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宏自动售货机机放在自己门店外贴着门需要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吗

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门面店铺屋檐下摆放商品是否属于店外店经营或占道经营?烦请懂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士解答
门面店铺屋檐下摆放商品是否属于店外店经营或占道经营?烦请懂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士解答
江西 吉安 发表时间: 10:57
问题与我的不同!
找法网认证系统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律师回答共 1 条
这种东西好难判断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律所: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32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法律法规店铺
其它相关词条:
遇到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绑定手机号
律师回复后我们将第一时间发送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以下的验证码继续提交
找法推荐律师
专长:其它
找法特别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无证占道经营和伸出店外经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下载积分:2000
内容提示:无证占道经营和伸出店外经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211|
上传日期: 03:36:12|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20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无证占道经营和伸出店外经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关注微信公众号汝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索 引 号:
RCX7-90406
发文日期:
文档来源:
县政府法制办
汝烟局〔2017〕11号
拟制执行单位:
烟草专卖局
有效期限:
效力状态:
汝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汝烟局〔2017〕11号
汝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汝城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县辖区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主要是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是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规划、便民利民、优化结构、动态管理、规范市场”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五条& 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主要分为经营资金条件、经营场所条件、申请人条件、区域模块化布局条件四类。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持有汝城县常住户口或持有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当地居住证。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大型宾馆、大型超市等项目除外。
(四)符合本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模块化合理布局的要求:
1.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入住户数达到60户以上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6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2.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工厂。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工厂职工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依此类推。大型企业、工厂内设有生活区的,参照住宅小区的规定。
3.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按固定经营店面数设置零售点(固定店面数应以市场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固定店面达到5个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个店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本项所称固定店面是指属于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店面(含其临街店面)。
4.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内和旅游景区内,按照“一址一证”设置零售点。
5.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已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可设1个零售点。
第三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予以延续: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如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之类物品的,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且达到安全条件的不受本项限制。
3.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流动摊点、临时建筑物等),或经营场所与经营者住所不相对独立的(包括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4.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周围50米范围以内。
5.利用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微信等自媒体)销售烟草制品。
6.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的。
7.以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以上两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经营的(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9.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10.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11.被取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1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理布局标准执行程序
第八条 县辖区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汝城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办证地点设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办证“窗口”。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申办材料。
(一)公民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一份。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资质证明,如已办理“三证合一”(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只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即可。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资格证件材料一份。
(三) 对本条(一)(二)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行人员必须与申请人现场当面核对原件,核对原件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同一固定经营场所只能申请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时,必须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形下方可开展,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申报,同时对附属仓库、储物间进行勘验,申请人对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经营性质类型属个体工商户,且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因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在其家庭成员内部(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等)变更经营者,并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申请人适格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工厂)、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户数,以申请时的实际入住户数为准,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电业部门、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上述数据可由申请人在保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自行提取,并作为审查依据在核查记录中体现。
第十七条&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以及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按法定程序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审批。
第十八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遵循“一址一证”的原则。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各个分店应依法经营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具有汝城县常住户口且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生活较为困难者等特殊群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每户仅限办一个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第二十条& 结合本地实际,对于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通过自然淘汰、违规淘汰、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等方式逐步调整,使之趋于合理。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相关词语的定义:
(一)“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的店铺只允许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其经营场所(含仓库或堆放商品的场所)必须与住所等和经营无关的场所相独立。
(三)“农贸市场”是指在城镇、乡村等设立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农副产品的市场。
(四)“集贸市场”是指在城区设立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大众日用品等产品的市场。
(五)“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自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任一出入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50米。本款所称最短距离,按照行人习惯行走的最近道路(线路)进行测量。
(六)本办法第七条第9项所规定的“平层全开放式”,除了具备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经营场所与住所出入口分设。
2.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3.经营场所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汝城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实施期间,根据县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需要调整的,由汝城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补充办法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汝城县烟草专卖局
& & & & & & & & & & & & & &日您好,欢迎来到佳县人民政府网站,今天是&&&&&&天气:
发表时间:
&&&&字号:现在位置: ==>>
开展占道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
上载时间: 15:43:49     点击次数:15711   信息编辑:海云乡   字体:【
海云乡人民政府 开展占道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 &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乡占道经营行为的管理,美化乡容乡貌,提升整体形象,结合我乡占道经营现状,现决定对全乡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成效,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对跨门营业、占道经营、马路市场、五小行业的专项整治的总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让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为目标,按照统筹兼顾、规范经营、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的原则,改变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出重拳,下猛药,坚决取缔跨门营业、占道经营、马路市场、五小行业的陋习,还路于民,掀起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高潮。 二、整治范围 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清理和规范乡域内跨门营业、占道经营、马路市场、五小行业的商贩、摊位,禁止店外经营、作业、加工等行为,清除公共场所堆放物,拆除商亭、商棚等违章占道设施。 三、整治时间 此次集中整治时间为2012年4月1日—2012年9月底。 四、整治内容 1、取缔店外占道、马路市场经营。   2、取缔店外加工、制作。   3、消除店外及公共场地堆放的物品。   4、拆除店外及在公共场地的乱搭建、乱拉挂。   5、规范摊点群。禁止随意流动占道经营。   6、规范五小行业(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小菜场、小美容美发店)。 五、整治目标 通过对全乡占道经营行为的集中整治,基本达到全乡无占道经营行为。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集中整治的领导,成立户外广告设施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马强 副组长:吴丹&&
成& 员:严光玖、李敏智、蒋秀容、王严生、王强、各村两委成员。 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   在专项整治之前,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印发通告、设置宣传台等各种形式,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跨门营业、占道经营的危害和专项整治的意义,为整治工作创造一个良好舆论环境。倾听社会呼声,,听取群众意见,争取群众的支持,使广大群众对管理要求和标准心知肚明,以免造成工作被动。   (二)突击整治阶段(5-7月)   该阶段将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精干执法队伍,开展两次较大规模的整治活动。   具体工作措施是:对沿街经营业户逐门挨户下发《关于跨门营业、占道经营、马路市场、五小行业整治》的通告;进行调查摸底,摸清修理业、制造业、小商贩的数量;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项部署;发放停止违章占道通知书;同时建立专门档案。通告后仍然跨门营业、占道经营的,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同时下达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接受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巩固成果阶段(8-9月)  为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出现反弹,突击整治结束后,安排专职人员不定期进行巡查,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真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在日常管理中,实现专、群结合,使管理工作走向良性循环。 八、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保障力度。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以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阻挠、拒绝执法的违法行为。对辱骂、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执法秩序,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另外与公安、信访部门密切配合,以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搞好协调配合。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按照统一部署,加强配合,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坚决服从安排调度。同时,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切实注意工作方法,讲究工作技巧,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排忧解难,尽一切可能把工作做细、做实,防止矛盾激化和群众上访,扎扎实实打好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攻坚战。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
上一条:下一条:
 |  |  |  |  | 
扫描二维码手机浏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自动售货机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