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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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机关创建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强化侦查监督
&nbsp&nbsp&nbsp&nbsp央广网广州10月10日消息(记者郑澍)记者10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广东省检察机关自2011年创建全国首个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以来,逐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通过搭建信息化监督平台,由传统监督模式向更加精准、高效、智能的监督模式转型。&nbsp&nbsp&nbsp&nbsp据广东省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刘顺龙介绍,今年1至8月,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已通过平台发现质量问题案件共2719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监督事项共计3590项,监督纠正了一批侦查违法行为。平台运行以来,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严格开展整改反馈工作,今年1至8月,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整改质量问题案件1405件,公安机关已整改反馈481件,今年4月到8月,全省各地公安机关问题案件数均有大幅度下降,案件质量大幅上升。&nbsp&nbsp&nbsp&nbsp据悉,该平台最早发端于深圳市检察院2011年开发的呈捕案件质量分析系统,后升级为侦查活动监督平台,2014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在全省正式启动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建设项目。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将两项监督与审查逮捕工作相结合,具有个案监督和统计分析两大功能,实现了广东省监督工作由传统“人力密集”型向“智能大数据”型转变。平台不仅为个案监督提供指引,还能汇聚海量数据,全面、真实、客观、详细地提供每一个办案单位、民警的办案质量分析报告和排名,为侦查机关开展内部执法考评提供重要参考。&nbsp&nbsp&nbsp&nbsp刘顺龙表示,接下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托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深入打造侦查监督升级强化版,让监督工作“横到边、竖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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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机关创建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强化侦查监督
日 17:24 来源:央广网
&nbsp&nbsp&nbsp&nbsp央广网广州10月10日消息(记者郑澍)记者10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广东省检察机关自2011年创建全国首个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以来,逐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通过搭建信息化监督平台,由传统监督模式向更加精准、高效、智能的监督模式转型。&nbsp&nbsp&nbsp&nbsp据广东省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刘顺龙介绍,今年1至8月,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已通过平台发现质量问题案件共2719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监督事项共计3590项,监督纠正了一批侦查违法行为。平台运行以来,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严格开展整改反馈工作,今年1至8月,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整改质量问题案件1405件,公安机关已整改反馈481件,今年4月到8月,全省各地公安机关问题案件数均有大幅度下降,案件质量大幅上升。&nbsp&nbsp&nbsp&nbsp据悉,该平台最早发端于深圳市检察院2011年开发的呈捕案件质量分析系统,后升级为侦查活动监督平台,2014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在全省正式启动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建设项目。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将两项监督与审查逮捕工作相结合,具有个案监督和统计分析两大功能,实现了广东省监督工作由传统“人力密集”型向“智能大数据”型转变。平台不仅为个案监督提供指引,还能汇聚海量数据,全面、真实、客观、详细地提供每一个办案单位、民警的办案质量分析报告和排名,为侦查机关开展内部执法考评提供重要参考。&nbsp&nbsp&nbsp&nbsp刘顺龙表示,接下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托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深入打造侦查监督升级强化版,让监督工作“横到边、竖到底”。欢迎光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荆楚公平正义网!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着对刑事犯罪案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职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带领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加强法治建设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两个主基调,积极打造实力检察、创新检察、法治检察、文明检察、人本检察,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过硬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三个走在前列”,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检察事业只有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我们对全省检察门户网站实行统一服务器、统一风格、统一链接、统一后台、统一队伍的管理模式,完善网站征求意见、在线互动、信箱、检察文件、咨询问答、网上展览、检索、链接、受理控告申诉和举报等九大功能,使其成为检务公开、接受监督、服务群众、展示形象的新平台。
我们将充分发挥网站的各种功能,努力扩大检察网络的辐射力和吸引力,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能作用,及时反映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促进规范文明司法方面的工作动态;进一步发挥门户网站作为检务公开权威发布平台的作用,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将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与厚爱,化作检察工作前进发展的不竭动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广泛应用,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湖北省检察机关努力适应这一形势变化,着力打造“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博客、检察微博、检察微信、检察服务(新闻)手机客户端”五位一体的“鄂检网阵”新格局,推进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双微平台”实现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全覆盖、全关注、全推介,深化与群众的交流互动,做好“指尖”上的群众工作。
衷心感谢您的访问,真诚期待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十三五”时期,我们将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在社会各界的关怀、监督和支持下,努力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奋勇向前、争创一流,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王晋&&&&&&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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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机构
综合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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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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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运用类案检察建议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
  本网讯(通讯员 胡文学)近几年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探索建立和完善了类案检察建议的工作方法,对公安机关在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发生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易发、多发问题进行收集、归纳、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起到了促进公安机关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的良好效果。
  取保候审怎能如此滥用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采用比较多的强制措施之一,存在的违规现象也较多。
  2010年6月间,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余某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胡某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昌某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曾某非法拘禁案等多起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公安机关对上述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当。犯罪嫌疑人余某属缓刑期间又犯罪,犯罪嫌疑人胡某、昌某、曾某为累犯,且无不适合羁押条件,对上述4人取保候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取保候审还存在未及时解除的现象。如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公安机关于日对王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但公安机关未对王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针对公安机关在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在今后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案件情况,正确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积极主动接受建议,对2009年以来适用取保侯审的案件进行了自查自纠,对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根据案件情况予以了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取保侯审的问题明显减少。
  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依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收集的证据存在瑕疵。仙桃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既纠正了违法,又起到了引导侦查的作用。
  2011年6月,仙桃市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郭某交通肇事案、刘某交通肇事案等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常常忽视收集死(伤)者是案中肇事车辆所撞这一关键证据。这些案件中仅仅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无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无其它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相印证,死者是否是案件中的肇事车辆所撞这一事实不清。同时公安机关对现场所拍照片很多没有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对发现的上述问题市检察院专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要及时、全面、依法收集证据,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形式合法。公安机关表示加强侦查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侦查取证水平;并派专人与检察机关就建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进行协商,达成了具体操作协议。
  既要办理吸毒案件,又要办理容留吸毒案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毒犯罪日趋严重。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往往重视打击比较严重的罪行,忽视了对其他罪行的打击。
  2011年8月,仙桃市院在办理公安机关先后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犯罪嫌疑人邱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时,均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歌厅老板)、邱某(贩毒累犯)在贩卖毒品的同时还容留几人吸毒,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安机关对二人容留他人吸毒罪既未立案,也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为此,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在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视对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打击,彻底根治社会毒瘤。公安机关接到建议后,组织人员加强了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对在贩卖毒品的同时容留他人吸毒的,均以两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迎难而上,攻坚“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是公安机关办案中存在的较为突出问题,虽经多次治理,情况有所好转,但仍屡禁不绝。
  2012年5月,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多起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超期羁押问题较为普遍,其中尤以毒品犯罪为最。如王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于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延长拘留期限至日,于日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超期羁押8天。还有刘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超期羁押15天,张某故意休伤害案超期羁押7天,等等。
  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建议:一是要树立依法办案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期限提请批准逮捕;二是要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尽量避免人为原因导致提捕超期。对涉毒案件,在毒品检测鉴定期间,应切实拿出有效方案与检测鉴定机构协调,做到及时鉴定,防止涉毒案件因检测鉴定延误而超期的问题。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建议,不仅对毒品犯罪案件超期羁押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并且举一反三,为防范超期羁押建立完善了强化预警、加强审查把关、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正确适用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等五条举措。
  法律文书制作岂能“儿戏”
  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理应规范、严谨。但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或审查起诉的文书中有时错误较多,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办理。
  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月移送批捕、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法律文书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时间、地点错误。如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将犯罪嫌疑人家庭住址“五号村”错为“孙五号村”;交通事故发生具体时间“21时15分”错为“21时30分”,地点“321省道”错为“312省道”。同时将死者的死亡原因“外伤引起内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错为“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前后不一致。如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需要提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张某,提捕书中却将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写成了“熊守东”。
  三是调查报告标题错误。如日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丁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该案调查报告标题本应是“关于丁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一案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却写成“关于曾四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调查报告”。
  为此,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认真对待文书制作,切实提高文书质量。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化办案人员责任,实行卷宗(文书)审核多级把关的制度,法律文书的错误大为减少,质量明显提高。
作者:胡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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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侦查活动,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性环节,直接体现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抗,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检察干警对侦查监督的职能认识不够,落实侦查监督职责不到位。有的检察干警“重配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对侦查监督工作存有顾虑和畏难情绪,有时碍于情面怕得罪同行而不愿监督。二是侦查监督的范围过窄,难以杜绝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侦查机关采取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专门调查工作或强制性侦查行为,除逮捕须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都由其自行决定实施,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三是侦查监督的方式单一,对侦查违法行为存在查证难、认定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只有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通过审查书面案卷材料或群众反映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对侦查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获知渠道有限,查实、认定都存在困难,削弱了监督的效果。四是侦查监督的手段有限,监督力度较弱,缺乏保障机制,影响了监督功能的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一般只能提出纠正意见,对拒不纠正的,没有相应的机制保证监督取得实效。因此,有必要从多个方面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侦查监督职责。  ■转变执法观念,自觉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侦查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党中央决定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全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一定要转变执法观念,正确认识侦查监督职能,明确侦查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侦查工作的质量、效率和侦查工作的合法性,进而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加强审查工作,发现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有错误的,及时作出处理,防止错误逮捕和起诉;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的,追加逮捕或者起诉。  ■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查处力度  我国法律历来禁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并且设置了不少措施予以防治。但由于种种原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现象在实践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一些地方还较为严重,甚至被认为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  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纠正违法的程序和方式。特别要注意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接受控告举报等,发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犯罪线索。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有疑点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案件、侦查活动可能违法的案件、特殊案件等几类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过刑讯逼供的,要立即认真核查。对于经调查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刑讯逼供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另外,针对许多刑讯逼供案件发生在公安派出所的现象,检察机关要根据有关改革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促进公安派出所规范执法行为,严防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发生。  ■健全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  侦查活动的重要任务是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为防止侦查机关为获取证据而侵犯个人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许多国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力图通过排除适用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侦查违法行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没有明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排除非法证据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此,中央有关改革文件提出,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证明责任、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等。各级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要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促进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责任编辑:赵健(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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