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不把下乡镇拨款的文件通知和所有文件向全民做直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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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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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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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号)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现确定天津市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扩大试点???作的重要意义
全民参保计划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是今后几年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精神,持续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开展,在已开展50个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地区。各级人社部门务必提高对扩大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2016年底前,所有试点地区要完成已参保人群的数据比对和清理工作;明确需要开展入户调查的重点人群,拟定入户方案,力争基本完成辖区内全部目标人群的登记工作(见附件2),为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各试点地区要把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与扩大社保覆盖面有机衔接起来,在做好数据比对和信息采集的同时,通过完善相关参保政策、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加强政策宣传等措施,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人群参加社会保险。要以中小微企业就业人员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工作对象,紧紧依托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入户调查和走访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参保登记工作扩大到本地区的常住人口,实现参保登记的全覆盖。
三、强化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基础保障
试点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试点地区要切实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要积极争取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的试点工作推动机制,定期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人社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多部门合作,开展信息采集整理和比对工作。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工作宣传以及入户调查和信息采集等重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充分借助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活动,用好基层社区平台和各类社会组织及资源,为开展入户调查和信息采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四、加强试点工作的信息交流和督促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建立试点工作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确保如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单位的,试点方案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要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工作调度,上报重要情况。部里将不定期通报各试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深入试点地区,开展督导工作。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认真填报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牵头单位联系表(见附件3),并于 日前反馈部社保中心。
联系人:吴蕊帆 尹永纯
电 话:010-0-
传 真:010-
附件:1.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名单
2.全民参保登记表
3.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牵头单位联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附件1: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名单
序号所在省(市、区)扩大试点城市1天津市全市2河北省全省3山西省太原市、阳泉市、长治市、临汾市、运城市4土左旗、托克托县、武川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新城区、高新区、昆都仑区、青山区、白云区、达茂旗、海渤湾区、乌达区、海南区、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翁牛特旗、林西县、敖汉旗、牙克石市、鄂伦春旗、新左旗、新右旗、海拉尔区、扎兰屯市、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突泉县、科尔沁区、开鲁县、科左后旗、奈曼旗、开发区、锡林浩特市、多伦县、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阿巴嘎旗、正镶白旗、正蓝旗、镶黄旗、东乌旗、西乌旗、太仆寺旗、集???区、察右前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化德县、东胜区、准格尔旗、鄂托克旗、乌审旗、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前旗、杭锦后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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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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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 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第十条 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资产。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章 全民单位之间产权界定
第十六条 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第十七条 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受非法干预或侵占。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第二十二条 对全民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依下列办法处理:
1.全民单位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全民单位实际上长期占用,并进行过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产权;
2.对数家全民单位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应在核定各自出资份额的基础上,由出资单位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其产权。
3.对有关全民单位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产权登记,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4.全民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
第二十三条 对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营管理,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历史因素及其行业管理特点,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依下列办法处理:
1.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交付这些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凡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均作为管理单位法人资产;凡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可根据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资产代管手续;
2.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未交付这些行业统一管理而归使用单位自己管理的,产权由使用单位拥有;
3.对由电力部门代管的农电资产,凡已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过多次更新改造,技术等级已发生变化,均作为电力企业法人资产;
4.凡属于上述部门的企业代管其他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在产权界定或清产核资过程中找不到有关单位协商或办理手续的,经通告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视同为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其产权归代管企业;
5.对于地方政府以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或集资、筹资等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资产,凡属于直接投资实行按资分利的,在产权界定中均按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资本份额;属于有偿使用已经或者将要还本付息的,其产权划归电力企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章 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具体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全国性的产权界定工作,可结合清产核资,逐步进行。
第二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1.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占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章 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第三十条 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予以惩处。
第三十三条 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属于产权界定范围的情形,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发生上款情形,还需补办产权界定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下发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通知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我省下发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通知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繁星乐享百家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我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近日,我省下发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将推进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国家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等基本原则,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因此,我省在通知中明确提出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据悉,我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草原资源等,《通知》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核算,建立全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目录清单、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摸清全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为全面推进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监管提供依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涉及面广,综合性、系统性强,需要通过分领域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因此,各市(州)政府和各部门要制定我省各领域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繁星乐享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青春是不耐久藏的东西。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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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办理指南
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权利和责任,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真实、全面、动态反映产权状况,依据,制定了《办法》
16.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事业单位占有产权登记?
17.新设立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8.办理事业单位占有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19.已设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20.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事业单位变动产权登记?
21.事业单位办理变动产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22.办理事业单位变动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23.事业单位分立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24.事业单位合并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25.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注销产权登记?
26.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7.办理事业单位注销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28.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作用是什么?
29.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0.对年检中发现的资产管理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3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是否必须由财政部门统一集中实施?
32.何时报送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33.如何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34.哪些情形下不予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5.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生产权变动或注销事项时,应当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36.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发生纠纷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37.财政部门如何审定已确权土地和房屋面积?
38.如何审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汽车数量?
39.事业单位的账外资产及其他特殊资产如何登记?
40.如何界定企业的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
41.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国有资本如何核定?
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哪些形式?
4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作用是什么?
4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发生纠纷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45.哪些情形不予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6.产权登记表的财务数据依据哪些文件进行填写?
47.实行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如何填写产权登记表?
48.含有多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企业如何确定产权登记机关?
49.哪些情形需要及时办理企业占有产权登记?
50.新设立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51.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52.办理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53.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
54.企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55.企业分立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56.企业合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57.办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58.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
59.企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60.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61.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作用是什么?
6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3.如何开展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
64.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65.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注销事项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66.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发生变动时是否需要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67.为什么要加强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68.产权登记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69.产权登记证(表)分为几类?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以及副本文字表述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数额如何填写?
71.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表中的单位性质(分类)如何填写?
7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中“国有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7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依据什么标准?
7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中的国有资产总额如何填报?
7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以及副本文字表述中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数额如何填写?
76.企业产权登记证(表)中的“实收资本小计”如何计算?
77.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企业所在区域代码的填报依据是什么?
78.如果企业在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之后,由于实收资本发生变动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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