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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被强加在自然人身上;与这些义务关联的权利,被赋;我已提到社团的权利;谁创制了被认识为社团的抽象物?有时人们说所有社团;但是,与之相反,就社团到法人的构造国家具有唯一权;“独任社团”(corporationsole)术;在权利由职务继任人享有这样一些情形,独任社团便被;独任社团在一些情形是否被创造,〖*57〗是特殊司;11;独任法人看起来不是拟制的主体或者法
忍被强加在自然人身上;与这些义务关联的权利,被赋予社团;据以在事实上行使这些权利的复数实际意志,是根据社团组织和国家实在法(positive Law of the State)任命的自然人的意志;而这个正是在罗马人和普通法的理论下所要发生的。简言之,社团是否是一个拟制实体,或者是否是一个没有实在意志(real will)的实体,或者依据吉尔克的理论,是否是一个具有实在意志的实体,看起来是一个不具有实践重要性或利益的事情。基于任何一种理论,由国家强加的义务都是相同的,而且基于其实际意志而使那些义务得以强制执行的这些人也是相同的。
我已提到社团的权利。至于社团的义务,只需说一句话。国家强加法律义务于社团,以保护他人的权利,包括社团个人成员的权利。国家怎样强制实现这些义务是国家实在法的〖*55〗一个问题。社团是拟制主体,还是具有拟制意志的实在主体,还是具有实在意志的实在主体,没有什么不同。例如,以社团基于侵权的责任问题为例,比如说诽谤。社团的责任和非责任在每一理论都可以受到支持。责任和非责任的存在,取决于法律的实在规定。 谁创制了被认识为社团的抽象物?有时人们说所有社团都是法律的创造物。严格地说,这并不准确。无论什么时候人们为一个共同目的而走到一起,他们或者其领导人对抽象物加以人格化,进行命名,并提供以组织,都是人类本性之应有。这样组织化团体可以具有不同程度的重要性,从罗马天主教大教堂到组合在一乡村酒店的扑克牌俱乐部。这种说法,即所有组织实际上都是国家的创造物,因为它们只有受有容许才得以存在,可能不易招致反对,如果国家对其公民的控制是绝对的话。如果就宗教话题国家具有禁止以言语或手势进行任何思想交流的权力,没有教堂能存于其版图;但是国家没有这样的权力;而且,被国家所禁止的组织化社会,经常是丝毫不顾国家的努力而顽固存续着。在英国,天主教教堂存于女王伊丽莎白统治时期;在意大利,烧炭党人(the Carbonari)存于奥地利和波旁王朝的统治之下;在美国,金圈骑士(the Knights of the Golden Circle)存于内战时期的北部。〖*56〗 但是,与之相反,就社团到法人的构造国家具有唯一权力。除非国家承认社团并保护其利益,国家不可能创造它,否则,这样的社团不是法人,因为它没有法律权力。 “独任社团”(corporation sole) 术语运用于普通法。当因担任一项职务或执行一项职责而具有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死了,可能发生以下三件事情中的一件--权利和义务消灭,或者传给其继任者(heirs),或者传给其继承人(successors)。传给其继任者或职务世袭人的,依靠其担任职务而享有或受强加的权利或义务,现今在任何时候都很少创制出来,但是在英国,已从早期遗留下来一些这样的权利或义务。 在权利由职务继任人享有这样一些情形,独任社团便被创制了。限于部分情形而不是全部情形。一个市议会的继任职员,可以享有相同的权利,就像领取俸给这样的权利,但是如此职员继任,通常不构成一个独任社团。在独任社团的所有特点中,区别于那种简单继任相同权利行使的官员或工作人员特点的,除了程序问题之外,最重要的似乎是,如果一个独任社团存在,为其继承人及自己的利益,一个职务的占据者通常能够取得财产;当这样的财产曾处于其前任管理之下时,就加于附属于该职务的财产之上的损害,他通常能够求偿;而且有时他能够缔结一个契约,给其继承人利益带来约束或好处。 独任社团在一些情形是否被创造,〖*57〗是特殊司法辖区实在法的一个问题。它们并不罕见。一个英国大教堂的主教就是一个独任社团;马萨诸塞的基督教公理教区的牧师亦然。
11 独任法人看起来不是拟制的主体或者法人;它仅仅是一系列自然人(natural persons),这些自然人的权利中的一些是不同的并且是通常以不同的方式从这些自然人移交给继承人。 我已说过,社团是所认识到的普通法上的唯一法人。财产从来就不被构造为法人,在美国或英国,如果财产因慈善用途而被捐助时,总是授予给某些人或某些社团,后者依慈善用途持有该财产并成为与该财产关联的权利义务主体。如果遗嘱人将财产捐助于慈善目的却没有指定任何人执行该目的,该财产的所有权将授予其继任人或遗嘱执行人,直到一些其他的受托人受命取得为止。无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观念,绝对不为普通法所容。
但是在德国,存在既非社团也无成员的法人。这些被称作“基金会”(Stiftungen, foundations)。他们表现为捐助于慈善用途之财产,其所有权不是授予个人或社团。由于该法律概念颇有意趣且不为人所熟悉,很抱歉我可能要稍加阐释。 异教时期的罗马,救济贫困及受难的慈善机构全部都是国家机构。它们的经管〖*58〗属于国家职能构成部分。它们不过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只有在天主教大教堂建立时,这种组织独立于国家才开始成为现实。它们很可能被看作是社团。
撇开所有拟制不说,在基金会的情形,实际发生了什么呢?人们负有与慈善捐助财产相关联的义务。这些义务基于特定人的主张而强制执行,但是,这些特定人不具有权利,原因是受到保护的利益不是他们的利益,同时也没有任何能够归属其意志的人存在于此;他们实践他们的意志不是为任何特定的人的缘故,而是为特定目的(object)的缘故;即,基金会的情形(我已经说过它是不为普通法所知的概念)存有义务,却无有关该财产的归于特定人或特定社团的关联权利。依独断拟制,讨论中的财产构成了法人,而且,拟制是具有正当性和慈善性的,因为这种存于基金会被创制之际的义务,与存于自然人之间的那些义务类型相同,而且拟制的采用使它们得以一并分类和处理。 前面有关基金会情形实际事况的有关部分,其所采纳的见解,我认为大体上赞成了布林兹(Brinz)在其著作[*59]《学说汇编教程》(Lehrbuch der Pandekten)中提出的理论。 ×55但布林兹否认基金会是法人。他主张可以存在无法律权利的法律义务,基金会就是一个例子。这个理论引起了激烈的且也是“更德国味的”(more Germanico)的丰富争论。布林兹的批评者称,无法律权利的法律义务是不可想象的,而且,无法律主体的法律权利也是同样不可思议的,因此有必要依法人的补缺方式对基金会进行补缺(allowance)。我们可能庆幸在普通法其本身不会发生如斯争论,因为在我们的制度根本没有基金会概念的容身之所。 一个词语涉及两种发现于罗马法的而且可能应为法人所包含的实体,即国库(Fiscus) 和继承财团(Hereditas)。 国库(Fiscus)这一术语,由其最初含义即一种小树枝编织成的用以存钱的篮子的意思演进为帝国财产(imperial treasury)含义,区别于公产(?rarium)或公共财产(public treasury)。但是在时间进程中,国库(the fisc)吸收了公产(?rarium),发展为国家财产(the treasury of the state)的意义。国库从来不被称作主体,但是《学说汇纂》和《法典》(the Digest and the Code)的有关扉页,向我们显示出充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涵义;即,作为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罗马人看来对国库人格及其与社团的比较问题并未做很多考虑。他们看来只考虑了国库与国家的区别。在现代,这个术语继续被用于一些源自罗马的法律制度,并且目前在这些制度里,国库(fisc)一词被界定为国家在与财产联系的范畴而言。如果要继续 12 保留这个术语,这会是一个好定义,〖*60〗但从这一意义上该术语看起来又是多余的,总之,最好取消其作法律术语,直截了当说国家是附于国库的那些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在被继承人死亡与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中间时间段,罗马人放进了继承财团(hereditas)这个词,通常被平民知悉为尚未继承的遗产(hereditas jacens)。继承财团(Hereditas)是一个抽象物,也许至少在一个有限的范围是法人。普通法上没有与尚未继承的遗产(hereditas jacens)相称的任何概念。
关于法律权利,有一点可能更受注意。耶林,这个其意见即使不受同意却仍然值得一听的人,在反对布林兹时,最坚决地否定了无主体权利的可想象性,并不只就法人而且是就所有法律主体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以一个很长的篇幅对此作了精心阐述。 他将权利区分为两面--积极的一面是“对其归属人而言权利作为一种效果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消极的一面则是“由于权利而使一人或一事物所处的法律拘束或限制的地位”。他承认从长久情形看,任何一面存在时都不能离开另一面,但是,他坚持在暂时的情况下,消极的一面在没有积极的一面时仍然可以存在,而且,这种暂时分离,既可以在一个主体消失另一个主体出现的空隙阶段发生,也可以在〖*61〗附条件权利其条件获充分之前发生。他将这样的权利比喻为一张已经制成却仍然空着的床;他使用了如此一个例子:A拥有土地,且还是享有B土地上的通行权利的所有者;A抛弃该土地致使发生无主情况,这种情况在民法法系是可以出现的,尽管对我们来说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人并不能抛弃其所有权。在此,耶林说通行权不再属于任何人,但是权利还在其消极方面存在,而且当该受抛弃财产被重新占有时,例如说被C占有,则权利会再次发展完整从而具备两个方面。尚未继承遗产(Hereditas jacens)情形给他提供了另一个例子。 一个人要对耶林这样的天才作者进行批评,显然会很不够自信,但是在此耶林确实没有被语词的一种外壳所蒙骗吗?特定的事实假定A这个前占有人享有一项依特定方式处理B的土地的权利,将土地置于特定用途,在它上面通行;而且,特定的事实假定C这个对由A所抛弃的土地的现占有人有一项处理B的土地的相似的权利--相似的权利,而不是相同的权利。第一个权利已经消灭,新的一个权利已经开始。 即使我们将C的权利看作与A的权利完全相同,然而在A的占有与C的占有的空隙间,如果有权利悬置(suspension),则是整个权利--不仅积极的一面,而且也包括消极的一面。权利的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必须成为同时存在;的确,耶林所主张的两面之间的分离以及一面可以在没有另一面时存在的可能性,是不可思议的。耶林自己承认从永久情形而言〖*63〗是不可思议的,而且在实际上作为暂时的条件也同样是不可思议的。即使暂时的情形,也不能有没有外部的内部,没有后面的前面。 但是,可能有人说,在这个假设的案件,让我们假定A抛弃其土地后,且在C取得占有之前,B封堵了该通道。那么,C在其完成占有后,不能强迫B拆掉阻碍物或者为带来障碍而支付损害赔偿吗?我对民法法系并不具有足够的熟悉,还不能了解其是否是这样,但毋庸置疑可能确实存在如此一种法律制度。但是这表明什么呢?仅仅是B可能处于一项法律义务之下,即可能被国家要求去做C有权利已被给付的特定行为,而且,该项法律义务可能产生自C获得任何权利之前已发生的特定事实(包括B所为的行为)。但是,这并不表明在C享有任何权利之前,B负有一项对C的法律义务,而是仅仅表明在导致一项权利生成 13 的作为、不作为及事件之中,过去的作为和不作为往往被包含在其中,是一个足够显而易见的论题。 尽管耶林小心翼翼表示说,他是在主观意义上提到法律(rechte),或者像我们说的权利(rights),但是看起来他可能已被recht 的模棱两可的含义弄迷惑了。他说,Recht不是为它自己存在,而是要追求特定目的--该目的通常是连续性的,例如,持续超越任何特殊个人的生命。[所以,他所使用的]Recht的真实含义,是客观意义上的,或者是像我们说的,法律(law)。法律规则可以为持续的目的而建立;为使这些目的发生效果,权利(主观意义的法,rechte im subjectiven sinne)被授予连续的个人,但这些权利本身不必要是连续的。〖*64〗 * 本文译自约翰?格雷(John Chipman Gray)的名著《法律的性质与渊源》(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the Law)第一部分第二章,原标题为Legal Person。该书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09年初版,麦克米兰公司再版于1921年。本文译自第2版1931年印本。“legal person” 的中译较难统一,我国学者有译为“法律上的人”,还有译为“法律人”、“人格体”、“法人”等,本文依据作者在第一段的定义,决定译为“法律主体”――译者注。 ** 约翰?齐普曼?格雷(John Chipman Gray,),美国学院经典时期(the School’s Classical Phase)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1861年毕业于哈佛法学院,1866年创办美国法律评论(American Law Review), 1869年任教于哈佛法学院,1875年晋升教授,1913年退休。其法学思想深受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的影响,为美国本土分析法学的开创者。格雷一生著述不多,其中《法律的性质与渊源》为其最具代表之作,为其法理学研究结晶。此外,他还出版有六卷本的关于财产法的案例,两部关于财产让渡的论文集,三部有关反永久持有不动产规则的编辑作品。他的作品在英语法学界一直被视为经典,学术魅力持续不衰。 1,该书第一章标题为“法律权利与义务”(Legal Right and Duty),着重分析法律权利和义务――译者注。 2, 见《权利哲学》(Phiosophie des Rechts), xx 34-39. 3,Begriff der juristischen Personen, p. 68. 4,Begriff der heiligen, Sachen, x10, p. 74. 5,15 Gruenhut, Zeitschr. 381,383. 6, 3 Geist d. roem. R.(4th ed.) x58, pp. 301-308. 7,执法官是罗马法早期负责审判机构的高级官员。十二铜表法是对罗马古代习惯法的编纂,制定于约公元前450年,刻在青铜碑上。 8,“他们的确不是继承人,但是他们由于执法官的恩惠而被置于继承人的范畴。因此不管他们是否起诉,必定是于内假定其为继承人的拟制诉讼。”Ulp. Fragm. 28. 12. 9,“如果他是根据我们的法律所规定作为诉讼依据的诉权起诉或被诉,只要那个诉讼扩大适用于外国人是合理的,罗马公民身份便被拟制地赋予异邦人。”Gai, 4,37。[中文翻译另可参见盖优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306页--译者注。] * 简写为K. B.,是英国王室法院和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的简称--译者注。 **简写为G. P. ,英国威斯特敏斯四个高等法院之一,只限于审理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无管辖权--译者注。
14 ***界于普通法高等法院和上议院之间的中级上诉法院―译者注。 10,3 Blackstone, Com. 43,45. 11, 3 Bl. Com. 203. 12, 普通法的驱逐之诉,尚存于阿拉巴马州。见Civil Code(1907), sec. 3838; Perolio v. Doe, 197 Ala. 560. 13, Mostyn v. Fabrigas, Cowper, 161. 14, 本书后页第184页。 15, Pollock’s ed. p. 31.[中文翻译参见张企泰译梅因的《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页--译者注。] 16,同上注,第32页。[中文翻译参见张企泰所译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页--译者注。] 17, 本书前页第18页。 18, 见本书前页第22页。 19, 见1 Windcheid, Pand. x52. 20,普通法这一问题的发展史表现奇特。最初,胎儿在出生前似乎不因任何目的而被视为活着。上议院在17世纪末期,误解了当时的现有法律,极度嫌恶法官允许已经受孕但最终尚未出生的胎儿具有好像已经出生之日那样的财产取得地位。后来,这一原则被扩张适用于为被视为已出生的胎儿利益的所有场合。这个原则扩张适用于不是胎儿而是其他人的如此延伸利益的场合吗?在禁止永久不得转让财产原则发生作用的情形进行扩张适用,是一种很恰当的做法;是否扩张适用于其他情形,却属尚需判断的问题。主要权威资料收见于格雷:《财产法判例》( Gray,Cases on Property)第5卷,第2版, 1908年版第47-54页,第718-720页。 21, 3 Gierke, Deutsche Genossenschaftsrecht, 62-65. 22, Dion Cassius, 55, 2; Ulp. Fragm. 22, 6; 1 Pernice, Labeo, 260-263. 应该注意的是,乌尔比安(Ulpian)是对戴安娜?伊比思阿卡(Diana Ephesiaca)允许遗嘱特权,而且伊比思安?阿特米斯(Ephesian Artemis)没有孩子可能并非清楚无疑。 23, 见本书后页第58页。 24,1 Cod. 1.2, 25(26). 25,本书后页第293-297页。 26,见1 Meurer, Der Begriff der heiligen Sachen, x57, p. 282, 注释1. 27, Gierke, Deutsche Genossenschaftsrecht, 527, et seq., 引用了下面的例子和许多别的例子。 28,“我们亲爱的耶稣基督的母亲玛莉亚以及圣乔治(Saint George)爵士应是这个教区的统治者。”“对我们的主的母亲,神圣的玛莉亚,我授予她得永久支配。”“作为一份永久的遗产。”“授予万能的上帝和他上述的使徒具有世袭继承的权利。” 29,“圣灵有义务为它在附属农场据有的两块场地支付40先令。”“ 在彻弗孟德,圣灵每年支付5个马克作为磨坊及草地和田地的租金。” 30,不管怎样,在为宾西法尼亚州苏里文(Sullivan)县的转让登记中,记录了色勒斯 15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论法律主体(约翰.齐普曼.格雷,龙卫球译)72等内容。 
 论法律主体约翰?齐普曼?格雷(美) , 龙卫球(译) 上传时间: “person”一词在法律书籍就像在其他书籍一样,通常用于指称生物意义上的人(a human being...  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法律主体 约翰?齐普曼?格雷( 龙卫球( 约翰?齐普曼?格雷(美) , ...  论法律主体(约翰.齐普曼... 17页 1下载券 从国际...兼论法律的主体预定理论龙卫球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使用了法律概念 Rechtsfaehigkeit 一词,中文译为...  龙卫球-民法总论 5页 10财富值 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 “社团是...《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出版...使用 SimpleLink 超低功耗(ULP)无线 MCU 平台能让功耗创新低 - 无线 ConnecTIng - 博客文章 - 德州仪器在线技术支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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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流行看法相反的是,无线电收发器本身很难成为无线微控制器(MCU)整体功耗的主要影响因素。由于各种技术都在进步,因此即使在较小的传感器中对计算能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多;随着标准的演变,无线协议栈会带来更大的开销。
在SimpleLink CC26xx产品系列中,有两种非常节能的MCU可提供给应用。
ARM& Cortex&-M3
ARM Cortex-M3是CC26xx器件内部的主系统中央处理器(CPU)。一种测定MCU性能的方法是使用基准工具。比较流行的基准之一是来自嵌入式微处理器基准协会(EEMBC)的。CoreMark是一种简单却绝对尖端的基准,其设计目的是测试嵌入式设备中所用处理器内核的效率。它不依赖于系统,因此无论用什么平台(例如降序/升序、高端或低端处理器等),它的功能都是相同的。该基准还展示了MCU内核的能效。
表1:CC26xx的不同CoreMark得分(电压为3.0V、频率为48MHz时在CC2650-7ID上测定)
表1中的得分能让有效使用过程中的平均功耗非常低。以最高速度(此时频率为48MHz)运行ARM Cortex-M3时,该CPU运行消耗的电流小于3mA,优于任何在低效内核或较低位CPU时钟内运行的无线MCU。较之具有类似MCU的任何竞争产品,CC26xx CoreMark的电源效率(CoreMark/ mA)都是最佳的,这使它成为现今可提供的最节能微控制器。
传感器控制器
独特的超低功耗传感器控制器是一个与模数转换器(ADC)、模拟比较器、SPI/I2C及电容式触控板等外设相耦合的16位CPU。其设计目的是当系统的其它部分处于待机状态时可自主运行。该传感器控制器允许以功耗非常低的方式用接口与外部模拟或数字传感器连接。
图1:当系统的其它部分处于待机状态时,该超低功耗传感器控制器引擎可自主运行
很多时候,唤醒整个系统来执行次要任务是不节能的,因为这会带来大量开销。在许多用例中均有需要按一定时间间隔运行的任务,它们的占空比较之实际射频(RF)或主要活动的占空比更大。
需每秒使ADC运行10次以准确获得心率的心率监测器可作为一个例子。在这个实例中,唤醒整个系统来执行每秒10次的无线传输任务是很不节能的。使用SimpleLink超低功耗CC26xx平台,每当进行第10次ADC采样时,人们都可让该传感器控制器执行所有的ADC测量任务并唤醒ARM Cortex-M3,以便对该数据作进一步的可选处理和分组RF传输。
图2:该传感器控制器可显著降低平均功耗
在这个例子中,该传感器控制器能以小于3uA的平均电流消耗每秒执行10次ADC读取任务。用ARM Cortex-M3执行相同的任务将需要10倍的功耗。
表2:该传感器控制器在主时钟内运行时的能效
该传感器控制器可直接靠预分频(24MHz)的时钟运行,这使它能收集数据并对该数据进行简单的处理。
无线电器件
传统上,由无线解决方案的高发送和接收电流引起的峰值消耗会对可能使用的电池产生限制或显著缩短电池寿命。因为CC26xx的峰值电流非常低,仅为6mA左右(0dBm的输出),所以这再也不会对传统的CR2032电池产生任何限制,甚至允许使用型号更小的电池。从平均功耗的视角看,无线电器件不再是功耗的主要影响因素,人们对它的担忧减少了,因此再也没必要放弃输出功率来降低峰值功耗了。
睡眠和关机
在任何电池供电型应用中,射频(接收/发送)占空比及其参数均可决定电池寿命。在传输之间,使待机电流能有多低就有多低以便电池中有足够的电来供有效使用至关重要。CC26xx采用超低泄漏的静态随机存取存储器(SRAM),该SRAM可被存满(20KB),另外还能在待机时让实时时钟(RTC)运行,并使寄存器和CPU的状态被保持,消耗的电流却低至1uA。在关机时,CC26xx可通过外部输入输出(IO)事件来唤醒,同时汲取的电流低至150nA。
CR2032的保质期正在延长,一些供应商现在声明电池寿命可长达10年。从220mAh的CR2032汲取的平均系统电流必须低于2.5uA,以达到10年的寿命【2】。如果一个系统的基极电流大于此,用户就不能让电池达到最长的潜在寿命,无论用户实现的有效占空比有多小。
平均电流如何影响电池寿命
电池使用寿命主要与平均功耗有关。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例,但现在有一种来自EEMBC的可用基准,被称为 && 该基准可对产品说明书参数进行规范,并可提供一套方法以便公正可靠地测定MCU能效。ULPBench使用跨8位、16位和32位微控制器的一系列便携式通用工作负载,能采用MCU低功耗模式同时聚焦利用集成硬件功能的实际应用。最后,它还可分析有效条件和低功耗条件【3】的影响。
图3:CC26xx与竞争产品的ULPBench得分
查看平均电流的另一种常见方法是观察一项给定技术的具体用例。对Bluetooth Smart而言,一种方法是指出平均电流,同时在给定的时间间隔内保持两个设备之间的连接。
表3:CC26xx的平均得分(电压为3.0V时在CC2650-7ID上测定)
当查看无线事件的功率分布图时,所有已讨论过的内容都会显现出来。图4展示了具有唤醒、软件栈预处理、无线电事件(接收和发送)及后期处理/回到睡眠阶段功能的Bluetooth Smart的连接事件。
图4:Bluetooth Smart连接事件的功率分布图
关于如何为Bluetooth Smart应用计算平均电流和电池寿命的更多详情见【4】
【2】《有关超低功耗设计的营销夸辞和一些实情》,作者:Jack Ganssle&& 2014年
原文链接:
CC26xx是Cortex-M3的内核,那么也就是说CC2650也是Cortex-M3的内核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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