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的"真凶

贺州非法采矿点被依法炸毁 深挖百米盗采锡锌_网易财经
贺州非法采矿点被依法炸毁 深挖百米盗采锡锌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人民网贺州12月26日电 (罗世立、甘勇)12月24日,在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国土资源局、平桂公安分局的现场监督和发出爆破倒计时指令后,位于平桂管理区望高镇川岩村金竹冲一处隐藏于半山腰的非法的矿洞,随着引爆后升起的蘑菇云,彻底。
据了解,“无立项、无环评、无安评”三无非法采矿行为,是平桂管理区国土资源局、平桂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依法整顿的重点,而被炸毁的非法采矿点是前两日巡逻发现的。锡锌矿者受利益驱动,未办理采矿证等手续就在矿点附近搭建了简易运输矿石流水线和深挖矿洞。
据民警介绍,该非法采矿点因为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遂绕开公安机关严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审批手续。从群众举报的线索和实地调查情况看,该非法采矿点在夜深人静时用来路不明的爆炸物品作业生产,矿洞至少已深挖100米左右。在非专业技术使用爆炸物品和无通风设施等支撑下,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联合执法部门表示,今后宣传力度、巡逻力度、打击力度会更大,只要一经发现或得到举报,核实有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将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完)&
(原标题:贺州非法采矿点被依法炸毁&深挖百米盗采锡锌)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两高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解释》,未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标准;三是矿产资源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价值认定等实体问题和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处理及专门性问题鉴定等程序问题。
  《解释》明确了非法采矿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解释》,五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是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是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形成了利益链条,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环节成为了此类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有效惩治此类犯罪,保护国家矿产资源,《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解释》还明确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从宽处理情形,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该案是盗窃罪还是非法采矿行为 - 汝城县法院网
该案是盗窃罪还是非法采矿行为作者:彭丁聪&&发布时间: 11:05:58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日会、李志文、李志广、李会明与同案人简良贱(绰号“日本佬”,另案处理)、李满跃、简贱红(二人均在逃)等四十余人相互纠集,窜到汝城县小垣镇茶山脚钨矿铅锌矿坑口(汝城县小垣镇茶山脚钨矿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采取用汽油钻打钻和用炸药爆炸的方式,盗窃该铅锌矿坑口内钨矿原矿石30余袋,约800公斤,并于次日凌晨存放到同案人简贱红家。被告人李志广在逃跑的路上被茶山脚钨矿的管理人员当场抓获,李志文、李会明将盗得的矿石放好后又开摩托车到走马村竹山排组准备接应李志广,在离茶山脚钨矿约200米的公路上碰到派出所干警,两被告人因紧张而引起干警的怀疑,小垣派出所干警遂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讯问,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事后,同案人简良贱将盗得的钨砂原矿石卖得14500元,扣除成本后,参与盗窃的人员每人可分得160元。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盗采行为只能接受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刑法评价,他们只是一种非法采矿行为,不构成犯罪。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1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志文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盗采行为只能接受《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评价,他们只是一种非法采矿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盗窃罪和非法采矿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四被告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即矿产品,而非法采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矿产资源;第二,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本案四被告人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茶山脚钨矿集体财产的所有权,非法采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因此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不属非法采矿的行为,也不能接受《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评价,而只能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本院对四被告人都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四个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参与采挖的是矿藏资源,而不是盗窃他人矿产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志文等四人的行为是非法采矿的行为,由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理由有两点:一是李志文等四人盗窃的对象为原生态矿石,这种原生态矿石为国家所有,是一种资源。这种矿藏资源应为不动产而不是公私财物,而按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该四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二是抛开盗窃罪侵犯对象的通说不提,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该四人的盗窃行为既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构成,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应看成是盗窃行为的特别规定,所以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志文等四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有如下四点:第一,主观上,被告人李志文等人明知茶山脚钨矿对该钨矿已经注册拥有开采权,又相互勾结共同盗采矿石,具有侵犯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并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第二,客观上,被告人李志文等人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该矿区一般有人看守,被告人李志文等人趁工人下班,躲开看守人员,秘密潜入垅洞内盗采矿石共约800公斤,非法获利14540元;第三,本案侵犯的客体是茶山脚钨矿依法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虽然盗窃矿井里尚未开采的矿石与盗窃井外开采完毕矿石的工序不同,但性质应是相同的;第四,矿石经过开采后即可与不动产的矿山分离而又不丧失本身价值,本案中被盗采的钨矿原矿石经过前期开采有的已经裸露出来,即使有的未裸露出来也只需用钻一钻,炸药一炸就可以轻而易举取出,这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而又能够人为控制、占有和处分的财物能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所以,李志文等四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本案侵犯的客体系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矿产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本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各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1页&&共1页编辑:邱路飞&&&&文章出处:湖南汝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传真:
投诉邮箱:
来稿邮箱: 民意沟通邮箱:hnrcxfy_mygt@chinacourt.org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关于非法采矿罪认定中的难点及对策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