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法定生育是否有生育的权利?


2022年国内单身女性生孩子不违法,但生完孩子后会面临户口和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国内单身生孩子是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需要慎重考虑是否非婚生育。因此,国内单身女性应尽量婚后生育,避免非婚生育带来的一系列麻烦。
生育权是每个人的权利。中国法律不禁止单身妇女生孩子,也就是说,单身妇女可以生孩子,抚养和教育孩子。然而,妇女在结婚前生孩子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虽然单身妇女可以生孩子,但她们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因为单身子女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社会抚养费。此外,在给孩子户口时,需要持身份证、户口簿、孩子出生证等相关证件到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处罚,然后持处罚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这个过程相对麻烦。因此,单身女性需要仔细考虑是否非婚生子女。
一般来说,虽然中国不禁止单身妇女生孩子,但政策有一定的限制,单身子女不能享受相关政策保护,也面临家庭等麻烦,因此不建议单身妇女未婚子女。
中国没有法律规定单身女性不能生孩子。如果他们愿意,他们可以生孩子。只是要有思想准备,独立抚养孩子的成长。你可能不在乎,但没有父亲对孩子的成长有点尴尬。当孩子们长大后,他们仍然会要求母亲告诉他们的父亲是谁,他们在哪里。这是孩子们长大后想知道的合法权利。
Tips:
中国有法律规定,单身女性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受到伤害和歧视。因此,单身儿童也可以登记户口。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单身分娩也需要仔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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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自从1992年我国正式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来,经过2005、2028和2022年三次修订,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法律越来越结合生活实际,越来越接近于完善。在此次修订正式颁布的法律中,把以前的说法“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成了“妇女依法”。
目前学界关于生育权的性质认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人格权说”、“身份权说”、“折中说”。主流观点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笔者也认同此观点。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民事权利。而生育权反映了人类繁衍后代、生生不息的本能;且生育权的客体利益体现了人的行为自由的利益,即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自由,反映了主体独立人格对重大事项的自主权。因此,生育权归属于人格权,是更为合理的。
【01 我的子宫我做主】
我们先举两个例子,拿两个名人关于“生育权”的故事说事儿。
此前有人吐槽杨丽萍,61岁无儿无女,声称“活出自己”都是蒙人的。杨丽萍在评论中回应争议内容时说到,“一只小蚂蚁也是我的孩子” ,“我的舞蹈作品也是我的女儿”。她还曾经豪言说过:我的人生已然很精彩完整了,为什么要靠孩子来完整人生呢?
婚姻、生子,从来都不是一个女人的最终目的。
她之所以不生孩子,是因为她的人生,还有更多更重要,更有意义的事要实现。
在众人攻击杨丽萍时,包括戚薇和陈数等一票知名女星,一齐亮出自己的观点:
戚薇说:“我们早就不是生育机器了,一个人最大的失败就是还在给我们女人下定义。”
陈数配上了自己的剧照,对“女人的价值=生儿育女”提出反对。
说到底,生孩子并不能定位作为女性的价值,也不能决定人生的意义。
2020年,疫情期间,演员秦岚因为“我的子宫我做主”被迅速推上了微博热搜的榜首。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了结婚生孩子的问题。
秦岚称为了结婚而结婚是不负责的,对于“生孩子是女人的义务”这样的言论,她霸气的回怼:“我的子宫使不使用,关你什么事!”
秦岚对生活一直充满了憧憬;“养着自己喜欢的狗,还有猫,然后家里面有孩子,有老人,还有自己心爱的人,我觉得是这种很温馨的样子。”
生孩子是女人的义务,还是可供选择的权利呢?
既然生育权属于人格权,就具有人格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的特征。也就是说,主体对生育权应享有绝对的支配地位,任何人不得干涉。
但事实上,夫妻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且女性实际承担了怀孕、分娩的责任,导致女性相较于男性,对生育权享有更优先的支配地位;而男性享有的此项绝对权,其实并不“绝对”。
这样就产生了男性生育权在法理与现实中的不对等,从而引发对立与争端。
一席话让网友们赞赏不已,认为两人的高度完全是不同水平。
【02 丈夫有没有生育权】
先看一个案例:
2021年12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生育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因为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对自己遭受的精神伤害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丈夫的生育权没有被法律认同。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敬律师认为:
实际上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是男性的生育权需要借助女性的身体才能得以实现。因为从生理结构差异上,怀孕、生育、哺乳这些过程男性天然的无法代替女性,女性为妊娠、分娩承担了更多风险,在抚育子女方面也会付出更多的精力。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各自享有的生育权,彼此的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女性享有生育的最后决定权,即使男方不同意,法律也会给予妇女特殊的保护,男方不得违背女方不生育的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由此看来,“生育权”面前男女平等,但是,最终作出决定的是女性。也就是只有在妻子有了生孩子的意愿,和丈夫达成共识,才能共同维护“生育权”。
这里顺便说一句,在一个家庭当中,只有夫妻双方拥有“生育权”,和其他亲属没有关系。当公公、婆婆急着抱孙子,在家里对儿媳不生孩子指手画脚时,儿媳可以置之不理。
徐敬说: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同时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得干涉个人行使权利。丈夫尚需尊重妻子的生育权利,公公、婆婆更无权干涉儿媳的生育自由。
【03 怀孕又擅自堕胎是否有过错】
先看一个案例:
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自愿登记结婚。王女士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现跟随李某和王女士一起生活。婚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先生得知王女士已做绝育手术,李先生及其母亲一度要求王女士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拒绝。之后两人发生矛盾,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王女士告上法庭。李先生认为,王女士背弃了两人白头偕老的承诺,且她拒绝生育并导致李先生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王女士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了妇女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依法驳回了男方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驳回理由中有一句话掷地有声:“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女性不是生育工具,这早已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法院的判决,既是对女子生育自由的保护,也是对女性基本权利的捍卫!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些案例是妻子怀孕但自己没有经过丈夫同意私自给做掉了,丈夫也因为生理问题失去生育能力。失去传宗接代机会的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能支持他的诉求吗?
答案是否定的。
徐敬律师认为:对于是否生育,《妇女权益保障法》给了妇女自由选择的权利,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男性的生育权需要女性的配合才能得以实现,如果将男方生育的意愿强加于女方,将是对女方人身权的侵犯。
另外,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要孩子”,如果夫妻之间未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当夫妻双方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权利,女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男方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男方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04 妻子不生育是否构成离婚条件】
徐敬律师分析: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中列举的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不包含夫妻任何一方选择不生育的情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要是通过查明双方是否分居、是否有过错等事实来认定。
如果仅是因为生育问题提出离婚,法院会更过的保护弱势女性一方的人身权益,不能仅以生育分歧为由判决离婚。
《民法典》所规定的婚姻过错情形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并不包含夫妻一方不生育的权利主张,所以并不构成婚姻过错。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虽然女性在生育权问题上更有主导权,但生育权毕竟涉及家庭伦理道德和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将这种较为私人化的事务过于契约化、公开化,难免有违背人性之嫌。法律只能作为平衡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最后出路,应谨慎用之。婚姻关系中,充分协商、互相理解、彼此体谅,才是缓解夫妻双方生育冲突的首要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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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到底能不能“冻卵”?
女性生来就是为了生孩子的吗?
为什么男性可以冻精,女性却不可以冻卵?
……
从去年的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开始,“关于未婚女性生育权”话题便引起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经过半年尘封后,这一具备较大争议的话题通过两会代表们的建议,再次成为网友们争论的焦点。
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对于单身未婚女性“冻卵”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生殖医学科主任医师孙伟在今年的两会上,成为了持反对意见的一方。
在孙伟“禁止医疗机构开展单身女性冻卵”的建议中,她表示,对于已婚女性来说,只有存在不孕症或患有恶性肿瘤的女性,才能在具备资质的医院做冷冻卵子手术。
孙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国家有明文规定,禁止对未婚或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而卵子冷冻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冻卵,则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她建议,鼓励公民适龄结婚生育,禁止单身女性冷冻卵子。
对于孙伟的建议,广大网友瞬间炸开了锅。
微博网友@逍遥Q云则表示:目前冻卵技术本就尚不完善,提供给特殊群体是为了保障其权益,代表也只是希望从法律层面完善现有法规而已。
然而,更多的网友则一致倾向于支持女性“冻卵”,他们认为需要给自己未来的生育留点保障。
@图南木木木:冻卵都不可以了吗,遇不到合适的人,想晚一点结婚,给自己生育留点保障都不可以?
“这是个比较复杂的社会伦理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冷冻卵子,还有可能涉及到其他方方面面的非法现象。”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董中昱老师在媒体采访中提到,尽管在医疗技术上日渐成熟,“冻卵”仍有尚未规避的伦理的潜在风险。这些因素也是国内对放开冻卵采取审慎态度的原因。
此外,董中昱还担心,如果放开冻卵,年轻人可能会因为不着急生育而错失生育的黄金年龄,这与鼓励生育的现行政策是相悖的。
中国人的冻卵“启蒙”
单身女性生育权一直都是近年来的热议话题。而中国人的冻卵“启蒙”,大致是从女演员徐静蕾于2015年公开自己赴国外冻卵的经历开始。自那之后,这一颇为引人关注的话题,不时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中。
但因为“冻卵”被拒状告医院的80后徐女士,则将这一话题直接放置于公众的博弈当中。
去年12月,由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引起了巨大轰动。而这起案件是起因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31岁单身的徐女士提供“冻卵”服务。
徐女士表示,有人认为单身生育会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但她认为,应该由女性自己来衡量、评估和决定是否养育孩子。徐女士希望在最适合生育时期取出卵子并冷冻保存,将来有结婚生育意愿时避免出现缺憾,但是医院以不合法为由拒绝了。
对此,徐女士心有不甘提起诉讼,先后到北京东城法院、海淀法院,用“医疗合同纠纷”的理由尝试起诉,法院均未予立案。最后,徐女士以受到歧视,侵害人格权为由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医院提供冻卵服务,并承担诉讼费用。
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掀开了关于单身女性冻卵是否能或应该成为一种法律权利的争论,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目前已经开过一次庭,正在等待法院择期再次开庭。
原本,徐女士认为争取冻卵是她自己的事情,后来她“发现很多单身女性都有冻卵需求”。
2020年4月,因受疫情影响,面临经济困难的她需要近2万元的诉讼费,以及争取冻卵权的预算,于是决定在网络发布打赏请求。5天后,她收到364笔赞赏,共计2.7万元。
“我还收到三四百条留言,都是鼓励、支持和感谢我在争取单身女性冻卵权上的努力。”徐女士在媒体的采访中提到。
单身,并不意味着放弃生育
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国30岁及以上未婚女性比例达2.47%,比10年前增加近两倍,其中30-39岁年龄段女性中有582万人处于非婚状态。
而根据民政部公布的资料,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数为947.1万对,首次跌到千万以下,而从2003年开始,中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6年上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中国单身成年女性越来越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们放弃了生育的权利。
因此,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多次出现在了全国“两会”的提案里,每年都有代表、委员对单身女性生育权、放开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公开发声。
2020年的两会也不例外。除了人大代表孙伟的反对“冻卵”的提议外,还出现了支持“单身女性冻卵”的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也提到,由于职业发展、身体状况、缺少合适伴侣、经济问题等原因不能在最佳年龄生育的女性日益增多,如果剥夺她们利用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的权利,很可能会使其丧失生育机会。所以,她提议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
此外,从女性自身的生理角度来看,30岁之前是女性最佳生育时间。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沈浣认为,女性35岁后,卵巢储备功能逐渐下降,即卵巢内可生长发育的卵泡数量减少;同时卵母细胞质量下降,使得胚胎染色体异常的比例上升,最终导致自然流产的发生以及出生畸形胎儿的风险增加。同时妊娠期间合并高血压、糖尿病的风险也会增加。
对女性而言,“冻卵”则给她们多了一种可选择性。但开放单身女性冻卵需求,尚有许多问题需要直面,如孩子落户、入学等问题以及未来面临的社会压力等问题,都是需要从长计议的难题。
总之,不管对“单身女性冻卵”这一观点赞成与否,社会上关于它的讨论,却从未停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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