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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历十一月二十二号是属于什么星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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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百二十二号—第二百五十一号)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电子报
时间: 20:53:18 发布:管理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百二十二号—第二百五十一号)第二百二十二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质检总局万元以上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B0708-CMC14N7116)投诉案作出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投诉人:青岛立新源仪器有限公司地址:青岛胶南市人民路173号406室 被投诉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被投诉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西楼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科华星科贸有限公司二、基本情况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1.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机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对质疑进行答复。2.本项目第8包8-2(X射线荧光光谱仪-山东局)、8-3(X射线荧光光谱仪-浙江局)的中标人北京中科华星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华星公司)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中标资格,妨碍了评标的公平、公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三、处理结果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7月22日提出质疑,中机公司在7月28日进行了书面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4条的规定,因此,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中科华星公司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进行了具体的无偏离应答,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持材料;中科华星公司提供了其生产厂家日本理学公司对投标产品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陈述和确认函,并经过日本公证机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领事馆认证。投诉人提供的网站资料不足以证明中科华星公司提供虚假技术参数,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2项规定,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第二百二十三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宿舍屋面防水修缮工程”采购项目(编号GC-GG14015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投诉人: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项城市交通中路被投诉人1:中央民族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被投诉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在参与本项目投标单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少于三家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依然公示中标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致使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三、处理结果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被投诉人在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况下公布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中央民族大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二百二十四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项目第7包媒体协同工作系统”(招标编号:1441STC40519/0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投诉人:北京紫荆新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1层东侧142房间被投诉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被投诉人: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6层 相关供应商: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健康东街10179号潍坊软件园A座24F二、基本情况投诉人对“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项目第7包媒体协同工作系统”(招标编号:1441STC40519/07)的质疑答复不满,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在该项目招标活动中A组个别评审专家片面、过分地强调了与本次招标文件公布的评分标准无直接关系且属明显笔误的因素,错误地判断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信证明情况,并严重误导评分专家形成投诉人财务状况不好、负债巨大的负面印象,直接导致了该公司在所投项目第7包中的各项评分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而被低估的结果,因此在该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投诉人受到严重的、错误的、不公正的歧视性对待,尤其本次招标评分标准受主观因素影响过大,过于虚泛,给打分留下较大的弹性空间。2.在该项目07包中对该公司的综合实力比较与评分严重不合理,在技术部分、项目实施与服务部分,带有先入之见,未能公正评审打分。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三、处理结果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关于投诉事项1,评标报告中投诉人商务部分“投标人财务状况/资信证明”项,各评审专家均判定投诉人此项得满分1分,不存在对财务状况/资信证明错误判断的情况。此外,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进行过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因此,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评审问题。因此,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和2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第二百二十五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评标专家组成员数量不合法、未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等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8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第五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43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二十六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评标专家组成员数量不合法、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条款等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和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二十七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D座2层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等条款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二十八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北一巷一号304室 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合法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二十九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黑龙江欣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黑龙江欣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西头道街50号50号101室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黑龙江欣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规模限制等条款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黑龙江欣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黑龙江欣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三十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A区 & 10层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等条款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三十一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黑龙江省成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黑龙江省成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389号金桂大厦13层3号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黑龙江省成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等条款、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未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等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黑龙江省成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第48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8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黑龙江省成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三十二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黑龙江融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黑龙江融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中山路146号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黑龙江融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未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等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黑龙江融信招投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8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8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二项、第五项,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黑龙江融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三十三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评标专家成员数量不合法等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三十四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A座4-19室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评标专家成员数量不合法、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等条款等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三十五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西区广顺道2号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7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三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条款等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三十七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20层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条款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三十八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北省招标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河北省招标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86号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河北省招标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条款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河北省招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河北省招标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三十九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中招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大连中招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自学巷14号1-2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大连中招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未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大连中招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8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大连中招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四十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工路2号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合法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四十一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辽宁信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辽宁信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号甲(501室)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辽宁信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地域限制或规模限制等条款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辽宁信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辽宁信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四十二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辽宁汇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辽宁汇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东路32号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辽宁汇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延长开标时间的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辽宁汇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8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辽宁汇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四十三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辽宁诚发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辽宁诚发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106号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辽宁诚发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等条款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辽宁诚发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辽宁诚发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四十四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吉林省恒一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吉林省恒一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739号标记大厦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吉林省恒一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等条款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吉林省恒一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吉林省恒一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四十五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长春市春城大街789号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未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等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8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四十六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鲁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山东鲁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幢4-2401室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山东鲁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未发布中标和成交公告等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山东鲁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第62条,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8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东鲁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四十七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159号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的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四十八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126号1303室二、基本情况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 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对供应商设置注册资本金限制、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限制等情形。本机关于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三、处理结果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四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百四十九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大学中央排气通风笼盒系统”采购项目(编号:ZUPC-JZ-1312024)举报案作出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浙江大学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当事人:苏州猴皇动物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鑫发工业坊16号二、基本情况近期,本机关收到关于“浙江大学中央排气通风笼盒系统”采购项目的举报函。反映浙江大学针对本项目的问题,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但在项目处理过程中不积极、不作为,一是未将《投诉处理决定书》上报财政部,二是没有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供应商作出处罚。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日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三、处理结果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被举报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浙江大学终止标项四中央排气通风笼盒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本项目存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且未按竞争性谈判程序执行,未将提供进口产品的供应商认定为不符合条件,采购文件将注册资金作为资格要求等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浙江大学进行整改。对浙江大学和苏州猴皇动物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二百五十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东海事局2014年度船舶溢油清除储备物资国内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70113)投诉案作出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投诉人:永康市农药厂地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兴达路4路8号被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怡乐路47号被投诉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相关供应商:广州市泰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硐村西路6号二、基本情况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 1.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结果有影响。2.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没有规定明确客观的评分标准,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倾向性明显。3.本项目03包中标人广州市泰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泰洋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吸附材料的制造商深圳百利福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是一家建材贸易商,不具备制造商资质和法定生产条件。且开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未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等必要内容(如符合资质的制造商名称及委托书)当众予以宣读公布,也没有对投标人资质原件验证结果公布。投诉事项4.本项目03包化学品吸附材料中标人广州泰洋公司委托的制造商深圳百利福公司,共委托了广州市泰洋公司、青岛华海公司、佛山浩普公司3家投标人参与该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对该违规行为不作为,影响招标公平性。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三、处理结果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此项是针对招标文件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另外,未发现招标文件有提高采购标准、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深圳百利福公司在税务登记证等文件上的经营范围显示,深圳百利福公司可销售化学品吸附材料。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投标人资格原件验证结果并不是开标时必须宣读的内容。投诉事项缺乏依据。关于投诉事项4,佛山浩普公司所提供的货物均为其自身制造,并未接受深圳百利福公司的委托。广州泰洋公司、青岛华海公司投标产品中的化学品吸附材料,虽然是深圳百利福公司制造的同一品牌型号产品,但此部分货物只是此包投标产品的一部分,其他货物吸油拖栏、吸油毡是广州泰洋公司、青岛华海公司自身生产的产品,此种情况不属于《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规定的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情形,不宜将两家供应商整体投标货物认定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不宜按照一个供应商计算。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依据,驳回投诉。第二百五十一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采购项目(编号:8N035/YY/01)投诉案作出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投诉人:北京周天华枫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4号楼C单元1405室 被投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百路155号 被投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704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德泉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室二、基本情况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 中标人德泉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德泉兴业公司)在该项目中所投产品不满足多项技术参数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参数:#5.2.3控温方式;5.3.5、5.4.9反应时间;#5.1.2系统具备后期扩展、添加、拆解、再组合功能;5.3.1多项目生化分析模块测试速度和#5.4.1高速生化分析模块测试速度。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三、处理结果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没有扣减德泉兴业公司应扣分项得分,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7条第五项规定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违规情形。同时,德泉兴业公司投标行为虽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认定为虚假应标。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指标项数设置与分值不能相对应,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中第四项的规定,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本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7条第五项、《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中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中技进出口总公司、疾控中心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分值设置不明确合理的问题进行整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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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52期6、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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