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下册政治知识点总结
政治是牵动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并支配其行为的社会力量。这个词一般多用来指政府、政党等治理国家的行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八年级下册政治知识点总结,欢迎大家参考!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1.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所谓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3. 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是只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公民既包括人民,又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4. 我们享有的权利,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及他人的保障,否则权利就会落空。
5. 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6. 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
7.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证书。
8.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9.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滥用言论自由是法律不允许的。具体说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两方面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0.如果随意行使其权利,不仅回破坏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违法行使权利的人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11.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
12.为什么要履行法定义务?
①.我们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
②.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③.自觉履行这些义务,是我们的“天职”,也是爱国的重要表现。我们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履行法定义务的实际行动,表达我们的爱国之情。
1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具体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
14.所谓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根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广大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地履行道德义务,既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又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15.我们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履行方方面面的道德义务。(八荣八耻)
16.忠实履行义务的具体要求: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17.对法律所提倡的,我们要积极去做,这是忠实履行义务的重要表现。
18.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所谴责的行为;有许多法律上的义务,同时就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我们积极实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9.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长久治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公民实施某些行为。总之,我们只有做到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才是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20.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1.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2.人格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做人的权利,包括健康权、人身自由、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3.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24.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25.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同样的权利 同样的爱护
26.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27.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属朋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公民伤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的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回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和。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28.公民作为一个“人”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
29.人格尊严权具体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30.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
31.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我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获得经济利益。
32.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不过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使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异常痛苦。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仅践踏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而且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
33.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名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34.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赃物等,都属于侮辱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害他人等行为,是诽谤行为。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35.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36.侵犯肖像权的具体表现: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利用公民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37.姓名包括正式姓名、笔名、艺名等 ,它作为将人区别开来的文字符号,传达了一个特定的个性化意义,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38.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39.盗用他人姓名是只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 取不正当利益。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侵犯姓名权的一般表现:干涉他人使用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盗用、冒用)
40.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这些都属于隐私。它具体包括: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私事,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等。
41.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42.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如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等,并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
43.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道听途说传播他人的隐私,非法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等,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44.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那器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
45.隐私权的内容: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领域。
46.隐私权的内容:私人生活的安宁权;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通信内容的保密。
46.教育的含义: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是人类文化的一种传承和催化活动,是连接过去和未来的中介。)
47.教育的作用:一方面,教育是每个人生活的准备;另一方面,它又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革新自己,从而开辟人性发展的道路,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
48.受教育的含义:(受教育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 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49.义务教育的含义:所谓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给予保障的公益事业。
50.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统一性。
51.孩子上不上学只是个人私事吗?答:
⑴.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⑵.国家经济的振兴,科技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受教育不是个人私事。
52.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53.为什么要履行受教育义务?为了自己的发展,更为了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我们一定要珍惜受教育 的机会,履行受教育的机会,为中华民族的腾飞而努力学习。
54.如何履行受教育?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55.初中生应如何珍惜学习的机会:①.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注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②.必须接受教育、勤于学习,更新知识、提升能力、学会学习,进入一个终身学习的时代;③.要树立远大志向,珍惜在校学习的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以勤奋和智慧去撷取成功之果,使自己的生命放射出祖国的繁荣富强建国立业。
56.财产的归属:个人所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
57.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58.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它是财产归谁所有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59.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是实现公民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对于维护公民的正常生活,激励其积累财富、创造财富,具有重要意义。
60.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令侵权人将毁坏的财物恢复原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方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61.我国刑事法律判处侵犯财产的罪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手段,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62.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道德? 法律禁止的行为就是道德所强烈谴责的行为,对于某些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恶劣行为,仅仅谴责一番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运用法律武器才能打击施恶者。所以说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道德。
63.①.当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执时,我们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所有权;
②.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拒不返还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令占有人返还原物;
③.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已经毁坏或灭失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④.当发生可修复的争议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原状。
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行政违法现象,当其违法实施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要求依法撤消裁决,或予以行政赔偿,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64.法律上将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
65.作为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 的财产;其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66.法律上将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67.所谓继承权,指的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抚养关系确立。
68.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9.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既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又由法律直接规定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
70.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遗嘱继承的最大优点在于被继承人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
71.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遗嘱中指定的遗产,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受遗赠人依据遗赠人(立遗嘱人)的遗赠取得遗产。
72.在遗产继承中,要摒弃那种不顾别人、自己多占的心理。作为继承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相互宽容,而不要见利忘义、斤斤计较。我们在遗产继承中,除了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外,还要大力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道德。
73.当我们的继承权受到侵犯时,不要忍气吞声,要增强维权意识,要学会依靠社会力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74.所谓智力成果,主要指依靠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表现为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75.给予创新成果权保护,是对创新精神的最有效的鼓励。为了激励人们创造无形财产,各个国家先后通过立法保护智力成果所有人的权利。
76.智力成果权,也称知识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
77.公民创造智力成果没有年龄限制,享有知识产权当然也不受年龄限制。如果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遭到非法侵害,可以由父母或监护人要求有关机关予以法律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享有“上帝”的权利
78.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经营者处于有利地位。在现代社会,商品生产规模扩大,花色品种繁多,构造日益复杂,这使得消费者难以从直观上了解商品的性能和质量,从而在选购上处于被动地位;相对于有高度组织和强大实力的经营者来说,消费者往往势单力孤,容易发生“店大欺客”的现象,这些都导致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还有个别经营者见利忘义,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79.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让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
80. 消费者应享有安全权。
人身、财产安全,是公民在社会中生存的基本条件; 消费者应享有知情权。
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应享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应享有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81.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九项权利。
82我们作为消费者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
83.拥有一双“慧眼”,即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会在林林总总的商品信息中进行比较、鉴别,不盲目追随其他消费者,从而充分行使消费者的权利,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
84.维权意识: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的知识;获取消费知识有助于我们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掌握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消费者维权途径等。
85.在交易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运用自己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保持应有的警惕,尽量不给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则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不法经营者显露原形、受到惩罚。
86.维权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究竟采取哪种方式维权,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天平”
87.不同的时代,面对不同的问题,对公平有着不同的理解。公平体现着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对权利的尊重、对自身力量的肯定。
88.公平的含义:公平是得到自己该得的,公平是分担自己该做的。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意味着处理事情要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不偏袒某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个人承担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
89.人们在社会合作交往中,如果受到不公平对待,产生不公平的感觉,就会感到冤枉、气愤,甚至导致报复行为。这种心理和行为使人与人之间信任感降低,导致彼此关系恶化,合作难以为继;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长久治安。
90.有了公平,社会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才有保障;有了公平,我们才可能通过诚实劳动,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满足自己的合理期望,从而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
91.公平总是受到一定社会条件的制约,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公平总是相对的,无论我们如何努力,都不可能达到绝对公平。
92.对待不公平现象的正确做法:
①.我们应增强权利意识,善于寻找解决途径,用合法的手段去寻求帮助,解决问题,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
②.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理性地反思自己的价值观念,或许我们会更加客观地对待生活中的“不公平”现象。
③.崇尚公平、主持公道,要求我们同破坏公平的行为作斗争,对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93.公平与否的判断,受到个人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制约。
94.合作是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以公平为基础的合作才是良好的合作。 公平的合作,必然是互惠的合作。树立公平合作的意识,有助于我们顺利地融入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
学习的重要性(为什么说学习是成才的阶梯)
(1)学习可以提高品德修养。人的高尚品德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后天的学习和生活中培养起来的。学习可以使我们明辨是非美丑、塑造健康人格,培养高尚品德,正确把握人生之舵。
(2)学习可以增长才干。学习是丰富知识,增长才干的主要途径。
(3)学习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只有不断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什么说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教育能为人一生的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础,受教育能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命运,是每个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要求,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教育不仅能改变个人的命运,而且决定着国家的未来。从国家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如何贯彻“终身学习”(珍惜受教育权)
(1)珍惜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2)坚持使自己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
(3)努力使自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4)争取接受更高程度的教育,积极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学习。
(1)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闭关自守只能导致落后。中国要发展、进步、富强,就要吸收和借鉴一切先进东西。
(2)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我国的对外开放是全方位的对外开放;要处理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与对外开放的关系: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对外开放的根本基点;我们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民族精神/精神文明建设
(1)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2)民族文化是民族的根,民族精神是民族的魂。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都有责任、有义务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成为民族精神的传播者、弘扬者和建设者。
(3)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培育民族精神,最重要的是要结合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不断为之增添新的富有生命力的内容。
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国家统一
(1)国家的安全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我们要积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政治义务。
(2)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青少年热爱祖国的具体体现。
(3)我们要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4)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我们民族根本利益所在。我们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反对分裂国家的行为,维护国家的统一。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我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共同富裕/财富源泉
(1)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国积极实施共同富裕。
(2)必须让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3)我国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涌流,造福于人民。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需要艰苦奋斗精神。
(2)艰苦奋斗集中表现为创业精神,艰苦创业精神是创造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动力。
(3)艰苦创业,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内容,新时期推进现代化建设更需要艰苦创业精神,尤其是开拓创新精神。
(4)青少年学生应该:
①在学习上:顽强拼搏,不怕困难
②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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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均等,这句话有错吗?
权利和义务不可能是均等的。
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任何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3、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必须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表现为:
1.公民享受权利,同时要履行义务。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本身是相互依存的。权利和义务本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从规定的形式上看父母和子女都负有义务,但从权利和义务的双方来看,父母对于女履行托养教育义务,对子女方面说则是一种权利;相反,成年子女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又比如,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人格权,而对某个公民来说,他享有这项权利,其他人就要承担保护其人格权不受侵犯的义务。
3.在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上,就某些权利本身来看,它们具有双重性。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
4.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公民享受广泛的权利,且得到保证,就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就可以促进人们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国家建设事业发展了,公民就能享受更多的权利。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
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商店计税有多种方法,有包干的,也有包干加开税额,也有增值税(使用税控收款机)。由于现在是经济市场化时代,除部分事关民生大计的商品和服务业需经物价局定价,其他的大部分商品均开放定价权,商店则根据市场来定价。由此可见,开票加税也是正常的举动,你也可以杀价(要学会杀价哦,要不你经常都会吃亏的),你也可以往其它商店购卖所需的物品。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没有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也没有只履行义务没有权利的义务。
中国的国体/国家性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公民是指我们社会的一切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和犯罪的人,也是中国公民。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是我们在法律上的身份。
在我国,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享有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等权力。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所谓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
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⑦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⑧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⑨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两类。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生相分离。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位。
人格权还包括人生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一直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
①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
②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等。
③公民对家庭履行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
公民对社会和家庭履行的这些义务与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这些义务也是对国家履行义务。
人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这种出生国籍也称原始国籍,也就是说一个人刚刚出生在某国时即具有了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
人民与公民的区别和联系: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种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定义务、道德义务的含义:
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
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密切联系。诸如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二者也有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道德义务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我们在社会生活国,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树立公民意识,做个合格公民:
①要树立国家观念;
②要培养坚定的民主意识和良好的公民道德;
③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权利维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享有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
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
①公民在行使时要尊重他人权利;
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如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①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
②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言论,谁就要对言论后果负责。
自觉履行义务应该做到: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首先,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即使是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而言,他们与自己身份相应的其他权利,国家也是依法保护的。其次,宪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在“总纲”和“国家机构”前后两章还确认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等。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都一律平等。即(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和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具体表现在:
(1)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例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人权,是重视人、尊重人,以人为本的法律基础。因此,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能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实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例如受教育权。(3)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例如,1982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规定。
2.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表明,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同样,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提供越来越多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就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自觉地履行义务;而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越高,国家就会越昌盛、富强,同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愈加获得更多的保障。
从整个社会来讲,人人生而平等,你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他人的义务,而你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他人的权利。
从公民个人来讲,每个人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没有离开义务的绝对权利,也没有离开权利的绝对义务。二者是相对应而存在,相辅相成的。
但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公民可以放弃行使一定的权利,但不可以放弃履行某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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