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转联英雄联盟职业联赛2015年1号文件

&&&|&&&&&&|&&&&&&|&&&
Copyright & Hdjyzd.BJH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海淀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07号 技术支持:APPINFO.COM.CN&国转联〔2017〕1号文件实施“十六问”
编者按: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从文件出台到措施落地,军转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探索需要各地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新创造力。为方便军转部门准确把握国转联〔2017〕1号文件规定,更好地探索开展工作,本刊邀请国务院军转办综合培训处进行详细的政策解读。
请简要介绍国转联〔2017〕1号文件研究出台的背景?
为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2016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6工作的通知》中发 〔2016〕13号文件。文件对改革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做出了若干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是我们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和准则。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定岗定位后,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将专业不对口的军队转业干部送到高等学校,进行为期1年的带薪脱产教育培训,系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高等学校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工作。”
军转干部进高等学校带薪脱产培训一年,是一个全新的政策,在中央文件中对军转干部教育培训,提出这样一个非常具体的政策措施,在军转安置工作历史上也是第一次。可见中央对军转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切实做好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工作,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六部门,迅速组成工作小组,经过紧锣密鼓的、高强度的、艰苦细致的工作,经过反复调研、论证,五轮广泛征求地方军转部门、军队干部部门、高等学校、用人单位和军转干部的意见,于2016年年底,完成了《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指导意见》(〔2017〕1号文件)的会签,并于2017年1月印发。
为什么在军改期间推出军转干部进高校培训政策?
首先,从目前军转安置工作情况来看,一方面,常年大量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向大城市、向党政机关集中的问题突出;另一方面,接收单位岗位需求与军转干部专业不匹配,影响了接收单位积极性,影响了军转干部发展后劲,也影响了军转安置工作持续发展。从我们对近年安置工作的调研了解看,“两个集中”导致安置接收难、专业不对口导致人才资源严重浪费,困难和问题十分突出,亟待解决和突破。
其次,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形势来看,我们的国家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而我们面临的国际环境和局势也日趋复杂微妙,西方势力的“围堵”“制衡”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切都要求加强国防力量,强军势在必行。国防和军队改革,势必带动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军转安置工作直接关系着国防和军队改革。军改期间,制定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促进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是确保中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
同时,我们有徐州十年探索积累的宝贵经验,他们已经形成了军转干部进高校培训成熟的做法、经验和制度,“徐州模式”将军转干部进大学培训和接收单位的人才培养相衔接,极大地改变了接收单位对安置工作的态度和看法,增强了军转干部的发展后劲,军转安置工作进入了良性循环,很好地解决了军转安置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的衔接问题,解决了“供”和“需”的矛盾。
基于以上三点,探索开展军转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是中央关于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部署,是安置好、使用好军转干部的一项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这一重要的“转型工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关心爱护,对于更好地发挥军转干部作用,促进安置工作与地方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确保军转安置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把高校专项培训放在党和国家深化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大背景去理解,这是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需要,涉及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把高校专项培训工作放在深化军转安置制度改革的高度去理解,涉及军转安置工作转型发展;要把高校培训工作放在国家人才战略的高度去看待,涉及军队和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的衔接。这是一次带有方向性的探索,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退役军人人才培养之路。
军转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的目标是什么?
国转联〔2017〕1号文件首次提出军转教育培训“以推动军队转业干部转型发展为目标”,比以往对军转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更进一步,更加关注军转干部长远发展,关注进入岗位以后对军转干部的使用。高校培训的目标定位不是学历教育,而是帮助军转干部从军队到地方转型、促进他们适应岗位和未来职业发展。考虑军转干部实际情况,时间安排是大学一学年,带薪、脱产学习。同时军转干部安置岗位千差万别,培训内容也因人而异,接收单位对军转干部专业学习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文件提出拟采用融入式的模式,不以集体办班的形式学习。融入式学习对于专业知识强化,尤其是对军转干部重新回归社会生活,效果非常显著。
为什么军转干部进高校培训工作要“探索开展”?
中发〔2016〕13号文件,作为裁军期间的文件,提出了多项特殊政策和措施,其中,有些政策是过渡性、阶段性政策,有些政策要变成长远政策。军转干部进高校培训政策,属于要成为长远政策的,因此,需要在积极探索中稳慎推进,需要对政策的方方面面进行深入研究,将来才能持续、科学发展。其次,考虑到未来军转安置工作转型需要一个适应期。多年来,军转工作“摆渡船”式的工作模式已经根深蒂固。面对新形势,“工作界限要打破,工作职能要延伸,工作方式要转型”,不仅将人送上岸,还要继续送一程,要从全新的角度来理解军转安置工作,把安置与地方干部队伍人才建设协调发展的任务承担起来。但是,军转部门的惯性思维很难一下子改变,所以需要一段适应期,工作方式的转型也需要一段时间来调整。“探索开展”,是机遇,是挑战,也是适应期。这一轮国防和军队改革结束后,教育培训政策只能更加强化,高校培训会形成长远政策。如果到那个时候,还不适应转型发展,就会很被动。
怎样界定专项培训工作周期和参训人员范围?
根据中发〔2016〕 13号文件,军转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在年改革期间探索开展,2020年的军转干部2021年入学,2022年结业,探索时间要到2022年。参训人员是年转业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中的一部分。
如何选派参加培训的军转干部?
文件规定,学员从安置定岗定位后专业不对口的军队转业干部中选派。在兼顾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收单位提出人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从抽样调查的情况看,全国计划分配安置的专业不对口率比较高,但并不能“一刀切”,只要不对口就选派,而是充分考虑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的意愿。因为军转干部定岗定位后,干部管理权限、档案管理都已经转到接收单位,选派和管理工作须由接收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军转部门要热情、积极、主动地向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宣传中央政策,帮他们理解政策的优越性,率先从有积极性的接收单位启动。
承训高校怎么确定?
承训高校的确定要把握两个政策点:一是承训高校由各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需具有财政拨款渠道,一般是指公立大学。主要考虑在探索开展高校培训工作期间,中央财政经费划拨相对比较便捷,更主要的还是考虑公立大学的教学质量和优质教育资源情况相对好一些。各地要首选当地最好的大学来承担高校培训工作。二是接收单位有定点合作高等学校且符合条件的,经过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可列为承训高校。有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或者企业,有长期培养本领域人才的合作大学,如果符合具有财政拨款渠道的条件,可以认定作为承训高校。
培训方案如何制定?
文件提出,承训高校要按照接收单位提出的培训需求制订培训方案,经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接收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学员培养采用学分制、导师制、研究式等方式,并安排一定学时进行岗位实训,公共类课程可结合实际集中开课。培训方案要体现专业化、个性化。培训需求由接收单位提出,承训高校按照需求,为参训学员量身定做培训方案,接收单位认可,军转部门最后确定,这中间要有反馈过程。各地可以在“徐州模式”基础上再探索丰富。
怎样理解学分制、导师制、研究式,并安排一定学时进行岗位实训的培养方式?
对学员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文件规定两句话:体现专业化、个性化。关于学分制。目前徐州开展的高校培训,采用的是学分制,效果很好,以此为例,全年按照42.5个学分掌握哪些课程是必修的,哪些课程是选修的,用学分来体现,便于结业的考试考核。
关于导师制、研究式。综合军转干部学历情况、年龄情况、从事岗位需求情况、接收单位与大学合作情况等提出的培养方式。例如,如果军转干部本身是硕士毕业,可以采取导师制,或者接收单位需要某个方向的课题研究,军转干部可以带着课题开展研究式学习。
关于岗位实训。成人培养仅仅靠理论知识不足以全面提升,所以文件规定要安排一定的岗位实训。岗位实训在培训方案中要统筹安排,接收单位在提出需求时应包括这个内容。文件还规定了派出学员的单位,要指定一名同志指导学员实训。结业考核的内容,将包括专业课学习成绩和岗位实训表现。
关于公共类课程结合实际集中开展。如果在一所大学里,集中了一批军转干部,需要开设一些针对军转干部的公共类课程时,可以集中上一些课。但是提倡利用学校已经开设的公共课程,由军转干部选学。
培训期间,高校、接收单位、军转部门和参训军转干部各方的职责如何划分?
在校期间按照校纪校规管理,接收单位负责跟踪,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加强协调监督。即高校负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跟踪,军转部门负责协调监督。
关于高校的职责。文件规定,学员在接受培训期间纳入在校学生统一管理,承训高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同时,文件明确,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指导高等学校做好高校培训教学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并将其承担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估体系。今后,教育部门从上到下,都会投入更多的精力来深入参与。
关于接收单位职责。文件规定,接收单位要结合军队转业干部岗位和长期培养需要,提出培训需求,指定一名同志指导学员实训,做好学员培训期间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学员的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督促参训学员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和作风,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刻苦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并定期汇报在校学习和生活情况。学员派出单位要承担主要教育引导任务,比如,派出学习前与军转干部谈话,提出具体要求;中间要到学校了解情况,等等。
关于军转部门职责。要加强协调监督,从徐州的实践来看,军转办会定期不定期会同接收单位到大学了解学员情况,军转部门要始终发挥督促、协调、检查、促进工作的牵头作用。
关于参训军转干部职责。文件规定,军转干部要遵守校纪校规,完成专业学习,参加岗位实训,定期向原单位汇报,参加考试考核,参加组织生活,发扬军队光荣传统等。
参训军转干部的考核怎样实施?
学员考核由军转部门、接收单位、高校共同进行,考核结果进入人事档案。考核工作从三个方面着手:学员在校表现、专业课程、实训成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在校表现主要指学员遵守校纪校规情况;专业课程就是参加学业考试的成绩;实训成绩,是指回本单位岗位实训情况的评价。以上综合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培训材料纳入档案,并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考虑可能有部分学员想继续深造,文件规定,有意愿取得所学专业学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相应学历,高校培训取得的学分应予以承认。
如何管理使用专项培训经费?
按照文件要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培训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参加人数按每人1万元标准核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高校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的专项培训经费补助标准并予以补助。培训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守财政经费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要加强培训经费的预决算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把握“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
“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是对探索开展高校培训工作的原则要求,要积极探索,稳慎推进,这符合中央稳中求进的精神要求。目前,不要求全面铺开,但要求有一定比例。考虑各省计划分配数量差异较大,文件没有对比例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研究文件过程中,各地普遍认可在计划分配数的10%左右掌握试点比例。由省里统筹研究确定选择哪个行业、哪个地方参与试点,开展起来积累了经验后,逐年增加参与的地域范围和军转干部参训人数。其次,文件对探索内容要求非常明确,要大胆探索高校培训的学习模式、操作流程、管理机制、考核办法、评估标准,逐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规范,不断提高高校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如何界定高校培训工作和目前政策规定的其他军转教育培训工作的关系?
国转联〔2008〕5号文件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参加离队前教育培训、全员适应性培训、上岗前专业培训,以办班的形式,安排在安置期间进行,侧重解决军转干部安置期间了解政策、心理调适和适应岗位所需的共性知识。
高校专项培训的目标,侧重促进军转干部转型发展,完成从军队人才到地方经济建设人才的转型,把安置工作与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相衔接,在安置后开展,有需求的人参训,而非全员保障。由大学承训,采取社会化培养、个性化学习。随着安置制度改革的深化,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保障方式,势必要转型,由政府提供服务,社会化培养,有需求的人参加。因此,高校培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其他培训工作,各地仍然要按照国转联〔2008〕5号文件认真落实。
可否将上岗前专业培训和高校培训合并开展?
这两项培训有明显区别。高校培训如果采取办班形式,达不到个性化培养目标,无法实现接收单位提出的不同培养需求。要牢牢把握一个重点,个性化的培养,一人一课表,一人一目标。在一些比较特殊的专业性很强的行业领域,可以尝试结合行业特色开展高校专项培训。其中,要特别注意,在共性培养中,重点设计好学员所在岗位需要的个性化课程,为他们的长期发展打牢基础。
参训军转干部党员如何过组织生活?
党组织生活按规定执行。文件对学习期间党组织生活也有要求,即对参训学员中的党员,学习期间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杂志)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关于湖北省转业安置政策,看这一条信息就够了!
一、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
③军队干部在驻鄂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湖北省常住户口的(到武汉市安置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武汉市常住户口满2年)。
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者在驻鄂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鄂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汉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
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湖北省的。
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
2.政策照顾的情形:
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湖北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武汉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武汉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地区安置。)
④湖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湖北省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⑤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⑥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
⑦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⑧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⑨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
⑩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4.除湖北省不予接收的情况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武汉地区不予接收:
①原籍非武汉市,通过武汉地区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办理随军手续,常住户口迁入武汉市时,军队干部本人不在驻汉部队服役的。
③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湖北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的。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湖北常住户口的。
④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湖北的。
⑤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湖北有常住户口的。
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湖北的。
⑦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湖北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湖北的。
⑧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湖北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湖北的。
⑩军改期间政策照顾性原则与计划分配干部接收条件相同。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未有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⑦已批准离、退休的。
⑧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二、安置办法
湖北省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主要采取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
在省直安置的师职、正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副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网上双选(双选人数大于计划数的岗位进入面试竞岗环节、用人单位未选择的岗位进入积分选岗环节)、面试竞岗(面试不能表露个人身份、成绩占录取成绩的30%,笔试成绩和档案赋分各占录取成绩的40%和30%)、积分选岗(笔试成绩占50%、考试考核成绩占50%)、保底分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前三个环节任一环节弃权直接进入保底分配);武汉市安置的正团职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副团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分配(笔试成绩占50%、档案赋分占50%、考核培训实行负分倒扣);其他市州以及各县(市、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调的办法进行分配,考试成绩一般都作为安置分配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军转干部考试全省统一时间组织实施(一般为7-8月),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00分。笔试时间150分钟。考试范围主要是行政能力测试、申论和公务员法。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一般在考试后进行,采取分片设点、集中办班的形式,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主要内容为地方工作基本要求、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公文写作、办会办文等与地方工作实际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主要目的是让军队转业干部尽快了解地方,适应地方工作,培训时间一般为1周。培训考评计入考核计分。
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有关要求,及《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办法》(鄂转干〔2015〕3号),考核赋分有关规定如下:
(一)考核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赋分标准
1.服役年限计分
服役年限实行分阶段累计计分:8年以内(含8年),每1年计0.8分;9至15年,从第9年起,每1年计1分;16年以上,从第16年起,每1年计1.2分。
2.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计分
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计分以转业时担任的最终职务(专业技术)等级为准。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4.5分、正连职计5分、副营职计5.5分、正营职计6分、副团职计6.5分、正团职计7分、副师职计7.5分、正师职计8分。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对应职级赋分。
②领导职务计分。任副团以上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加2分。
3.奖惩计分
──奖励计分
①所获最高奖励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1次计45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60分。
②所获最高奖励为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1次计3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40分。
③所获最高奖励为二等功的,1次计2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25分。
④所获最高奖励为三等功的,1次计4分;多次立功的,累计计分不超过15分。
军队转业干部同一事项获多项奖励的,只计其中最高奖励分;所有奖励分,不得超过本人所获最高奖项上一等次单项奖励分值;集体功不计个人分。
──处分扣分
①受到最高处分为行政警告处分,1次扣5分,多次受警告处分的,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②受到最高处分为行政严重警告处分,1次扣8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③受到最高处分为记过及党内警告处分的,1次扣1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④受到最高处分为记大过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扣15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
⑤受到最高处分为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1次扣2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⑥受到最高处分为撤职处分及留党察看处分的,1次扣25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5分。
因同一问题同时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的,不重复扣分,按最高等次扣分。
4.学历计分
①最高学历计分。中专计1分、大专计2分、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计3分、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计4分、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计5分。
②职前学历计分。按入伍前最高学历计分,博士研究生学历计6.4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4.8分、本科学历计3.2分、专科学历计2.4分。学历计分各地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加以细化。
5.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计分
在三至六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每满1年分别计0.5分、0.7分、1分、1.5分。飞行、舰艇、涉核等国家明确的特殊岗位服役,每满1年,计0.7分。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计分。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特类岛服役的,对应六类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3500米至4500米、一类岛服役的,对应五类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2500米至3500米、二类岛服役的,对应四类艰苦地区计分;在三类岛服役的,对应三类艰苦地区计分。
6.滞留扣分。已按政策安置,因本人原因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转业干部,在所有考试考核总分的基础上,每滞留1年计扣10分,依次累加。
(三)考核赋分结果运用
本考核赋分标准作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考核分打折计算时,在省级(含副省)单位安置的,考核占总分的比例不低于50%。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其他事项
1.考核计分凡涉及时间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计算年限时,每满12个月计算为1年,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2.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转业干部,其安置所在地实行双向选择的,直接取得公务员岗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双向选择资格;实行积分选岗的,在同等条件(考试考核总分相同)下优先选岗。上述立功受奖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不得享受以上优待政策。
3.考核以移交时的档案内容为准,档案移交后补充的材料一律不作为计分依据。在安置过程中发现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涂改的,作退档处理,当年不予安置;安置后发现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按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考核工作由各级组织、人社、军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本办法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有关要求
(一)证明材料
①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地安置的转业复员干部,提供相应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街道办居住或单位工作证明。
②双军人单转进一方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留队方军官证、最新任职任免表等复印件;双军人同转在同一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异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军官证、最新任职任免表、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材料)。
③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有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包括服役地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起止时间)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④未婚和离异的转业干部比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安置的分别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⑤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须提供奖励通令复印件(加盖政治机关印章)。
(二)其他要求
湖北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将退回部队:
①弄虚作假,更改档案真实记录的;
②安置符合政策,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的;或者逾期未到接收单位报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确有特殊困难,报请安置地军转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报到时限);
③在部队已患严重疾病,隐瞒病史,安置后一年内经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
⑤湖北省委组织部干部任前档案审核有严格要求,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要对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干部档案中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基本信息存在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等问题,不能清晰、真实、完整反映干部情况的,由干部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作出结论(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提供不出原始依据材料的,按档案记载最大年龄认定。
(三)有关规定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2005年军转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5〕31号)规定:担任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单位安排不低于副县(处)级实职。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发〔2007〕20号)规定:师职和符合相应安排职务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落实,仍按鄂办发〔2005〕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不得降两职安排职务。
近几年,湖北省军转安置部门对空军转业干部安置比较照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遵循转业干部本人意愿,尤其对空勤干部及边远艰苦地区转业干部给予了适当照顾,对正师职转业干部一般安排巡视员或副厅级实职,对副师职转业干部一律安排正处级实职(没有任职时间要求,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安置);对任职满三年的正团职领导干部安排正处级调研员或副处级实职;对不满三年和非领导职务的正团职转业干部安排副处级调研员;副团职干部在武汉地区一般安排主任科员;技术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技术岗位,若担任行政职务由具体用人单位按照惯例进行相应定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其具体接收安置条件会根据每年形势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最终以该省(市)军转安置部门答复为准。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荣之联 中标 2015 7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