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削弱相权是如何削弱地方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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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5年高考历史模拟试题汇编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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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5年高考历史模拟试题汇编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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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15宋朝官制
&&&&一、政治概况
&&&&宋太祖赵匡胤在后周时,随周世宗作战有功,任殿前都检点,统领禁军。959年,周世宗柴荣死于开封(京城),其7岁幼子柴宗训(恭帝)即位,赵匡胤又兼任宋州归德军节度使,防守开封。显德7年(960年)元旦,赵匡胤以镇(今河北正定)、定(今河北定县)二州名义,谎报军情,说是契丹勾结北汉大举南侵。宰相范质、王溥不辨虚实,立即派赵匡&&&&胤率军出征。初三早晨,赵匡胤率兵到达开封东北40里的陈桥驿,其弟赵匡义、归德军掌书记赵普和军中诸将把黄袍加在赵匡胤身上,拥立他做皇帝。赵匡胤率领禁军返回守卫空虚的京师,殿前都指挥石守信等在宫中内应,轻而易举地夺取了皇位。因赵匡胤原任宋州归德军节度使,便建号“宋”,仍建都开封(称东京或汴梁),习惯上称北宋。以后迁都杭州,史称南宋。
&&&&北宋政权建立时,在南方和北方还有南唐、吴越、漳泉、南汉、湖南、荆南、后蜀、北汉等割据政权。在其统治区内,也还有不少节度使割据一方。在其中央政权中,特别是在军队中,还有一批在后周时同赵匡胤地位相当的禁军将领都手握重兵。赵匡胤是靠他们的支持才夺取后周政权的,但又担心这些人也以同样的手段推翻自己。宋太祖、太宗及其主要谋士赵普等人,经常思虑这个问题。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防止割据势力的再起,他们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
首先削减州郡(府、州、军、监)长官的权力,不许他们兼任一个州郡以上的职务。州郡的兵权、财权和司法权也都收归朝廷。又规定州郡长官由文臣担任,长官之外另设“通判”,使其互相牵制。后来,又把全国州郡划分为15路,陆续在各路设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提举常平四司。除安抚使用武将外,各司都由文臣担任。路、州、县的官员都由中央官兼摄,属于临时指派的性质,“三年一替”。此外,南方各州郡的城墙和护城河,绝大部分被夷为平地。如西川路的29个州郡,只留下益州(成都)、梓州(三台)、眉州(眉山)、遂州(遂宁)4座城隘。这样,地方长官的权力被分散,任期短暂、武力削弱,就不能与朝廷对抗了。
其次,分割宰相的权力,在宰相之下增设“参知政事”为副职,还把在唐末、五代设置过的枢密使和三司使定为常员。枢密使分割了宰相的军政权,三司使分割了宰相的财政权,枢密使、三司使的权力和宰相不相上下。本来是“事无不统”的宰相,经过这番改革,只剩下有限的权力,皇帝便可以总揽大权、操纵自如了。
其三,禁军不再设置最高统帅,废除了殿前都检点、副都检点及侍卫马步军正、副都指挥使的职位,而且把禁军两司分为殿前司与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合称“三衙”,互不统属。建隆2年(961年)赵匡胤削夺了禁军主要将领石守信、王审琦、高怀德等人的兵权后,三衙将领则起用一些资历较浅的军官来担任。但即便如此,对这些人也是严加控制、处处防范,时常加以调动。这些将领虽统率军队,而军队的调遣和移防等事则须听命于枢密院。同时,还实行“更戍法”。禁军的驻屯地点,每隔几年更调1次,而将领却不随之更动,使得“兵无常将,将无常师”,以防止军队兵变和武将拥兵自立。
其四,发展了隋唐以来的科举制度,增加录取名额,放宽录取标准,提高被录取者的待遇,广泛吸收各阶层知识分子参加政权。宋太宗在位21年,通过科举而得官的将近1万人。宋仁宗在位40年,单由进士一科而得官的就有4517人。这批知识分子成为了封建国家的忠顺奴仆和统治人民的得力工具。从宋太祖后期起,举人经礼部考试后,还必须通过殿试才合格。这样,被录取的人便成为了“天子门生”。
其五,北宋统治者按照“守内虚外”的政策进行军事部署,禁军有一半驻防在京师及其附近,其余分戍全国各重要地区。边境上只屯驻少量禁军,对辽、西夏采取被动的守势。
北宋统治者采取了这些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对解决藩镇跋扈、维护国家统一起了重要作用,在客观上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这些措施却种下了“积贫积弱”的祸根,如实行兵将分离政策而带来了将帅无权、指挥不灵,以致军队战斗力不强的弊端。所以北宋政府虽征集了百余万军队,但却无法阻挡辽、西夏的侵扰。由于各级政府权力分散,形成了庞大的官僚机构,使北宋政府难以应付庞大的财政开支。
至仁宗时,官僚机构越来越庞大,官员人数越来越多,而整个官僚机构却是一派萎靡不振的景象。朝廷政令“信宿辄改,适行遽止”。宰相固守成规,“无所建白”。任何改革建议,都以“先朝旧规,不可轻议改革”为由而打入冷宫。军队数量也越来越多,到庆历年间,宋朝禁军、厢军总数已达120万9千人,相当于北宋初年的6倍。军政却越来越腐败,平时不训练,终日饱食嬉戏,遇敌则一触即溃。维持这支庞大的雇佣军的费用,每年要耗去政府财政收入的十之七八。
巨额的冗官俸禄和赏赐、庞大的军费开支、统治者的大兴土木和挥霍,及因“澶渊之盟”给辽的岁币,北宋统治者都以“量国用而取之民”的方针,大量增加赋税名目和税额。加以连年灾荒,农民在死亡线上挣扎,斗争不断发生。王小波、李顺起义失败后,小规模的农民革命斗争仍持续不断,到仁宗庆历年间各地起义更是处处蜂起。
宋仁宗庆历年间的农民起义和士兵哗变被镇压下去,但阶级矛盾却日益激化。同时,北宋与西夏、辽的关系也很紧张,西夏李元昊正式称帝后,不断派兵向宋进攻,并接连打败驻守陕西各路的宋兵。辽也乘机要挟,于庆历2年(1042年)陈兵幽燕进行威胁,要宋朝交出周世宗收复的瓦桥关(今河北雄县南)以南10县之地。宋只好以不断赔款增币来换取辽放弃对这10县土地的要求。内忧外患的严重处境,使北宋统治集团中一些人开始意识到革新的必要。
在当时士大夫的议论中,富弼的看法最具代表性,他在《乞选任转运守令以除盗贼疏》中指出:“国用殚竭,民力空虚,徭役日繁,率敛日重。官吏猥滥,不思澄汰;人民疾苦,未尝省察。百姓无告,朝廷不与为主,不使叛而为寇,复何为哉。”他还认为“朝廷自守弊法,不肯更张”将会导致十分危险的后果。其他名臣如欧阳修、范仲淹等人,也都有相似的议论。
庆历3年(1043年),宋仁宗在变法浪潮的影响下,为了扭转宋朝的衰败局面,也“欲更天下弊事”。当年8月,任命范仲淹为参知政事,让他同富弼等人就当世急务提出书面建议。范仲淹奏称:明黜陟、抑侥倖、精贡举、择官长、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覃恩信,重命令等十事;建议从这十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宋仁宗接受了范仲淹的大部分建议,从庆历3年(1043年)9月到庆历4年(1044年),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诏令,进行官僚选拔、升迁制度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有:“臣僚非有勋德善状,不得非时进秩”;“凡有善政异绩,或劝农桑获美利,鞠刑狱雪冤枉,典物务能革大弊、省钱谷数多,准事大小迁官升任”;奖励那些有经国济民之才的官员,淘汰那些“非才、贪浊、老懦”的官吏;进一步限制各级官僚子弟靠“恩荫”做官的特权,规定“自今臣僚毋得以奏荐恩泽及所授命,为亲属乞赐科名,及转官升陟入通判以上差遣”,其亲属尝降官降差遣,“亦毋得乞以恩泽牵复”。宋仁宗还接受富弼的建议,“选官置局”,把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典故、法令编纂成书,作为模范,参照执行,希图达到“颓纲稍振、敝法渐除”的目的。史称“庆历新政”。
庆历新政有利于改善宋朝的专制统治。但由于触犯了官僚权贵的一些既得利益,遭到了他们强烈反对。这些人制造了范仲淹等人结成“朋党”,阴谋废掉宋仁宗的谣言,进行恶意中伤。“新政”实行仅1年多,范仲淹和富弼就被迫罢相离朝。已经宣布的改革法令,也相继取消。
1067年,刚满20岁的宋神宗即位,为扭转“积贫积弱”的政局决心变法。他首先起用王安石为翰林学士,允许他“越次入对”(即可直接向皇帝陈述政见)。熙宁2年(1069年),神宗任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并按王安石的建议创立了“制置三司条例司”为主持变法的机构,由王安石负责,实行变法。熙宁3年(1070年)12月,又任命王安石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神宗和王安石建立了非同寻常的君臣关系。王安石以天下为己任,协助神宗实行变法。变法的内容大体分为三大类:
1.财政经济方面(是变法的最主要内容)
包括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
2.军政方面
包括保甲法、设置军器监、保马法、将兵法。
3.教育方面
包括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学校。
神宗依靠王安石等变法派,在熙宁年间推行这些措施,在统治集团内引起了轩然大波,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势力强大的保守派官僚认为“祖宗法制”不能变,坚决反对变法,使得新法的推行遇到重重阻力。王安石虽被迫罢相,但神宗继续坚持变法立场,直至元丰8年(1085年)病逝,前后进行了近20年之久。
此外,神宗还对官僚制度进行改革。元丰3年(1080年)8月,正式发布诏令,要仿效“成周以事建官,以爵制禄”的原则,“使台、省、守、监之官实典职事,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阶,因以制禄”;把以前用以“寓俸禄”的“官”,一律改为相应的“阶”,按“阶”的高低领取薪俸;史称“元丰改制”。
神宗改革官制的诏令说,“国家受命百年,四海承德。岂兹官政,尚愧前闻”(指不合“成周以事建官,以爵制禄”的制度);改革官制后,“不惟朝廷可以循名考正万事,且使卿大夫莅官居职,知所责任,而不失宠禄之实”。由此可见,其改革官制的目的,不仅意在进一步改革“祖宗”弊法,还在于循名责实,以便对职官进行考核,使官僚机器能适应变法的需要,以巩固变法成果。
元丰8年(1085年)3月,神宗病逝,不满10岁的哲宗继位,由神宗之母高氏(宣仁太后)以太皇太后的身分垂帘听政,执掌朝政。宣仁太后是宫廷反对新法的主要人物,她执掌朝政后,立即调回司马光、吕公著、文彦博等保守派元老回都城,让他们“以复祖宗法度为先务”,提出施政建议。司马光当时虽重病在身,但他依靠宣仁太后的支持,竟然在1年多的时间内,把熙宁年间颁布的主要变法措施都废除了。废除熙宁新政是在哲宗元祐年间,史称“元祐更化”。
元符3年(1100年)正月,哲宗死,其弟徽宗继位。为平息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徽宗曾采取对元祐的做法持否定态度,企图兼用两派人物,以“消释朋党”、调和矛盾,因而改年号为“建中靖国”。这时曾布又以变法派自居,同韩忠彦争权夺利。徽宗鉴于两派冲突无法调和,保守派又不得人心,也转而打出了“上述父兄之志”的旗号,改年号为“崇宁”,表示要继续推行熙宁新政,并罢去韩忠彦,起用投机新法的蔡京,曾布与蔡京争权失败,不久即被赶出朝廷。
宋徽宗和蔡京等标榜要“事事绍述熙丰(指熙宁、元丰)”,其实是以推行新政为由打击异己,并从根本上篡改熙宁年间的新法。徽宗利用道教作为统治工具,自封为“教主道君皇帝”。同时立“道学”,设道官,置道阶。徽宗平时好玩珍宝,“天下珍异悉归禁中”供其享受。为搜罗更多的珍宝,从崇宁元年(1102年)起,在苏州、杭州等地设“造作局”,搜括民间原料,集中各种工匠数千人专门制造各种名贵工艺品。徽宗还大兴土木,广建宫殿园林,并公然发布诏旨令群臣不得反对。这些举措使阶级对立更加严重。从大观2年(1108年)起,河东、河北、京东、江西、广东各路都先后发生小规模的农民起义。宣和年间,农民斗争形成新高潮,爆发了宋江起义及方腊起义。宋江、方腊起义虽然都失败了,但却严重地打击了宋王朝的统治。
宣和7年(1125年),金兵南下;靖康2年(1127年)虏去徽、钦二帝,北宋亡。赵构在临安建立南宋王朝。由于军民奋勇抗金,保住了南宋半壁江山。
金统治者一心想灭亡南宋,对宋一贯采取攻势。南宋统治者一向惧怕金兵,打击主战派,重用投降派,相继与金人签订了“绍兴和议”、“隆兴和议”、“嘉定和议”。用屈辱投降来换取南宋王朝表面的和平。但是统治集团中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稳定的核心。高宗在位36年,参知政事前后更换了48人,平均不到1年更换1次。孝宗看到秦桧独相18年的弊病,决心引以为戒,在位27年间任命宰相15人,其中将近半数任期不满1年,最短的仅3个月。孝宗朝参知政事也多达34人,任期不足1年的有18人,最短的仅2个月。宰相不但任期短,而且职权也受到限制。所以这时期一的宰相、参知政事只求无过,不思建树。除辅政大臣外,其他寺、监、丞、簿、郎、曹、卿等,也往往不到1年就换人。这样做,不利于政治稳定,也不利于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但从宋宁宗到宋理宗时期,韩侂胄和史弥远两个权臣几乎掌握朝廷全部大权,前后达40年。宋代历来削弱相权、增强皇权的情况为之大变。在这40年里,蒙古军队前后3次向南宋发起全面进攻。1276年元兵入临安,延续150年的南宋王朝实际上已经灭亡了。
二、中央官制
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为了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人专权独裁,宋朝制订了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司法权等制度。中央集权是把地方权力集中到中央;专制主义则是把权力集中到皇帝手里,君主主宰一切。秦汉时代,中央集权制就已经确立,但专制主义还未至登峰造极的程度。宰相权力的变化就是一个例子。汉代宰相的权力相当大,“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但宋代以后,宰相的权力就越来越小了,权力越来越集中到皇帝手里。可以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是从宋代逐步发展的。
中枢官制是中央集权的轴心,从赵匡胤建立宋朝开始,就对中央官制作了调整。其特点是以设官分职分割各级长官事权的办法来削弱其权力。这样,有些官只是空名,“官”的概念只是拿俸禄而已。至真宗时,便把这些措施加以制度化。这类官有两种情况:1.宋太祖、太宗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留用了大批各国旧官员,使他们保持官位、领取俸禄,但不掌握实权(只对其中认为可靠者安排一些实际职务);2.对宗室、外戚、勋旧,也仅授予高官,优加俸禄,而不给实职。
按照这个制度,一般官员都有“官”和“差遣”两个头衔,有的官还加有“职”的头衔。“官”只是说明他可以领取俸禄,而职才有实际权力。各个机关彼此牵制,“任非其官”的情形很普遍。如左、右仆射、六部尚书、侍郎、大夫、郎中、员外郎、卿、少卿等,在成为官阶名称后就失去了原有意义,不再担任与官名相应的职务。这些官名只用作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的根据,因此称正官、本宫,又称阶官、寄禄官;有文资、武阶的区别。
差遣是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又称“职事官”。差遣名称中常带有判、知、权、直、试、管勾、提举、提点、签书、监等字,如知县、参知政事、知制诰、直秘阁、判祠部事、提点刑狱公事之类。也有一些差遣并不带上这些字样,如县令、安抚使等。官阶按年资升迁,即使不担任差遣也可依阶领取俸禄,而差遣则根据朝廷需要和官员的才能进行调动和升降。所以决定是否握有实权的不是官阶,而是差遣。
至于“职”,一般指三馆(昭文馆、史馆、集贤院)和秘阁中的官职,如大学士、学士、待制等,是授予较高级文臣的清高衔头,并非实有所掌。神宗元丰3年(1080年)官制改革后,撤销馆职,另设秘书省职事官;自秘书监丞、著作郎以下,都称馆职。其他文臣兼带馆职,武臣带阁门宣赞舍人,则称“贴职”。
官称和实职的分离,使朝廷内外大批官员无所事事,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名义上都有正式官员,但除非皇帝特命,不能管理本部职事。“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宋史·职官志一》)。这样,各级官府层次重复,机构空前庞大。但是,却有利于皇帝直接控制用人大权,他可以随时提拔官阶较低而有才能者担任要职,也可随时撤换无能之辈。
历代官制,宋朝大多保留下来。《宋史·职官志》载,“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三公(太尉,正二品;司徒、司空)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
自赵匡胤建宋后,三师、三公之制虽承唐制保留下来,但其位次改为太师、太尉、太傅、太保、司徒、司空,为宰相、亲王、使相的加官,不置官属,且授与大臣者为数并不多。尤其是太师一官,只有赵普以开国元勋、文彦博以累朝耆德方予特拜;太傅王旦、司徒吕夷简虽各任宰相20年,只以太尉致仕。但自蔡京擅政后,拜三公者在宣和年间竟多达18人。这18人中,除了蔡京父子及童贯、王黼等宠臣外,其他多为徽宗的儿子(太子除外)。
北宋前期,中书门下主管民政,枢密院主管军政,三司主管财政,三者鼎足而立,互不相知,而大权集于皇帝一身。神宗改制后,宰相实际上兼管财政。南宋时,宰相兼任枢密使,因而又兼管部分军政。这样,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财政和部分军政权。
宋代中枢机构的行政权、军事权、财政权、监察权分得十分清楚,而集于皇帝。宋朝统治者的这些集权措施日趋严密,甚至达到“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的程度。如杨万里《诚斋集》卷69载,宋太祖曾令后苑造一薰笼,数天未成;太祖怒责左右,臣僚答以此事须经尚书省、本部、本寺、本局等机构逐级办齐手续后,覆奏皇帝得到批“依”字,然后方可制造;宋太祖听后大怒,问宰相赵普:“我在民间时,用数十钱即可买一薰笼。今为天子,乃数日不得,何也”赵普回答:“此是自来条贯,不为陛下设,乃为陛下子孙设,使后代子孙若非理制造奢侈之物,破坏钱物,以经诸处行遣,须有台谏理会,此条贯深意也。”太祖听后转怒为喜说:“此条贯极妙!”可见,宋代统治者订立各种“法制”的目的有二:1.使“政出于一”、“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宋史·刘筠传》),百官不过“奉法遵职”而已;于是,从中央到地方,“上下相维,如身使臂,如臂使指”,达到空前集中和统一;2.定为“祖宗之法”,要求子孙“谨守”,以保证皇朝的长治久安。
中枢机构中真正掌握最高行政权的是“宰执”(宰相与执政的统称)。宰指宰相,只限于同平章事、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及南宋的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正一品)等。副相包括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与枢密院正副长官,合称“执政”。宋初沿唐制,宰相称中书门下平章事,副职称参知政事。中书、门下省长官的编制不固定,大致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参知政事同时不超过5人,或三相一参,或三相而无一参;宋太宗以后,以三相二参或二相二参居多。
宋代以资历较浅的官员与宰相同议朝政,称“参知政事”(正二品),掌副相之职。参知政事也称“执政”,是宋太祖乾德2年(964年)为牵制宰相而设的。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载,宋太祖登位后,仍留用后周宰臣范质、王溥等为相,及范质等求退之后,虽以赵普为门下侍郎、平章事,但未行宰相署敕之事。当时有大臣认为宰相虚位,应以尚书省长官行宰相署敕之权;但有大臣不同意,说平章事即宰相之任。当时,加封为平章事者还有多人,但都是在朝外的“使相”(宋制,亲王、枢密使、留守、京尹、节度使兼侍中、中书令、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都称“使相”,但不预闻政事)。因此,赵普独擅宰相之权。宋太祖要给赵普设个副职,但想不出合适的名称,便问翰林学士陶榖,相“下宰一等有何官”陶榖回答说,唐代曾有参知机务、参知政事之称。于是便以薛居正、吕余庆为参知政事。
当时设置的参知政事地位还很低,“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厅上事,殿廷别设专位于宰相后,敕尾署衔降宰相数字,月伴杂给皆半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政事堂是宰相议事办公之所,参知政事连政事堂都不能进,可见没有多大权力。后来,宋太祖见赵普为政专断,为了加强对宰相的牵制,便提高了参知政事的地位和职权。开宝6年(973年),诏参知政事薛居正、吕余庆与赵普同议政事,以分其权。太宗时,进一步提高参知政事的地位。至道元年(995年)正月戊子,太宗诏:“自今参知政事宜与宰相分日知印,押正衙班。其班位先异位,宜合而为一。遇宰相、使相、亲王得议军国大政,并得升都堂(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都堂即政事堂,参知政事原来与宰相在地位和职权上的差别,至此完全消除,形成了对宰相的有力牵制,所以宋代常以“宰执”并称。
参知政事一名虽沿自唐代,而唐代的参知政事并非常制,凡以他官而居宰相职的,即称为参知政事,也有称为参预朝政、参议朝政。而宋代的参知政事,则成为宰相副职之定制。参知政事地位的提高,是宋代统治者削弱宰相之权,并使之与宰相互相牵制从而加强皇权的重要措施。
宋代宰相制度大体有5次变动。
第一次是北宋初,神宗元丰以前。如上所述,就是这时期的变化情况。名义上与唐代没什么不同,但实际上却有很大区别。主要在于宋代设中书、枢密、三司分掌政、军、财三大务,宰相之权为枢密使、三司使所分割,三者事权不相上下,也不相统摄。宰相之权既已分削,又设参知政事互为牵制,相权益弱,而皇权却由此加强。另一方面的变化是,中枢机构中三省制已进入衰落荒废的阶段。职权的转移,是三省制消亡的先声。
第二次是神宗元丰5年(1082年)开始的官制改革。元丰改制撤销中书门下,恢复唐初三省制度,置三省长官尚书令、中书令、门下侍中。不过,这三个官位只是虚设,从不授人。又仿唐制,用尚书左、右仆射代行尚书省职权;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代行侍中、中书令职权,均为正宰相。取消了参知政事,而增设4名副宰相(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尚书右丞)。
第三次是徽宗政和年间(年),蔡京任宰相,称太师,总领门下、中书、尚书三省,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钦宗靖康年间,又改为尚书左、右仆射。
第四次是南宋高宗建炎3年(1129年),正式以左、右仆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正宰相),将门下侍郎、中书侍郎改为参知政事(副宰相);取消了尚书左、右丞,大体恢复了宋初的制度。
第五次是孝宗乾道8年(1172年),改左、右仆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照旧。取消中书令、侍中、尚书令的虚衔。门下并入中书,称中书门下。左、右丞相主中书事,兼尚书省长官,六部直属宰相,尚书省之制已废于无形,实为三省合一。从此,左、右宰相成为全国最高行政长官,尚书省只掌握六部,奉命执行政务。当时大臣虞允文、梁克家为首任左、右宰相并兼枢密使。
除宰相之外,尚有“平章军国重事”一职,或称“同平章军国事”。哲宗元祐中,置平章军国重事,以文彦博、吕公著相继担任,其位在宰相之上,专以处高德老臣,以示宠幸,5日或2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宋史·职官志一》)。但这一官职只是一种最高荣誉职位,并无多少“军国重事”可管。南宋时情况有些变化,宁宗开禧元年(1205年),韩侂胄任“平章军国事”,“所预者广”、“所任者专”,独擅朝政;边境如有战事发生,则命之1日一朝,省印亦归其第,宰相不复知印。理宗时,贾似道任太师、平章军国重事,位在丞相之上。于是,“平章军国重事”便独揽军政大权,出现了军政合一的定制,而宰相则屈居副职。
(二)三省六部
宋代三省权力被削弱,与“宰相不专用三省长官”有关。元丰改制前,三省权力旁落,官署冷清,“中书省、门下省者,存其名,列皇城外两庑、官舍各数楹。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账,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报版、流外、考校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宋会要辑稿·职官一》)。
尚书省实际上自唐末五代就已逐渐荒废,至宋代更是名存实亡。因此,北宋前期经常有大臣建议恢复尚书省的地位。如宋太宗淳化2年(991年)9月,右谏议大夫王化基上疏言五事,其一便是“复尚书省”。他建议“废三司,只于尚书省设六尚书分掌其事”。宋代另设审官院主管官吏选用,“除授者皆出中书,不复由吏部”。户部则归于三司。这样,行政权归政事堂,财政权移三司。设立三司是宋太祖将财政权收归中央的重要措施之一,王化基废“三司以实尚书省”的建议,自然不被采纳。但是为了搪塞众议,宋太宗对尚书省长官的地位也给予一些提高,淳化3年(992年)升尚书令于三师之上。然而,这并没有提高尚书令的职权,何况尚书令又很少授人。因此,到至道、大中、祥符年间(995年-1061年),不断有大臣提出恢复尚书省制的问题,但均无结果。这个问题至神宗元丰改制以前,一直争论不休。实际上,尚书省职权的分割,是宋代分散中枢机构权力而强化皇权的反映。正是这种变化,在其后促成了三省制的消亡而演进为一省制。
(1)门下省(又称左省)
其长官名义上是门下侍中1人,但很少授人,实际上有名无职;门下侍郎1人为次官。又另委派1名给事中“判门下省事”,真正掌管本省职权。给事中4人(正四品),品位在左谏议大夫之上,分管门下后省,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
其属官有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从四品)、左司谏、左正言(同掌规谏讽谕);起居郎1人,掌记天子言行;符宝郎2人,掌外廷符宝之事。
门下省职权是主管皇帝宝玺、大朝会设位版、赞拜、拜表、宣黄、外官和流外官考课、年满斋郎转补及各司附奏署名等事。
神宗改革官制时,重新恢复三省的实际地位和职权,门下省专司审议;但自门下侍郎成为尚书左仆射(宰相)的兼职或副宰相的专职后,便不再和门下省本身的职事相关了。
(2)中书省(又称右省)
其长官名义上是中书令1人,实际上也有名无职。中书侍郎1人为次官。又另委派1名中书舍人“判中书省事”,真正掌管本省职权。中书舍人4人,级别高于右谏议大夫;分管中书后省,若认为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词头”不当,可以封还。
其属官有右散骑常侍、中书舍人、右谏议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谏、右正言各1人;起居舍人1人,掌同门下省起居郎。
中书省职权是主管郊祀、皇帝册文、州县官考课、斋郎等年满复奏、文官改赐章服、僧道给赐紫衣师号、举人出身及寺观名额等事。
神宗改革官制后,中书省专司取旨出令。但自中书侍郎成为尚书右仆射(宰相)的兼职或副宰相的专职后,便不再和中书省本身的职事相关了。
门下和中书两省的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通称“两省官”。门下省起居郎和中书省中书舍人称“小两省官”。散骑常侍、给事中、谏议大夫称“大两省官”。北宋前期,大两省官员虽名为谏官,但除非皇帝特旨供职,并不得谏诤。
(3)尚书省(又称都省)
其长官名义上是尚书令1人,但尚书令从不委任;左、右仆射各1人,为次官;左、右丞各1人,为尚书令、仆射之副,掌参议大政,通治省事;实际上另外委派诸司三品以上者或学士1员任“权判尚书都省事”
尚书省辖6部24司,并主管议定官员谥号、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封赠、注甲发付选人、24司人吏迁补等事。
6部24司又分属左司和右司,左、右司各设郎中1人(正六品),员外郎1人(从六品)。左司掌管吏部(辖司封、司勋、考功)、户部(辖度支、金部、仓部)、礼部(辖祠部、主客、膳部);右司掌管兵部(辖职方、驾部、库部)、邢部(辖都官、比部、司门)、工部(辖屯田、虞部、水部)。绍兴2年(1132年),六部均设监门官1员,掌司门钥。
尚书(从二品)、侍郎(从三品)、郎中(从六品)、员外郎(正七品)
宋太祖时,设流内铨(简称铨司),委派“权判流内铨事”2员,专管考试选人、判决案例和拟定差遣等事。还设三班院,委派“知三班院事”或“勾当三班院”(员数不定),负责对东西头供奉官等武臣的考课和拟定差遣等事。
太宗时,设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职州县官院,总称磨勘院,负责对京朝官和选人进行考核。随后,改磨勘京朝官院为“审官院”、磨勘幕职州县官院为“考课院”。还设置“京朝官差遣院”,负责对少卿监以下京朝官注拟差遣,淳化4年(993年)也并入审官院。
神宗熙宁3年(1070年),设审官西院,主管武臣阁门祗候以上到诸司使等的磨勘、注拟差遣等事;改审官院为审官东院,主管文臣京朝官以下考核功过、叙其爵秩、注拟差遣等事。两院各派知院、同知院各1员、主簿2员。
元丰5年(1082年),作为全面改革官制措施之一,是铨注之法全归吏部,撤销审官东院而改由吏部尚书左选(主管文臣寄禄官在京朝官和职任非中书除授的文臣);撤销流内铨而改由吏部侍郎左选(主管从初任到幕职州县官);撤销审官西院而改由吏部尚书右选(主管武臣升朝官以上和职任非枢密院除授的武臣);撤销三班院而改由吏部侍郎右选(主管副尉以上到从义郎的武臣)。此后,以上文、武官员的选试、注拟、责任、升迁、叙复、荫补、考课的政令及封爵、策勋、赏罚、殿最的制度,都归吏部掌管(《宋史·职官三》)。
设吏部尚书、侍郎各1员;其下有吏部郎中、员外郎各3员,分管尚书左、右选的各2员和分管侍郎左、右选各1人。
司封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官封、叙赠、承袭之事。
司勋郎中、员外郎各1员,参掌勋赏之事。
考功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文武官选叙、磨勘、资任、考课之政令。
官告院主管官1员,掌吏部、兵部、勋官、封官告身,以告身给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妇及封赠者。
宋初设三司总管全国财政,户部几乎无所职掌,只委派“判户部事”1员,接受各地土贡,元旦时陈列于殿廷。神宗官制改革时,撤销三司,全国财计始归户部。
户部掌全国户籍、土地、钱谷的政令及贡赋、征役等事。设户部尚书1员;户部侍郎2员,分领左、右曹。
左曹郎中、员外郎各1员,分管户籍、税赋、土贡、征榷等事
右曹郎中、员外郎各1员,分管常平、免役、保甲、义仓等事。
度支郎中、员外郎各2员,掌管全国财政预算。
金部郎中、员外郎各2员,掌管全国的货币收支,藏于府库。
仓部郎中、员外郎各2员,掌管仓库贮积和收支等事。
宋初设太常寺礼院。真宗时又设礼仪院,主管礼仪之事。礼部只委派“判礼部事”1员,掌管科举、奏补太庙斋郎、室长、掌坐等事,兼领贡院。神宗时,撤销太常礼院,其职权划归礼部。
礼部掌管礼乐、祭祀、朝会、宴享、学校、科举之政令;设礼部尚书、侍郎各1员,礼部郎中、员外郎各1员。
祠部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天下祀典、道释、祠庙、医药之政令。
主客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以宾礼待四夷之朝贡。
膳部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牲牢、酒醴、膳羞之事。
宋初设枢密院,掌管军事政令,武臣铨选则归三班院和审官西院负责,兵部只委任“判兵部事”1员,掌管皇帝仪仗、卤簿、武举及义军、弓箭手户数等事,。
神宗时,兵部职权略有扩大,还主管民兵、厢军、土军、蕃军,少数民族官封承袭,舆马、器械之政及全国各地的地图。设兵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兵卫、武选、车辇、甲械、厩牧之政令。
职方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天下图籍。
驾部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舆辇、车马、驿置、厩牧之事。
库部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卤簿、仪仗、戎器、供帐之事,管理国家武库。
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主管全国刑政,并审复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太宗时,创设审刑院,将刑部审复权拨归审刑院,审刑院成为全国另一最高司法机构。神宗时,撤销审刑院及纠察在京刑狱司,将其审复等权归还刑部,从此,刑部职权大为扩大,主管全国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设刑部尚书1员,侍郎2员;刑部郎中、员外郎各2员,分领左、右厅;左厅掌详复,右厅掌叙雪。
都官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徒流、配隶。
比部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勾覆中外帐籍。
司门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门关、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废置移复之事。
宋初只设“判工部事”1员,所属屯田、虞部、水部的职权全被划归“三司”,工部职权很少。神宗官制改革时撤销“三司”,工部才恢复职权,主管全国城郭、宫室、舟车、器械、钱币、符印、河渠、山泽、苑囿等政令。
设工部尚书、侍郎各1员;工部郎中、员外郎各1员。
屯田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之政令及其租入、种刈、兴修、给纳诸事。
虞部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辨其地产而为之厉禁。
水部郎中、员外郎各1员,掌沟洫、津梁、舟楫、漕连之事。
南宋时,军器监和都水监并归工部,工部还兼管军器所和文思院,职权更为扩大。制造御前军器所(高宗时设),委任提点官2员和提辖、监造官各若干员,负责制造武器;文思院负责制造金银、犀玉等器物,设提辖官1员、监官3员。
(三)枢密院
枢密院是总理全国军务的最高机构(简称枢府),“掌兵籍,虎符”,若得皇帝批准,有调动兵马之权。“唐末,诸司使皆内臣领之,枢密使始与宰相分权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枢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其权重于宰相。太祖受命,以宰相专主文事,参知政事佐之,枢密使专主武事,副使佐之”(《通考·职官考四》)。宋代枢密院与中书门下分掌文武大权,称东、西二府。
枢密使(自称“本兵”,从一品)为枢密院之长官,或称“知枢密院事”(正二品),地位略低于宰相;副长官称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正二品),资浅者则以直学士“签书枢密院事”(从二品);治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为同签书枢密院事,后不复置。
其下设都承旨(从五品)、副都承旨(正六品),掌“承宣旨命,通领院务”,由武官担任;神宗熙宁后参用文臣或专用武臣,变更不定。枢密承旨(正六品)、副承旨(正七品)。还有检详官(从六品)、计议官、编修官(均正八品)等员。
枢密使一官在唐太宗时就已设置,但唐代枢密使只负责管理军事情报、机密情报,由宦官兼任。五代时沿用。宋代枢密使地位上升、权力扩大,与当时国内外的矛盾、政治形势有关。宋时阶级矛盾一开始就相当尖锐,北宋初年就发生了王小波、李顺起义。在边境,又有契丹、西夏等少数民族政权并立,边防局势紧迫。内忧外患使得宋王朝需要一支相当庞大的军队,方能抵抗少数民族入侵并镇压国内人民的反抗。因而,就需要设立枢密院这样强有力的机构来管理军队。
同时,枢密使的设立又可以削弱宰相的权力,也是强化皇权的重要措施。所以元丰改制后,枢密院仍保存下来。但北宋的枢密使与中书的关系都极不正常,“枢密使每朝奏事,与中书先后上,所言两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贰”(王明清《挥麈录·后录》)。神宗时的御史滕达道也说,战守安危之所政,中书主打,枢密使主守,这样怎么能取胜呢明确指出这种互相牵制所造成的殆误军国大政的弊端。南宋统治者接受了这一教训,为了对付经常性的对外战争,不得不实行兵政合一,设立“平章军国重事”这一官衔。
(四)三衙:侍卫亲军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司
唐后期,习惯称藩镇的亲兵为牙(衙)兵,五代至宋的皇帝多半是由藩镇而夺得帝位,故相沿称为三衙。三衙的长官分别称为殿帅,马帅,步帅,合称三帅。
北宋初年,仍沿袭后周制度,由殿前司和侍卫司统领全部禁军。但赵匡胤在禁军的人事安排、组织编制和部署等方面,都作了重大调整。建隆2年(961年),赵匡胤在解除了曾助他夺取政权的禁军主要将领石守信、王审琦、高怀德等人的军权之后,提拔了一批资历较浅、容易驾驭的人当禁军将领。但对这些人也是严加控制、处处防范。
同时,赵匡胤还取消了殿前都点检和殿前副都点检这两个职务,设殿前都指挥、侍卫马军都指挥使、侍卫步军都指挥使各1员,分别率领禁军,合称三衙,互不统属。禁军从此没有统帅,将领分别听命于皇帝本人。三衙与枢密使所掌之兵权不同:枢密使有发兵之权,而无统兵之重;三衙有统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
三衙长官都指挥使之下,各设副指挥使、都虞候、副都虞候各1员。真宗时,废除侍卫两司都虞候之职。南宋时,殿前司掌管殿前各班、直和步、骑各指挥的名籍;侍卫亲军马、步军司分掌马军、步军各指挥的名籍,三司均负责属下军队的管理、训练、戍守、升补、赏罚等政令。
(1)殿前司所辖:
1.殿前指挥使、内殿直、散员、散指挥、散都头、散祗候、散直、钧容直;
2.金枪班、东西班,各有都都虞候指挥使、都军使、都知、副都知、押班;
3.捧日左右四厢都指挥使,捧日左、右厢都指挥使;每军有都指挥使、都虞候;每都指挥使有指挥使、副指挥使;每都有军使、副兵马使、将10员、将虞候、承局、押官。
1.御龙直、骨朵子直、弓箭直、弩直,各有都虞候、虞候、指挥使、副指挥使、都头、副都头、将10员、将虞候;
2.天武左右四厢都指挥使,天武左、右厢都指挥使;每军有都指挥使、都虞候;每都指挥使有指挥使、副指挥使;每都有军使、副兵马使、将10员、将虞候、承局、押官。
南宋时,殿前司以主管殿前司1员任其事,掌诸班直禁旅扈卫之事,其下有统制、统领、将佐等分任其事。其属有干办公事、主管禁卫2员,准备差遣、准备差使、点检医药饭食各1员,书写机宜文字1员。又别置御营司,设都统制。
(2)侍卫亲军马军司所辖马军:
龙卫左右四厢都指挥使,龙卫左、右厢都指挥使;每军有都指挥使、都虞候;每指挥使有指挥使、副指挥使;每都有军使、副兵马使、将10员、将虞候、承勾、押官。
南宋时,侍卫马军司置主管侍卫马军司1员。其属有干办公事、准备差遣、点检医药饭食各1员,掌出戌建康;差主管机宜文字1员,掌马军之政令。
(3)侍卫亲军步军司所辖步军:
神卫左右四厢都指挥使,左、右厢都指挥使;每军有都指挥使、都虞候;每都指挥使有指挥使、副指挥使;每都有都头、副都头、将10员、将、虞候、承勾、押官。
南宋时,侍卫步军司置主管侍卫步军司1员。其属有干办公事2员。准备差遣、点检医药饭食各1员,掌步军之政令。
(五)三司使
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财政机构(称计省)。唐末税法混乱,田赋、丁税的收入无法维持王朝的庞大开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盐铁和度支。五代后唐明宗始设盐铁、度支和户部为“三司”,宋初沿用。北宋前期,全国财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三司实际取代了尚书省的许多职务。元丰改革官制时,虽废三司仍归户部、工部管辖,其中胄案改置军器监,这些改革似较合理。但财用大计毕竟不是户部所能尽办,因此,北宋末期又有总领财赋官及经总制使以别掌之。
三司总管全国各地贡赋和国家财政,长官是三司使,其权位之重与执政无异(称计相)。“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宋史·职官志二》);以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诰、杂学士、学士充任。
副长官为三司副使,以员外郎以上历三路转运及六路发运使充任。有三司判官,以朝官以上曾历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充任。
宋太宗时,罢三司使,另设盐铁、度支、户部三使。
1.盐铁使,掌全国矿冶、茶、盐、商税、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
2.度支使,掌全国财赋,以计邦国之用。
3.户部使,掌全国户口、税赋之籍,榷酒、工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
真宗时,又罢盐铁、度支、户部三使,重设三司使1员,另设盐铁副使、度支副使、户部副使各1员。
三司的附属机构,有磨勘司、都主辖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凭由司、开拆司、发放司、勾凿司、催驱司、受事司等(《宋史·职官志二》),可见三司职权广泛、事务殷繁。
(六)监察机构
宋代监察机关,沿袭唐制,中央设御史台,下设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宋史·职官志四》)。
御史台设御史大夫(从二品)和御史中丞(从三品)。御史大夫是御史台名义上的最高长官,但宋初不除正员,只作为加官。检校官带宪衔,有至检校御史大夫者。官阶低而任殿中侍御史或监察御史者,称“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此外,还设推官2员,专管审理刑事案件。元丰改官制后,一并除去。
御史台真正的长官是御史中丞1员,称台长;副长官是侍御史1员(从六品),加“知杂事”。下设:殿中侍御史2员(正七品),掌以仪法纠察百官;凡大朝会及朔望、六参,则东西对立,弹其失仪者。监察御史6员(从七品),掌分察六曹及百司,纠其谬误,大事则奏劾,小事则举正。检法1员,掌检详法律。主簿1员,掌受事发辰,勾稽簿书。
宋朝规定,宰相亲戚和由宰相推荐任用的官吏不得为台长,以避免宰相与台长勾结为祸。实际上宰执仍能控制御史台,并利用为工具以打击政敌(宋朝习惯,御史中丞弹劾宰相,宰相必须辞职,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则得以进身为执政)。
御史官的职掌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御史监察弹劾之列。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评论朝政或弹劾官员,按规定必须先向中丞报告。仁宗时,刘筠任中丞后,御史言事就不必请示本台长官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28)。
地方官的监察,由通判负责。同时,皇帝还经常派遣转运使、按察使、观察使到各地去监察,这些都属于外任御史。转运使本是管理财政,但也兼任监察官吏。南宋时,地方监司官职权加重,安抚使称帅臣,宰相外出巡事时,虽说是典州,亦必兼此职。后来在安抚使之上设宣抚、制置二使,不领州而位在诸路帅臣之上,成为一路之长官,开元代行省承宣布政司,开明代按察司制度之先声。
宋代的御史官人数没有定制,可多可少,随皇帝意旨而定。除御史中丞较固定外,其他御史可随时增减。
宋代的谏官称为司谏、正言。谏官的职责是向皇帝提出批评和建议,但实际上空有其名,未能履行其职。最终便混同御史,专司监察官吏。按规定,谏官每月要向皇帝报告1次,称“月课”。他们可以把平时随便听到的一点情况向皇帝报告,不必是否有据,当时称“风闻弹人”。若奏弹不实,谏官不必受到惩罚。但如果御史台的谏官上任后百日之内无所纠弹,则罢作外官或罚“辱台钱”。这种规定更助长了御史滥用弹劾权。如宋神宗时御史唐垌,曾面弹王安石,胡说一通,但神宗也不加责怪。所以,宋代的宰相大受牵制,无可奈何。按规定,台谏官不能由与宰相有关系的人来担当,更不能由宰相提名推荐,因此,台谏官与宰相的关系极为紧张。当时人说宰相与御史台是敌对的营垒,互相仇视。
对于这种关系,王夫之在《宋论》卷4有一段评论说:“宰相之用舍听之天子,谏官之予夺听之宰相,天子之得失则举而听之谏官;环相为治,而言乃为功。谏官者,以绳纠天子,而非以绳纠宰相者也……仁宗诏宰相毋得进用台官,非中丞知杂保荐者毋得除授,曰:‘使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毋敢言者。’呜呼!宋以言语沓兴,而政紊于廷,民劳于野,境蹙于疆,日削以亡,自此始矣。”
御史官在宋代以前与台谏官分开,宋代实际上合二为一,主要用以监察官员,看其是否忠于皇帝,而不察其是否忠于职守。虽然历代均如此,但宋代尤为突出。宋代随着专制皇权的加强,谏官对皇帝的过失更不敢有所规劝,因而谏官与御史官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以弹劾官员为责,这种变化导致了后来的台谏合流。
(七)诸寺监
(1)九寺:太常、宗正、光禄、卫尉、太仆、太理、鸿胪、司农、太府寺。
北宋前期,虽保留了九寺的名位,但大多已成闲官,而另外委派朝官以上1-2员兼充“判本寺事”。只有大理寺、太常寺还有一些职权。神宗时,九寺各专其职,并分设本寺的长官卿、少卿各1员及丞、主簿1-2员,但各寺职务忙闲不均。太府寺所隶场务众多,号称“忙卿”;司农寺掌管仓库,号称“走卿”;光禄寺掌管祭祀供应酒食,号称“饱卿”;鸿胪寺掌管四邻各国朝贡,号称“睡卿”(王得臣《麀史》卷下《谐谑》)。太理寺分左、右两寺,左寺复审各地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南宋时,把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卫尉寺、太仆寺并入兵部。
(2)诸监:宋代先后设置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司天等六监。
各监除司天监以外,都设“判本监事”1至2员,或设“同判监事”1员,以及丞、主簿等。元丰改制时,撤销了司天监,另设太史局,隶属秘书省;各监均设监、少监为正、副长官,其下又设丞和主簿等,同时恢复了本监职权。国子监正式设祭酒、司业各1员为正、副长官,主管国子学、太学、武学、律学的政令;又设丞1员,参领监事;设各学太学博士多员,分授各种课程。南宋初,国子监并归礼部,重建太学,太学之学官时有增减。
国子监是全国最高学府,仁宗以后成为掌管全国学校的总机构。
少府监的主要职事巳划归文思院和后苑造作所,本监只管制造门戟、神衣、旌节等物。
将作监只管祭祀、供给牲牌、镇石、炷香、盥水、焚版币等事,有关土木工匠的政令、京城的缮修都归“三司”修造案掌管。
仁宗嘉祐3年(1058年),撤销“三司”河渠案,另设都水监,掌管修治河道之事。
神宗熙宁6年(1073年),撤销“三司”胄案,另设军器监,掌管制造武器。
司天监负责观察天文祥异、钟鼓漏刻,编制历书等。
(八)内三省
设秘书监、少监、丞各1人,秘书监掌古今经籍图书、国史实录、天文历数之事,实为寄禄官而已;秘书少监为副,而秘书丞参领之。下设:著作郎1人、著作佐郎2人,掌修纂日历,管理日历所;秘书郎2人,掌集贤院、史馆、昭文馆、秘阁图籍,分甲乙丙丁四部,各分其类;校书郎4人、正字5人,掌校正典籍,判正讹谬。
宋初,置集贤院、史馆、昭文馆三馆,称西馆。太宗太平兴国初创立三馆书院,太平兴国3年(978年)命名为崇文院,迁西馆书收藏其中。
  太史局,掌测验天文,考定历法。有太史令、正、丞,实际长官为“判太史局、同判太史局”;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直长;灵台郎;保章正。统天文院、测验浑仪刻漏所,掌浑仪台昼夜测验辰象。
钟鼓院,掌文德殿钟鼓楼刻漏进牌之事。印历所,掌雕印历书。南渡后,并同隶秘书省。
设殿中监、少监、丞各1人,殿中监掌供奉天子饮食、医药、服御、幄帟、舆辇、舍次之政令,实为寄禄官而已;殿中少监为副,殿中丞参领之。统领六局,各有典御2人,奉御4人或6人,监门1人或2人:
尚食局,掌膳羞之事;有膳工。
尚药局,掌和剂诊候之事;有医师。
尚酝局,掌酒醴之事;有酒工。
尚衣局,掌衣服冠冕之事;有衣徒。
尚舍局,掌次舍幄帟之事;有幕士。
尚辇局,掌舆辇之事;有正供。
实际长官原为“殿中省判省事”1人,后改置提举六尚局及管干官1员实掌其事。六尚局,名别而事存,并不实掌其事。
尚衣库,真宗大中祥符3年(1010年)改内衣库为尚衣库,监官2人,以内侍、三班充任;掌驾头服御伞扇之名物。
内衣物库,太平兴国2年(977年)置,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并入殿中省;掌受纳绫、锦,西川鹿胎、绫、罗、绢、匹段;造年支,准备衣服,以备颁赐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军将校;给宰臣、亲王、皇亲、使相生日器币;两府臣僚、百官、皇亲转官中谢、朝辞特赐;大辽诸外国人使辞见银器、射弓、衣带。监官2人,以京朝官并内侍充任。
新衣库,徽宗崇宁2年(1103年)并入殿中省;监官2人,以诸司使副、三班及内侍充任;掌受锦绮、杂帛、衣服等,以备给赐及邦国仪注之用,并受纳衣服以赐诸司丁匠、诸军。监门2人,以三班使臣充任。
朝服、法物库,太平兴国2年置,崇宁2年并入殿中省,后分为三库;监官2人,以诸司使、副及三班、内侍充任,掌百官朝服、诸司仪仗之名物。
宋朝不准宦官参预政事,故专设官阶,使不与士人混淆。授官最高不过“留后”,平日只“供洒扫”。但从神宗朝起,又重用宦官;徽宗时,宦官竟握兵权。南宋时,重申禁令,不许宦官干预朝政,不准兼兵职,不准与兵将官往来,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不准申请提领外朝官职;如违反规定者,要受到流放2000里或除名的惩处。
又规定外戚只准“奉朝请”,坐享富贵,不准预政,不准管军,不许通宫禁,不许接宾客,不得任文官或二府(中书和枢密院)的职务。对于女后,宋代统治者也认识到“贼根本,起皇后阁前”,因此宫禁严密,几乎使之与外廷隔绝;在舆论上,宣传“女后不可使预事”、“勿专政于女后”的政策。这些做法都是接受汉唐以来外戚宦官擅权,扰乱朝政的经验教训。
内侍省是宋代宦官的总机构,另设入内内侍省以统辖亲信宦官。“入内内侍省与内侍省号为前后省,而入内省尤为亲近。通侍禁中,役服亵近者,隶入内省。拱侍殿中,备洒扫之职,役使杂品者,隶内侍省”(《宋史·职官六》)。
入内内侍省宦官职衔有: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内东头供奉官、内西头供奉官、内侍殿头、内侍高品、内侍高班、内侍黄门。
内侍省宦官职衔有:左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内东头供奉官、内西头供奉官、内侍殿头、内侍高品、内侍高班、内侍黄门。
自供奉官至黄门,定员280人。凡内侍初补者,称小黄门;经恩迁补者,则为内侍黄门。内侍省官出缺,则以入内内侍省官补缺。都都知为内臣的最高职位。
熙宁中,废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知、押班,设内客省使、延福宫使、宣政使、宣庆使、昭宣使等职衔。元丰改制后,改内客省使为通侍大夫、延福宫使为正侍大夫、景福殿使为中侍大夫、宣庆使为中亮大夫、宣政使为中卫大夫、昭宣使为拱卫大夫;改内东头供奉官为供奉官、西头供奉官为左侍禁、内侍殿头为右侍禁、内侍高品为左班殿直、内侍高班为右班殿直;而内侍黄门不变。
设勾当官(无定员),以入内内侍充任;掌按验秘方、修合药剂,以待进御及供奉禁中之用。
2.内东门司
设勾当官4人,以入内内侍充任,掌稽查宫禁人物出入。
3.合同凭由司
设监官2人,掌禁中宣索之物,凡特旨赐予,皆具名数凭由,付有司准给。
3.管勾往来国信所
设管勾官2人,以都知、押班充任,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
设勾当官(无定员),以内侍充任,掌苑囿、池沼、台殿种艺杂饰,以备游幸。
5.造作所,掌造作禁中及皇属婚娶之名物。
6.龙图、于昌、宝文阁
设勾当4人,以入内内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图籍及符瑞宝玩之物,而安像设以崇奉之。
7.军头引见司
设勾当官5人,以内侍省都知、押班及合门宣赞舍人以上充任,掌供奉便殿禁卫诸军入见之事,及马、步两直军员之名。
设勾当官1员,以内侍押班、都知充任,总天文、书艺、图昼、医官四局。
(九)翰林学士
宋代袭唐制设翰林学士院,入院任职的都是一些文学之士。唐代有翰林学士、知制诰,为皇帝亲信顾问之官,其地位很重要。宋代又特定其资权,使之变成清要、显贵的官员。“为翰林学士者,职始显贵,可以比肩台长,举武政路矣”(《通考·职官考八》)。
学士院的职权是负责起草朝廷的制诰、赦敕、国书及宫廷所用文书,还侍皇帝出巡,充顾问。实际是皇帝的秘书处和参谋官员。学士中资格最老的称“翰林学士承旨”(正三品),不常设。其下称翰林学士(正三品)、知制诰,无定员。凡初次任命为学士者,皇帝皆遣使至其府第宣诏旨召入院。
知制诰,原为差遣,即负责起草诏令文书,本是中书舍人之职。唐开元以后,设翰林学士加知制诰衔,直接替皇帝起草麻制、批答及宫廷内所用之词,称“内制”;若单称知制诰,奉皇帝或宰相之命,分房起草官员升迁、磨勘、改换差遣等制词,则称“外制”,总称“两制”。宋代翰林学士人院前须经考试合格始得任命,入院例加“知制诰”衔。中书合人不带“知制诰”衔,入学士院者免试。
北宋前期,翰林学士被委任他职者,如任知开封府、三司使之类,并不归院供职,故必须带知制诰职者,才真正掌管诏命。神宗元丰改制后,翰林学士虽不再另任他职,但仍带知制诰。遇缺,则以侍中、给事中、中书舍人等兼直学士院。南宋时,有以尚书兼权翰林学士,而不带知制诰的。因此,是否具有“两制”资格遂成为文职官员升迁的重要依据。“知制诰”也演变成一种职名。
其他官员入院而未授学士,称“直院学士”。如学士缺员,由其他官员暂行院中文书,则称“翰林权直”或“学士院权直”。
有翰林名号,而不属于学士院,专为皇帝讲解儒经者,称“翰林侍读学士”或“翰林侍讲学士”,每年2月至端午日,8月至冬至日,遇单日入侍迩英阁,轮官讲读;官阶较低、资历较浅者称“崇政殿说书”,掌进读书史,讲释经义,备顾问应对。神宗后屡有变化,称经筵官,一般为兼官:
1.宫观兼侍读、侍讲
如元丰8年(1085年)5月,以资政殿大学士吕公着兼侍读,提举中太乙宫兼集禧观公事。南宋孝宗乾道7年(1171年),宝文待制胡铨除为提举佑神观兼侍讲。
2.台谏兼侍读、侍讲
自仁宗庆历以来,台丞多兼侍读,谏长未有兼者。庆历2年,以御史中丞贾昌朝侍讲迩英阁。绍兴12年后,台谏官必兼经筵。
(十)馆阁学士
馆阁学士,是宋代的特殊制度之一。宋代把收藏图书和编修国史的机构合称为馆阁,馆指昭文馆、史馆、崇文馆和集贤院,阁指秘阁、龙图、天章、文渊等阁。
宋初袭唐制设三馆,三馆长官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史馆长官)与集贤院(殿)大学士,为宰相兼职。元丰改制,昭文馆、集贤院不置,史馆并入秘书省,于是取消了宰相三馆兼职的职名。秘阁是三馆收藏真本书和古字画的皇家图书馆,有直秘阁等官称。
  宋朝制度,每一位皇帝去世后,必敕建一阁,以奉藏先帝遗留的文物。如龙图阁,就奉藏着太宗遗留的文物。其后,又建有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及南宋的焕章、华文、宝谟、宝章、显文等阁。于是设诸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和直阁,名为典司秘籍,为文学侍从官(备皇帝顾问和参与论议或校订图书),称阁职。诸阁学士之外,尚有枢密直学士(正三品;后改述古殿直学士),亦是贴职,其班位在龙图阁直学士之上。
其实,凡朝官出任外官,都带这种头衔,并非兼职之义。馆院专任职官为直馆、直院、直秘阁,称馆职,但须经过考试,称入馆。明清制度,部份进士因考试优等而入翰林院,称馆阁之选,即由此而来。以他官兼任则称“贴职”。内外职事官带贴职,称“带职”,免去所带职名则称“落职”。宋朝官员对职名很重视,入馆阁者,必须是进士出身,“一经此职,遂为名流”。凡有职名的官员,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实际上,授予馆阁职称是宋朝笼络士大夫的一种重要手段。
元丰改制“罢直馆、直院之名,独以直秘阁为贴职”,而且不须考试,是其他官员的兼衔,并不被看重。“国朝馆阁之选,皆天下英俊,然必试而后命,一经此职,遂为名流,其高者曰集贤殿修撰,史馆修撰,直龙图阁,直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次曰集贤秘阁校理。官卑者曰馆阁校勘、史馆检讨,均谓之馆职。记注官缺,必于此取之,非经修注,未有直除知制诰者,官至员外郎则任之,中外皆称为学士。及元丰官制行,凡带职者,皆迁一官而罢之,而置秘书省官,大抵与职事官等”(宋洪迈《容斋随笔》卷16)。
(1)直馆、直院、直秘阁
1.直秘阁(正八品)
宋初,以史馆、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皆寓崇文院。太宗端拱元年(988年),诏就崇文院中堂建秘阁,择三馆真本书籍万余卷及御藏古画、墨迹藏其中,以右司谏直史馆宋泌为直秘阁。元丰改制,废崇文院为秘书监,建秘阁于禁中,罢直馆、直院之名,独以直秘阁为贴职,皆不试而除。
2.集英殿修撰(正六品)
宋初,有集贤殿修撰、直龙图阁、直秘阁三等。哲宗政和6年(1116年),始置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秘阁修撰。南宋时,以集英殿修撰授六曹权侍郎之补外者,位次待制一等。
3.右文殿修撰
哲宗元佑元年(1086年),许内外官带贴职。绍圣2年,诏职事官罢带职,改集贤殿学士为修撰。政和6年,以集贤院无此名,其现任集贤院修撰并改为右文殿修撰,位次集英殿修撰,为贴职之高等。
4.秘阁修撰(从六品)
政和6年置,以待馆阁之资深者,仍多由直龙图阁迁升。
5.直龙图阁(正七品)
真宗大中祥符9年(1016年),以冯元为太子中允、直龙图阁,始有直阁之名。凡馆阁之久次者,必选直龙图阁,皆为擢待制之基也。南宋时,凡直阁为庶官任藩阃、监司者贴职,各随高下而等差之。直天章阁、宝文阁(均正七品);直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均从七品),并同。
(2)学士(正三品)、直学士(从三品)、待制(从四品)
真宗大中祥符中,建阁奉藏太宗御书、御制文集及典籍、图画、宝瑞之物,及宗正寺所进书籍、世谱。
景德元年(1004年)置待制;景德4年,诏定位在知制诰下,并赴内殿起居;自元丰改制后,为学士初带之职,或授予以知制诰平调者。景德4年置直学士,位在枢密直学士下。大中祥符3年(1010年)置学士,位在枢密直学士之上。
天禧4年(1020年)建天章阁(取为章于天之义)。天禧5年仁宗即位,天章阁建成,用以奉藏真宗御制。南宋时,图籍、符瑞、宝玩之物,国史、宗正寺所进书籍,祖宗御容、潜邸旌节,均藏于天章阁。
天圣8年(1030年),置天章阁待制。庆历7年,置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又有侍讲。天章阁学士极少授人,仁宗朝只授王贽一人,位在龙图阁学士之下。天章阁直学士,在龙图阁直学士之下。
庆历中,改寿昌阁为宝文阁。嘉佑8年(1063年)英宗即位,阁上奉藏仁宗御书、御集,命王珪撰记立石。治平4年(1067年),英宗逝世,其御书附藏于阁。
治平4年神宗即位,始置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
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建阁藏神宗御集。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改显谟阁为熙明阁,置学士、直学士、待制;仍以显谟为阁额。崇宁元年(1102年),诏定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序位在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之下。
5.徽猷阁:徽宗大观2年(1108年),建阁藏哲宗御集;置学士、直学士、待制。
6.敷文阁:高宗绍兴10年(1140年),置阁藏徽宗圣制,置学士、直学士、待制。
7.焕章阁:孝宗淳熙初,建阁藏高宗御制。淳熙15年(1188年),置学士、直学士、待制。
8.华文阁:宁宗庆元2年(1196年),置阁藏孝宗御制,置学士、直学士、待制。
9.宝谟阁:宁宗嘉泰2年(1202年),置阁藏光宗御制,置学士、直学士、待制。
10.宝章阁:理宗宝庆2年(1226年),置阁藏宁宗御制,置学士、直学士、待制。
11.显文阁:度宗咸淳元年(1265年),置阁藏理宗御制,置学士、直学士、待制。
此外,宋代还有一种“殿学士”的衔称,包括观文殿大学士、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及端明殿学士等。殿学士的资望极高,无职守,无典掌,只掌出入侍从,以备顾问,是专授高官、宠臣的荣称。
1.观文殿大学士(从二品)
资望极高,只授予曾任宰相者,位在观文殿学士之前、六部尚书之上。仁宗皇佑元年(1049年),贾昌朝以使相右仆射、观文殿大学士判尚书都省。从此,置观文殿大学士。
2.观文殿学士(正三品)
宋初,设文明殿学士。仁宗庆历7年(1047年),为避讳真宗谥号,且禁中无此殿额,改称紫宸殿学士。庆历8年,御史何郯认为紫宸不可为官称,于是改延恩殿为观文殿(本隋炀帝殿名),以殿名置学士。从此,只授予曾任执政者。
3.资政殿大学士、学士(均正三品)
均为荣宠辅臣之位,只授予曾任宰执者。景德2年(1005年),王钦若罢参政,真宗特置资政殿学士授予他,位在翰林学士下。12月,又以他为资政殿大学士,位在文明殿学士之下,翰林学士承旨之上。从此,置资政殿大学士。仁宗康定2年(1041年),诏定大学士置2员、学士3员。
4.端明殿学士(正三品)
只授予资深的翰林学士,元丰以后只授予前任或现任执政充任。五代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年),始置端明殿学士,命冯道、赵凤以翰林学士充任,位在翰林学士之上。宋太宗初,以程羽为端明殿学士,后随殿名改称文明殿学士。庆历中,改称紫宸殿学士,后又改称观文殿学士。仁宗明道2年(1033年),改承明殿为端明殿,复置端明殿学士,以翰林侍读学士宋绶充任,在翰林学士之下。徽宗政和中,改称延康殿学士,高宗建炎2年(1128年)复称端明殿学士。
5.保和殿大学士、学士(均正三品)、待制(从四品)
(十一)环卫官
环卫官(无定员),皆空官无实:左、右金吾卫上将军、大将军、将军、中郎将、郎将;左、右卫上将军、大将军、将军、中郎将、郎将;左、右骁卫上将军、大将军、将军;左、右武卫上将军、大将军、将军;左、右屯卫上将军、大将军、将军;左、右领军卫上将军、大将军、将军;左、右监门卫上将军、大将军、将军;左、右千牛卫上将军、大将军、将军、中郎将、郎将。
诸卫上将军、大将军、将军,皆以宗室担任,也作为武臣的赠典。大将军以下,又作为闲置武官的官衔。
(十二)皇城司
设皇城司,有干当官7人,以武功大夫以上及内侍都知、押班充任,掌宫城出入、宿卫及宫门启闭,每门给铜符2个、铁牌1块,左符留门,右符请钥,铁牌则由请钥者随身佩带,用以查验而启闭宫门;管理亲从官、亲事官名籍,并分派宿卫。
  南宋初,设行营禁卫所,有主管官,掌皇城宫殿门出入,察其假冒,皇帝出行行则掌纠察、前导。绍兴元年(1131年),改称行在皇城司,设提举官1员,提点官2员,干当官5员,以诸司副使、内侍都知押班充任;掌皇城宫殿门,给三色牌号,稽验出入。
(十三)三卫官
设三卫郎1员(秩比太中大夫),三卫郎治其府事,率其府属日值于殿陛,并管理冰井务(掌藏冰以献宗庙、供禁庭及邦国之用);中郎为副(秩比朝议大夫;文武各1员);博士2员,掌孝道,校试三卫所习文武之艺;主簿1员。
1.亲卫府郎10员、中郎10员,均文武各5员。
亲卫立于殿上两旁,亲卫官以外戚和翰林学士、管军正任观察使以上官员子孙充任。
2.勋卫府郎10员、中郎10员,均文武各5员。
勋卫立于朵殿,勋卫官以勋臣、贤德的亲属和太中大夫、正任团练使、遥郡观察使以上官员子孙充任。
3.翊卫府郎20员、中郎20员,均文武各10员。
翊卫立于两阶卫士之前,翊卫官以卿监、正任刺史、遥郡团练使以上官员子孙充任。
(十四)在京服职的文武官员
宋代在京服职的文官,按其官阶分为京官、升朝官两等。唐代从宰相以下在京师做官者,均称“京官”;其中常能朝见皇帝的称“常参官”,此外称“未常参官”。宋代京官含义又有不同,仅指不常参的低级文官,实际类似唐代的“未常参官”。这类京官的寄禄官,宋初有秘书省著作佐郎、大理寺丞以下到秘书省校书郎、正字、将作监主簿等。宋神宗改革官制,自下而上有承务郎、承奉郎、承事郎、宣义郎、宣德郎(徽宗政和间改称宣教郎)等五阶,其官品为从九品、正九品和从八品。宋代初年,由吏部主管京官注授差遣事宜。太宗时设差遣院,与升朝官一起,由差遣院委派差遣。神宗改制后,废除京官之称,规定在法律上和一般公文中都称“承务郎”以上,不过时俗仍沿旧习称京官。
唐代常参官在宋代称为“升朝官”,是对可以朝见皇帝和参加宴坐的中高级官员的总称。北宋前期,文臣自太子中允,武臣自内殿崇班以上均为升朝官。神宗改制后,文臣自通直郎到开府仪同三司,武臣自修武郎到太尉,为升朝官;又改侍从官以上官员每天赴垂拱殿朝见,称“常参(日参)官”;朝廷各司的朝官,每5天1次赴紫辰殿朝见,称“六参官(每月6次)”;另一种是每逢朔(初一)、望(十五)赴紫辰殿朝见,称“朔参官”。
武官依其官阶分为横班、诸司使、使臣三等。
宋初武官处以“三班”者,称“祇应官”,有左、右供奉班。太宗时因资品少,又陆续创设三班借职、三班奉职(原殿前承旨)、左右班殿直、左右侍禁、东西头供奉官,称“小使臣”;内殿崇班、内殿承制及阁门祇候,称“大使臣”。大、小使臣都由三班院统辖。徽宗政和2年(1112年),其他武官都改称“大夫”或“郎”,唯有使臣依旧不改。宋高宗时重定武阶,其中小使臣8阶、大使臣2阶。
宋初承后唐旧制,在三班之上设诸司使、副使,当时尚有正官担任实职,但后来逐渐变成阶官。自皇城使至供备库使,共40使,是诸司正使;其副职是诸司副使。“皇城使以下二十名谓之东班,洛苑使以下二十名谓之西班。初犹有正官充者,其后但以检校官为之”(《宋史·职官志九》)。东班和西班是因朝参时班位的排列方向而得名。诸司使、副使,到徽宗政和2年(1112年)改用新名,“正使为大夫,副使为郎”(《宋史·职官志九》)。东西班官员都是正七品。
比诸司使更高的武阶是横班,或称横行,也有正、副使之分。正使是内客省使、客省使、引进使、四方馆使、东上阁门使、西上阁门使;副使是客省副使、引进副使、东上阁门副使、西上阁门副使,共10阶。朝参时位在东班前,列成横行。政和2年(1112年),也改正使为大夫、副使为郎,共12阶。政和6年(1116年),又增置宣正大夫、宣正郎;履正大夫、履正郎;协忠大夫、协忠郎;翊卫大夫、翊卫郎;亲卫大夫、亲卫郎等10阶,通称横班。正使为正五品到正六品官,副使为从七品官。
乾道6年(1170年)孝宗欲清阁门之选,置阁门舍人10员,以待武举之入官者,掌纠察殿廷礼仪失制,并兼侍立,若皇帝驾幸,作为随从,称“阁职”,有如文官之馆职。此职先由中书省召试,然后任命。淳熙间,又置看班祇候,由忠训郎以下、秉义郎以上充任;阁门祇候,须由胸怀韬略、善弓马,并曾在边境任职者充任。宋宁宗时,特别重视此类官员的选任,“庆元初,申严阁门长官选择其属之令,非右科前名之士不预召试,盖以为右列清选云”(《宋史·职官志六》)。带阁门之职衔者,也称为“阁职”。
带御器械为武职充任最亲信的近侍,因为五代时皇帝多在军中,故有此习。宋代沿袭,非极亲近之人,不令其在左右持带武器侍卫。“宋初,选三班以上武干亲信者佩櫜鞬、御剑,或以内臣为之,只名‘御带’。咸平元年(998年)改为‘带御器械’”(《宋史·职官志六》)。宋仁宗景祐2年(1035年),定其人数不得超过6人。绍兴7年(1137年)枢密院奏言:“带御器械官当带插。”宋高宗说:“此官本以卫不虞,今乃佩数笴骹箭,不知何用。方承平时,至饰以珠玉,车驾每出,为观美而已。他日恢复,此等事当尽去之。”虽绍兴29年曾再次诏增带御器械4员,实际上仅作为装饰而已。
(十二)节度使和观察使
宋代的节度使和观察使合称“两使”。自唐末以来,节度使之权虽重而除授极滥。宋代派文臣知军州事、代替节度使之职,于是节度使之权虽尽去,但官位反而提高,只有亲王、外戚及前任将相大臣中有资望者,方授以此官。但名为某某道或某某军节度使,实际并不履任。如元丰中,镇江军节度使、检校太傅韩绛为开府仪同三司、判大名府,其中镇江军节度使为虚衔,判大名府才是实际职务。宋代多以“节度使”头衔加于卸任宰相,以示荣宠,凡节度使兼中书令、侍中或中书门下平章事者,称使相;检校官加节度使出判府州者,也称使相。其品级、地位相当于宰相,但不执政。
节度观察留后本是唐代藩镇以其亲信留充后务之称,作为次于节度使一级的官名,徽宗政和7年(1112年)改改称承宣使。此外,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及刺史都作为虚衔,虽带某州之名,但并不履某州之任,名为“遥郡”。
宋代的节度使、观察使名存实亡,但两使之下的判官、支使、掌书记、推官等幕职却依然如故,就连防御使、团练使、军事州都仍有幕职,作为入官的初阶,这是一种奇特的制度。判官也有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签判。签判之下的幕职官,其实都是闲职。
三、地方官制
宋代地方官制,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
宋代地方官制,异于前代的有四个方面:
1.府州设通判,监督地方官吏,充当皇帝在府州官僚机构中的耳目,以牵制府州官吏的一切行动。
2.地方官由文人充任,主要是为了防范武臣专掌军权、独霸一方,反叛朝廷。自宋太祖开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太宗初年,宋、辽冲突频繁,但西北边陲的官员仍由文人担任。
3.地方官任期3年;3年任满即走(“三年一易”)。严格地说,宋代没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为临时差遣,任满3年就得离开任地,又不准本地人在本地当官。所以没有一个官吏能真正熟悉地方情况。
4.恢复县尉。县尉管军事。五代时,各县军事由节度使派一个镇将专管,宋代改为县尉,其权力与镇将相差甚远,只管地方治安、诉讼等事。
由此可见,宋代皇帝不但控制了地方官员的任免权,而且将各府、州、县的行政、司法、财政、军事权全部集中到中央,大大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这样,自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趋势便被消灭了。但宋代削弱地方权力,并不是削弱地方镇压反抗的力量,而是把镇压的权力分离出来,由专人分管。依县之大小,分别派遣武装弓手,专司镇压。当时规定:1万户以上的县,派武装弓手50名;7千户以上的40名;5千户以上的30名;3千户以上的25名;2千户的20名;1千户的15名;不满1千户的10名。这类事情由县尉专管,若强盗较多,武装弓手无法抵御,要随即上报,由朝廷另派兵马镇压。
为了统治的便利,宋代把全国分为若干路。元丰时设置23路,加上徽宗崇宁时重设的京畿路,共24路。路之下有府、州,又有军、监。府也有与节度军号同的,也有不同的,节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后也有不立节度军号的。
路的划分,起初并非作为行政区域设置的,因此,路一级的官僚机构便不成体制,设官无定式、无定员,甚至连驻地、辖境、名称都随时变动。路的机构,主要是四司:漕司(转运使司)、宪司(提点刑狱司)、仓司(提举常平司)、帅司(经略安抚使司)。除漕司外,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可视为监察区。官员均由皇帝委派,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
经略安抚使司长官为经略安抚制置使(简称安抚使),以直秘阁以上文臣充任,是一路的高级军政长官,例兼禁军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知州或某府知府,统辖军队,掌管兵民、军事、兵工工程诸事。南宋将安抚使改为帅司,兼管民政。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
路下设有都监,掌管本路禁军的屯戍、训练和边防事务。资历浅的武官担任都监职务则称押监。路或州下设“提辖兵甲盗贼公事”(简称提辖),主管本区军队训练、督捕盗贼等。
宋仁宗宝元年间(年),西夏李元昊向宋朝发难,其后契丹也对宋朝虎视耽耽,所以宋朝在河东、陕西、河北设置了3个经略安抚使司,任命帅臣1人主管一路军政,并兼管民政。皇佑年间,广南侬智高起义,于是又在广南、湖南设置了2个经略安抚使司。这些安抚使司初设确是在边境地区,但后来为了统管内地,从仁宗末年到神宗年间,陆续在内地各路中也设置了经略安抚使司。这些经略安抚大使一般兼任所驻州府的最高长官,形式上类似唐朝方镇,不过其权力比唐朝节度使小得多:1.他们只有管兵而没有发兵的权力,又要受其他官吏的监察和制约;2.宋朝各路中还设有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和提点常平司,主管一路中除兵、民两政之外的其他事务。
北宋前后共设置了26个经略安抚使司(有的路称马步军都总管):
京东东路(兼知青州,今山东青州)
京东西路(兼知郓州,今山东东平)
京西北路(兼知许州,今河南许昌)
京西南路(兼知邓州,今河南邓州)
大名府路(兼知大名府,今河北大名)
高阳关路(兼知瀛州,今河北河间)
定州路(兼知定州,今河北定州)
成德军路(兼知镇州,今河北正定)
河东路(兼知太原府,今山西太原)
永兴军路(兼知京兆府,今陕西西安)
延路(兼知延州,今陕西延安)
泾原路(兼知渭州,今甘肃平凉)
环庆路(兼知庆州,今甘肃庆阳)
秦凤路(兼知秦州,今甘肃天水)
熙河路(兼知熙州,今甘肃临洮)
两浙路(兼知杭州,今浙江杭州)
江南东路(兼知升州,今江苏南京)
江南西路(兼知洪州,今江西南昌)
淮南东路(兼知扬州,今江苏扬州)
淮南西路(兼知庐州,今安徽合肥)
福建路(兼知福州,今福建福州)
荆湖北路(兼知荆南府,今湖北江陵)
荆湖南路(兼知潭州,今湖南长沙)
成都府路(兼知成都府,今四川成都)
广南东路(兼知广州,今广东广州)
广南西路(兼知桂州,今广西桂林)。
此外,安抚司中设走马承受1员,有事可直接向皇帝报告,不经安抚使之手,类似唐代的监军。
转运司,南宋改为漕司,其本职是经管一路财赋,保障上供和地方所需经费。长官称转运使,还有副使、判官。为履行其本职,就有必要巡察辖境、稽考簿籍、举劾官吏。因此,转运使便成为路的监司官。不过,转运使的品秩不高,但宋代州府长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带本官充任,因而有时转运使的官位低于州府长官,这就给转运使在行使职权上造成困难。所以,在职权上转运使较为广泛,有权管一路之政;而在体制上却不能完全以下属对待府州,这与汉代的州刺史与郡守的关系略同。因此,大中祥符5年(1012年)规定,凡是大两省官以上充任转运使,州府公文必由转运使、副使申转;若是观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经由转运使。于是路与州府长官的关系就以品秩高低来决定,这样的地方机构,自然会出现许多紊乱的现象。
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狱,兼管农桑;京畿地区设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掌畿内县镇刑狱、治安、场务、河渠。南宋称提点京畿刑狱。
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赈荒救济事宜。
宋崇宁2年(1103年),在各路设提举学事司,管理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简称提学。
对于地方官僚体制,《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2有较明确的记述:大中祥符2年(1009年)11月,真宗诏论监司失察罪时说:“分天下为郡县,总郡县为一道,而又总诸道于朝廷。委郡县于守令,总守令于监司,而又察监司于近臣,此我朝内外之纪纲也。故欲择守令,必责之转运,必责之近臣。既严连坐之罪,又定举官之赏,而失察者又有罪,赏罚行,纪纲正矣。”
监司是统领州县守令的长官。诸州府置知州事1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领郡务……凡兵民之政,皆总焉。属县事、令丞所不能决者,总而治之。又不能决,则禀于所隶监司,及申省部(《哲宗正史职官志》)。
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后改称州。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镇之权,“令文臣知州事”,其后派二品以上的京官充任一州的长官,称“知某州事、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主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直接控制。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监督。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当时因为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官员。后来发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
“通判,州各1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7)。通判的权位有些特殊:论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规定,朝官充通判者,历两任即可升为知州,天圣6年(1028年)改为三任方得充知州;论职权,则通判不但可与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须经知州与通判连署方许下发,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与守臣通判签书施行);而且作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过及职事修废,可直接通达皇帝。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职,当时人视之为“监州”,则更符合其身分。
僚属管军政方面的有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限节度州),掌裨赞政务,总理诸案文移;判官,宋代选派京官充任各州、府判官,凡减罢通判的州,则升判官为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兼通判之职;推官;管民政方面的有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纠诸曹稽违;户曹参军,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司理参军掌狱讼。被贬谪的大臣多任长史、司马等职。
州府都监,掌管本城厢军的屯驻、训练、军器和差役等事务。
(三)府、军、监
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大体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驻扎重兵的军事地区设军,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监。府、军、监的设官,大体与州相似,“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军、监事如州,视地望重轻,以资级应选省充”(《神宗正史职官志》)。
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则多升为府,升府的州,部分是沿袭唐五代旧名,部分是因为皇帝未即位时的封地或曾是其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官员。
1.开封府(管辖18个县、24个镇)
开封府牧、尹不常置,宋太宗、真宗尝任府尹。
权知开封府1人,以待制以上充任;其属有判官2人;左、右厅推官各1人;领南司者1人,督察使院;司录参军1人,折户婚之讼,而通书六曹之案牒;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参军各1人;左、右军巡使、判官各2人,掌京城争斗及推鞫之事;左、右厢公事干当官4人,掌检覆推问,凡斗讼事轻者听论决。
2.临安府(管辖9个县)
  原为杭州,领浙西兵马铃辖。建炎3年(1129年),改监安府为临安府。置知府1员、通判2员,签书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推官、观察推官、观察判官、录事参军、左司理参军、右司理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各1员。城外分南北厢,城内分左右厢,各置厢官,以听民之讼诉。后罢城内两厢官,惟城外置两厢官。使臣10员,以缉捕在城盗贼。
3.河南府、应天府
   不设府尹时,则置知府事1人,以郎中以上充任,二品以上则称判府;通判1人;判官、推官各1人,或以京朝官为签书判官厅公事。使院牙职、左右军巡悉同开封。户曹通掌府院户籍、考课、税赋;法曹专掌谳议;士曹或荫叙起家,不常置。
军在唐代是一种军区,只管兵戎;五代以后,逐渐向行政区发展;至宋代则成为兵、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五代的军,治所与县治同处一所,而隶属于州;宋代因削藩镇兵权,取消支郡制度,于是军便得与州府并列。凡是唐代节镇所在仍保留其军号,也有加给新改的军号,这种称为节度州。但另有一种称军的地方,不是节度州,而是由县升格的,或领数县,或并不领县。这种军往往仅比县略高一级。设军的地方,一般在边境,也有在关隘要地的。
宋太宗时期,军的建置最多,总共有34个,其中在河北、陕西与契丹、西夏接壤的边境所置的就有15个。在边境地区设军,是为了适应制御外敌的需要,而在内地的关隘口设军,则主要是为了易于弹压兵民叛乱。如彭州灌口镇(今四川彭县),乾德4年(966年)置永安军,后一度废为县,太平兴国3年(978年)改称永康军,其批文称“永康军正控两山六州军隘口,昨据张商英奏请废为导江县。若非军官,实不足弹压,可令复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4)。
(3)监:实际上与县差不多,但因其直属京师,不为州县所辖,因而也同列于州。监亦有领县者。
县是地方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以后,历朝相沿不革。宋代的县,设县令、县尉,作为一县的长官。大县还设有主簿1员。开宝3年(970年)规定县官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3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1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神宗熙宁以后,令2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1员,县丞次于县令而位在主簿、县尉之上。南宋时则取消县丞。
宋制,县的长官称县令,但史志记载多称为知县,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点。知县是“知县事”的简称,宋代为了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从乾德元年(963年)开始“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带本官去掌管一县之政,即“知县事”,也就是一县的主要长官。知县有别于县的本官县令,因为是差遣。
  诸镇置于管下人烟繁盛处,设监官,管火禁或兼酒税之事。砦置于险扼控御去处,设砦官,招收土军,阅习武艺,以防盗贼。凡杖罪以上并解本县,余听决遣。
“巡检”之名始于宋代。主要设置于沿边或关隘要地,或兼管数州数县,或管一州一县,均以武官任之,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事,受州县指挥。在海南琼管又置水陆都巡检使;因归、峡、荆门等地跨连数郡、控制溪峒,置三州都巡检使。
在县以下,还有乡、里。乡、里虽然没有正式的政权机关,但是宋代统治者依靠乡间地主统治和控制广大农民。北宋建立后,就差派乡村地主当里正、户长和耆长(《文献通考·职役考》)。里正、户长负责“课督赋税”,耆长则专司“逐捕盗贼”。总之,这些乡村最基层的小吏,其职责是榨取钱物、弹压农民。
宋代的州、县衙门中,除中央委派的官员外,还有很大数量的吏。州吏有孔目官、勾押官、开拆官、押司官、粮料官等等,县吏有押司、录事、手分、贴司等。吏的来源有的是召募,有的是差派,绝大部分是选充。有的吏是世袭的,父死子继。吏的名目繁多,最主要的职责是经手征收赋税、处理狱讼。
宋朝军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兵权由几个机构分管,各部门权力分散,权力集中于皇帝。宋朝负责管理军事有关事务的有四个部门。枢密院负责军令、调动和高级军官的任免;“三衙”统率禁军;兵部负责后勤事务和管理地方的厢军;吏部负责武官铨选(武选唐朝归兵部管,宋朝元丰改制前由审官西院管,改制后权归吏部)。
宋代兵制非常有禁军、厢军、乡兵、蕃兵之分。
  宋朝实行募兵制,士兵来源多样。其一,每逢有饥荒,从饥民中招募士兵,补本城。宋朝政府对这一办法很得意,说“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也就是说把社会上的可能反抗者变为镇压者,一举两得。其二,沿袭后周制度,从地方厢军中选拔强壮者充实到中央禁军,这种作法被称作“强干弱枝”。
宋太祖赵匡胤“惩藩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使(士兵)往来道路,以习勤苦,均劳逸。故将不得专其兵,兵不至于骄堕”。这种办法可收到“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效果,免去将官专权的威胁,但对作战十分不利。神宗即位知其弊,才废除了这种办法。南宋初,允许将领募兵,于是有了岳家军、韩家军的出现。但这触犯了宋朝的大忌,有成为私人武装的危险,因而南宋后来收回了张俊、韩世忠、岳飞的兵权。
维护宋朝政权的主要军事力量是禁军,保卫京城、戍守边境、对外作战、对内镇压,主要依靠禁军。禁军原是皇帝的卫兵,禁军之称始于唐代,当时数量很少。五代的皇帝许多本是节度使,他们登上了皇帝宝座后,往往把自己原来统率的军队调到中央当禁军,作为亲兵。后梁朱温时,已有“侍卫亲军”的名号。后汉时,侍卫亲军的统帅(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就握有很大的权力。后周柴荣为加强中央权力,除保留侍卫亲军外,又下令各地选募壮士到开封,由时任殿前都虞候的赵匡胤挑选武艺高强者编为殿前诸班,也作为禁军,而且比侍卫亲军更见信用。
宋代在首都设殿前司,置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各1人,“掌殿前诸班直及步骑诸指挥之名籍,凡统制、训练、番卫、戍守、迁补、赏罚,皆总其政令”(《宋史·职官志六》)。后周时,本设有都点检、副都点检之官,位在都指挥之上,因赵匡胤在北周时任过“都点检”,故即位之后不复置。此外又设环卫官,共16卫(如左右卫、左右金吾卫等),各卫有上将军、大将军等官。
禁军分布在各地驻防,统率地方驻军的则有都总管、总管、副总管(初名部署,后避英宗讳改称总管);都钤辖、副钤辖;都监、副都监三级。宋朝制度,军事正印官一律由文官兼任,所以由守臣兼充,武人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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