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话西游龙马技能2逢源技能和大义技能的区别

目前最高票的答案涉及的内容太多太杂了,只怕把通识教育搞完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就搞砸了。我给一个我认为比较有条理的分类:&br&&br&一、终极关怀(哲学、神学)&br&&br&二、人的脑子是怎么思考并得出结论的,人在思考时是怎样自己把自己带到沟里去的,如何让自己的思考能力更强,正确的思考模式是什么。&br&&br&三、人的心理是怎么一回事,人有哪些常见的自欺与骗人的行径,人遇到心理危机怎么克服。如何与他人有效沟通。&br&&br&四、健康、生活、卫生、安全小常识&br&&br&五、伦理道德是怎么一回事。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合乎道德、什么样的行为不符合道德,有无判断标准。人有必要遵守道德么,德行与福报不一致怎么办?&br&&br&六、在宏观尺度上,人类社会是如何运转的。古今中外的掌权者是如何掌权的,富人是怎么发财的。&br&&br&七、艺术欣赏&br&&br&八、在宏观尺度上,宇宙、地球是如何运转的&br&&br&&b&重要性从上到下,依次递减。&br&&br&前五项之所以最重要,是因为前五项要解决你自己的身、心、脑的问题,具体的说是先追求自己身体的健康安全,脑子的睿智,心灵的平静安宁,然后才有余力去关怀别的问题。&br&&br&甭管是清华北大还是哈佛耶鲁还是三五流大学,优质的通识教育首先是当事人先拯救他自己,调理好他自己的身、心、脑。&/b&
目前最高票的答案涉及的内容太多太杂了,只怕把通识教育搞完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就搞砸了。我给一个我认为比较有条理的分类: 一、终极关怀(哲学、神学) 二、人的脑子是怎么思考并得出结论的,人在思考时是怎样自己把自己带到沟里去的,如何让自己的思考能…
我与很多人相似,一直潜伏于知乎,不曾想过有一天会回答,更不曾想过会收到如此多的支持。在此先向各位陌生的朋友表达我的感谢!&br&写下这段文字时,我正坐着公交车去往我所在城市的市区。&br&评论里很多人都比我优秀,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写字人。&br&有人说我离题了,“这些是最后悔的事情?”&br&我离题了。应该说我非常后悔我曾睡懒觉吃外卖等等……我曾经做得不够好,可是我现在已经逐步改正。&br&很多人认为道理我们都懂,但是依然过不好这一生。于我而言,这些不是大大的道理,而是真实的经历,每一个看似道理的背后,都有一则暖心故事。真实体验过的人生,需要你们自己慢慢去想通,或许它真的不只是道理而已。&br&我没有涉及恋爱的话题,我觉得本话题的其他答主写得比我更好。所以只能请陌生的朋友移步啦~&br&最后,想对陌生的朋友们说,你们要把时间留在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上,不仅是为自己,更是为了让你尽情追求远方而暂时活在苟且的父母,不要让他们等太久。&br&&br&﹌﹌﹌﹌﹌﹌﹌﹌﹌﹌﹌﹌﹌﹌﹌﹌﹌﹌﹌﹌&br&知乎原答:&br&↓&br&1.不要睡懒觉&br&一定要养成早睡早起的习惯,千万别觉得成为寝室最后睡最晚睡的人特别酷,其实特别傻。&br&&br&2.不要点外卖(偶尔还是可以的—以表对评论赞成态度)&br&女孩子,可能会因为没洗头所以不出门,就点个外卖呗。我跟你讲,当你自己不满意自己的外表时,你在寝室里除了玩手机玩得下去,做咩都没心思。男孩子,打游戏到半夜,十点钟起床点外卖,一点钟再起床吃。ohmygod一天就没有了大半时光。&br&&br&3.不要总和室友bibi,特别是不理解你的室友。&br&你要明白,上大学不是解放,是另外一场战役正式开始。So,或许高中寝室里的彻夜长谈在大学里可能不存在,可以bibbi,但是不要成为话最多的那个人。更不要成为长舌妇。&br&&br&4.好好学习!好好学习!好好学习!&br&不管你多忙,不管你老师讲课多无趣,千万不要拿起手机就是刷微博刷朋友圈。今天你没有心思听完老师讲一节课,四年后,你可能从来没有完完整整认认真真上过一节课。&br&&br&5.一定要坚持运动!健身!&br&它可比你学会化妆,注重穿衣搭配重要的多。高中的小朋友们,绝大部分都有跑步的好习惯。上大学后千万别放弃,只有身体棒棒哒,身材美美哒,化妆+穿衣才是锦上添花。&br&&br&6.多看书多看电影以开拓视野&br&最好每看完一本书写一下看书心得和观影心得。因为这种事后行为有助于你更加记得一本书or一部电影的内容。一个人独处的时候做什么,大概就是刷电影刷书,你不会无聊的。&br&&br&7.不知道学什么都要记得努力考证&br&有的学校第一学期是不给考英语四级的,如果第一学期成绩好,排在前百分之二十,才有机会在第二学期报考。所以你得争取啊……比如计算机二级证书,英语四六级证书,教师资格证等这些证书,争取一次就过。不然,你是没有激情的。或许四级你裸考都过了,但是六级就不一定啦~&br&&br&8.技多不如技精&br&参加学校部门or社团,其实不是说不好,重要是看你如何去对待。讲一个本人的经历,我对微信公众号运营方面很感兴趣,我在大学参加了校级组织,学到学校里最为精深的技能,我做得文案还不错。最后组织需要裁掉一个人,我不是最积极,我技能面不是最广,但是不可缺少,我被留下来继续加强技能。暑假的时候,碰巧有一份我喜欢的工作(文案编辑),没有因为实力不足退缩,直接上!&br&&br&9.不知道学啥你就去学辩论学演讲&br&这是罗胖在《奇葩说》谈到的,我觉得很对。如果真的迷茫,不妨学学习演讲,毕竟大学里很多中文演讲比赛英语演讲比赛,拿到名次的话也是棒棒哒!辩论能给你的思维进一步拓展,看的方位多了,在一些事情上也不会这么冲动,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这叫成熟。&br&&br&&br&亲身经历,血的教训。祝福各位小盆友们,度过一个充实而又美好的大学四年。&br&最后我想谈一个,如果你去的学校比较远,你的爸爸妈妈想送你过去,不要拒绝,他们只是想看看你即将生活四年的学校到底是什么模样。我很遗憾,当初我没让我妈去,而是我大伯去了。&br&知乎首答&br&by二瑜
我与很多人相似,一直潜伏于知乎,不曾想过有一天会回答,更不曾想过会收到如此多的支持。在此先向各位陌生的朋友表达我的感谢! 写下这段文字时,我正坐着公交车去往我所在城市的市区。 评论里很多人都比我优秀,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写字人。 有人说我离题了…
1.美宝湿润烧伤膏&img data-rawheight=&429& src=&/v2-1f1ad4df7a9b6e8d8a800f45baa0ab46_b.jpg& data-rawwidth=&65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50& data-original=&/v2-1f1ad4df7a9b6e8d8a800f45baa0ab46_r.jpg&&&br&&br&听一位烧伤科的师姐提起过这个药,当时还买了一只放在家里,但是一直感觉这个药膏的名字low到爆有木有!&br&&br&直到有一天,剥鸡蛋的时候被烫伤,冰敷,流水冲洗之后仍然感觉火辣辣的疼痛,我打开抽屉找药的时候,发现了已经被尘封了半年之久的她,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将她涂抹在了伤口。一抹上去,一股浓浓的麻油味,虽然知道麻油对烫伤有一定效果,但是当时还是觉得哔了 。&br&&br&然而,十五分钟过后,疼痛感完全消失!&br&&br&烫伤神药有木有!&br&家庭必备有木有!&br&被惊艳了有木有!&br&&br&后,经常会给临床上的病人安利这款药膏。&br&&br&2.再来一个&br&锡类散&img data-rawheight=&800& src=&/v2-d26e299a2ef1a0ae378a_b.jpg& data-rawwidth=&80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800& data-original=&/v2-d26e299a2ef1a0ae378a_r.jpg&&对口腔溃疡,口腔黏膜的破损效果立竿见影!强烈安利!对着患处喷上少许,当即有效有木有!&br&&br&嗯,不过,这玩意一开始是用来治疗肛门粘膜破损的,所以,一直感觉好low啊 。&br&&br&3.开喉剑&img data-rawheight=&640& src=&/v2-7b6a01ecbde9e54_b.jpg& data-rawwidth=&64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40& data-original=&/v2-7b6a01ecbde9e54_r.jpg&&&br&一开始听到这个名字,就感觉肯定是来骗钱的。结果!&br&又是神药有木有!&br&&br&口腔溃疡!&br&咽喉肿痛!&br&烫伤烧伤!&br&牙龈肿痛!&br&&br&喷喷喷!一定要持续给药!每一小时喷一次!效果攒到爆!&br&&br&4.谢谢&a href=&///people/fd0f3801a& data-hash=&fd0f3801a&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hovercard=&p$b$fd0f3801a&&@瞪眼说瞎话&/a&的提醒,鱼石脂软膏!&img data-rawheight=&600& src=&/v2-9da6aa0eefae3f_b.jpg& data-rawwidth=&60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00& data-original=&/v2-9da6aa0eefae3f_r.jpg&&名字感觉好土,味道臭的令人发指!&br&&br&但是!&br&&br&我在临床上给病人使用过后,好评率百分之一百有木有!&br&&br&5.惠菲宁&img data-rawheight=&350& src=&/v2-88bbe22e2d5cd292eb7f2e_b.jpg& data-rawwidth=&350&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50&&第一次知道这个药的时候,听成了贵妃宁,心想这是个什么鸟药。&br&&br&但是!&br&&br&针对感冒引起的咳嗽,越早服用,效果越好!&br&&br&鉴于她和泰诺其实是一个成分,这里把泰诺一起推荐了,是我在临床使用上感觉最好的感冒药之一!&br&&br&6.巴米尔&img data-rawheight=&650& src=&/v2-920dc4377eca26ca3ddcb7f6_b.jpg& data-rawwidth=&65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50& data-original=&/v2-920dc4377eca26ca3ddcb7f6_r.jpg&&用了很多年,还是不能被取代的神药!&br&不要一听到阿司匹林感觉很low有木有!&br&&br&7.芬必得&img data-rawheight=&350& src=&/v2-176d4a81e_b.png& data-rawwidth=&350&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50&&从包装,到名字,到广告(尤其是当年那个学生给老师送药的广告,满屏的尴尬有木有),都土到掉渣的一个药。&br&&br&但是!&br&&br&止痛神药有木有!必须是神药!&br&&br&头痛腰痛月经痛,必须用这个!&br&&br&不会上瘾!不会上瘾!不会上瘾!&br&不会影响神经和智商!不会影响神经和智商!不会影响神经和智商!&br&&br&还有评论区提到的龙珠软膏,马应龙,青鹏软膏,等等,也都是良心药啊。&br&&br&&br&&br&欢迎大家关注我新注册的微博:盖房子的萌医生
1.美宝湿润烧伤膏 听一位烧伤科的师姐提起过这个药,当时还买了一只放在家里,但是一直感觉这个药膏的名字low到爆有木有! 直到有一天,剥鸡蛋的时候被烫伤,冰敷,流水冲洗之后仍然感觉火辣辣的疼痛,我打开抽屉找药的时候,发现了已经被尘封了半年之久的…
邀请我关于法律准备的问题只意味着一件事——你要被刷屏了。&br&&br&任何一个专业领域都深不可测,每个法条背后都有浩如烟海的释义、司法解释、司法判例……一个法学院的学生,从入学到开始能够自己经营,要经历十年的学术训练和实践经验,这对于一个创业者完全不可想像,所以多数时候,对于创业者而言,更多时候只需要了解一二,剩余的部分交给专业的律师就好。因为,大部分人都懒得自己去查去学习——即使在这里帮大家整理出来,多数人也是视而不见的。法律不是保护所有人的,法律只保护懂法律的人。&br&&br&但另一个角度来说,很多创业者对于基本的法律概念也一无所知,最夸张的连自己做的项目是不是违法都不知道,这不是儿戏么。&br&&br&甚至说,有的创始人对股份都没有概念,这样还能算创业吗?创业者,以什么来证明你是公司的股东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取得与证明;二是对于公司外部也就是社会大众的股权取得与证明。&br&&br&&p&对于公司内部,要看股东名册。只要你的名字写在了公司股东名册的上面,那么你就是公司的股东,无论你是否出资,出资多少。虽然你没出资,但我们昨天也讲过,你可通过补缴的方式完成出资,但不能因为你没出资,而否认你的股东身份。对于公司外部,要看工商注册登记。但是,不能因为工商注册登记上没有你的名字,就说你不是股东,这点非常重要!因为最终确认谁是公司的股东,还是要看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以股东名册为准。只是,工商注册登记的作用是起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不是以出资证明书证明你是股东?不是,是以股东名册为认定标准。&/p&&br&&p&然后一个很容易出问题的就是——代持,双方之间签订“代持股协议”,自己实际出资,但是某人的名字出现在股东名册上,由某人代他行使股东权利。这就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来由。会衍生出两种法律风险,一是对于“隐名股东”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一种是对于“显名股东”而产生的法律风险。首先,“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那么他在实际出资后,因为在工商注册登记上面,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均未能提现出该人的姓名,而是直接体现的是“显名股东”的名字。也就是说,此时“显名股东”虽然未出资,但他却具备了股东的身份。那么“显名股东”就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权利,这对于隐名股东来讲,风险极大。举例来说:老张与小张签字了“代持股协议”。老张为实际出资人,而小张为显名股东。公司登记注册后,工商信息档案以及公司股东名册上股东均体现的是小张。如果小张日后,私自将老张实际出资的50万元,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了第三人小王,并且履行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及股东名册的更改。那么小王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而此时老张的出资50万元已归小张所有,老张就会被迫接受人财两空的局面——钱也没了,隐名股东的身份也没了。&/p&&br&&p&其次,显名股东虽未实际出资,但是通过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而成为了公司的股东,那么他就要承担股东的责任。如果隐名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那么显名股东就要承担因出资瑕疵而带来的补缴差额部分,同时对其他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及以对外承担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还拿上面案例,老张应当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10万元,此时如果发生争议或纠纷,那么小张就应当承担承担40万元差额部分的补缴责任,以及对其他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对其他债权人的赔偿责任。&/p&&br&&p&顺便不能不提及“合伙协议”这件事。有的创业团队是亲朋好友关系或者是义气兄弟,根本没有签署合伙协议的概念,这极可能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试想,在关系还不错的情况下,还不能好好谈合伙协议,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好好谈合伙协议?同时,合伙协议不仅仅保护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保护项目的健康、有序推进。合伙协议必须对项目定位、发展规划、分工、股权安排、合伙人权利和义务、亏损承担、股权绑定、薪资、财务管理、决策、加入及退出机制、项目保护等事项,进行白纸黑字的约定,方能让成员无后顾之忧,同心协力,同舟共济,且有效保护项目的推进。&/p&&br&&p&等到公司略大之后,“公司章程”是一份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法律人的眼中,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关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公司运营管理体制的确定等等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都是通过章程的约定确定的。而且,《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充分的权利,可以充分协商确定公司章程中的内容。公司章程绝不能再是一份从注册代理公司领取的格式化、千篇一律的固化文件,而是一份公司成立的基石,体现了各股东共同协商的智慧成果。例如,某公司为了督促各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特别在章程中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未出资部分不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再例如,某公司为了体现对公司潜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经营模式的改变、商标的授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资产处置都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过种种诸如此类的个性化安排,从源头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控制运营过程中的决策风险。&br&&/p&&br&&p&作为互联网公司,还有两件事是需要重视的,一个是资质。根据公司业务类型确定运营所需的资质、证照,初创企业应尽早完成申请,避免企业因无照经营影响后面的融资,甚至遭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ICP证/视频许可证/网络游戏运营许可/红盾315备案……如果没有对应业务的许可,你就是一个非法网站,有关部门随时可以查封罚款。此外,如果你是网络社区,对于不良信息没有及时处理,法律声明不完善(特别是免责声明和隐私条款)基本上也是找死的路。即便国家暂时不管,不代表竞争对手看不到,如果竞争对手举报你,甚至串通有关机构把你查封几个月是很容易的事情,这几个月的损失足以让你倒闭。另一个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商标、域名及专利的申请与保护,宜早不宜迟。建议创始团队应尽早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企业拟使用商标进行查询,争取在第一时间完成注册,这样可避免被人恶意抢注,而需要出巨资购买,或发现所推广很久的品牌或商标根本就注册不下来,被迫中途更换品牌与商标,从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p&&br&&p&下面引用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华的文章《创业者必备法律常识》(可惜作者只公开了第一章第一节……)——&br&&/p&&br&&p&-----------------------------------------------------&/p&&blockquote&&p&第一章 春生&/p&&br&&p&一千个观众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一千个创业者心中也许一千零一个创业的理由。我不是社会学家,也不是教育学家,因为对你为什么决定步入江湖、开始创业的动机不感兴趣。不管怎么样,当你看到这里的时候,我就默认为你已经做好了准备,去直面险峻的商场。&/p&&p&现代社会的任何一种经济组织,不论是一个人单枪匹马,还是三五成群呼啸山林,直到能够左右世界政治风云的MNC(跨国企业),他们都同人类一样,都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萌生发展,到衰落转型或者消亡于繁藩世间的过程。而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经济组织的生命力可能还不如人类顽强——2005年北京地区5岁以下儿童夭折率只有千分之七,而同期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超过67%的企业会在设立5年内倒闭。&/p&&br&&p&如何能够度过这段时间、健康茁壮的发展?唯有练好内功,打下基础。在本编《春生》当中,我们首先将为各位创业者介绍如何建立一个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差异、优劣,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以及各种企业形式如何申请设立等。其间我们还将学习到一些重要而基本的法律常识,这些知识将贯穿于我们今后的其他各个章节中,将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掌握现行法律体系,甚至可以更好的理解我们身边的经济运行体系。&/p&&p&第一节
笑傲江湖——企业组织形式&/p&&br&&p&当你壮志踌躇,准备踏入江湖的时候,第一个面临的选择就是要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究竟是一个人天马行空、独来独往,还是搞个夫妻店,是招呼三五知己,精诚团结,还是索性打出“替天行道”的旗号,大规模的招兵买马。这里的每种选择都是一类经济组织。&/p&&br&&p&其实如果我们留意一下身边的经济社会,会发现大量的企业称谓,例如“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某集团公司”、“某厂”、“某工作室”、“某中心”、“某株式会社”、“某公社”、“某会”等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名称中的“企业称谓”实际也就是企业组织形式,其中,有些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有些是日常的习惯用法和外来语,而还有一些则是不太规范的用语。而我们之所以在平时经常混淆一些概念,发生一些常识性的错误(但有时这种错误却会造成严重后果),除了大家对法律规定了解不足以外,国家其实也是有部分责任的,在后文中我们会提到。&/p&&p&不论企业称谓如何,从他们的组织形式上看,基本都可以按照两个标准来进行分类和归纳。这两个标准就是:有限责任vs无限责任,人合vs资合。&/p&&br&&p&在这里首先引入一个概念:法人。民事法律关系上有两大类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人也叫公民,没有什么可说的,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误解,特别是法人与法人代表之间的关系(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人自称为“某某企业”法人,这个大家似乎还能接受;可是我曾经见过有人把“法人”理解为“犯法的人”,这种解释真跟“秋天的菠菜”有一拼了)。&/p&&br&&p&《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p&&br&&p&换言说,法人是一种虚拟的实体,而由于这种虚拟的实体本身是无法从事各种行为的,因此需要有代表法人组织行使权力的人,也就是平常的自然人,称谓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法人代表。&/p&&br&&p&了解了“法人”的概念,接下来对于“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概念就比较好理解啦。&/p&&br&&p&理论上讲,任何法律主体其实都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也就是要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到底。对于个人来说,就存在一种风险:如果一次生意失败,就可能背上巨额的债务,从此再无力翻身。如此巨大的风险,自然会扼杀人们参与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建立大规模生产。因此,人们通过法律,创造了“法人”这个概念。&/p&&br&&p&由于从法律上,法人也是一种独立的人格,同时有自己的财产等,因此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把“法人”本身和法人的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区分开。即使一个法人因为经营失败等原因,无力承担债务,也可以通过破产等方式,由于主体消失而使债务消灭,不至于连累投资人,从而降低个人承担的风险,避免个人受到损失。&/p&&br&&p&因此,凡是能够通过法律程序,在法律上形成一个独立人格的组织形式,来替代投资人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的,我们就称为“有限责任”;而凡是以自然人为基础、最终各种责任全部由自然人承担的,我们就称为“无限责任”。通俗讲,无限责任就是在经营失败后,需要把自己的身家都赔进去;而有限责任则指个人只以投入的部分为上限,即使赔光了,也不会连累到自己的其他财产。&/p&&br&&p&而关于“人合”与“资合”的概念,其实更好理解。基本上凡是投资人人数有限、企业经营建立在彼此信任和熟识基础上的,就属于“人合”企业;而凡是通过单纯资本关系结合在一起的,我们就称为“资合”企业。最典型的“资合”企业就是各种上市公司,有几千直到几十万个股东。所以大家才有一个词“股民”,而不说是“股东”,因为大家更关注的仅仅是资本运作本身而已。反过来讲,由于“资合”企业通常规模巨大,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因此国家对于这种企业的管理也就更加严格,也是作为对公众利益的保护。&br&&/p&&br&&p&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法定的经营组织形式有如下几种:&/p&&br&&p&个体工商户;&/p&&p&农村承包经营户;&br&&/p&&p&个人独资企业;&/p&&p&合伙企业;&/p&&p&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p&&p&股份合作制企业;&/p&&p&有限责任公司;&/p&&p&股份有限公司;&/p&&p&外资企业;&/p&&p&中外合作经营企业;&/p&&p&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p&&p&根据上面提到的标准分类,这些经营类型则大体可以归为:&/p&&img src=&/4d1eb4a0e4ca3c6baca12d9d9b334913_b.jpg& data-rawwidth=&623& data-rawheight=&268&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23& data-original=&/4d1eb4a0e4ca3c6baca12d9d9b334913_r.jpg&&&p&这些经济组织,构成了我们日常经济生活,构建了我们国民经济的大厦,也形成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江湖。其中,除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其他几种组织形式由于有比较严格的管理规范和登记制度,同时规模较大、人数较多,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笼统称其为“企业”,与个人的经营相对应,同时也与政府部门,以及像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相区别。&/p&&p&在这其中,公司制度是目前最先进的经济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最多,2006年为2,505.7万户。相比之下,在工商局注册的其他各类企业总合才有780万家,而国内上海、深圳两地的上市公司则更只有不到1400家。&/p&&br&&p&面对这么多种组织形式,创业者应该如何选择呢?我们说,没有最佳的组织形式,只有最适合你的组织形式。创业者应该根据你的实际发展阶段和发展状况来选择适时的组织机构。要知道,每种法定组织形式的背后,都有深刻的立法含义和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演变历程。我们在后面将从公司讲起,主要讨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同时会涉及三资企业的内容。在介绍相关法律规定以后,我们将重点为大家解释各种组织形式的优劣和适用范围,对比各种组织形式的特点。&/p&&br&&p&顺便提一下,不要小看其他组织形式,比如农村承包经营户,因为在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唯一可以不经过工商登记,就能够直接进行商品经营的形态……&/p&&br&&p&第一节
纵横四海——公司&/p&&br&&p& “公司”这两个字大家都不陌生。早在清朝末年,国人就知道了“公司”这一事物。在《海国图志》中提到,“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大体讲的是一种股份有限公司。而近年来,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兴办公司一度成为一种社会浪潮,由政府部门演变的“翻牌公司”、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以至于著名相声《小偷公司》等,都把让“公司”一词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但是,如果真的让你回答一下,什么叫“公司”?估计100个人当中难有一、二个能够回答的上来。&/p&&br&&p&如果有人问你“猫是什么”,你回答“猫就是黑猫和白猫”。我估计对方会郁闷的不行,甚至会以为你在戏弄他。然而,这么诡异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周围: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对于公司的定义!唯一曾经下过一个定义的是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而这部条例已经于1994年被废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描述是这样的,“(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如同“猫就是黑猫和白猫”一样——所以现在很多人分不清公司和企业两者之间的关系、误解公司的含义,国家立法机关是有一定责任的……&/p&&br&&p&其次,另一件诡异的事情是我国没有统一的公司法原则,而是按照不同所有制和资本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于是不可避免出现很多矛盾的地方,当然另一方面说也就是可以合理利用的地方……&/p&&br&&p&简单讲,公司是现代企业组织发展的一种形式,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同时也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可以说,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但是企业,以及企业法人并不都是公司。&/p&&br&&p&虽然现代公司制度是构成当今经济世界的主要要素,但是公司的起源却可以一直追溯到一千多年前的中世纪欧洲,甚至追溯到更早的古罗马时代。学术界通常认为,在罗马,第一个类似于公司的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向公众出售股票,以便履行为支持战争而签订的政府合同。而现代意义的公司则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城市中的船舶共有体与康姆曼达(commonda)契约。&/p&&br&&p&作为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当你看到“公司”两字时候,可能想像不到,正是现代公司体制的出现,才使得世界经济得以飞速发展,才有了当今如此发达的现代文明。一定程度上,现代公司制度的意义,可以同蒸汽机的发明问世相提并论。而当蒸汽机早已进入博物馆以后,公司制度却依然焕发着勃勃生机,继续为人类文明而服务。&/p&&br&&p&当然,对各位即将行走江湖的创业者而言,这些法制史的课程难免有些枯燥。不过我希望大家能够对“公司”这一概念产生敬意和尊重,毕竟这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进步的成果,进而能够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让其成为实现你梦想的舞台。&/p&&br&&p&按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一共有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三类。&/p&&br&&p&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p&&br&&p&在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p&&br&&p&从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资合企业(相对于合伙企业等人合企业),都是投资人(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投资人以其投入的资金为限,负有限责任的企业。&/p&&br&&p&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并不是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是来自于一组精明而严谨的德国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正是他们的精心设计,才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制度得以问世。通常认为,日德国颁布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起来,随即这一组织形式立即被全世界其他国家所借鉴和效仿。&/p&&br&&p&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企业,其存在的基础有两点,第一是股东,第二是股东投入的资本。有了股东,才有投资的来源,和承担各种责任的主体;而有了资本,公司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同时资本作为公司独立的财产,保证公司可以凭借公司自己的身份,独立参与各种民事活动。&/p&&br&&p&经常有人在一些论坛上号召,准备召集100人,每人出资300元,一共3万元来成立一个公司,用来做一些有趣的事情。然而遗憾的是,他们的想法无法实现,因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其股东人数是从1个到50个,也就是说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至多只能有50个法定的投资人。如果超过这个数字,则只能去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每个人就需要准备至少50,000元啦。&/p&&br&&p&什么样的人可以做公司的股东呢?自然人当然可以,而前面提到过,从法律上讲,“法人”也是一个独立人格,所以“法人”也可以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这点上大家应该比较好理解,特别是前几年“法人股”的问题闹的整个资本市场都沸沸扬扬的。但是如果我告诉你,未成年人、甚至是婴儿都可以做公司股东,你是不是会觉得奇怪呢?按照法律规定,确是如此,因为法律没有对自然人股东的民事行为能力资格有限制,所以现实中真的出现过未成年人担任公司股东的事情。&/p&&br&&p&光有股东不行,更主要的是这些股东还需要拿出钱来,而且这些钱从此就不再属于股东个人所有,而是要变成公司的财产,法律上叫注册资本。从此个人就失去了对这些财产的处分处理,不能撤回,而换回的则是整个公司股份中的相应数额和相应的股东权利。&/p&&br&&p&那么成立一个公司需要多少资本呢?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基本同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法律环境建设的程度有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也经历了大幅度下降的过程。2005年第二次修订中,对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和缴纳方式做了全新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万、30万、50万元三档,统一成一档,同时把数额下降到只需要人民币3万元。不单如此,目前公司法还对资本的缴纳时间进行了放宽,从过去严格的实缴制度(注册时必须一次性交齐)变成允许分期缴纳。其中,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投资公司则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也就是说,你在注册公司时候如果只有3万元的资金,你也可以注册一个资本为15万元的公司,只要在公司成立2年内把其他12万元缴纳齐就行。顺便提一句,我曾经在一个财经刊物上看到一篇文章,其中居然说目前公司法把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同时首期只需要缴纳20%,所以现在中国注册一家公司最低只要3万*20%=6千元……现在记者的素质啊,真是汗一个。&/p&&br&&p&当然,虽然公司法有三万元的最低规定,但是并不表示经营各种业务的公司都只需要3万元。一些特殊行业通过专门性的规定会把这个门槛大大提高,以保证本行业企业有足够的财力进行经营。比如要办理互联网经营性许可证(ICP证),则注册资本不能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对于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等。&/p&&br&&p&中国有句俗话,叫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在公司注册资本中也是大体如此,除了货币和实物以外,也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出资。更广泛一些讲,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其中,货币出资的比例不能少于总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技术出资等无形资产出资可以达到70%的比例。这对于很多没有足够财产,而是凭借某一项技术成果来创业的朋友来讲,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消息,充分体现出知识的价值。&/p&&br&&p&因为公司实行登记主义,所以公司中的股东身份也要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来确定下来。凡是投资人,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作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的真实盈利情况),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要不投资公司干吗);。这里顺便提一句,对创业者来说,经常有人会遇到所谓“干股”的问题。鉴别这种“干股”究竟是你真正价值的体现,还是你的领导给你“画饼充饥”,方法很简单,就是要求把你的名字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列到股东名单中,因为这样你才能享有真正的股东权利。而对方是否真的有诚意,也就一目了然啦。&/p&&br&&p&前面提到,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已经不属于股东个人,而是公司名下的财产)。那么如果你不愿意继续在这个公司中投资,或者公司由于业绩很高,你投资的部分已经实现了很大增值,你想把这些增值部分取出来,应该怎么做呢?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你可以把你手里的股份转让给别人,包括你公司其他的股东,或者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把股份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个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带有浓厚的人合色彩,强调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个也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之间的人合关系。&/p&&/blockquote&(新《公司法》规定一般的公司对于注册资本已经取消最低出资额的限制)&br&&p&-----------------------------------------------------&br&&/p&&br&&p&下面继续说创业需要的法律知识。&/p&&br&&p&对于创业者(也包括中小型企业)而言,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大体可以分为几种。从部门法的角度,综合财务会计的角度(会计师对于法律的分类和法学是不一致的),大体可以分为三种: &/p&&br&&p&第一类,涉及主体身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主体法和程序法。其中,创业者主要会涉及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作为特别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创业者参与经济生活的各种不同主体身份,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后面我们会首先对不同类型的经营组织进行介绍和比较分析。&br&&/p&&br&&p&第二类,涉及企业运营和对于企业运行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创业者应该了解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这部分内容中,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法律是尤其重要的;&br&&/p&&br&&p&第三类,涉及税收的法律。算上刚刚废除的农业税,我国的税收一共有七大类24种,其中以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创业企业来说比较重要——当然,依照企业的业务不同,也许还会涉及到屠宰税和宴席税……&br&&/p&&br&&p&个人独资企业是为让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说所谓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块钱注册一个企业”,都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误解和谣传(这其中,没有操守、不学无术的记者们起了很多恶劣的作用)。&/p&&p&&br&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p&&p&&br&1、在投资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国公民,其次规定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当然,应然和实然之间是有差别的,我想大家也知道);&br&&br&&/p&&p&2、出资。这里存在严重的谣传和误解。个独法中确实没有关于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只是笼统讲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是任何企业要运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个独企也不例外,没有足够与拟开展的业务相应的投入,工商部门是不会批准的。在实践中,依照地区、行业不同,实际的最低限额一般在5万-10万之间;&br&&br&&/p&&p&在投资方式上,可以以投资者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出资——后果就是如果债务不能清偿时,也需要用家庭财产来偿还;&br&&/p&&br&&p&合伙企业的历史要比其他企业形式存在的时间更悠久,也是经济生活中数量众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专业服务的领域中,大多是采用合伙制。&br&&br&&/p&&p&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同样,合伙企业也属于自然人企业的范畴,需要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中特别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br&&br&&/p&&p&1、合伙人。2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同样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等;&br&2、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在其中规定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事务执行、退伙解散等重要事项;&br&3、出资。合伙企业的出资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一个是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另一个是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br&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也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点是因为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彼此的信任和熟悉程度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之一;&br&&/p&&p&4、经营。全体合伙人都拥有经营权,同时,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涉及重大事项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br&5、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连带性不单体现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同时也体现在合伙人之间。也就是说,即使合伙人之间约定了分担债务的比例,债权人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br&6、入伙与退伙。作为人合企业,合伙企业允许投资人撤资,同时允许新合伙人加入。需要注意的地方是: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依然要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加入后,即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点是法定的。&br&同时,为了维护企业团结,合伙企业的另一个特殊规定是在某些情况下,经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某一合伙人除名,按照强制退伙处理。&br&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该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由该企业的的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追缴;该合伙人首先应该拿出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之后,如果他承担了其他合伙人的债务,可以再向这些合伙人进行追偿。这里体现了合伙企业责任共担的原则。&br&&/p&&br&&p&个独企与公司相比: &/p&&p&1、出资人不同:一个人vs两人以上; &/p&&p&2、法律地位不同: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vs独立法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公司财产,并独自对于公司的行为负责; &/p&&p&3、投资人管理权限:企业拥有全部权利,自由支配vs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p&&p&4、风险承担:企业主(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vs投资人以投入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与投资人无关; &/p&&br&&p&个独企的优势: &/p&&p&1、组织形式简单,受政府控制少,受法律限制也少,企业可以灵活经营; &/p&&p&2、投资人对于企业享有绝对控制权; &/p&&p&3、最重要的一点——税赋轻。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其企业收入就是个人收入,只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一次税;而公司来说,首先要将会计利润的一大部分交纳企业所得税(最高可到33%),然后投资者收到利润分配后还要再按其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两重征税以后,中间的金额不是小数目……&/p&&br&&p&个独企的优势,另一个方面讲也是劣势: &br&&/p&&p&1、经营风险大,一旦经营不善,会危及到企业主(投资人)自身的个人财产安全; &/p&&p&2、单一出资人,限制企业的规模发展;因此,个独企往往更适用于专业性强的个体业务; &/p&&p&3、企业与企业主人身关系联系紧密,因此续存期比较短,不利于长远发展; &/p&&br&&p&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 &/p&&p&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协议vs公司章程。前者拥有更大的灵活性,而后者有更多的法定内容; &/p&&p&2、法律地位不同: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vs独立法人; &/p&&p&3、法律性质不同:人合企业vs资合企业; &/p&&p&4、风险承担: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分担)vs有限责任;&/p&&p&优势: &/p&&p&1、合伙企业资本来源比个独企扩大,企业规模相应扩大; &/p&&p&2、合伙人共同经营,有利于管理风险的分担,同时不过分减少经营的主动权和经营的灵活性; &/p&&p&3、税赋低,同个独企道理一样; &/p&&br&&p&劣势: &/p&&p&基本同个独企; &/p&&br&&p&然后是三资企业。首先明确一下,三资企业不同于外国企业。三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形态,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外国企业则完全是国外的组织。根据经济法上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两者在管理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涉及税收、外汇管理、投资机制等方面。&/p&&br&&br&三资企业包括三种形态:&br&中外合资企业又叫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形态;&br&中外合作企业又叫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协议来组成的企业形式;&br&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企业。&br&此外还有一种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分类标准完全没有很大意义。&br&&br&三种企业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这些特征有时候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内能够表现的非常明显。&br&&br&如何根据行业特点和投资者的要求以及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企业形态,有时是很重要的问题,特别是中国这种特殊的国情和政策环境下,毫厘之差就能带来非常不同的结果。&br&&br&一般来说,合资企业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产权明晰,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比较公平,因此比较多的适用于投资金额高、技术含量高、商业周期长的项目;&br&&br&合作企业的特点是基于双方协议组建企业,这种自治原则使得双方在合作内容上拥有很大的灵活性。另一个特殊的地方在于,合作企业是我国税法体系下唯一允许外方投资人从税前利润中先行收回投资的企业形式!这种规定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尽快实现投资回收,因此具有在实践中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只有在交纳完企业所得税、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才能分配剩余利润);&br&&br&而对于国外投资人来说,独资企业因为全部投资来自国外,所有受到中国法律的管制相对也就最少,投资者可以拥有全部的管理权限。所以很多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很多愿意选择这种形式(不过在很多领域,国家对于企业的资本结构有比例限制,很多外国资本只能选择合资的方式规避中国的政策限制)。&br&&br&由于吸引外资是我国重要的政策之一,所以在三资企业方面更多的要关注对于企业的政策优惠规定上面。这其中有很多细微的地方。有家美国企业准备在中国投资,公司章程只改动了几个字:把企业经营期从原来美国人写的九年改成了十年,把信息服务业务改成“产业信息咨询”,就为该企业赢得了大量潜在利润。原因很简单,我国对于外资企业有税收优惠,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二免三减半。但是这个前提有两个: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而按照国家管理机关解释,产业信息咨询服务是作为“生产型企业”的一种,这样一来就很轻易的取得了本来没有机会获得的税收优惠……&br&&br&外资公司的情况:&br&一、出资方式:外方投资者以现金投资时,只能以外币形式,不能以人民币出资(使用国内投资分回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除外)。 &br&二、出资比例:目前我国对于外资企业中外资成分的还是有一定的最低比例限制。 &br&三、出资期限:前面提到过,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对于注册资本要求实行法定原则和充实主义——但是,问题就出现了:《中外合资企业法》却允许投资双方分期缴纳,甚至规定可以先发营业执照! &br&&br&具体规定是这样的: &br&1、规定一次性缴纳出资的,可以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后6个月之内支付; &br&2、规定分期支付的,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后三个月内支付各自出资额的15%就可以,余额的支付期限为: &br&——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的,营业执照颁发后1年内缴齐; &br&——50万-100万,1年半; &br&——100万-300万,2年; &br&——300万-1000万,3年, &br&——1000万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再定…… &br&看起来好象只是枯燥的数据而已,但是在真正的操作当中,这种对于期限的宽沿本身就意味着实实在在的钱!巧妙运用这种时间规定,再加上合理的财务技巧和资金杠杆的运用,资金的效率能够增加很多倍,特别是结合对于外资企业投资总额的管理规定。 &br&&br&下面的例子也是事实的事例:美国一家企业与国内机构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利用上述规定仅以非专利技术折价支付了20%的出资额,中方提供了场地、设备和启动资金。合资公司投产后,外方将企业的利润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移交到作为投资者的母公司手里,再作为外方的投资额分批缴纳,在时间限度内完成资本充实——也就是说,鬼子仅以一打图纸,在两年以后换回了一个完整的工厂…… &br&&br&中外合资企业如下。&br&一、组成。顾名思义,中外合资企业就是由中方和外方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但是从投资者身份上来讲,外方可以是企业、机构或者个人,而中方投资者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就是说,我国是不允许个人投资建立合资企业的——当然,变通的方式也很简单,就是组建一个没有实体业务的机构,用来作为中方投资人就可以了; &br&二、组织形式。合资企业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是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合资企业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前者是股东会); &br&三、注册资本管理。 &br&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合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允许减少注册资本,增加资本时也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br&同时,合资企业也依照业务不同,有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中: &br&(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br&(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br&(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br&(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一致)。 &br&在资本转让方面,我国也遵行审批原则。转让资本必须经过董事会一致同意,然后报原审核机构批准;同时,合资另一方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br&四、投资总额 &br&和前面关于关于资本分期投入的规定类似的另一项特殊规定是关于投资总额问题。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就是指基建资金和流动资金,特殊的地方在于,除了注册资本以外,合资企业还可以以企业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将借入资金作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通俗讲,就是允许把贷款直接看作是企业自有资金的一部分——这个对于内资企业是不允许的。 &br&当然,为了避免风险,国家对于不同投资总额中企业资金和贷款之间的比例是有硬性规定。 &br&五、管理机构。合资企业的管理机构也有特殊的地方,比如其董事是由投资各方指定,同时投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投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此外,董事任期也有区别,公司法规定是3年一届;而合资企业是4年一届。 &br&&br&与中外合资企业相比,中外合作企业更类似于合伙企业,因而在组织形式和管理规范上随意性更大一些。 &br&一、组成。基本与中外合资企业类似,外方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与中国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建立;但是与合资企业的股权式经营方式不同,合作企业采用的是契约式合营方式,投资各方签订合作合同,合同中规定合作方式、利润产品的分配、风险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等内容。这个合作企业就作为指导企业运营的基本文件,投资各方不是以投资数额和股权分配为依据,而是是以这份协议进行确定; &br&二、组织形式。所谓中外合作企业更多的是从企业的资本性质来划分的,在企业组织形式上,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选择非法人企业(比如联营企业)。这方面要比合资企业宽松很多; &br&三、投资回收。这点是中外合作企业制度中最特别的地方,也是整个中国企业法中唯一的一处、允许外方投资者在运营期间从税前利润中先行收回其投资的规定(其他企业形式,只有在企业解散清算时,投资者才能收回投资)。按照我国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当外方投资者同意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在约定的合作期满后全部无偿归中方所有时,可以经中国财税机关批准,从税前利润中先行收回其投资。这点在实际中有相当大的意义,虽然结果往往是中国方面用辛辛苦苦赚来的利润,换了鬼子的一堆破铜烂铁……题外话:任何政策一旦制订出来就必然有漏洞,如何合理利用这些漏洞、游走于政策边缘往往是企业经营者所应该关注的;另外一点是,任何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都离不开人的因素,所以政策的扭曲也就在所难免; &br&四、管理机构。与组织形式相对应,中外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的形式上也非常灵活,可以采用董事会方式(类似于中外合资企业),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方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经营(这时同合伙企业类似,必须要合营各方一致同意)。 &br&&br&外商投资企业如下。&br&一、组成。外资企业就是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投入的企业。按照资本所有权与管理控制权相一致的原则,外资企业由外方投资者独立控制; &br&二、组织形式。国家对于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也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国外投资者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选择其他非法人企业形式,按照其组织形式适用各自的法律规定; &br&三、财务管理。除了惯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外,对于外资企业还特别要求其财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报告; &br&此外,需要区分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外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制度建立的,本质上还是“中国”企业;而后者则是属于外国法人或者非法人机构,与其母公司共同核算,不属于《外资企业法》所调整的内容。 &br&&br&&p&下面我们将从程序上讨论一下如何设立一家企业,特别是如何建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涉及到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内容。&/p&&br&&p&一 管辖&/p&&p&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的登记机关,其中,按照公司规模和资本性质,实施三级管辖模式: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或者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对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管规模大小都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省级政府投资或者授权投资的有限公司,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3、除了上述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就要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p&&br&&p&二 设立登记&/p&&p&设立登记就是提交材料供审批机关审批,以获得营业执照,确立企业成立的过程。对于公司而言,需要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内容,在下面一一加以介绍。上述登记事项的另一个意义是,如果这些项目发生变化,必须办理变更登记。&/p&&br&&p&首先讲一下公司登记所需要的条件:1、有明确的出资人和投资额。2、有公司章程。章程所规定的都是非常重要的事项,如果在某些细节地方有疏忽,很可能为今后的发展埋下一个隐患。找一个专业人士审查一遍,是比较稳妥的方式。3、有公司名称。一方面是为了识别公司身份,另一方面也是为今后树立自己的商誉做好准备;在名称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详细规范,最主要的有几点:——必须标明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名称不能随便使用带有公权性质的字样;——名称前必须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地名,其中只有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全国性公司,可以使用中华、中国等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的公司,可以冠以省级名称。4、有营业场所。一方面是公司经营的必需,另一方面,营业场所同时还涉及到诉讼法和合同执行、票据执行等问题;&/p&&br&&p&其次,公司登记的步骤以及提交的必备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第一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文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一般需要提交上述文件后领取名称预注册表格,工商局在收到上述文件后,一般在3到10天里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将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个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也就是说发起人要在随后6个月内完成注册流程。第二步,进行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公司住所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另外,如果你的公司业务中有需要事先审批的业务(比如医疗、电信增值服务),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如果提交的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工商局会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然后你可以先回去,30天之内会告诉你是否核准。第三步,领照,交纳登记费。如果设立公司,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交纳登记费用,标准是按照注册资本总额千分之一;超过1000万的部分按千分之0.5交纳;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交纳。如果是非法人企业(比如合伙企业,个独企),需要领取《营业执照》。&/p&&br&&p&另外还有工本费以及在媒体上发布设立声明的费用。都办完以后,理论上公司就算合法成立了,但是离实际运营还有一些距离。&/p&&br&&p&领到营业执照以后,还有一些后续工作要完成,才能正式开始经营。1、公章。到当地公安局,凭营业执照办理证明信,去刻字厂刻制公章,一般包括公章(公司名)一个,合同专用章一个,财务专用章(铜章)一个,企业法人代表章一个等。2、税务登记。在领到营业执照之后的30天内,必须完成税务登记。办理地点是在当地的税务机关,首先要领取《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分为内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经营以及涉外等几种,不要填错了。需要递交的文件有: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和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身份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经营场所证明;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如果享受税收优惠的,需要提供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向税务机构提供公司有良好财务管理能力的证明(包括财务人员、财务制度设置等)。税务机关将在30天完成审核工作,核发税务登记证和副本。&/p&&br&&p&上述程序完成后,还有一些其他工作,包括企业员工的计税工资、社会保障登记等,不再细说。&/p&&p&关于经营范围,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实际我国曾经实行过严格的列举主义规定,要求企业只能在营业登记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后来逐渐采用概括主义,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和需要事先审批的业务以外,都允许企业进行经营,而不用写具体的业务范围。 &/p&&br&&p&最后再讲一下关于注册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p&&br&&p&1、虚假出资。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同时,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p&&p&2、冒用公司名义。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p&&p&3、不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视为虚假出资的一种,可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可以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p&&p&4、不经营。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p&&br&&p&前面我们已经把常见的企业形式以及建立组织所需要的程序进行了简单介绍,在下面我们将开始了解涉及企业运营和对于企业运行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其中主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p&&br&&p&一、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保证自愿、平等、公平,维护诚实信用;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内容:1、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公用事业企业或者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搭售和不合理附加条件(比如限制转售)、串标等;2、不正当竞争方法,包括欺骗性交易、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掠夺性定价、不正当有奖销售以及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p&&br&&p&对于公用事业企业或者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一般表现形式就是强制用户购买和使用某种产品或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个在社会生活中是很常见的,虽然国家专门制订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不过还是屡禁不止,遇到这种情况,大家还是自认倒霉比较好;同样的,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政府机构及其所属部门也不得利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如果政府管理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理论上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仅仅是理论上这么讲而已。至于实践中的情况,我想大家都清楚。还是前面提到的那句话――法律不是万能的。此外,如何把制订的法律正确、完成的执行,是我国几千年来都没有解决的问题。&/p&&br&&p&限制竞争的第三种情况是搭售,主要是一方利用自身经济优势地位,迫使交易相对人违背自身意愿,购买一定产品或者服务。不同于前面公用企业的地方在于这里的范围更广。&/p&&br&&p&与搭售类似的是附加条件,包括限制转售价格、地区和用户等。这种行为与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背道而行,自然是需要政府管理的。&/p&&br&&p&串标。这个更好理解,就是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人私下达成协议,从而使招标活动成为虚设。&/p&&br&&p&除了限制竞争行为以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项重点是管理不正当竞争方法。 &/p&&br&&p&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即经营者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达到欺骗消费者或者损害竞争对手的目的。其具体形式包括: &/p&&p&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p&&p&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p&&p&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p&&p&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p&&p&二、商业贿赂。这里是指在帐外的财物交易,如果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或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则不属于这个范围; &/p&&p&三、虚假广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这点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p&&p&四、侵犯商业秘密。要构成“商业秘密”有三个必要条件: &/p&&p&1、不为公众所知悉; &/p&&p&2、经济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p&&p&3、经权利人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的。 &/p&&p&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点内容的信息,才能够构成商业秘密。在司法实践中,最后一点常常成为类似案件辩论的焦点,有时也成为影响整个局面的关键因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形式: &/p&&p&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p&&p&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p&&p&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p&&p&同时,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继续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将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是因为此时第三人已经构成了主观上的恶意; &/p&&p&五、掠夺定价,也就倾销,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手段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两点也必须同时具备。 &/p&&p&此外,以下四种情况不属于倾销: &/p&&p&1、销售鲜活商品; &/p&&p&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p&&p&3、季节性降价; &/p&&p&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p&&p&六、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 &/p&&p&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p&&p&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p&&p&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p&&p&所以,当需要采用有奖销售,特别是抽奖形式的时候,建议聘请公证处人员进行公证是比较好的方式,可以避免很多麻烦,而且手续很简单,费用也不高; &/p&&p&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这点上需要注意的是,其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如果不是经营者而是记者等,那么依据的就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民法上面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了。 &/p&&br&&p&&b&接下来很重要的一部分法律知识是关于合同。
&/b&&/p&&br&&p&作为企业经营者而言,经常需要接触各种契约性文件和合同,包括财产、身份、行政、劳动等,因此,从本节开始,我们来探讨合同法相关内容,包括合同法总则以及十二种有名合同。&br&&br&一、合同法的管辖。我们所讨论的合同法是在经济法的范畴内,属于商法性质,因此,狭义的合同法是不能管辖诸如人身、劳动、监护等其他性质的协议的。所以提这点,是经常看到有人一知半解的用合同法的内容(还仅仅是字面上的理解)“热心”的给别人解答关于劳动法的问题——所以艾森豪才说,又笨又勤快的人必须开除;&br&&br&&/p&&p&二、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强调自愿协商、等价有偿,强调契约自由,保护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说,合同仅仅规范最基本的合同要素,其他任何法律不禁止的事情当事人都可以自由约定;&br&&br&&/p&&p&三、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br&&/p&&br&&p&四、合同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br&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可以直接使用合同法对应章节内容;无名合同,则需要依靠总则和参照分则内容(最常见的是参照买卖合同);&br&2、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前者如赠与合同;&br&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br&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前者是双方达成一致时,合同即生效;后者必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br&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前者是指其形式有专门法律规定的合同,一般比较少见;&br&6、主合同和从合同。后者以前者为存在基础,前者成立则后者成立,比如保证合同。&br&&/p&&br&&p&五、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叫定型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面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这种方式可以简化签约程序,加快交易速度。由于是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强势群体)制定,因此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p&&br&&p&六、合同形式。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EDI和电子邮件。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的,对于email作为证据的效力,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论。&/p&&br&&p&合同的订立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虽然更多是从法理角度出发进行的划分,但是一旦出现合同纠纷的时候,往往会具有实际意义,特别是在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时。&/p&&br&&p&简单讲,要约就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与一般的广告不同的地方在于,其内容具体确定,不但有意愿表示,同时也具备足以是交易成立的基本条款,而对于受要约人而言,一旦接受该意思表示(即承诺),就将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其中,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的角色是可以相互转换的。&/p&&br&&p&举例说,我们买苹果,摊主说,来1斤吧,才100块——这个就是向你做出的要约;刚好你老婆在旁边,于是你要充大款,说,称吧——这个就是你承诺了,于是交易成立;你要是说,不行,1块钱1斤——这个就是反要约,因为你对于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变更从而变成了新的要约人。&/p&&br&&p&要约和承诺也是可以撤消的,只要你做出的撤消指令比你做出的要约或者承诺先到达对方那里就可以。&/p&&br&&p&承诺的意义在于,当达到要约人时,合同就成立了。一般来讲,是从邮件、电报等载明的时间开始,但是在EDI中,是以进入要约人的系统中时,即为生效,除了对于合同形式有规定(比如当事人约定签章或者需要办理登记),承诺生效时,合同也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这一时刻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刻;同样,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p&&br&&p&前面提到,合同是强调当事人自治的,因此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虽然缺乏足够的要件,但是合同双方已经开始事实履行,这个时候是不能以形式要件缺乏而主张合同无效的。比如清华大学规定凡是买苹果的人必须到同方部登记合同,但是你已经拿了JS的苹果,并且吃了两口,就不能说因为没有登记而拒绝接受合同;&/p&&br&&p&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信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无过失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信誉而采取的必要措施。&/p&&br&&p&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p&&p&(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p&&p&(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p&&p&(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p&&br&&p&同时,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对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br&&p&这个的目的也是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前版面上常有人问,如何避免在同VC谈判时泄密,严格讲,这种情况从法律上讲是不会发生的,否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在中国办事要牢记,法律如何规定和如何执行永远是两回事; &/p&&br&&p&但是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签定的合同超越了其登记的经营范围,这个时候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者禁止经营的规定,那么不能认定这合同无效——这个是来自于高法的司法解释,在法条中是没有规定的,但在实际中,这种解释拥有和法律同等的效力。&/p&&br&&p&有时为了保护交易秩序,对于一些合同并不一定强制认为无效,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撤消(自始无效)或者变更(只是调整部分要件)。&/p&&br&&p&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p&&br&&p&合同的履行就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正确、适当、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p&&br&&p&在其中有两个需要注意的地方,一个是当约定不明时,如何进行执行;另一个是在合同执行中,针对某些情况下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p&&br&&p&前面已经讲过,订立合同是一种高度自治的行为,通常不因为缺少某些要件而失效,目的是为了促进交易。当合同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p&&br&&p&如果仍然不能确定,则按照以下原则进行:&/p&&br&&p&(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p&&p&(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p&&p&其中,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也就是说,按照有利于买方的情况执行;&/p&&p&(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p&&p&(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p&&p&(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p&&p&(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p&&p&上述第四项和第六项往往在实践中被人所忽视,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p&&br&&p&还需要提到的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执行,如果方面中止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是,合同法上有抗辩权的规定,就是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是自己的拒绝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p&&br&&p&a、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外,如果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p&&p&简单的例子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一方不提供货物或者支付价款,那另一方也有权不履行;&/p&&p&b、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p&&p&简单的例子就是常见的货到款发,如果一方不提供货物或者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那另一方也有权不给钱(在买卖合同中我们会继续讨论这个问题);&/p&&p&c、不安抗辩权。这个是更加有用的规定,就是当有证据显示对方不能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在对方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提供担保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其中,需要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况,包括:&/p&&p&(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p&&p&(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p&&p&(三)丧失商业信誉; &/p&&p&(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p&&p&需要提醒的是,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p&&p&如果按照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出示证据。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p&&br&&p&关于合同的转让、变更和终止如下。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主体的变化。通常来说,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等,不属于主体的变化,也不能因此而主张终止合同义务。典型的例子就是房租租赁中的“买卖不破租赁”。类似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里还是根据促进和保障合同正常履行为基本原则。&/p&&br&&p&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里的规定是为了减少可能的纠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就可以变成一个陷阱——多说一句,随着这种混乱的立法体制下的法制的完善,在现行法律当中有大量陷阱式的内容存在。所谓陷阱,实质就是一些特殊的规定,很多与人日常的观念不一样,或者是一些常人无法想到的地方。我的一个业务爱好就是读法条汇编,以发现“陷阱”为乐趣,然后思考在不同情况下如何设置和利用这些“陷阱”打击别人,如何防范这些别人用这些“陷阱”来坑害自己。&/p&&br&&p&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可以认为合同已经终止,权利义务全部消失,包括几种情况: &/p&&p&(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p&&p&(二)合同解除; &/p&&p&(三)债务相互抵销; &/p&&p&(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却发现找不到债权人,那么就可以把标的或者折现提交给提存部门,视为已经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取提存物,而五年不提取,即收归国有; &/p&&p&(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p&&p&(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所谓债的混同; &/p&&p&(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p&&br&&p&还有一些边角规定:&/p&&p&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p&&p&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p&&p&2、主体缺陷。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下,或者精神有问题,不能保证随时意识清醒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典型的就是有名合同中的赠与合同,不能因为受赠与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p&&p&3、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p&&p&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p&&p&这里和民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在代理中比较复杂的是所谓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本来是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该合同由本人承担行为后果。&/p&&p&最常见的就是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组织的法定代表等,其行为在外人看来足以有充分的效力——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一种陷阱。 &/p&&br&&p&合同的违约责任就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通常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事先约定(典型的就是违约金)。此外,违约责任形式上还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后者采取补救措施等。 &/p&&br&&p&具体讲,又分为三种情况:&/p&&p&1、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p&&p&2、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通常按照过错责任大小来分担;&/p&&p&3、当事人一方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首先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在按照法律规定解决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p&&p&在责任认定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不以当事人过错的存在违要件,换句话讲,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观有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和事实,就要承担违约责任。&/p&&br&&p&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p&&p&1、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以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情况除外;&/p&&p&2、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p&&p&3、赔偿损失。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继续赔偿损失;&/p&&p&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属于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p&4、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结合实际情况再确定实际金额;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p&&p&予以适当减少。不过,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p&&p&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同时规定了违约金和定金,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对方承担一种形式,而不能同时两者并用。&/p&&br&&p&合同的其他规定如下:&/p&&p&1、合同文本。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p&&p&2、文字。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在实践当中,为了减少麻烦,建议大家约定不同文字的版本中,中文效力优先;&/p&&p& 3、法律适用。作为民事法律的一部分,合同当事人通常可以自行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你不嫌麻烦,约定使用德国标准合同法或者新加坡统一合同法也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p&&p&4、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如果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通常来说,诉讼和仲裁是相互排斥的。常常看到有人约定,如果不服从仲裁结果,可以再提起诉讼——典型的半法盲。&/p&&p&5、免责。因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典型的就是战争、自然灾害或者国家政策的实施——天灾人祸),使得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p&&br&&p&在上一节中,进行介绍(合同法分则)。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没有具体规定的合同形式将参照有名合同的类似条款执行。此外,再重申一点,合同法仅仅管理的是经济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以及合同不由合同法管辖。特别是劳动合同(从法的部门上讲,劳动法是属于另一类部门法了),千万不要拿合同法规定去理解劳动协议。&br&&/p&&br&&p&&b&至于具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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