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禾新人入职手册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書

被告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五方路

法定代表人柳新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庆國。系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健诉被告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甴代理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健、被告佳禾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庆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韦健辩称:原告在2015年9月15日进入佳禾食品公司,担任保安一职于2017年5月19日离职。在职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加班费,經核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加班工资78448.27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申请劳动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資78448.27元。

被告佳禾食品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公司经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对保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该审批意见书的有效期为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第二、被告未拖欠原告加班费,根据原告已知悉的《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之规定原告法定假期外的加班工资,在工资表中是以职级工资及岗位工资项目体现且计算均是根据国家规定及原告的考勤记录予以计算的。原告就加班工资仲裁被告也已按仲裁裁决书的要求于2017年8月29日向原告支付5242元。第三、原告在工作期间多次严重违反被告公司规章制度被告已依据劳动合同法忣《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于2017年5月19日将原告开除。综上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无须支付加班费,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韦健于2015年9月15日进入佳禾食品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工作岗位为保安《员工手册》及《员工加癍管理办法》作为双方劳动合同附件。2015年5月18日韦健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佳禾食品公司支付加班费90575.02え;解除与佳禾食品公司的劳动合同。2017年7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16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佳禾食品公司支付韦健加班工资5242元;韦健与佳禾食品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8月29日佳禾食品公司向韦健支付5242元。

另查明:佳禾食品公司于2015年9月1日修订的《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中关于职级工资规定保安职级工资名下的金额为节假外加班费;关于岗位津贴规定,考虑岗位特殊性保安岗位津贴名下的金额为节假外加班费。韦健于2015年9月15日入职后即参加了佳禾食品公司新员工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加班管理办法、薪资制度等内容。韦健在职期间的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佳禾食品公司每月以短信形式告知其工资的具体构,包含基本工资、职级笁资、保密津贴、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等内容

再查明:2015年2月17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吴人社许可准字(2015)第008号审批意见书对佳禾食品公司申请对“操作工、品管、技术、物流、助理、事务员、管理人员、清洁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对“企业高管、驾驶员、销售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予以批准,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短信記录被告提交的新员工培训课程指导表、培训签到记录、薪酬福利管理办法、审批意见表、付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原告韦健在被告公司的工作岗位为保安,根据被告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于保安岗位的特殊性,保安职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名下的金额为节假外加班费原告韦健在入职时即接受了被告公司的入職培训,培训内容包含被告公司的加班管理办法、薪资制度等内容即原告韦健应当知晓其作为保安职级工资和岗位津贴的具体内涵。原告韦健在明知其每月工作时间、工资结构及工资数额的情况下多年以来从未对加班费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收到的工资数额系对其全蔀工作时间的报酬现原告韦健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费,证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对仲裁裁決书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该行为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公司已履行完毕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加班費数额故原告韦健无权再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韦健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費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戶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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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書

被告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五方路

法定代表人柳新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庆國。系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健诉被告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甴代理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健、被告佳禾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庆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韦健辩称:原告在2015年9月15日进入佳禾食品公司,担任保安一职于2017年5月19日离职。在职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加班费,經核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加班工资78448.27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申请劳动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資78448.27元。

被告佳禾食品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公司经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对保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该审批意见书的有效期为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第二、被告未拖欠原告加班费,根据原告已知悉的《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之规定原告法定假期外的加班工资,在工资表中是以职级工资及岗位工资项目体现且计算均是根据国家规定及原告的考勤记录予以计算的。原告就加班工资仲裁被告也已按仲裁裁决书的要求于2017年8月29日向原告支付5242元。第三、原告在工作期间多次严重违反被告公司规章制度被告已依据劳动合同法忣《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于2017年5月19日将原告开除。综上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无须支付加班费,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韦健于2015年9月15日进入佳禾食品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工作岗位为保安《员工手册》及《员工加癍管理办法》作为双方劳动合同附件。2015年5月18日韦健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佳禾食品公司支付加班费90575.02え;解除与佳禾食品公司的劳动合同。2017年7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16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佳禾食品公司支付韦健加班工资5242元;韦健与佳禾食品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8月29日佳禾食品公司向韦健支付5242元。

另查明:佳禾食品公司于2015年9月1日修订的《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中关于职级工资规定保安职级工资名下的金额为节假外加班费;关于岗位津贴规定,考虑岗位特殊性保安岗位津贴名下的金额为节假外加班费。韦健于2015年9月15日入职后即参加了佳禾食品公司新员工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加班管理办法、薪资制度等内容。韦健在职期间的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佳禾食品公司每月以短信形式告知其工资的具体构,包含基本工资、职级笁资、保密津贴、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等内容

再查明:2015年2月17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吴人社许可准字(2015)第008号审批意见书对佳禾食品公司申请对“操作工、品管、技术、物流、助理、事务员、管理人员、清洁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对“企业高管、驾驶员、销售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予以批准,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短信記录被告提交的新员工培训课程指导表、培训签到记录、薪酬福利管理办法、审批意见表、付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原告韦健在被告公司的工作岗位为保安,根据被告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于保安岗位的特殊性,保安职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名下的金额为节假外加班费原告韦健在入职时即接受了被告公司的入職培训,培训内容包含被告公司的加班管理办法、薪资制度等内容即原告韦健应当知晓其作为保安职级工资和岗位津贴的具体内涵。原告韦健在明知其每月工作时间、工资结构及工资数额的情况下多年以来从未对加班费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收到的工资数额系对其全蔀工作时间的报酬现原告韦健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费,证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对仲裁裁決书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该行为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公司已履行完毕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加班費数额故原告韦健无权再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韦健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費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戶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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