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八二宪法的理解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历史新知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叫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权利是 为公民所拥有、为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权利。公民权利分为四类: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

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公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公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即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正因为享有相应的权利而成其为公民。在这一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不同于人权,主要在它以积极的政治权利(其中心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公民成为社会的政治主体。除此而外,其余各项是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的共同特征。

即公民权利乃至权利之为权利,是由社会所认可的,而不是个人的任意主张。权利是被明文写在宪法和法律中,并由国家权力强制性维护着。

即社会和国家只承诺公民个体有相应的可做和可不做的自由,但并不保证公民个体实际地能够做什么乃至于做成什么。比如每个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国家维护这一权利只表现在纠正任何非法剥夺任何公民该权利的行为,而并不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实际地接受高等教育。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是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可分为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现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

4、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权。

4、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1、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权利指的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某种权益。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

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了四部宪法,其中“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在排序上均次于国家机构,说明这三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轻视。“八二”宪法将公民权利首次提到国家机构的章列之前,应该说,“八二”宪法对公民规定已经相当进步了,这也表明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以宪法的形式加以规范法律化。公民地位排在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法思想。
1789年的《人权宣言》宣告,公民权利是天赋的、自然的、人人平等而具有的、不可消灭的权利。同时也要求“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储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1)亦是言,权力来源于民众,现代国家从法律意义上说,应当是民众选举代表,组成国家,由民众集体授权给国家,以保护民众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和执行社会公共意志,维护民众的正常有序的生活。从这点出发,公民权利是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和实现公民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
“八二”宪法以前的三部宪法,均推崇国家权力至上,忽视并规避对公民权利切实保障。明显的漏洞即在于,政治活动中张扬和宣示主权在民,但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拥有主权的民众却被无数次愚弄,“主权在民”仅成为少数人玩弄宪法的招牌而已。其实质即国家权力远远高于公民权利,这在宪法的排序上即可看出。
“八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大幅度提升,表明“他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2)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主权,按法律精神而言,权力是为实现权利而由权利派生的。公民权利在宪法中的至上性正是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依据和根本。当然,公民权利的天赋性和至上性决定其为宪政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它是宪法制定和实施的终极目的。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制,但对公民权利的范围却没有加以明确划分。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
宪法对公民权利范围的规制,应该体现“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不应仅仅只限于宪法原则性条款所列举的,而应根据宪法精神派生和廷伸:一切与宪法精神不相冲突和牴触的权利,均应归属到公民权利的范畴。但事实上,我们的宪法只注重宪法的成文化条款所赋予的权利,未成文但根据天赋和自然精神所应享有的权利却不在其保障之内。但是,法律的成文化不能涵盖法律精神。所以,成文条款之外的权利在受侵犯后,应当得到宪法的直接或间接救济。
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3)当然,宪法规范的明确性主要应以规则来体现,并且只有规则才能做到肯定、明确。宪法是为了规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而制定的,权力的界限和权利的保障都需要在宪法中加以明确化。宪法对公民权利不作具体规定,而只以“确认原则为限”,权利的种类、范围和界限不明确,保障公民权利就只会是一句空话,而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现象就不会受到制止和惩处。
由于我国宪法规范以原则性为主,并且在立宪、修宪时就以原则性为指导思想,导致我国宪法中原则性规范过多,公民权利的规制也不例外,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和及时救济,应当以规则性规范来界定公民权利的范围,也是确定合宪与违宪的唯一标准。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权利和权力的次序关系,若果对二者的孰先孰后存在模糊或者有意规避,对探讨公民天赋权利的保障毫无益处。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明确而正当的宣示,即意味着对传统“人治”权力毫不客气的限制。尤在现代法治理念国家的执行过程中。更加强调国家权力的有限操作性和公民权利的有限妨害性。
宪法之所以成其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因之于它代表着组成国家的基本元素即公民的无尚权利和利益,是对公民存在价值合法而正当的肯定。亦是言,对国家机关无限权利的否定,它承载着公民天赋权利能够实现而且应当实现的法治精神。
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享有权利是社会成员实现个体自主和自由的具体表现。立宪正是为了明确界定国家权力执行的范围和力度,从而赋予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大部分领域的权利,以及公民在授予国家权力时所保留的自然权利不被侵犯。
当然,要使公民权利得到善良有序地行使,并作为国家机关正常而健康执行的一个内容,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则成为立宪及司宪的根本目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则是宪法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终极目的。基于此,在权力交易的一级市场中,人民通过宪法将自己的主权权力委托给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所支付的对价理应是合理配置权力,并且规范权力的有效执行,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规范国家权力的执行,才能明确肯定地赋予公民权利应有的法律尊严。任何民主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人民通过民主选举将自己的主权权力委托给依法成立的各类国家机关。由此推断,国家机关的权力仅限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范围,法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应由人民保留,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更不得侵犯。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权力极少制约,而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过多干预和任意限制,乃至于侵犯,形成本末倒置的局面。
面对现行宪法在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基本瘫痪状态下,我们应当具有这样一种认识: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国家权力乃是公民权利的派生和延伸,作为原始权的公民权利独立于作为派生权的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不得也不应当超越于公民权利之上,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出了界线。国家权力从宪政理论上将其设计为保障和促进社会成员即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并作为公民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公力支柱。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是相互冲突和消长的关系,国家如果“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以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它将一无所用。”(4)说明国家不惜牺牲作为国家权力存在依据的公民权利时,国家权力的骤然膨胀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和抑制。若果宪法按照宪政理论的设计,将公民权利规制得详实而具体,国家权力的行使自然就受到相对的限定和制约。
人的社会,是由于人需要有一个能够维护群体利益和人的权利被侵犯时得到公正救济这样一个团体,才自发组成国家,国家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组织,其权力不是神授,也不是天然的,正如霍布豪斯所说:“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的一切。”(5)亦是言,权利派生权力,权力服务权利。
我国传统的国家权力即行政权的至上本位,直接影响了现代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八二”宪法尽管对公民权利作了必要的列举,但是,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却无法得到及时而妥善的救济。我们强调国家公利益而轻视公民私利益,或者说着重在建设和加强国家权力,而散置和削弱公民权利。立法权和司法权往往受到传统核心权力??行政权的左右和干扰。整个社会系统要正常运转,离不开面面俱到的行政权,但行政权的无限膨胀,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公民民主权利的保护恰恰有所损益。因为:“没有一种暴力能强迫生长,任何一种依靠感情的一致,依靠对意义的理解,依靠共同愿望的有社会价值的事情,都必须体现自由。”(6)要体现自由,必须张扬宪政威仪,宪政的精神便是:权利至上。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原则,也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7)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出发点,从自由派生出的公民权利是宪法保障的具体归宿,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终极目的,不过是体现国家主人即人民的自由而已。
要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任意侵害,必须用宪法形式来限定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力和消极不作为的义务,无论是对权力的限定,还是对义务的设定,均体现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善良保护。我们在申明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和公民权利的至上性同时,也应明确:公民权利的保护需要借助国家权力的干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国家权力的直接介入正是权利派生权力的初始目的。
这种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干预实际上也丰富了公民权利的内涵:公民权也由经典的自由权转变为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两项权利也涵盖了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罗列。要使公民得到最根本最广泛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则不能放任公民权利的无限滥用,否则谈不上维护和保障其权利,相反则有损于公民权利的实现。“自由的领域就是生长发展的领域,自由和控制之间没有真正的对立,因为每一种自由都依靠一种相应的控制。”(8)
我们在探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同时,应当批判一种极其粗暴的行为,那就是我国的基层政府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行政权,并使用墨镜、手铐、警笛的暴力行为,对公民权利的肆意侵犯,而我们的宪法却视若无睹,这背后是一种封建特权和权力至上在作祟,在我们传统的公私意识里,公权对私权享有无可辩驳的支配权,这也导致了我国现行宪法在制定时就潜藏着一种封建专制权力的阴影。所以,我们的人民朝着民主的方向发展,而定其经国大略的宪法却严重滞后。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宪法总纲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祕密;
3.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5.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6.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1.祖国安全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和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
2.祖国的荣誉是指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
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3.祖国的利益对外是指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
的权利和利益,对内是指相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国家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一)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
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
(二)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
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
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2.对被羁押的人不征集服兵役;
3.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免服兵役;
4.对全日制学生和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实行缓征。
(四)我国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形式:
1.服现役--参加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2.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
3.参加军训--高等院校和高阶中学的学生的军事训练;
4.承担优抚费--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家属、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承
担一定的优抚费或者误工补贴。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5.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维权的“权”是指什么权,是公民权利还是公民基本权利

“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公民权利百度词条有,不详细解释了.利益范围很大,有合法的利益如继承的财产、有违法的利益如赃款、有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利益,这种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赌债;又如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维护合法利益就维护法律予以支援和承认的那部分利益.维权就是维护公民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至于315维权,那只是维护合法权益的一部分,即维护做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那一部分合法权益.单从维权上讲,范围很大,需要健全完善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路将会是漫长的,人们对其的完整认识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公民权利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关系区别

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简称民权,例如投票权等,它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利分为四类:⑴法律权利,指基本人权,大多是自由权,和法律程式性权利。⑵政治权利,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⑶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⑷参与权利,公民参与市场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什么是公民的权利和基本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卹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祕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公民权利。公民基本权利区别和联络

联络:公民权利包含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是其他公民权利的基础和保障。
区别:范围不同、重要程度不同、地位不同

公民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怎么理解

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简称民权。例如投票权。它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利分为四类:
⑴法律权利,指基本人权,大多是自由权,和法律程式性权利。
⑵政治权利,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⑶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
⑷参与权利,公民参与市场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
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公民权利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区别?

公民权利很多,但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由宪法规定,由基本权利衍生出其他权利

}

八二宪法颁布32周年_特色频道_财新网
七八宪法是在对七五宪法进行了部分否定和继承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部分篇幅有较大改动。 八二宪法:是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

七五宪法,是人类法制史上的奇葩。其公民权利之多,之大,之广,之深,是空前,也可能是绝后的。具体有哪些,上面说了。比美日欧宪法的公民权利,还要大得多。公民,有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有不失业的权利,有不被开除的权利,还有那么多收拾政府的权利。等等等等。

可能,由于太理想化,太空想化,中国社会、人类社会根本无法承公民有这么多权利,或无法长期承受。如果公民有不失业的权利,政府就要给每个人工作。给不了,怎么办?公民有游龘行示龘威的权利,他们如果整天到你政府门口游龘行示龘威,你怎么办公?随便几个学生,都有权跑到校长的办公室,和校长大辩论上几个小时,那大学、中学怎么办?如果百姓可以追着县长、市长、省长、部长搞四大,社会怎么能稳定?等等等等。特别是,人民可以印刷和散布文字,批评官员、政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等于公开鼓励诽龘谤罪。随便就可以罢龘工、罢龘课,工厂、学校都很难办。

邓小龘平最讨厌这些东西,一概称之为“动龘乱”。称之为十年动龘乱。邓小龘平也没有错。(八十年代初,首批留学美国的,都有文革红龘卫兵经历。一到美国吓一跳:美国怎么天天搞文革?)

为了制止动龘乱,全心全意搞经济,邓小龘平在八二宪法中,把七五宪法的公民权利,几乎删光了。人民对政府、对领导几乎没有了任何的权利。什么都不能干,干什么都违法。政府和领导的权利却越来越大。现在中国四亿多工人,除了两、三千万之外,都在非公部门,给资本家干活,资本家和政府一样,想干什么干什么,工人什么合法权利都没有。八二宪法的基本思想,就叫做“新权威主义”,对此大家从1990年春节起,有一个默契,就是只做不说。
1990年春节后,直到现在,大陆再也不提新权威主义了。不仅是不批判,而是根本就不提这个词了。

但很显然,目前这个状况也有维持不下去的地方。1982年,中国只有一亿多工人,多数在国企工作。八二宪法取消罢龘工权利,当时解释说,国企和工人之间,是一家人,不用罢龘工,罢龘工损害国家。现在大不同了,四亿多工人,都在给资本家干活,资本家可以随便开除工人,工人没有罢龘工权利,当今世界哪有这个道理?

}

2016年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硕(非法学)试题

1、下列有关法学和法理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凡是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有法学

B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没有直接的价值

C法理学的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D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现行的法律制度

2、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的关系的要求而已”,对于这句话理解正确的是()

A君主制定的法律不能调整经济关系

B除经济因素外,立法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C政治的立法和市民的立法具有完相同的目的

D国家的立法在本质上决定于社会客观经济条件

3、下列关于法律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A强制作用不属于法律的规范作用

B只有公法才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C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来实现

D法律的规范性与确定性使得法律具有?作用

4、2014年5月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依法为其办理供养”。该法条所包含的法律规责的逻辑结构是()

D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6、2013年5月,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运输毒品2千克,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无期徒刑。该案所体现的我国法律效力的原则()

7、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部门划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B法律部门是构成法系的基本单位

C法律部门的划分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D法律部门划分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8、下列关于法的历史演进正确的是()

A法的历史演进只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

B封建制法是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

C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的核心特征之一

D从规范性调整逐渐发展为个别调整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9、下列关于我国司法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种

B司法权立意味着司法权不受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C司法权的终局性意味着一切纠纷终都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

D司法权的专属性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统一行使

10、下列关于法律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在当代呈现出日益模糊的趋势

B普通法是在对衡平法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形成的

C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早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

D一般而言,普通法相当于私法,衡平法相当于公法

11、下列关于守法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行使法定权利是守法行为

B守法通常是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

C由于合同不是法律,因而遵守合同并非守法

D某企业及时、足额向国家纳税,属于积极的守法

12、甲工作时不慎将手指切断,同事将其送往医院,医院拟为其做断指再植术,手术前发现断指丢失,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甲与医院之间的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

B按照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关理论,该断指属于物的范畴

C甲的女友因甲的手指断矢而与其分手,这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

D由于切断手指是甲的个人疏忽所致,其工作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均是有权解释

B我国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形式

C历史解释的方法既可以用作正式解释,也可以用于非正式解释

D按解释尺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

15、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宪法相关法的是()

D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16、下列关于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是

A、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B、首次规定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C、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D、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17、下列关于宪法规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宪法规范的效力于法律、法规的效力

B、宪法规范不调整国家和无国籍人之间的关系

C、宪法规范因具有权威性而无需进行宪法解释

D、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只能立法具体化

18、下列关于各国宪法发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1958年法国宪法设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制度

B、我国现行宪法是对七五宪法精神的继承和发展

C、美国宪法在发展中形成议会至上的体制特点

D、只普通法院解释宪法是美国宪法实践的创造

19、下列关于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顾问出席会议,参加表决

B、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C、国人大设有法律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几个专门委员会

D、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国人大的具体办事机构

20、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宪法的修改机关和宪法的制定机关相同

B、由公民提议修宪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

C、宪法修正案一般需要由议会过半数

D、我国宪法修改权由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21、2014年9月,王村举行村委会选举。下列人员中,应当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是

A、王二,户籍在李村,半年前入赘王村

B、王五,户籍在王村,在纽约唐人街打工,杳无音讯

C、王七,户籍在王村,嫁入李村,已登记和参加李村选举

D、王九,户籍在王村,在北京经商,多次表示要参选村委会主任

22、东风地质队在白兔村勘探时,发现某承包的竹园地下有丰富的钨矿,此钨矿的所有权属于

23、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A、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地位

B、主席由国家主席提名,国人大决定

C、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4、下列关于言论自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言论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

B、言论自由为各国宪法所普遍承认

C、规制言论自由的方式主要有预防制和追惩制

D、行使言论自由时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违宪

25、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已行使的权力是

B、任命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

C、批准特别行政区立法的法律

D、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26、下列国家中,采用专门机关模式进行违宪审查的是

27、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开

D、地方各级进行选举和决议,以体代表过半数

28、关于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

C、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D、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9、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实行陪审制

B、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C、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D、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监督庭,专门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30、宋代文学家苏轼曾感叹“三风十愆古所戒,不骊山可亡国。”其中,“三风十愆”指的是官吏中盛行的“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不良行为。我国古代已有针对“三风十愆”处墨刑的惩罚性规定,作出该规定的朝代是

3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该法典中具有诉讼法性质的篇目是

A、《网法》和《捕法》

B、《网法》和《杂法》

C、《杂法》和《具法》

D、《捕法》和《具法》

3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的是

33、秦律规定:“盗封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这里的“廷行事”是指

34、汉成帝时,甲杀人,告之其养子乙,乙藏匿甲。问乙何论?

35、汉律的罪名除沿袭秦制外又增设了一些新罪名。“左官”便是其中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之一。具体是指

A诸侯国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而不举奏

B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

C朝廷官员舍天子而仕诸侯

36、中国古代早将法典的篇数简化为十二篇的是()

3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野蛮残酷。南陈创立了一种名为“侧立”的刑讯方式。下列对该刑讯方式的描述,正确的是()

A用车辐粗杖来压受审者的脚踝

B将铁犁烧红,令受审者立其上

C对受审者断绝粮食,三日后才允许进食少量粥,循环使用

D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38、下列选项中,依唐律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的犯罪行为时()

39、中国古代对一种刑罚有如下的描述:“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该材料所描述的刑罚是()

40、下列关于《元典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元典章》附载了五服图

B、《元典章》为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C、《元典章》开创了六部分篇的编纂体例

D、《元典章》是元朝地方官府自行汇编的法规大

41、{C}明代负责国行政监察工作,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审理的中央机关是:

A、御史台B、大理寺C、都察院D、锦衣卫

清时屡兴文字狱,但律例中并无关于惩治思想犯罪的规定,审理此类案件,一般比附的罪名是:

A、妖书妖言B、谋大逆C、大不敬D、谋判

43、1906年9月,清廷发布《宣誓预备立宪谕》,将立宪指导原则确定为()

A“道德与法律为一体”

B“中外通行,有禅治理

C“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D“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新之学说”

44、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

45.“马锡五审判方法”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其产生于()

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46、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法的效力终止方式的有:

A、由新法明确规定废止旧法

B、法在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C、新法中与旧法相抵触的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D、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54、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法的效力终止方式的有:

A、由新法明确规定废止旧法

B、法在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C、新法中与旧法相抵触的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D、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55、下列关于平等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A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B国家对公民的平等权负有义务

C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D平等权反对特权和歧视,也不允许存在任何差别对待

56、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人权。下列关于该条款的表述,正确的有:

A该条款在八二宪法制定时予以明确规定

B该条款对于理解基本权利具有指导作用

C该条款为未列举基本权利提供了规范基础

D该条款为国家设定了尊重、和实现人权的义务

57、下列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有:

A政协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B政协是国家机关,属于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

C政协是人民团体开展民主自治、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

D政协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58、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表述,正确的有:

A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

B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C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D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9、{C}下列关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历史意义的表述,正确的有:

A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B开辟了一种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

C为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D为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60、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是唐代强制离婚的条件。下列选项中,构成义绝的有:

B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

C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

D夫妻祖父母、父母自相杀

61、{C}宋朝为弥补律典之不足进行的立法活动有:

A编敕B编例C编修会典D编纂条法事类

62、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新式法典的制定产生了理论争执,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A、“干名犯义”条的存废

B、“无夫奸”和“亲属相奸”

C、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

D、关于“存留养亲”是否应编入刑律

63、南京国民政府的成文法主要由六部法律及其相关单行法律构成,人们习惯将这一法律称为六法体系,下列关于六法体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六法体系的构建实现了中国法律形成的近代化

B、《六法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构建完成

C、六法体系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编纂方式

D、六法体系是仿照大陆体系国家构建的以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

1、法律移植的要性和然性包括那些

2、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法理论述题: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有哪些?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考生纷纷报考专硕而不是学硕,而且大部分院校的专硕招生比例一直在提升。为了帮助同学们备考,中公考研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中公考研一直为大家推出,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宪法宣誓活动的基本流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