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成为西部执法者者的游戏时,那法律该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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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情理的辨证关系及冲突解决——以袁厉害事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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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执法者当成为守法的标杆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潘铎印
  执法者当成为守法的标杆,执法者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公正而有力地执法,才能让社会大众信服。
  据媒体报道,11月15日,宁夏银川执勤民警发现一驾驶员没有随车携带灭火器,对其开具处罚决定书。此时,被罚驾驶员发现警车同样没放置灭火器。16日,宁夏银川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知错能改”通告,对被查未带灭火器的警车驾驶员也处以50元罚款。
  对涉事交警进行处罚的做法,意义不容小觑。法治的本意之一就是执法者应当守法,执法者不守法,权力必然被滥用。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如果执法者一边执行作为社会衡器的法律,一边将自己超脱于法律之上,则无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体现不出执法者对法律的尊重。
  其实,作为执法车辆的警车,为满足特殊执法需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授权赋予了某些特殊权力,如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过,这里只是说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限制地行驶,不包括“警车可以不放置灭火器”这种情况。不可否认的是,当下国内执法者不守法的现象绝非个例。践行法治,执法者必须先学会守法,正人先正己,这本是一个古老的常识,如果执法者不能守法,即使有良法,也会被虚置,成为摆设。
  执法者当成为守法的标杆。交警没带灭火器对涉事交警进行处罚的做法,显然是执行相关交通法规的应有之义,这既是对所有交警一个警示,也是向公众表达一个态度:法律面前没有交警和市民之分,只有守法和违法行为之分。执法者也是法律的敬畏者,更是法律的严格遵守者。在公众场合执法时,执法者的行为更应成为守法的示范,法律的尊严和威严,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的行为而体现出来的,执法者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公正而有力地执法,才能让社会大众信服。作为执法者必须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履行公职时尤其是执法过程中更要守法,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秉公执法的表率,才能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才能更好地促进全社会维护法律的尊严。
  建设好法治中国,就必须让法律的发展根植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一起成长,与时代共同进步,当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执法守法照进现实,成为最好的普法教材,才能唤起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法律的力量就会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跟随着每一位公民。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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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五年,也是人民法院工作发生深刻变化、取得重大进展...&&nbsp执法者:正义法律秩序
Enforcer: Justice Law Order
上市时间:
游戏类型:
制作发行:Odin Game/Excalibur
  《执法者:正义法律秩序》是由游戏Odin Game所制作的一款第三人称动作游戏,游戏中玩家将控制山谷镇的警察部门来铲除威胁这个美国小镇的犯罪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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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需要自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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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的正义,来自于正义的执法,是执法者良知使然。如果执法者守法的自觉程度逊色于普通百姓,法律的实施仍然要依赖刑罚的恐吓,就会陷入在实施强制的人却要被强制的怪圈之中   苗勇  通常以为,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法律的实施具有强制的属性。然而,这样的认识并不全面,因为法律要顺利地从文本回到现实中,同样需要人们的自觉精神。  法律尽管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但是,法律的实施并不能完全依赖暴力机器。博登海默曾说:“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够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一部法律完全依靠警察、法庭和监狱来强硬推行,不仅是法律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惨。因为法律作为对客观实际的反映,本身就是人们之间正常关系的表述,法律的内容首先是事实的存在,而后才是立法的条款表现。这样的法律自然能够依靠社会本身的力量得以贯彻落实。不然,仅仅只是借助外在力量推行的法律,必定与社会相悖,甚至是与人民为敌的。  好的法律来源于生活,必然能够顺利地返回生活。凡是不能回到生活中去的法律,必然不是从生活中来的好法律。譬如《婚姻法》是对日常婚姻家庭关系的反映,首先是伦理美德的存在,其次才有相应法律规范的维护。故而,这个法律的实施,本质上就是正常社会关系的延续,其实并不需要太多的强制性力量。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通常无须政府拿着枪杆子去强迫。如果婚姻家庭关系依靠镣铐来维系,人间还有幸福可言吗?事实上,作为调整性法律规范的保障措施,制裁性法律规范总是针对少数违规者而言的。当我们说,法律不时被违反,指的仅是一些不自觉的人。监狱是不可以针对大众的,否则,监狱就是反动的。很显然,无论何种法律,倘若将惩罚利剑指向多数人的时候,那么,便是恶法。  因此,要更好地实施法律,首先要做的工作绝非强固国家暴力机器。恰恰相反,警察队伍越强大,说明法律实施得越不好。监狱不断扩张,证实了刑法在经常被违反。对此,博登海默也说过:“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如果人们不得不着重依赖政府强力作为实施法律的手段,那么这只是表明该法律制度机能的失效,而不是对其有效性和实效的肯定。”可见,法律的实施,还要依靠自觉。也就是说,要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因为,正如信仰真理的人无比崇敬、并会以实际行动誓死捍卫正义事物一样,信仰法律的人自然也会心甘情愿地做法律的仆人,并对任何挑战法律的行径做坚决地斗争。而这一切的前提和基础,乃是一个人具有较高的道德境界。因此,法律较好实施的状况,需要建立在品质良好的群体之上的。德谟克利特曾说:“因为对那些遵从法律的人,法律显得是适合于他本性的美德。”一个社会道德水平很高,乃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以德治国绝对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认,恰恰正是后者的一个必要保障,甚至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没有素养的人,绝对不可能自觉守法;一个没有德行的国家,怎么会有法治状况?  不仅调整性法律规范实施需要人们的自觉精神,制裁性法律规范落实同样也依赖这样高尚的精神境界,也就是说,需要执法者的严格遵守。尤其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共权力必须置于法律的笼子之中。权力一旦离开了法律,便是对法治的不同程度损害。对违法行为——无论是何人实施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以及必须给予怎么样的制裁,执法人员并非可以随心所欲,而全部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这些规范自然是对潜在犯规者的警示,是对违法者惩罚的依据,但却绝不能成为对执法者的外在强制。如果这种法律规范对违法者和执法者具有相同的功能,除了说明后者消极执法之外,就是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因此,执法者的履职不仅不能被动接受法律规制,相反地我们还要对他们的自觉精神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说得好:“法院手中的权力很大,并且——如同一切权力那样——容易被滥用;但是,我们又不打算在权力授予问题上畏缩不前。因为,从长远看来, 除了法官的人格外 ,埃利希说, 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执法的正义,来自于正义地执法,是执法者良知的使然。如果执法者守法的自觉程度逊色于普通百姓,法律的实施仍然要依赖刑罚的恐吓,就会陷入在实施强制的人却要被强制的怪圈之中。这既是执法者的堕落——你们内在的善到哪里去了呢?还是国家的不幸——被动消极执法是亵渎法律的渊薮。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公职人员把自己的意志置于法律之上,管理制度就会染上不治之症。”(温斯坦莱)。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其危害甚于布衣违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执法本身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守法,而且是更为重要的守法,自觉精神就显得尤为珍贵。
  不仅如此,对于我们这个有着如此漫长封建专制历史、缺少法治文化的国家而言,强调执法者守法的自觉精神,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文化的延续性,官本位、权力至上的腐朽落后意识,很难在一个较短的时间里彻底清除。因此,要使法律真正具有生命力,强化执法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增强执法者的法治意识,无疑是一个必要条件。  总之,法律的实施,无论调整性规范,抑或制裁性规范,都需要高度的自觉精神。尤其是执法者,是否严格依法办事,“人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否则,人们法治意识匮乏,总是消极对待法律,法律在通往现实生活的道路中,就会遇到巨大的障碍。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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