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环境下的化学反应真那么高效吗?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今天下午举行第二场“部长通道”采访活动,邀请部分列席会议的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方式接受采访。

黄润秋在“部长通道”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三五”规划实施以来,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截至2019年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生态环境领域9项约束性指标,其中有7项已提前完成目标任务。“但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黄润秋说,生态环境质量从量变到质变的拐点尚未到来。

全国人大代表、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首次亮相两会"部长通道"

他用“三个没有根本改变”来形容目前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

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以公路货运为主的运输结构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形势的严峻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频发的高风险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黄润秋说,“十四五”时期,我国的污染防治仍将坚持“两手抓”,一方面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打好升级版的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实施蓝天、碧水、净土、生态保护、美丽海湾等重大工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大力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型取得更大突破。

谈到中央的生态环保督察,黄润秋表示,这是我国所实施的一项生态文明领域的重大改革措施。2015年开始试点,到2018年,我们已经实现了31个省市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例行督察全覆盖,对20个省市开展了回头看以及专项督查。从去年开始,这项工作进入第二轮,对6个省市和两个央企进行了环保督查。

黄润秋说,中央环保督察走过五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成效非常显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借助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力量,推动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凝聚起了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广泛共识。另外,全国上上下下干部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责任意识和过去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推动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大环保体系的构建。

第二,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推动解决了一大批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总共受理了群众的举报19.5万件,这个数量是相当大的,而且这些举报反映出来的问题,要么在督察期间,要么在督察以后不短的时间之内,都得到了立行立改,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关心的周边环境问题。

另外,督察组还向地方总共移交了542个重大环境问题,要求地方整改,压实了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也充分显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利剑”作用。

第三,中央环保督察推动了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长效化。现在各个省都建立了自己的环境督察制度。

“如果用简单几句话来概括,我觉得可以概括成四句话:第一,老百姓点赞;第二,中央肯定;第三,地方支持;第四,解决问题。”黄润秋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还要坚定不移地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推动下去。今年,我们还会启动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主要是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些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围绕解决老百姓所反映的周围的、身边的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生态环境部此前披露:恶臭异味及烟粉尘是大气举报重点

结合黄润秋部长对中央环保督察的最新采访讲话,VOCs前沿(微信ID:vocs99)查阅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5月13日最新通报的《2019年度全国“12369”环保举报情况》获悉:2019年各类举报中,大气污染占50.8%,噪声污染占38.1%,水污染占13.9%,固废污染占6.8%,其他问题占7.0%。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举报中,反映恶臭异味及烟粉尘的举报占比较高,分别占大气举报的41.0%和33.2%,工业废气举报占24.4%、油烟举报占15.3%、机动车移动源尾气举报占1.2%。

生态环境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12369”环保举报情况

众所周知,恶臭异味及工业废气污染是长期以来困扰老百姓生活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是公众反映并举报投诉的重点;其中多数是由于涉VOCs的企业工厂排放恶臭污染物致异味扰民而频发环境纠纷事件。VOCs恶臭污染物质是一些既有异味且具有挥发性的有机气态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危害。

换言之,各企业、工厂涉VOCs排放异味扰民的问题,势必将是今年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的重点内容之一。

VOCs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VOCs前沿(微信ID:vocs99)强烈建议涉VOCs排放的各企业和工厂,尤其是涉异味扰民的突出环境问题 要严格结合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6月份发布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做好工业废气规范和治理工作,参照《附件4: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工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

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围护结构是否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粉状、粒状VOCs物料

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汽车、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气回收量。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液态、粉粒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

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

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

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废水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的,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采用固定顶盖的,废气是否收集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或POC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

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

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

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

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催化(床)温度。电或天然气消耗量。催化剂更换周期、更换情况。

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酸碱性控制类吸收塔,检查洗涤/吸收液pH值。

药剂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洗涤/吸收液更换周期和更换量。

氧化反应类吸收塔,检查氧化还原电位(ORP)值。

企业是否按要求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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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揭示微波辐射效应对非均相酯化反应动力学的影响,研究了微波加热催化合成乙酸乙酯的酯化反应动力学,并与常规动力学作了对比。在自制微波功率连续可调、红外测温已校正的反应装置中,重复测定了反应温度为60,65,70和75℃时的正、逆反应速率常数,得到了Arrhenius方程参数。微波加热下的反应活化能为51.719 kJ/mol,指前因子为582.9;常规水浴加热下的反应活化能为48.581 kJ/mol,指前因子为169.2。研究结果表明,在研究的反应温度范围内,微波改变了反应动力学,加快了反应速率,存在微波非热效应,但并不改变反应平衡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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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沪记者 康义瑶;[N];医药经济报;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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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大气网讯:日前,住建部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我部组织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jsb@。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邮编:1000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

附件:《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术语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 年 月 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先进技术成果,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是:.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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