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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捷推出极致会员服务
实践汽车后市场产品创新
摘要:10月18日,中国汽车后市场发展趋势论坛在广州富力君悦酒店盛大开幕,本次活动由广州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办。全国近50家深耕汽车服务领域的知名企业参加了本次论坛,多名行业专家和车主用户也来到现场,深入探讨汽车服务领域的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
  10月18日,中国汽车后市场发展趋势论坛在广州富力君悦酒店盛大开幕,本次活动由广州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办。全国近50家深耕汽车服务领域的知名企业参加了本次论坛,多名行业专家和车主用户也来到现场,深入探讨汽车服务领域的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
  由广州政捷倾力打造的车务管家旗下高端服务品牌ACME极致会员服务在活动现场精彩亮相,这是中国汽车后市场首个横跨13个行业的综合性汽车服务产品,其涵盖了包括车务办理、车辆保养、行车安全、紧急援救、车务生活、自驾旅游等60多项服务。
中国汽车后市场趋势发展论坛现场
  汽车后市场前景看好 行业进入春天里
  近十年来,中国的汽车产业发生了深刻的改变,伴随着汽车市场的爆发式增涨,中国汽车后市场迅速崛起,汽车维修、保养、年检、保险、安全、二手车交易等细分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汽修美容门店也如雨后春笋,遍布大街小巷。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后市场才刚刚起步,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汽车后市场所产生的利润,与相对应的前市场比较,比例大约是7 ∶ 3,也就是说,在整个汽车产业链上,后市场产生的利润至少要超过前市场1倍以上。因此,汽车后市场也被誉为泛汽车行业的&黄金产业&。
政捷总经理黄政先生发言
  截至2013年1月,中国汽车保有量已达到1.2亿辆,汽车在中国已经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而这种消费需求仍然非常旺盛。据广州政捷总经理黄政介绍,&在一般情况下,车辆使用4年到9年之间,其售后服务的市场是最大的。从2009年,中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汽车消费大国算起,到今天,刚好是第4年。这就意味着,中国汽车后市场的爆发式增长期即将来临。&
行业资深观察家陈仲先生主题演讲
  消费者需求不断升级 混乱模式亟需创新
  行业资深观察家陈仲就我国汽车后市场目前的经营模式、管理服务、竞争意识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在经历了几年的启蒙和培育期后,中国汽车后市场已经进入乱而小序的成长期,行业竞争相对混乱,商家实力参差不齐。陈仲认为,只有能够洞悉消费需求,运用创新思维,坚持服务至上,才是中国汽车后市场良性发展的唯一出路。
  参与论坛对话的行业嘉宾从车主消费心理的转变,消费趋势的变化,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而消费者代表也借由本次论坛道出了车主的心声。嘉宾们认为,目前我国汽车后市场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专业化、一体化、个性化将成为汽车后市场发展的大趋势,松散无序的竞争业态亟需一个强有力的综合性的平台,用以支撑这个拥有庞大体系的服务市场。
  广州政捷自09年投身汽车后市场以来,始终致力于车务管家运营平台的构建,其自主研发的汽车后市场资源整合运营平台,是典型的汽车服务领域在OTO模式下的衍生。这个服务平台为广大车主提供的是最实用、最智能、最高效、最优质、最优惠的车辆一站式服务。
ACME极致会员服务新品发布
  跨界合作共同谋发展 极致服务获肯定
  车务管家旗下的高端品牌ACME极致会员服务,将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该服务旨在为车主打造一个贴心、无忧、专业、便捷的服务平台,让车主真正享受到拥有车的品质生活,行车乐趣,无忧驾驶。ACME极致会员服务还融入&家庭、亲子、文娱、休闲&等文化理念,让&车&这个工具成为车主&和睦之家&的拓展延续桥梁。
极致服务联盟启动仪式
  据了解,ACME极致会员服务将依托各个细分行业的精英团队共同打造。由广州政捷发起的汽车后市场首个极致服务联盟在活动现场正式成立,一嗨租车、优普救援、喜尔斯代驾等国内外一线品牌服务商成为首批联盟成员单位。政捷黄总表示,极致服务联盟将以&把服务做到极致&为共同目标,推动企业自身和行业的良性发展。
  对于政捷的大胆创新,参会嘉宾给予了高度认可,来自法国优普救援Cyrille Mariot-Thierry 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极致服务是一个非常棒的想法,我想整个行业都会为这个创意感到吃惊,我现在要做的就是,让中国的优普团队全力以赴,服务好所有ACME的会员。同时,我认为这个服务理念可以全面普及推广出去,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极致!&其他与会嘉宾也对服务模式和理念表达了充分的肯定,陈仲预言在政捷不遗余力的推动下,2013年将会成为中国汽车后市场的极致服务普及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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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号在今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投诉排行榜上,投诉量排在第一位的是Wecash闪银。关于闪银的争议颇多,尤其是在闪银开展了新的业务霸王VIP卡以来,贷款人每次申请贷款要充值99元~299元不等的金额,让很多贷款人争议不断,甚至有人称之为“变相高利贷”或“变相砍头息”行为,当然,存在此业务的不止闪银一家。除此之外,还存在贷款人已还款,但由于平台未及时更新,依然显示未还款的状态,导致贷款人被暴力催收的现象。所以很多贷款人对平台进行投诉,将闪银变成了今年第一季度互联网消费金融投诉排行榜的榜首。对于网贷平台存在严重的暴力催收与高额逾期费的现象,一直是监管部门所监管的重点。这种以会员或购买某些服务为挡箭牌的收取的费用,存在较大砍头息的嫌疑。今年互联网金融协会针对暴力催收现象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目的就在于严管这类的高利贷与暴力催收行为。有监管部门的人称,如果遭遇砍头息、暴力催收等现象,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根据合同内容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小编建议大家如果需要贷款首选是银行,或者去正规无手续费的网贷平台,例如马云的借呗,信用好额度就高,支持随借随还,支付宝生活号还接入了金赞、招联这类不套路的贷款平台。据小编所知,这几个平台都是不存在砍头息的。对于想钻法律的空子的网贷平台,我们都可以进行监督与举报,并让其得到相应的治理与整顿,小编也希望网贷平台能够越来越正规化,少一点乱象与套路,网贷行业健康发展,我们才能不求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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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得把握好开通会员能看到微博的最近访客吗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会员可以看你发布的微博有多少人点击,区域。在粉丝工具箱的付费项目里。
出了个访问量,但不能看到具体访问的用户
是看不到访客足迹的
你好,现在微博还没有这个功能。【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请设为好评哈^^】
开通微博会员您可以有 1、身份特权; 专属标识; 专属模板; 专属勋章; 专属微号; 专属客服。 2、功能特权; 等级加速; 关注上限提高; 优先推荐; 悄悄关...
不能看到最近访客,程序如此;
除非V认证的用户,游客不能看到你的围脖主页
答: 首先最需要的一个能力,就是创新能力。因为电商行业更新的非常快,必须必竞争对手创新快,否则在这个行业很容易就死掉了!
答: 这个有很多
答: 七十年代的计算机网络
X.25 分组交换网:各国的电信部门建设运行
各种专用的网络体系结构:SNA,DNA
Internet 的前身ARPANET进行实验运行
每家运营商的DNS都不同,而且各省的也不同。你可以问问你的网络提供商,他们会告诉你的。(也可以通过分别访问域名和IP来检查DNS是否正常,访问域名不行,而访问IP可以,则说明DNS设置不对)
另外,如果ADSL-电脑没问题,一般ADSL-路由器也没问题的。而且采用ADSL拨号的话,DNS可以不设置的,拨号成功后会自动取得DNS服务器。
问题可能出在路由器设置上。进去检查一下吧。看看上网方式,上网用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有个问题要注意一下,有些地方的运营商会限制使用路由器或者限制接入数量,一般是采取绑定网卡MAC地址的方式,如果路由器设置都正常,试试路由器的MAC地址克隆功能,把电脑网卡的MAC复制过去)
冷凝水出水口堵,用铁丝通一下,再倒杯水试一下,是否畅通?如果不行就把冰箱拉出来,看冰箱后背下部有一个塑料小管,把管子摘下来用水冲干净,再通一下连接塑料管的出水口,就可以了.
你到北京去问啊
说的太好了 !我们自己要把握好.
表见代理尽管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是,表见代理成立后,即在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以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或者以本人无过失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终究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类似的法律后果,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例如,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发现丙公司的VC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定了购买500台VC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一起纠纷。此案就涉及到了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问题。此案中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但由于其具有甲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而使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其签定合同,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甲公司应接受获取并向丙公司付款,如若甲公司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成立后,往往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如果后来符合了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化为有效合同,若符合另外的若干条件,也可能转为无效合同或被撤销。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为《合同法》所确认。公认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种: (1)《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关于我国是否引进国外关于表见代理的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在立法上确立表见代理制度的问题,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曾有过较为激烈的争论。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也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求,不是表见代理。在英美法的判例中,缄默构成追认还是误认并没有统一的认识, 但无论追认还是误认,最终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是英美法不变的原则。而大陆法则倾向于缄默构成表见代理,如德国的容忍委托代理权限理论与表象委托代理权限理论。根据这两个理论,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或者被代理人尽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人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笔者倾向于这一理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的规定应当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初步规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中代理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情况越发明显。虽然大陆法系民法强调,代理制度作为私法自治之扩张和补充,应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但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大陆法于上个世纪初便承认了表见代理。交易安全是交易环境应当有的一种状态,亦即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就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而迫使交易者过分的谨慎,从而抑制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基于此,我国新《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除了以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些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散见于我国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单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两种情况均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或合伙或婚姻),使第三人相信当事人的代理权,致其它当事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我国代理制度曾长期缺乏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但司法机关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民事纠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外有关表见代理的理论与实践,也处理了不少表见代理的案件。笔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这些案例,对我国现实生活中的表见代理的主要情况作如下总结和分:
  (一)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从代理权至始不存在,但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方面看,与狭义无权代理是相同的。这种无权代理之所以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尽管事实上被代理人并未授予其代理权,仍构成表见代理。这种表见代理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向第三人表示以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例如,张某出国前曾对其客户李某讲,其出国期间将委托好友王某打理公司生意。事后,张某因出国仓促并未将委托之事告知王某。张某出国后,李某找到王某欲订购张某一批货物。王某因担心好友失去交易机会,便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回国后,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遂提出王某没有代理权,该合同自始无效。该案张某告知李某委托王某在其出国期间打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属于声明授权行为,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张某事实上未授权,这样三方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2、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这里指的是在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活动。当本人得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通常是由相对人向其催告而得知),应当对他人无权代理行为表明态度。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等于其在事后授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这种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原来的无权代理变成了有权代理,本人应承担给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因本人对他人无权代理的行为的发生并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对本人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如果本人明知他人进行无权代理而又不明确表示否认,虽然其对于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过错,但其明知而不否认,不可谓之无过失,由此而造成相对人进一步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应构成表见代理。例如,某工程处曾为某工程局施工,工程竣工后,该工程处利用在为工程局施工中掌握的一些信息和资料,在另一工程中打着该工程局的旗号承揽施工。工程建设单位曾几次来电来函询问该工程局,该局未予答复,不置可否。因工程处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建设单位索赔。工程处不想承担责任,遂解散消失。建设单位于是找到工程局要求赔偿,此案构成表见代理。
  (二)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具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出代理权限而从事代理活动,就其越权代理的事项而言,仍属无权代理。法律要求被代理人可能对代理权限有所限制,但有时不能为第三人所了解,而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如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就其所为事项具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从而构成表见代理,本人自应承担越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这种表见代理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超越授权以企业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代表本企业进行民事活动时,企业内部一般赋予他们一定的权限。但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有时会为了自身利益,超越内部的授权或规定为民事行为。如果这些内部的授权或规定未予公示,不为善意第三人所知,善意第三人是有理由相信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有代理权。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雇员的越权代理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有在企业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通常权限;雇员有其所在岗位的通常权限,如物资部门经理订购物资的权限和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验工计价的权限等。如果企业对他们的通常权限有所限制,应予以公示。如果仅为内部指示或规定,不为善意相对人知悉,则企业应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3、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企业将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给代理人去办理某项业务,主要是了工作的方便。但是如果代理人办理的业务并非企业实际要求他办理的业务,或是虽为授权业务,但在价格、数量等方面超出了企业的实际授权,善意相对人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不能以“实际未交待代理人为某项法律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目前,有许多单位对此管理不严,本单位人员出差随意携带,临时填写,有的甚至交给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当这些人员签订合同后,如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以未授权为由进行推诿,不承担代理产生的结果。由于这些文件和印鉴在一般情况下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具有专用性,行为人持有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和印鉴,这一事实本身,客观上极易使相对人误认其具有代理权,尽管其中有的无权代理人只是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自己谋利益,但对被代理人来说,仍不能完全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
  4、挂靠经营中超出挂靠协议约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所谓挂靠经营,是指目前社会上一些单位(被挂靠单位)允许一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集体单位、个人,或者虽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为了经营上的便利和税收方面的原因而不愿使用自己的名义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适用这些单位的名称、印章、帐户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被挂靠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挂靠经营活动在未上升到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挂靠单位虽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往往自己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挂靠单位在挂靠协议约定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应属有权代理。如果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或难以承担责任,必然由挂靠单位承担。除前述情况外,现实经济交往中还大量存在着挂靠单位不遵守其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挂靠协议,在未授权的领域仍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一旦挂靠单位难以承担责任,相对人会直接寻求被挂靠单位的救济。这时被挂靠单位往往以未授权或挂靠单位违反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在这种活动中,相对人一般认为挂靠单位隶属于被挂靠单位,或虽知挂靠,但很难分清哪些是有权挂靠哪些是无权挂靠,被挂靠单位又未予公示,便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这种表见代理的后果。目前,挂靠在某些领域已被禁止,如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9月发文禁止进出口行业挂靠经营和借权经营。因此,违法的挂靠经营要受到行政处罚。但笔者以为,这并不影响善意相对人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挂靠单位越权行为的表见代理责任。
  (三)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本来享有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代理权已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以代理人的身份为民事行为,此时其代理行为已属无权代理。如果因被代理人的过失,使善意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终止,仍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可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凡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或有关授权通知中均应按照法律规定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具体作出规定,只要善意相对人不知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成立表见代理。
  2、本人取消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被撤销,这种撤销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销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丧失代理权。为了避免原代理人向他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本人理应采取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代理权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例如,银行、信用社撤销代办站,解聘代办员,但未告知代办范围内的村民、居民,未全部收回代办员手中的存折,该代办员仍以代办站的名义吸收存款,发放存折,由此产生的纠纷,即使代办员违法,甚至构成犯罪,银行、信用社仍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兑付储户存款。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法律教 育网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法律 教育网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法 律教育网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法律教 育网原创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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