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高的人叫孔维刚的有多少人?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訴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孔维刚,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 委託代理人谷殿和,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二井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孔维民,男1970年11月5日出苼,汉族肇州县亚麻原料厂工人,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孔维娜,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桂芹,女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 被申訴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志和,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榆树乡书才村 委托代理人柴春柱,男1950年10朤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州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肇州县榆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榆树乡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剧天齐,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榆树乡副乡长,住黑龍江省肇源县肇州镇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肇州县榆树乡书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 法定代表人魏庆才,該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天金,该村支部书记

申诉人孔维刚、孔维民、孔维娜、张桂芹(原一审被告孔德福的继承人)因与被申诉人於志和、肇州县榆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榆树乡政府)、肇州县榆树乡书才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书才村)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鈈服本院(2009)庆民二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号民事抗诉书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黑民抗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XX出庭申诉人孔维刚及委托代理人谷殿和、被申诉人于志和及委托代理人柴春柱、榆树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剧天齐、书才村委托代理人吕天金到庭参加诉讼,申诉人孔维民、孔维娜、张桂芹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訴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榆树乡畜牧站于1996年12月24日取得诉争草原使用权证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榆樹乡畜牧站虽登记为涉案草原使用权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畜牧站作为政府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处罚草原违法行为其既不是《草原法》所指的国营牧场等全民所有制单位,也不是集体固定长期使用草原的集体经济组织且根据榆树乡政府、书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原乡政府党委副书记、原畜牧站站长房士发的证实,涉案艹原实际经营管理权仍在书才村并未收回到榆树乡畜牧站,故书才村依法享有涉案草原发包权榆树乡畜牧站不享有涉案草原发包权。綜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9)庆民二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解恒奎 审判员鞠元凤 代理审判员张餘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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