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在一条马路上玩手机,河南那个地方好玩有个公安局,有一次玩了四个小时左右,那个局里四个人过来找我。

我经常在一条马路上玩手机,有一次4个警察说要调查我,出示了警证,带我去了公安局,都是真警察。_百度知道
我经常在一条马路上玩手机,有一次4个警察说要调查我,出示了警证,带我去了公安局,都是真警察。
我经常在一条马路上玩手机,有一次4个警察说要调查我,出示了警证,带我去了公安局,都是真警察。他们先问了基本情况,查了身份证,但是当时那个手机正好欠费了,号码注销了,忘掉了,所以他们怀疑手机是我偷的,就翻看我的手机几十分钟,然后拿出去半小时左右...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个人观点:如果是真警察,就不用担心,再说你一个普通人有什么手机内容可以担心,你自己的资料在公安系统都有完善记录,还要你手机里面的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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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我经常蹲在一条马路上玩手机,有一次四个警察问我天天在那里干嘛,出示了警证,带我去公安局了。_百度知道
我经常蹲在一条马路上玩手机,有一次四个警察问我天天在那里干嘛,出示了警证,带我去公安局了。
我经常蹲在一条马路上玩手机,有一次四个警察问我天天在那里干嘛,出示了警证,带我去公安局了。他们查了身份证,手机,但是手机正好欠费了,号码注销了,所以他们怀疑手机是我偷的,就轮流看了我的手机,拿出去半小时左右,好像在外面打电话,然后还回来说没...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的经常性行为和可疑性外表,与警察职业的敏感相契合,他职责所在,必须比你想得复杂,而你完全可以想得简单点,因为这是正常盘问,放心好了,手机里没有严重违法的信息内容就没有复制的价值和必要。
当时手机没有违法的东西,但是有许多隐私,聊天记录,照片 经常记得笔记,还有账号密码等等,他们会不会出于好奇复制下来看
其中一个警察好奇心很重,喜欢问各种问题,连手机游戏都问。
他们是懂法和执法的公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我们只能持相信态度,当然,你发现异常情况可以当面问询,如因此给你造成了不必要损失的可以依法索赔或向上级投诉,前提是要证据确凿。谢谢采纳。
账号密码就没必要都存手机里,一旦遗失手机别人捡到就堪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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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如何处置会玩手机的高手?
&从日至今,本人一直围绕扬州公安,强烈要求向证监会发函。但公安机关找各种理由
回避和推脱。要找的人也纷纷躲闪。尤其是经侦大队政委吴德和,一见面就给别人打电话说“人家
又来了”,搞得我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明明才第一次来找他,怎么就“又来了”?信访处的王
章俊处长,更是玩手机的高手,他忙得让你永远打不进,永远“对方正在通话中”!
日,我只得再与姜扬生副局长联系,他没有接电话,有个办公人员稍后与我联系,让
我下午两点半直接去扬州公安局信仿办,并说王处长下午四点还有一个会议。建议我早点去。
我到那里,让我吓了一跳,不但几个人都已等在那里,而且场面搞得特别正式,好象还照了相,保
存了现场。但并没有解决任何实际问题。仍然落得没有人理睬:我所坚持的要求公安向中国证监会出
对方坚决不出函,围绕这个“坚持”找了好多理由。
明明十倍性质的融资证券业务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许可,取得有权才能经营,而该公司既没有资质,
更没有经审批取得“有权”资格,完全属于擅自欺诈经营,且导致严重社会后果,完全符合非法经营
立案标准。却因为被灰色利益谋取的腐败分子,用“向他人提供账户和资金的行为”,故意偷换
了“十倍性质的融资证券业务经营行为”这一恶意“虚假论定”,导致犯罪分子被保护不受刑事追
究,置受害人家庭破裂、两套房产被洗劫,流离失所、家破人亡、至今无家可归!
& &本人因看到扬州晚报广告,才被扬州大赢家投资理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机会欺骗。并被该公司用十
倍融资证券性质的非法经营,以危害公众财产利益安全的危险方式,打着举办炒股大赛的幌子,公开
进行十倍融资证券性质的非法经营,被欺诈骗取,并被洗劫一空。还被刘镇宁与杨敏用做媒子和做幌
子的空手道手段,骗去高利贷白条,多次被敲诈勒索无中生有的高利贷利息,并被两犯以左手倒右手
的手段,冒充第三方出资,被骗签诈骗合同,为套去的《定金收条》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实际是蓄谋
诈骗。用骗去的条子,进行诉讼诈骗!导致受害人倾家荡产和家破人亡的严重社会后果!都与该公司
的非法经营行为,成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必须被追究,必须被依法严惩!
受害人因以上受害,依法控告以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扬州公安依法履责,扬州公安非但拒不
履责,还公开弄虚作假,与有关灰色利益谋取各方,串通合伙,恶搞虚假论定,祸害受害人,是恶
劣拒不履责。人民公安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利益安全,肩负无可推脱的神圣职责,然而扬州公安处
处找理由,借口为自己开脱罪责,实在有背民心,有勃天理。受害人因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拒不
立案”,蒙受了巨大利益损失,直至家破人亡、走投无路,均与公安机关的拒不履责有关。
受害人只因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自己的权益构成了实际侵害并造成了巨大损坏事
实,才行使通过公民有权追究其不作为行为,发起行政不作为追责诉讼,并非追究不作为方的刑事
责任,而是恶劣行政不作为行为!受害人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有权提起诉讼,与公安机关涉
及不作为事件到底属于行政还是刑事的说法根本毫无关系。因为:只要是公安机关依法赋予应依法
行使的职责,因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行为,都应该存在被依法提起倒查追责!所以扬州公安机
关一直纠集以受害人向公安机关请求的事项属于刑事,就无权对公安机关可以公然拒不履责行为,
通过行政诉讼追责的指责,是毫无法理根据的,是违背民心逆背天理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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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9-14 23:57
&&[第6版 10-13 00:26]
全世界的眼球正在关注扬州诉讼诈骗
扬州人大窗口信访主任两年没有见过
扬州市人大主任不知谢正义长啥模样
“被执行人”案外人重大执行异议
邗江法院执行局翻墙执行无辜案外人房产是任性用权不是依法
& 因为非法经营受害,2012受害人一家即遭遇邗江法院枉法判决、滥用职权撬锁换锁,导致家破人亡,流离失所,至今无家可归。不但错误执法五年不予纠正,犯罪行为人不承担法律后果,不向受害人通报处理结果,赔偿任性后果造成的灾难损失,却铤而走险,露出与流氓诈骗犯沆瀣一气的穷凶极恶,将无辜案外人的房产任性糟蹋,胆大妄为执行,私自毁灭犯罪现场!邗江法院彻底沦为一个灭绝人性、公开碾压人民的反动暴戾团伙。
2011年,受害人因为《扬州晚报》广告,跌入扬州大赢家投资理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打着炒股大赛幌子实属擅自经营十倍性质融资证券诈骗陷阱,被其欺诈经营盘剥行为巧取豪夺,洗劫一空。
该公司法人刘镇宁,先是利用虚假代上保证金阴谋,找大痞子杨敏做媒子,没有支付分文,骗取《五万五》高利贷白条;继而胆子越来越大,变本加厉设局:签订虚假购房合同,以提供200万账户帮助翻本为名,套取子虚乌有的《20万购房定金“收条”》;因为最终没有获得许诺的200万账户账户,露出破绽。受害人拒绝再支付诈骗团伙敲诈的“高利贷利息”,被该团伙非法拘禁,暴戾围殴,采用强行逼迫的暴力方式,逼迫出具《50万零伍仟“借条”》,并骗去毫不知情的案外人,逼迫案外人在受害人被逼打好的条子上签字,威胁案外人交付房产。遭到案外人与受害人共同拒绝后,用三张非法获取的条子,通过雇佣买办律师司法行走,策划实施虚假诉讼,骗取判决文书和执行文书。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最终获得实际诈骗既遂!
&此案本应该明显属于典型刑事诈骗性质犯罪,系非法融资证券业务经营诈骗、合伙套取虚假买卖
合同骗取单据诈骗、联合虚假诉讼诈骗!
& & 公安机关拒不履责,造成的悲剧已成灭顶灾难,导
致社会的弱势正义被邪恶强权撕裂!从数次报案线索,
可以完全看清扬州公安从中扮演的角色
邗江公安局系列不作为
日被逼打50万条子,案外人打110报警
&事发2012年初,原告被人逼迫打条子,案外人被骗去签字,因逼迫不成,案外人侥幸离开发现被人跟踪后报警,接警人员却不带报警人指认案发现场,在马路边与跟踪人耳语,因与接警人员熟识,没有带报警去当晚被逼打条子的大赢家公司案发现场、没有盘查具体的事因和当事人,也没有去该公司调查和录制案发现场相关人口供,以至延误时机放过初情,放跑了嫌疑罪犯。
才至受害人仍被犯罪分子非法拘禁在大赢家公司的事发现场,后被继续恐吓威胁,并在非案发现场的派出所里,被继续强行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以至后来受害人再次去事发派出所报案,被早已串通好而心领神会的事发派出所,以“派出所不插手经济纠纷”为由,轻描淡写轻易搪塞。再次放过重大案情隐患的排查和被发现,错失追究。
由此导致犯罪嫌疑人,因邗江公安局不作为,获得错误信息支撑后胆大妄为。才进一步穷凶极恶用非法截获持有的犯罪手续(五十万零五千“借条”)策划实施数年之久的疯狂诉讼诈骗,才有了事实上的胆子越来越大和让虚假诉讼成为肆无忌惮公开祸害他人的侵权犯罪,有了实际可能。
日《报案笔录》
&受害人被人逼打50万条子,并被威胁用被逼打的条子去法院打官司,通过咨询律师后报案,扬州市邗江念四桥派出所,与受害人连夜做了书面《报案笔录》,之后,刘镇宁出资让杨敏拿着被逼打的条子一起去邗江法院打诈骗官司。然而,被人发起讹诈诉讼,人民法院获知受害人曾经报过案、并留下详细情况的《报案笔录》,法官多次去事发派出所调取核实,却因无法获取而不了了之,从而最终没有采信原告因自救而采取的报案,导致权益严重受损,灾难最终发生。2013年初被司法拘留,导致受害人母亲受刺激病发加重,又因被杨敏抢去了关键的救命钱,最终被迫失去了生命。
直到今天,念四桥派出所都仍然拿不出2012年1月8日、当晚与原告所做的真实《报案笔录》,存在被故意丢弃和与另一方恶意销毁的行为,以掩盖隐形利益输送交易,毁灭犯罪事实证据。以致该《报案笔录》的事实去向,至今成扬州公安史上不详之污点和不解之谜面。知道接警人,却不明确《报案笔录》制作人,存公开回避不处理!
2012年12月第一次以诈骗罪向邗江公安局刑侦大队控告
& 2012年12月初,受害人带自诉材料和相关证据去受害人所辖邗江刑警大队报案,接待民警吴玉萍,先是收了材料,过段事间后,以“法院受理别人告你,公安不便再插手”,为由,说是公安不好受理。不顾当事人多次追问和强烈请求,被目空一切、被藐视民意,将受害人的报案材料私自藏匿、搁置或毁灭超13个月、而未予任何处置。
以上报案,既没有立案,也没有出具不立案手续,连收材料的据都没给,系公职人员公开利用职权之便,压案不报。才导致犯罪分子肆无忌惮、穷凶极恶、疯狂实施诉讼诈骗,导致受害人被枉法加害,受害人家人无辜被牵连,受害人母亲最终被活活折磨至死!
以上公职人员的行为事实,实属公开恶劣不作为的玩忽职守、渎职犯罪,且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社会后果,系明目张胆的恶劣公务犯罪,至今未予依法追究。
2013年12月第二次以诈骗罪向邗江公安局刑侦大队控告
&2013年初,因为邗江公安不作为,犯罪分子的刑事犯罪未被追究,无力制止法院错案生效并导致受害人母亲受刺激病发、加重直至最后去世,犯罪分子仍疯狂嚣张的不断加害受害人和对与受害人已离婚、且一直不知情、绝对无辜的案外人,无所不用其极的利用国家强制力工具,为所欲为的实施公开抢夺和邪恶掳掠!受害人不甘侵权犯罪分子的恶贯满盈,于2013年12月再次提自诉材料和证据,向上述部门再次提起控告时,仍然被指到由上次所属部门的上述人员接待。
&一个月后,又被吴玉萍以“一种案情不能有两种处置结果”。“法院既然已判你还他钱了,公安更不好再介入”为由继续搪塞拒绝。
&后因原告愤怒,且强行闯入楼上该刑警大队长戴强的办公室,才被她的上级领导“戴队长”初次惊悉!之后过去数日,又被以2002年最高检发布霉烂过期的《答复函》为据,发给《不立案通知》,并像走过场一样“例行公事”复议、复核打发,将原告任性敷衍和忽悠,走了一遍虚假假意的过场。
&因为邗江公安机关给据《不立案通知》,已是2014年1月中旬,并且是只针对2013年12月原告第二次控告书所提交的请求作出,而非针对该局接警人吴玉萍早在2012年12月就亲手接受过受害人的报案指控、被人为搁置近13个月的第一次控告请求!
&什么人能如此大的胆大,竟敢将报案人涉及全家性命、财产正面临巨大生死危害风险的案子,公开扣下来压13个月,束之高阁,而不被追究?局长李春阳有这样的特权吗?希望引起各级领导和党中央的高度关注。
邗江公安诈骗案不立案的缘由曝光
& &2014年7月初,受害人因另一涉及同一犯罪团伙,发生非法经营不立案,复核到江苏省公安厅,接到法制总队一陈姓工作人员电话回复:即便非法经营暂时够不上,但诈骗行为肯定能有一个够上了,并专指被打了3年诈骗官司又败诉的五十万零五千条子,要求受害人重新向归属地公安部门报案。受害人以“曾经报过案,已被发了不立案通知”,问如何再报,被再次告知:以前未立案或许是缺少条文,但现在已有省公安厅、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四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江苏省严控虚假诉讼,打假官司将被追究刑责”一文,具有纲领性指导依据,是我们省里针对虚假诉讼的唯一一部明确依法处置的法规。要求受害人重新再去一次归属地公安机关报案。
但邗江公安局刑大的戴强队长,在听取了受害人如上诉求反映后,敷衍了数个时日,因受害人强烈催促后,忽然来个“我们即便有错,你也已经复议复核到上级公安机关,应有他们处理和最终担责”,“不要再找我们”!拒绝履责。
反映到扬州公安局,又推:你再去向他们要取不立案的手续。被反复贴皮球!
邗江公安以上不立案通知的发给、复议,都已经是2014年的事了,而以上所谓的“省里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早在2013年6月20日即公布下发到各地公安机关,并于发文日即为生效日。此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可证邗江公安对受害人存在故意且十分恶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次恶劣行为,系利用职权之便袒护罪犯,糊弄、忽悠、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渎职犯罪!应予以明确。
所谓的“已处理”、“并未造成后果”,是公开张冠李戴和答非所问,忽悠、糊弄、踢皮球和走过场,存粹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极端不负责任的无稽之谈!没有丝毫履职之心,负责人之意!难不成被逼打条子的事发现场,自己会演变成“马路现场”?
“马路边不是案发现场”,认识威胁跟踪报警人的嫌犯就不去现场,还将报警人故意指到非案发归属地管辖的、只是报警人户籍派出所的系列事实和行为,其行为自身已经很充分反映邗江公安上述举动,不但不是正常接警和处警,而是对报警人存在与其不对等权量之争的轻蔑,是对受害人指出其推脱责任行为的公开藐视。
日,江苏省公安厅、司法厅、高级法院、高级检察院四个部门,就已经作出了《江苏省关于严控诉讼诈骗,打假官司将追究刑责》一文,身为扬州市邗江公安机关刑大的大队长戴强,却该受害人看2002年,最高检的过期十多年,早已霉变发烂的《答复函》,到底是何居心,看到这里的所有明白人,相信都能一目了然!
关于,由江苏省四部门联合发文,作出的《江苏省关于严控诉讼诈骗,打假官司将追究刑责》一文,与戴强亲手打印后交到受害人手里的2002年最高检《答复函》复印件,此贴中一并附上(后面)
见附件1、附件2
扬州公安局系列不作为
2012年12月第一次以非法经营罪
向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 经侦支队民警刘树农收了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并给据报案三联单。但扬州公安机关
不是没人接电话,就是以“上述收受材料人不在”,整整一年都没有给任何回音。既
不说立案,也不给于不立案手续!
以至日,刘镇宁指使黑社会的痞子,用虚假诉讼骗取的司法判决,一个电
话将邗江法院执行员张军叫来,逼受害人向流氓诈骗犯交付钱款遭拒绝后,拿出事先
盖好印章的一大本文书,象交警开罚单一样,开具拘留证时,刘镇宁曾欣喜乐狂的当
着法庭上张广才法官、杨敏两人大声说:何苦呢,你斗得过我吗?你告我偷漏税,我
被罚了十几万,老子有的是钱;你告我非法经营,证监会的一行人来扬州,把我花了好
几万,陪他们吃喝游玩,早上皮包水,晚上水包皮,他们不就图个吃吃喝喝、玩玩快
活么,你以为他们能干什么,来忙你那一档子的事?为“证监会的来人就是图个吃吃
喝喝、玩玩快活”受害人还与其发生激烈争辩,并保留了近20分钟的电话录音!
& & &因为扬州公安公开不作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没有处置以上非法经营诈骗,以至该
公司2012年至2014年间,仍然开展十倍性质的融资证券经营业务。以上不作为行为,
直接支掌了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与跋扈嚣张!并因延误时机,导致受害人家破人亡,至今五年
无从维权。
& & & &&犯罪分子不但仍旧逍遥法外,还依旧通过黑社会生吞活吃行为:玩弄空手道的邪魔大法,以空手套白狼的欺诈方式,恶劣骗取诈骗合同和高利贷白条,利用黑社会打通的腐败关系链行走司法,借助国家强制力手段,以表面合法的方式,实施罪恶的犯罪阴谋。与买办律师串通策划,疯狂实施系列诉讼诈骗。
& &犯罪分子通过骗取司法判决和执行文书,以穷尽歪门邪道的厚颜无耻行为,对无辜案外人,极尽骚扰、踩踏和强抢豪夺,最终以强制执行案外人房产,获得实际诈骗既遂!
& &无论是非法经营诈骗还是玩左手倒右手的合同诈骗,都以非法行为的方式侵权祸害了受害人一家,导致被洗劫、被掠夺一空的严重非法侵害行为后果发生。
2011年,原告因《扬州晚报》广告跌入非法经营陷进,被扬州大赢家投资理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极端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利益安全的危险方式,长期盘剥和欺压扬州社会公众,已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数百万财产利益损害,两套房产被司法糟蹋,五年无家可归,两个无辜老人被抢夺生活资源,失去生存依靠,先后被逼被迫失去生命,蒙冤受屈中含恨离开了人世!
&&&&&&&因扬州公安局拒不履责,直接支掌了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与跋扈嚣张!受害人至今无从维权。
犯罪分子不但仍旧逍遥法外,还通过黑社会生吞活吃行为:玩弄空手道的邪魔大法,以空手套白狼的欺诈方式,恶劣骗取诈骗合同和高利贷白条,利用黑社会打通的腐败关系链行走司法,和为借助国家强制力,以表面合法的方式,实施罪恶的犯罪阴谋。与买办律师串通策划,疯狂实施系列诉讼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骗取司法判决和执行文书,以穷尽歪门邪道的厚颜无耻行为,对无辜案外人,极尽骚扰、踩踏和强抢豪夺,最终以强制执行案外人房产,获得实际诈骗既遂!
无论是非法经营诈骗还是玩左手倒右手的合同诈骗,都以非法行为的方式侵权祸害了受害人一家,导致被洗劫、被掠夺一空的严重非法侵害行为后果发生。
&&&&&&原告报案后,要求对造成直接损害后果,且存在唯一因果关联的,扬州大赢家投资理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开展十倍的融资证券经营,并通过公信力传媒《扬州晚报》,以广告发布方式公开招骗,涉嫌危害公共财产利益安全,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要求进行依法追究。
被告十分不负责任,公开以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下发《不立案通知》,还大言不惭的对受害人说:哪天,你能拿到中国证监会的论定,认为刘镇宁公司开设十倍的融资证券业务行为,构成违法,我们照样可以帮你维权、抓人!并没有告之,扬州公安,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江苏省证监局”的书面论定!
以至两年多以来,受害人持续多次与中国证监会投诉反映和强烈要求,对导致受害人严重损失损害后果的扬州大赢家公司十倍性质的融资证券业务的开展和实际经营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进行依法论定。&&&
在受害人2016年元旦前再次去中国证监会当面要求,并且给当时的肖刚主席不断致信,中国证监会才在日上午,电话答复受害人:可以对你提出的要求,进行论定。但是必须到你所在地的扬州公安机关报案,由扬州公安机关发函过来,我们才能以回函方式,答复你提出的论定要求!同时告之,你如果对答复不满,还可以提出复议要求,对复议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害人将将此信息,迅即传给扬州公安局姜扬生副局长。姜局长答复:春节后你过来,什么人不用找,就按我交代给你的这个人,由他全权负责处理你的事。并将此人的手机号码给了我。
日一早,受害人找到扬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待人叫王章俊,并没有按姜局长的要求办,而是百般推委。受害人再去找他,不是出去,就是借去市府开会,手机永远都在通话中。回头再与姜局长联系,让我去找吴政委,均未果。
直到日上午,当初经手经侦办案的民警朱熹,将2014年《江苏证监局论定函》给我亲眼看时,我才大吃一惊!原来日,刘镇宁在邗江法院当着张广才法官的面说过:“你告我偷漏税,害得老子被罚了十几万,老子有的是钱!你告我非法经营,证监会来了几个人,把我花几万块,陪他们到处玩,早上皮包水,晚上水包皮。你以为他们能干什么,不就图个吃吃喝喝,玩玩快活吗?”
为证监会的来人,就是为了“吃吃喝喝,玩玩快活”,我在法庭上还与刘镇宁争辩了一通。现在看到如此荒唐荒谬的《论定函》,想来,刘镇宁所说这一切都还是真的!
尘封两年的《认定函》揭开偷天换日的《虚假论定》真相!
这就是盘旋在我心中百思不得其解的重要事实证据,终于被张尘封2年多的虚假论定函给揭开。
刘镇宁与杨敏做媒子做幌子,公开敲诈,我向公安机关控告其“诈骗罪”没有立案;明明未经审批许可,擅自租赁帐户,开展十倍融资证券业务,控告他“非法经营罪”又没有立案。我就奇了怪了,法律怎么处处为他一路开绿灯呢!
重大猫腻就出在这张仅有几行字的论定上!
我提出的要求,是要针对刘镇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危险方式,开展危害公众财产利益安全的十倍融资行为,是否属非法经营?而扬州公安机关拿到的无效论定,却是坚决刻意回避了“十倍的融资性质”,却以“某某公司向他人提供帐户和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将“十倍融资性质的证券经营行为”与“提供帐户与资金行为”,进行了概念混淆和偷换。目的自明!
日起,我认为:既然证监会都同意论定了,仅仅提出,让我们扬州公安机关出一份书面申请函,为什么扬州公安机关,为何在“向证监会出一份函”这件屁大的事情上如此纠集呢?
原来奥妙就在刘镇宁出的好处上,会牵扯出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潜规则上。从前面叙述中得知:日刘镇宁说过的“花了几万块”,到之后的2014年出“论定”,期间存在的诡秘是有前因与后果的。“栽树的人”摘到了“果子”,公安、证监局方面,闲杂人等均见者有份的从中分享了违纪违规违法的“果实”。
虚假认定曝光,扬州公安继续拒不履责,受害人一怒之下才迫不得己将扬州公安局一同告上法庭
朱永法诉扬州公安局不作为之诉
而受害人早在2012年12月初,就以非法经营罪,向扬州公安机关控告大赢家公司,并且受到经办人刘树农出具的报案三联单,被束之高阁拖了整整一年之久,都没有给任何答复。在一审法庭上,受害人还以为没有向法庭提交该证据,但审判长却合证受害人已经提交了三联单证据,扬州公安机关却找不到,也丝毫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向报案人提供过。更无法推翻:收了案子,却公然压案一年多不予置理的枉法、渎职行为!并且因为这一压,公开剥夺走了报案人“你们就看着我这样,没有人搭救我了”?可怜的母亲最后凄厉悲惨中发出的苍白无用的呐喊,因没有地方栖身,不只是没有看病的钱,而是连吃饭、坐车的钱都没有了!扬州公安以上此举属于不属于“恶劣不作为”之严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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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至今,本人一直围绕扬州公安,强烈要求向证监会发函。但公安机关找各种理由回避和推脱。要找的人也纷纷躲闪。尤其是经侦大队政委吴德和,一见面就给别人打电话说“人家又来了”,搞得我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明明才第一次来找他,怎么就“又来了”?信访处的王章俊处长,更是玩手机的高手,他忙得让你永远打不进,永远“对方正在通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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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坚决不出函,围绕这个“坚持”找了好多理由。
明明十倍性质的融资证券业务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许可,取得有权才能经营,而该公司既没有资质,更没有经审批取得“有权”资格,完全属于擅自欺诈经营,且导致严重社会后果,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立案标准。却因为被灰色利益谋取的腐败分子,用“向他人提供账户和资金的行为”,故意偷换了“十倍性质的融资证券业务经营行为”这一恶意“虚假论定”,导致犯罪分子被保护不受刑事追究,置受害人家庭破裂、两套房产被洗劫,流离失所、家破人亡、至今无家可归!
本人因看到扬州晚报广告,才被扬州大赢家投资理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机会欺骗。并被该公司用十倍融资证券性质的非法经营,以危害公众财产利益安全的危险方式,打着举办炒股大赛的幌子,公开进行十倍融资证券性质的非法经营,被欺诈骗取,并被洗劫一空。还被刘镇宁与杨敏用做媒子和做幌子的空手道手段,骗去高利贷白条,多次被敲诈勒索无中生有的高利贷利息,并被两犯以左手倒右手的手段,冒充第三方出资,被骗签诈骗合同,为套去的《定金收条》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实际是蓄谋诈骗。用骗去的条子,进行诉讼诈骗!导致受害人倾家荡产和家破人亡的严重社会后果!都与该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成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必须被追究,必须被依法严惩!
受害人因以上受害,依法控告以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扬州公安依法履责,扬州公安非但拒不履责,还公开弄虚作假,与有关灰色利益谋取各方,串通合伙,恶搞虚假论定,祸害受害人,是恶劣拒不履责。人民公安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利益安全,肩负无可推脱的神圣职责,然而扬州公安处处找理由,借口为自己开脱罪责,实在有背民心,有勃天理。受害人因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蒙受了巨大利益损失,直至家破人亡、走投无路,均与公安机关的拒不履责有关。
受害人只因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自己的权益构成了实际侵害并造成了巨大损坏事实,才行使通过公民有权追究其不作为行为,发起行政不作为追责诉讼,并非追究不作为方的刑事责任,而是恶劣行政不作为行为!受害人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有权提起诉讼,与公安机关涉及不作为事件到底属于行政还是刑事的说法根本毫无关系。因为:只要是公安机关依法赋予应依法行使的职责,因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行为,都应该存在被依法提起倒查追责!所以扬州公安机关一直纠集以受害人向公安机关请求的事项属于刑事,就无权对公安机关可以公然拒不履责行为,通过行政诉讼追责的指责,是毫无法理根据的,是违背民心逆背天理站不住脚的!
案件均在邗江法院审理,但都枉法
2012年1月,刘镇宁坐庄指使杨敏(提供所有活动经费),通过雇佣征远律师事务所石永富,将三张条子拆分三个不同案件:通过“利滚利”将原始《五万五条子》换取的7万7千元条子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撤销“虚假买卖房合同”,捞取并无事实支付的“20万购房定金”;用强行逼迫逼打的50万另五千天价借条,打“民间借贷纠纷”官司。
局中局,案中案
杨敏,本是刘镇宁找的媒子,朱永法并不认识。与他不发生任何社会关系。刘镇宁借朱永法通过预交保证金方式拿该公司提供的炒股账户,朱永法账户股票出现浮亏,刘镇宁即以“你打条子给杨敏,由他代你上五万保证金”。朱永法出具了条子后,因为能继续操作原来的账户,精力过于集中到股市,没有对“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借贷行为”,产生怀疑和引起足够的注意。还信以为真,为此不断支付高利贷利息。才为刘镇宁与杨敏进一步策划不断升级的串通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可趁之机,最终落到刘镇宁的陷阱口袋,难以自拔。
朱永法没有拿过杨敏一分钱,每次都是按刘镇宁提的要求被动照办。打“五万五条子”,没有看到杨敏一分钱,事后杨敏也没有将五万“保证金”交给刘镇宁,刘镇宁更没有向朱永法正常提供“缴款收据”。
包括刘镇宁策划骗签买卖房合同时,杨敏一句话都没有讲,由刘镇宁一人所为:把两个叫到一起,紧急磋商(声称不是真实买卖房,履行一个手续,好让机会来时,你出差在外,也能轻松获得短消息提供大账户,实现翻本机会)、从网上下载合同草样、自己改头换面打印出来、与朱永法将房价谈到“净得70万”、并撮合朱永法与杨敏签订,杨敏始终没有说过一句话,机器人一般与朱永法一同接受刘镇宁摆布,按其吩咐&“随章照办”。
《七万七条子由来》刘镇宁公司搬家,给杨敏条子换条子、勒索高
利贷提供了时机
2011年10月15日,杨敏向朱永法勒索“20万购房定金”产生的“高利贷利息”,朱永法问刘镇宁:还没有收到你以“购房定金”形式承诺的200万账户,怎么好支付杨敏利息?刘镇宁说“公司正忙搬家,等装修好后就把账户给你,你到时来我公司操作”。杨敏以“我的钱给了刘镇宁,他什么时候向你提供账户与我无关”,朱永法为等刘镇宁“大账户翻本”,跟杨敏说“现在没有钱付你利息”。杨敏提出“将16000利息”与《五万五》条子10月22日“又到期的4400元”合并,将合并后的20400元换算成22000元高利贷,提出将22000元,加在五万五条子上,要求重新打一张“7万7的条子”,并将原《五万五》的条子还给了朱永法。
但之后的数次庭审中,当法官问杨敏七万七条子是如何来的时,杨敏如同描述20万定金收条来源一样:一口咬定“是当场捧的现金”。20万条子,朱永法用修改账户主人窦有琴的手机号码获得了银行发给“窦有琴”的短消息,为洗脱“当场捧现金”的嫌疑。买办律师与祁胜群合谋,用“有可能通过刘镇宁给付”,来歪曲既与杨明敏原始诉求不一,又与庭审上认定的“是当场捧的现金”相勃,难道律师和法官,比当事人杨敏自己还明白,“钱,到底是怎么支付”的吗?
通过刘镇宁的兴奋“认可”,律师的撮合,法官祁胜群以刘镇宁“左手倒右手”行为,施加概念偷换,作出了枉法判决。
刘镇宁通过杨敏(社会大痞子的特殊身份唬人)实施瞒天过海的非法变通:将该公司非法经营诈骗行为导致的风险,通过自找媒子设局,以“让杨敏与朱永法签订《购房合同》”手段,实现虚假“套现”,嫁接成受害人与杨敏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好让自己的“非法经营诈骗”导致的后果永远没有风险,永远不被发觉。以此,让游手好闲的杨敏“无本获利”,获取到被非法输送的“民间借贷权利”,并通过套取各种条子,“合法”勒索高利贷利息,并反复策划打诉讼诈骗官司,获取实际诈骗既遂。
2013年,朱永法的母亲因胆囊切除,在静心休养中,被杨敏用生效的判决书在2013年春节,将朱永法强制司法拘留,导致受害人母亲病发;2013年3月,杨敏纠集邗江法院执行员张军,向案外人勒索未遂,报复性对案外人合法住宅实施撬锁换锁,以此威胁案外人支付其讹诈钱款,导致受害人母亲失去居住,病情加重。杨敏持刚生效判决抢夺受害人被执行的办公房房款,受害人母亲失去救命钱,最终于当年7月13日不幸离世
在此之前,2013年春节后,杨敏坚持用套取7.7万、“20万购房定金”两张条子骗取欺诈判决,反复要求执行局强制执行无辜案外人的房子,而这一切受害人朱永法与案外人都还不知道。
案外人后因回家开不了门,才知门锁被撬、被换,正反复犹豫要不要报案时,一封快递寄到她的厂里,拆开后发现是一本早就暗箱炮制好的“评估报告”,有家中被拍的照片,才知道是邗江法院执行局张军一伙所为。案外人找马飞、张军要钥匙,被逼“把钱拿来就给你”,却没有告知案外人,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一直住在厂里,受害人的孩子自此被迫住到学校、同学、亲戚家里至今。受害人的父母被迫住到了别处。
受害人当时因身无分文连手机话费连续数月都无法交,无力救母亲深陷“天地无应”的绝境,只能跪服病重母亲身边,尽最后的“孝道”,陷入邗江法院灭绝人性制造的人道灾难深渊。
受害人举债办完丧事,心情沉痛。正准备去公安机关针对杨敏恶意虚假诉讼行为报案,却被其用50万条子打第三次诉讼诈骗(直到2014年初才被驳回诉求),以《公告案件》形式、利用当事人开庭、并用以上时间段受害人因服侍危病母亲对外面的一切毫不知情,杨敏游说邗江法院法官,在受害人不在场、又没有任何实际支付证据,却将由《五万五》换条子变成“七万七”案再次枉法判决,并用此枉法判决,再次像交警开罚单一样将受害人以“必须还钱”为由,强制司法拘留。并用以上三张共计78万的条子,串通邗江法院前执行员张军,将受害人打入最高法失信人黑名单。
当受害人被犯罪分子欺压到如上家破人亡的境地,却还被腐败司法将受害人反复司法拘留,激起受害人冲天愤怒!
2013年11月,受害人向扬州中院递交“再审申请”(20万案和7万7案)直到2014年9月才通知开庭,却又因大痞子杨敏,法庭上露出穷凶极恶的狰狞面目大闹法庭没有被处理,之后反以“过了再审期限”裁定驳回,声援犯罪分子的诉讼诈骗。导致应该再审而未经再审,一直拖到今天都没有复查以上案件即用来强制执行案外人房产!没有以公正的司法原则,还受害人清白事实。丝毫没有落实总书记反复讲话中关于“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讲话精神。
无辜案外人被流氓社会大痞子,信口开河污蔑成“离婚是为了转移财产”、“分的房子多得多占”。。。。如上云云等等,邗江法院执行人员即全听全信,不与受害人、案外人核实核对,即任性发布裁定书,公开灭绝人性、剥夺人权、撬锁换锁?这还能显示是“人民法院”吗?如上问题“真的不用检查复核了”???
2015年受害人在上访途中惊闻80多岁的老父亲,因无人照料、无人知晓、在乡下小屋凄惨离世,万分悲痛!下定决心紧跟总书记反腐,坚决铲除社会黑暗和司法腐败。继续向公安机关控告非法经营诈骗团伙、雇佣买办律师参与的反复策划虚假诉讼诈骗犯罪!
2016年,邗江法院不但不从严查处“玩法判决和灭绝人性撬锁换锁”行为,在受害人2016年2月24日因公安机关“虚假认定事实泄露”愤起发帖后,仍拒不改正!反复以“不给钱就放网上拍卖”要挟案外人,让被无辜剥夺人权的案外人背负重大冤屈和精神压迫负担,继续流浪在外、无家可归。还进而以欺诈性质卖弄虚假人情“让案外人自己卖房子”,诓骗其与犯罪分子“签订还款协议”,让绝对无辜的案外人,五年无家可归的受害,丝毫没有解决,没有补偿,却又公然在法院执行人员操纵下“必须向犯罪分子妥协”,被跋扈嚣张的犯罪分子,再次明目张胆的获得“合法帮扶”公开敲诈了三万元现金!
2016年9月19日下午三点,邗江法院执行员张玉群通知本人、无辜案外人去其办公处“谈话”,告知“将要执行案外人房子”,问当事人还有什么意见。当事人均共同表示两点:其一,对用以执行的依据必须复查、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其二,对三年半以前非法撬锁换锁行为必须调查处理,对造成的巨大损失损害必须赔偿,并出示书面处理意见。
谈话记录打出后,本人与案外人一致要求张玉群在上面签字,并加盖执行局章印,张玉群坚决不同意,并先于当事人半小时离开办公现场,当事人打电话不接也不回,并且在值班人员清场时才不得不离开。本人确信“人民法院”不会胆大妄为和出格做事,并等待该局向其所在的法院领导汇报后出示书面结果。
同时,当事人多次以电话、短信形式告知,对其中反复声明要求对杨敏的虚假诉讼诈骗行为中止任何执行与支付的请求,视同已向当局报案。如不听取,造成的后果由当局及监管该局的法院责任领导担负。并在9月7日告知,已将申请院长纠错的材料,快递发给扬州中院蒋惠琴院长。
但就在此次谈话之后,当事人既没有收到邗江执行局和邗江法院,就以上提出的要求给予任何书面答复,也没有收到要求或下达搬运物品的《通知》,没有任何形式的告知,即已将无辜案外人家中的一切物品在当事人一应不知情下,都搬走了。
本人对以上问题反映的真实性负责。
以上事实请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后,请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并请求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此致
反映当事人:
2016年9月&&&&日
1,2016年9月19日邗江执行局与当事人谈话记录
&2,邗江执行局2016年3月15日与案外人签的“协议”
3,2016年3月7日向邗江法院执行局、邗江检察院递交的《被执行人提出“重大执行异议”》
4,2014年3月24日寄给邗江执行局和马飞局长的信件。
5,2013年7月4日邗江执行局0330号执行裁定书。
6,2013年2月20日邗江执行局0330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 《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
&&南华阅读室&&文章来源&&阅&808&&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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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和查处,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和查处,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促进诚信社会构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工作机制,在法定权限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合力,共同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
第二章&&防范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类型案件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诉讼:
(一)借贷纠纷案件;
(二)离婚案件,特别是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者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
(三)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
(四)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同时在多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作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六)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赠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七)股东权益纠纷案件;
(八)涉及优先权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九)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十)破产案件;
(十一)督促程序案件;
(十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十三)其它应当重点关注的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对于下列情形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重点予以审查,注意防范和发现虚假诉讼:
(一)&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
(二)&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可能;
(三)虚构法律关系,原告诉请存在明显不合情理之处,被告不提出抗辩或者虽提出抗辩但抗辩内容与诉请没有直接关联的;
(四)应当出庭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或者故意不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五)原告与被告(包括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间存在亲属、朋友、战友、同学、同事等特殊关系,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投资关系、隶属关系等;
(六)当事人调解意愿异常迫切或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
(七)当事人自愿以不动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财产折抵债务;
(八)案外人提出异议;
(九)诉讼活动中有其它异常现象的。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执业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重点予以监督和防范:
&&&(一)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二)在同一案件中,暗中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三)虚构法律关系、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唆使、利诱他人伪造、变造和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等;
&&&(四)指使、诱导当事人或者他人以不正当方式干扰诉讼、仲裁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其它不正当手段。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应当及时制止,委托人拒绝纠正的,应当终止代理。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民事行政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及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函告人民法院。
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依法诉讼和诚信诉讼的宣传、虚假诉讼责任的告知,做好虚假诉讼的预警和防控,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和抵制虚假诉讼行为的意识。
第三章&&&案件查处
第一节&&&线索受理
第十条&&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途径: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外人等控告、举报或者申诉;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自行发现;
(三)人大、政法委、纪委、信访部门等机关、组织移送;
(四)其它途径。
第十一条&查办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由受理该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涉及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问题的,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查办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不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监督的限制,不受申请再审时限的限制,不受第三人是否提起撤销之诉等限制。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控告、举报应当受理,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及时查办。如果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行政案件尚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应当将情况函告正在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如果案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或者调解,应当将情况同时函告同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法查办。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各类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各类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认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受理。
第二节&&&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受理控告、举报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审查,对存在犯罪事实且符合管辖规定的,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等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同一行为人既涉嫌单独犯罪又涉嫌共同犯罪,所涉多个罪名属于不同机关管辖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由负责侦查涉嫌主要罪名的机关一并侦查,另一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侦查机关侦查虚假诉讼案件时,可以商请人民法院给予协助,人民法院应当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虚假诉讼案件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虚假诉讼案件时,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符合逮捕条件的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第二十条&&侦查机关对虚假诉讼犯罪所涉及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追缴犯罪所得,尽可能挽回受害人损失。
第三节&&&案件处理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对利用虚假仲裁裁决书、虚假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对正在执行过程中的虚假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导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应当依法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同一人民法院对多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等存在相同或者类似错误的,可以提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依法纠正。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审理。
第二十三条&&侦查机关对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审判。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实施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等毁灭、伪造证据等的,分别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分别按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理。
(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理。
(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或者主要责任人员分别按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
(五)为逃避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六)当事人为转移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处理。
(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资产的,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理。
(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诉讼,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诉讼,侵吞、骗取国有财物的,按照贪污罪处理。
(十)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虚假诉讼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在人民调解、仲裁、公证活动中,行为人涉嫌虚假调解、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定罪处罚。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参与虚假诉讼活动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书面通报或者处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对前款所述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调解、鉴定、评估、审计、公证、拍卖等机构的监督。对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仲裁裁决和公证书等涉诉文书或者串通投标等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或者建议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司法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或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虚假诉讼发生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虚假诉讼防范和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受理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各机关要依法分别依职权运用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抗诉、执行等多种手段,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互相移送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机关。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相互借调或者复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案件卷宗,并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重大案件,并定期就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和查处情况、典型案例进行交流,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挂靠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由各成员单位指定职能部门的一名负责人或者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负责相互间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实现虚假诉讼信息共享,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有效防范和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其它违法犯罪线索的,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解释。各省辖市司法机关之间或各省级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或者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史上首发地方人大坍塌
改由全国人大接管和新筹组
&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筹备组的决定
&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 一、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负责筹备辽宁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宜。
& 二、筹备组负责下列事项:
& (一)对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备案、公告;
& (二)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 (三)召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 (四)需要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 三、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 (一)向筹备组报告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
& (二)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
的代表的基本条件,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
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筹备组报告。
原文详见:
委员长:辽宁贿选案触碰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
发表于:16-09-14 23:58
来自于民植根于民一切为民
有背初心有违民意坚决遏制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13号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讲话指出,本次常委会会议是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临时召开的会议,内容重要、意义重大。
&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依纪依法彻查和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维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 张德江说,民主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从今年开始,各级人大将陆续迎来新一轮换届选举,要认真反思总结辽宁拉票贿选案、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深刻教训,绝不允许把权钱交易那一套带到选举中来,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要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依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执法,坚决打击、果断查处不正之风和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之生世
决定其方向永远代表着人民
发表于:16-09-15 00:02
来自于民植根于民一切为民
有背初心有违民意坚决遏制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3号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讲话指出,本次常委会会议是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临时召开的会议,内容重要、意义重大。
&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依纪依法彻查和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体现了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维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 委员长说,民主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从今年开始,各级人大将陆续迎来新一轮换届选举,要认真反思总结辽宁拉票贿选案、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深刻教训,绝不允许把权钱交易那一套带到选举中来,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要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依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执法,坚决打击、果断查处不正之风和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之生世
决定其方向永远代表着人民
发表于:16-09-15 00:05
&&[第3版 11-15 08:22]
发表于:16-09-15 00:07
&&[第2版 10-13 00:42]
发表于:16-09-15 00:09
&&[第3版 02-03 06:41]
发表于:16-09-15 00:10
&&[第2版 09-15 00:13]
全国人民共同关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
发表于:16-09-15 00:11
&&[第2版 10-13 00:41]
发表于:16-09-16 01:53
&&[第3版 10-10 08:54]
发表于:16-09-17 10:31
&&[第12版 02-14 22:57]
发表于:16-09-20 09:21
&&[第12版 01-28 10:12]
国家正义在扬州被腐败恶政、邪恶司法、社会流氓串通操纵!
发表于:16-09-30 13:18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0-09 04:52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0-14 09:45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0-14 10:10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0-14 22:31
回复 第1楼 的 @直播现实世界:
支持习近平连任,势将反腐斗争进行到底!势将司法腐败连根拔起!!
发表于:16-10-17 09:49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0-19 15:36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0-2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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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11-03 14:05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1-18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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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11-19 13:32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1-24 00:01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1-25 16:21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1-26 23:05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1-28 07:41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1-2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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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11-30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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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12-03 05:05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2-05 01:19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2-06 02:26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2-06 13:53
发表于:16-12-07 00:15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2-08 23:01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2-11 00:38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2-12 20:36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2-14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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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12-16 07:59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2-1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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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12-19 20:24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2-2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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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12-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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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12-2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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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12-26 10:48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2-27 08:46
发帖人寄语总书记
反腐深水区,人民是总书记的坚强后盾!
新年到来之时,全民反腐引向高潮
坚定举报,正雪花一样涌向中纪委、监察部
人民与总书记心连心,与党中央默契一致
祝总书记吉祥!
愿党中央安康!
新的一年:人民事业闻鸡起舞,腐败分子“鸡鸣狗跳”!
人民面前:一切腐败分子,都是纸老虎!
跟着总书记反腐,人民心底敞亮!
发帖人的感叹:生气不改衙门腐,修生养息战来年!
发表于:16-12-28 11:53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2-29 22:00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6-12-31 21:06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发表于:17-01-03 00:40
被系统删除于: 11: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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