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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聚合平台运行模式在著作权法规制下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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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视频聚合平台运行模式在著作权法规制下的司法认定
【作者】 ,
【作者单位】 ,
【分类】 【中文关键词】 视频聚合平台;深度链接;盗链
【英文关键词】 video
deep- hotlink
【期刊年份】 【期号】 8
【页码】 36
【摘要】 随着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视频聚合平台发展迅猛。视频聚合平台采用所谓的深度链接技术直接向用户提供视频资源。具体来说,根据其行为手段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不同,视频聚合平台又分为采用一般深度链接手段的聚合平台及采用盗链手段的聚合平台。其中,采用盗链手段的视频聚合平台违背被盗链的视频网站的意志,通过技术破解措施,直接盗链视频网站的资源,达到向用户提供作品的目的。上述盗链行为,应在著作权法上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行为。
【英文摘要】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mobile smart devices, video aggregation platforms witnesses fast development. Video aggregation platform uses deep-link technology to provide its users with video resources. To be specific, video aggregation platform mainly uses two kinds of technologies: deep-link and hotlink. Those using hotlink technology provide its users with video resources obtained through bypassing technical measures, which violates the will of other video websites. The behavior of hotlink should be regarded as direct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
【全文】【】 &&&&   随着移动互联网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移动智能设备的快速迭代,随时随地接入网络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而面对海量信息,用户意图更快速、更全面地获取成为一种需求。由此,承载众多信息资源的软件、平台应运而生。而法律的滞后使得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增多,视频聚合平台领域问题尤为凸显。
  视频产业的核心是影视剧作品组成的资源。没有内容资源的视频网站永远无法在视频产业的角逐中获胜。当视频网站正版化的良性市场格局初步建立之时,视频聚合平台的加入搅动了正版化过程中的正常市场秩序。视频聚合平台是什么,其行为本质究竟是什么,给互联网用户带来了什么,又给传统视频网站带来了什么,其行为给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什么新问题?司法该如何应对?本文将探讨以上问题。
  一、视频网站与视频聚合平台
  (一)传统视频网站的发展
  视频聚合平台的发展依托于传统视频网站。所以,谈及视频聚合平台,不能不提到传统视频网站的发展。2004年,我国第一家专业视频网站――乐视网上线,标志着我国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的起步。2006年至2008年,视频网站呈爆炸式发展,高峰期达上千家。随着视频网站的高速发展,网络盗版、网络侵权的问题日益严峻,2009年达到高峰。2009年初,原广电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发起“整顿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整顿行动”,12月开始,中央外宣办等九部门联合发起了打击网络盗版侵权的“剑网行动”。至此,视频网站的正版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行业也借此契机迎来大洗牌。2011年至2013年,网络视频产业经历发展和洗牌后,迎来上市与融资并购潮,行业整体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而自2010年以来,移动智能设备终端、电视机顶盒的日益普及给这个市场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视频网站实现“多屏互动”。[1]视频网站十余年来的发展,代表和见证了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当前国内视频网站的发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内容正版化。国家采取更加严格的版权保护政策后,视频网站内容逐步正版化。同时伴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大网站购买影视作品的版权费水涨船高。二是规模化。经历了产业初期的爆炸式发展后,现在的国内视频网站进入了相对平衡的规模化发展阶段。三是经营模式日趋成熟化。虽然总体而言,多数视频网站仍面临亏损的现实,但经过行业的探索与发展,视频网站已初步形成了“会员+广告”的营收模式,同时亦在探索多元化的商业模式。良性的市场秩序将使视频网站的盈利趋势向好。
  此外,在移动平台设备迅速普及的大背景下,各大视频网站纷纷推出智能电视端、手机端和平板电脑端的应用程序,将传统网站的视频资源内容通过各种平台实现向用户的全覆盖。
  (二)视频聚合平台的界定及其特点
  聚合平台并不是技术领域或法律领域的专业概念,只是对一类事物本质特征的形象概括。聚合平台,顾名思义,即提供一个平台,聚集更多的资源为用户提供播放、下载的服务的网站或软件。基于聚集视频资源,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对象――视频聚合平台。
  简单地讲,它可以聚集多个视频网站最新、最热、最齐全的视频内容,在一个网站(或APP,移动互联网中以APP形式为主)中呈现,供用户观看。因此,应当说视频聚合平台是寄生于互联网视频产业中传统视频网站上的一种经营模式。
  其实聚合平台并非新生事物,在互联网发展的不同时期,均陆续出现了不同类型的聚合平台:当互联网网站数量急速增加时,就有了类似hao123的网站聚合不同类型的网站链接;当新闻网站多起来之后,就有了RSS阅读器及其他媒体平台;当团购网站激增之后,就有了团800之类的团购聚合平台;当视频网站竞争白热化之时,视频类的聚合平台就应运而生。当然,还有很多诸如音乐类、游戏类等的聚合平台。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随着用户需求的增加和技术的不断发展,还会有不同内容的聚合平台涌现,从而必将会带来新的行业、法律问题。
  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聚合平台,因技术发展所限,其聚合的方式有极大不同。最早期的hao123式的聚合,仅是网站首页链接的分类整理。而发展到当前阶段的视频类聚合平台,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不再是以网页形式的聚合,而是适应移动互联网技术、移动设备发展的现阶段特征,开发有适用于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APP。
  二是聚合平台所“聚合”的,已不仅是链接,更是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提供的已不仅仅是一个“平台”服务。
  三是聚合平台只需开发并推广一个APP软件,不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开发及运行周期极短。由此可见,视频聚合平台具有低技术、低成本的特点,开发运营极为便捷。
  二、视频聚合平台的运营模式
  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视频聚合平台所采取运营模式是不同的。主要有两种,即加框链接形式的聚合与深度链接形式的聚合。
  “加框链接”,也称嵌套链接。是指直接在网站上嵌入他人的播放器播放被链网站上的视频内容。其制作速度快、隐蔽性弱。此方式多见于PC端,在移动端,尤其是手机端基本不用。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该种聚合形式在PC端的应用也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因而仅作为一种视频聚合平台的形式在此列明,但不作为本文分析的对象。
  当前,视频聚合平台采用的主要运营模式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深度链接”方式,指的是那些不链接到网页,而是直接链接到视频内容的方式,用户可在不离开视频聚合平台的情况下,直接获取视频内容,实现观看。采取深度链接形式的聚合平台,因互联网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技术而有所区分。
  (一)一般深度链接形式的聚合
  以电脑为主要终端设备的WEB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系互联网的主要入口,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这种聚合的角色。当然也有一些专门的网站,采用这种聚合视频资源的方式,以供用户检索。简单地说,就是被链的地址为开放的地址,即作为聚合平台以深度链接形式聚合的视频资源,其本身均是可以直接访问的。这里应当指出,这种链接形式,虽然被链网站地址是开放的,或者说是无需破解被链网站的相应技术措施,但播放仍然是在自己的平台下进行,这种行为使被链网站的广告等收益不能实现且占用了被链网站的宽带资源。
  (二)破解技术措施的深度链接形式的聚合
  这种类型的视频聚合平台,适应移动智能设备的特点,以APP应用形式为主,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大量涌现,但其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未被深入分析。
  具体来说,在完成APP开发上线后,该类视频聚合平台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根据用户需求,选择最新最火的视频节目,进行节目的选编及基本信息的整理,将整理后的节目列表、清单和节目的基本信息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上。用户打开APP,就能看到当下最热的视频节目。第二,寻找节目视频源,对源信息进行存储。在存储这些节目基本信息的同时,聚合平台还寻找能提供上述节目的网站,对节目链接进行存储,以对应于节目基本信息。第三,用户选择播放时,APP调用节目源信息,破解获得视频源文件的绝对存储地址,在自身APP当中将节目完整呈现。在整个过程当中,聚合平台可随时附加自身广告,获取自身利益。同时,视频聚合平台还可以提供节目搜索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该类平台不仅可以成为用户寻找视频类节目的网络入口,亦可以成为获取节目的终端。
  为了比较准确地表述视频聚合软件播放被链网站视频内容过程,以电视猫视频聚合软件为例进行展示。
  1.使用电视猫视频聚合软件播放视频作品的播放操作过程[2]
  (1)打开该应用,进入电视猫软件主界面,界面显示有“搜索、历史收藏、电影、电视剧”等项目;
  (2)点击“电影”一栏,进入该栏目主界面,界面左侧显示有“筛选、搜索、院线大片”等项目。
  (3)点击“搜索”,输入《道士下山》首字母,搜索,出现包含该影片的搜索结果列表。
  (4)在搜索的结果里,点击影片《道士下山》,进入该片的主界面左侧栏有“收藏影片”、“播放影片”等五项,右侧有电影宣传海报,以及导演、主演、类型、地区、时长、标签、剧情简介等内容。
  (5)点击左侧“播放影片”选项,页面出现缓冲标志、影片名称、“乐视”的文字标注。
  (6)缓冲之后,弹出一个选项,包括视频源、清晰度、视频比例三个选项。对于该剧,仅有“乐视TV”一个可选择的视频源。选择相应选项后,视频开始播出之前的选项的缓冲,缓冲界面,显示有“道士下山乐视103kb/s”。
  (7)缓冲完毕后,影片开始播放,播放时无片前广告。正片播出过程中,画面无乐视标识。仅在缓冲过程中,会出现“乐视251kb/s”字样。播放过程中,用户可通过播放器实现前进、后退、选择播放位置等功能。
  通过上述步骤,电视猫软件实现了直接播放存储于乐视公司服务器上的影片《道士下山》。
  2.视频网站作品的存储、播放及验证机制
  因视频聚合平台“聚合”的对象是视频网站,所以谈视频聚合平台,应从视频网站说起。同时,从上述视频聚合软件播放视频网站资源的过程来看,也需要对视频网站对作品实施的相应保护措施进行说明。
  视频资源是视频网站的核心资源,不可能让别人轻易拿到的。任何可通过网络访问与播放的视频资源均存储于视频网站的服务器当中,而任何网页及资源均对应有URL(统一资源定位)地址。视频网站至少采取了以下措施保护其视频资源不被随意盗取:第一,使用不同的服务器存储不同信息,加入验证机制。可直接链接访问的URL地址与视频资源最终存储的URL地址不同,两个URL地址对应的服务器不同,前一URL对应的是视频网站公开服务器,用户可通过链接直接访问,后一对应的服务器用户无法直接访问。同时,视频资源存储的URL地址,经过视频网站加密处理,加入特定参数,形成一定的验证机制,以保障视频资源在最终给用户呈现前通过视频网站的验证。第二,针对用户的播放请求进行播放器验证,只有使用视频网站的播放器才允许播出,以阻止他人未经视频网站许可对视频资源的抓取和直接访问。第三,对需要会员付费才能观看的影视剧作品,播放之前需进行收费验证环节,以验证用户是否正常交纳费用。第四,视频网站通过ROBOTS协议设定,禁止其他网站对其服务器上存储的视频文件的抓取和直接访问。应当说,通过上述多重机制的保护,虽然用户可以随时观看视频网站上的视频资源,但仅能通过其网站或者APP。而传统视频网站,在其APP或者网页的播放器当中,加入了收费环节的验证程序以及广告的播放程序。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视频网站实现了作品在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利益回收。
  3.该类视频聚合软件在其服务器上存储信息
  视频聚合软件,在用户点播前,首先将相关视频作品的基本信息(包括海报、导演、主演等)进行搜索、编辑、整理,并将上述信息存储于其自有服务器上,通过其视频聚合软件展示经过编辑整理的影视剧信息以便用户点播。
  整个播放过程,用户用视频聚合软件直接链接使用被链视频网站的影视视频资源,并使用被链视频网站的带宽资源。
  4.该类视频聚合软件的技术实现
  根据前述,聚合平台APP不存储影视作品,但用户点击“播放”时,该类APP却能直接播放,这一效果是如何实现的呢?用户通过点击“播放”,发出播放指令,聚合平台APP根据其服务器的数据库中相应的匹配记录,调用其存储的该剧对应的视频网站上的资源链接,对该链接利用数据分析工具,通过对正常链接访问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解析,获取能够通过视频网站后台验证的包含特定参数及参数值的URL地址,该URL地址可获取视频网站的鉴权验证,聚合平台通过该URL地址,直接访问存储该剧的视频资源服务器,即存储播放视频的视频源文件的URL绝对地址,最终使用其自有客户端(播放器)实现视频播放。视频网站的视频资源的绝对URL地址经过技术或者加密处理,视频聚合平台为获取该地址必然通过解析的过程。该解析播放导致的结果,是避开了视频网站为保护其视频资源设置的播放器要求、通过其自身播放器验证实现的收费环节和广告播放环节。
  简单地讲,就是聚合平台APP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视频资源的地址,骗取视频网站的验证,“链接”该地址,获取数据实现播放。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般的深度链接和破解技术措施的深度链接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破解了他人的技术措施;两者的相同点在于播放时均未进行跳转呈现出被链网站页面,最终均未实现被链网站上的广告利益并占用了被链网站的宽带资源。相比之下,破解技术措施的深度链接行为危害性更强,也就是视频行业所称的“十盗版,九聚合”的现象。本文也是针对视频聚合平台的此种运营模式着重进行法律分析。
  (三)破解技术措施的深度链接与一般链接行为的区别
  链接是互联网生态下的一个重要概念,链接打破了不同服务器构筑的网站之间的界限,使得互联网成为一个互联互通的自由世界。为了便于表述,我们把这种合法的、真正体现互联互通的链接称之为“一般链接”。
  本项下讨论两种链接行为有根本的不同,有必要从法律角度上加以区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后者所链接的是被链网站允许直接访问的服务器、URL地址对应的页面,而前者所链接的是被链网站不允许直接访问的服务器及URL地址。
  第二,后者可实现网页跳转、呈现资源来源,而前者对资源的呈现仍是在其APP下,并不完整呈现资源来源,即使有相应标识,也仅是以不明显的方式,同时一般会去除广告、会员收费环节,导致被链接网站传播作品的利益无法实现。
  第三,后者在符合互联互通的互联网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基本为被链接网站所欢迎、接受,而前者实施的行为,恰恰是视频网站采取了多重措施予以防范的对象,说明了视频聚合软件实施的行为违背被链网站的基本意愿。
  第四,后者是全网进行,有一定的随机性,而前者通过非法解析手段,选择特定对象,即特定的视频源,将其资源整合至自己的软件中。
  由此可见,一般链接行为,不侵占被链网站的利益,不违背被链网站的意愿,属于合法的网络服务行为。破解技术措施的深度链接行为,违背了被链网站的意愿,使被链网站的利益不能实现,不具有合法性。由于其行为的主要特点为以解析、破解等手段获得被权利人保护的资源地址,在这个意义上,行业所用的“盗链”一词更能说明其行为特征――“盗”。因而这种表述方式是有合理性的,对该种视频聚合行为,下文将采用这一表述。
  三、视频聚合平台对视频行业的影响
  视频网站的正版化,使网络服务商为购买正版视频资源花费了巨大的成本。随着市场竞争的白热化,购买视频资源的价格呈现大幅上涨的趋势。同时,为满足用户最佳观看效果,视频网站还支付了高额的网络宽带资源费用。在视频网站眼中,视频聚合平台“十盗版,九聚合”[3]。
  为此,视频行业界提出,视频聚合平台具有以下影响[4]:
  第一、视频聚合平台的运营模式非法窃取了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资源。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主流视频网站的版权采购成本每年高达180亿元。[5]而经营视频聚合软件、网盘等业务的企业却无需支付任何费用,通过破解技术措施、违反网络协议等方式就可以获取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资源,并且屏蔽、过滤或者替换正版视频网站的广告,严重影响其收入,是不劳而获、损人利己的非法行为。
  第二、使正版视频经营者为购买正版内容而投入的巨额资金付诸东流。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视频网站为运营正版视频每年支出的宽带成本高达46.8亿元。[6]然而,视频聚合软件、网盘等却可以通过盗链、非法存储等方式获取正版视频,严重占用正版视频网站的带宽和服务器资源,给正版经营者造成巨大成本浪费和经济损失。
  第三、正版视频网站用户、流量、广告收入被大量劫取。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报告,2015年中国在线视频市场规模为401亿元,同比增长61.2%;其中,广告业务收入占比依然最大,来自于广告部分的增长贡献率为52.6%,非广告业务也在快速增长。[7]2015年第三季度,广告市场规模占在线视频整体市场规模的比例为56.3%。[8]然而,视频聚合软件采用非法盗链、破坏技术措施等手段,绕开正版视频网站提供盗版内容,并且屏蔽或者替换正版视频的广告,使用户不浏览正版视频网站,导致正版视频网站流量大量损失,广告收益无法得到实现,最终将导致整个正版视频行业的全面萎缩,甚至毁灭。据不完全统计,视频网站每年因盗链、网盘侵权损失的广告收益的损失至少在18亿元以上。[9]
  第四、对当前正版视频行业生态造成严重影响。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4.61亿,是仅次于音乐的第二大休闲娱乐类应用;其中,手机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3.54亿,是网络视频用户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10]目前涉及聚合类盗版侵权的APP不少于100个,具有一定影响、规模较大的也有十多个,基本上主流视频网站的内容都被这些APP盗链。不少视频聚合APP的下载量都在百万人次以上,甚至高达千万人次。可见,非法视频聚合软件已成恶劣之风,导致正版视频网站的用户、流量被盗版者大量劫取,盗版者却无须为此支付任何费用,严重影响正版经营者的商业利益,阻碍我国网络正版产业进程。
  四、对视频聚合平台运营模式在法律认识上的分歧
  关于如何在法律层面认识视频聚合平台运营模式所使用的“深度链接”,理论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不同的认识,这源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的分歧,即应采用“用户感知标准”还是“服务器标准”。
  (一)学者的意见
  有学者认为,实践中所谓的“用户感知标准”不成立,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的法律标准,只能是“服务器标准”。即只有将作品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服务器标准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地立法原意。同时,采用服务器标准能最大限度的维系利益平衡。“用户感知标准”则实际上创设了新的专用权利――“设链权”。这将导致各种类型的深度链接提供者遭受毁灭性打击,实际上在法律上宣告了深度链接这一技术的死刑。同时,“服务器标准”也得到了多数国家司法实践的认同。因而,深度链接只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不可能构成直接侵权行为[11]。
  另有学者认为,达到“实质呈现”,应当认定侵权。(对于加框链接是否侵权的判断)应当改造“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重新组合现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使其可以涵盖加框链接设链者通过自己控制的用户界面实质呈现他人作品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实质呈现”标准。这一标准强调著作权人对作品提供者身份的有效控制,而不关心设链者是否实质损害了被链接网站的利益。如果设链者通过加框链接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网页或客户端的一部分向用户展示,使用户无需访问被设链的网站,则设链者就应当被视为是作品的提供者。这时,设链者网站主动寻求从被诉争的作品的传播中获得实质性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加框链接的传播行为,打破了普通链接在设链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维系的利益平衡关系,实质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商业利益。如果著作权法不加干预,著作权人即使通过网站采取反盗链措施阻止加框链接或改变自己的商业模式,也不一定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还会显著增加社会成本[12]。
  以上两种应当是比较主流的观点。实际上,针对加框链接、深度链接的聚合形式,理论界已经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但对采用“盗链”技术手段的聚合形式,我们并没有看到详细的分析与论述。部分原因可能在于视频聚合软件系在新的网络环境下集中涌现,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行为本质、行为方式尚没有明确的认识。
  (二)司法审判中的意见
  技术的发展、视频聚合平台经营模式的变化,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在司法审判中对于形式上大同小异的视频聚合平台存在不同的认定结果。
  1.适用用户感知标准,构成直接侵权
  在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通公司)诉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在衡准公司网站上,可搜索电视剧《贞观长歌》,点击搜索结果,可以加框的形式播放电视剧。播放器外框左上角显示“”,内框播放器左上角显示“土豆网”或“偶偶ouou”。衡准公司称所播放的电视剧来源于偶偶网()。法院审查后认为衡准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构成侵权。同时其所辩称的仅提供搜索服务不成立。衡准公司在给出查询结果之后,不仅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还通过技术手段将作品的内容直接展示在自己的网页上,衡准公司已经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再是搜索服务提供者。[13]
  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作为用户感知标准的进一步发展,“链接不替代原则”作为一项链接应当遵守的原则被提出。加框链接、搜索链接均应遵守该原则,否则作品的传播利益将移至设链网站,最终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传播利益落空。[14]
  2.适用推定提供下的服务器标准,构成直接侵权
  在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锋线公司)诉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信利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通过西安信利公司的逗点APP,可搜索播放杭州锋线公司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铁梨花》。西安信利公司称其系视频搜索聚合类软件,通过链接形式播放《铁梨花》,但对此未提供证据。法院认为在视频播放过程中并无跳转,亦未显示其来源,仅凭播放页面回流的“来源”不能证明视频确实来自于第三方网站。因此认定其构成侵权行为。
  实践中,已经有大量的案例采用类似的推定。但推定的事实前提是有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人提供作品。应当说,推定只是在事实无法确证情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处理方法。这种推定背后仍然坚持的是服务器标准。
  3.适用服务器标准,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在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15],二审法院认定兔子视频(聚合平台)在提供播放的过程中,存在一个跳转页面,其视频内容来源于其他网站,兔子视频仅提供链接。判定是否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能适用服务器标准。因而其链接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兔子视频提供的是主动定向链接服务,针对有限几家网站,对侵权内容具有认知能力,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在被链接网站属于侵权的情况下,兔子视频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中,法院严格采用服务器标准。虽因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最终认定了聚合平台及其硬件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其背后隐含的逻辑亦是十分明确的:如果被链网站不侵权,聚合平台即不侵权。
  4.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分销逻辑、聚合平台盗链技术性质的角度,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伟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16],易联伟达公司的“快看影视”上可直接搜索到并播放腾讯计算机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易联伟达公司的电视剧是盗链自有权播放该剧的乐视网网站。法院最终认定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通过分销的手段收回版权成本,涉及互联网视频行业的正常发展,这种分销及授权平台、方式、期限的限制,本质上是对作品传播范围的控制,应当受到保护。视频聚合平台本质上提供的不只是链接,而是起到了产生实质性替代效果的“提供”作用,这种提供,打破了权利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范围,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处理意见,从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入手,从聚合平台盗链的行为实际效果的角度,认定其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是一种新的处理意见。
  5.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不少为视频聚合平台所侵害的网站,因不享有视频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转而寻求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网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17],聚网视公司的“VST全聚合”软件,可直接观看“爱奇艺”平台的视频内容,且具有过滤广告功能。法院最终认定这种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爱奇艺公司视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实际上,该案中,聚网视公司的行为手段,已经是一种明确的资源窃取行为,但爱奇艺公司最终寻求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从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当事人对视频聚合平台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获取作品的途径的举证及抗辩不充分,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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