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M级企业的资质等级是什么级?

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新增M级 07:37:04信息来源:临海新闻网浏览次数:字体:[
]  近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从4月1日起,全国纳税信用级别将从A、B、C、D四级改为A、B、M、C、D五级,新增的M级可适用于未发生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或者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了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以往,每年4月左右国税部门会根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法违法违规行为等对经营1年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信用程度高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高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很多办税便利,等级低的纳税人权利会受到限制。”据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副科长林引法介绍,现行规定的纳税信用评定体系中,没有将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列入其中,从而造成这几类企业没有“纳税信用级别”,在招投标、信贷和融资等方面受限。
  林引法告诉记者,2017年,这几类没有“纳税信用级别”的企业数量约占全市企业总数的40%,新增M信用等级有效填补了以往经营不足全年或暂时“休眠”企业信用评价机制的空白,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为相关企业向好发展提供了可展现其可靠性和活力度的“身份证明”。
  此外,现行规定中,新设立企业的信用等级需满一年才可参与级别评定,新增的M信用等级将为不少刚刚起步、亟待发展的小微企业打通发展脉络。“多亏了新出的M级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让我们这些新办企业有资格和其他同行同台竞争,有了这张信用‘金名片’,现在接洽业务心里更有底气啦!”85后的陈文明是台州市亦品服装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之前因为公司刚成立不满一年未能获取相关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错过了好几场招标会,“我们做服务行业的,尤其是高级服装订制这块业务,客户最为重视的就是我们的口碑和信誉。现在好多招标公告都要求我们出示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我们这些刚成立的企业连招标的门槛都进不了,更别提中标了。这M等级,出得太及时太给力了!”
  据了解,陈先生的台州市亦品服装有限公司在获得M信用等级后,可以享受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还得到了“双创”税收优惠指引、“新办纳税人通道”等税收政策辅导。在临海,像陈先生这样的“创客”还有很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M信用等级的设立,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将为这些需要呵护的新生企业参与项目招投标、银行批贷、行业评优等保驾护航。
  “经测算,纳税信用等级扩围后,除了按照规定不参与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我市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级的纳税人比例将达到100%,比扩围前增长48%。”林引法表示,“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相关激励措施,拓展M级企业的纳税信用应用,建立更加科学完备的纳税信用体系,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发展,激发更大的市场活力。”(编辑:) [全文下载]:分享到:0上一篇:下一篇:税务申报M级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税务申报M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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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一)新设立企业在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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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等级A、B、C、M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认证有关操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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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五、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本公告自日起实施。”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网址https://fpdk.tax.sh.gov.cn)确认用于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请在电脑上连接好金税盘或税控盘,然后使用IE浏览器(建议IE8以上)。登录后可以看到流程指引、检测环境、升级公告、常见问题等栏目,请认真阅读相关内容,做好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勾选、确认。
  升级公告及使用手册详见附件。
  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建议使用:分辨率 16Bit颜色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不能读取工具条配置
不能读取工具条纳税信用级别4月1日起变成五级啦!新增M级纳税信用级别4月1日起变成五级啦!新增M级光明网百家号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一)新设立企业在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日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背景自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以来,税务系统已连续开展和2016三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按规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获得了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但按照现行规定,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这些企业要求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回应广大纳税人的关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将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为其增添信用资产。二、公告主要内容(一)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本公告明确,《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二)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1.新设立企业在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四)明确纳税信用M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本公告明确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五)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为及时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本公告明确:无论是新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还是原来已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如果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三、公告的施行本公告自日起施行。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光明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媒体融合与创新的引领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该文章被锁定 - 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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