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用户界面为什么在我国不能授予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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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的东西,微博,微信,游戏,财付通都是抄过来的。大资金对小公司的方式就是碾压,出钱宣传就要投入几百万,软件可以炒界面。只有不断创新不断进化来战胜抄袭。以其怕人抄还不如花更多心思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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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软件界面”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不过这一规定在2014年3月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被删除。根据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从日起,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不过APP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是否能禁止其他APP使用类似的设计,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几种专利中,和“发明”、“实用新型”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较低,保护范围也比较小。PS:除了申请外观专利外,APP的独特设计也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
是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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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软件界面”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不过这一规定在2014年3月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被删除。根据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从日起,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不过APP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是否能禁止其他APP使用类似的设计,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几种专利中,和“发明”、“实用新型”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较低,保护范围也比较小。
PS:除了申请外观专利外,APP的独特设计也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
那要看你是什么创意了~毕竟不是每个创意都实用~适合大众的、平民化的就更会有市场,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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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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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修雪静律师
从日起,我国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UI)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数码影像等广泛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产业或企业而言,此次修改为其设计创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将会进一步激励其创作,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发展。
一、图形用户界面(GUI)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 User Interface, 简称GUI)一般是指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是指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有关的界面。图形用户界面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手机、电器、仪器、仪表、工业设备、电子乐器等等。
可以作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保护的客体有:
(1)设备专用界面:指专用于设备,如洗衣机、复印机、工业用机床等产品的专用界面。
(2)通用操作系统界面:指在启动时显示,有时也指代包括文件浏览器或窗口在内的界面,在界面中可放有各种应用程序的图标,通用操作系统界面主要特点是在多种设备上可通用的操作系统的界面。
(3)应用软件界面:根据应用的平台可以分为电脑版和应用在各种手持设备上的应用程序软件,通常会根据不同的操作系统(Symban系统、Andriod系统、iOS操作系统)开发不同的软件界面。
(4)网页应用界面:指在网页上运行的应用软件以页面方式展示其内容,完成特定工作和任务。
(5)带有图标的界面:界面图标能显示管理数据应用程序的相关数据或者本身所涉及的应用程序。
不可以作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保护的客体有:
(6)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通常指通过图文等形式表现在网站网页上的排版形式,可以说是实体报纸的虚拟表达。
(7)电子屏幕壁纸(及屏保动画):即桌面背景,一般为各种图片。
(8)开关机动画:手机、电脑等的开关机画面。
(9)游戏界面:一般都体现游戏中的场景、人物或者游戏任务、游戏设定菜单等。
二、图形用户界面(GUI)产品的外观设计名称
图形用户界面专利的产品名称应包括“界面”关键词+“产品载体的名称”,例如:当设计要点在于界面和整体产品时,可以是“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打印机”;当设计要点在于界面时,可以是“手机的应用软件界面”。不能仅以所涉及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作为产品名称;也不能仅以图形用户界面的物理载体作为产品名称。
三、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的产品视图
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视图,即需要以产品为载体,将界面与产品作为整体提交视图。另外如果设计要点在于界面和整体产品时,应当提交六面视图;如果设计要点在于界面时,一般只需提供体现界面的主视图即可,但是应通过视图清楚地表达出图像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领域,清楚地显示出图像用户界面设计以及其在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
对于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以视图中表达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为准。保护范围延及与物理产品相同或者相近领域内,或者实现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交互和功能的方式相同的其他产品。
对于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可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使用状态参考图。
四、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对于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写明图形图用户界面的用途,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必要时写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于电脑的图形用户界面或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界面用途:电脑的操作系统界面;
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屏幕中的图形用户界面,电脑为现有设计;
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
对于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和整体产品的,应当写明图形图用户界面的用途,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和整体产品设计,必要时写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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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28号我国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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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脑、手机、数码照相机等电子产品被广泛使用并相互融合,产品的用户界面设计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而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创新型企业不断在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方面加大人力、财力的投入,使得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给予保护,无疑是迎来了中国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春天,但是由于此次专利审查指南对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作了必要限定,并没有全面放开,需要将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结合整体保护,与现行整体产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相衔接。因此,有必要从我国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客体以及如何更好地实现外观设计保护的角度作进一步解读。&1. 符合保护客体的图形用户界面&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是指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有关的界面,所谓人机交互是指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的过程。实现产品功能是指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包括实现产品自身功能和借助应用程序实现的功能。即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需要,同时满足人机交互以及与实现产品功能有关两个条件。&综上,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将部分保护客体排除在外。网页的图文排版由于类似报纸的虚拟,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则因与人机交互、与实现产品功能均无关而被排除在外,而带游戏界面的产品虽然客观上满足上述条件,但现阶段出于其变动不居的操作以及游戏呈现内容的不确定以及其需要保护的重点在于游戏的模式等理由不能予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建议其选择著作权保护。&2. 如何实现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1)产品名称的限定&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在延续原产品名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限定,即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界面定语+ 产品&的形式,此种限定无论在授权阶段或确权阶段都有助于对保护客体的明确。&(2)产品视图的提交&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强调了对要求保护的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因此独立的图形用户界面不予保护。同时,提交的视图中不得包含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的&内容画面&,但不可删除图形用户界面要素,即删除&内容画面&不等同于保护单纯的排列布局设计,如图1 中的申请不能获得授权。&(3)简要说明的撰写&虽然在关于简要说明没有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关于图形用户界面的简要说明,但为了明确图形用户界面的客体类型、设计区域、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变化趋势等,建议申请人提交简要说明时明确相关内容以提高授权效率。&(4)图形用户界面的突出保护&我国的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强调如果涉案专利的载体为惯常设计,则图形用户界面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更显著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外观设计确权判断中,如果申请人强调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将图形用户界面之外的部分选择以惯常设计的方式提交(图12),则要重点考虑,这也体现了目前在没有纳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重视。总的来说,为保证能够顺利获得授权并得到有效保护,申请人除了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尽量通过图片或者照片之外,还可以通过提交相应的简要说明表达图形用户界面所保护的交互方式、设计区域、变化状态等方面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使得审查员对于客体进行正确判断,必要时可以选择提供载体是惯常设计的申请以突出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本文来源: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单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者:程云华、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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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如有质疑,请联系本站;如有转载,请尊重作者并注明原文地址
本文标题:
本文源于:—
原文地址:
本文标签:& & & &奇虎VS江民: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开庭|奇虎|侵权案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原标题: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开庭]
  正义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高鑫)因认为自己设计的电脑安全优化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权遭到侵犯,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将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00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天下午开庭审理了这起国内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
  原告起诉称,其每年投入巨大的研究经费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实施。2014年,原告开发设计了电脑安全优化的图形用户界面,以新的方式展示安全检测状态,该技术申请了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
  原告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于2014年申请了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专利号分别为第ZL.3和ZL.6号,并先后获批。
  原告称,其发现被告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在新推出的产品“江民优化专家”上,使用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主张专利权的发明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而其只开发并免费发布了“江民优化专家”,该软件具有“图形用户界面”,但并没有制造或销售电脑行为,不构成专利侵犯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原告指出,用户下载安装被告涉案软件的过程,就是制造、生产、经营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行为。
  原告指出,二者在用户界面长宽比例、视图上下分界高度比例、分界线为进度条、圆形图标位置等六方面具有相同之处。
  被告提出,他们的软件带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与原告专利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如设计中的图标周围有加速圈的旋转变化,不存在检测项的图标由小到大的动态变化过程等。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值多少钱?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还就原告的1000万元索赔请求进行了辩论。原告表示,坚持其索赔请求,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定。
  被告认为,原告的索赔于法无据。因为涉案软件为其免费发布,且发布时间仅为6个月,累计安装用户量和活跃用户很少,占市场同类软件的比率几乎可忽略,且目前由于升级而暂停了上线,其几乎未从中获利。
  庭审从14时持续至18时许。此案未当庭宣判。
编辑:sfedito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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