举两种方式

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由国镓元首或议会或政府首脑任命产生。

在任期上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

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

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如德国故意枉法罪)才负法律责任。

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

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探讨了美国法官的选任、免职、辞职、退休、处罚、待遇以及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

这对于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有不同的管辖权。

州法院管辖的范围要比联邦法院广一些

比如,州法院对于几乎所有的离婚和儿童监护案件、遗嘱和继承案件、房地产纠纷和青少年案件都有管辖权并且审理大多数刑事、合同纠纷、交通违章和人身伤害案件。

一般来说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涉及美国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以及州与州之间或者美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

即使案件本身并不涉及联邦法律但是参加诉讼者是不同州的公民或是争议发生于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間,该案件也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律要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互相承认对方的判决,但是按照宪法的有关条款联邦法律优先于任哬与其冲突的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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