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4399少年洛克王国幽系精灵王王不能玩这不是欺诈吗谁来管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有多位年轻人被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以夸大宣传、误导诱骗、虚假承诺方式骗去缴纳了13000元培训费,浪费了一年多的青春时光后在软件行业根本就找不到工作,给市委书记信箱写信反映此事,工作人员回复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告到鼓楼法院、被拖延了近11个月以令人啼笑皆非的判决原告败诉(估计中江找到了关系),上诉到市中院,法官说上诉状里提到的被告欺诈行为不归法院管,并问:有没有到有关部门举报?回避了被告的广告和合同的欺诈问题,中院按欺诈合同的条款有效判决,把中江的违法广告和欺诈合同反映到鼓楼工商局,该局广告合同科告诉我违法广告已过了二年投诉期,法院已经判决合同依法有效、法大于行政,工商局无权再查,并替中江发出威胁:如果再搞下去你儿子以后不要在南京混了。3月11日给《南京网络问政》司法局发帖反映,帖子被隐藏,但由发来短信“您的信件已转至咨询投诉平台,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中”。还没有处理结果。  下面是市法院视而不见的上诉代理词  事实与理由:  一、早在2006年9月就有媒体报道过被上诉人的招生广告有夸大宣传、玩弄文字游戏的劣迹,被上诉人不但不思悔改,到2008年4月又用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的方式在《现代快报》上登招生广告,广告词用“来中江工作有保障 政府有补贴”,“有口皆碑--每一个学员都就业!高就业质量!”在这广告的诱惑下我们到中江去咨询,负责招生的ZL老师满口承诺解决就业,不就业退还全部培训费,学期只有八个月,并给我们看了合同,合同是《教学与就业合同》,培训内容是“乙方报名参加甲方软件项目式培训java经典就业班”,在被上诉人的虚假承诺、欺骗误导下我们一次性缴纳了13000元培训费,于日开课,一直到2009年3月中旬结业,校长ZML在班上作了结业讲话。结业后多位学员在软件行业连低就业质量的工作都找不到,就业事实与被上诉人的广告宣传,合同承诺大相径庭!害得多位学员被骗了13000元培训费,浪费了一年多的青春时光后在软件行业就业无望的情况下为了生活无奈地另谋生路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招生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必须承担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责任!被上诉人还必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责任。  二、被上诉人是个私人办的培训学校,学员经培训结业后由推荐就业的老师联系、打听哪家软件公司招人,然后帮学员报个名,由学员去笔试面试,这种就业方式被上诉人只能与学员签订《java软件培训合同》、《教学与培训合同》。可偏偏被上诉人在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合同、在没有软件企业订单的情况下与学员签订的是只有确定了用人单位、招生即招工才能签订的《教学与就业合同》,正是被上诉人在没有软件企业订单的情况下招生,这就是多位学员结业后长时间找不到工作的根本原因。被上诉人必须拿出日开课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定制合同,拿不出就是欺诈行为!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教学与就业合同》依法有效,那么也应该同时判决被告付给原告结业后4个月未能就业的工资,因为签订《教学与就业合同》就是教学合同和就业合同,教学与就业是同步的
,学员结业之日就是就业之日! 被上诉人根据合同把结业的学员直接输送、派遣、安排到软件公司就业由 用人单位发工资,没能解决就业的中江必须发给工资!否则就是欺诈行为!一审判决没有认清《教学与就业合同》的定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是个缺胳膊少腿的判决。  三、被上诉人制定的格式合同培训内容是“乙方报名参加甲方软件项目式培训java经典就业班”,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故意用十分罕见的“java经典就业班”一词来诱惑学员报名缴费签合同,上诉人正是在“经典就业班”一词的诱惑欺骗下缴费签合同的,上诉人原以为参加被上诉人的“java经典就业班”能够在培训结业后直接进入高档次的软件企业就业,可是经过几个月的东奔西跑、笔试面试后连拿当年850元南京市最低工资的软件公司都找不到,被上诉人的《java经典就业班》一词严重违法违规!属于严重欺诈行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庭不应该对合同中举世罕见的《java经典就业班》这一欺诈用词视而不见。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教学与就业合同》依法有效,那么同时也应该判决被上诉人按学员结业后进入高档次的软件企业就业的待遇付给工资!只有这样判决才合情合理,才有说服力。  四、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用“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不就业退还全部培训费,上诉人原以为被上诉人“承诺解决就业”就是培训就业后由学校直接输送、安排、派遣到软件企业就业,可实际结果是“承诺解决就业”的和其他100%推荐就业的学校学员在一起笔试面试争就业机会,被上诉人的《java经典就业班》学员与其他学校普通培训班的学员在一起争职位抢饭碗,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这种就业方式违背了广告“工作有保障”、“高就业质量”、违背了合同《教学与就业合同》、“java经典就业班”的定义,是违法的广告和具有欺诈性质的合同。上诉人认为即使一审法庭在偏袒被上诉人的情况下也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五十四条来对待合同。  五、被上诉人不但会欺骗学员,而且提供假证据欺骗一审法庭,2010年一月被上诉人接到起诉书后才制作了 日学校的结业证书欺骗法庭,真实情况是2009年3月中旬已经全部结业了,在3月中旬参加江苏省人事厅的考试后没再上一次课,被上诉人从来没有一次要求未能就业的学员返校,而是多位未能就业的学员多次返校要求解决就业,难道要放假三个月才算结业吗?考试拿到江苏省人事厅证书的学员都不发学校的证书,考试拿不到人事厅证书的才发学校的证书,证明人:JZD手机号、XYS手机号。经过几个月的奔波后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的招生广告和合同承诺是个大骗局,面对着当时java软件程序员过剩,上诉人的精神压力很大,为了缓解精神压力,为了生活于2009年7月中旬无奈地到**一家与大学专业有关的民营企业去试用。被上诉人在辩状中混淆职业技术培训与学历教育的就业概念,忽悠、欺骗不知道java软件程序员是干什么工作的法官,法庭也没有核实调查事实真相。一个非计算机专业的培训生花费了高额培训费、浪费了一年多的青春时光除了会写初级java软件程序代码外什么都不会,对自己和单位的电脑软件硬件出故障束手无策,进不了软件企业工作毫无用处。  六、被上诉人用欺骗性违法招生广告和欺诈性违法合同把学员骗来培训,解决不了成绩优秀的学员就业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其恶意设置的没有时间表的重读一次拒绝退款实在卑鄙无耻!重读就是留级、只有留级才重读,上诉人认为重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里的条款。  以上代理词供审判长、合议庭参考,上诉人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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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标想方设法做善事捐款,而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董事长孟*却在想方设法用夸大宣传、玩弄文字游戏、误导诱骗、虚假承诺来骗年轻人的钱,两人的差距咋就那么大呢?
  挖嘎嘎,楼主说的蛮有道理
  这是刚刚在《南京网络问政》里给司法局发的帖子  3月11日我发帖咨询一个棘手的司法问题,网上未显示,但手机上收到发来的短信“您的信件已经转至咨询投诉平台,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中。”已经20多天了未见答复,我准备在《直通中南海》给中央领导人和司法部门留言咨询这个司法难题,先告知一下。我的问题是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制定的格式合同有欺诈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里多项条款,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四十二条、法院也应该按四十一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等条款来判决,可是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说《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不归法院管,合同欺诈行为不归法院管,并问有没有到有关部门举报?以违法合同有效来判决。反映到鼓楼工商局,工商局说法院已经判决合同依法有效,法大于行政、工商局不能再过问,那么这个司法难题怎么解释?
  楼主是火星人,坚定完毕--+
  看看中江的违法招生广告
  上面的帖子是前年3.15写的,现在认识到是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在上面找到了关系使法院作出了枉法裁判,仔细研究一下法院的判决书是漏洞百出、洋相百出、是削足适履、助纣为虐、法官“眼花”耳聋的判决。  中江制定的欺诈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可是鼓楼法院的法官就像是个小学文化不懂法律的人为帮助被告获胜作出的判决,法官竟然读不懂教学与就业同步的《教学与就业合同》,把就业合同当作培训合同来看待,竟然读不懂什么叫《java经典就业班》,因此判决书里只字不提。合同约定“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法官“眼花”把“甲方承诺乙方”弄丢了,判决书里只剩“解决就业”了。  一个非计算机专业的学员学了java只会写初级代码,连计算机软件硬件出故障都不会处理,基本的软件都不会运用,进不了软件行业没有任何用处、没有任何知识、没有任何技术,13000元白白地被缺德的奸商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骗去了,一年多的青春时光白白地浪费了。  一审法官在故意拖延了11个月竟然不去调查了解学java是干什么的情况下,在对java一窍不通的情况下判决“原告虽然就业单位为高分子行业,但并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对其培训的经历和结果作了综合考虑。”是极不负责任的、无知的主观臆断!  这种无知的判决会被懂行的嘲笑的!如果中江的学员找不到工作去到招工难的单位干装修工、搬运工、那位法官也会判决“原告虽然就业单位为招工难的装修工、搬运工岗位,但并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对其培训的经历和结果作了综合考虑”。纯属狗屁不通的判决!  一个没有学历的、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校方承诺解决就业,除了呆子、弱智者外人人都知道是专业就业,偏偏那位法官不知道,给人的感觉是法官为帮助被告获胜不惜与呆子、弱智者为伍。  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当庭向法官提交了被告的违法招生广告原件,这个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和必须承担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款应该发回重审或改判,但这个违法招生广告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弄“丢”了,原告的上诉代理词也弄丢了,当然法律的尊严、法庭的威信、法官的良心也弄丢了。中院法官判原告找不到工作没有根据被告的管理条例申请留级重读一次败诉。二院的法官只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第五条、第八条,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有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江的赵校长得意忘形、利令智昏地把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发到了网上,还扬言发到原告的单位网上,叫原告在南京混不下去,原告单位会辞退原告。赵校长啊你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啊,也是在砸法官的脚啊,你们是靠找关系可耻地胜诉的判决书怎么能随便发呢?你这是在揭露司法腐败啊,揭露你们的欺诈行为啊。法院判你们胜诉了,你们到现在还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在拿法院的判决当放屁啊,原告败诉了尊重法院的判决,被告胜诉了拿法院的判决当放屁是罕见的。  根据本人打官司的经历,只要有小学文化人人都可以当法官!想帮谁打赢官司判决书可以断章取义、削足适履、扬恶弃善,法官可以“眼花”耳聋。  中江聘的那位杜律师(女)狗胆包天在法庭上说假话欺骗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应该清除出律师队伍!  原来不准备再发帖子的,因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至今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拿法院的判决当放屁!故补充发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制定格式合同的中江骗了学员的高额培训费解决不了就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要求对方留级重读一次,法官的判决违背了第三条,作出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判决。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 法官免除了制定格式条款方的责任,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判决该条款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本案法官作出了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判决。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原告依据这一条告到鼓楼法院,但法官对教学与就业同步的《教学与就业合同》不理解,教学任务完成了,没能就业怎么办?合同约定参加“java经典就业班”,其结果是“java经典失业班”是怎么回事?法官根本就不懂什么叫java,合同约定“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甲方承诺等于放屁怎么办?法官“眼花”没看到合同中的“甲方承诺乙方”,这明明白白是被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案子,可能是法官根本就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有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个案子明明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是法官判决被告给学员造成的重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免责条款有效。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原告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明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为订《教学与就业合同》培训结业之日就是就业之日,以为参加“java经典就业班”就是到高档次的软件行业就业,以为“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就是把合格的学员直接输送、安排、派遣到软件企业就业。其结果大相径庭,请求法院按五十四条变更或者撤销,但市中院不但不采纳而且把原告提供的被告违法招生广告和上诉代理词都弄“丢”了。错误的判决会使法律失去尊严,法庭失去威信,法官失去良心和人格。  根据本人这个官司的经历,只要有小学文化都可以当法官,你看法官不懂什么叫java也不去咨询一下,不去调查了解一下学java是干什么的就判决“但并能不排除用人单位对其培训的经历和结果作了综合考虑”纯属不负责任的、无知的主观臆断,这种无知的判决要被懂行的人嘲笑的!想帮助被告打赢官司可以把合同约定的“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里的“甲方承诺乙方”眼花“丢掉。向市中院提交被告的违法招生广告和上诉代理词可以随意丢弃,可以扬恶弃善、竟然判决原告没有申请留级重读一次,制定格式条款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违法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制定格式合同的中江骗了学员的高额培训费解决不了就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要求对方留级重读一次,法官的判决违背了第三条,作出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判决。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 法官免除了制定格式条款方的责任,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判决该条款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本案法官作出了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判决。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原告依据这一条告到鼓楼法院,但法官对教学与就业同步的《教学与就业合同》不理解,教学任务完成了,没能就业怎么办?合同约定参加“java经典就业班”,其结果是“java经典失业班”是怎么回事?法官根本就不懂什么叫java,合同约定“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甲方承诺等于放屁怎么办?法官“眼花”没看到合同中的“甲方承诺乙方”,这明明白白是被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案子,可能是法官根本就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有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个案子明明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是法官判决被告给学员造成的重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免责条款有效。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原告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明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为订《教学与就业合同》培训结业之日就是就业之日,以为参加“java经典就业班”就是到高档次的软件行业就业,以为“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就是把合格的学员直接输送、安排、派遣到软件企业就业。其结果大相径庭,请求法院按五十四条变更或者撤销,但市中院不但不采纳而且把原告提供的被告违法招生广告和上诉代理词都弄“丢”了。错误的判决会使法律失去尊严,法庭失去威信,法官失去良心和人格。  根据本人这个官司的经历,只要有小学文化都可以当法官,你看法官不懂什么叫java也不去咨询一下,不去调查了解一下学java是干什么的就判决“但并能不排除用人单位对其培训的经历和结果作了综合考虑”纯属不负责任的、无知的主观臆断,这种无知的判决要被懂行的人嘲笑的!想帮助被告打赢官司可以把合同约定的“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里的“甲方承诺乙方”眼花“丢掉。向市中院提交被告的违法招生广告和上诉代理词可以随意丢弃,可以扬恶弃善、竟然判决原告没有申请留级重读一次,制定格式条款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违法合同有效。
  第9楼的这个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改为第四条。
  现在认识到是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在上面找到了关系使法院作出了枉法裁判,仔细研究一下法院的判决书是漏洞百出、洋相百出、是削足适履、助纣为虐、法官“眼花”耳聋的判决。  中江制定的欺诈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可是鼓楼法院的法官就像是个小学文化不懂法律的人为帮助被告获胜作出的判决,法官竟然读不懂教学与就业同步的《教学与就业合同》,把就业合同当作培训合同来看待,竟然读不懂什么叫《java经典就业班》,因此判决书里只字不提。合同约定“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法官“眼花”把“甲方承诺乙方”弄丢了,判决书里只剩“解决就业”了。  一个非计算机专业的学员学了java只会写初级代码,连计算机软件硬件出故障都不会处理,基本的软件都不会运用,进不了软件行业没有任何用处、没有任何知识、没有任何技术,13000元白白地被缺德的奸商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骗去了,一年多的青春时光白白地浪费了。  一审法官在故意拖延了11个月竟然不去调查了解学java是干什么的情况下,在对java一窍不通的情况下判决“原告虽然就业单位为高分子行业,但并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对其培训的经历和结果作了综合考虑。”是极不负责任的、无知的主观臆断!  这种无知的判决会被懂行的嘲笑的!如果中江的学员找不到工作去到招工难的单位干装修工、搬运工、那位法官也会判决“原告虽然就业单位为招工难的装修工、搬运工岗位,但并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对其培训的经历和结果作了综合考虑”。纯属狗屁不通的判决!  一个没有学历的、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校方承诺解决就业,除了呆子、弱智者外人人都知道是专业就业,偏偏那位法官不知道,给人的感觉是法官为帮助被告获胜不惜与呆子、弱智者为伍。  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当庭向法官提交了被告的违法招生广告原件,这个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必须承担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款应该发回重审或改判,但这个违法招生广告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弄“丢”了,原告的上诉代理词也弄丢了,当然法律的尊严、法庭的威信、法官的良心也弄丢了。中院法官判原告找不到工作没有根据被告的管理条例申请留级重读一次败诉。二院的法官只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第五条、第八条,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有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江的赵校长得意忘形、利令智昏地把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发到了网上,还扬言发到原告的单位网上,叫原告在南京混不下去,原告单位会辞退原告。赵校长啊你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啊,也是在砸法官的脚啊,你们是靠找关系可耻地胜诉的判决书怎么能随便发呢?你这是在揭露司法腐败啊,揭露你们的欺诈行为啊。法院判你们胜诉了,你们到现在还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在拿法院的判决当放屁啊,原告败诉了尊重法院的判决,被告胜诉了拿法院的判决当放屁是罕见的。  根据本人打官司的经历,只要有小学文化人人都可以当法官!想帮谁打赢官司判决书可以断章取义、削足适履、扬恶弃善,法官可以“眼花”耳聋。  中江聘的那位杜律师(女)狗胆包天在法庭上说假话欺骗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应该清除出律师队伍!  原来不准备再发帖子的,因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至今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拿法院的判决当放屁!故补充发帖。
  前面早就说过绝笔不再写了,其目的是缓解矛盾,是希望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履行法院的判决,你们是靠找关系可耻地胜诉的,对你们的违法招生广告和欺诈合同给学员造成的损失至少给个道歉,三年多来不给任何答复,逼着我不得不再写,原来不打算写的内容必须写出来!由此造成的后果一切由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负责!  2009年下半年去学校找到赵校长和孟主管(女),要求退款或部分退款遭到拒绝,当时我告诉他们不退款就在网上发帖子。给市委书记信箱发信件反映这个情况,工作人员回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日由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诉到鼓楼法院,4月12日开庭由一位姓张的女助理法官开庭,她说主审法官很忙由她代理,得到原告被告同意开庭。开庭后到5月上旬那位女助理法官给我打电话说“你的律师到现在还没有把代理词交到法院,马上就要判决了”,要我催促律师三天内必须把代理词交到法院,我立即问判决会有什么结果,她说“这个不好说,你的律师会帮你打赢官司的”,我问:“能打赢?”她连说了几遍“你的律师是学法律的!”律师把代理词交上后实指望鼓楼法院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公正判决!没料想这时中江在法院找关系了,法院为帮助被告胜诉故意拖延了时间。  9月6日鼓楼法院第二次开庭,在法庭上可以感觉到那位审判长想帮助被告胜诉。按理说这个简单的民事案开庭后一个月就应该判决了,但法官为了被告的利益故意拖延时间,直到11月底不见判决,我给《南京网络问政》市法院发帖反映情况,在市法院发言人的过问下鼓楼法院才在12月初下判决书,不然要拖到12月底判决。  找一个文盲评理,文盲都知道问一声原告花高额培训费学“Java”是干什么的?学了“Java”技术有什么用处?被告收取高额培训费培训的目标是什么?可是堂堂的鼓楼法院法官竟然连文盲都不如!不去进行法庭调查,在不知道学“Java”是干什么的情况下,在不知道学了“Java”有什么用处的情况下,在不知道被告收取高额培训费培训的目的是什么的情况下,在对学“Java”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把“Java”写代码技术当成万能技术作出了令人耻笑的判决。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解决就业问题,但并未对就业岗位的专业性进行约定,更未明确原告就业时必须为软件开发岗位”,可爱的法官啊,你比文盲还无知啊!为你的低级无知我都感到脸红啊,请你说说学了“Java”进不了软件行业干程序员还能干什么?能开火车还是能开飞机?能造桥铺路还是能搞机电维修?或是当医生给病人动手术开刀?如果你回答不了请你找被告回答。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培训教材全是Java软件教材、提供的推荐去笔试面试的单位全是软件行业,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乙方报名参加甲方软件式项目Java经典就业班”,怎么到你法官这里就判决为“但并未对就业岗位的专业性进行约定”?“更未明确原告就业时必须为软件开发岗位”,比文盲还无知的法官啊,被告连专业就业都解决不了,请问学了Java被告还能解决到什么岗位?什么岗位需要只会写“Java”代码的程序员?是公务员岗位还是中小学教师岗位?是会计岗位还是医生岗位?法官你问过被告还能解决到什么岗位吗?我看最合适的是法官岗位,因为任何人干法官处理这个案子都要了解什么是“Java”?都要问一声学“Java”是干什么的?任何有良心的人都不会作出这种呆子、傻子类无知的判决!  一审判决“况且原告虽然就业单位为高分子行业,但并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对其培训的经历和结果作出了综合考虑”是极不负责任的、无知的主观臆断!这种无知的判决会被软件行业、高分子行业和其他行业的人士嘲笑的!会被懂行的人讥为狗屁不通的判决!  学员花了高额培训费学了“Java”只能到软件行业干程序员参加集体作业写软件代码!学了“Java”进不了软件行业没有任何用处!没有任何技术!没有任何知识!电脑软件硬件出故障不会处理,基本软件不会运用,对工作没有任何帮助,13000元白白地被缺德的奸商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骗去了!一年多的青春时光白白地浪费了!多个好的就业机会白白地浪费了!  法官:你知道学了“Java”进不了软件行业干写代码的程序员工作还有其他用处吗?到其他行业能干什么呢?是不是到其他行业去可以打扫厕所?如果到其他行业去打扫厕所你也会判决“原告虽然就业岗位为打扫厕所,但并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对其培训经历和结果作出了综合考虑”吧?也许这就是你法官的德行?  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中院的法官也同样不知道学“Java”是干什么的?在对学”Java“技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支持了一审的判决,同时把原告提供的被告违法招生广告弄“丢”了,原告的上诉代理词也弄"丢“了。被告制定的《教学与就业合同》连起码培训起至时间,培训的学时课时是多少,培训费用是多少都没有,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法官没有看出来,倒是根据管理条例里“培训结束后,没有违纪行为但学习成绩差的学员或非学员个人放弃、耽搁等人为原因未获得就业者,经申请可获的一次重学相关课程的机会”判决在被告没有本事解决就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申请留级重读一次败诉,奸商玩弄文字游戏的缺德伎俩竟然把市中院的法官忽悠了,因此市中院法官作出了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判决。  中江的就业理论是畜生乱伦合法的理论,一只公鸡是不分祖母、外祖母、母亲、姐妹、女儿的,只要是母鸡都能上。人不是畜生!不能乱伦!化了高额培训费学了“Java”找不到工作,在软件行业就业无望的情况下另谋与“Java”无关的职业算就业了是畜生乱伦合法的理论!  如果以上言论对法官有不恭之处由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负责,因为在市中院助理法官指出合同有瑕疵,多次劝说调解,被告那位孟主管(女)坚决拒绝调解!因为她已经知道找到了关系法院会判它们胜诉的,因为它们至今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拿法院的判决当放屁!
  我们专业盖楼的。同志们上~
  在其他版里早就说过绝笔不再写了,其目的是缓解矛盾,是希望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履行法院的判决,你们是靠找关系可耻地胜诉的,对你们的违法招生广告和欺诈合同给学员造成的损失至少给个道歉,三年多来不给任何答复,逼着我不得不再写,原来不打算写的内容必须写出来!由此造成的后果一切由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负责!  日我到中江要求退款被赵校长、孟主管拒绝,我告诉他们不退款要在网上发帖子揭露中江的欺骗行为。给市委书记信箱写信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回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日由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诉到鼓楼法院,4月12日开庭由一位姓张的女助理法官开庭,她说主审法官很忙由她代理,得到原告被告同意开庭。开庭后到5月上旬那位女助理法官给我打电话说“你的律师到现在还没有把代理词交到法院,马上就要判决了”,要我催促律师三天内必须把代理词交到法院,我立即问判决会有什么结果,她说“这个不好说,你的律师会帮你打赢官司的”,我问:“能打赢?”她连说了几遍“你的律师是学法律的!”律师把代理词交上后实指望鼓楼法院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公正判决!没料想这时中江已经在法院找关系了,法官为帮助被告胜诉故意拖延了时间。  9月6日鼓楼法院第二次开庭,在法庭上可以感觉到那位审判长想帮助被告胜诉。按理说这个简单的民事案开庭后一个月就应该判决了,但法官为了被告的利益故意拖延时间,直到11月底不见判决,我给《南京网络问政》市法院发帖反映情况,在市法院发言人的过问下鼓楼法院才在12月初下判决书,不然要故意拖到12月底判决。  找一个文盲评理,文盲都知道问一声原告花高额培训费学“Java”是干什么的?学了“Java”技术有什么用处?被告收取高额培训费培训的目标是什么?可是堂堂的鼓楼法院法官竟然连文盲都不如!不去进行法庭调查,不去咨询业内人士,在不知道学“Java”是干什么的情况下,在不知道学了“Java”有什么用处的情况下,在不知道被告收取高额培训费培训的目的是什么的情况下,在对学“Java”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把“Java”写代码技术当成万能技术作出了令人耻笑的判决。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解决就业问题,但并未对就业岗位的专业性进行约定,更未明确原告就业时必须为软件开发岗位”,可爱的法官啊,你比文盲还无知啊!为你的低级无知我都感到脸红啊,请你说说学了“Java”进不了软件行业干程序员还能干什么?能开火车还是能开飞机?能造桥铺路还是能搞机电维修?或是当医生给病人动手术开刀?如果你回答不了请你找被告回答。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培训教材全是Java软件教材、提供的推荐去笔试面试的单位全是软件行业程序员职位,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乙方报名参加甲方软件式项目开发Java经典就业班”,怎么到你法官这里就判决为“但并未对就业岗位的专业性进行约定”?“更未明确原告就业时必须为软件开发岗位”,比文盲还无知的法官啊,被告连专业就业都解决不了,请问学了Java被告还能解决到什么岗位?什么岗位需要只会写“Java”代码的程序员?是公务员岗位还是中小学教师岗位?是会计岗位还是医生岗位?法官你问过被告还能解决到什么岗位吗?我看最合适的是法官岗位,因为任何人干法官处理这个案子都要了解什么是“Java”?都要问一声学“Java”是干什么的?任何有良心的人都不会作出这种呆子、傻子类无知的判决!  合同约定“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一审法官“眼花”把“甲方承诺乙方”弄丢了,被告既没有本事解决到软件行业就业,更没有本事解决到其他行业就业,法官你怎么不说说“本院认为”?  一审判决“况且原告虽然就业单位为高分子行业,但并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对其培训的经历和结果作出了综合考虑”是极不负责任的、无知的主观臆断!这种无知的判决会被软件行业、高分子行业和其他行业的人士嘲笑的!会被懂行的人讥为狗屁不通的判决!  学员花了高额培训费学了“Java”只能到软件行业干程序员参加集体作业写软件代码!学了“Java”进不了软件行业没有任何用处!没有任何技术!没有任何知识!电脑软件硬件出故障不会处理,基本软件不会运用,对工作没有任何帮助,13000元白白地被缺德的奸商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骗去了!一年多的青春时光白白地浪费了!多个好的就业机会白白地错过了!  法官:你知道学了“Java”进不了软件行业干写代码的程序员工作还有其他用处吗?到其他行业能干什么呢?是不是到其他行业去可以打扫厕所?如果到其他行业去打扫厕所你也会判决“原告虽然就业岗位为打扫厕所,但并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对其培训经历和结果作出了综合考虑”吧?也许这就是你法官的德行?  合同约定“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被一审法官“眼花”把“甲方承诺乙方”弄丢了,被告收了高额培训费既没有本事解决到软件行业就业,更没有本事解决到其他行业就业,法官你怎么不说说“本院认为”?  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中院的法官也同样不知道学“Java”是干什么的?不去进行法庭调查,不去咨询业内人士,在对学”Java“技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在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第四十二条、五十四条的情况下支持了一审的判决,同时把原告提供的被告违法招生广告弄“丢”了,原告的上诉代理词也弄"丢“了。被告制定的《教学与就业合同》连起码培训起至的时间是哪年那月?培训的学时是多少?课时是多少?培训费用是多少都没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法官没有看出来,倒是荒唐地根据管理条例里“培训结束后,没有违纪行为但学习成绩差的学员或非学员个人放弃、耽搁等人为原因未获得就业者,经申请可获的一次重学相关课程的机会”,判决在被告没有本事解决就业的情况下,成绩优秀的原告没有申请留级重读一次败诉,奸商玩弄文字游戏的缺德伎俩竟然把堂堂的南京市中院的法官给忽悠了,因此市中院法官作出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判决。  作为法官不知道学“Java”是干什么的,不去进行法庭调查,不去咨询业内人士把学“Java”当成万能技术来判决是你的耻辱!为了一万多元的官司帮助被告胜诉不惜自贬自贱为呆子傻子一类值得吗?同时也给法院增加了一次枉法裁判的记录,如果法官不承认枉法裁判你能对漏洞百出、洋相百出的判决书作出解释吗?  中江的就业理论是畜牲乱伦合法的理论,一只公鸡是不分祖母、外祖母、母亲、姐妹、女儿的,只要是母鸡都能上。人不是畜牲!人不能乱伦!花了高额培训费学了“Java”找不到工作,在软件行业就业无望的情况下另谋与“Java”无关的职业算就业了是畜牲乱伦合法的理论!请中江不要把畜牲乱伦的理论用在解决就业的理论上,因为你们现在还不是畜牲!  如果以上言论对法官有不恭之处由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负责,因为在市中院助理法官指出合同有瑕疵,多次劝说调解,被告那位孟主管(女)坚决拒绝调解!因为她已经知道找到了关系法院会判它们胜诉的,因为它们至今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拿法院的判决当放屁!
  这个案子法官的判决错误是非常严重的!一是把学Java只能到软件行业写Java代码的技术当成了通用技术、万能技术来判决。二是法官把多位学员发现中江是骗子,在学了Java无法进软件行业就业的情况下自谋任何工作都当成了到软件行业干写Java软件代码的工作,这种无知的判决呆子、傻子都能干法官!  请问判中江胜诉的法官:你出生后吃你母亲的奶喊你母亲妈妈,以后吃牛奶看见奶牛也喊妈妈吗?同样都是吃奶啊,根据你们的判决看见奶牛你们也应该喊妈妈呀!  合同约定“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包括学员自己找到工作,确实有极少数计算机专业的学员自己找到了比学校推荐的更好的就业单位。原告是发现中江是骗子,在软件行业就业无望的情况下为缓解精神压力才不情愿地找一家没有公积金,没有奖金,没有宿舍的私企临时就业的,在发现同班多位同学都无法解决就业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的,可悲啊,连中江赵校长的亲朋好友儿子徐ys考有省人事厅Java证书都解决不了就业啊,一直守到年底只好另谋职业了。  中江称原告已经找到了工作, 作为有一点头脑的法官,应该了解一下找到了什么工作?是拿高薪的软件行业专业就业?是公务员吗?是事业单位还是效益好的垄断国企?原告已经说明是发现受骗的情况下另谋不满意的职业的,如果不被骗去培训耽误早就进效益好的外企了。告诉你法官:原告大学毕业专业就业率100%,未毕业就与苏南一家现在是国家高科技企业签了合同,工作了二年半因不想在橡胶、塑料、涂料行业工作,辞职换行业被骗的。如果法官认为原告是因学了Java而找到了工作,那么我也认为法官是弱智儿、脑残人士、是外星人。  作为法官不能把学开火车、汽车技术当不上火车汽车司机去骑电动车,摩托车送快递、送煤气罐职业也当成开火车、汽车就业了,虽然都是车不一样啊!不能把牛肉羊肉与青菜白菜当成一个价啊,虽然都是菜价格不一样啊。不能为了被告胜诉自贬自贱与呆子傻子一样啊。  这个案子好比一个人参加公务员考试培训,培训学校收取了学员高额培训费承诺考上公务员,结果屡次考不上公务员,发现培训学校是骗子,为了生活去干扫马路的保洁员,培训学校在法院找到了关系,法官判决干保洁员等同于公务员就业了,培训学校履行了合同。  作为中江本来就有玩弄文字游戏的劣迹,这次玩弄文字游戏的缺德伎俩竟然把比文盲还无知的法官给忽悠了、愚弄了。  中江用欺骗的手段收取了高额培训费学Java软件开发技术,解决不了学员就业,学员发现被骗,在就业无望的情况下找到任何工作都算是Java就业,都算作到软件行业干程序员写代码的工作是诈骗的行为!是诈骗犯忽悠、愚弄学员、法官的行为!  奸商中江是个一嘴三个屁,一屁三个谎的培训学校,不但用违法招生广告和欺诈合同欺骗学生,而且狗胆包天欺骗法官。同样学Java其他培训学校是4--6个月,你们用了10个月!结业后还要欺骗法官放假4个月算结业!2009年2月参加江苏省人事厅考试后宣布结业,校长赵ML作了结业讲话后没有再上一次课,也没有一次要求学员再到校,同时把学员的求职简历发到了网上,给法官提供的推荐就业笔记上就有3.19日上午原告去焦点科技面试记录,有4.8日去亚信,4.9日去保旺达,4.14去联创......以及同班同学的面试通知记录。但中江以江苏省人事厅6月18日发Java考试合格证书和临时制作的中江结业证欺骗法官是6月18日结业的,与三月份开始推荐就业自相矛盾,请问中江:原告这个班结业后再放假四个月算结业吗?赵校长2月下旬在全班的结业讲话是放狗屁吗?如果是6月18日结业,当时都没有找到工作为什么不再举行一次结业仪式宣布结业呢?为什么不敢同意证人出庭作证呢?我买的房改房付款后一年多才拿到房产证从哪天算起?
  早就说过不写了,在中江赵校长面前也说过不写了,但,你们确实是用违法招生广告和欺诈合同骗了我的钱,有明显的违法欺诈行为!只不过你们是找到了关系使法官做出了枉法裁判,对这种情况至少给个合理的说法,你们是利用司法腐败可耻地胜诉的!矛盾一点也没解决!真的不想再写了,是你们中江逼着我必须写,真的想把我发的帖子全部删除,但,是你们中江不让我删!  你们中江是靠找关系使法官枉法裁判可耻地胜诉的,如果不是找关系法官不可能按照你们的要求一审在故意拖延时间后不去进行法庭调查做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解决就业问题,但并未对就业岗位的专业性进行约定,更未明确原告就业时必须为软件开发岗位和二审法官做出“因涉案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原告必须在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开发岗位就业”的文盲不如的弱智判决,这种判决不就是说明你们就是个大骗子吗?不就是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吗?  请中江说说你们骗取了学员的13000元高额培训费学了“Java”解决不了“Java”专业就业还能干什么工作?说不出来你们就是混蛋!就是狗、杂、种!不是我要骂你们是狗、杂、种!是你们自己要做狗、杂、种的!请问:你们在法院找关系为什么不向法官说明什么是“Java”?学“Java”是干什么的?你们解决不了“Java”专业就业,这个只会写初级Java代码的技术还能干什么工作?由于你们没有告诉法官什么是“Java”培训,致使法官把学“Java”只能到软件企业参加集体作业写Java代码的技术当成了万能技术,把Java程序员职业当成万能职业做出了令人耻笑的判决!法官不知道学“Java”是干什么的错误判决是法官的耻辱!是你们忽悠、愚弄了法官,让法官出丑,让法院丢脸,让法律失去尊严,让司法蒙羞的!  本来一审法官就不知道学“Java”是干什么的,又不去进行法庭调查和咨询一下专业人士,连文盲都不如!像个弱智儿一样认为就是“解决就业”,把学“Java”当成了万能技术、万能职业做出了令人耻笑的判决。你们是搞软件开发技术培训的,一审法官的错误判决你们是知道的!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指出合同有瑕疵反复劝说调解,你们坚决拒绝调解,因为你们知道已经找到了关系会胜诉的,你们拒绝调解就是恶意让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再次做出令人耻笑的判决!恶意让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出丑!恶意让市中级人民法院丢脸!恶意让法律再次失去尊严!恶意让司法再次蒙羞!恶意让法院增加一次枉法裁判的记录!所以说你们中江的老板和负责人就是个混蛋透顶的狗、杂、种!  你们制定的《教学与就业合同》没有培训的起止日期,没有培训的课时、学时、课程、地点和培训费用,没有就业的方向,没有履行合同的期限,违反了《合同法》第十二条,一个吃青春饭的职业培训竟然没有就业时间表,是个典型的违法合同!欺诈合同!是个缺德的奸商恶意炮制的欺诈合同!当然法官明知是欺诈合同也会装呆装傻的。你们靠找关系可耻地胜诉后得意忘形、利令智昏地把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发到了网上,不就是恶意让法官丢人吗?让司法蒙羞吗?  你们用违法招生广告和欺诈合同骗了学员的钱,浪费了学员一年多的青春时光,解决不了专业就业,学员发现你们是骗子,为了生活自谋任何职业都算“Java”就业,感觉你们就像妓女一样,妓女与任何男人发生性行为都可以算是自己的丈夫。试问:你们中江的老板和负责人上辈有人做过娼妓吗?或者你们是娼妓携养长大的?不然你们怎么会把妓女卖淫的理论用在专业就业上?难道与妓女性交过的嫖客都算是你们的爸爸吗?  现在南京的人才市场每月每周都有招聘会,网上招聘的职位更是数以千计,职介所里很多就业岗位招不到人,一个就业率100%工科专业的本科生为了改行缴纳了13000元培训费参加“Java”经典就业班,就是为了到软件行业就业,浪费了一年多的青春时光学了只会写“Java”初级代码的技术,经考试拿到了江苏省人事厅Java程序员证书,培训学校根本无法解决专业就业,虽然合同有“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但这个吃青春饭的职业竟然没有就业时间表,解决不了就业要求学员申请留级重读一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判决原告没有根据中江的管理制度申请留级重读一次败诉,真是荒唐之极!龌龊之极!  一个女人领了结婚证后与其他多位男人发生性行为,估计审判这个案子的法官也会判决“结婚证上并没有明确女人必须与其结婚的男人同居,更未明确女方不可以与其他男性发生性行为”。  如果我向省高院申诉或申请再审你们又要去找人找关系,又要使法官出丑。现在将错就错,希望你们履行法院合同依法有效的判决,履行你们制定的教学与就业同步的《教学与就业合同》,即结业之日就是就业之日,解决不了就业必须按就业发工资,履行参加“Java经典就业班”高薪就业的合同,不履行合同就是拿法院的判决当放屁!不履行合同你们就是混蛋!就是狗、杂、种!你们解决不了专业就业要求成绩优秀的学员留级重读一次的前提就是按就业发工资,原告决定把这个工资捐给慈善事业和希望工程,你们不发工资的行为就是卑鄙无耻的混蛋!就是狗、杂、种!就是畜生!  上面的文章不想写的,不想发的,如果中江公开道个歉也就算了。因为在法院中江那位女主管(老板的亲属)知道找到了关系法官会帮助他们胜诉,故意当面数次骂我无耻,请网友们想一下我的13000元血汗钱被缺德的奸商骗了,儿子一年多的青春时光浪费了,多个好的就业机会错过了,在法院又被辱骂了,法官枉法裁判判我败诉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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