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澄海下窖蔡曼儿宜结婚没有了

2012宜结婚的黄道吉日 内容详尽,但请以实际操作为准,欢迎下载使用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2012宜结婚的黄道吉日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结婚时间安排表 内容详尽,但请以实际操作为准,欢迎下载使用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结婚时间安排表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英颖与被告林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
原告陈英颖与被告林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汕澄法凤西民初字第号原告陈英颖委托代理人王文奕,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唯得,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权被告蔡遂英第三人林亚哖第三人林曼霞第三人林越法定代理人林权(系第三人林越的父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林厝池墘经科殿内号,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蔡遂英(系第三人林越的母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林厝池墘经科殿内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英颖诉被告林权、被告蔡遂英、第三人林亚哖、第三人林曼霞、第三人林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英颖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权、被告蔡遂英、第三人林曼霞、第三人林越的法定代理人林权和蔡遂英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第三人林亚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英颖诉称,年月日,原告向两被告购买居委人口地亩分配权五个人口份额,并一次性给付被告款项元双方于当日签订《合约》约定购买事宜,然两被告至今未依约将约定分配权转交原告享有,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原告可解除合同。由于该案所涉及土地包含第三人的分配权份额,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应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两被告订立的《合约》,并判令两被告返还款项元及该款自年月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陈英颖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林权、被告蔡遂英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复制件各份,证明两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第三人林亚哖、第三人林曼霞、第三人林越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复制件各份,证明第三人林亚哖、第三人林曼霞、第三人林越诉讼主体资格;、合约原件份,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第三人林亚哖的声明原件份,证明第三人林亚哖知道并同意将五份土地分配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被告林权、被告蔡遂英、第三人林亚哖、第三人林曼霞、第三人林越的法定代理人林权和蔡遂英均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被告林权、被告蔡遂英、第三人林亚哖、第三人林曼霞、第三人林越的法定代理人林权和蔡遂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因没有反驳证据,也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年月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合约》,约定两被告将其家庭五人(林权、蔡遂英、林亚哖、林曼霞、林越)因所在居委转让亩土地可分得的权利份额以元转让给原告,同时约定居委分配土地转让款时,两被告应协助原告取款。签订《合约》当日,原告将元交付给两被告。年月日,第三人林亚哖对两被告的上述转让行为予以追认。后因两被告去向不明,未能协助原告,致原告无能领取上述居委分配给被告家庭的土地转让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此外,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冻结被告林权在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华信用社的账户(账号为X)存款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一宗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两被告与原告签订转让合同后,去向不明,未能尽协助义务,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转让合同及两被告返还转让款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予支持。被告林权、被告蔡遂英、第三人林曼霞、第三人林越的法定代理人林权和蔡遂英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林亚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英颖与被告林权、被告蔡遂英订立的合约。二、被告林权、被告蔡遂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返还原告陈英颖转让款元,并赔偿该款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林权、被告蔡遂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谢丽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蔡曼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