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之战不曲放置江湖精钢长剑伤害与质铁长剑区别 屏幕右下角的 那个是干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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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之战不曲精钢与质铁长剑区别 屏幕右下角的 那个是干嘛用的?
自由之战不曲精钢与质铁长剑区别 屏幕右下角的 那个是干嘛用的?
荣誉是匹配得的,排位是天梯积分,那两个分别表示匹配积分和天梯积分
那是天梯积分
段位区别。。。。
荣耀分不一样
自己去买菜市场> > >自由含义第一篇:《自由概念及其问题》
第二篇:《自由的含义》
〈第九份〉
我在读高中的时候,意外的去看校际杯的足球比赛,兴趣之下去踢了2次,于是顺理成章的成了后补球员,这是高一的事;升上了高二,那一年的比赛中一位正规的球员因受伤而被抬了出去,教练叫我上去替补,比赛结束以5比0输了,比赛后教练指着我要我做赛后练习20个球,由队长开球,一踢就是50公尺,我负责将球踢回去,踢完还须向队长敬礼,那时我心中非常不甘愿,这队长是我的同学,而且我的成绩比他还好,凭什么要罚我还要向我的同学敬礼?我非常生气,练习完后大家一起去吃冰,教练看到我的脸臭臭的,就跟我说:「我知道你今天心理很不舒服,但是,你今天是在这么多后备球员中唯一被选上去做练习赛的人,这是因为教练认为你有潜力成为正式球员,这20个球不是处罚而是额外的磨练,难道你不应该接受它吗?」你认为呢?你的朋友约你来,告诉你人生应多学习,多认识一些朋友,多累积一点人际关系,如果你觉得这样有一点点负担,那你应该将它看成是一种磨练。
世界上有二种人可以让你说出这一句话的----“我要超越你”,一个是你的父亲、母亲,另一个则是你的介绍人。
我的父亲告诉我,你没有权利去选择谁做你的父母,但是你绝对有权去选择你将来要过何样的生活。你今日的思想可以决定你明日要过什么样的生活,这是我们的权利;今日你可以选择将车子停在高速公路的中间,这是你的选择,但是你明天就必须去缴罚款;今天你可以选择回家和老婆大吵一架,但是明天就没人煮饭给你吃;今日你可以选择大醉一场,但是你明天一早起来会头痛好几天;别每一个结果都是你自己的抉择,你可以自己决决定自己的未来,也可以以决定将自己的未来掌握在人的手上。
世界上所有成功的人,皆在于他们肯做,而且无怨无悔,因为他们知道那是他们自己的将来,95%的人不成功,也因为他们肯做,但是却心不甘情不愿的做,有一句话非常的好------”因工作而影响情绪的人是庸才, 因情绪而影响工作的人是蠢才”,其实南方李锦记也是一样的,问一个问题:「你认为努力的工作一定会得到好结果吗?」NO,努力工作不如工作得法,工作得法不如选择正确,选择正确不如贵人相助。
成功有几个先决条件:
1.努力的工作:努力的人不一定会成功,但不努力的人一定不会成功。
2.工作得法:
3.正确的选择:人生的方向一定要正确
4.贵人的相助:有人肯帮你是非常的重要。我时常请问:你真的很想成功吗?那你有曾想过要请谁来帮你?
有的人努力工作一辈子,不谈工作权的保障,只谈工作的贡献权的保障,都是不会有多少的保障的,当你不再有利用的价值,公司还会须要你吗?有的人存着我可以领退休金的梦想,上次的报纸报导,全世界最大的笑话,是台湾的政府积欠519个退休的教育人员1亿6000万台币,因此得修改条款,以前是工作25年可以退休,现在不可以了,要到55岁才可以退休,你想想看55岁退休可以做什么?一个大学毕业生如果由25岁开始工作25年是50岁,你不能退休必须再工作5年;如果人能如圣经所说的可以活800岁,那我们可以荒废个300年再说,因为我们还有500年可以努力,可惜的是,人只能活70-80岁,你荒唐了50年,只剩下20-30年老迈的身体还能做什么?人的一生不须向走迷宫一般,等到老态龙钟才找到出路。
时间为什么非常的重要?因每一分钟我们都是拿我们的生命去交换来的,当时间过去我们逐渐老去,我们可曾留下什么不老的神话?年轻若没有作为,年轻又怎么样?年轻有价值、历练是宝藏、经验是了不起的,但是这些可否替我们创造未来?人的头有多大?量一量约16公分,但是有的人却是由左到右永远想不通?
又有很多人谈目标,我们要做科学家、做大老板、赚多少钱,但是如果他的态度及观念不改变,则什么都做不到!我常常和别人说:「你应该羡慕南方李锦记的朋友,因为他们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因为他们的目标是
一个医生是很多人羡慕的对象,但医生由早到晚兜拿着听筒、开药,有何进步可言?他是一个工作的机器,他不是一个医生,你不须去羡慕他们;我有一个朋友是医生,他曾经对我说:「我很在乎我的病人没有钱给我,因为我必须靠他们过日子。」
任何一个人都是母亲怀胎十月才出生的,我们必须要了解一件事,任何一个新的生命的诞生都必须付出一个代价---痛我们今日要过一个新的生活要不要付出代价?什么痛。
代价?痛。为什么痛?因为求改变,我加入南方李锦记,因为我不想过以前的生活〈可以描述一下你过去的生活方式,如一成不变、天天加班….〉,但是我觉得南方李锦记非常好,这个环境非常好,我把这儿的好告诉别人,但是…,痛;我觉得南方李锦记的产品非常好,去分享给别人,但…,痛;但是我相信这些痛只代表一个新的生活即将诞生,所以我当别人还看不懂南方李锦记时,我仍坚持,我所坚持的是未来生活方式的改变, 一切理想的实现,可以去问做妈妈的人,当她手抱小孩的时候,她还记不记得那个痛?
积极的想法”来此学习的朋友,我都会教他一件事”””,有二个太太住在隔壁,一个太
太常常抱怨
:「我们家那个死人,我跟他结婚12年,每晚睡觉都在叫别人的名字。」另一位太太说 :「哎哟,我家那口子好可爱,我跟他结婚12年,每晚都将我的名字叫错。」你想一想看,这二个太太那一个日子较好过?而你是属于那一种人?我们的生活快乐与否完全是自己的想法决定的,一个人觉得不舒服,直觉告诉自己:「我要去看医生。」这个人还有救;如果有个人不舒服:「觉得全世界都不对,只有自己是健康的。」这个人没救了。
什么叫做自由?上个月开了个同学会,有14个同学来参加,其中13位是处长级以上的人物,有一位还是AT&T的行销处长,有一位是HP的财务经理,另外还有一位卖口服液的人----我,那一天大家非常高兴,我突然兴起说:「大家晚上不要回家啦!同学这么久没见,大家喝到天亮,聊到天亮好不好?」他们你看我,我看你,我说:「怎么了?」他们:「不行啦!我们明天要上班。」我说:「啊!处长、经理、总经理还要上班?」
各位朋友,这世界上的失业率不是政府造成的,都是上班的人造成的,每个人都想在他的职位上做到55岁60岁才退休,那你们的子女去那里上班?广州也只不过这么一丁点大而已!
据统计一个父亲一个礼拜只和小孩讲47分钟的话。我们的小孩考试考不好拿成绩回去,爸爸只会说:「你怎么考的这么少?」当我们的小孩生物不会、数学不会、英文不会,跑去找他们的妈妈问:「妈妈这一题怎么做?」妈妈一般的反应是:「唉呀!去找你爸爸,拿给爸爸看。」而小孩跑去找爸爸的时候,爸爸会说:「我现在没空,我帮你请个家教来教你好了。」这样一来,我们的小孩会不会认为我读书读到最后也和爸爸妈妈一样,什么也不会了。当我们大学毕业后,立即将成绩单及书本的知识用限时专送寄给教授了。那一天我女儿问我:「爸爸,√2怎么开?」我告诉各位我会,因为我有时间去找答案,注
意是我有时间去找答案,你不是不会,只是没时间去解决问题而已。南方李锦记中有一位高级经理是撞球高手,常常跟他的小孩打到深夜,他不可能和他的同学打,想想看他的小孩和老爸打球会变坏,还是和他的同学混比较容易变坏?我们的小孩为什么容易变坏?其实我们只是没时间去陪我们的小孩还罢了!
在南方李锦记中为什么能成长?因为我们每天要和不同人相处,与人相处是一门很大的学问,How
people?怎么与人相处?这是其它事业所没有的,如果公司明天出缺一个副理,只有3个有资格,其中有一位是你,你会不会放弃这个机会?愿不愿意放弃这个竞争资格?所以我们没有自由,我们没有帮别人的自由,没有乐善好施的自由,没有慷慨的自由。
中国宪法有规定:「凡人民皆有迁徙、言论的自由。」所谓迁徙的自由是指:我们可以随自己的意愿搬迁至任何地方,不受约束,但是,我们多少人有迁徙的自由?阳明山环境不错,房子也好,想搬去住,但没有钱,有没有迁徙的自由?NO,也就是说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力,还需我们有能力去执行,有一种人有迁徙的自由----乞丐。但我们都不愿意去做.
第三篇:《自由概念》
一、自由概念分析
1、自由的最基本含义是不受限制和阻碍(束缚、控制、强迫或强制),或者说限制或阻碍的不存在。
这似乎一清二楚,无可质疑。可是,问题在于:
第一,来自于什么的限制和阻碍?
第二,限制和阻碍了谁?
第一个问题的简单回答是:他人的强迫或威胁就是对我的限制和阻碍,它们导致我不能做出被强迫和威胁所要求的行为之外的选择。
在此,限制和阻碍被认为是来自于人为的、故意的行为。自由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而不是在他人的意志支配下作出选择。
哈耶克(《自由宪章》)
自由就是“社会中他人的枪支被尽可能地减到最小限度”的状态。
“一个人不受其他某人或某些人武断意志的强制,这种状态常常被看作个人的或人身的自由”。
对自由的传统解释是:不受他人武断意志的支配。
“就此一意义言,‘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
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是可怜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事事皆好或没有坏事。自由的确可能意味着忍饥挨饿、铸成大错或舍命冒险。(We may be free and yet miserable.Liberty does not mean all good things or the absence of all evils.)
“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在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
自由是能与“不准做某些事情”相容的,但如果个人在做他能做的大多数事时,还需别人同意,这便无自由可言。
一般而言,实现自由应该具备四项权利:第一,一个受保护的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第二,免于随意的逮捕;第三,自行选择工作的权利;第四,自行选择迁徙的权利。
“强制意味着在我可以以别的方式行事的领域,存在着别人的故意干涉。只有当你被人为地阻止达到某个目的的时候,你才能说缺乏政治权利或自由。”
在此意义上的自由被称为“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liberty from),其含义是外部阻碍的不存在,或不受阻碍地做想做的事情。
伯林:“对自由的捍卫就存在于这样一种排除干涉的‘消极’目标中。”
negative的含义是“否定”、“取消”、“排除”。在消极自由中,就是否定、取消和排除外部障碍。
2、问题是,一个人的外部阻碍并非仅仅是人为的、故意的干涉和强迫,还存在并非人为的、无意的、自然的限制和阻碍。
为什么仅仅人为的、故意的干涉和强迫是不自由,而非人为的、无意的、自然的限制和阻碍不是不自由?
哈耶克:“人于某一特定时间所能选择的各种物理可能性的范围大小,与自由并无直接的相关性。一个陷于困境的攀登者,虽说只看到一种方法能救其生命,但他此时无疑是自由的,尽管我们很难说他是有选择的。此外,人们如果看到此攀登者跌入深渊而无力脱困,那么我们虽然可以在比喻的意义上称其为‘不自由’,但大多数人仍在很大程度是认为其状态中间存在着‘自由’一词的原始含义;说他被‘剥夺了自由’或被‘困而丧失自由’,其意义与它们适应于社会关系时的意义极大不同。”
这就是说,即使我没有了选择的余地,如掉进深坑、被老虎追赶等,但是,只要没有人强制、干涉我,我就仍然是自由的。
自由或不自由只表示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状态,而不表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状态。自然给予人的限制、阻碍、支配没有道德的意义。
自由的含义是不受限制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但是,这不等于所有的限制都是不自由,不等于自己所有想做的事情受到阻碍都是不自由。一个人遗憾自己不能够像电影演员一样漂亮,痛惜自己不能成为数学天才,抱怨自己不能生一个小孩,等等,这些限制并不是不自由。
范伯格:“在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论文中,至少不自由一词通常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无能为力,而是指一种特殊的无能为力,即由于他人的强制力量所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无能为力。”
哈耶克:“这种‘自由’似乎存在于许多人的梦想之中,具体表现为如下幻想:他们能飞翔、他们能不受地心引力之影响,并且能够‘像鸟一样自由’飞到任何他们所想望的地方,或他们有力量按其喜好变更他们的环境。”
哈耶克认为,自由并不等于“能力”或“力量”,并不等于使人“能够”实现其愿望、理想和抱负。也即,自由并不在于能够实现愿望,而在于能够由自己来选择实现愿望。
伏尔泰:“真实的自由,乃指力量或能力;如能够为其所欲为,即是自由。” 这样的自由观,即作为能力或力量的自由观,把人们实现愿望的自然障碍的克服作为自由的核心。哈耶克认为,这种自由观与启蒙主义的理性主义(法国式)的自由传统有紧密的联系。其传人即是马克思:自由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征服。自由=知识=力量。在此,自由已经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成为一个科学问题。
爱尔维修:“自由人就是没有戴上镣铐、没有关进监狱、未像奴隶一样处于惩罚恐惧之中的人。”“不能像鹰一样飞翔或不能像鲸一样游泳,这并不是缺乏自由。”
杰弗里·托马斯:“阿尔卑斯山和暴徒的存在,都是可能影响到我的行动能力,可是,暴徒妨碍了我的自由,阿尔卑斯山(作为无情的物理障碍)却没有。”
范伯格:“他会被他自己的身体结构和自然规律所阻碍,使他不能有效地做他想做的事,正像别人被警察的刺刀和国家的法律所阻碍,使他不能做他想做的
事情一样。”但这是两码事,人为的阻碍是政治性或社会性的,是我们要给予辩论——谴责或捍卫——的。而自然的阻碍不在政治性或社会性的辩论范围内,无论是谴责还是捍卫都毫无意义。
格林:“关于人们赋予‘自由’的涵义,我们必须承认,如果此一术语的用法不是指一种一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社会及其政治关系,那么它就将变成一种隐喻并导致混淆。”
米塞斯:“自由乃是一社会学概念,因此将它适用于社会以外的境况便毫无意义。”
3.但是,还有另外一种外部阻碍和限制,它很难说是自然的,而可能是某种社会制度造成的,但并非某个或某些人深思熟虑的、恶意的行为的结果。如贫穷、贫困。它导致我们即使拥有自由(权利),也不能实现自由。
马克思主义:资本家和乞丐都具有法律保障的不被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但是这对于乞丐有何意义?他有去豪华饭店的自由权利,但是他“能够”选择去豪华饭店吗?资源匮乏对他的限制与人为专断意志对他的限制有何区别?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缺乏自由的手段、能力和条件,自由对他就毫无意义。 但是毕竟,自由(权利)是一回事,实现自由的手段、条件、能力是另一回事。 后者的缺乏也是一种外部障碍,但必须与人为专断意志所施加的障碍区别开来。
一个人拥有自由权利本身就具有重大的意义,是否有能力、条件和手段来实现它,其意义尽管也是重大的,但是只能是其次的。这是自由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所认同的价值的最重大区别之处。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第一原则(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平等原则),标明他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而无论他多么强调第二原则的意义,并一生致力于论证第二原则。坚持自由优先于平等,是衡量一个人是否自由主义者的标志。
伯林:“纯粹没有能力达到某个目的不能叫缺少政治自由。这个含义在‘经济自由’这一表达及其反义词‘经济奴役’的现代用法中得到了表现。
人们常常貌似有理地说,如果一个人太穷以致负担不起法律并不禁止的某事,,,,,他就没有拥有这个东西的自由,就像法律禁止他拥有这个东西时一样不自由。如果我患的是贫困之病,,,,,就像残疾使我无法行走一样,那么这种无能力并不能必然地称为缺乏自由,更不能说是缺乏政治自由。
如果我相信我没有能力获得某个东西是因为其他人做了某些安排,,,,,只有在这个时候我才说我自己是一种强制和奴役的牺牲品。换句话说,对自由这个词的这种使用,依赖于一种特殊的关于我的贫困与弱势起因的社会与经济理论。,,,,当我相信我因为一种我认为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制度安排而处于匮乏状态时,我就涉及到了经济的奴役或压迫。
卢梭说,事情的本性并不使我疯狂,只有病态的意志才使我疯狂。判断受压迫的标准是:我认为别人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阻碍了我的愿望。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 ”
马克思恰恰是要建立这样一种关于无产阶级“贫困和弱势起因的社会与经济理论”,但是,他所找到的这个起因(根源)——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历史必然性”的产物,相当于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没有任何人对之负责。
因此,对待这个制度也就不是批判,而是等待:历史自身会把它扫进垃圾堆。 可是,这与马克思的批判和改造努力完全相悖。
美国社会学家阿尔温·古尔德纳:“如果资本主义的确是由注定它要被一种新的社会主义社会替代的规律所支配,那么为什么还要强调‘问题是要改变它’呢?如果资本主义的灭亡是由科学保证了的,为什么还要费那么大气力去为它安排葬礼呢?既然看来人们无论如何会受必然规律的约束,为什么又必须动员和劝告人们遵照这些规律行事呢?”
房宁(1957—,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哲学研究所所长):“马克思在这里显露出了他思想中的经济决定论的痕迹。萨特认为,马克思学说中有一个人学的‘空场’,至少马克思在这里描述的历史舞台上空无一人,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历史发展没有给主体作用留下任何余地。 在人们面前,似乎出现了两个马克思——一个是‘革命’的马克思,他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向旧世界发起冲击;另一个是‘科学’的马克思,他很象一位站在社会历史领域里的‘气象预报员’”。(房宁:社会主义是一种和谐。)
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灭亡归结为历史的“自然”历史过程,而又把处于这个制度中的人们行为的盲目性(不自由)与人们在“自然”面前的盲目性(不自由)相等同,然后断言,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前提是人们对必然(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改造。这实际上否认了自由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把自由归结为科学认识及其改造世界的能力或力量。这也否认了不自由仅仅是来自权力的人为恶意的专横,而泛化为来自盲目的自然力量——异化、拜物教,看不见的手,等等——的“专横”。
因此,从不自由走向自由的途径就不是限制权力,而是认识和改造必然(自然)。 这样,对真理、规律的认识就成为通往自由的关键,而这一点恰恰被自由主义者猛烈抨击。
问题:为什么哈耶克、伯林等自由主义者不认同“经济奴役”这一概念,反对将“不自由”概念应用于经济领域的解释,而同时哈耶克又写了一本《通往奴役之路》的著作?后者的奴役概念是指向什么领域的?在什么条件下我们才能使用”不自由“这一概念?
4.我们可以作一个阶段性总结:
1)自由只是相对于一个人要实现的目的、愿望而言才有意义,因为没有目的、愿望就没有阻碍和限制。精神病患者和动物就没有自由问题。
2)上述分析的“阻碍或限制”都是外在的,其根源或者是人为的,或者是自然的,或者是介乎人为和自然之间的。
3)只有外在的、人为的阻碍和限制的不存在才被称为自由。
5.“积极自由”的含义是:成为我自己的主人,而不被异己的力量所控制和决定。它追求的是自我控制、自我决定。消极自由强调的不是没有外在阻碍和限制,而是自我决定。
伯林:“‘自由’这个词的‘积极’ (positive)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
积极自由把“谁”的自由问题突出出来了:是“我”在积极地控制、驾御、调节自己,从而不被异己的力量支配和摆布。消极自由只关乎主体不被干涉的领域有多大,它与主体是谁没有关系,而仅与主体的活动空间有关。主体是谁是积极自由的问题:它关乎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控制程度。
积极自由问的是:一个人可以掌控自己行为的能力有多大,而不是他的行为空间有多大。如果他由于各种原因而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他就失去了自由,而尽管可能他并没有外在的阻碍。反之,他如果能够有力地控制住自己的行为,他就获得自由,尽管他可能因外在的限制而失去了行为空间。
这个意义上的自由不是指外部没有障碍,而是指控制住自己。无论外部有什么障碍或压迫,我都可以成为我自己的主人。我可能已经处于强暴或暴政之下,剥夺了行为空间,但是我仍然具有坚强的意志,把握住自己的行为,而不屈服于它(他)们。
6.那么,积极自由的主体是什么?谁或什么是这个“我”?显然,非理性的冲动、欲望和激情等不可能是这个“我”。恰恰相反,“我”只有控制和驾御非理性冲动、欲望和激情,才有自由,否则,“我”若被非理性冲动、欲望和激情牵着走,就没有自由。可见,这个“我”就是理性,它要驾御的正是非理性。
杰弗里·托马斯:“积极自由理论家提出的基本的、激起人们恒久兴趣的主张是:主体自身的性格或个性中的某些部分,能够像他人施加的干预一样有效地束缚他或她的行动。”
对积极自由主体的阻碍和限制不是来自于外部,而是来自于内部,即自身的非理性。理性被认为是主体的高级欲望,非理性是其低级愿望。
查尔斯·泰勒:“我们人类的目标不仅仅是第一级的愿望,也包括第二级的愿望,即关于愿望的愿望。我们认识到,愿望和目标可以进行定性辨别,分为高级的或者低级的,高贵的或者低贱的,综合的或者零碎的,重要的或者微不足道的,好的或者坏的。”
如果我们被第一级的愿望(非理性)所控制或役使,我们就不可能有自由。 积极自由就是在第二级的愿望(理性)评价和命令下去发现和追求更高级的目标。
查尔斯·泰勒:“如果我们认为,自由包括按照我们自己的方式来自我实现、自我满足这类自由,那么很显然,不仅外在的障碍,而且某些内在的原因也能阻碍我们自我实现。我们可能因为外在的压迫,也可能因为内在的恐惧或者虚假意识而无法达到自我实现的动机。”
内在的障碍不仅是非理性,而且包括无知。
总之,非理性的任性、盲目的冲动、低级的欲望、虚幻的意识、幼稚的无知,都可以成为自我实现(积极自由)的障碍。
7.小结: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不同的是,积极自由将自我一分为二:理性和非理性。积极自由论认为:理性是高级的,非理性是低级的。仅仅是非理性低级欲望的满足没有障碍,并非是自由;只有在理性支配下的愿望的实现,才是自由。
自由并非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是控制自己。
二、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是一致的还是对立的?
自由的形式定义包括三个方面:
1)摆脱什么( be free from ,,,,)
2)去做(或不做、或成为、或具 有)什么(be free to
3)谁在摆脱而去做( X be free
from ,,,, to
这是无论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必须具备的形式因素。
内容:对于消极自由,它的内容是:作为个体的我,希望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认为应当做的事情,而不受到阻止、强迫或干涉。
对于积极自由,其内容却是:我希望控制和驾御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被他人、他物所决定或摆布。
显然,两种自由所“希望(to do)”和所“摆脱(from,,,,)”的内容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消极自由所希望的是自己的意愿以及生活方式能够被承认或满足,而不是肆意地被干涉、强加。反之,积极自由所追求的恰恰是要对自己的意愿和生活方式给予控制,而它所要摆脱的未必是外在力量对我意愿、生活方式的阻止、干涉,而是自己内在心灵对这些外在力量的恐惧或顽抗态度。
积极自由强调的不是摆脱外在力量,而是不被其决定——心灵态度不被其决定。恰恰是,我可能摆脱不掉外在的力量或必然性,我才有一个驾御自己内心的问题。
消极自由讲的是不受阻碍,而不是对阻碍的态度;是行为不受强制,而不是心灵自决。
积极自由观认为: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是控制自己;并不在于摆脱必然,而在于顺应必然;并不是对外力(权力)的控制,而是对心灵的控制。
这个世界上的许多公认的价值——尤其尊严、自尊、个人自主和责任等——是以积极自由为前提的。一个缺乏自主性或自我控制能力的人,很难说他是“自由”的人,尽管他并没有受到外在的束缚。他会陷入盲目无序、内心冲突、迷茫困顿之中,无法去做任何事情。这说明,积极自由的缺乏会使我们无所作为。
不受限制和引导的消极自由对于我们实现目标而言恰恰会导致不自由,因为自由不仅是没有外在的障碍,而且是没有内在的障碍。
个人自主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结合。
首先,个人自主意味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如果没有一个个人不受干涉和控制的起码的自由空间,个人自主是不可能的。
其次,自主的行为必须处于行为主体的自我意志的控制和调节下,自我对自己行为的动机(欲求)能够给予评价,对自己的选择能够给出理由,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一种认识,对自己的行为能够进行积极的约束。心智不健全、无力判断自己行为后果、或无自控能力者的行为不属于自主行为。
消极自由给个人自主以机会、空间,但是单有这个空间并非就是自主, 一个人可能已经没有了外在干涉和控制,但他仍然处在自己非理性的任性、盲目的冲动、低级的欲望、虚幻的意识、幼稚的无知控制下,成为自己内在激情的奴隶。
积极自由对于个人自主的意义是无人否认的。但是,即使在个人自主内,积极自由已经把自我一分为二,潜伏了一种危险。
范伯格:“如果我们被某种内在因素所妨碍,不能去做我们最愿意去做的事,那么,这内在的压抑因素就会被认为是一种异己的力量,即一种‘内部敌人’。”
伯林:“成为某个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与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初看之下,似乎是两个在逻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只是同一个事物的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而已。不过,历史地看,‘积极’与‘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不总
是按照逻辑上可以论证的步骤发展,而是朝不同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
伯林:“‘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但是我会不会是自然的奴隶?或者是我自己的‘难以驾御’的激情的奴隶?,,,,
人难道没有把自己从精神的或自然的奴役中解放出来的经验?
在这种解放的过程中,他们没有一方面意识到一个居于支配地位的自我,另一方面意识到他们身上注定处于受支配地位的东西?
于是,这种支配性的自我就等同于理性,我的‘高级的本性’,,,,,我的‘真实的’、‘理想的’和‘自律的’自我,,,,;
这种高级的自我与非理性的冲动、无法控制的欲望、我的‘低级’本性、追求即时快乐、我的‘经验的’或‘他律’自我形成鲜明对照;这后一种自我受汹涌的欲望与激情的冲击,若要上升到它的‘真实’本性的完全高度,需要受到严格的约束。”
本来,我作为个体,必须约束和管制我心灵内部的各种较低级的、混乱的欲望和激情,积极地把握自己,成为自主的人。但是,反自由主义者不相信个体之我有自主的能力。在他们看来,“个人”代表着任性的、为所欲为的、不服从理性的主体,自由主义意味着放纵个人。
反自由主义者们认为,作为理性之我并非个人之我,而恰恰是个人必须服从的“大我”——无论称它为绝对精神,公意,国家或民族的意志,还是无产阶级先锋队。
伯林:“真实的自我有可能被理解成某种比个体更广的东西,如被理解成个体只是其一个因素或方面的社会‘整体’:部落,种族,教会,国家,生者、死者与未出生者组成的大社会。这种实体于是被确认为‘真正’的自我,它可以将其集体的、‘有机的’、单一的意志强加于它的顽抗的‘成员’身上,达到其自身的因此也是他们的‘更高的’自由。用有机体的比喻来为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这种强制以将他们带到‘更高’层次的自由为名义——作辩护,其危险之处经常被指出。”
理性在这种转化中是关键:
1)服从理性就是自由。
2) 但是,你经常任性妄为,不服从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理性。
3)那么,我强迫你服从理性就是自由。
4)结论:强迫=自由。
伯林:“我对别人的强制是为了他们自己,是出于他们的而不是我的利益。于是我就宣称我比他们自己更知道他们真正需要什么。随之而来的是,如果他们是理性的并且像我一样明智地理解他们的利益,他们便不会反抗我。,,,,因为在他们当中存在着一个隐秘的实体,即他们潜在的理性的意志,或他们的真实目的,而这种实体虽然被他们公开的感受、言行所掩盖,却是他们‘真实的’自我,是处于时空中可怜的经验自我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自我;我有可能声称这种内在的精神是惟一值得认真对待的自我。
当我采取这种观点的时候,我就处于这样一种立场:无视个人或社会的实际愿望,以他们的‘真实’自我之名并代表这种自我来威逼、压迫与拷打他们,并确信不管人的实际目标是什么,它们都必须与他的自由——他的‘真正的’、虽然常常是潜在的与未表达的自我的自由选择——相同一。”
积极自由给个人自主以价值,但是一旦超出个人自主的范围就会转化为对
个人的扼杀。这时,个体越是不受约束而自由,积极自由的主体(理性,绝对精神,或国家、民族、党的意志,等等)就越是失去自由。为克服主体自由的丧失,它就必须与个体性及其个人自由战斗。
伯林:“这就是积极的、通过理性获得解放的学说。它的诸多社会化形式,虽然彼此之间有着广泛的差异与对立,却是我们这个时代许多民族主义者、共产主义者、权威主义者与极权主义者的信条。”
第四篇:《自由的意义》
自由的意义
自由是什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与讨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历史上,很多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都曾经给出了他们的看法。各种不同的看法,都是一定的社会环境、立场以及思维方式的产物,就是到现在,关于自由,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多少年过去了,尽管自由的释义没有形成定论,但是关于自由的讨论,不断地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启发。
什么是自由
纵观人类历史,人类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而认识自由、追求自由,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与社会体制下,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有所差异的。比如,卢梭认为,自由即在于意志上没有任何束缚,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也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黑格尔认为,自由是根据对必然的认识而行动,是理性存在与感性存在的统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康德认为,体现人的尊严就是人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不在于随心所欲,而在于自由的必然性,自由就是认识必然。
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的差异不管有多么大,我们都可以说,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而且,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无论如何探讨自由,我们都不能忽视人这个主体,尤其是人的思想的自由。我大致浏览了一下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自由主义法学家约翰·密尔的著作《论自由》,这本书被认为是自由理论体系的集大成之作,被评价为“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在《论自由》中,约翰o密尔专门用一个章节来讨论了思想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思想自由的重要性。
其实,我们可以说,所谓“自由”,就是我们思想的产物,是人类在经历过漫长的历史岁月后逐渐积累下来的。对于没有思想的人,他无法去认识自我,认识世界,或者用马克思的观点来说,他不能认识必然,那么不管是约束还是自由,对于他来说,都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平常所讨论的自由,大多是表现在一个人的实际行为上的。但是,我们要意识到,行为毕竟是由一个人的思想所控制和决定的,再复杂的行为与实践,都是思想的外在表现。所以,思想的自由是十分重要的。
思想的自由有一个很重要特点,那就是每个人思想自由的权利,是任何人都无法限制甚至剥夺的。这一点很容易理解。比如我们在面对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理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尽管这条定理被很多人所接受,但是不同的想法依然会存在,不管是对还是错。也许我们可以通过某些手段让那些反对的人都去支持这个定理,但这只是发生在行为层面上的支持,在思想层面上,他依旧可以去怀疑这个定理。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尤其是在科学的发展上。比如从“地心说”到“日心说”的演变中,在当时,所谓的权威们可以限制不同声音的传播,甚至去迫害有不同看法的人,但他们根本不可能去剥夺反对者思想的自由,因为反对者仍然可以怀疑权威,坚持自己的看法。或者举一个我们身边的例子,有个人因为某件事犯了罪,我们可以根据法律给他加上相应的罪名,把他关进监狱里,让他身体活动的范围受到限制,表面上看起来“他没有了自由”,但就算是在监狱里,他依旧可以思想,可以有各种好的或者坏的想法,而且没有人可以不让他去思想,除非他被判了死刑,结束了生命。
相应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我觉得,通过这些例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即自由和思想是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不可分开的,归根结底,自由是思想的自由。
我们需要自由
作为一个人,我们生存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现自己的价值,为了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我们需要自由这一保障。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就说过,如果一个人想要幸福,那么他的个性自由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得更远一点,自由对于人类来说,其意义和内涵是相当丰富的。
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上,老师曾经指出,追求自由体现在三个方面:在自然中追求自由,探讨规律,不受自然力的摆布;在社会关系中追求自由,反抗束缚、更多地掌握自己的命运;对于人自身,追求解放与超越。在自然中,我们可以自由地去探索奥秘,不论是在天上还是在地下。通过探索,我们可以掌握自然的基本规律,并且运用这些规律,去改造自然,来改善我们的生存条件。在社会关系中,特别是生产关系中,我们有追求自由的权利,这一点明显地体现在社会体制的演变中。比如,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地位及其地下,受尽压迫与剥削,但是他们可以追求自由,追求自己的解放,从而在历史上出现过的奴隶起义抗争。又比如在近现代的资本主义社会,曾经发生过多次的游行、罢工等抗议活动,参与者大多是那些最底层的劳动人民,他们忍受着剥削,但他们有追求更好地生存的权利,有通过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对于人身,追求自由,就是追求解放和超越,或者说,是实现自我的价值。
约翰·密尔认为,人应该获得自由,张扬个性,如果他没有危害到他人。没错,我们需要自由,需要个性,这不仅对于人来说意义重大,更深刻地影响着整个社会。作为独立的一个人,我们可以形成自己的习惯,养成自己的风格,培养独立自主的思想,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随波逐流,因为那样不利于我们提升自我。再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考虑,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守着某种限制,不能有自己的喜好,不能形成自己的个性,甚至不能独立自主地去思想,这样一来,整个社会将是千篇一律,单调无奇,十分不利于人类的发展。所以,我们追求自由与个性的权利,要得到最基本的保障。比如,我们要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可以有自己的情感,有自己的志向,有自己的情趣,能够和他人进行交流,等等。
作为人类,我们的历史还在延续着,我们的社会还需要进一步发展,我们需要自由,只有保障我们追求自由与个性的权利,才能使人类的文明更加发达,思想更加成熟。
自由不是放纵
我们追求自由的权利需要得到社会的保护,但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地去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情,自由也要用一定的规范来约束。这一点,历史上很多哲学家在解释自由时都提到过,即一个人的自由不能够危害到他人的权益。自由与约束都是相对的,二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并不矛盾,可以说,没有约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举一些比较形象的例子,鱼可以在水中自由游动,但它一旦脱离了水,连生存都不能保障,还谈得上自由么?花朵之所以可以自由地生长绽放,是因为有土壤给它营养,如果花脱离了土壤,不能成活,也就没有自由生长可以说了。人类社会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所以,自由是建立在一定的约束的基础上的。社会应该保护人们追求自由的权利,同时也要对人们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不让自由成为放纵。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在自由与约束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其中有一条准则就是,我们的自由,不能损害
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一些错误地理解自由,将过分自由变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手段,并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现象。言论自由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的确,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但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这一权利的前提是,不得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比如现在各种博客、微博十分流行,给人们提供了表达与分享的平台。但是,这些平台的公共性、大众化,也使得一些诋毁、诽谤、诈骗等非法行为开始借助它进行泛滥,屡见不鲜,侵犯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又例如前一段时间日本地震时,核电站发生泄漏事故,放射性物质扩散,于是国内有些人开始散布谣言,说食盐可以防辐射,引发了购盐狂潮,同时有些商家趁机哄抬物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些都是违法行为。此外,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标榜鼓吹他们所谓的言论自由,并批评其它一些国家,说他们没有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是别有用心地借此达到一些政治目的。比如在2008年,西方一些媒体就中国发生的一些事件,在世界范围内大肆进行歪曲报道,丑化中国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其实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是每个正义的中国人所不能允许的,也是需要我们引起警惕的。
还有很多类似的事例提醒着我们,自由不是放纵,毫无约束的自由会给他人带来损害,也会让自己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法律在赋予人们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加以相关的限制。
什么是自由?自由有什么意义?我们又应该如何追求真正的自由?也许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会一直持续下去。在这一穿过历史的探索中,闪烁着无数思想的火花,照亮了人类思想发展的道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推动社会的进步,我们将会一直追求真正的自由,更精彩地、自由地活着。
第五篇:《学术自由的含义》
第六篇:《试析霍布斯自由概念的含义及其困境》
第9卷第1期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9,No11
                 
2009年1月JournalofKunm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Jan12009
试析霍布斯自由概念的含义及其困境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
摘要:霍布斯自由概念的确切意义是外在障碍的不存在状态,这一含义割断了自由与能力的关系。通过这种区分,霍布斯在规范层面上得出臣民自由在于法律的沉默的结论,但同时又流露出对自由与法律是否相容观点上的依违不定的立场。霍布斯的自由概念忽略了人的行为的内在因素,因此在解释自由与义务的关系时面临着巨大的理论困境。
关键词:霍布斯;自由;法律;义务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类型:A  文章编号:09)01-0043-04
OntheSignificanceofHobbesπsL-(ofBeijing100871,China)
Abstract:ThepofπsLibertyliesintheabsenceofexternalimpediments.Itimpliesthatlibertycanbedisjompowerandwill.Consequently,heconcludedthatlibertydependsonthesilenceoflawastothesocialnorms.Ignoringtheinternaldimensionofhumanaction,wewouldfacemanydifficultiesinunder2standingtherelationbetweenthelibertyandobligation.
Keyword:Hobligation
  霍布斯的自由概念成为现代西方消极自由观念的源头活水,后人也对这种清晰的概念分析和严密的逻辑论证称道不已。实际上霍布斯的理论逻辑和概念并不象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连贯和明晰,尤其
是他对自由概念的分析。本文打算从自由与障碍、法律以及义务的关系这三个层次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一、自由的语义分析:外在障碍的缺乏霍布斯认为“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这种障碍往往会使人们失去一部分做自己所要做的事情的力量,但却不能妨碍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所指出的方式
运用剩余的力量。”“自由一词就其本意说来,指的是没有外界障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
[2](P145-146)
造物同样可以适用。”从自由的定义上看,它包括三个关键因素:运动,外在障碍和能力或力量(power)。自由是相对于运动的事物而言的,没有运动的物体不会受到障碍,也无所谓自由不自由。在对运动的分析中,霍布斯区分了非动物的运动(大江奔流),生命运动(呼吸)和自觉运动(行走、说话)。就运动是物体在一定空间中的位移而言,这三种运动本身并无根本区别,自觉运动与其他运动的差异只在于引起运动的原因不同而已。“空间即令是小的不能再小,这个小空间也是被驱动的东西移经的较大空间的一部分,它首先必须经
过这较小空间。”在此运动的意义上,自由的概念可用于一切运动的物体。不论是自愿的运动还是不自愿的运动,由于自由仅与运动的障碍相关,而与引起运动的原因无关,故自由和必然就是相容的。比如水沿着河道往下流,不但是自由的,而且也是有必然性的。霍布斯通过这种方法调和必然和自由的关系,可谓非常机智。
由于“人的行动出于他们的意志,而他们的意
志出于他们的希望和恐惧。”因此对人的自愿行为还要进一步地分析。在霍布斯看来,人的自愿行动
作者简介:丛占修(1974-),男,山东巨野人,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生,研究方向:西方政治哲学。
?44?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9卷
最初表现为意向(构造的想象),意向包括欲望与
嫌恶,前者是朝向引起它的事物,后者是避开某种事物,两者都是运动。斟酌就是对某一事物欲望、嫌恶、希望与畏惧的总和。一个行为只取决于最后的欲望,而不是取决于中途发生的欲望。“在斟酌(deliberation)中,直接与行动或不行动相连的那种最后的欲望或反感,便是我们所谓的意志(will),它是意愿(willing)的行为(act),而不是意愿的
能力(faculty)。”霍布斯对自愿行为的分析是对行为原因或者开端的分析,而不是对阻碍行为的因素的分析。人的自愿行为固然是出自意志的自由行为,但由于每一个意志行为都有一个因果链条,因此也是必然的行为。由于嫌恶或恐惧行动的后果而采取的行动是开始一个行动,而不是停止一个行动。激情不管是欲望还是嫌恶都是肇始一个行动,而不是停止一个行动。“由于贪婪、野心、情欲或对该事物的其他欲望而开始的行为固然是自愿的行为,由于嫌恶或惧怕不采取行动的后果而开始的行
①动也是自愿的行为。”
的关系论述中有引起误解之处由在于没有外部障碍;成,或被认为不可能时,因为直到这时以前,我们一直保持着根据自己的欲
望或嫌恶去做或不做该事物的自由。”根据霍布斯的一般思路,自由似乎应在斟酌结束之后才开始,因为那时才可能碰到外部障碍,因此Hood怀疑霍布斯在这里是否暗中引进了另一种自由含义,
使其理论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但实际上可能是表述的问题,因为霍布斯始终把意志看成是斟酌后的最后一个欲望,而意志是指的一种行为;所以上面那段话实际上是说一个行为结束了,就不能再谈论它自由不自由了。斟酌实际上是面向将来的行为,而不是过去已完成的行为。因此霍布斯强调:“从意志自由一词的用法中,我们也不能推论出意志、欲望或意向的自由,而只能推出人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
事情上不受阻碍。”如果激情只是引起行为的内在因素和原因,而不是停止一个行为的外在障碍,那么恐惧和自由相容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霍布斯举例说,一个人因为害怕沉船而将货物抛到海中时,他是十分情愿这样做的;假如愿意的话,他也可以不这样做;因之便是自由人的行为。
什么是外界障碍呢?“不论任何事物,如果由于受束缚或被包围而只能在一定空间之内运动、而
这一空间又由某种外在物体的障碍决定时,我们说它没有越出这一空间的自由。因此所有生物当它们被墙壁或锁链禁锢或束缚时,或是当水被堤岸或器皿挡住、而不挡住就将流到更大的面积上去时,我们一般都说它们不能像没有这些外界障碍时那样自
由地运动。”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所谓的外界障碍首先是一些有形的物理障碍,如墙壁、锁链和堤岸等。此外这些障碍存在于运动物体的对立面,而不是在运动物体本身。因此除了外在障碍外,还有内在障碍。“但当运动的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时,我们往往不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说它缺乏运动的力量,像静止的石头和卧病的人
便都是这样。”
自由与力量的关系是霍布斯自由理论中另一个令人产生误解的地方,人们对他自由理论的质疑也多是从此处入手的]
,,或把力量看成自由的必要条件,实际上把自由和力量区分开来是其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力量是内在的,而障碍是外在的。不是力量的有无,而是外在障碍的是否在场才是判断自由与否的唯一有意义的标准。这也是自由这一概念在日常意义上最前后一贯的语意分析。
二、自由的规范分析:法律的沉默
从规范的层面上看,霍布斯的自由概念主要处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就该问题而言,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兼容论主张;一种是霍布斯的非兼容论主张。就前者而言“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我们的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我们的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
没有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
就不再自由了。”霍布斯主张法律与人的自由是不相容的。“当我们能自由地说话时,这也不是声音的自由或吐字的自由,而是指说话的人没有法律限
制他以旁的方式说话。”
为了理解他关于自由与法律关系的观点,我们要考察一下他对天赋自由与臣民自由的区分。在霍布斯那里所谓的天赋自由就是自然权利。“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合适的手段去做任
DavidvanMill,对此的理解出现偏差,他认为由于厌恶而避开某个事物时,我们的激情也可以停止一个行动。见
HobbesπsTheoriesoffreedom.TheJournalofPolitics,3-459.
第1期              丛占修:试析霍布斯自由概念的含义及其困境
何事情的自由。”但是存在天赋自由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与危险中。在激情和理性的引导下,人们要摆脱战争状态,寻求和平与安全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自然法,它是理性所发现的一般戒条。自然法虽然对人的内心有约束力,但如果没有一种有形的、让人畏服的外部力量;自然法就得不到普遍服从,人们仍不能摆脱自然状态。为了最终摆脱自然状态,大家只有把所有的权力和力量都托付给某个人或某些人,当人们最终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某个人或集体时,国家就产生了。“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成为国法的若干人为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予主权的个人和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系在自己的耳朵上。这些锁链就其本质说来是不坚固的,它们之所以得以维持,虽然并不在于难以折断,但却是在于折断后所将发生的危
险。”臣民的自由就是针对这些法律的锁链而言的;约束人们的一言一行,———,甚至可以说,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限制这种自由,
否则就不可能有任何和平存在。”对于这种自由与法律的关系,霍布斯认为:“如果他们《公民》在法律的命令之外什么都不能做的话,那他们就丧失了进取心;而如果不存在法律限制的话,那他们就是放荡无羁的,也可以说法律未规定的东西越多,
他们所享受的自由越多。”
霍布斯一方面把天赋自由定义为不受限制的自由,另一方面又把臣民自由定义为法律的沉默。表面上看,这两个自由似乎并没有不连贯之处,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民约法,而在公民社会中却有民约法存在。问题的关键是,法律是否是限制自由的外在障碍?从以上引文可以看出,在公民社会中,民约法确实限制了人的天赋自由。可是在另一个地方霍布斯又明确认为法律没有限制人的自由。“人们有时害怕监禁而还债,同时由于没有人阻拦他不还债,所以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一般说来,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
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法律既限制人的自由,又不限制人的自由,如果不加解释,无论如何在理论上是难以一贯的。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思考:一是法律是不是一种外在的物理障碍;二是这里自由的含义是否发生了变化。从第一个角度看,法律是一种人工的锁链,不同于真实的锁链,虽然民约法背后也有实在的东西的支持。不过霍布斯把
对法律的服从不是归结于这些外在的实在的东西,而是归结于对打断这些锁链后造成后果的恐惧。由于恐惧和自由是相容的,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支持法律和自由相容的观点。那么接下来这里自由的含义是否有区别。霍布斯虽然区分了天赋自由与臣民自由,这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一方面在霍布斯那里自由的适当意义只有一个,即天赋自由,民约法限制的就是天赋自由。这里的关键问题还在于天赋自由这个概念本身,它到底是一个抽象的东西,还是一个可以具体分析的东西。在霍布斯那里天赋自由是一个由许多具体自由(权利)组成的体系,在这些具体的权利和自由之间,它们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有些是作为手段可以转让的,有些是作为目的不可以转让的。那些不可转让的自由权利(终极意义上的天赋自由)是任何法律都不能限制的。在国家中,人们并没有放弃终极意义上的天赋自由。———自我,也就是不具有为所欲为的自由,人,如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享受空气、水的权利、运动的权利、通过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道路的权利、以及一切其他缺了就不能生活或生活不好的东西的
权利等等。”臣民所享有的自由除了那些不可转让的生命自由之外的其他自由外,取决于法律规定之有无,这些自由范围之大小因时因地而不同。
三、自由的困境:义务与理性的扭结
霍布斯之所以赋予自由这样一个特定的含义,
其目的在于为政治义务做辩护。不过他的义务理论是很难理解的。HowardWarrender认为在霍布斯理论中有两个系统,一个是动机理论,其最高原则是自我保存;一个是义务理论,其最高原则是遵守来自上帝的自然法。自我保存是义务的有效性条件,但不是其基础。内格尔则认为,霍布斯的义务理论
完全以自利(self-interest)为基础。施特劳斯也持这种立场:“如果自我保全的欲求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那么,基本的道德事实就不是一桩义务,而是一项权利;所有的义务都是从根本的和不可离弃的自我保全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因此就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或无条件的义务;义务在其实行不致危及我们的自我保全时,才有约束力。唯独
自我保全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或绝对的。”
霍布斯对自由(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说明确实
是令人费解的,内格尔指出了这一点。“权利在于做或不做的自由,法律则决定并约束人们采取其中之一。所以法律与权利相互区别就像义务与自由的区别一样,两者在同一事物中是不相一致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9卷
的。”“权利(right)就是自由,也就是民约法留给我们的自由。民约法则是一种义务,它取消了自然赋予我们的自由。自然界使每一个人都有权利(right)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卫自己,并先发制人地进攻受怀疑的邻人以自保,但民约法却在一切法
律的保障有恃无恐的地方取消了这种自由。”
自然法的第一条就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oughtto)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may)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这条规则本身包括了两个部分,前面是基本的自然法,后面是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同时又是自然法的一部分。由以上引文似乎可以推出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几乎是同一的,按现代法律术语讲自然权利不但是自然法许可的,而且也是自然法要求必须做的,因此也是一种义务。但霍布斯坚持在权利和法律之间做出区分,又否定了这个结论。这也正是Warrender反对把自我保存的权利作为义务的基础的理由。
的自由行为中的作用问题的问题;在障碍的缺乏的立场我保存是一切行为的目标,理性行为就是采取一切有助于达此目的的行为。理性的首次发挥作用就是根据自然法的第一条判断自己所在的处境。如果和平不可得,在自然状态下,所有的自我保存行为和手段都是合理的,所有的自愿行为都是自由的,因为所有的自愿行为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因此自然状态的下自由是毫无限制的,也是无可指责的。但是一旦和平有望,并且人们已经创立了一种人造的国家以后,我们的自由就受到义务的限制了。义务来自于权利的放弃和转让。“一个人不论在哪一种方式之下,捐弃或让出其权利之后,就谓之有义务(obliged)或受约束不得妨碍接受他所捐弃或允诺让出的权利的人享有该项权益。他应该那样(ought),这是他的责任(duty)。他不应使自己的自愿行为无效,这种妨碍由于不具有权利而成为不
[2](P92-93)
正义和损害。”
以上这些论述的含义是:义务源自权利的放弃,这种放弃是一种自愿的行为;自愿行为的目的(意图)是为了得到某种自己的好处,其动机是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因而这是他的真实意愿,故也是一种理性的行为。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状态通过契约产生的义务的根据就在于此。“在我们的服从这一行为中,同时包含着我们的义务与我们的自由……任何人所担负的义务都是由他自己的行为中产生的,
因为所有一切人都同样是生而自由的。”政治义务的履行涉及到正义和理性问题。在国家建立之后,遵守契约和义务的行为是不是符合人的理性和利益的行为?有些人看来有时违背契约和义务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大的利益,由于有助于个人利益的行为也是理性的行为,因此有时违背契约也是理性的。霍布斯坚持认为履行契约和义务是理性的行为,是符合人的自我保存的原则;而反面的观点是模糊的、自相矛盾的,也没有正确理解什么是最大利益。个人生命的自我保全才是最大的利益,任何在和平状态下,违背和平条款的行为,就是把行为者置于和其他人的战争状态中,这是违背行为者的理性和真实意图的行为。
但是当出现非自愿、非理性的行为与理性行为的对立时,霍布斯所确立的自由的分析框架就有点力不从心了,内在困境,。非自?按照他,应该是自由行为;但是霍布斯又认,而这里的行为恰恰是违背了人的本性的行为,因此是和必然不相容的。霍布斯的理论忽视了对自由内在层面的考虑,从而在理性与非理性的行为及欲望与自由之间关系的论述上并不是特别清晰,这是他理论的不足。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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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自由定义》
人类的所有追求是利益,所以,如果人们觉得不自由,那么人们就会渴求自由,追求自由,那么自由就会成为人们的利益所在。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由呢?
人类的最终追求是幸福,但是在追求与获得幸福的路上总是会有许多障碍使我们不容易或不能获得幸福,从而使我们想要得到利益和幸福的心愿常常会受到约束。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人们想无约束地获得利益和幸福的意识和行为。
通过自由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自由”是一个知行合一的词,即:自由包括自由意识和自由行为,自由意识也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行为包括自由言行和自由体行,自由言行包括自由语言和自由文言,自由体行就是为获得自由的身体力行。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自由定律:
自由定律一
自由定律一,追求自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幸福。因为人的最终追求是幸福,所以,人们追求自由的根本目的必然也是为了获得幸福。
自由定律二
自由定律二,约束是自由之母。人们之所以会追求某种自由,就是因为人们感觉某种不舒适的约束,但是如果你感觉不到这种约束,那么你也就不会由此而产生渴求自由意识和行为。所以,感觉约束是产生自由的前提。
自由定律三
自由定律三,心态决定自由。感觉约束是产生自由意识的前提,所以如果人们不感觉有约束,那么人们就不会有渴求自由的意识,所以心态决定自由。比如,真正的出家人无欲无求,所以真正的出家人就不会有渴求自由的意识和行为,但是真正的出家人凤毛麟角。
自由定律四
自由定律四,自由思想人人有之。因为人的本性是不满足,因为人的最终追求是幸福,因为不幸是幸福之母,所以人们想无约束地获取幸福只是一个空中楼阁或海市蜃楼。所以人们要获取幸福就必然要经历“不幸”的约束,面临“不幸”的约束,人们必然就会有自由的意识,所以从人的根本意识(本性)上来讲,自由思想人人有之。
因为每个人的自由认识都是一个真理,所以,自由的分类与真理的分类大致相同,在此就不一一重复了。
什么是好的自由真理,什么事坏的自由真理?因为,人民和谐幸福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凡有利于人民和谐幸福的自由真理就是好真理;凡有害于人民和谐幸福的自由真理就是坏真理。
自由可以是个好东西,也可以是个坏东西,就看什么样的人追求什么样的幸福了。追求自由的人无外乎两种人,一种是讲道德人,一种是不讲道德人。从根本上讲,人是时代的产品,一个讲道德的时代坏境必然会产生更多的既讲道德,又讲自由的人,这样的时代社会必然是和谐的社会;反之,一个不讲道德的时代环境,必然会产生更多的讲自由,而不讲道德的人,这样的社会必然是不和谐的社会。
——摘自《中国幸福学研究》
自由的具体定义
自由,对于社会人而言,是指:属于个人的一切不被任何他人违背本人意愿所占有和控制,正因为个人相对社会的自由,那么整体由自由的个人组成的社会既为自由的社会。
自由,人对于自然来说,是指:人类以实践发现自然、创造新的物质形态。
总之:自由就是以自己的行为,有意识创造自我。狭义的自
由是人的自我行为与自我意识的一致。广义的说自由是自我本质发展与自我意识本质发展的一致。
要强调的是自由并不意味着自己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其同时自由也约束着人的行为,也就是自由具有社会性。自由意味着可以不让别人对自己做“自己不想遭受的”事情,甚至那是正确的事情。即使是人类进步的正确道路,也不是强权、教化所能直接达成的。一个真实人类发展的道路是人与人间以个人自我内在实现与他人内在实现间整体竞争发展的结果。
概括性言之,就是个人在不影响(对他人不利或他人不愿意)他人的前提下,拥有个人的“为所欲为”的权利。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自由含义”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更多相关文章注:自由含义一文由免费提供,来源于网络。本文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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