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清单需要配备哪些卫生应急装备?

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管理办法;一、工作内容:;疾病控制中心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预;二、储备物资种类和方式;(一)储备种类;储备的物资类应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救援设备、;(二)储备方式;①实物储备:较为稀缺的卫生应急物资和经常使用的卫;②计划储备:对不便保管、效期短或不能及时从市场上;③资金储备:对货源充足,能够及时从企业或市场上购;如抗生素、常
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管理办法
一、工作内容:
疾病控制中心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预防为主、有备无患”的工作原则,结合所承担的应急任务,建立科学、经济、有效的应急物资储备和运行机制。确保应急物资计划、采购、储备、调用、补充等工作科学、顺利开展。
二、储备物资种类和方式
(一)储备种类。依照国家预案的要求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主要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设备、药品(主要为疫苗)、装备以及资金等方面的储备。
储备的物资类应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救援设备、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传染源隔离、防护装备、后勤保障设备及应急设施等。
(二)储备方式。结合物资特性和应急需求,统一规划,实行实物储备、计划储备、资金储备和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储备,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补充。
①实物储备:较为稀缺的卫生应急物资和经常使用的卫生应急物资,以个人防护用品、食物和职业中毒特效解毒药品、疾病特异性诊断试剂为主,以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立即调用。
②计划储备:对不便保管、效期短或不能及时从市场上购买的物资,与企业签订储备合同,随时调用。如含氯的消毒药品。
③资金储备:对货源充足,能够及时从企业或市场上购买的物资,
如抗生素、常用疫苗、消杀药品等,预留一定数量的资金并根据应急需要购置物资。
④信息储备:指通过网络平台,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在需要的时候能够迅速的检索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信息
三、储备管理
(一)制定储备目录和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储备、地方为主、国家为辅的原则,制定各级疾病控制中心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标准。
(二)规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①根据疾病控制机构应急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规范应急物资的统筹计划、政府采购、调度供应、更新补充和仓储管理工作;
②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和科学的评估体系; ③制订管理制度,责任到人,提高储备物资的经济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应急装备
(一)各级疾病控制中心应按照卫生应急队伍的职责、任务,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以满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应急装备是应急储备的一个方面
(二)疾病控制中心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装备标准的制订,依照疾病控制中心应急队伍的职能,制订装备标准、应急装备管理办法和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装备的经费预算和
采购工作;做好装备验收、仓储管理、维护保养及训练使用等工作,确保装备与人员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装备的效能,提高疾控中心的应急处置水平。
(3)疾病控制中心应做好应急装备的配备和管理,建立应急装备的配备、采购、保管、使用、维护和更新等管理制度。疾病控制机构内部的应急装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仓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装备的配备、仓储、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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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在救援行动中,穿戴面罩和防护服,随时注意现场风向的变化,做好自身防护。在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做好防范,避免发生伤亡。 2.救援人员进入污染区注意事项 1)救援人员进入污染区前,必须戴好防毒面罩和穿好防护服。 2)执行救援任务时,应以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互相照应。 3)带好通
&&& 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 救援人员在救援行动中,穿戴面罩和防护服,随时注意现场风向的变化,做好自身防护。在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做好防范,避免发生伤亡。
&&& 2.救援人员进入污染区注意事项
&&& 1)救援人员进入污染区前,必须戴好防毒面罩和穿好防护服。
&&& 2)执行救援任务时,应以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互相照应。
&&& 3)带好通信联系工具,随时保持通信联系。
&&& 3.工程救援队注意事项
&&& 1)工程救援队在堵源抢险过程中,尽可能地和事故单位的自救队或技术人员协同作战,以便熟悉现场情况和生产工艺,有利于堵源工作的实施。
&&& 2)在营救伤员、转移危险物品和化学泄漏物的清消处理中,与公安、消防和医疗急救等专业队伍协调行动,互相配合,提高救援的效果。
&&& 3)救援所用的工具应具备防爆功能。
&&& 4.现场医疗急救中需注意的问题
&&& 1)职业化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特殊性和紧迫性,现场医务力量和急救的药品、器材相对不足,应合理使用有限的救治资源,在保证重点伤员得到有效救治的基础上,兼顾到一般伤员的处理;在急救方法上,可对群体性伤员实行简易分型后的急救处理,即由经验丰富的医生负责对伤员的伤情进行综合评判,按轻、中、重简易分类,对分类后的伤员除了标上醒目的分类识别标志外,在急救措施上按照先重后轻的治疗原则,实行共性处理和个性处理相结合的救治方法。
&&& 2)注意保护伤员的眼睛。
&&& 3)对救治后的伤员实行一人一卡,将处理意见记录在卡上,并将卡戴在伤员胸前,以便做好交接,有利于伤员的进一步转诊救治。
&&& 4)合理调用救护车辆。在救护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对危重伤员可以在医务人员的监护下,由监护型救护车护送,而中度伤员实行几个人合用一辆车,轻伤员可协调公交车或卡车集体护送。
&&& 5)合理选送医院。伤员转送过程中,实行就近转送医院的原则。
&&& 6)及时清除伤员的沾染衣物。对清除下来的沾染衣物要集中妥善处理,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 7)做好统计工作。统计工作是现场医疗急救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注意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为日后总结和分析积累可靠的数据。
&&& 5.组织和指挥污染区职工和群众撤离事故现场的注意事项
&&& 1)指导职工和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后,再撤离危险区域。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和指导污染区的职工和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如毒物泄露时,可用透明的塑料薄膜袋,在口、鼻处打开出气孔,套在头部;用湿毛巾或布料捂住口、鼻;同时用雨衣、塑料布、毯子或大衣等物,把暴露的皮肤保护起来免受伤害,并向上风方向快速转移至安全区域。也可就近进入民防地下工事,关闭防护门,防止事故的伤害。对于污染区一时无法撤出的职工和群众,可指导他们紧闭门窗,用湿布将门窗缝塞严,关闭空调等通风设备和熄灭火源,等待时机再作转移。
&&& 2)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后,尽快去除沾染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一旦皮肤或眼睛受到沾染,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并就近医治。
&&& 3)发扬群众性的互帮互助和自救互救精神,帮助同伴一起撤离,这对于做好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对危重伤员应立即搬离污染区,需就地实施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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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知识要点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分级分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 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 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 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 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 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 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 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 (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 一个平均潜伏期 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 或波及 2 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 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 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 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29 例, 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 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 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4 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 例数未超过 10 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9 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紧急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 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I 级): (1)一次事件伤亡 100 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 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 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 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 50 人以上、99 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 超过 5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 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 30 人以上、49 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 超过 3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 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 超过 1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 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 根据事件的表现形式可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以下两类: ①在 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人群中,当病例数累计达到规定预警值时 所形成的事件。例如: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食物中毒、职 业中毒)、预防接种反应、菌种、毒株丢失等,以及县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②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当环 境危害因素达到规定预警值时形成的事件,病例为事后发生,也可能 无病例。例如:生物、化学、核和辐射事件(发生事件时尚未出现病 例),包括:传染病菌种、毒株丢失;病媒、生物、宿主相关事件; 化学物泄漏事件、放射源丢失、受照、核污染辐射及其他严重影响公 众健康事件(尚未出现病例或病例事后发牛)。 根据事件的成因和性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分为:重大传染病 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新发传染性 疾病、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 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核事故和放射事故、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自然灾害导致的 人员伤亡和疾病流行,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 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 平。比如,1988 年,在上海发生的甲型肝炎暴发;2004 年,青海鼠 疫疫情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 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 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 之初, 由于对病原方面认识不清, 虽然知道这是一组同一症状的疾病, 但对其发病机制、诊断标准、流行途径等认识不清,这便是群体性不 明原因疾病的典型案例。随着科学研究的深人,才逐步认识到其病原 体是由冠状病毒的一种变种所引起。 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 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如 2002 年 9 月 14 日,南京市汤山镇发生一起特大投毒案,造成 395 人因食用有毒 食品而中毒,死亡 42 人。2002 年初,保定市白沟镇苯中毒事件,箱 包生产企业数名外地务工人员中,陆续出现中毒症状,并有 6 名工人 死亡。 新发传染性疾病狭义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广义是指一个 国家或地区新发生的、新变异的或新传人的传染病。世界上新发现的 32 种新传染病中,有半数左右已经在我国出现,新出现的肠道传染 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对人类健康构成的潜在危险十分严重, 处理的难度 及复杂程度进一步加大。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是指在实施疾病预防措 施时,出现免疫接种人群或预防性服药人群的异常反应。这类反应原 因较为复杂,可以是心因性的、也可以是其他异常反应。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废 弃处置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化学品从其包装容器、运送管道、 生产和使用环节中泄漏,造成空气、水源和土壤等周围环境的污染, 严重危害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 2004 年 4 月,发生在重庆江北 区某企业的氯气储气罐泄漏事件,造成 7 人死亡,15 万人疏散的严 重后果。 核事故和放射事故是指由于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放射源造成或可能 造成公众健康严重影响或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如 1992 年,山西忻 州钴―60 放射源丢失,不仅造成 3 人死亡,数人住院治疗,还造成 了百余人受到过量辐射的惨痛结局。 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是指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为了达到 其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目的,通过实际使用或威胁使用放射性 物质、 化学毒剂或生物战剂, 或通过袭击或威胁袭击化工(核)设施(包 括化工厂、核设施、化学品仓库、实验室、运输槽车等)引起有毒有 害物质或致病性微生物释放,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公众心理恐慌, 从而破坏国家和谐安定,妨碍经济发展的事件。如 1995 年,发生在 日本东京地铁的沙林毒气事件,造成 5510 人中毒,12 人死亡。 自然灾害是指自然力引起的设施破坏、经济严重损失、人员伤亡、 人的健康状况及社会卫生服务条件恶化超过了所发生地区的所能承 受能力的状况。主要有水灾、旱灾、地震、火灾等。如 1976 年,唐 山地震造成 24.2 万人死亡。 二、卫生应急的基本概念、特点与原则 1、卫生应急的概念 卫生应急是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或出现后,采取相应的 监测、预测、预警、储备等应急准备,以及现场处置等措施,及时对 产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因素进行预防和对已出现的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进行控制;同时,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紧急的医疗卫生 救援,以减少其对社会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 2、卫生应急工作的特点 我国卫生应急工作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卫生应急工作的首要目标是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尽可能地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或事件发生的初期。 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后, 卫生应急机制应能及时动员相关资源和技 术力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减少对公众 健康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做好日常的卫生应急准备工作,如建 立完善预案体系、组建训练有素的综合性卫生应急队伍、建立灵敏的 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强化日常卫生应急准备、提高预测预警和快速有 效处置能力、促进现场流行病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能力提高等。 (2)卫生应急工作必须符合我国的基本卫生国情,在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调动相关卫生资源、整合各种社会资 源、 动员全社会参与, 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同时,卫生应急工作也必须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特点,充分借鉴国外卫 生应急的理论和实践。 做好我国的卫生应急工作是国际卫生应急工作 的重要一部分。在 2004 年底,发生印度洋地震海啸后,我国能在较 短的时间内派遣卫生应急队伍到受灾国家,帮助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并提供相关的药品等应急物资援助灾区, 这充分显示了我国卫生应急 机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3)卫生应急机制和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 可能一蹴而就。一方面要加强监测信息网络、实验室检测、基础建设 等硬件建设;另一方面,更要依靠科学,以人为本,加强人员培训和 能力建设,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关键作用。 (4)依法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卫生应急机 制的建设和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依靠科学、 依靠专业队伍、依靠全社会和群众开展卫生应急。 3、卫生应急工作的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要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对 健康造成影响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 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并需要卫生应急的情 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 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 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做好卫生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根据职责和预案规定,做好物资技术 储备、人员培训演练、监测预警等工作,快速有序的对突发公共事件 进行反应。 (3)全面响应、保障健康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目标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公众在事件中受到的伤害。突发公共事件,涉 及人数众多,常常遇到的不单是某一类疾病,而是疾病和心理因素复 合危害,而且还有迅速蔓延的特点,所以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中,疾 病控制、医疗救治等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在 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协同开展工作。其目标是最大限度的减少事 件带来的直接伤亡和对公众健康的其他影响。 (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 建立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和需要开展卫生应急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作出快速反应, 及 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 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卫生应急处理的科 研和培训, 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提供先进、 完备的科技保障。 地方和军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 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 2003 年, 国务院颁布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4 年,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新《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 是从根本上建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重大举措, 为我国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标志着我国应对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也标志着我国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 现在已经颁布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条例》《核事故医 、 、 、 学应急管理规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 、 法律制度首先规范各级政府的行为,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条例》中,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处理工作作为政府的法定责任;同时,还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定报告人。 应急工作的责任也定位 在政府,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储备、行政控制 措施采取等。 法律制度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中的责任,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 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等责任;在《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法律制度也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中的责任,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同样, 负有救援任务的专业和管理人员也在法规中确定其责任和 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 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公民在享有法律法规保障的同时, 其行为也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 束,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 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也规定了公民有 配合的义务。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 要,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 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 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切 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国务院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 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 的需要确定, 主要有卫生部(全国爱卫会)、 中宣部、 新闻办、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 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环 保总局、民航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红十字会总 会、全国总工会、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等。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 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 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卫生部门(全国爱卫会)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 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 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 区,将有关疾病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等建议;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信息发布标准,授权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 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3、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 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 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 构统一领导、指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行政管理职能 的不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均有主要的负责部门。例如: 核和放射事故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 主要参与部门包括卫生行政 部门、公安部门等;职业危害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 震由地震局负责;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水路和公路交通事故,分别由 铁道部门和交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由农业部门负责;恐怖事件由公 安部门负责。 4、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 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 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 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 、 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 构】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5、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①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工作。 ②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 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③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④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 导。 ⑤发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信息或公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 和地区通报情况。 ⑥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 和规范,及时组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 工作。 ⑦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 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 机干预工作。 ⑧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 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 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指挥中心), 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 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 及职责, 结合各自实际情况, 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 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6、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①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②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 修订和 实施工作; ③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④组织制/修订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 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 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⑤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施; ⑥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各级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作出 预警; ⑦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⑧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与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 资储备的管理制度; ⑨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 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 疗救护工作。 不同层级的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卫生应 急的职能有所不同。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卫生管理、卫生经济、 城市灾害管理、 社会学、 法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能是: 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 询建议; 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 见; ⑤参与制订、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 案; 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 培训; ⑦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 急技能的培训; ⑧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 其他工作。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 会。 8、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 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以下简称突发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 突发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实施政府卫生防病职能的专业机构, 是在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工作的技术保障部门。在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负责突发事件报 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 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 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履行公共卫生技术服 务职责。 (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国家、省、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 则,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信息报告与管理;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事件的 报 告、咨询和监督;健全和完善应急报告网络和制度。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须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 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受累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 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现场预防控制措施。 (3)现场和实验室检测: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适量的病人和环境标本,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 病原因。 (4)医学观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的需要, 提出对重点受累人群采取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意见 或建议。 (5)公共卫生信息网建设与维护:按照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设置的要求, 配置必需的设施和设备, 建立和完善信息的报告、 存储、 分析、利用和反馈系统;确保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的正常运行。 (6)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 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 查寻和病因诊断。 (7)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新发现的突发传 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8)参与起草制订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 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9)技术和业务培训: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省级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各省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的培训工作, 同时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 信息网络管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10)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机构,在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 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 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 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履行公共卫 生监督职责。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 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4)建立完善的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及其管理系统,规范化地收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管理相对应的各类监督监测、卫 生检测、疾病报告等原始资料,用现代化手段整理分析,形成反馈信 息,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准确的信息; (5)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 应急处理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不断补充完善; (6)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 实施,并大力推广有效控制危害的新方法和新技术; (7)按照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设置的职责,配置和完善相应 的设施、设备,确保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的正常运行。 医疗救援机构: 医疗救援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 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任务。建立突发 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报告 信息的收发、核对和登记,加强对监测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执行 首诊负责制,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事 件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铁路、交通、民航、厂(场) 矿和军队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应按属地 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 发事件网络直接报告的需要。 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开展病人接 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 时排除或确诊。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 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 理工作。消毒处理在传染病院内死亡的传染病人尸体,并负责立即送 指定地点火化,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 积 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 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 药品、 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2)医疗救援中心(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医疗救治方案;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 药物、 技术、 设备和人员,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 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保证因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的现场救治、及时转运和有效治疗。 (3)中毒医学救援中心(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中毒预防、控制和救援 预案,并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 汇集整理毒物毒性资料、解毒药品备置信息以及临床资料,建立 中毒事故卫生救护与中毒控制的信息交流网络, 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 信息支持。 开展中毒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织鉴定毒物性质和危害程 度,为救治和事故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负责中毒事件的现场医学救援,制定医学救援方案。 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开展预评价和中毒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等活动,探索在工厂预防 职业中毒、社区预防生活性中毒等干预模式,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 (4)核和放射事件医学救援中心(机构) 负责组织制订核和放射事件医学应急救援方案;做好相应事件的 医学应急救援准备和响应工作。 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 库。 指导和必要时参与核事故现场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参与放射事故 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 开展核事故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方法、技术的研究;指导抗 放射性药物的贮存与使用。 负责实施各级核和放射事件医学应急机构技术骨干培训和演习。 参加制定核事故时保护公众的剂量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导 则,协助核设施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核事故卫生防护措施。 (5)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私营医院、诊所等其他医疗卫 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当协助开展社区内受累人员的登 记、个案调查、医学观察、访视和管理等工作。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1)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与 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机构, 如检验、 检疫机构、 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个体开业医生。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发现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应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区)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在 2 小时内向 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 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件的性质,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 事件的进展态势。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的 2 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下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在接到报告的 l 小时内,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视 事件性质、波及范围等情况,及时与临近省、地、市、县之间互通信 息。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的进程, 内容包括事件基本信息和事件分类信息两部分。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分别填写基本信息报表和相应类别的事件分类信息报表。 首次报告尚未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存在隐患的事 件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波及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及拟 采取的措施。 j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 (分布)、危害程度、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 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 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或地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 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 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 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 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 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发布和通报等工 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 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级 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 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 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 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 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 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 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 并根据需要组织国家应急卫生救治 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协助疫情控制并开展救治工作;及时 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 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 速与;件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 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 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 及时组织 专家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 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 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 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 医疗、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 理工作, 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反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 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 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I 级反应 I 级反应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 I 级反应: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 件应急总体预案。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 动国家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 大事件(I 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I 级反应行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 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 协调卫生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 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 国务院和国家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 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的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 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区域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 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2)Ⅱ级反应 Ⅱ级反应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 Ⅱ级反应: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 共事件应急预案。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 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 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反应行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重 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 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 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 组织开 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 议, 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 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 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应 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 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并及 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3)Ⅲ级反应 Ⅲ级反应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 级反应: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 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 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Ⅲ级反应行动: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 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 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 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 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 的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 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作进行督导, 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 术指导。 (4)Ⅳ级反应 Ⅳ级反应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 Ⅳ级反应: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 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 发公共事件。 Ⅳ级反应行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 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 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 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 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凡属启动县 级预案的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 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 1、现场标识和现场分区 在突发事件现场,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和警示标 识,并划分不同功能区域。 (1)现场标识 在突发事件现场常用的现场标识有两类:警示线和警示标识。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黄色、红色和绿色警 示线三种。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件危害源的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以 外的区域分隔开来, 只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可以进入该区 域。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和外分别是危害区和洁净 区,该区域内的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该区域的人员必须 进行洗消处理。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 分隔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均设在该区内。 警示标识分类: 1)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和警示语句,既可分开使用,也可合并 使用。其主要包括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及提示标识四类。 2)禁止标识为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人内”标识。 3)警告标识为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 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4)指令标识为强制作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 防毒面具”标识。 5)提示标识为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设置警示标识的注意事项: 1)警示标识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 着式固定应牢固、 勿倾斜。 柱式警示标识应与支架牢固地连接在一起。 2)警示标识应设置在现场醒目、有良好照明的位置,并使观察者 有足够时间来注视其显示的内容。 3)警示标识不应设置在可移动物体上, 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 认读的障碍物。 4)警示标识平面与视线夹角以接近 90°为最佳,观察者位于最 远点观察时,警示标识平面与视线的夹角不应小于 75°。 5)警示标识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平面一致。悬挂式和柱 式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设置 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6)警示标识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易变形、 变质或易燃的材料。 (2)现场分区 根据引起突发事件的危害源性质、现场周边环境、气象条件及人 口分布等等因素,事件现场危险区域一般可分为热区、温区和冷区三 类。 1)热区是紧邻事件现场危害源的地域,一般用红色警示线将其 与外界区域分隔开来, 在该区域内从事救援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防护 装置以免受污染或物理伤害。 2)温区是紧挨热区外的地域。在该区域工作的人员应穿戴适宜 的个体防护装置避免二次污染。 一般以黄色警示线将其与外面的地域 分隔开来,该警示线也称洗消线,所有离开此区域的人必须在该线处 进行洗消处理。 3)冷区(cold zone,绿区)是洗消线以外的地域。患者的抢救治 疗、应急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 处理突发事件时,应注意控制公众、新闻记者、观光者及其他试 图进入现场的无关人员。 首先应设立冷线(绿线), 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位于热区的事件中伤亡人员一般应先由消防人员通过特定通道转移 出热区(红线),再交给位于温区的救护人员,救护人员应避免自身被 污染。被污染的伤亡人员应在洗消后才能转移出温区。最好能在温区 边缘(黄线处)设立洗消区,洗消区分两种,一种是处理伤亡人员的, 另一种是处理穿戴防护服的救援人员的。在转运至医疗机构前,伤员 应进行分类,以使不同情况的伤员能及时得到最有效的救治。 2、现场医疗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常有大批伤病员需立即进行救治, 最先到达现场 的医护人员及急救车应立即自动担负起早期医疗救治任务, 并协助指 挥,尽快设法启动当地急救服务系统(EMS),待当地医疗应急指挥或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员到达后, 最先到达的医护人员应主动向他们报 告事件情况、伤病员的伤情并服从他们的统一指挥。事故现场高效、 正确的指挥及有条不紊的抢救秩序比少数医护人员埋头治疗个别伤 病员更为重要。 现场专业医疗救援的任务主要有三条:①迅速对伤病员进行检伤 分类,找出生命受到威胁的危重伤病员并紧急处置其致命伤。②保持 危重伤病员的气道通畅、 供氧、 维持其血液循环, 满足基本生命需要。 ③迅速安全地将所有伤病员疏散、转运到具有救治能力的医院。围绕 上述三项救援任务,根据事件情况、伤病员的伤情及现场可利用的医 疗资源, 紧急制订现场救援方案, 并在现场医疗指挥监督下严格执行, 这是救援成功的前提保证。 (1)现场伤病员医疗救援方案的制定原则 1)统一指挥与独立救治相结合 迅速建立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员和医疗救援专家共同组成的现场医疗救援指挥机构, 保证现场 救援的顺利进行。 每一位参加现场救治的医护人员都应服从统一指挥 调动、互相合作,充分利用团队的力量和资源的优势。 2) 区域救治与巡回救治相结合 医疗救治指挥者必须随时巡回, 掌握事件现场的全面情况,而不是仅仅注重某一个区域的伤员救治。 救治队伍应专门配备一组经验较丰富的高年资医生及救护车, 不时在 整个现场巡诊,帮助指导解决各种疑难问题。 3)地方自救与医疗救援队的救援相结合 发生事件地区应该尽快依靠自己的医疗力量积极自救。 当地区或国家应急预案启动, 国家、 军队或其他地区医疗救援队到达后, 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积 极协助他们工作,使救援工作能迅速展开。 4)现场医疗救援强调安全第一,包括伤病员和救助者自身的安全 医疗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到达现场后应 立即确定自身是否处于危险境地、排除可能造成继续伤害的各种因 素。重伤病员应尽量就地抢救,但在环境危险不允许就地处置时,应 将伤病员移至安全处再检查处置。注意不应做任何不科学的冒险救 治,避免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5) 分级救治与合理转运相结合的方法 救援队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全面清查伤病人数,进行检伤、分类,对伤病员进行分级、分区急救 处理和转运。 在医疗资源不足的事件现场, 应合理利用有限人力物力, 达到救治尽可能多的有生存希望的伤病员的目的。 不能单纯以伤病情 轻重来决定伤病员分级处理及转运的先后次序, 对于那些可以获得最 大医疗救治效果的重症患者应优先救治, 其他轻症患者可在给予简单 处理后转运,救治无望成活的濒死或特重伤病员可暂不做处置。 6)救治的基本原则是“先救命,后治伤” ,只有在生命得以拯救 后才谈得上减轻伤残或恢复功能的问题。 故救援中应首先考虑患者呼 吸、循环等致命问题,条件允许时尽早给氧、积极止血并适当补液, 呼吸循环支持始终是医疗救援的关键。 7)危重症患者必须在进行必要的现场处置后再转运,例如,活 动性大出血者的止血、使气道不全梗阻者的气道通畅并维持、脏器外 溢者的减压包扎、严重脊柱和骨盆或长骨干骨折者的临时外固定等, 一般不采取用铲式担架将患者“铲”起就走(“scoop and go”)的做 法,以避免转运途中可能造成‘ ‘二次损伤” 、降低救治成功率。但也 不能过分强调现场处置,过多地延长现场救治和转运时间,以至延误 必须的早期专科手术或医院内进一步救治。 8)事件现场特别是灾难事故中,应注意区分多发伤与复合伤救 治的不同,前者为同一伤因致伤,救治相对简单,后者可有多个伤因 存在,例如,核爆炸时光辐射造成的热烧伤、冲击波造成的机械伤和 核辐射及核污染造成的放射损伤,救治时必须全面考虑、综合处置。 9)除由于创伤或伤后失血引起患者缺氧及低容性休克者外,对 因经受严重打击后的多发伤剧烈疼痛和精神上的高度恐惧、 紧张而造 成疼痛或神经性休克者,给予适当的止痛、镇静药物十分重要,但应 防止发生掩盖伤情和抑制呼吸的情况。 10)现场救援时的气候因素不容忽视,防寒、保暖及降温、防暑 对于呼吸、循环不稳定的危重患者至关重要,应予高度重视。 11)现场急救并不等于急诊室急救、也不等于病房或监护病房 (ICU)急救。现场急救的特点是情况紧急、医疗条件差、伤病者人数 众多、 病情复杂且变化迅速, 故在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时应从实际出发, 力求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以适当方式对为数众多的伤病者实施最 好的救护。 12)参加现场医疗救援的医护人员不应仅是内科或外科专家,而 应是熟悉生命支持(心肺复苏)、创伤救治(创伤早期救治四大技术― ―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的急诊全科医生,或组织有内、外科医 生参加的救援小组共同实施救治。 (2)现场检伤分类 现场检伤、 分类的目的是合理利用事件现场有限的医疗救援人力、 物力,对大量伤病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处置,挽救尽可能多的生 命,最大限度减轻伤残程度,以及安全、迅速将全部患者转运到有条 件进一步治疗的医院。如果现场伤病员不多,且有充足的医疗救护力 量,应对所有伤员同时进行检查、处理。如现场伤病员太多,又没有 足够的医疗救护人力、物力时,必须先对全部伤病员进行快速检伤、 分类,确定哪些有生命危险应最先获得救治,哪些可暂不救治,哪些 即使立即救治也无法挽回其生命而不得不暂缓救治。 1)现场检伤分类注意事项 a 最先到达现场的医护人员应尽快进行检伤、分类,并由具有一定创伤救治经验的高年资医生最后确定检伤结果。 b 检伤人员须时刻关注全体伤病员,而不是仅检查、救治某个危重伤病员,应处理好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c 伤情检查应认真、迅速,方法应简单、易行。 d 现场检伤、分类的主要目的是救命,重点不是受伤种类和机制,而是创伤危及生命的严重程度和致命性合并症。 e 对危重伤病患者需要在不同的时段由初检人员反复检查、记录并对比前后检查结果。通常在患者完成初检并接受了早期急救处 置、脱离危险境地进入“伤员处理站”时,应进行复检。复检对于昏 迷、聋哑或小儿伤病员更为需要。初检应注重发现危及生命的征象, 病情相对稳定后的复检可按系统或解剖分区进行检查, 复检后还应根 据最新获得的病情资料重新分类并相应采取更为恰当的处理方法。 对 伤病员进行复检时,还应该将其性别、年龄、一般健康状况及既往疾 病等因素考虑在内。 f 检伤时应选择合适的检查方式,尽量减少翻动伤病者的次数,避免造成“二次损伤”(如脊柱损伤后不正确翻身造成医源性脊 髓损伤)。还应注意,检伤不是目的,不必在现场强求彻底完成,如 检伤与抢救发生冲突时,应以抢救为先。 g 检伤中应重视检查那些“不声不响” 、反应迟钝的伤病患者, 因其多为真正的危重患者。 h 双侧对比是检查伤病患者的简单有效方法之一,如在检查中发现双侧肢体出现感觉、运动、颜色或形态不一致,应高度怀疑有损 伤存在的可能。 2)现场早期检伤方法 目前现场群体性检伤通常采用“五步检伤法”和“简明检伤分类 法” ,前者强调检查内容,后者将检伤与分类一步完成。 “五步检伤法”的内容: 气道检查:首先判定呼吸道是否通畅、有无舌后坠、口咽气管异 物梗阻或颜面部及下颌骨折,并采取相应 1 保持气道通畅。 呼吸情况:观察是否有自主呼吸、呼吸频率、呼吸深浅或胸廓起 伏程度、 双侧呼吸运动对称性、 双侧呼吸音比较以及患者口唇颜色等。 如疑有呼吸停止、张力性气胸或连枷胸存在,须立即给予人工呼吸、 穿刺减压或胸廓固定。 循环情况:检查桡、股、颈动脉搏动,如可触及则收缩压估计分 别为 10.7kPa(80mmHg)、9.3kPa(70mmHg)、8.0kPa(60mmHg)左右; 检查甲床毛细血管再灌注时间(正常为 2 秒钟)以及有无活动性大出 血。 神经系统功能:检查意识状态、瞳孔大小及对光反射、有无肢体 运动功能障碍或异常、昏迷程度评分。 充分暴露检查: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短暂解开或脱去伤病员衣服 充分暴露身体各部,进行望、触、叩、听等检查,以便发现危及生命 或正在发展为危及生命的严重损伤。 “简明检伤分类法” 此法可快捷地将伤员分类,最适于初步检伤。目前被很多国家和 地区采用。通常分四步: 行动能力检查:对行动自如的患者先引导到轻伤接收站,暂不进 行处理,或仅提供敷料、绷带等让其自行包扎皮肤挫伤及小裂伤等, 通常不需要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治疗。 但其中仍然有个别患者可能有潜 在的重伤或可能发展为重伤的伤情,故需复检判定。 呼吸检查:对不能行走的患者进行呼吸检查之前须打开气道(注 意保护颈椎,可采用提颌法或改良推颌法,尽量不让头部后仰)。检 查呼吸须采用“一听、二看、三感觉”的标准方法。无呼吸的患者标 示黑标,暂不处理。存在自主呼吸,但呼吸次数每分钟超过 30 次或 少于 6 次者标示红标,属于危重患者,需优先处理;每分钟呼吸 6~ 30 次者可开始第三步检伤――血液循环状况检查。 循环检查: 患者血液循环的迅速检查可以简单通过触及桡动脉搏 动和观察甲床毛细血管复充盈时间来完成, 搏动存在并复充盈时间&2 秒者为循环良好,可以进行下一步检查;搏动不存在且复充盈时间&2 秒者为循环衰竭的危重症患者,标红标并优先进行救治,并需立即检 查是否有活动性大出血并给予有效止血及补液处理。 意识状态:判断伤病者的意识状态前,应先检查其是否有头部外 伤,然后简单询问并命令其做诸如张口、睁眼、抬手等动作。不能正 确回答问题、进行指令动作者多为危重患者,应标示红标并予以优先 处理; 能回答问题、 进行指令动作者可初步列为轻症患者, 标示绿标, 暂不予处置, 但需警惕其虽轻伤但隐藏内脏的严重损伤或逐渐发展为 重伤的可能性。 院前评价指数、 创伤评分法或创伤指数及昏迷分级法均是着重从 生;理学角度评价创伤的严重程度,尤其是观察人体对创伤的生理和 病理反应,这有利于确定创伤对伤病员生命威胁的程度,并可供复检 时的参考。 3)现场检伤后的分类 根据检伤结果,通常可将伤病者分成四类,并分别标示不同的醒 目颜色并按先后予以处置。按国际惯例,一般可将伤病者分为危重症 患者标红色,应优先处置、转运;重症患者标黄色标,次优先处置、 转运;轻症患者标绿色标,可延期处置、转运;濒死或死亡者标黑色 标,可暂不做处置。 危重症患者:有危及生命的严重损伤,如窒息、活动性大出血及 休克、开放性气胸、内脏溢出或大于体表面积 30%~50%的Ⅲ度和 Ⅱ度烧、 烫伤等, 经适当的紧急医疗处置能够获救, 应立即标示红标, 在现场先简单处理致命伤、控制大出血、支持呼吸等,然后优先予以 转运、尽快手术治疗。 重症患者:有严重损伤,如不伴呼吸衰竭的胸部外伤、不伴大出 血休克的腹部外伤、不伴意识障碍的头部外伤、伴或不伴脊髓损伤的 脊柱骨折等, 经紧急救治后生命体征或伤情可暂时稳定, 应标示黄标, 并进行现场处理、次优先转运及急诊手术治疗。 轻症患者:无严重损伤,如软组织挫伤、轻度烧烫、伤等,现场 无需特殊治疗,一般可自行处理,应标示绿标,并根据现场条件可稍 延迟转运。 濒死或死亡者:遭受致命性损伤,如严重毁损性颅脑外伤伴脑组 织大部外露、大面积重度烧伤合并头、胸、腹严重损伤等,呼吸、心 跳已停止,且超过 12 分钟未给予心肺复苏救治,即使再进行急救也 必然死亡,或因头、胸、腹严重外伤而无法实施心肺复苏救治,应标 示黑标,停放在特定区域,并妥善保存其所有物品以备后期查验。 4)特殊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检伤分类要点 除一般创伤外,其他诸如中毒、放射、淹溺、烧烫伤、爆震以及 一些特殊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短时出现大批复合伤病员,致伤 因素复杂多样,这种情况的现场检伤分类有一定的特殊性,值得注意 如下要点。 a 遇重大中毒事件,在现场检伤分类之前或同时应:尽快查明引起中毒的毒物种类;初步判明毒物进入机体途径和中毒方式;加强个 体防护,使患者脱离接触毒物,并给予相应的特效解毒剂;注意是否 存在中毒外的其他损伤(如烧、烫、创伤等) ,并予以相应的紧急处 理;在检查患者呼吸、循环系统致命性损伤的同时,注意患者有无昏 迷、惊厥、抽搐等神经系统损害,并相应给予镇静、解痉等治疗;如 毒物性质不明,应保持患者呼吸通畅,并有效供氧、维持循环稳定, 按红色标示迅速转运。 上述检伤分类方法亦适用于中毒患者的现场处置。患者呼吸、循 环、意识状态等生命体征是决定其中毒程度轻重及救治、转运缓急的 重要依据。 b 核爆炸及大型核设施泄漏事故可造成大批人员伤害,少量放射源物质丢失引起的照射, 或误服放射性物质及核辐射装置意外事故 造成的损害,一般范围较小,且通常均为单一放射损伤。 严重核和放射事故现场的检伤分类及紧急救治应考虑多种伤因 分别致伤的情况。患者如以创伤及烧伤为主,可按照前述方法检伤分 类并确定是否需要优先处置、 转运。 如患者受到大剂量核辐射损伤(辐 射剂量大于 6Gy),可在十几分钟内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胃肠道 症状,症状严重程度与受照射剂量成正比;受到致死剂量照射(大于 10Gy),可很快出现急性脑病,导致昏迷、休克等严重症状,凡放射 事故后很快出现上述症状者,均应标示红标并优先处理。在患者被送 到设置在安全区域的治疗站后,可对其尿、便或分泌物再次进行放射 性测定,并间接推算患者体内污染程度。 c 海难或其他航运事故及洪涝灾害除了经常造成各种机械力创伤以外,还可以发生患者淹溺窒息或严重低氧血症及合并症,须根据 其特殊的淹溺机制对患者进行评价。 淡水溺水者: 早期损害主要是窒息或严重低氧血症及呼吸困难, “初检”无特殊;如吸入肺内的水被吸收入血,可导致患者急性 溶血出现心室纤颤及急性肾功能衰竭,故应及时“复检” ,并注重这 些症状,一旦出现这些症状时,应按高一级的分类进行处理。 海水溺水者: 早期可因吸人的海水量少而无窒息或呼吸困难症状较轻,如高渗盐水吸人肺内可导致肺水肿,出现顽固的低氧血症, 病情迅速变化,应加强现场“复检” 。 检伤时,溺水者的意识状态及其神经系统体征应作为检查重点。 溺水前后即使头部没有受到剧烈撞击, 也可发生严重急性脑水肿或脑 损伤,出现癫痫或其他精神异常。 溺水合并其他较严重的开放创伤者,其失血量常难以估计,可以 迅速发展为失血性休克或感染中毒性休克, 此类患者应按高一级的分 类进行处理。 溺水者体能或热量消耗极大,易出现低体温,检伤时应加强体温 测量,如体温低于 28~30 摄氏度,应按标示红色的危重症患者处理, 并随时防止低温反应导致心室纤颤及死亡。 淹溺后可立即出现心率减慢、外周小动脉收缩、血液向心、脑集 中,但常需数分钟或更长时间才会使心跳停止,且体温下降还可使代 谢水平降低,这些都可使其能更长时间耐受缺氧。因此,对呼吸、心 跳停止的溺水者,尤其是心肺储备功能较好的年轻溺水者,需尽更大 的努力进行心肺复苏。 d 严重火灾时伤病员的特征多表现为烧、 烫伤(包括呼吸道烧伤)及有毒烟气窒息,部分伤病员可发生因爆炸、房屋倒塌或跳楼逃生遭 受砸伤或坠落伤等。体表烧、烫伤严重程度可按损伤深度及面积大小 作为分类依据:通常烧、烫伤面积小于体表面积的 10、且无Ⅲ度 烧伤者,为绿标轻伤;烧、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 10%~50%、Ⅲ 度烧伤面积小于体表面积 30%者为黄标重伤;烧、烫伤面积大于体 表面积的 50%、且Ⅲ度烧伤面积大于 30%者,为红标危重伤。 对于伤病员的呼吸道烧伤,目前尚无简单、快捷、准确的判定方 法.但必须加强复检,随时注意密切观察。复检时即使伤病员的烧伤 面积未达危重伤的标准,但只要其伴有声嘶或发绀缺氧症状,都应按 红标危重伤员优先处理。 e 恐怖袭击事件除烧伤及一般机械外力致成的创伤外,还可造成爆震伤或弹片、子弹嵌入伤、贯通伤,现场可按战伤的检伤分类进 行紧急处置。 爆炸冲击波作用机体可造成脑、胸、腹部严重内伤或闭合损伤, 还可因神经、内分泌、心血管及免疫功能紊乱出现“急性挫伤震荡综 合征” ,表现为呼吸、心率加快及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此类伤病 者在检伤时应标示红色予以优先处理。 弹片或子弹属于高速投射物, 其造成的组织损伤范围及程度远较 伤口本身广泛、复杂,甚至可使远离伤口的组织器官受损,检伤时应 给予以足够重视。 f 重大航空事故多造成机械性损伤,如发生爆炸、起火还可造成爆震伤、烧、烫伤或烟雾吸人中毒、窒息等,此类损伤均可按前述 方法检伤分类。航空事故造成的特殊损伤是减压伤、急性重度低氧血 症及冻伤。检伤分类时对曾遭受空中急剧减压损伤并出现严重头痛、 恶心,尤其是呼吸困难或神经系统功能异常等减压伤早期表现者,即 使未发现其他严重创伤,也应按红标危重伤员予以优先处理,并迅速 转运到能进行两压氧治疗的医院急救。 其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伤病 员,应根据其受伤方式、种类,参照上述检伤分类进行处置。 (3)伤病者的现场紧急处理 首先应通过检伤分类,迅速将那些有生命危险、但紧急处置可以 抢救成功的危重伤病者鉴定出来,给予优先处理并转运,而将其他较 轻的伤病者或救治成功无望的伤病者次优先处理或延期处理, 目的是 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有效地抢救最多的伤病员。 1)检伤分类基础上的分级、分区处理 按检伤分类结果,红标危重伤病员,优先处理,黄标重伤病员, 次优先处理,绿标轻伤员,延期处理,标示黑标的濒死或已死亡的伤 病员,可暂不作处理。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不同类别伤病员人数、现 场环境、场地大小、光源、水电供应、医疗救援人力、物力资源等情 况,在现场设立几个特定功能分区,对不同级别的伤病员分区、分级 进行处理,各区应标有明显的标志牌及相应的色带或色旗。 a 初检分类区:选择现场附近一个安全、明亮、宽敞的区域,将所有伤病员最先集中在该处, 由医务人员进行快速初检分类并标示 不同色别后,按级别立即送至相应区域处理。该区域一般悬挂白底红 十字标志旗。 b 重伤病员处理区:在临近初检分类区,设一宽大帐篷,用于临时接收红标危重伤员和黄标重伤员, 由医务人员酌情给予最必要的 治疗,如确保气道通畅、维持呼吸氧供、颈托固定可疑颈椎骨折、控 制活动性大出血、胸腰椎及长骨干骨折的临时固定等。该区域一般悬 挂红旗和黄旗。 c 轻伤病员接收区:设在空旷安全场地,只接收绿标轻伤员,不需医务人员立即进行特别处理,可提供饮水、食物及简单包扎用敷 料、绷带等物品。该区域一般悬挂绿旗。 d 急救车辆待命区:这是为急救车单独开辟的停车场及通路,便于急救车的出入,司机应随时在车内待命。 e 伤病员转运站:这是转运伤病员的场所,根据优先救治原则, 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调度急救车, 按指挥中心的指示将伤病员运送到 指定医院。 指挥中心的职责是联络有关医院、 掌握各医院的救治条件、 确定伤病员数量、种类,并协调伤病员的分流、疏散工作。 f 临时停尸站:这是一个特辟的区域,仅用于停放黑标濒死或已死亡的伤病员。该区域一般悬挂黑旗。 g 直升飞机起降场:需要时,应选择一块空旷、平整的场地,作为急救直升机起降的场所,以快速转运危重伤病员。该区域一般标以 巨大的白色英文字母“H” 。 各区域应指定主管人员,负责协调、指挥本区域的工作,并向医 疗救援总指挥负责。各区域间须互相协作、支持,确保检伤分类及现 场紧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现场伤病员生命支持要点 伤病员的现场救治以抢救生命为主,其次是防止“二次损伤”或 尽量减轻伤残及合并症。处置方法应简单、易行、快捷、有效,尽量 采用无创措施,一般仅给予生命支持的基础治疗,必要时可施行气管 插管、补液、给药等生命支持的高级治疗。 心肺复苏 a 判断:判断呼吸、心跳停止,应主要检查伤病员的意识、呼吸及循环。判断意识应拍打伤病员的肩膀并呼喊他,无反应即为意识 丧失;婴幼伤病员可拍打足底,不哭者为意识丧失。检查伤病员的呼 吸,救治者应蹲跪在伤病员的右肩侧,左耳贴近伤病员鼻孔,在 10 秒钟内“一听、二看、三感觉” ,即听呼吸音、看胸廓起伏、感觉口 鼻气流。检查伤病员的循环,应触摸其颈动脉或股动脉等大动脉的搏 动情况。 b 呼救:一旦发现伤病员呼吸、心跳停止,如为创伤、溺水及中毒者,须立即施行心肺复苏、应先持续数分钟,然后再呼救或请他 人帮助。如为其他原因的昏迷伤病员,应立即呼救寻求支援。 c 心肺复苏的早期操作程序(步骤)十分重要,通常采用“八步抢救法” ,即“判断意识一呼救一使伤病员呈仰卧位一检查呼吸一 人工呼吸一检查脉搏一胸外心脏按压” 。 d 捶击:呼吸、心跳刚刚停止的伤病员,可试行心前区捶击,但~般仅主张单次捶击。 岁以下儿童或呼吸、 8 心跳停止时间较长 (大 于 2~3 分钟)者以及因出血过多而心脏停跳的伤病员,不宜施行心 前区捶击。 e 胸外心脏按压操作:施行心脏按压与人工呼吸的次数最佳比 例是 15:1 或 30:2。心脏按压的次数成人为 100 次/分钟,儿童为 120 次/分钟。 f 除颤:如发现伤病员昏迷,并疑有呼吸、心跳停止,如条件允许,应尽快除颤。 g 用药:施行心肺复苏的同时,应开放静脉或通过其他途径快速给予急救药, 心跳骤停早期应按 1mg/次, 3~5 分钟重复;“1mg、 每 或 2mg、3mg 及 1mg、3mg、5mg 阶梯递增法”给予肾上腺素静脉推注。 如还未开通静脉,可将肾上腺素稀释后经环甲膜穿刺气道内给药。6 岁以下儿童,在其他尝试均不能很快建立静脉通道时,可选择胫骨结 节下部位用粗针头紧急骨穿输入药物、液体。阿托品不宜用作心肺复 苏常规药物,仅在心率大于 40 次/分时才可使用。出现室性心律失常 时应使用利多卡因,也可选用胺碘酮静脉推注。碳酸氢钠在心肺复苏 早期不宜使用, 如复苏十几分钟后有证据显示呈现代谢性酸中毒且建 立了可靠的通气方式,可根据“晚一点、少一点、慢一点”的原则给 药。心肺复苏早期亦不应给予大剂量脱水药,防止诱发严重水电解质 紊乱等。 呼吸支持 a 体位:所有昏迷的伤病员在现场抢救处置及转运途中,如未施行气管插管,应尽量使其保持在稳定侧卧位,以利口内呕吐物及唾 液、血液的流出,避免堵塞气道或误吸。对胸壁广泛损伤造成“连枷 胸”的伤病员可取俯卧位,以限制反常呼吸、减少纵隔摆动。无脊柱 损伤的伤病员,必要时还可取半卧位,以利呼吸并将气道内异物、痰 液等咳出。 b 打开气道:头后仰是现场急救中防止舌后坠、打开气道的简便方法,对无颈椎损伤的伤病员也可采用压额、抬下颏的方法。不同年 龄的伤病员头后仰的最大角度各异,成人为 90。 (下颏一耳垂连线与 地面垂直) ;1~8 岁儿童为 50。 岁以下小儿为 30。 ,1 。对疑有颈椎损 伤的伤病员打开气道时禁忌使其头后仰,可采用提颌法或改良推颌 法,即抢救者蹲跪在伤员头前方,双手拇指前推伤员下颏,其余四指 上提下颌,同时向头顶方向牵引拉直颈椎。在打开气道同时应注意及 时清除伤病员口腔内异物。 c 呼吸方式:对呼吸暂停或呼吸困难的伤病员.应在保证气道通畅的前提下首先使用简易无创性呼吸器(球囊面罩)辅助呼吸,并 充足供氧,使其血氧饱和度维持在 95%以上。仅少数较长时间没有自 主呼吸、 但又可能获救的伤病员可在现场施行喉罩通气或气管插管等 有创治疗。单人施行心肺复苏时,不再将口对口人工呼吸视为关键环 节。使用面罩施行呼吸支持时,可采用塞力克手法以防腹部胀气,即 在加压供气同时,用食指压迫甲状软骨下端气管,使其向下弯曲成角 并压迫关闭食管。 d 潮气量:供氧时,给予呼吸支持的潮气量一般为 6~8ml/kg体重,成人呼吸支持单手挤压气囊至拇指能与其余四指对合即可。无 供氧时,潮气量维持在 lOml/kg 体重。 e 呼吸兴奋剂:未恢复自主呼吸恢复的情况下,不应使用呼吸兴奋剂。如呼吸恢复、但不够时,才考虑使用“呼吸双联”静注。 循环支持 a 止血:有效止血是循环支持的重要前提,无有效止血、单纯补液或使用升压药物,不仅不能补足失血,反而会加重血液丢失,使 救治成功率降低。 b 补液:有条件时或已采取有效止血措施后,对循环不稳定的危重伤病员应紧急开放静脉输注生理盐水, 尤其是给予少量高渗盐液 有一定的抗休克作用, 同时可为病情恶化或生命垂危时抢救给药预留 一条通道。心肺复苏期间一般不使用含糖溶液。 c 体位:发生休克的伤病员如病情允许,可采取头高、脚高的“抗休克卧位” ,不应取坐位。 致命伤处置 应在现场进行紧急处置的损伤主要包括活动性大出血、开放性气 胸、内脏外溢、肢体毁损或离断、异物刺人、头外伤后的脑脊液耳鼻 漏、严重骨盆及长骨干骨折、脊柱骨折等。 a 止血步骤:首先直接压迫止血,如不能完全止住,可辅以相应动脉的间接压迫,并随之予以加压包扎止血。遇伤病员伤口较深或 肢体贯通伤、体表压迫止血效果不佳时,可给予填塞止血后再加压包 扎。对肢体部分毁损或离断的伤病员可在上臂上 1/3 处或大腿中上 段系止血带止血,但应注意切勿系扎过紧并须标记系扎时间,转运人 员在转运途中每隔 40 分钟应将系扎松解一次(2 分钟/次) ,以防远 端肢体缺血坏死。如怀疑伤病员内脏破裂大出血,须争分夺秒转送到 医院进行手术止血,转运途中应酌情补液抗休克。 b开放性气胸的处理:伤病员的开放性气胸应立即用大块厚敷料或衣物填压伤口并加压包扎, 避免因胸腔负压不足或两侧胸腔压力 不等造成严重呼吸困难或纵隔摆动诱发心跳骤停死亡。 c 内脏外溢的处理:常见的内脏外溢为腹部开放伤致腹腔内大网膜及肠管外溢、颅骨开放性凹陷骨折后脑组织外溢,此类伤病员可 按“减压包扎”原则处理。第一,不允许将已溢出的内脏还纳,以免 腹腔或颅内感染;第二,不能直接加压包扎,以防脑组织或肠管血管 受压, 导致脑或肠坏死。 可先在溢出内脏上覆盖干净的薄敷料或毛巾, 再加盖饭盒、饭碗等支撑物使内脏免受直接压迫,然后再用三角巾进 行包扎固定。 d 离断伤处理:肢体部分毁损或离断伤可在用止血带有效止血后,简单包扎伤口,并携带离断的肢体,争取在 6 小时内将伤病员送 到有条件的医院施行断肢再植术。断肢、指可先用干净敷料包裹,置 于密封塑料袋中,低温保存。 e 躯体异物的处理:如有较大异物刺入或嵌入机体,现场不允许拔除,以防因拔除异物后大出血导致伤病员在到达医院前休克死 亡。应将刺入机体的异物保持在原位,尽快将伤病员送医院,在充分 准备的条件下手术取出。 f “耳鼻漏”的处理:头部外伤后如伤病员的耳、鼻有血性液流出,可能为“颅底骨折后耳鼻漏” ,处理此类伤病员时不能采用填 塞止血,以免发生耳、鼻内的污血回流人颅引起严重颅内感染,应立 即转送医院观察、治疗,转运途中应使伤病员侧卧、出血侧向下,以 使血液及脑脊液流出减压,防止急性颅压升高引发脑疝死亡。 g 骨折的处理:如现场检伤发现骨盆挤压痛征阳性、并考虑有骨盆骨折、出血的伤病员,应用布单等用力包裹、固定其臀部,不让 骨折断端移动,保持相对稳定的位置,以减少二次大出血的可能。长 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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