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腾讯中央电视台国内记者站站你好,我是申诉无门了!苍天呐!希望有人能看看我们的苦,墙体产生霉斑,没人管

  电视台办个《上访人》栏目肯定火!如今的电视节目,可谓五花八门极尽创意,然,大都面临黔驴计穷,很难再真正受到老百姓的追捧,媒体本应是反映民意表达民声的载体,是能充分反映社会现象的平台,要直面社会现实,不能回避社会矛盾,真正以生活为基础创造艺术作品。上访现象就是我国目前存在的足以反映各种社会矛盾的客观事实,解决之需要动用全社会各种力量的参与方能奏效,电视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求其应当、必须的给以真实的反映,只有这样,电视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社会逐步和谐的效果也将呈现。所以我敢断定那家电视台首先办个《上访人》栏目肯定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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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目素材成千上万,各种题材百花争鸣,此栏目一旦开播,就是组建大型的编导团队也不一定忙得过来,其收视率必将占据各栏目之首,广告插播带来的经济效益可想而知,历史给电视人带来的机遇千载难逢,谁抓住,未来的老大就是谁。加油!
  李鸿章:中国办有报纸,但遗憾的是中国的编辑们不愿將真相告诉读者,他们不像你们的报纸讲真话,只讲真话。中国的编辑们在讲真话的时候十分吝嗇,他们只讲部分的真实,而且他们的报纸也没有你们报纸这么大的发行量。由於不能诚实地说明真相,我们的报纸就失去了新闻本身的高贵价值,也就未能成为广泛传播文明的方式了。    一百年后,中国的电视台亦是如此
  看:河南新乡中级法院制造的违法案件,永远无法纠正!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包庇公务员张性田意图贪污100多万公款而我单位没有配合之私愤,公然利用司法权对晖苑房产公司极尽枉法裁判的罪恶手段打击报复,具体事实如下:(1)明知张性田与晖苑公司签订合同是诈骗犯罪,却故意以经济案掩盖刑事案。  (2)采用违法保全、超标查封等手段阻止晖苑公司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3)向不符合诉讼费减免条件的张性田违法批准缓交申请。  (4)枉法制造(2002)新经初字第094号鸳鸯判决书。  (5)违法滥用上诉权。  (6)造假引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现错案。  (7)拒不执行省高法00016裁定。  《案件目前状况》:05年省高法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09年省高法裁定确认为违法案件,新乡中院至今不给纠正,继续造假,提供伪证,干扰上级法院办案。  《强烈请求》:新乡中院返还违法拍卖我公司的房产,恢复被注销的房产证,返还违法灭失的160万元租金,并赔偿因此违法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新乡市晖苑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发表于
#1  有谁能为刑警擦去眼泪??????????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申诉人:周卫星、男、汉族、日出生、52岁、住河南省 新乡市石油公司家属院九号楼一单元一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012510  申诉事项: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依法撤销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新中法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宣告申诉人无罪。  申诉理由:  (1)有证据证明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2)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新中法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事实与理由:  (一)  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日晚,被告人吕新平、周卫星在新华公安分局刑警三队负责看守重大抢劫案犯刘上省”。  此时该抢劫案还未立案、还没有刘上省犯抢劫罪的证据,故只是作为嫌疑人在刑警队留置盘查,在没经法院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依法判决刘上省犯抢劫罪的情况下认定其是重大抢劫案犯,显然是违法的,更不是真实的事实。由于此时新华公安分局组织上没有决定对刘上省依法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行政的、刑事的),带病坚持工作的刑警周卫星没有职责和义务负责看守刘上省,也没有证据证明组织上交办周卫星看守的任务。此认定与事实不符,不是事实。  (二)  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至8月3日凌晨三时许,二被告人先后上床睡觉,后周卫星又离开看守现场回家,二被告人对刘上省失去监视,致使刘上省于8月3日凌晨脱逃,至今未被抓获”  8月2日晚到8月3日凌晨三时许,连续历时近40个小时的工作,刑警也是人啊!难道不能睡觉,况且周卫星事前与民警李长泉为严加防范,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擅自决定动用警械,用双铐将被留置公民刘上省双手铐在暖气管道上,以防止其逃跑。且周卫星心脏病发作回家吃药时叫醒刑警吕新平,并将吕新平与刘上省一起反锁在刑警队办公室套间里,因套间外还有三名留置人员,为防意外周卫星走时又将办公室门反锁。周卫星虽然因病回家由于有刑警吕新平还在现场,认定刘上省就此失去监视显然不是事实。由于刘上省双手是被铐在暖气管道上,如没有外人帮忙显然自己无法将铐剪断,即使没人监视也无法脱逃,故法院仅因周卫星回家就认定是刘上省脱逃的原因,显然不是事实。  (三)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子的判决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本案事实没有查清就草草定案下判决,严重违法。例:刘上省是怎样剪断手铐逃跑的,是人为因素,还是其他原因,判决没有表述,明显事实不清。  (四)  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由于全案事实没有查清且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依其职责应当履行的义务损失重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未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本案刑警周卫星带病坚持工作,为防止刘上省脱逃采用了高度负责的手段,在没有证据证明刘上省就是抢劫案犯的情况下,不惜擅自动用警械将其双手铐在暖气管道上,做出了有别于其他留置人员的防范措施,并且在心脏病突发、生命受到威胁不得已需回家治疗的情况下,还不忘了叫醒刑警吕新平告知其注意防范,并且将套房门及外门反锁,卷中外屋留置人员蒋军旗的证言证明了这一事实,正是因周卫星将外屋门反锁,才使得因人为因素得以将手铐剪断自吕新平刑警留守的套房出来的刘上省在外屋不能顺利脱逃。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周卫星在对待留置人员刘上省的处置上是高度负责、恪尽职守的,由于无论现在还是案发时新乡警方经多方努力调查、对案都无法证实刘上省就是抢劫案犯,其出逃的结果也没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故新华法院仅因无法逃脱罪责的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吕新平的不实口供就认定周卫星犯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错误,周卫星的回家看病行为无罪。  综上事实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周卫星无罪  ,  申诉人周卫星  年
  申诉人:曹伟、男、48岁、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489号7号楼4单元7号。  申诉人因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新中法刑终字第120号刑事判决、(1999)新中法刑再字第28号刑事裁定,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求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1998)红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即证人证言、书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经当庭质证证实:“主要证据相互矛盾,证据效力不足,无法确认”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新中法刑终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在没有新的证据经合法的审判程序能否认此经法庭质证后的关于本案证据、证据效力结论的情况下,武断的又用此证据编造事实,致使证明此事实的卷中主要证据相互矛盾。例如:谁投资成立奋发公司、谁是奋发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这一事实的认定,卷中就有截然不同的相互矛盾的证据存在。王芬证言、市金属公司材料,证明市政府驻珠海办事处投资成立奋发公司是其上级主管部门,而卷中又有很多证据证明,新乡市金属材料公司投资成立奋发公司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显然相互矛盾,无法确认。  (二)现有新的证据证明(1998)新中法刑终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判将日曹伟与许右平偶然认识进行的有关房产事宜的洽谈行为,认定是受奋发公司领导委托的行为,现(新的证据1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归档、公告)证明:奋发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验资副本的日期是日,证明曹伟与许右平的洽谈行为发生在奋发公司成立之前,此行为不可能是还不存在的奋发公司领导的委托行为,故此事实认定错误。  (2)原判认定日奋发公司购买湖南邵东县物资开发公司座落在珠海西区海华新村的商住房38套,其中6栋701房作为奋发公司的办公用房。现有(新的证据2盖有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专用章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海华新村商住6栋701房,日邵东物资开发公司将其租给奋发公司使用,奋发公司使用还要交租金,可见701房9月7日卖给奋发公司是假的,从而证明原判决认定日奋发公司与邵东物资开发公司发生38套房产的买卖关系事实错误。  (3)(新的书证证据3)日,1992年任新乡市政府驻珠海办事处主任的张理敏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1992年珠海办事处没有成立奋发实业公司,也没有委派曹伟为其办理购买房产事宜。此证据证明原120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候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1)明知本案办理程序严重违法,却故意徇私舞弊加以掩盖。本案是1993年10月郊区检察院违法办理成案,经1994年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违法不下判决,1996年红旗区检察院违法办理公诉此案,红旗区法院公开审理后违法不下判决,1998年红旗区检察院违法对此案重新起诉,红旗区法院违法一案两理,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8)新中法刑终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对以上事实在判决书中不给表述,故意掩盖。  (2)明知且有证据证明1992年8月奋发公司还没有获得投资款,没有一分钱的国有资产可以用于经营,在没有任何会计凭证能够证明奋发公司与邵东物资开发公司发生了房产买卖关系的情况下,将王芬的个人购房行为认定成奋发公司的组织行为,意图包庇挪用640万公款的犯罪行为。  (3)故意在(1998)新中法刑终字第120号判决书上将检察院抗诉理由更改,然后以支持抗诉理由为由枉法裁判。  (4)1999新中法刑再字第28号刑事裁定故意在裁定书上将红旗检察院1995年提取的新乡市金属材料公司出具的经法庭质证过的证据《关于我公司与珠海奋发公司关系的材料》隐匿,在否定了120判决认定事实情况下,不依任何法律为据,做出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定。  (5)故意编造邵东公司每平方米2320元卖给奋发公司,曹伟却以2350元向王芬汇报的虚假事实。  (6)将为齐占国办理6万元取款手续的曹伟的行为,故意编造成占有了这6万元的虚假事实。  综上事实和理由充分证明本申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重新审判的条件,请 河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案,改判申诉人曹伟无罪。  此致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再审的河南高院看一下真正的《法律事实》--别再《玩法》了!    (一)谁是房产买卖关系的主体?    卷中依据检察卷p65-66书证《购房协议》及证人证言认定92年9月7日湖南省邵东县物资开发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奋发实业公司发生房产买卖关系。    履行该协议的证据是:盖有奋发公司公章的便函让新乡市财政局将640万10月4号汇入许右平个人账户,转账支票显示新乡市财政局日将640万汇入许右平个人账户,由王芬代表奋发公司与新乡市财政局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奋发公司借640万的用途是专款用于购买钢材。    由以上证据不能证明湖南邵东县物资开发公司与珠海奋发实业公司,履行了该协议,理由如下:    10月4日盖有奋发公司公章的便函及640万的转账支票只能证明这笔款汇给了许右平个人而不能证明用途是给邵东物资开发公司的购房款,10月5号奋发公司与新乡市财政局的借款合同进一步证明640万借款的用途是专款购买钢材而不是买房。加之购房合同的总价款是771万4千9百5拾6元,而非640万,因此仅依以上证据就认定奋发公司与邵东物资公司发生了房产买卖关系,证据明显不足。且卷中即没有奋发公司付购房款给邵东物资公司的任何凭证,亦没有邵东公司收到奋发公司购房款出的收据,所以仅凭购房协议就认定此次房产买卖关系的主体是珠海经济特区奋发实业公司与湖南邵东县物资开发公司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事实上《购房协议》是王芬为偿还个人炒房欠款,避免个人资金90万不受损失,与湖南方面恶意串通的结果,其买卖主体是不真实的,卷中有证据证明:房产买卖发生后邵东物资开发公司于92年10月17、22日两次转款150万作为投资款打给奋发公司,且出假证明供奋发公司注册验资使用,依此证据如果购房协议上的买卖主体是真实的话,势必造成“甲人先买乙人房,乙人后生甲人”的荒唐逻辑。    (二)关于6万元的权属、性质、下落    卷中许右平一直声称6万元是回扣款,然卷中有证据证明其获得的方法是与买方经多次谈判,顶着买方的压价而产生的结果,显然不符合回扣的特征,不是回扣。作为卖方对此6万元有当然的支配权,权属属于卖方与买方无关,且在92年9月22日许右平将其转到齐占国个人存折上时,卷中没有证据证明奋发公司账上有一分钱的国有资产发生转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奋发公司在此之前拥有一分钱的国有资产可供经营使用,因此6万元的权属与奋发公司无关,更不可能是侵吞它的财产,至于6万元的最终下落,由于许右平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具证明力,由此引发的其他证人证言也自然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卷中证据显示:6万元是许右平将其转入齐占国的银行账户,被齐占国占有,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明取款凭条上的笔迹是曹伟所写,并不能证明此款就是曹伟占有,曹伟只是帮齐占国办理了存取款手续,没有证据证明曹伟得到其中的一分钱,齐占国的下落应由公诉机关查找、举证,曹伟不是法定的查找责任人,故不应承担找不到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曹伟的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A关于犯罪主体:    卷中有一份曹伟私自找人填写内容的《新乡市政府借调函》,却没有证据证明此函是经合法程序取得,由相应职权人士填写内容交给曹伟,故此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证明力。相反卷中却有时任珠海办事处主任张理敏的证言及盖有珠海办事处公章的公函证实,92年曹伟在珠海期间自始至终都没有到办事处报到,故更不可能在办事处工作了。卷中没有证据证明92年珠海存在两个合法的办事处。奋发公司就是珠海办事处的说法,既没组织依据更没法律依据,因此是不真实的。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曹伟经法定程序成为奋发公司的员工。卷中奋发公司的工资表有证据证明是92年11月份制作,制作人也是11月份才到珠海,工资表上人员与提交给珠海市工商局的奋发公司工作人员名单不符,工资表上人员有的就根本没到过珠海,只是身份是在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及新乡市委主要领导的夫人罢了,因此仅凭此伪造的工资表不能证明曹伟是奋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卷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曹伟借调到奋发公司工作。    综上所述:92年曹伟没到合法的珠海办事处报到工作,没有加入奋发公司成为其员工或受聘用为其经营国有财产(卷中没有证据证明此时奋发公司有财产可经营),故此时曹伟的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的主体身份条件,    B关于犯罪客体:    1)由于92年曹伟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任何职务,也没有受任何单位委托从事过任何公务,(王芬买房卷中没证据证明是公务)故曹伟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由于92年10月17号、22号卖房人邵东物资开发公司转给奋发实业公司账户150万以前,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奋发公司账户有一分钱的国有资产,故曹伟此时也不可能侵占到奋发公司一分钱的国有财产。    综上所述:曹伟无法侵害本案贪污罪的客体。    C关于主观方面:    92年8月20日曹伟在帮助王芬买房过程中,明知王芬是脱离了合法的办事处自己办公司,自己做炒房生意,且知道炒房款是用她自己信用卡上10万、她个人的银行自带汇票30万、深圳五矿李汝清老婆个人商店转账支票50万组成。而此时奋发公司还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公章、没有银行账户、没有一分钱的国有资产可用于经营,曹伟无法预见王芬的个人炒房行为会转变成奋发公司的组织行为,更无法预见没有正式营业执照的奋发公司能够自新乡市财政局借到640万买钢材的专款,无法想象、不敢相信王芬竟能不办任何手续将这640万专款由市财政局直接交给了许右平个人。    综上所述:92年9月22日曹伟在帮助齐占国办理存取款手续时,无法预见许右平转给齐占国的6万元是侵占买方的回扣款,更无法预见是此时账户没有一分钱的奋发公司的款,加之王芬告诉曹伟奋发公司实际上是她个人的私人公司,没有任何国家单位给他投资一分钱(卷中有证据证实),曹伟无法预见6万元是公款。故此时曹伟的主观方面不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D关于客观方面    92年8月20日曹伟偶然认识许右平了解房产信息时,奋发公司还没有成立(卷中证据证实),虽然卷中有证人证明告诉了曹伟卖方的保底价2320元,但不能证明这个价就是卖给王芬的实际价格,更不可能是卖给奋发公司实际价,因为王芬8月25日到珠海后,作为买方与卖方亲自就房产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由卖方报价的2400元压倒了2350元,卷中证据《购房协议》证实了交易价格是2350元而非2320元,卷中没有卖给奋发公司实际价格是2320元的证据,如曾德华的证言成立也只能证明欲卖给曹伟的价格是2320元而不是卖给王芬的实际价格,假如此时曹伟真的知到2320元这一价格,而不告诉王芬,也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贪污手段,法律没有规定沉默是犯罪行为,况且曹伟真的不知道2320元这个卖方的内部保底价。曾德华不是卖方当事人其称获取保底价的方法是偷听到的,证人刘日中获得卖给对方实际价格2320元,完全基于本案结果的利害关系人许右平的汇报故不可信,因为不是事实。    综上所述:曹伟在王芬的买房过程中没有任何职务之便可以利用,买不买,买谁的,什么价格买,如何付款,款从哪来均不是曹伟的行为所决定,全是王芬亲自经办与曹伟无关,卷中没有证据证明6万元是曹伟的行为产生,故曹伟在此次王芬购房过程中的行为均不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大家看:河南高院法官张森伪造庭审笔录!被当事人逮住了!岂能逍遥法外!        控告人不服河南省高院(2004)豫法民再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日上午,由洛阳涧西法院立案庭长张光南等人陪同,到河南省高院档案馆,复制了(2004)豫法民再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庭审理笔录,惊奇发现原审的开庭审理笔录已经不是原审笔录了,明显发现了笔录1-6页不是原审法庭笔录,  (1),首页记录开庭时间不对。本案的确凿开庭时间应是2005年3 月18 日,而复制的庭审笔录,第一页竟然开庭时间为2004年12 月14日上午9:00,而后面当事人落款确是日。  (2),页码不对,前1-6页只有3页标有编码,并发现了大量审理程序的空白表格未有填写。  令人震惊的是,该案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法官张森为了偏袒洛阳涧西公安分局,无视党纪国法,法官张森竟敢未有进入再审程序,法官张森在找不到原告情况下,偷偷地删掉了原审法庭的真实笔录的记载,自己充当原告!制造了一起----没有原告诉讼,就能打赢官司的冤假错案!(待续证据)      接上):      日由洛阳涧西法院立案庭庭长等人陪同我,到省高院法官举报中心投诉法官张森!一位刘法官(女)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对于我的投诉很重示!后来向举报中心送去大量的证据和材料,同时一个主任认真听取了我的投诉!可是时间已经过了一年多了,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原因,省法院法官举报中心至今不作任何答复!      (笔录待续)  
  大家看:河南高院法官张森伪造庭审笔录!被当事人逮住了!岂能逍遥法外!        控告人不服河南省高院(2004)豫法民再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日上午,由洛阳涧西法院立案庭长张光南等人陪同,到河南省高院档案馆,复制了(2004)豫法民再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庭审理笔录,惊奇发现原审的开庭审理笔录已经不是原审笔录了,明显发现了笔录1-6页不是原审法庭笔录,  (1),首页记录开庭时间不对。本案的确凿开庭时间应是2005年3 月18 日,而复制的庭审笔录,第一页竟然开庭时间为2004年12 月14日上午9:00,而后面当事人落款确是日。  (2),页码不对,前1-6页只有3页标有编码,并发现了大量审理程序的空白表格未有填写。  令人震惊的是,该案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法官张森为了偏袒洛阳涧西公安分局,无视党纪国法,法官张森竟敢未有进入再审程序,法官张森在找不到原告情况下,偷偷地删掉了原审法庭的真实笔录的记载,自己充当原告!制造了一起----没有原告诉讼,就能打赢官司的冤假错案!(待续证据)      接上):      日由洛阳涧西法院立案庭庭长等人陪同我,到省高院法官举报中心投诉法官张森!一位刘法官(女)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对于我的投诉很重示!后来向举报中心送去大量的证据和材料,同时一个主任认真听取了我的投诉!可是时间已经过了一年多了,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原因,省法院法官举报中心至今不作任何答复!      (笔录待续)  
      揭开平阴法院一伙腐败分子,和被执行人串通一起制假造假,故意残害当事人的黑内幕。      我叫陈文福,现年59岁,是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小河口村的农民,多年来一直靠种植果树为生,1998年我的果园刚进入盛果期,我在东阿镇林业站买了24瓶果树专用农药,使用后致使果树大面积死亡,后经鉴定全部是假农药,99年3月我向平阴法院起诉,本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上诉、历经磨难,我得以胜诉,判决东阿镇林业站赔偿我6万余元,我认为胜诉了就会得到陪偿,万万没想到平阴法院的一伙腐败分子,和林业站等部门串通一起,竟然玩起了猫戏老鼠的执行游戏,联合一起造假、制假、坑、蒙、耍、骗我这个农民,本案生生近12年,至今我一分钱未得到,确落的倾家荡产,精神崩溃,气的一身重病。      一、丧尽天良,伪造假房权证,制假裁定书,残害百姓。      号,我依法向平阴法院申请执行,同时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这时东阿镇林业站为了逃避执行,和平阴法院腐败的分子预谋策划后,和东阿镇农业推广站勾结一起,伪造一个平东公字“0044号”假房权证,交给了平阴法院,说林业站的房产已过户给东阿农技推广站啦,平阴法院依林业站交的假房权证,于03年1月20号,04年7月24号做出两个假裁定书,内容是“经查询平阴房管局,东阿镇林业站的房产“平东公字0044号”已在02年5月27日诉讼中二审期间过户给东阿农技推广站,而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东阿镇林业站认为阴谋已得逞,平阴法院假裁定书下达后,东阿镇林业站和东阿镇农技推广站共同为甲方将“平东公字0044房产以3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殷吉奎,此后林业站又贿买通平阴房管局的腐败分子,另伪造一个“平东公字0044号房权证”,过户到YQ0362号,(在此期间未向国家交纳半分钱的税)一场大阴谋骗局就这样上演了。此案在平阴法院执行了四年,换了五个执行人员,玩弄法律,坑害了百性,一个比一个有能耐,使我手里的判决书成了一张白纸。      二、撕开面皮,原形毕露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此案,指派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行,07年12月26日铁路法院查明平阴房管局房产证档案中,根本不存在,“平东公字0044号”房产,东阿镇林业站房产档案是“平东分字0043号”,铁路法院执行人员,进一步仔细查明东阿镇的房产没有任何过户手续,当即依法做出裁定,依法查封了东阿镇林业站房产“平东公字0043号”同时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平阴房管局向铁路法院签了字,这进一步证实“平东公字0044号”房权证是伪造的,平阴法院的假裁定书撒了一个弥天大谎。铁路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开庭听证的结果,认为平阴法院假裁定书不撤消无法往下执行,于是报请省高院批准,99年6月把此案返回平阴法院执行。      三、罪恶事实败露,挣脱法网,逍遥法外。      号我向平阴公安局检察院举报了这一伙腐败分子造假制假的犯罪事实,这伙腐败分子得知犯罪事实已经败露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又伪造了一个新格式的“平东公字0044号”假房产证,交给了公安局检察院,企图鱼目混珠。一处房产未过户,如此大胆的伪造四个假产权证,其中三个平公字0044号公章不一样,格式不一样,内容笔迹一样,签发日期都是同一天,对此只要是有道德良心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是个大骗局,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伙腐败分子不知用了什么迷魂药?把公安局、检察院的几个执行人员搞的神魂颠倒,把国家法律置之度外,不但不立案,反而把假房权证认定为真的,真让人耻笑,维护公平正义只不过是句空话。       此案历经近12年,光执行近八年,因假房权证,假裁定书,我到处上访,寻求公道未果,给我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这伙腐败分子披着执法的外衣,干着玩弄法律,残害百姓的勾当,国家的法律威严何在?天理公道又何在?                        电话:6,。        
  (投诉人:魏永胜 电话: 李建强电话:)         在我担任郑州金属建材公司总经理的多年中,河南律师李建强一直是我的法律顾问,每年从我的公司收益高达20万元之多。我需要的律师是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上忠心耿耿,不在出卖公司整体利益上东倒西歪。    可是,李建强作为河南律师界自我标榜的精英,他一边在我手中拿钱一边却干着出卖公司利益的勾当,在我被魏文涛推上被告席败诉之后,作为我的一般辩护人的李建强居然藏匿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不给我,导致我丧失了二审上诉资格。    李建强律师,你的行为符合律师法德规定吗,你还有维护公道与正义的良心吗?         这就是河南律师李建强的自我标榜        李建强律师号称河南的法学专家,律师界的头面人物,他在以下的文字中将自己妆扮为如此厉害的角色。    我1993年从事律师工作,以一分希望、百分百的努力为自己的执业宗旨,在17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代理了500余起刑事案件,600余起民事案件,担任了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十余家单位法律顾问,在刑事辩护和公司法律事务中,取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已全部身心的投入,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法无情,人有情。欢迎来电咨询你的法律困惑,我会以我的全部经验和知识帮助你。    看见这些铁骨铮铮的文字,李建强说法无情人有情,他是言行一致的律师吗?    我用的遭遇来证实,李建强披着律师的外衣,打着维权的幌子,干着践踏法律的勾当。作为律师,李建强应该知道一审判决下达,只要其中谁不服从判决,可以在法定的时限内提起上诉。    让我们瞠目结舌的是,李建强一边当我的一般辩护人,一边却藏匿法院判决来帮助我的对手,从而让我在上诉的时限内没有上诉,永远丧失了二审资格,不公正的司法审判遭遇不公正的律师,我在欲哭无泪中到处只得伸冤。        河南律师李建强是如此隐匿一审判决的        魏文涛假借郑州市金属建材公司的名义起诉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惠济区法院于日立案受理,期间我委托了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强作为我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日作出(2011)惠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我的代理人李建强律师代替我领了判决书,法院一直没有通知我本人领过判决书,李建强律师代替领了判决书之后一直没有通知我。    等到后来我得知判决下来时,已经超过了上诉期限。由于我丧失了上诉权,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导致了我遭受了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得知情况后,我赶紧找到惠济区法院主管法官和领导反映这个情况,试图寻求补救办法,惠济区法院就此事专门开会,召集承办法官、李建强律师和我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落实此事,会上李建强也承认其代我领了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没有通知我的事实。        期盼河南省司法厅清除李建强这样的害群之马        《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给李建强律师的授权是一般代理,他违法操作,导致了我实体上上诉权利的丧失。这一行为违反了律师法,也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    我通过网络告诉大家,要是遭遇了如此律师,你会怎么办?要是你有了诉讼事项,你还会相信李建强律师的花言巧语吗?    我请求河南省司法厅根据我的投诉进行详细调查,请求查明事实真相,维护我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责令李建强赔偿因此给我造成的一切损失。请求司法厅协调和法院及相关部门证实真相,还我针对该案件的上诉权,还事情一个真相,还法律程序一个公正!  
  王正求决“工伤认定”问题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王正(化名),女,36岁,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现求决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局)对王正的工伤不予认定以及在工伤确认中存在严重问题:不认定工伤、工伤确认不准、避重就轻、严重超过法定期限的工伤确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强行威逼工伤职工签字、代替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工伤职工等一系列侵权行为致工伤职工陷入生存的绝境。故求决“工伤认定、补办补发工伤认定书”    事实和理由:    1、劳动人事局不认定工伤不给工伤认定书,并且还一直欺骗我说:“工伤确认通知书就是工伤认定书”    2、工伤确认不准,避重就轻。    我于1996年3月应聘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路“富裕注塑制模(天津)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富裕公司,外企),具体从事电话转接工作。日我乘坐富裕公司提供的通勤班车上班,在上班途中京津塘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属工伤),造成我“腰间盘脱出、腰神经根病变、骶尾骨骨折、骨盆耻骨错位、骨盆诺位、颈椎胸椎损伤”。(日X片我是出院后请律师从天津医院档案室拿的、日X片、日CT片为证),但是劳动人事局均未将以上伤情确认为工伤。劳动人事局在工伤确认说明中以“腰间盘脱出是在交通事故40天之后得出,时间跨度大,结论随与此前历次检查结论不同,但所述症状较轻,不易与腰椎常见病相区别,是否系交通事故导致,缺乏明确的医学依据。故此,本次未将腰4-5间盘轻度向后突出及腰神经根病变列入因工负伤范围。”这样处理太不公平、太不负责了。    为什么在交通事故40天后才查出腰4-5间盘突出呢?这完全是劳动人事局和富裕公司不负责任、互相推诿造成的。我伤后富裕公司不出钱给我作全面的检查,还是我自己找同事借钱(借条为证)拍了X片(大夫没有将片子上的伤情如实写出)当时天津医院的病例和片子富裕公司都拿走了。尤其是作CT及核磁检查富裕公司既不同意又不出钱。为此我母亲找劳动人事局劳动保护监察科的科长杨卫红要求其责成富裕公司尽快给王正作全面的检查,但劳动人事局始终不理睬此事。我实在坚持不住了,于日在塘沽医院自费作了CT,CT片显示腰4-5间盘脱出,但是大夫还是没有将片子上的伤情如实写出。(CT片为证)我经过数次与富裕公司交涉诊治伤情后,富裕公司才于日勉强带我去塘沽医院,专家门诊的大夫发现伤情严重,马上开出转院证让我去天津一中心医院作核磁检查并说:“这是车祸造成的硬伤,要及时检查、及时治疗,否则会引发其他的病症。”我又经过几个小时的再三要求富裕公司也没带我去天津一中心医院作核磁检查,富裕公司一直拖到日才带我去天津一中心作核磁检查。结论为腰4-5间盘轻度向后突出,硬膜囊受压。回到天津医院后,大夫诊断为腰间盘脱出,骶尾骨骨折,需住院治疗,可是富裕公司不同意我住院治疗,把我扔在天津医院的地下招待所就走了,连住宿费都没交,后来一个陌生的好心阿姨替我交了住宿费。富裕公司就这样一直拖到日才允许我住院治疗。富裕公司拖延检查,错过了最佳治疗期,延误了治疗,富裕公司应负全部责任,而今我伤未愈,肉体上承受了巨大痛苦,精神上受到了巨大伤害。    劳动人事局在工伤确认说明中结论:“时间跨度大”的责任完全是富裕公司阻止检查、我母亲数次去劳动人事局交涉此事而劳动人事局不作为造成的,由此造成的延误检查、影响治疗、终止治疗,责任不在我。从我受伤到住院治疗期间由于富裕公司和劳动人事局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我的伤情没有及时检查、及时治疗,责任却推到我个人身上,真是让人无法忍受了。住院前的各种费用都是我个人自付的,富裕公司分文未交,难道这样对待工伤职工还有王法吗?    劳动人事局在工伤确认说明中以模棱两可的“不易与腰椎常见病相区别”的含糊其词为富裕公司减轻责任,请问不易区别是否就不能区别?是否作了区别的工作?既然“不易与腰椎常见病相区别”,那么劳动人事局是依据什么就确认我的伤情不是交通事故所致呢?不将腰间盘脱出列入工伤范围,不就是把我推入死胡同吗?工伤确认说明中“如获上述症状系日交通事故所致的明确的医学证明,我科将予补充”,把这个医学证明推到我个人身上去获得是难于上青天,是无法获得的,这个看似合理,实质是把检查责任推到我个人身上,袒护富裕公司。    劳动人事局在鉴定结论中明确:“不能判定腰间盘脱出系交通事故所致(即此证不属因工负伤范围)”,(1999)丽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理查明并确认王正现有伤病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我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我的所有伤情均系工伤所致:日X片、日X片、日CT片、肌电图、医院的诊断证明、医院的假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大夫的调查笔录、我受伤前一年的工资条、法院的判决、我找富裕公司同事借钱的证明、继续治疗的证明等大量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均可证明我的所有伤情均系工伤所致。    劳动人事局出具的工伤确认通知书(2000077)明确认定:右髋右膝外伤,腰骶部挫伤。请问腰骶部挫伤到什么程度?难道腰间盘脱出、腰神经根病变、骶尾骨骨折不正是腰骶部挫伤的直接结果吗?    3、严重超过法定期限的工伤确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我从日发生工伤,我母亲从日报工伤(劳动人事局的杨卫红说富裕公司已报完工伤了)、追要“工伤认定书”两年多均未得果,一直追要到2000年8月才只拿到“工伤确认通知书”。劳动人事局严重超过法定期限7-30天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劳动人事局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王正),但是劳动人事局在日填写此表,至今也没有送达王正,我是在日再三要求复印时,才拿到此表。劳动人事局的此作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劳动人事局鉴定时,杨卫红让我母亲用轮椅推我到一个小房间里,把我放在一个二人座沙发上,身体蜷缩着,只有一个大夫用锤子敲了两下腿就鉴定完了,我带的病例和原始片子都没看。为什么别的工伤职工都在一个大房间里有好多大夫看片子和病例作鉴定呢?这是公平、公开、公正的鉴定吗?    4、强行威逼工伤职工签字,代替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工伤职工。    日我收到富裕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没有象富裕公司所说的:“为王正安排适当工作”。(日富裕公司邮寄给我的通知为证)富裕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道理的,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嫁祸于人的恶劣行径,我从日交通事故致日富裕公司没有一个人处理我的治疗问题。我母亲架着我去富裕公司交涉诊治伤情之事,富裕公司不
  《本案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1违反刑诉法第六条诉讼原则规定:新乡市郊区检察院及检察长谭海军任意枉法,在法律面前拥有极高特权,可任意枉法不受法律制裁。2违反刑诉法第八条法律监督规定;诉讼中出现大量违法现象,没有一家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    3违反刑诉法第十条两审终审规定;本案的审理实施四审终审制,    4违反刑诉法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规定;本案案发地、涉案单位、人均在广东省珠海市    5违反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谭海军明知是其任郊检院检察长期间非法追诉形成此案,本案当事人正在控告他,不依法回避,而是利用职权又一次追诉。    6违反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证据收集违法;A不收集证明无罪的证据B笔录制作采取诱供、匿供的手段。    7违反刑诉法第四十四条运用证据的要求;办案单位明知案发时奋发公司没有营业执照,没有注册资金,且卷中没有账目凭证证明奋发公司买房情况下,将王某个人行为认定成奋发公司的行为,卷中已有证据证明奋发公司是一个没有任何国家机关、企业投资,靠弄虚作假骗取营业执照的假全民实个体情况下,认定奋发公司是全民企业。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曹伟受聘于奋发公司、房产交易是一公务行为情况下,仅凭捏造伪造的证人证言认定曹买房是从事公务。特别是房产价格,明明是王某亲自谈判决定的却认定是曹谈好后向王汇报的结果。  8没有执行刑诉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案件办理中的95年,奋发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丢失,补办后营业执照上发证时间由92年10月24日变成92年8月24日。95年新乡市政府驻珠海办与新乡市金属材料公司伪造一份变更奋发公司主管单位的协议,将王某个人欠财政局640万债务转嫁给珠海办承担。99年曹伟被判刑后,营业执照立即被吊销。    9违反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言的审查判断》的规定。本案的办理经过四次公开审理,历经6年,被新乡司法机关据以定罪判刑的证人一个没有到庭、接受询问质证。    10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曹伟是96年2月被红旗区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变更取保机关的手续,却在红旗检法两家中断案件侦查审理后的1998年8月再次进行了开庭审判。    11违反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12违反刑诉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办案单位红旗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    13违反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新乡市郊区法院1993年受理此案,经开庭审理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没有下判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1996年受理此案并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诉后没有下判决,而是将被告人取保。新乡市红旗区法院1998红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明知本案无法证实曹伟是经新乡市政府借调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奋发公司成立时间无法确认,且成立程序不合法,房产经营是违法行为,6万元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没有依据本条第二项判无罪,错误依第三项判无罪。    14违反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1998新中法刑终字第120号判决书,故意更改检察院抗诉理由,由《红旗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更改为《红旗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支持抗诉理由直接枉法改判曹五年。    15违反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1999新中法刑再字第28号裁定书,没有依二审程序审理,检察院抗诉案却不开庭审理,且在否认了120判决认定事实情况下没有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处理,而是不以任何法律为据作出维持结论。    16本案所有办案审限均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    17本案卷中证据均是非法办案主体郊区检察院非法手段取得,依《刑事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应给以排除而没有排除。      
从“王鹏诽谤罪”到“石桂青贪污罪”看白下区法院董红梅:是南京广电权贵的“家丁”?还是维护丈夫领导私利的“打手”?  摘录《南京晨报》日A19版《查清王鹏错案背后的种种》:从彭水诗案、稷山文案、王帅贴案到王鹏错案,归根到底,源自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行政和个别领导干部对司法权力的滥用,使公安司法机关沦为权贵的“家丁”、维护私利的“打手”。  南京石桂青贪污案是少数办案人员  人为制造的假案    一、 按照培训中心财产是由广电集团投资,石桂青是广电集团员工,贪污罪成立的理解:    1、 根据广电集团出具的文件2005年到2009年,广电集团共计代发石桂青工资奖金401146元,但是根据广电集团规定石桂青的职务待遇2005年到2009年是678935元,由此可见广电集团实际欠发石桂青277789元;    2、 根据广电集团规定石桂青的职务待遇2005年到2009年还有加班费、通讯费、体检费、独生子女费、劳保费、车改费约12.66万元应当发放却没有发,更别说个人投资的资产了;    3、 根据广电集团规定石桂青的职务待遇2005年到2009年是678935元及各种待遇12.66万元共计80多万元的事实,根据广电集团实际少代发40多万元的事实,即使起诉书指控的18万元填充进去,广电集团还需要补发石桂青22万元,由此可见即使培训中心财产是由广电集团投资,起诉书指控的18万元所有权根据广电集团的待遇规定仍然属于石桂青个人所有,至于用什么名字取得,与贪污或侵占无关。    根据以上数字可见,当法院判决石桂青有罪之时,就是广电集团欠石桂青40万元待遇款事实成立之时,广电集团应当准备好40万元现金,现场给“罪犯”石桂青发钱。请问司法专家门,你们不觉得这种有罪的结果滑稽可笑吗?我们老百姓都知道,至少是超出了自己应得部分,才有可能成为贪污或侵占的事实,否则何来贪污或侵占?    二、 根据劳动法,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设施与条件,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提供劳动设施与条件,根据广电集团没有投资的事实,根据石桂青经营的广电集团名称的培训中心由石桂青个人投资的事实,根据石桂青需要向广电集团交纳管理费的事实,证明石桂青与广电集团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 根据公司法、民法、合同法,投资人或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出资,对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其中一方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向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石桂青需要向广电集团交纳管理费的约定条款,可见石桂青已经向广电集团承担名称的民事责任,因此证明广电集团在签定协议时既没有投资的意图,也没有实际投资的事实。根据培训中心从开始到解散遣散员工都是石桂青独立出资的事实,证明石桂青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与广电集团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四、 根据石桂青贪污案办案人员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事实,证明其应当知道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提供劳动设施与条件的法律规定,作为专业的刑事法律工作者,应当知道当经济犯罪事实成立后,只有罪犯退还赃款,不应当出现“被害单位”必须向“罪犯”发钱的滑稽事实,可见,办案人员明知石桂青无罪,而以追究石桂青刑事责任为手段,以造成石桂青坐牢效果为目的。因此证明,办案人员人为制造石桂青贪污假案。    五、 根据办案人员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的事实,应当知道公司法、民法、合同法中投资人或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出资,对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知道不是其中一方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向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其应当知道在办案初期即应当查清广电集团有无投资,但是根据起诉书、判决书其一年多来从未提交这一有罪无罪的主要证据,而且在石桂青及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一拖再拖,故意查不清,相反,居然还想以广电集团提供过什么帮助即作为其投资的证据而再次起诉,由此可见这不是什么维护法律秩序的行为,而是打着维护法律的幌子,干着违反法律的勾当,以造成石桂青坐牢效果为目的。因此证明该案是人为制造的假案。    根据广电集团的规定,石桂青贪污案件一旦成立,“被害单位”广电集团必须向“罪犯”石桂青发钱的滑稽事实,是给该案办案人员一记响亮的耳光。因此请广大的有良知的司法工作者,立刻行动起来,以事实为根据,立即查清广电集团的直接投资证据,任何拖延时间的行为,只能增加枉法者人数,不会改变石桂青无罪的结果,所以所有接触这一案件的司法人员行为应当及时、重在及时地作出释放石桂青决定,不要拖延时间,不要陷进这一假案中,及时作出无罪释放石桂青的决定,还石桂青一个公道,还这个社会一个公道。      
  我是河南商丘市未来农业投资户叫杨增梅,反映商丘市睢阳区公安干警违法办案,事情发生于日上午,该局两名副局长带领十几位身穿便衣的公安干警,女警一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能证明他们是警察身份的情况下到我家抓人,我不敢跟他们走,十余名壮汉硬往车上拉我这个60多岁的老太太,由于情况突然心里受到惊吓就晕倒了,他们叫了120救护车,我住进了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8名干警轮流看管,在住院期间有个朋友去医院看望我结果遭到公安干警的恐吓,并说;你再来连你一块抓起来。住院期间不准亲朋好友探视,而且连顿饭都吃不上,使我身体受到推残。难道这是人性执法吗?我丧失了一个公民应有的自由,他们说我是装的,后来我做了手术,他们让我的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由于事发突然我丈夫受到惊吓血压升高造成脑梗塞住进了医院,至今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试问我到底犯的什么法,为什么商丘睢阳区公安局不给一个抓我的理由,难道国家给你们的权利,就是让你们随便抓人吗?身心,经济和生活上受到严重的伤害,生活非常窘迫使我无法生活下去,我和丈夫没钱吃药。我原本在未来庄园打工,当时的未来农业是你们商丘政府扶持的明星企业,商丘的一个亮点,安置了许多下岗职工一切都是政府领导认可的,我们4年的工资全被扣了,难道我们连劳动报酬都不应该得到吗?有这样的规定吗?合法吗?我们还有一点人权吗?      关于未来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小康家园,【商睢新农办2008.1号文件】商丘市副市长高建峰在小康家园开业当天讲话说建成后,要让全国的市级干部来参观学习,看到政府领导的讲话,我们对投资未来农业也非常有信心。就这样我借了十几万元买了一套小康家园,房钱共计;十七万七千多元,从建设小康家园到查封只用了两个半月,查封后钱和房子都没收了。直到2011年1月我的17万7千多元的房钱政府只给了我4万8千多元,请问我的房钱哪里去了?那个可是血汗钱、天理何在、苍天何在?    1.2011年前公安局买了米和面来我家说公安局会给我们赔偿,这不是承认他们错了吗?    2.从两会期间以给我们家办低保为名天天来我们家监视一家人不让她上访,上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你们做的对为什么怕我上访。    3.还给我老公买药天天到我家把俺老公气的直接住院了,从16号住院到现在,深度昏迷一直都不清醒,我去去公安局找过到现在公安局也不出面,老伴住院看病的钱全是借的,公安局不是在欺骗老百姓吗?公安局原来还承认有人诬告才来抓我的,现在什么也不承认了,你们可是人民的警察,不是地痞流氓,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啊 ?    4.25好上访前,24号公安局派辖区民警崔玉兰来我们家把我外孙都吓哭了,他是怕我去上访才来的,25号七点还不上班我女儿去医院送饭又被辖区民警堵住调查连饭都不让送,还是怕去上访后来说饭凉了才让走,你们到底怕什么?现在我老伴已经被你们惊吓成植物人了。希望新闻媒体还有正义的人士给我伸冤。      关注楼主收藏转发至天涯微博
  控告:最高法院纵容支持黑龙江省高院和伊春中院造假,我哪寻公正?      2001年4月,我在伊春区法院起诉被告房屋侵权,想不到,一审驳回,我上诉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日上午10时05分,我在伊春市中级法院亲眼目睹中级法院退休院长杨国奎公然在民庭庭长办公室同王林海庭长翻阅此案卷宗,并公开为被告活动,办人情案。伊春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张林、谢世军目无党纪国法,公然将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私有产权证中的‘个人’篡改成‘等人’,歪曲事实。二审判决书将我私有产权改判为‘我与二被告三人共同共有’,此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没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又没投资组建,又不具备法律上的共同共有关系,判决二被告是这个建筑物的共有人没有法律依据,典型枉法。       我向媒体求助后,此案引起黑龙江省电视台公共频道《行风聚焦》栏目组的高度重视,报道并披露了我在法院维权不成,私有产权错判共有,判决存在的问题。伊春市检察院建议法院再审,市政法委书记杨文学调卷复查后,指正法院判决有错误,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法院公正审理此案,一定要重证据,严禁暗箱操作。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明确表态:判错了也不改。市政法委书记杨文学通知我:尽快进京上告法院耍特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罗林城审判长开庭后对我说:“你的案子没法审,伊春市中级法院错判不改,还上省院找庭长做工作,我怎么审?”      2006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知在这起维权诉讼中私有产权改判共同共有有错误,再审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共同共有撤销,改判食杂店,小吃部的产权及存车棚,我与妻子,女儿及二被告五人共同共有。我对此不服。       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立案庭张萧法官多次接谈,承认判决有错误并同意最高法院立案,想不到一拖五年不给任何法律文书,今年我再次进京强烈要求最高法院依法办案,答复是驳回。最高法院电脑显示是历文华法官审结此案的。我问历法官错判不改驳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她竟然说东北案件不归她审,她没审我的案子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最高法院应再审改判的案件稀里糊涂的就给驳回了,如此审案有悖于国家法律的宗旨,难以让人信服。      为了寻求公正,我历经十年维权诉讼,长达七年进京告御状,由于各级审判监督机关,知错不改,层层袒护。导致我在法院纠正一起错案比登天还难,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最高法院都难寻公正。错判不改我造成几十万经济损失,导致我下岗失业以此为生的家庭无法生存,欠外债数十万元,无能力偿还,对此案判决不公,我将继续控告到底,倾家荡产也要寻求公正。本人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懂法的法官对本案应依法听证,通过司法调节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司法不公。      此案法官篡改证据,歪曲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有私有产权档案为证      黑龙江省电视台公共频道《行风聚焦》报道光碟为证      此案有以下判决: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01】伊民初字第558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伊民终字第453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02】第27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伊民再字第4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监民再字第53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驳回通知书【2010】民监字第18号            求 助 人:宋晓杰       地 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旗小区      手机:
手机:       联系邮箱:    最高人民法院已枉法到错案都不纠的地步了,公然欺骗党中央,坑害百姓。    国家的法律、法规就等于是摆设!那么百姓有冤何处申?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制作出的【2010】民监字18号通知书,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制作出的【2010】民监字18号通知书”加盖的是立案庭专用业务用章!并采用通知书的方式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  
  现年59岁,1969年参加工作的女工程师,曾任世界著名500强外资企业质量管理部长,曾在2004年《2004第八届国际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大会》上发表高层论谈,就这样一位敬业的中国劳动者,年近60岁,却无法依法享受退休养老金和医保待遇!历经十年痛苦地与世界著名500强外资企业讨个公道-----“十年磨一剑,只为捍尊严”  背景介绍:        劳动者:石朋、女、工程师、59周岁、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1969年参加工作(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1994年四平油脂化工总厂与德国汉高公司合资,成立四平汉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汉高公司、1999年变成独资)随国企整体过渡到外企,担任质量管理部长。            1996年与四平汉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0年(1996年-2006年)。            1998年10月由四平汉高公司借调到汉高洗涤剂总部研发中心工作,(工作地点:在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厂区院内),约定借调时间日至日,借调期间人事档案和养老保险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在四平汉高公司,并且一直由四平汉高公司缴纳。            日经用人单位四平汉高公司总经理签字安排“因市场原因撤销原岗位”交代办公用品在天津等待。                         借调结束后,因四平汉高公司既不安排工作、也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争议,从此捍卫尊严的漫长征程由此拉开序幕。十年里,历经劳动仲裁,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还有档案局的《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共有18份法律文书。但是,现年已经59周岁至今仍不能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国家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            因至今也没有收到任何解除四平汉高公司《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因四平汉高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未经公司书面批准而为其他任何单位工作或从其他单位收取报酬,均属违反雇佣合同”。至退休前石朋一直遵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四平汉高公司的法定债务、债权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也必须由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并且解决石朋人事档案的违法问题,并且用合法的档案为《劳动合同》尚在存续中的老职工石朋办理退休待遇审核及相关手续是法定的,也已经是社会常识。            综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详见《证据目录》            尊严保卫战—十年磨一剑,只为捍尊严  
  电视台办个《上访人》栏目肯定火!
  我于日带着申诉状进京上访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的信访大厅遇见了辽宁省高法的截访。他们说省里可以给我解决问题,劝我去辽宁省高法驻京办谈谈。我信以为真,便随他们去了驻京办。他们给我简单进行了登记,把信访材料留下,就说你离京回家等信儿吧!我听很多上访人跟我说,这是各省高法截访的一贯做法,把你诳回地方,此事便不再过问。我便对辽宁省高法的人说,你是否现在就应该和辽宁省高法的具体办案法官联系一下,也算让我能看到点你们有可能解决问题的诚意啊!他们不予理会,我便向他们要回信访材料,决定还是上访到最高人民法院。8月10日登记,在最高法信访大厅等了一天也没有被接访。8月11日是星期三,最高法竟然不接访!要知道最高法面对的是来自全国各地的上访人,他们在京多呆一天,就要背负着更大的申诉成本。最高法星期三不接访的这个规定是不是应该人性化地改一改!8月12日星期四,我早早地就来到最高法信访大厅等候接访,总算在下午等到了最高法的接谈。最高法的接谈员是位戴眼镜的男法官,看到我的上访材料是申诉状,便对我说:你这材料写的不对,应该按再审申请书的格式写!就我了解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我的案件既然已经被辽宁省高法下达驳回裁定,到其上一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既然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的规定,显然就不能写再审申请书!最高法的接谈员不耐烦地对我说:“那是你理解错了,那是指同级法院!”我说那也没有关系,我已经经历了辽宁省高法的申请再审,当初的再审申请书就带在身上,我可以把名头换成最高人民法院不就行了吗!因为诉求基本都是一致的!最高法的接谈员说不行,那样显得不规范。我又说:我把材料已经存在移动硬盘上了,可以到外边的打字社用电脑把名头改过来,一会儿就能回来!最高法的接谈员已经恼怒了,训斥我:“你听不明白话啊,两个月以后再来!”。没有办法,我只能选择回家。回家后再仔细看看规定,还是没有弄明白到底是我理解错了,还是最高法的接谈员在信口开河,故意刁难信访人!最高法的接谈员因为一个可以解决的申诉状还是再审申请书的格式问题,便将我拒之门外,实在是有失人性化!我可是千里之遥来到北京申诉的,这已经是我第四次进京申诉了。我每次来京,即使省吃俭用,也要背负一千来元的申诉成本。更主要的是承受物质上压力的同时,还要承受遭人白眼的精神上压力。五年了!没有冤屈,谁会这样不屈不挠地申诉下去!信访人之间流传一句话;“你和政府讲法律,政府跟你耍流氓;你和政府耍流氓,政府跟你讲法律!”。此话发人深省啊!我当然知道个别人的行为并不代表政府,但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最高法接谈员的做法真的让我很失望,但我心中有个信念,我把你合理的或者不合理的要求都做到了,早晚有一天你要面对我的申诉,我倒要看看你能否把方的说成圆的,把黑的说成白的!我2011年3月初两会期间还要再次进京上访,目的很质朴,就是要给那些自下而上的不作为官员巨大压力,以求解决问题!向不作为官员追责才是解决进京上访现象严重的根本办法!  
  尊敬的张局长你好!         我是一名安徽籍来沪务工人员,平时奉公守法,因为一件意外,彻底的改变了我的命运,事情是这样的。         本人于07年5月19日,因驾驶无证摩托车,途经上海市浦东机场北侧出口时,被辅警拦截,因恐慌奔跑被4-5名辅警抓住押回岗亭后,在众目睽睽之下对本人进行长达10多分钟的围殴后,浦东机场民警到来不顾我躺在地上衣冠不整,而是让我解开裤子皮带双手提着裤子跟他上了警车,在带至场区派出所后我因当时被打的晕头转向并受到了民警顾斌的恐吓,以致于没有准确写出身份证号码又被民警顾斌打了两个耳光。当时还有一个辅警在旁边,后来在证实我的身份后才告知我该车是赃车,当时我也不敢跟民警诉说遭辅警殴打的事。         在事后两三天,我用本人手机向公安热线进行投诉并说明遭到辅警殴打的过程,接线女警要我向辅警上级单位派出所反映,因自身感觉当时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只是感到肋骨和腰部疼痛而已,以为只是皮肉之伤,再加之民警曾对我的恐吓殴打的阴影尚存,便不敢再去派出所了.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因腰痛加剧,陆续去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伤科看了四次,医生说没有大碍开点药回家吃吃就好了!直至08年3月26检查后得出的结论是“腰椎间盘突出症”,后来一边治疗,一边向有关部门反映,都无结果。而有效的反应是08年的7月。我在向上海市公安局前任朱影副局长去信以后,在08年的8月13日机场分局监查室着手调查此事,在08年的10月22监察室告知我我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来在赔偿金的问题上双方产生分歧后,浦东机场分局监察室开始把责任推向保安公司。并改口称暴力殴打我的执法人员不是辅警而是保安,事实上现在我还保留有该辅警的执法时的工作照片,此人在公安机关作笔录时也承认自己是辅警,为什么浦东机场公安分局老是不能够认定这个事实哩?后来浦东机场场区派出所在09年的2月9日带我去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司法鉴定所做了鉴定。结论为“辅警的击打和我腰椎间盘轻微膨隆无关,轻伤够不上”。事实上我在两家专科医院的CT检查上结论都为“腰椎间盘突出”而这次的结论是“腰椎间盘轻微膨隆”,且法医和医生所看的都是同一张CT片,所以这次的鉴定结果就很令人费解了。但我确实丧失了绝大部分劳动能力,仍然还需要去医院治疗。据此我有理由对此结论有异议。         现我要求做一个公正的鉴定,因为有参与调查的民警李曾当我面说过他们能搞定上海的司法鉴定机关,有可能的话我希望能去北京做一份鉴定,这样的话我认为是对“公平公正”这句话最好的诠释。但浦东机场场区派出所却是这样对我说的“要做鉴定只能在上海做”。 ???         在日前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关护民生的口号下,我希望作为全国治安环境名列前茅的大都市,浦东国际机场场公安分局,人民的执法机关,应给我们这样的弱势群体一个交代,也给自己一个澄清。使我早日康复身体,恢复工作。         在现在人权高于一切的法制社会里,出现这样有违于法则的事情,我等草民只能说声“遗憾”。 但我们这些真正的弱势群体又该到何处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呢?哪里又是我们可以伸冤的地方呢?         时间一天一天的过去了,我现在该怎么办?我自己现在已经黜驴技穷了, 并且机场分局对我的行为已造成了严重后果,每天被病痛折磨,八岁小孩因此已面临失学。现在我的老婆每天带着8岁的小孩在各个部门之间奔走,希望我能够得到尽快的治疗, 盼望张局长能在百忙之中能够关注到此事,非常感谢!            受害人身份证号码:027116            手机号码: 日      
  控 告 状        村委会:    兹有江西省玉山县六都乡前坞村杉树蓬自然村集体土地被非法侵占,山林、良田、水源、空气等被非法生产严重污染,为此特向尊敬的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控诉,详情如下:    玉山县六都乡前坞村杉树蓬滑石厂长:应学平(广丰县吴村镇人,家住该镇河源村新村六号),2007年9月,前坞村村委在未经得杉树蓬自然村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厂引进到我村,占用我村原空置的砖瓦厂,擅自在村中心地带非法经营生产滑石粉至今。    应学平滑石厂的违法经营生产给我村集体和村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带来了可怕的灾害:    1、非法侵占村集体农田30亩左右(见附件照片);    2、毁坏森林竹木及农作物800亩左右(见附件照片);    3、毁坏农田100亩左右;    4、给全村350多名村民带来严重空气和水源污染;    5、部分千年古树濒临枯亡,村民正积极捐资抢救保护。    日,在全体村民强烈反映下,经村委会的监督见证,受污染损害的村民农户与滑石厂应学平签订了停产滑石粉的协议书(见复印件),明确要求滑石厂及应学平必须在2010年农历12月底前永久停止生产滑石粉,并于同年5月31日前赔偿受害农户损失16000元,同时应学平承认侵害事实并同意赔偿青苗损害等其他损失,恢复水田原状等要求。    但是,时至今日应学平及滑石厂既未完全履行协议的规定要求,甚至还变本加厉,又从外地购进矿石、煤炭等材料,准备进一步扩大再生产。    为切实维护村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积极保护全体村民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及优美的自然环境,我们强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责令滑石厂及应学平在我村永久停止生产滑石粉,并赔偿村民相关损失。    我们殷切希望政府部门派出有关工作人员努力及时处理此事,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积极把事故苗头遏止在萌芽状态!为民作主,真正保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百姓过上安稳好日子,六都乡前坞村及全体村民将永生感激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        江西省玉山县六都乡    前坞村杉树蓬自然村全体村民    2011年 3 月 3 日  
  山西壶关县:一女嫁二夫,一厂卖二主,骗你没商量    ——赵向阳、姬文龙合同受骗始末     陈明深      日,外来投资者姬文龙和赵向阳二人以60万元的合同价格购买下山西壶关县估价120万元的“壶关县伟平石料厂”。来壶关县投资,赵向阳他们以为会一帆风顺,让他们始料不及的是,这两个踏进壶关县门槛的投资者等来的一个惊天骗局,一张编织得几乎滴水不漏的合同诈骗致使他们倾家荡产,受尽了人间的苦楚。     “希望壶关县警方是我们的靠山,早日将坑害外来投资者的凶手缉拿归案!”赵向阳他们的双眼噙满泪水:“只有早日将制造陷阱诈骗外来投资者的团伙绳之以法,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壶关县的招商引资才能健康向前发展!”     合同:“董事长”签字的法律效力     在采访中,受害人赵向阳向记者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其中一份“壶关县伟平石料厂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下图)”表述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了买卖双方的真实经过,有公章、有日期、有签字负责人。但其中有一个明显的错误,即负责签字的人不是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而是身为“董事长“的王伟,“壶关县伟平石料厂(以下简称石料厂)”到底有没有“董事长”这一职务?这个企业到底是什么企业?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来到了壶关县工商局,该局副局长李建成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壶关县伟平石料厂是独资企业,连最基本的法人资格都没有,哪来什么董事长?张贵平在本企业的身份,充其量也只是该企业的投资人,不是法人。”     既然该企业没有法人,那么“董事长”一职自然系子虚乌有,那么,那份《协议》是否经过了投资人张贵平授权?     日,记者在采访张贵平时,他对记者说:“卖这个采石厂的事我知道,但是我没有授权于王伟,采石厂的公章平常也不在我手里,他们愿意什么时候用就什么时候用,他们做事根本不和我商量。”     “你说的他们,指的还有谁?”     “还有田晓刚。”他说。     张贵平说,田晓刚是长治市人,有一些经济实力。壶关县伟平石料厂以前经营得不好,没有赚到钱,为了维持经营,曾经吸收过王伟、田晓刚的资金。通过一个阶段的经营之后,都赔了。王、田二人是为了捞回自己投入的本钱,才在未经他授权的情况下,把石料厂卖给赵向阳、姬文龙的。     至于把该厂卖给姬文龙、赵向阳之后,又发生了什么,跟他没有关系。     既然该企业没有“董事长”,该合同的签订也没有经过投资人张贵平的授权,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不言自明。     营业执照变更:比《协议》时间更早     据姬文龙说,他们买到石料厂之后,正当后续投资、设备投资进行得差不多的时候,第三方(阎永红)突然出现,要求在这个工作场面内安装设备,他们没有答应,之后不久便出现了王伟等人带着两车社会闲散人员,手持槁把、片刀等闯进,在场的姬文龙被打成重伤。接着这些人便霸占了这个石料厂。赵向阳因有事没有在场,所以才得以幸免。整个过程,田晓刚都在场。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找到了当事人之一的田晓刚。他说:“打仗的事我知道,但不是我找的人,姬文龙说是我打了人,我不承认,我没有打人,我也没有指使任何人打他。《协议》签订之后,王伟把石料厂转卖他人的事,我知道全部内情,但是现在我不能告诉你们。如果你们不相信我说的话,你可以问赵向阳,我帮着赵向阳跑过多少事情?国土资源局的里的手续、用电手续、公安局的手续,哪一个不是我帮着跑的?”     他向记者说,赵向阳和姬文龙买这个石料厂,是他牵的线,赵向阳和姬文龙买石料厂的钱,由王伟代收之后,田晓刚也参与过支配。     为了证明他说法,记者来到壶关县工商局。壶关县工商局李建成副局长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让人到档案室,拿出了张贵平的那份《财产转让协议》,该《财产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日,比姬文龙和赵向阳的《协议》早2天(见下图)。     为了证明《财产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记者查看了备案材料,记者发现,这份备案材料即有采石厂受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也有出卖人(张贵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图片右侧签字为张贵平本人亲笔),还有壶关县伟平石料厂的公章,比较完整。     李建成副局长说:“我们工作是很认真的,这份《财产转让协议》的手续很全,即有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也有他本人的签字。此外,对于这类企业转让,我们只看相关的必要手续,不做实质性审查。”    进展:诈骗案进展的速度     根据赵向阳提供的证据,以及张贵平、田晓刚等人的说法,此事带有明显的诈骗性质。尤其是王伟等人带着社会闲散人员,到壶关县伟平石料厂进行打砸,将姬文龙打伤事宜,其性质更为恶劣。    据姬文龙、赵向阳说,王伟因带人打伤了姬文龙,已经被拘留,处理结果当时还没有明确。针对姬文龙、赵向阳的经济损失,不少人提醒他们到公安局以诈骗案的案由进行报案,但是作为受害人,姬文龙和赵向阳没有真正理解其法律意义,一直搁置了将近一年。     北京明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玉忠说:这是一典型的诈骗案,整个过程构成了诈骗罪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构成诈骗罪。建议受害人到公安局报案。就合同本身而言,就带有明显的诈骗性;其次,该采石厂在卖给赵向阳和姬文龙之前,已经卖给了其他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日,赵向阳和姬文龙到壶关县公安局进行了报案。然而,案件进展并不一帆风顺,据赵向阳、姬文龙向记者说:“壶关县公安局受理了该案之后,总是说找不到人;其实张贵平、田晓刚等人就在家中,只要办案人想找,随时都能找到。过去四个多月了,至今仍没有结果。”     该案进展如何,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联系方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领导们好!    被 控告人:南阳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李建新。徇私枉法违法违纪捏造事实制造冤案。        事实与理由:一.李建新违反民事诉讼证据法律规定的十大错误。    1.在再审庭审时我方发现案卷有瑕疵,且案卷错乱,请求再审为一审李建新不支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案卷怎么会出现两份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多起诉书。我全然不知道。并且不是我签的自己的名字。为什么一般代理变成全权代理?既是全权代理,为什么所有签名都签我的名字?为什么这样的错误案卷在我们多次请求下李建新还维持原案?而不接受我们的请求?    2.接受申请后不去调查取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形成错案。    在我方申请后 :我弟弟银行存款没有调取,卧龙区计生委家属集资房筹款日期和交付使用日期更没有调取。    3.李建新捏造事实。    所有 证人亲眼所看见存折,李建新却说是听翟留聚所说。属于极端错误,颠倒黑白。    4.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这个问题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上,省高院领导已经指出来,李建新却知错不改。依然违法违规的维持原判。    5.判决书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李建新从哪弄来的卧龙区计生委家属房的开工时间和交付使用时间,谁提交的?为什么在厅审没提交。一审和二审均没提交?筹款交工时间是哪年那月那日?作为法官的李建新连这个时间概念都不不清吗?纯属捏造事实!    6.判决时认定事实未经指正,审理程序错误。    7.李建新办案违反国家政策和法纪法规。    抚血金的性质和发放对象: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这里的亲属是“狭义”的。通常指和死者同吃同住的亲属。我是我弟弟生前的唯一抚养人和监护人并且和他相依为命生活二十多年。抚养弟弟十多年。李建新不懂这个法规吗?    8.李建新有意隐藏和否认事实证据。    我方证据:孙福德证明亲自将我家的卖房款交给王淑琴的购买卧龙区计生委家属房的证据。李建新弄哪里去了?我提供的录音带和证据哪里去了?这是李建新有意隐藏证据。    我在唐河县教师进修学校“离职”学习的证据李建新却说是:进修学习。李建新清楚的知道。“离职”是没有工资,不算工龄。他认定我“离职”学习,我就符合享受扶血待遇,李建新违法违规,道德沦丧!    9.李建新不认定抚养关系是极大的错误。    在一审二审法官一直认为我弟弟随我生活,而不认定抚养关系。再审时我方一直指出这个错误,申请认定抚养关系,而李建新还是知错不改。这是为什么?为什么?    10.我方起诉的法律依据,李建新却一直避开不谈。构成错案。    我们申诉的法律依据是扶血金的性质和发放对象,以及《合同法》第十条和其它法律法规,    因为我方一直是以继承,扶血,安抚引起的合同纠纷案起诉的。起诉对象是王淑琴和马杰,而王淑琴只是马杰的监护人,真正侵占我权利的是马杰而不是王淑琴。未成年的马杰监护人替马杰和我约定口头合同。而李建新却一直避开这个事实,拿王淑琴做挡箭牌采用单一的继承法?形成错案。    总之李建新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无视国法。错判冤案,罪大恶极。    我还有没想起来的。想起在控诉。    请求巡查办的领导审查案件纠正南阳中院的错误还我公道。     日。  
  河南省监察厅亮剑焦作市公安局      秦云英与焦作市公安局交战之三        日,为焦作市公安局三次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事,河南省监察厅以豫监公告字(201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秦云英已“责成焦作市监察局通知焦作市公安局依法受理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而将正义之剑指向了焦作市公安局。    与此相对应的是,《告知书》中一个轻轻地“谢谢您”象一股暖流融化了秦云英心中的冰块,增强了她对人民政府的信任和正义的期待。    自古以来,卑劣成全高尚,背叛成全忠贞,懦弱成全坚强,野蛮成全文明,焦作市公安局的行为成全了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英明。    大家可以看一下,焦作市公安局对一个邮政快件就可以耍懒,对一个小小的信息公开就可以抵触。对邮政局的一个人员去向就查不清,对自己内部怎么拒接邮件都问不出来,何况大案要案呢?秦云英被骗的1500万元他们会那么容易就立案吗?    滴水可见阳光,细节决定成败。焦作市公安局从道义上、从法律上把自己的形象丢失贻尽。    几个会合,焦作市政府输了,焦作市公安局错了。在焦作地区行政官员中有谁比孙立坤官大?公安系统中有谁比丁保东位显?一个月内,两位高官接连败在一个小草民面前,在全国为数不多吧!    河南省监察厅动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动了,河南省检察院动了,中国政法大家的专家教授们动了。但是,对于一个小草民来讲,和焦作公安局对抗,一切希望都带着注释,一切信仰都带着呻吟,一步一步都会留下艰难的汗水和血迹。    最让人纠心和痛心的是: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可我们的政府官员却让法律陪着自己呼呼大睡!真可谓半分责任不负,一句真话不讲,六法全书不问,七情感受不灵,千秋事业不想,万民唾骂不闻!    在此,警告亵渎法律的个别难兄难弟们,别认为你们手握1500万就万事大吉了。你们就是固若金汤,也要把你们推倒;就是铜墙铁壁,也要打开缺口;就是铁嘴钢牙,也要把你们撬开。法律的力量是不可战胜的。    焦作市公安局这只雄狮最终要被小草民的行动惊醒,但他醒来之后是张嘴扑向犯罪嫌疑人,把王炳宇、陈俊杰缉拿归案;还是抬脚踩死小草民?我们试目以待。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无名小草借着法律的春风,破土发芽,尽情地展现着自己美丽的英姿,把清新的气息散发给山阳大地!    善名美扬千百里,正气撼得鬼神泣,小草民顽强地抗争精神,弘法的崇高理想必将赢得更多的人为她呐喊助威!            附:河南省监察厅《告知书》一份  
  我是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一户市民,我叫桑树录,男,57岁。日8时20分一伙身份不明来路不明的人突然将我家大门强行踹开,对我家房屋实行暴力强拆,在强拆我家房屋过程中( 我家房子住了30多年证照齐全)将我老伴打成重伤,差一点致死(头部严重受伤,右额头被打成鹅卵大的肿块,鼻骨骨折,右手腕严重挫裂伤,手指8根肌腱断裂,桡骨远端开放性损伤)以上情况有医生诊断,法医鉴定为准,另有照片为证。将我老伴打伤后又将我按倒在地拳打脚踢,致使我软肋受伤,肩关节,肘关节扭伤,手多处受伤。事发到现在已经7个月有余,我老伴已经伤残,头部由于外伤引起严重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我本人由于肩关节肘关节扭伤导致骨质增生,我们是劳动阶层要靠双手劳动去维持生活,现在我和我老伴57岁都无法正常劳动又没有额外经济来源,现在维持生活都困难。我老伴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每当提起此事情绪上就控制不住。     在强拆之前政府即没有通知我们也没有谈过话更没有法院调解判决纯属程序不合法,只是最初和拆迁办谈过两次,并且他们态度一直非常强硬不容商量,使我无法接受。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紧急通知,程序不合法不得实施强拆,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况且我们这个地段即不是国家公益性征用地也不是国家重大建筑项目,纯属商业开发,可是乌兰浩特市政府却置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于不顾来为开发商强制拆迁,造成恶性伤人事件,并且采用了很不光明正大的手段,利用一些身份不明(综合执法局人员不敢着装,不敢表明身份)的人来实施这次暴力拆迁行动,差一点致死人命。后来得知此次强拆伤人致残事件是由杨继鹏副市长亲自督阵综合执法局马猛局长和拆迁办张财主任亲自指挥。      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对这人命关天的事不闻不问,简直把我们百姓的生命当儿戏,就连医院住院费都是我们自己拿的,因为救人要紧。后来我给邓盟长打电话,由于邓盟长过问了此事拆迁办才出面先派了一名女副主任到医院去了一次就再无声无息了,后来我又找了拆迁办尚海军主任这才给存了一部分住院费(至今还有部分住院费没结清) 事发至今已经7个月有余,我多次找张财主任协商甚至每天都电话联系,可张主任都以各种借口各种理由一拖在拖,使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迫使我只好找上级领导及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还我们百姓一个最基本的做人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生命财产的合法权益。以上情况属实。          桑树录(联系电话:)
  山东举报人拘留所历险记:躲猫猫 躲猫     贪官仍在操纵信访不断地玩躲猫猫手段,他们不仅对我的诉求闭而不答还所答非说问让人哭笑不得。这就是贪官惯耍的无赖行为,让依法上访的人很无奈。详情如下:     对烟台市公安局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 请求复核     尊敬的山东省公安厅吴鹏飞厅长:     你好!日我到山东省公安厅公安部信访督导组走访,公安部信访督导组和省公安厅的领导共同接待了我。我向督导组提出了以下五项信访诉求     1.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2.通缉材料有造假嫌疑,要求公开质证通缉材料的证据。     3.要求省公安厅给当事人一个复核意见。     4.当事人在狱中险被罪犯掐死及被食物投毒,要求对此犯罪行为依法立案。     5.狱中询问笔录有造假嫌疑,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询问笔录。     真对上述诉求,蓬莱市公安局于日以“编号:2009022”的文书给了我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烟台市公安局于日给了我维持“蓬莱市公安局作出的编号2009022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的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1001)”。我认为这个复查意见是答非所问故意回避当事人的诉求,瞒天过海故意玩弄躲猫猫伎俩,幕后有贪官始终在操纵信访,请求上级领导复核纠正,给当事人每项诉求一个答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央要求透明应对涉法信访,对涉法缠访缠诉,将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保证处理公开透明。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我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的诉求已到北京及省市走访十年无数次,烟台市和蓬莱市两级公安局始终回避此问题并玩弄各种手段不让当事人质证证据,是不是心理有鬼?是不是怕暴露伪造证据的贪官和警察?是不是有贪官在干扰信访?既然“公安的做法合法有理”为什么不敢堂堂正正的召开听证会让当事人当场质证证据以正视听?!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再次请求公安厅领导:请让当事人吴强敏公开质证证据。     二、蓬莱市公安局答复我说“因你涉嫌诬告陷害罪而对你网上追逃”,烟台市公安局对通缉问题又闭而不答。请问烟蓬两级公安局说我有诬告陷害罪的事实和证据在那?我说你公安人员杀人就杀人了吗?!我说你公安人员造假就造假了吗?!一切都要以证据为依据。你们不敢拿出证据就是害怕暴露伪造的证据。因为通缉令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下达的,必须满足《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60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5条、第116条、第252条及《六机关规定》第26条等规定,才能按程序报公安部批准后下达通缉令。既然蓬莱市公安局将我列为全国通缉的A级逃犯的材料被公安部批准,就证明蓬莱市上报我犯罪的证据满足了上述通缉规定的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那么我满足被全国通缉三个方面的要件证据从何而来?是谁伪造的证据?又是谁在包庇伪造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不让当事人质证?又是谁在幕后操纵司法?我再次请求省复核本案的领导:请求让当事人吴强敏公开质证通缉吴强敏的证据。     三、我要求省公安厅给当事人一个复核意见,回答我说:“蓬莱市公安局日再次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你未向烟台提出复查申请,即为认可”。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的再次答复能代表公安厅吗?《信访条列》规定复核机关是那级?我于日按程序向省公安厅递交了“不服烟台市公安局复查意见,请求省公安厅复核的申请”,证明我的信访案件程序上复查阶段已经结束,并进入了复核阶段。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规定省公安厅应及时给我复核意见,但至今两年多没有给我复核意见。而蓬莱市公安局却以“已再次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为由来代替省公安厅复核意见,不仅程序违规违法而且是偷梁换柱故意欺诈信访人。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代替省公安厅作出的复核意见有省公安厅的复核印章吗?复核意见书编号是多少?个别人员与贪官勾结企图以“省公安厅退回我局重新答复(复核申请)”为由,让我永远进不了复核程序或阶段,骗我始终在贪官设计的“初访、复查、初访、复查、”程序的圈套里往返转圈,让我上访一百年仍进不了复核程序跳不出烟蓬贪官的手心。究竟是谁在亵渎《信访条列》?谁在玩躲猫猫游戏?我再次请求吴鹏飞厅长督办有关人员给我一个复核意见。     四、我要求对狱中险被罪犯掐死及被食物投毒的事实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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