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夏陵园龙园兴建的始祖山塔陵园是用来干什么的?

始祖山塔陵园具体在哪里?_百度知道
始祖山塔陵园具体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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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始祖山中华圣地炎黄大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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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始祖山塔陵园 &/ &The ancestor of the tower Mausoleum
& & &&河南华夏龙园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的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始祖山塔陵园开发与经营及咨询服务;旅游开发;石材雕塑;园林艺术及咨询;殡葬用品的销售及咨询服务;殡葬的礼仪服务。& & &&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响应国家殡葬改革政策的号召,以“宣传殡葬改革、树立行业典范,弘扬炎黄文化、传承孝道精神”为己任,投入两亿元人民币开发和建设始祖山塔陵园,把始祖山塔陵园建设成为生态化、园林化、景观化、人文化的人文生命纪念公园;独特的炎黄历史文化园;孝道精神教育基地;园林艺术与石材雕塑博览园。如今的始祖山塔陵园已经成为郑州以及周边市民旅游观光、休闲祭祀的“人生后花园”。
地处郑尧高速新郑西出口,毗邻郑州、许昌等,地理优越,交通便利。
我们的优势
OUR ADVANTAGE
华夏龙园位于中华圣地始祖山,这里是国家AAA级景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秀丽,文化深厚。
背靠圣山,前望圣水,左有青龙庇佑,右有白虎坐镇,宝地龙脉,风水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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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地址:新郑市始祖山中华圣地炎黄大道1号
Copyright (C) 2017 szstl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始祖山塔陵园|河南华夏龙园实业有限公司 豫ICP备号-1& & 全网:网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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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祖山塔陵园怎么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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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祖山塔陵园在新郑市始祖山中华圣地炎黄大道1号
郑州(走郑尧高速)、新郑、许昌仅需三四十分钟车程即可到达园区
交通十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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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祖山塔陵园位于河南省新郑市始祖山中华圣地炎黄大道1号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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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阁诉被告河南华夏龙园**有限公司、被告新郑市始祖山塔陵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12)新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史*阁,女,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思恩,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河南华夏龙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
委托代理人冯俊波,河南华夏龙园**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苏留群,始祖山塔陵园办公室主任。
原告史*阁诉被告河南华夏龙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新郑市始祖山塔陵园(以下简称塔陵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松林、白*欣与人民陪审员闫有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阁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思恩、刘*,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俊波、苏*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原告撤回对塔陵园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经*介绍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有关合作开发昆仑山区福庭苑四区的合作开发协议。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公司交付了99000元建设费,被告**公司以塔陵园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手续。日,在被告**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经*告催要建设费、违约金及利息时,被告**公司的副总经理冯建中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承诺,答应于日前先支付9900元利息,但被告**公司并未履行。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综上所述,被告**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经*告催要后仍未履行,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公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公司于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交付的建设费99000元及利息9900元,判令被告**公司支付违约金99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所称日被告未履行义务,合同的签订日期至今已经三年多,已过诉讼时效,建议不予进行审理。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购买的合作开发项目一直在合作开发中,被告**公司一直处于亏本开发中,导致协议上的预期利益不能实现,并不能算被告**公司构成违约。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有关昆仑区福庭苑四区的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项*总规模198000元,双*共同合作昆仑区福庭苑四区,综合占地面积30平方米,建设费用99000元;第二条,合作方式:被告以项目、国*土地使用权及园区规划作资本进行合作,原告以绿化、规划设计、墓型成品制作等综合建设费用作为资本进行合作开发。建设周期:被告于*告投入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后半年时间内完成指定区域的规划、建设,销售周期按一年计期;第六条违约责任:对于协议一方当事人不正确履行协议的,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该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如果其仍不履行的,该当事人应支付他方当事人建设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签订协议的同日,原告便以协议约定向被告**公司交付99000元的建设费,被告塔陵园也向原告出具了收费专用票据。原告交付建设资金半年后,被告**公司没有完成协议约定区域的建设。销售周期期满后,被告没有完成约定的销售,没有和原告分配税费后的利润。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日,**公司的冯建中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上面载明**公司和史玉阁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已到期,公*答应于日前支付9900元利息。河南华夏龙园**有限公司,日,冯*中。”后经原告催告,被告至今未依约履行义务。至日,被告仍没有完成协议约定的建设项目。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公司于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所交付的建设费99000元并支付利息,判令被告**公司支付违约金99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塔陵园的起诉。
另查明:新郑市始祖山塔陵园是被告**公司的一个开发项目,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对塔陵园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日的合作开发协议、塔陵园收费专用票据、福位证、公*安葬证、冯*中出具的支付利息的书面承诺、被告**公司的业务部经理王建立于日出具的收到条及其本人名片、现场照片、被告于日签订协议时向原告提供的目的成品照、证人张建新的证言及原告史*阁与被告**公司的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属有效合同,双*当事人都应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赋予的义务。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公司交付了99000元的建设费,被告**公司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建设义务,属违约行为。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于*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返还原告交付的建设费99000元及违约金9900元的民事责任。原告依据冯建中出具的承诺,请求被告支*利息,因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重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利息99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重复支持。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塔陵园的起诉,本院予以照准。关于被告辩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具有持续性,因此原告的诉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公司亏本,不能作为其不构成违约的理由,反之证明,被告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解*原、被告双*于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
二、被告河南华夏龙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史*阁建设费99000元及违约金99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华夏龙园**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被告河南华夏龙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松林
审 &判 &员 白方欣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书 &记 &员 赵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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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2)新民初字第56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标&&&&&&的:198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案例:0个 代理方: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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