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伦德詹尼斯肖微茨alan dershowitz为什么给坏人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
中国律师网
& 00:00:00& 钱列阳&
&&刑事辩护律师到底是干什么的?社会上许多善良的人认为"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甚至认为"刑事律师就是蒙人钱的,反正在法庭上说半天也不管用"。业内人士则多认为"刑事辩护不好干,风险大,不挣钱",所以大量优秀、出色的律师都不办刑事案件,即使在刑事司法界颇有名望的辩护律师,也越来越说得多,做得少。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率直线下降,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因各种罪名自身落入"法网"的律师数量却直线上升。这一切的一切,不禁使人发问:刑事辩护律师怎么了?刑事辩护到底是什么?
  近日,笔者有幸参加了由市律协、中国法官协会及北京法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长城饭店举行的"中美刑事审判实务高级研讨会"。会议的主讲人是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微茨(Prof. Alan Dershowitz)。他曾经担任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的辩护律师。在会上,德肖微茨教授谈及其为辛普森辩护时,抓住的辩护要点是警方为证明辛普森有罪而人为地制造了一个袜子上有血迹的假证。其实,无此假证,其他的证据仍然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但警方"画蛇添足"的假证被辩护律师抓住,并在法庭上充分证明,给陪审团留下了两个印象:第一是辛普森可能杀了人;第二是警方在证明辛普森犯罪的过程中确实制造了一个假证。而警方既然能制造第一个假证,是否有可能第二、第三个证据也是伪造的呢?正如一个人吃面条时发现碗里有一条虫子,是等着发现第二条虫子再倒掉呢,还是立即就将这碗面条倒掉?这就是陪审团成员最后作出辛普森无罪的结论的重要原因。作为辩护律师打赢了这场著名的诉讼,使一个实际上很有可能犯了罪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难道就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吗?如果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仅仅定位在这里,岂不成了罪犯的帮凶,人类社会还有保留这一合法职业的必要吗?
  笔者认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世间之事没有绝对的合理,只有相对的合理。法律的作用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也同样存在着抓大舍小的价值取向。辩护律师的作用正是在于通过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制衡司法机关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而达到维护国家法治的目的。如前所述,德肖微茨律师通过自己的辩护,虽然使一个很可能有罪的人逃脱了刑事法律制裁,但他却给全美国的警察机构提出了一个警示--不许制造假证。假如一个著名的案件中警方制造假证能被法庭认可且不受追究,此先例一开,将给社会、给公民权利的维护带来怎样的侵害便可想而知了。因此,德肖微茨律师的工作恰恰是通过放纵了一个事实上很可能有罪的人而维护了美国的法治精神。这就是在放纵一个罪犯和破坏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上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绝不为了抓一条漏网之鱼而撕破一张渔网。这就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工作中的价值取向。
  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已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更不是国家执法人员,《律师法》已明确将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这一职业是否担负着与公、检、法人员一样的打击犯罪的职责,此问题在学术界、司法界等多个领域内都引起过不小的争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法律一贯的主导思想,但这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即在打击犯罪中如果可能伤害到人民该怎么办?我们从文艺作品和现实生活中都看到警方为了保护被劫人质的安全而与罪犯谈判甚至不得已暂时放弃抓捕罪犯,这说明保护人民是目的,打击犯罪是手段,手段只能是为目的服务的。同样,在打击犯罪和维护公民权利方面,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惜伤及无辜,不能为了不使一个有罪之人逃脱法网而甘冒使无辜者蒙受不百之冤的风险。相反,为了确保无辜者不受错误追究,应当选择宁可放纵罪犯。所谓"宁纵勿枉"就是这个道理。
  其实,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保护人民,都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单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法律中的"无罪推定"就很没有意义,因为它会使很多事实上有罪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是,法律的精神就在于其公正性而非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更多的是通过权利来制衡权力而不单纯是为了保障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率。法律采取了"宁纵勿枉"的价值取向,就给司法机关树立了具体行为的方向,在社会中建立了一种高于一般的社会秩序的法治秩序。所以,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一方面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通过自己的辩护活动维护国家的整个法治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这就是法治的出发点,也是法治的根本目的。辩护律师从维护国家法治的高度衡量自己的工作价值,维护"十恶不赦"乃至"恶贯满盈"的被告人应有的、宪法赋予的合法权利--辩护权,并使被告人这一权利在被追诉的过程中得到充分运用,使被告人在充分运用辩护权之后面对审判结果心服口服,无话可讲。这就是对公民权利的维护,是对国家法治精神的维护,更是对老百姓赖以信任的法治体系的维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写入宪法的纲领性目标,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是辩护律师职业的价值取向。
发表于《中国律师》杂志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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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文章::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中辩护律师团的七大法律策划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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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中辩护律师团的七大法律策划谋略
案情简介:日深夜11点50分,在洛杉矶市西区邦迪街(Bundy),一条名贵的纯种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满血迹,使一对散步的夫妇心生疑惑,尾随这条狼狗,来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级公寓楼前,结果发现了两具鲜血淋漓的尸体。他们吓得魂不附体,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门,想借电话报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门声,却把宅主吓得半死,以为来了劫匪,便立刻打911电话报警。洛杉矶市警署两位警官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发现是一宗恶性人命案后,他们便呼叫重案处的刑警前来增援。
大批刑警赶到现场后,经初步调查,证实被害的白人女子35岁,名叫妮可,是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岁,名叫戈德曼(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馆的侍者。两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可的脖子几乎被割断,咽喉和颈椎骨都裸露在外,伤口喷着鲜血;戈德曼身中30余刀,死于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辛普森与妮可的两个孩子尚在二楼熟睡,没有目睹这可怕的场面。
死者身份辨明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布歇(Keith
Bushey)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安排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另外,警方考虑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关注之中。
接着,经过紧张的调查取证,美国洛杉矶警方和检察官掌握了“如山血证”,提起公诉,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是这起人命案的杀人元凶!
审判结果:然而,案子的审理结果出人意料。
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
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4亿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就连在案发现场的血迹经DNA检验都证明是辛普森的,为何“血证如山”却被判无罪呢?
假如你认为是因为辛普森有钱,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将杀人凶手无罪开释。那你完全错了。美国法律,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情况是难以发生的。当年世界著名拳王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
那么,陪审团究竟为什么得出了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依照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辛普森无罪,与辩护律师抓住警方和检方在办案和起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程序失误,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
律师策划:正是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实施有效的法律策划,维护了美国法律的尊严。
律师策划之一:整合美国律师人力资源
人们说得不错,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正因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
Team)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在警署审问和抽取血样之后,辛普森得知自己已沦为头号嫌疑罪犯。为了避开新闻媒体的骚扰,他暂时躲在一位律师朋友位于半山腰的神秘豪宅中,开始筹组“梦幻律师队”。辛普森借用橄榄球术语,给自己挂上了球队老板兼指导的头衔。负责协调指挥全队进攻的“四分卫”(Quarterback)角色,由大名鼎鼎的犹太裔律师萨皮罗(Robert
Shapiro)担任。他曾出任好莱坞影星马龙·白兰度(Marlon
Brando)的律师。冲锋陷阵的跑锋要职,由著名黑人律师柯克伦(Johnnie
Cochran)担任。此公在20世纪70年代曾出任过洛杉矶市副检察长,后来下海创业,成为法律界声望极高的大律师,曾帮助音乐巨星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打过官司。
萨皮罗律师人脉极广,颇有运筹帷幄之才。他从波士顿请来了著名刑事律师李·贝利(Lee
Bailey),此公被誉为美国律师界最拔尖的盘诘高手之一;从纽约请来了舍克(Barry
Scheck)律师,他是擅长在刑事案中应用DNA证据的头号权威;从阿尔巴尼请来了解剖和法医专家贝登(Michael
Baden)博士,他曾在肯尼迪总统被刺案中担任首席法医。由于辛普森案的管辖权属于加州法院,应用加州法律和司法判例,萨皮罗邀请加州法律专家、加州大学圣塔克拉拉校区法学院院长乌尔曼(Gerald
Uelmen)入伙,他曾为“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New York Times Co.v.United
States,1971)的主角艾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担任过辩护律师。
阵容如此强大,萨皮罗仍不放心,由于警方涉嫌非法搜查,事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萨皮罗又说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微茨(Alan
Dershowitz)加盟。这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哥德伯格(Arthur
J.Goldberg,年任职)的法律助理,是全美声望极高的宪法权威和上诉律师。为了确保胜诉,萨皮罗又叫上康涅狄格州警政厅刑事化验室主任李昌钰(Henry
Lee)博士出任专家证人。此公是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以精湛、独特的刑事侦查与证据鉴识技术享誉国际警界,因屡破奇案被媒体誉为“当代福尔摩斯”。此外,辛普森悬赏50万美元巨款,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并雇用了几位著名私人刑事侦探调查凶杀案真相。据行家估算,维持“梦幻律师队”正常运作的全部开销,至少应在600万美元上下。
当然,面对辩方的豪华阵容,检方也毫不示弱,派出了最具实力的检察官出场应战。主持起诉的是“常胜女将”、副检察长克拉克(Marcia
Clark)。她主持起诉过20多宗杀人重罪案,从未输过一场。由于辩方聘请黑人律师担任重要角色,检方遂指派助理检察官达顿(Christopher
Darden)出任克拉克的副手,他是检方阵营中综合素质最佳的黑人检察官。此外,洛杉矶市检察长亲自坐镇,在幕后协调指挥。他先后调集了50余名久经沙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刑事律师参加案情分析和起诉准备。联邦调查局以及洛杉矶和芝加哥警方调遣了数百名刑警和刑事检验专家参与破案和现场勘查。据专家估算,检方为了与“梦幻律师队”过招,至少破费了纳税人800多万美元巨款。即使是有钱有势的富人,在面临国家强大的专政机器时,也难免相形见绌。
律师策划之二:抓住程序问题,打开辩护的突破口
事实证明,洛杉矶市警方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出现了三大失误:
一是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首先,从第一犯罪现场直接调派警官前往辛普森豪宅,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本应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其次,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姗姗来迟,在案发10小时后才来到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可的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最后,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可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可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可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7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过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二是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答。这时,白人刑警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瓦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这一搜查之举,对案子的结局有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务人员若要进入民宅搜查,必须向法官宣誓担保,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列举证据和理由,而且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经法官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并应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获证据报告。警察如果违法搜查,不但会受到警纪严惩,而且会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时一概作废的严重后果。
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警官独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下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发现血手套后,刑警们又找到了更多线索。他们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在预审时,辩方律师指控白人警探心怀偏见,先入为主,早在案发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内定为主要嫌疑犯,然后故意寻找借口,闯入民宅非法搜查。这样,假如法官判决警方违宪,则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会成为“压下不用的证据”(suppressed
evidence),不能在审判时呈堂。但法官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裁决搜查行为合法。尽管如此,在庭辩期间,面对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福尔曼死活也解释不清,作为一个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老手,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为何仍然独自一人,单枪匹马地在住宅内大肆搜查?辩方借此怀疑,福尔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闯入住宅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被告。
三是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6月13日中午12点,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忙赶回洛杉矶时,警方已封锁了他的住宅。主持调查的瓦纳特和兰吉警官让他到警署总部去一趟,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当即随口答应。在审问过程中,瓦纳特告诉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
得到辛普森的血样后,瓦纳特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整整3个小时之后,瓦纳特才将血样交给了刑事检验员丹尼斯·冯(Dennis
Fung),后者当时正在现场取样勘查。在庭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质问,瓦纳特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冯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可是,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柯克伦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骗子”。使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
在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7.9至8.7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换言之,1.4至2.2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辩方律师借此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辩护律师抓住这三大失误,步步进逼,警方和检方只有招架之功,全无反手之力。
律师策划之三:巧借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力
6月17日上午8点,即案发5天后,根据现场血迹化验和DNA测试结果,检方决定立案起诉辛普森。警方要求他在上午10点准时投案自首。此时,“梦幻律师队”中的萨皮罗律师、贝登博士、李昌钰博士等人正在向辛普森了解案情,从他身上采集头发和血液等检验样品。萨皮罗以辛普森情绪低落、心理不稳为理由,请求警方延缓几个小时。上午11时,警方拒绝了延缓的请求,并派出刑警前往神秘豪宅逮捕辛普森。
中午12时左右,当刑警赶到豪宅时,辛普森突然失踪了。临行前,他留下了一封诀别信,信中说:“我与妮可之死毫无关系。我爱她,一直都非常爱她,而且将永远爱她。如果我们之间有什么矛盾的话,那只是我爱她太深。”结尾写道:“请不要为我悲伤,毕竟我一生辉煌,又有好友无数。请大家记住真正的OJ,而不是眼前这个在人生中迷失方向的人。”下午3时,警方在电视上公布了辛普森的照片和汽车牌照资料,宣布他是在逃通缉犯。萨皮罗律师召开记者招待会,向媒体宣读了辛普森的诀别信,并在电视上请求辛普森不要轻生。
辛普森并没有远走高飞,畏罪潜逃。当天下午5点56分,警方在加州高速公路上发现了辛普森的白色野马车。在长达约6个小时的时间中,他乘坐的越野车一直在洛杉矶市郊徘徊。驾车司机是辛普森的队友柯林斯,他一边驾车一边用汽车电话与警方通话,声称辛普森此时躺在后坐,手持枪支,情绪沮丧,如果警方强行截车捕人,辛普森有可能会自杀。这一天下午,当警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越野车后,全美各地电视台突然临时中断节目,画面一律改为现场直播警车跟踪白色野马车的实况,这时,辛普森终于开始与警方对话,他同意束手归案,但要求先回趟家,跟没娘的孩子和家人打声招呼。警方担心会出人命,便同意了他的请求。这样,白色野马车在直升飞机和数十辆警车护送下,浩浩荡荡地缓缓开回了辛普森的家。辛普森与孩子、家人见面并短暂交谈后,警察便将他押上了警车。制造了一场全球瞩目的高速公路大追捕的影视剧情节。
这无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渲染了辛普森人情化的一面。
律师策划之四:利用种族因素,申请管辖法院的变更
&“梦幻律师队”首先要求此案由市区中心的洛杉矶市法院审理。其原因是,案发之地的西区,白人居民较多,而市区中心黑人居民占多数,随机抽样选出的陪审团成员将以黑人为主。检方对此虽然不太情愿,为了防止因种族因素再出现类似两年前的闹事,检方只得同意改变管辖法院。
律师策划之五:正面反击预谋杀人的指控
正式审判开始后,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因为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可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镜重圆,但希望日益渺茫。
辩方律师认为,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当晚9点40分到10点50分之间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因辛普森当晚要赶飞机,他已预约了豪华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这一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后路。因为他必须在短短1小时10分钟之内,驱车前往现场,选择作案时机,执刀连杀两人,逃离凶案现场,藏匿血衣凶器,洗净残留血迹,启程前往机场。整个环节稍有差错闪失,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钟点。这时,出租车司机便会成为重要证人。另外,对辛普森这种缺乏训练和经验的业余杀手来说,使用枪支是最佳选择,根本没必要手执利刃割喉杀人。这种作案方式不仅会弄得自己满身血迹,而且会在凶杀案现场、白色野马车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难以抵赖的“血证”。
据此,辩方直接提出自己的推断,认为,妮可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可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未能按时支付,有可能被黑手党暗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戈德曼与妮可之间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色法拉利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
律师策划之六:抓住证据这个核心做文章
辛普森案没有目击证人,检察官只能使用警方收集的血迹、手套、袜子和血液化验结果等间接证据来指控辛普森,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旁证案件”。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了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律师团抓住这一特点,在证据的可信度上做文章。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但是,辩方律师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换言之,袜子当时并未被穿在脚上,血迹很有可能是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照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
其次,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
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的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却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5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
另一处血迹,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3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
最后,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关于一只血手套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辩方律师坚持认为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辩方提供的解释是,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慌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他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再次,虽然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可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律师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律师策划之七:打出“种族牌”,彻底诋毁检方核心证人的证人资格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律师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他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年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律师请求伊藤法官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辩方律师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福尔曼的证人资格。因为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如撒谎成性或前科累累,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的个人品格上大做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他证词也视为谎言。
法官同意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
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
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分录音。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声色俱厉,重炮猛轰福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
“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拒绝答复辩方律师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之举,这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检方几乎输定了。
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柯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疑犯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
仔细研究辛普森案,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律师的法律策划能力是弘扬职业主义精神的重要条件,如果说精通法律是知识层面的高度,那么律师策划就是运用知识于实践之中的境界。德肖微茨无疑在辛普森案的律师策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是因为有了和他一起的梦幻律师团精心策划,才演绎出了美国20世纪轰动全球的大审判,真正弘扬了律师的职业主义精神。
当德肖微茨这位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竭尽全力为辛普森作无罪辩护的时候;
当他在法庭上视控方出示的诸多有罪证据为无物,死死咬住有罪证据不能排除的合理疑点,并以此作为无罪辩护的突破口而慷慨陈词的时候;
当陪审团终于宣告辛普森无罪,终于让他享受到久久等待的那一份辩护成功的喜悦的时候,
我们禁不住要问,是什么理念支持着他,促使他愿意为辛普森这位世界上没有一位法官会认为他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是为了金钱?为了名声?为了渴望看到一位可能有罪的人被判无罪以证明自己雄辩的才能吗?恐怕都不是。因为这些太过世俗的追求永远不可能造就出一位真正成功的优秀的辩护律师。真正成功的优秀的辩护律师心中追求的不是个案中可能有罪的人被判无罪这种结果的出现,他追求的是他心中的梦——他职业的最高理念——程序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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