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的密件抄送什么意思应当在其封面或首页的什么地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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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职责与分工,确保地质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 69号)、《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厅发[2007]54号)、《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中化地矿地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密地质资料,是指本院技术资料中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等规定确定为不同密级的地质资料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详见附件19-1)。本院对涉密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的管理详见《涉密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附件19-2)。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地质资料的院属各部门和单位。
&涉密地质资料的制作与标志
第四条&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文印设备或经院保密办公室技术人员审查符合保密要求的定点单位印制或制作。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五条&涉密地质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1.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2.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涉密地质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六条&涉密地质资料要按件进行标志。密级和保密期限字体统一要求用黑色二号加粗宋体字,并在国家秘密标识&★&下方用黑色三号加粗宋体字标志定密日期。保密期限的具体标志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1.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机密★5年&
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自密件产生之日起满五年后解密。
2.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秘密★6个月&
表示此件为秘密级国家秘密,自产生密件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解密。
3.保密期限为长期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绝密★长期&
表示此件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只有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才能决定解密。
4.保密期限不作标志的,采用如下方式:
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对其保密期限可按二十年认定。
第七条&涉密地质资料的装具外部均应按以下要求标志:
1.装具内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装具的资料档号下方空白处加盖&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印章。装具内全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装具上可不加盖标志。
2.印章线框为30毫米(宽)&20毫米(高)的红色1毫米线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7毫米(字高)的红色二号加粗黑体字。具体样式如下:
全部涉及国家秘密
部分涉及国家秘密
第八条&原涉密标志的注销。
1.当密件的密级或保密期限发生变更时(密级变更包括解密、降密或升密),应当在原标志处加盖注销印章(原为公开,现定有密级的资料除外)。同时,当出现解密情况时还应在加盖注销印章后,在注销印章右侧或附近空白处加盖&解密&印章。对于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未发生变更的,可使用原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无需加盖新印章。
2.注销印章外框为25毫米(宽)&10毫米(高),框内为三条等宽距离的1毫米深兰色横杠。&解密&印章无外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7毫米(字高)的深兰色二号加粗宋体。注销印章及解密印章的具体样式如下:
&涉密地质资料的收发与传递
第九条 &本院涉密地质资料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收发,收发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 &传递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传递前需进行包装密封;涉密地质资料的信封或袋牌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
(二)涉密地质资料应交由本院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专人渠道传递。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传输涉密地质资料。
&涉密地质资料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在阅读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时,不得私自携带外出。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地质资料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机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由院长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和工作不得携带涉密地质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报院长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四)绝密级地质资料严禁复制,严禁借出档案室。
第十三条&借阅和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表式见附件19-3)、登记及归还签收手续(表式见附件19-4),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地质资料的去向。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均应妥善保管,确保资料的完整性与整洁性,严禁涂改、损毁资料。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复制、扫描涉密地质资料,因工作确需复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秘密级地质资料,须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复制机密级地质资料,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还应报院长签批。
(三)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传阅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人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必须到档案室办理借阅登记手续,用过后及时归还,不得长期占有。经允许可以复印、扫描的涉密地质资料必须经本院涉密人员检查后确认安全的文印设备上进行。
(二)涉密地质资料不得随意堆放,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当将资料锁入安全的文件柜中。
(三)涉密地质资料里的内容不得私自摘录、引用,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引用的,应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形成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禁止摘录、引用。
&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存和销毁
第十六条 &本院涉密地质资料均保存在涉密档案室,设专人管理。档案室须配备必要的保安保密与防盗防损设施。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保存在密码锁铁制文件柜中。
第十七条 &单位购买或接收的涉密地质资料首先统一由档案室办理登记入库,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长期使用涉密地质资料。
第十八条 &院保密办应定期对所存涉密地质资料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地质资料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需要归档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部门或单位,应当将涉密地质资料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毁涉密地质资料及其载体,应当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销毁涉密资料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二十四条&严禁将涉密地质资料作为废品出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记录涉密地质资料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保密办公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存储有涉密信息的磁介质都被视为涉密地质资料,并按相应规定保存、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院保密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9-1&定密原则及密级确定
附件19-2&涉密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
附件19-3&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审批表
附件19-4&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
定密原则及密级确定
(一)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
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
(1)点的密度高于5'&I5' 或者10千米&I10千米。
(2)精度高于&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
(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
(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2)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4)简化后仍有未公开的自然地理要素、人工建设设施要素、图幅编号和接图表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5)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
(6)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各类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缩放后,按原比例尺定密,不清楚缩放前比例尺的,按现比例尺定密,但复印缩小后用作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且图中涉密信息模糊不清的,可不定密。
(三)本院新汇交地质资料的密级确定:
由本院保密办公室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本院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
涉密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设备管理职责
涉密计算机设备是指由本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用于存储、处理、传输涉密地质资料等国家秘密信息的专用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涉密计算机设备实行逐台逐件登记备案制,并纳入涉密载体管理范围。禁止使用未经备案的计算机处理涉密地质资料等国家秘密信息。
保密办公室是涉密计算机设备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负责审核涉密计算机设备配置计划,负责建立全院涉密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台账,组织对涉密计算机设备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安全设备部涉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涉密计算机设备配置计划,按保密管理的要求对涉密计算机设备进行采购,交由保密办公室登记台账后向涉密人员配发。
技术质量部是涉密计算机设备日常运行和技术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各种由保密办公室指定的软件安装、保密技术维护工作;负责在维护过程中对设备供应商进行监管;负责院机关涉密计算机的维护。
二、涉密计算机设备配置标准
由保密办公室会同技术质量部检查鉴定,进行必要的保密技术处理后,须达到以下标准:
1、涉密计算机:一律使用国产台式计算机;不得配备网卡、无线网卡等联网设备;不得使用蓝牙、红外和具有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等装置;不安装摄像头、扬声器等视音频设备;或对上述硬件通过技术手段使其处于禁用状态。
2、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一律使用国产移动硬盘、优盘或光盘,不得使用各类存储卡,更不得使用任何虚拟网盘。
3、涉密扫描仪、打印机及绘图仪:只可使用经技术质量部进行保密处理后的院文印室指定专用设备,或者经保密办公室技术人员检查符合保密要求的定点单位指定设备。不得使用具备连接到公用网络功能的外部设备作为涉密计算机输入输出装备。
三、涉密计算机设备的发放与登记
1、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建立全院涉密计算机设备台账,统一登记、配发到涉密部门、单位的涉密人员。
2、本院各部门、单位及职工个人自购或新增涉密计算机设备的,必须向保密办公室申请保密检查、采取必要保密技术措施并登记备案入台账后,才能使用,纳入本院涉密计算机设备及相关保密制度统一管理。
3、涉密设备使用人对所登记的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保管负管理责任,并承担因此设备而发生的全部失密泄密责任。各涉密部门、单位须对本部门、单位登记的涉密计算机设备使用人员做好保密教育与相应管理工作,并承担部门、单位的保密工作职责。
4、如有人员调离岗位,须报保密办审批,办理变更登记。
四、涉密计算机设备使用管理
1、涉密计算机只能在登记备案部门、单位的办公区域内使用,不得随意移位,在院内各部门、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须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2、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等公用信息网络。
3、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不得携带出办公区域,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或擅自委托他人办理保管、寄运手续。
4、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5、如在使用中增加软、硬件设备,须经保密办核准后,由技术质量部专人统一安装;不得擅自拷贝、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
6、涉密计算机均须设置口令。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不得采用单一的数字作为口令,应采用由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进行组合而成,不得记录在与涉密计算机存放于同一办公室的文件中。
7、保密办公室、技术质量部定期组织对涉密计算机进行病毒查杀、补丁升级和病毒库更新。
8、需设备供应商对涉密计算机设备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在本院信息技术人员或使用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或在单位内专用区域内进行维护;如需将涉密计算机设备送出维修,须报保密办公室核准后,将硬盘拆下,妥善保管。
9、未经保密办公室确认的专业销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淘汰处理或转为他用。
10、涉密计算机设备回收、销毁,由保密办公室统一安排,员工个人不得私自拆卸硬盘。
五、涉密计算机设备的检查
在院保密办公室的组织下,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涉密计算机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应使用保密办公室认可的专用检查工具,并不得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并由检查人员、使用人、被检查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审批表
借阅复制单位
借阅复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借阅或复制地质资料名称及内容
借阅复制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综合办公室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1.对所借涉密地质资料须妥善保管,保持完整、整洁,用完后及时归还。
2.涉密地质资料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等公用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及未加密保护的存储介质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
3.涉密地质资料只能在经本院涉密人员检查后确认安全的文印设备上进行复制。
4.违规使用涉密地质资料造成失密泄密的,由借阅复制人承担全部责任。
5.档案室应做好借阅复制登记工作。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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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复制日期
资料保管员签名临澧县档案局
临澧县档案局保密工作制度
9:24:30更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档案局 阅读:
一、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人员要加强保密观念,认真学习《保密法》,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做到不泄密、不失密、不传密。
2、认真做好档案文件、资料的密级划分和保密期限的确定。
3、对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档案人员要收集齐全,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4、查阅、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档案移交单位查阅、复印本单位秘密档案资料,必须经移交单位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5、销毁秘密档案资料,必须经保密领导小组同意签章,由两人以上销毁并造册登记。
6、发现秘密档案资料丢失或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并及时查追,根据责任大小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四、定密工作程序
五、定密及密级调整制度
六、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七、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61-22-33-5
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十、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十一、重大涉密活动(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十二、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 &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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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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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国家秘密标志,就是印记在国家秘密载体上,表明其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记号。
& 1、国家秘密标志的组成。
& 国家秘密标识:国家秘密标识的符号是由五角星组织;
& 国家秘密的密级:在国家秘密标识符号前标注国家秘密的密级;
&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在国家秘密标识符号后标注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因此,一个完整的国家秘密标识应为:国家秘密的密级、五角星符号、保密期限。
& 2、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意义。标注国家秘密标志是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建立和完善国家秘密管理的规范化,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 一是建立国家秘密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客观需要。 二是便于保密工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三是有利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经管人员保存和管理国家秘密。
& 3、国家秘密标志的标注方法。
& 国家秘密标志的标注,是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程序之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就应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国家秘密载体有书面和非书面形式之分,因此,与之对应的国家秘密标志的标注方法也各不同。
& (1)书面形式的标注方法。
& 在书册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 地图、图纸等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 书面形式载体的内容只有少量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上述两种方式标注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应当对各独立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 摘录和引用秘密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 (2)国家秘密载体为非书面形式的标注方法。
& 对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秘密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的秘密事项,还应以恰当的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 4、国家秘密标志内容的变更与解密。
& (1)国家秘密标志内容的变更。
& 国家秘密标志是表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记号,随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国家秘密标志的内容也要发生相应的变更。其变更的方式为,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并以明显的方式将原标志废除。
& (2)国家秘密标志的解密。
& 当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未满而需要解密时,应将国家秘密标志予以解除。解除的方式是,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字样,表明该项国家秘密事项已被解密。国家秘密标志的作用随即消失了。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 (日由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 第一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二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三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 (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第五条 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七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八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百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书面形式密件的标志方法举例
&& 一、保密期限的具体标志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机密★5年”&&& 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自密件产生之日起满五年后解密。&&& (二)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秘密★6个月”&&& 表示此件为秘密级国家秘密,自产生密件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解密。&&& (三)保密期限为长期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绝密★长期”&&& 表示此件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只有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才能决定解密。 &&& (四)保密期限不作标志的,采用如下方式: &&& “机密★” &&& 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各有关机关、单位对此件的保密期限可按二十年认定。&&& 二、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前标明密级的,其方式参见例1;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字的密级在密件中作文字说明的,其方式参见例2。&&& 三、本附件例1、例2的文字引自《人民日报》,不属于国家秘密,仅为举例方便而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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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15:05:54
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日经国务院批准,日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了《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四月二日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
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
(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
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
(1)点的密度高于5'&I5' 或者10千米&I10千米。
(2)精度高于±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
(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
(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2)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4)简化后仍有未公开的自然地理要素、人工建设设施要素、图幅编号和接图表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5)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
(6) 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各类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缩放后,按原比例尺定密,不清楚缩放前比例尺的,按现比例尺定密,但复印缩小后用作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且图中涉密信息模糊不清的,可不定密。
(三)海洋及其他类资料定密原则。
1.渤海、北部湾的地质资料,按《保密范围规定》定密。
2.我国和印度、不丹边界的地质资料,以及我国东海、黄海、南海海域地质资料,根据国家批准立项时确定的国家秘密密级定密;批准立项时没有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除国家批准对外合作区(东海除外)外,按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定密。
(四)密级确定。
1.新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
2.对以往形成的地质资料密级,按已部署的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二、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及著录入库
(一)资料装具上的标志。
所有涉密地质资料装具外部均应按以下要求标志:
1.装具内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装具的资料档号下方空白处加盖“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印章。装具内全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装具上可不加盖标志。
2.印章线框为30毫米(宽)×20毫米(高)的红色1毫米线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7毫米(字高)的红色二号加粗黑体字。具体样式如下:
全部涉及国家秘密
部分涉及国家秘密&
(二)原涉密标志的注销。
1.当密件的密级或保密期限发生变更时(密级变更包括解密、降密或升密),应当在原标志处加盖注销印章(原为公开,现定有密级的资料除外)。同时,当出现解密情况时还应在加盖注销印章后,在注销印章右侧或附近空白处加盖“解密”印章。对于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未发生变更的,可使用原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无需加盖新印章。
2.注销印章外框为25毫米(宽)×10毫米(高),框内为三条等宽距离的1毫米深兰色横杠。“解密”印章无外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7毫米(字高)的深兰色二号加粗宋体。注销印章及解密印章的具体样式如下:
(三)单件涉密地质资料的标志。
涉密地质资料要按件进行标志,具体方法执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见附录1)。密级和保密期限字体统一要求用黑色二号加粗宋体字,并在国家秘密标识“★”下方用黑色三号加粗宋体字标志定密日期。
(四)涉密地质资料的著录入库。
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后,应用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关信息著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数据库。
三、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
(一)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
下列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
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二)申请书的填写与盖章。
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单位,应按本《细则》提供的格式自制或从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的“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下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录2),填写相关内容,并按下列要求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加盖本机关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机关可只盖本机关内设机构的公章。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事业单位可只盖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公章。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加盖本企业或本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或子(分)公司公章,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只盖本企业总部或子(分)公司组成部门的公章。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机关公章的《申请书》。
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外,还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
(1)事业单位应提交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文复印件。
(四)《证书》的办理、制作和使用。
1.《证书》的办理。符合本《细则》规定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向资料保管单位提交符合办理《证书》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天为其办理《证书》(最多可办理5个)。
2.《证书》的制作。《证书》正面(样式见附录3)应为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用一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证书编号(用三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发证单位名称和发证日期(用二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发证单位名称和发证日期处应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行距排版以美观为宜;《证书》背面应为持证单位《申请书》的影印。《证书》用一张A4纸制作,并用透明塑料密封。
3.《证书》信息上传。发证单位办理、制作完《证书》后,应当天将该《证书》的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五项内容上传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全国馆应在收到发证单位上传信息的当天,将其编录加载到全国馆网站的“证书信息”栏内,以便其他资料保管单位向外提供借阅复制服务时核实借阅复制人的身份用。
4.《证书》的使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印发的《证书》,在全国各省(区、市)资料保管单位通用。
(五)涉密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
1.借阅复制秘密级、机密级地质资料,借阅复制人应出示《证书》,或本人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人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
2.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审核借阅复制人出示的有效证件后,对于出示《证书》的,可直接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对于未能出示《证书》,只能出示单位介绍信等其他有效证件的,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借阅复制人提供的工作单位信息,从全国馆网站的“证书信息”栏目中查阅该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并通过电话核实借阅复制人确属于该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后,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
3.办理借阅复制服务时,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和借阅复制人都应认真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附录4)的内容。
附录:1.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
&&&&&&&& &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
&&&&&&&&& 3.《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正面样式
&&&&& 4.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
5.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摘录,涉密,单独印发)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
(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  第一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 第二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三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 (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 (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第五条 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七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 第八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书面形式密件的标志方法举例
一、保密期限的具体标志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机密★5年”
&&& 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自密件产生之日起满五年后解密。
(二)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秘密★6个月”
&&& 表示此件为秘密级国家秘密,自产生密件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解密。
(三)保密期限为长期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绝密★长期”
表示此件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只有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才能决定解密。
(四)保密期限不作标志的,采用如下方式:
& “机密★”
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各有关机关、单位对此件的保密期限可按二十年认定。
二、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前标明密级的,其方式参见例1;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字的密级在密件中作文字说明的,其方式参见例2。
&&& 三、本附件例1、例2的文字引自《人民日报》,不属于国家秘密,仅为举例方便而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机密★10年
×××文件
&&&&&&&&&&&&&&&& 〔1998〕办字50号&&&&&&&& &&&&&&
陇兰经济带加快合作步伐
陇海―兰新经济带已成为一个有旺盛生命力的联合体,并开始从初级合作走向务实发展新阶段。
&&& [机密]以连云港和伊犁为东西口岸而联接起来的陇海―兰新经济带,从东到西全长4132公里,包括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陕西、山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等11个省区的39个地州市、570多个县,横跨淮海、中原、关中、西北四大经济区,与黄河流域相交织,形成全国跨度最大的经济地带。
&[秘密]喜看今日陇兰经济带,其东端的连云港,已发展成为能进出5万吨级货轮的深水泊位港口。
秘密★长期
×××参阅要件
&&&&&&&&&&&&&&&& (第×期)&&&&&&&&&&&&&&
桔乡风光今胜昔(一)
&&& 黄岩,驰名中外的蜜桔之乡。
黄岩,位于我国浙江中部沿海,处于温州、宁波两个开放城市和雁荡、天台山两个旅游胜地之间。东濒海,西倚山,气候温和,物产丰富。早在三国时期,这里就开始种植柑桔,距今已有1700多年历史,而今已进入鼎盛时期,全县桔园面积已发展到12万亩,最高年产量达160多万担,居全国首位。
建国四十年来,特别是经过十年改革,黄岩的工业和乡镇企业突飞猛进,科学技术蓬勃发展,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有133家,其中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14家,1000万元以上的9家,1988年,全县工业总产值17.20亿元,其中乡镇企业占10亿元。今年头9个月,全市
(注:本页正文中第5行、第12行的数字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
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单位 信  息
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单位联系人
申请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个数
一、本单位涉密地质资料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了完善的涉密地质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二、本单位严格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利用所复制来的涉密地质资料,对因利用本单位复制来的涉密地质资料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本单位严格保管《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不给无权借阅复制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使用《证书》,对因保管《证书》不严而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申请书所列联系人为《证书》保管人和对外确认本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人员的负责人。
涉密资料单位
  &&&&&&     &
二○  年 月 日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正面样式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
证书编号:[×]×××号
(注:上一行方括号“[]”内应填写发证省、区、市简称,全国地质资料馆填写“全”字)
××××××
(注:上一行为发证单位名称,下一行为发证日期)
二××年×月×日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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