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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_百度知道
如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观点。强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这些论述和观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特别是“法治中国”,是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在新时期提出的新的法治建设目标。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经过长期建设和实践,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提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勾画出了更加清晰的奋斗愿景。“法治”精神新要求今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法治”精神,综合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了新的法治建设目标。法治中国,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结合体;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之日,便是法治中国建成之时。习近平同志于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都反复强调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四者缺一不可。比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有了三大发展。一是,立法从解决“有无”问题,转变为解决“科学”问题。30多年前,中国面临的是“无法可依”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的今天,其主要问题已是“立法是否科学”。二是,将“司法”列入“法治元素”,将“公正”明确为司法的价值目标。三是,提出和强调了“全民守法”的要求,没有全民守法的基础,法治是空中楼阁。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是我们党对30多年来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体现,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基础打造到系统建构的演进。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展开的战略推进,是实现“中国梦”“法治梦”的重要步骤。科学立法——法治中国的前提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强调,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体现了对立法结果与立法过程的双重要求。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继续立法。虽然中国于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有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个别领域尚有“立法真空”。当前,特别要重点加强在深化体制改革、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网络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科学立法,还要求所立之法必须符合“科学性”,追求“立法结果”的科学性,即所立之法必须符合正义性、规律性和可行性。同时,科学立法,要求我们追求“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我国立法法对立法程序作了严格规范,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立法的公众参与。为了科学立法,必须坚持民主立法,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广泛听取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见,建立起事先和事后的立法评估机制。要学会“立法先行”,只要有条件的,都要“先立法、再行为”,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可以预期,让各种社会主体在有序的轨道内各行其道,和谐相处。严格执法——法治中国的关键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这是针对当前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形同虚设等情况,所提出的新要求。执法不严,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弱作为。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执法者的腐败,执法者的执法手段不足,执法者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是导致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针对中国的现状,重点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建立交叉执法制度。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执法,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第二,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要提高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有效保护,对于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者要予以严惩,使其不敢想不敢为。第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要做到尊重、保护、规范、限制并举。而有的地方还存在“两手软”:对于公民的权利尊重、保护不够,规范、限制也不够;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第四,要树立政府的权威。法治政府必须是个严格执法的政府,是有效执法的政府。应该看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力,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放任,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的丧失,导致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同时执法者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执法、粗暴执法,与执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不是法治状态。公正司法——法治中国的防线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首次提出“确保”司法“依法独立公正”,体现了党中央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他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让司法机关真正地从事司法工作,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建立司法权威,不让一份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全民守法——法治中国的基础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公民的守法意识、守法程度有关。中国是在13亿人口中搞法治,任务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重。况且,中国人长期以来重礼轻法,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各类不信法不守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全民守法,要继续抓好法治宣传和教育,扎实推进“六五普法”活动。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严格规范公民自身行为,引导公民学会在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使每一个普通群众都真正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更为关键的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唯有加快推动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进程,才能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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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法治中国的前提
习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强调,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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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专题
日 18:25:20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李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一书第五个专题收录的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及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明确提出了“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思想,是我国法治建设学说上的伟大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法治观念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思想基础。只有社会绝大多数人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法治社会秩序才能形成,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利于增强法治观念。如果社会纠纷和矛盾能在法治的框架内有效化解,凡是涉及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得以依靠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则法治社会建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将得以有效论证,从而也会更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全体人民才会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一、良好的法治观念有助于制定“良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依法治国”明确写入宪法,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在国家层面初步形成,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条件已经具备。法治社会要求民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中国作为13亿多人口的大国,要实现社会运行有序、和谐发展,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国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法律实践已经证明,我国法治国家目标实现的最大障碍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建立或法律体系的完备与否,而在于民众法治观念的转变。公民的法治观念是法治社会运行的基础性条件。“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处于源头地位,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法律的善恶。没有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对风俗、习俗、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深入理解,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良法”,公正、民主的程序也可能产生恶法;依法行政是法律运作的关键。依法行政的最重要内容是执法活动。没有良好的法治观念,法的正确、及时地实施就无法得到保障,也就不会有执法者在法治轨道上的自我约束,行政行为就会失去应有的方向和必要的规制;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人员法治观念的正确与否、成熟与否,直接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影响社会整体法治观念的生成,进而影响到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法治社会要求人们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把法律融入生活,以法律作为判断自己或他人行为是非曲直的最基本标准。只有在全社会树立正确和普遍成熟的法治观念,社会管理者才能把法律规范确立为最高社会规范,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才能把法律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法治行为。
  二、当前群众法治观念不强有历史和现实原因
  任何观念的生成都是有原因的。在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视野里,观念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产生于客观现实之中,是人的劳动、实践、社会生活的创造物,是对人自己生活于其中的客观现实世界的反映。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法治观念的产生与发展,只能从相应的社会物质实践中去追根溯源,而不能从法治观念本身中去寻找原因。“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社会法治观念的发展变化、不同社会形态的法治观念以及不同历史时期法治观念的不同特点与功能都是由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以及相应的社会法治实践的特点决定的。
  当前群众法治观念淡漠,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法不享有最高权威,也不体现公意。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治下不治上,个人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亦无相对自由的法律权利,法只是君主治国的工具,而不是国家保护公民的手段。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借鉴西方的法治,其间又有很多波折。建国后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的法治观念出现了断层,民主、人权、法制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遭到批判,中国的法制出现停滞、倒退以致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得到恢复和重建,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步形成。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甚至还出现了明显的“权力扩张法律化”现象,法律权威反而受到了削弱;司法体制改革虽然不断推进,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现象比较严重,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此外,这些年来,我国法治宣传教育虽然成效明显,但一些地方依然存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轻法治观念的培养,重法律义务的宣传、轻法律权利的普及,重形式、轻实效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民众法治观念的树立。
  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从多个途径入手
  1.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构建良善的社会规范立体网络,让所有社会行为都有良善的法或者规则可依。
  虽然我们已宣布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短缺现象仍然存在,该立法的没有立法,法律渊源较为狭窄;既有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法治社会之法需要国家立法要回应社会成员和社会整体对法反映民意、维护民利、尊重自主意志、尊重日常传统和风俗习惯的良善要求;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协商立法;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2.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以法律作为评价社会主体行为合法性的唯一和最终的标准。
  法治社会的规则系统,既包括国家正式的规则制度,也包括社会自治组织、团体等的自治规则,还包括各类群体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发挥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无形性规则,且各种多元规则之间要实现和谐共生、有效对接。
  3.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公正司法,赢得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存在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存在于每一个当事人的感受中。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权如果被滥用,其后果比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更严重。司法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出现信仰危机、信任危机,遑论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都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司法才能赢得人民的理解和认同。
  4.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强化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没有道德的滋养,法律实施就缺乏思想基础,法治观念就缺乏源头活水。建设法治社会,既要完善法律,不断丰富法律的道德内涵,也要重视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教育和伦理塑造,将那些能够充分发挥道德作用的纠纷解决机制纳入到法律中来。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充分发挥执政党的引领作用。
  社会转型期利益关系复杂个体差异和群体利益格局的分化会导致法治观念的多样化。中国法治观念就主体而言是双重的,既有整体性的国家的法治观念,也有碎片化的个体的法治观念。多元的碎片化的法治观念若无主流的观念引导,必然对法治社会建设产生极大的冲击。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我们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法治中国建设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所以,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样离不开执政党从观念和行为上的引领。
  6.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必须夯实法治宣传教育这一基石。
  塑造公众的法治观念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工程,尤其我们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公众法治观念的提高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主要靠法治宣传教育进行引导和培育。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网站编辑:崔伟 )站内搜索:
作者:未知&&
来源:安徽省体育局&&
皖全健〔2012〕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年)〉省直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省直相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年)〉省直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年)》省直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日,国务院召开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年)》电视电话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印发了国家27个部委《落实&全民健身计划&部委职责分工》。
为把《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年)》(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参照国家27个部委的职责分工,现就《实施计划》中涉及有关省直厅局职责作如下分工:
一、关于目标任务: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明显增加。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
责任单位:教育厅
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责任单位:省老龄委办公室、省残联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城乡居民符合《国民体质监测标准》合格以上(除在校学生)比例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体育场地设施明显改善。全省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达到4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残联
(四)全民健身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市、县(含市、区,下同)建有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各类人群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80%的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50%的农村建制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直工委、省农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民委、省老龄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壮大。全省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人数达到60000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 4000人以上。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六)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进一步完善。市建有国民体质监测中心,50%的县建有国民体质监测站,学校普遍建有学生体质监测室。积极开展国民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为公民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定期公布城乡居民体质监测状况。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科技厅、省直工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
(七)全民健身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初步建成健身休闲、体育康复、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体育用品、体育旅游等优势产业群,培育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打造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健身产业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城乡居民体育消费规模和水平明显提高。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质监局、
二、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体系
(一)分类规划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省规划建设“两个一”,即:在环巢湖区域规划建设一个国内一流、世界领先的新体育中心(公园),集陆地、水上运动和健身、休闲功能于一体,达到承办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设施标准;建设一个规模较大、项目较全、设施较完备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
设区市规划建设“五个一”,即:16个设区市均建设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8个以上的设区市建设一个体育场、一个体育馆、一个游泳馆或室内标准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达到承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设施标准。
县规划建设“四个一”,即:50%以上的县建设一个体育场、一个体育馆、一个室内或室外标准游泳池、一个室内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城市街道规划建设“一房一场”,即:50%以上的城市街道建设一个健身房、一个多功能运动场。农村乡镇规划建设“一室一场”,即5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设一个室内体育活动室、一个灯光球场。
城市居委会(社区)规划建设“一苑多点”,即:50%以上的城市居委会(社区)建设一个全民健身苑、多个就近方便的全民健身晨晚练点。农村建制村规划建设“一场两台”,即:100%的农村建制村建设一个标准水泥篮球场、两个乒乓球台。农村基层体育设施要加强与学校、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益设施的资源整合,做到统筹建设,共享资源。
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区规划建设10-15分钟健身圈,要注重统筹各级各方面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点,避免重复建设。学校体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企事业单位建设必要的健身设施,形成各级各类体育健身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网络。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总工会、省民政厅
(二)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查。各级政府要加大国家规定的各类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力度,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体育等部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范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体育设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居住区体育设施配套情况的审查,保证配套体育设施与居住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有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继续实施万千百农村体育行动计划和511城市体育行动计划,大幅度增加群众性体育场所的数量,改善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健身需求。各级政府要科学规划公共体育设施重点项目用地,并纳入当地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纳入省体育发展规划的重点体育设施项目用地。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建体育场地设施。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民政厅
(三)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要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在“全民健身日”对公众免费开放,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要达到100%,收费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健身开放,乡镇综合文化站要积极拓展体育功能并免费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在保证校园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规范、有序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深化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委托经营、连锁经营和集团化经营等模式,切实提高公共体育场馆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公共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直工委、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省老龄委、省农委、省民政厅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
(一)蓬勃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按照“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原则,组织城乡居民参加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推动群众健身活动的普遍化、经常化。广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手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群众喜爱、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大力普及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登山、棋牌、门球、龙舟、舞龙舞狮等健身活动,努力形成“一县一品”全民健身活动品牌。以省体育大会为龙头,定期举办各级全民健身运动会和各类人群全民健身竞赛活动。
责任单位:省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加快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城市文明创建和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建立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三)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村体育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公共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的均衡配置。充分发挥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体育活动。办好农民运动会。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四)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配齐配强体育教师,提高体育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加大初中毕业体育考试成绩在学生综合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权重,积极推行在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学业考试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办好中学生运动会。努力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设。进一步完善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建立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团省委
(五)加快发展职工体育。充分发挥各级职工体育协会、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作用,积极开展职工健身活动。鼓励有条件的系统和单位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推广职工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项目。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和职工体质测试活动,坚持广播体操和工间(前)操制度,为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完善职工体育与社区体育互补机制。
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体育局、省国资委、省直工委、省妇联
(六)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积极开展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办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学校设置与民族体育项目相关的教学内容,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后备人才。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发掘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新项目,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将符合条件的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保护传承。
责任单位:省民委、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文化厅、
(七)加快发展妇女体育。广泛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办好妇女体育健身展示大会,丰富妇女的体育文化生活,为妇女体育健身创造自我展示的舞台。
责任单位:省妇联
(八)加快发展老年人体育。积极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运动会。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教育机构要开设老年人体育课程,社区服务要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体育局、省文化厅、省民政厅
(九)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大力实施“助残健身工程”,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办好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重视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
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总工会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指导服务体系
(一)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和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五进”(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活动,宣讲科学健身知识,赠送运动健身书籍,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普及运动健身科学知识,并对群众体质水平和运动健身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科学研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江淮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和组织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提高全民健身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为全民健身服务。实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建立覆盖全省、面向基层、功能多元的省、市、县三级国民体质监测网络体系。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要做到定期监测和日常测试相结合,积极开展“体质测试下基层送健康”活动。积极推行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建立证书证章激励制度。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明办、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二)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扩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强活力。建设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对高校体育院系学生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经费,为培训等工作提供保障。实施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证制度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管理制度。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必须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残联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保障体系
(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全民健身活动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保证每年体育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有针对性地安排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并纳入当地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各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体育局
(二)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
(三)加强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等基础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坚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做好全省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全民健身科研中的作用。筹建安徽省全民健身科学研究重点实验室,研发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贯彻落实有关体育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明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省法制办
六、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组织领导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为改善民生、推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指标体系,纳入改善民生的目标任务,在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
责任单位:省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健全组织网络。省、市、县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各方立场、部署重点工作。加强各级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各类人群体育协会等全民健身社会团体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向基层延伸,加强城市街道、乡镇体育组织和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农村建制村(社区)体育健身站(点)建设,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责任单位:省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成效评估。省体育主管部门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制定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考核标准,加强成效评估,加强指导和督促,并将各地实施情况适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政府法制等部门,每年对本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直工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人社厅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宣传片,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健身意识。组织出版科普图书、音像制品,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加大“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活动的全民健身宣传,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风气,推进全民健身科学化、社会化、生活化。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教育厅、省文明办、省体育局、省科技厅、安徽日报社
编辑: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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