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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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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开法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杜连成;丁兰兰
原始文档:无&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开法民初字第?号
原告吴??,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日,自由职业,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吴??,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日,务农,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建方,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务农,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吴浩天,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吴??与被告吴??,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杜连成独任审判,由书记员丁兰兰担任记录,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吴??的委托代理人盛建方、易??的委托代理人吴浩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吴??于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吴??又于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共计15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支付利息至日,之后的利息分文未付,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吴??辩称,原告陈述基本属实,但吴??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被告易??辩称,被告吴??借钱没有让易??知晓,是吴??个人债务,我与吴??夫妻感情多年不和,于日离婚了,应由吴??个人偿还。原告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2、被告户口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3、借条原件,证明借款及约定利率;4、银行流水明细,用以证明原告支付借款给被告的事实。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由法庭认定。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不违反法律规定,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被告吴??与易??系夫妻关系,被告吴??于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书立了借条一张。被告吴??又于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又书立借条一张,共计15万元,两张借条上均约定月利率2%,被告支付……(本文书还有20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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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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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祁??诉被告易??、卢??、东莞市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号:(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龚国柱;方印;叶银章;黄艳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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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祁??,男,汉族,1975年8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刘礼荣,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剑威,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易??,男,汉族,1965年9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卢??,女,壮族,1963年10月??日出生,住广西隆安县。被告:东莞市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卢??。原告祁??诉被告易??、卢??、东莞市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龚国柱、代理审判员方印、人民陪审员叶银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祁??的委托代理人刘礼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卢??、永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诉称:日,三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立有借条一张,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被告易??出具收据给原告。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但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按期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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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祁??诉被告易??、卢??、东莞市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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