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困难

手机激活后 将难享“七日退”
作者:张鑫
  法制晚报讯 (记者 张鑫)记者昨日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以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但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不少争议。为此,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起草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市民可在3月5日前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提出反馈意见。  此前,新消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定制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四大类商品,包括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  对消费者一直以来诟病的“商品完好”这一退货门槛,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则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对于“七日无理由”的七日如何计算,“征求意见稿”规定:七日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起算,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上述期限内发出退货商品。针对须经安装、调试方可查验的商品,七日期限则自商品可以查验的次日起算。  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四大类商品  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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